低碳环保征文范例6篇

低碳环保征文

低碳环保征文范文1

我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面临环境污染的严重问题。相比国外,我国税收的绿化程度较低,分布在资源税、消费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不成体系。为此,在借鉴国外绿色税收实践的基础上,得出国外绿色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关键词:

国外;低碳经济;绿色税收;启示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4-0066-02

1 问题的提出

所谓“绿色税收”是环境税收的一种比喻,是指为保护环境而征收的各种税费。“绿色税收”主要是对破坏环境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征税,提高以上应税行为的成本,旨在限制污染和保护环境。在2009年11月召开的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我国政府宣布预期在2020年实现单位GDP碳排放比2005年减少40%-45%的目标,2010年“两会”期间,多次提到“低碳经济”,同年,上海世博会提出了“低碳世博”。发展低碳经济,既需要技术和资金的支持,更需要政府采取相应措施,而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控经济的重要方式,必须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适时引进环境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至关重要。因此,如何优化现行税收体系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2 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绿色税收实践

2.1 丹麦

丹麦早在1992年,就开征了二氧化碳税,又在1996年,增加了二氧化硫税。此外,丹麦也征收了其他环保税,涵盖机动车辆、水、废水、垃圾、一次性使用餐具、塑料袋及农药等16种税收。近30年来,丹麦的GDP增长了50%,而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减少了13.9%,形成了“减排和经济繁荣并存”的“丹麦模式”。

2.2 德国

德国于1999年4月1日第一次进行了绿色税制改革,旨在促进能源保护。德国的绿色税制改革主要包括两项:其一,加大对矿物油类征税的力度;其二,引入了电力税收。改革以来,一氧化碳和硫氧化物的排放量大大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量也明显降低。

2.3 美国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耗国,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曲折道路。其实行的低碳税收政策包括:第一,对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实施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第二,对产生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目的在于消除氟里昂的排放。第三,对固体废弃物处理征税,这便于降低家庭所扔废物的数量,有助于缓解对环境的损害程度。

2.4 瑞典

1991年,瑞典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环境税收调整法案。瑞典的绿色税收规模较大,绿色税收收入占其GDP的13%左右,每年的绿色税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15%左右。其绿色税收的核心是对能源的征税,而对能源的征税是从多方面来进行的,旨在通过征税来控制能源的消费水平,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瑞典的绿色税收主要包括:其一,对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税;其二,对能源征收的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及电力税;其三,对化肥、电池等的征税。

由此可见,国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大多侧重于利用税收杠杠促进经济,加大低碳技术的创新力度。主要体现在:利用税收杠杆,促使企业开发低碳能源技术;利用税收优惠,加大对低碳排放发电站技术的研究;将碳作为征税对象,征收专门的碳税,来减少碳的消耗排放等。

3 我国现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的缺陷

3.1 缺乏以发展低碳经济为目的的专门税种

我国现行税收对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贡献,主要是以分散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各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来体现的。上述税种虽然涉及促进低碳的内容,但是由于税种分散,覆盖面不广,税收优惠形式不丰富,尚没有形成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因此,对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作用是有限的。

3.2 现行的环境保护间接税存在不足

以消费税为例,我国目前对摩托车、小轿车及游艇等高耗能、高排放的产品征收了消费税,以及在2009年实施的燃油税改革,都考虑到了低碳的因素,有效发挥了节约资源的作用。然而,却存在征税范围狭窄的问题,一些容易污染环境的消费品,如普通电池、氟利昂、杀虫剂、煤炭、非环保塑料袋、含磷含铅制品等并没有列入课征范围,不能有效反映消费税在环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

3.3 税收优惠政策单一,缺乏灵活性

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分布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而且税收优惠政策有些笼统、模糊,针对性不强,相关政策在实际执行期间,其作用大打折扣。

4 国外绿色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4.1 征收碳税

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通过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来放慢全球变暖的步伐。建议我国在征收碳税时,只对工业生产产生的二氧化碳征税,而对个人使用的煤炭及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同时,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课征税率比较低的碳税,再根据我国现实情况逐步提高碳税税率。

4.2 扩大相关税种的征税范围和实行差别税率

以消费税为例,将严重污染环境的大量消耗资源产品应该并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如一次性电池、氟利昂产品、化肥薄膜、塑料袋、含磷含铅制品及杀虫剂等。对不同产品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实行差别税率,如对鞭炮焰火、白酒等危害社会环境、人类健康的消费品,可提高消费税的税率。

4.3 完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

首先,对生产并出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产品、及用于生产环保设备的材料和零部件等均给予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其次,对于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的环保事业捐赠,应该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此外,对纳税人因提供与环保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而取得的收入,应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综上,为了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必须保护自然环境,完善与环境相关的原有税收政策,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吻合的绿色税收体系。

参考文献

[1]何平均.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财税政策的国际实践及启示[J].改革与战略,2010,(10):187-190.

[2]蔡林海.低碳经济大格局[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3]张克中,杨福来.碳税的国际实践与启示[J].税务研究,2009,(4):88-90.

[4]高阳.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路径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2013,(2):15-19.

[5]刘细根.运用税收政策手段促进低碳经济发展[N].中国税务报,2010-05-05.

[6]郑洁,翟胜宝.低碳经济视角下的绿色税收体系研究[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1,(9):36-38.

低碳环保征文范文2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虽然环境问题是全球性问题,但是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从自身做起,利用各种方法缓解环境恶化的趋势。本文针对环境中CO2问题,从税收角度进行研究。通过对征收碳税可能性和必要性及可能带来的经济效应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经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设计方案和建议。

【关键词】

碳税;必要性;经济效应;制度设计

0 引言

面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的恶化,各国予以了高度重视。我国党的十明确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了突出的地位,环境问题再度引起热议。面对焦点的讨论,本文从基本理论出发,对碳税开征进行研究。首先明确碳税的含义:碳税是指为保护环境,减少CO2的排放以缓解全球变暖的速度,按照石燃料产品等的含碳比例而征收的一种税。

1 征收碳税的可行性分析

1.1 政策上的可行性

2009年9月我国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了《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的研究报告,表明我国可能在未来五年内开征碳税;2010年,我国也开展了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国家发改委“十二五”能源规划中制定,将围绕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智能电网等低碳技术的开发利用为国际技术制高点,实现对国际低碳市场的控制权。这些政策决议为我国开征碳税提供了政策上的可行性。

1.2 技术上的可行性

碳税的计算相对其他的环境税的征收较容易。因为碳税征收依据为CO2的排放量,每种能源的含碳量是确定的,故排放的气体也是固定的;再通过减排和回收利用等技术计算其真实的排放量,这样对于税务人员合理地征收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另外国外征收碳税的实践为我国征收提供了借鉴经验。

2 征收碳税的必要性分析

2.1 环境角度

一些学者认为,CO2排放量的增加是使得全球变暖的罪魁祸首,它导致了海平面的上升、洪涝干旱的加剧影响了农业生产丰收、泥石流等的频发等等,这一切都影响着人类的生存;另外一些学者态度相对缓和,他们认为CO2的排放量对全球的恶劣影响被扩大了。但不可否认的是气候的异常及各种自然灾害的频发的确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若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因此征收碳税,推行低碳经济势在必行。

2.2 能源和经济转型角度

能源为人类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在给人类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人类也遇到了能源安全和短缺、环境问题等。我国以前走的是以消耗能源为主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经济发展方式,这对于我国能源安全及环境问题都是一个挑战。现征收碳税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但也刺激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寻找环保替代能源等办法进行节能减排,走低碳、循环经济之路,从而优化产业结构,实现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由粗放向集约型的转变。

可见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征收碳税必须慎重对待。

3 征收碳税的经济效应分析

任何政策的改变都会对不同的领域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将从GDP、区域经济两个方面分析碳税的开征可能产生的经济效应。

有学者认为碳税的征收对GDP的影响很大且引起GDP的负面效应;也有学者研究发现对GDP影响不大或说是正效应。两者主要的区别在于是否考虑了税收循环。总体而言碳税的征收对GDP影响不大,短期的确有一定副作用,但从长远看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各个地区的资源情况不同,碳税的征收对各区域也会有不同的影响。通过模型和实证分析发现,碳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会给中国东中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带来一定的考验。碳税的开征对东部尤其沿海地区影响小,对中西部影响较大,因为中西部许多企业生产以能源为主。所以在碳税开征时需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经济现状制定碳税方案,以免加剧各区域的不协调。

4 征收碳税的制度设计

我国的碳税制度也和其他税种设计过程类似,并借鉴英国和北欧其他国家的碳税,主要从税制要素的几个方面进行设计,包括纳税人、纳税对象、征税依据、税率、征收环节、税收优惠和征收方式等。

具体内容设计如下:

4.1 纳税人

碳税若征收其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CO2的单位和个人。

4.2 课税对象

碳税的课税对象为在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环境排放的CO2。

4.3 计税依据

碳税的计税依据是CO2的排放量,我国拟采用CO2估算排放量为依据,因为CO2的排放量与燃烧的化石燃料间存在严格比例关系,可通过煤炭、天然气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测出CO2的排放量,且化石燃料使用数量一定的情况下,很容易估算出CO2的排放量。

4.4 税率

由于碳税的征收会出现短暂的负的经济效应,所以起初税率不宜过高,随着碳税的实行,可适度调高税率。又因计税依据为CO2排放量,所以适宜从量计征即定额税率形式。

4.5 征税环节

因碳税的征收主要针对生产、经营企业产生的CO2,因此可考虑在生产和最后的消费环节,将碳税的征收定在生产环节可保证碳税的有效征收,减少征管成本,利于源泉控制。另外企业为了逃避生产环节缴纳碳税可能考虑从国外进口化石燃料,这样可适时考虑在进口环节也征收碳税。

4.6 税收优惠

碳税的征收目的在于调控以改善环境,所以碳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比如从民生角度考虑对于低收入居民燃烧煤炭暂时不征收碳税,对于采用新技术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政策等。

4.7 征收方式

一般认为碳税征收可有三种方式:一由税务机关征收;二由环境保护部门征管;三两者结合共同完成。很多学者认为第三种征收方式比较可行。因为环保部门通过相关技术先对企业排放的CO2量进行检测计量,然后再由税务机关根据测算结果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的征收和监督管理,这样两个部门共同配合利于提高碳税的征管效率。

【参考文献】

[1]王.关于我国碳税制度设计的关键问题.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2]马海涛,白彦锋.我国征收碳税的政策效应与税制设计[J].环境与税收,2010(9).

[3]牛素华.开征碳税的必要性及征收方式的探讨.财税金融.2013

[4]许兵伦.我国开征碳税的可行性探究.财税金融,2013(11)

[5]朱雅.碳税经济效应:一个文献综述.特区经济,2013(1)

低碳环保征文范文3

    关键词:碳关税;碳税;隐含碳

   abstract:how about the relationship about carbon tariff and carbon tax,moreover,what effectwill the problem of embodied carbon in international trade give them.this essaywilldraw up some suggestions about them on the basis of scholar’s research and current situations.

    key words:carbon tarif;f carbon tax; hidden carbon

    一、“碳关税”出台的背景与争议 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 洁能源安全法案》(acesa),其第三篇减少全球变 暖污染是关于“碳关税”的专门条款,此举旨在降低 美国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对外国石油的依赖.

    自此,“碳关税”这一课题迅速成为国际贸易热点.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 化碳排放关税.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争议 发达国家推崇征收碳关税的原因有二,一是为 应对全球气候变暖,二是为发展低碳能源技术,建立 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低碳社会消费模式。而发展中 国家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此举是其在借环保之名 行贸易保护之实。理由是:发达国家采取“两头堵” 政策:一方面控制发展中国家对其急需的钢铁、煤 炭、石油等高碳产品的出口税,另一方面在其国内对 进口到本国的发展中国家生产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碳 关税。另外,美国至今尚未签署《京都议定书》,更 没有履行相关减排指标.

    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上,发达国 家要求以“总排放量”作为承担减排责任的基础,而 发展中国家则要求以“人均排放量、历史排放量”作 为基础。发达国家倡导“低碳经济模式”发展中国 家是支持的,但这种模式要从各国现有的科技水平、 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状况出发。比如我国在改革开 放后经济高速增长,成为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但 在历史上,美国排放的温室气体最多,并且其人均排 放量是我国人均排放量的四倍以上[1]。此外,二氧 化碳的排放量不能仅仅以绝对量来衡量,更科学的 方法是要看能源消费弹性,即一国gdp增长速度和 能源消耗增长速度之间的比例关系.

    (二)法律分析 1.碳关税征收虽有一定合理性但不合法。应该 承认的是碳关税的征收利于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但其合法性又如何呢?现实中,“碳关税”不仅与 wto的基本规则不符,也违背了《联合国气候变化 框架公约》(unfccc)所确立的“共同而有区别的 责任”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1)碳关税不是在针对 产品征税。其课税的客体,是“碳”,但其不是一项 可以进口的产品。(2)碳关税的征收违背“最惠国 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母国给予缔约国 的待遇不得低于任何第三国。但是,由于碳关税的 计量标准是碳的排放量,而每个产品由于其所用原 料、原料产地、加工技术均不同,都会造成碳的排放 量不一致,这就使同一类型的产品遭遇到不同的待 遇。(3)在关贸总协定中规定了“环境保护”例外条 款,即允许为了保护“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 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或者与“保护不可再生自然资 源”和“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和消费同时实 施”。碳关税的征收初衷是为了遏制温室气体排 放,缓解全球气温变暖,即是“为了保护人类、动物、 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但是gatt第20条第(b) 项的实施除了这个必需的目的性要求外,还需要符 合“必需”这一程度要求。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满 足该条的“必需”呢?不论是在gatt时期还是在 wto时期,“最低贸易限制要求”一直是最基本的标 准,在此基础上又衍生出了“相称性考虑”标准[2].

    而征收碳关税是与该标准参照因素不相称的,因为 征收碳关税对世界贸易秩序的冲击是前所未有的, 并且其“碳减排”目标可以通过对本国产品直接征 收碳税实现.

    2.碳税征收的必要性。碳关税的征收存在瑕 疵,但气温变暖,环境恶化的警钟长鸣,对“碳”征税 不失为一种良策。法国、加拿大亦在酝酿相关政策.

    既然是势必发生的问题,我国就应寻求积极的对策.

    二、碳税征收标准之考量 (一)由谁纳税 对于纳税主体而言,问题的关键即是———向碳 密集产品的生产者征收,还是向消费者征收?按照 《京都议定书》的模式,由碳密集产品的生产者纳 税,就会造成“碳泄露”,即一国可以对能源密集型 或者碳排放密集型产品进行离岸制造和生产,以人 为达到本国的“碳减排”目的,但由于其他国家相关 产品的供应量增加,可能导致全球碳排放量的增长, 从而使得国际碳排放控制的努力无效,也就是“产 品隐含碳”问题。此问题可以从中美贸易中得以体 现,从1997年到2003年,中国高达10%左右的碳排 放量是由于为美国消费者生产高碳密集型产品所导 致的.

    为了有效解决国际贸易中的“碳泄露”问题,清 晰明了的展现各国实际消费的“碳”排放权,由“最 终消费者”纳税的模式便应运而生,在此种模式下, 碳排放计算目前有三种方法: (1)全程分析法。此 种分析方法是指在评价一类货物的全部生命阶段中 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包括原料的开采及提取,货物的 生产制造、运输及销售、使用和维修、回收利用、最终 的处置。(2)碳足迹。2009年6月4日,《商品和服 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pas 2050:2008)及使用指南》中文版,在pas 2050: 2008中将产品碳足迹定义为是一个用来描述特定 活动或实体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土地公 顷”作为单位,计算人类生产生活直接和间接占用 的碳排放权的面积。其可以用来分析以下四类数 据:一是关于所拥有的资源与已消耗的对比的数据; 二是特定人群对外来资源的依靠程度的数据;三是 特定团体自我解决自身废物的处理能力数据;四是 自然的生产能力与特定人群对资源的需求度的对比 数据。(3)hybird全程分析法。tery在2008年研发 了hybird全程分析法,此法可用于对类似于个人消 费的产品碳排放评价。此法是一个从下而上的过 程,要对所需数据进行现场收集再在此基础上计算 隐含碳的相关数据.

    (二)课税基础是什么 在气候变化的议题之下,利用碳或者二氧化碳 作为课税基础是较为合理的,因为它可以直接与环 境问题联系在一起。但是其具体的征收范围到底多 大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第一种类型是“碳排放 税”,即征“在国家内耗费的能源”,只对燃料征税, 不对耗费碳燃料所生产的产品征税。第二种类型税 收是“碳消费税”。这种方式将对卖到家庭中消费 的能源或者生产产品,也对耗费碳燃料所生产的产 品征税.

    这两类课税基础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对待在国 际贸易流通中对产品的态度。根据各自定义,碳消 费税的课税对象包括在外国生产本国消费的产品; 碳排放税是只对在本国消耗的能源征税不包括国际 贸易中的产品流通。在碳消费税的税收系统中,生 产过程中释放温室气体的进口产品将被征税以至于 国内的类似领域的生产将不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 位.

    三、中国之对策 (一)碳税征收建议 我国是碳密集能源消费大国,通过开征碳税使 此类能源和产品价格上扬,促使消费者使用低碳产 品或清洁能源,进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可以表 明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但是,我国目前的税 制体制中已有能源税、消费税和环境税,这就引发出 第一个问题,即我国是在此三种税制外另立门户,还 是对其加以改革.

    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应对环境税进行改 革。因为,能源税和碳税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税收,二 者的计税标准和征收目的是完全不同的。碳税的征 收依据是含碳产品的碳排放量而不是能源的数量, 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而能源税则没有此设 置初衷.

    第二个问题即是纳税主体为谁,我国《环境法》 实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但是,具体到碳税,这一 原则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应该由最终消费者纳 税而不是生产者。理由有二: (1)市场

讲求供需平 衡,只要对消费者征收碳税,消费者在价格的导引下 便会放弃对该类产品的购买,进而使生产者进行技 术革新,减少产品含碳量,同时加强消费者的绿色环 保理念; (2)国际贸易中存在“碳泄露”问题,发达国 家将大量的碳排放密集型产业转移到我国,但这些 真正的消费者并不在我国境内,为了使这些产业在 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公平地位,纳税人应该是外国 的消费者而非生产者.

    此外,如何对碳税收入再分配也是一个不可避 免的问题,是专款专用还是与其他税收收入一起由 国家财政机构统筹分配,笔者建议专款专用,主要原 因在于当前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紧迫性,为了全方 位的减少碳排放,我们还应从根源上治理,建立类似 于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绿色基金,用于支持新能源新 技术的研发,绿色植物的栽培,以及碳密集产品的回 收利用上.

    (二)发展低碳经济 1.确立产品“低碳标签”制度,建立“低碳产品 认证”体系。鉴于产品标签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在 每一产品的标签上标明各个产品的碳排量,一方面 可以为发展“低碳消费”提供平台,另一方面也会对 生产商开展“低碳生产”加以监督。另外,建立低碳 产品认证体系也是必不可少的[3],目前社会大众对 什么是“低碳产品”还是很模糊的,需要政府指引, 同时低碳产品认证体系的建立会加快我国产业升 级,尽快实现碳减排目标.

    2.低碳绿色理念法律化。“态度决定一切”,低 碳经济模式的顺利构建不仅需要制度的保障,政策 的支撑,更加需要理念的指引。为此,一要在全国范 围内大力宣传“低碳消费”“绿色消费”的环保积极 作用,转变传统家庭消费观念;二要在政府采购层 面、企事业运作层面真切的将“低碳”“绿色”“节 能”作为指向标,发展低碳产业、低碳贸易、低碳技 术、低碳消费成为社会考核指标;三要通过修宪或修 改环保法,将“低碳”环保理念法律化,法律的权威 性和执行性能更好的保障低碳经济的健康运行.

    (三)鼓励我国制造业走出国门,跨国投资 虽然internet使人与人的交流变的方便快捷, 偌大的地球被世人亲切的称为“地球村”,但是商品 与消费者的距离并没有因为internet的出现而缩 小,距离依然如故,西方学者称之为“food miles”.

    正是因为foodmiles的存在,就离不开运输,而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就造成了大量的碳排放,因为绝大多 数的交通工具的动力来源依然是高碳密集型的化石 燃料。同时,国际贸易中我国在产品隐含碳这一问 题上的弱势,也可以在我国制造业走出国门之后大 大缓解,不会因为外国对我国征收碳关税而使该行 业在国际竞争中淘汰.

低碳环保征文范文4

关键词:低碳经济财政政策

过去二三十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化石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我国能源消费产生的CO2占我国CO2排放问题的75%,中国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一直居世界前列,在1990—2001年,我国CO2排放量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目前,我国与能源相关的CO2排放已位居世界第二;预计到2030年,我国CO2排放总量很可能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和谋求全体中国人的福祉,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是当前的客观要求,能源消费和相应CO2排放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呈较快增长趋势,是工业化阶段经济发展规律所决定的,也反映了中国实现现代化所必需的碳排放空间。因此发展与生态环境的矛盾在当前中国显得尤为突出。我国作为一个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的发展中大国,面临巨大的资源需求和环境压力,这就迫使我国加快转变发展模式,加快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低碳经济财政政策的运用以及特征,有针对性的提出了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建议,以更好地服务于低碳经济发展的实践。

一、我国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

1.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难以改变

当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发展时期,对重工化产品形成巨大需求,从而形成对能源的巨大需求。据相关预测,能源消费在短期内将延续加速增长的趋势,到2020年我国能源需求量将达到50亿吨标准煤以上。从能源消费结构看,我国煤炭消费比重过高。2007年,我国能源消费中,煤炭消费所占比率高达69.5%,而发达国家大都不到20%,致使我国经济的“高碳”特征明显。因此,我国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在解决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上面临严峻形势,任务也十分艰巨。

2.产业结构不合理

当前我国产业机构仍然很不合理,耗能大、污染重的第二产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还在增加,耗能低、污染少的第三产业发展滞后、比重偏低,经济增长过于依赖第二产业。2009年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10.6%,同比下降0.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比重为46.8%,同比下降0.7个百分点,其中,工业比重为40.1%,同比下降1.4个百分点,建筑业比重为6.7%,同比上升0.7个百分点;第三产业比重为42.6%,同比提高0.8个百分点。。这是因为我国作为一个正处于工业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工业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主导地位,使得我国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也使得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形势不容乐观。

3.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技术创新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而我国在低碳经济方面的技术研发仍比较薄弱。这主要是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一方面,技术创新需要强大的资金投入,而我国低碳技术项目主要是依靠政府的临时拨款和政策贷款,或者是国际机构的贷款或捐款,没有形成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此外,金融机构对低碳项目的支持也不够,许多银行不选择低碳项目融资,即使选择,贷款数量也很有限,未能满足低碳技术研发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我国对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鼓励有限。尽管也曾出台了一些与低碳技术研发有关的优惠政策,但随着体制的变革以及机构的变化,一些政策名存实亡,未能真正实施。

二、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选择

1.健全财政投入政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健全财政投入政策,加大财政预算资金投入是促进发展低碳经济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形成稳定的多元化资金投入,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方面的投入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加大对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力度,支持低碳技术的研发,支持新能源产业和低能耗产业的发展建立财政预算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从而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2.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企业给予财税支持

企业在低碳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要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企业给予财税支持,鼓励其发展,并吸引其他企业发展低碳经济。首先,健全鼓励企业参与低碳经济发展的奖罚财税政策,强化财税政策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其次,完善促进低碳技术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最后,合理运用关税手段,保护国内环境和资源,提升国内企业产品的竞争力。

3.健全环境税收政策,确保环境资源有偿使用

我国应进一步健全现行税制,调整税收政策,加快研究开征环境税、碳税等新的环保税种,确保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一是要增设使用后可能污染环境的产品的消费税税目;提高征税标准,按稀缺程度不同相应提高单位税额,对非再生、稀缺性强的资源要课以重税,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二是研究开征碳税。开征碳税对减少碳排放、促进低碳发展有明显作用,应抓紧研究,在适当时候开征碳税。三是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国家应从有利于环境治理的技术进步,有利于环境产业发展的角度,研究设计开征环境税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4.完善政府的低碳采购制度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的低碳采购制度,加大政府采购对环保节能产品的支持力度。首先,完善政府采购的立法及实施机制,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采购对环保产品的支持,规范采购实施过程;其次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把政府机关对环保产品采购的评价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中,强制政府对环保产品的采购;最后,要扩大政府低碳采购产品的范围,扩大政府环保产品采购的引导和示范效应,引导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低碳消费活动,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低碳环保征文范文5

关键词低碳经济;财政政策;碳税;环保积分制度

中图分类号F81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4)01-0094-04

由于大气中温室气体含量增加,全球气候变暖趋势非常明显。根据IPCC气候评估报告内容,1906年~2005年的100年间,全球平均气温上升了0.74 ℃,尤其是近10年,升温趋势更加明显[1]。由于气候日益变暖,极端气候事件频发,全球海平面逐年上升,人类社会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很多地区都遭受了毁灭性的破坏。基于此,世界各国纷纷提出发展低碳经济,并且制定出相应的政策,逐步降低经济增长过程中的碳排放。

一、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的历史进程

(一)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

日本是一个能源消费大国,而本国的资源却非常匮乏,因此许多关键的资源均依赖进口。同时,日本是一个岛国,由于国土面积较小,海岸线比较漫长,气候变暖的危害十分巨大。所以,为了降低气候变暖对本国国民健康和产业部门的破坏,日本政府对生产和消费各领域的节能减排非常重视。

早在20世纪70年代,由于石油危机爆发,日本政府开始发展替代能源,以此优化本国的能源供给,降低本国经济的石油依赖度。1974年,日本在全国推行“阳光计划”,重点对煤炭、氢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技术进行研发。1993年又开始在全国实施“新阳光计划”,对新能源、节能、地球环境等技术进行综合性开发和推进。1991年~2001年间,日本先后制定并出台了多项法案,主要是关于废弃物、化学物质、可再生能源、气候变暖等领域的。如1998年,日本政府建立一家对策促进中心,专门研究全球变暖问题,并制定了相应的《地球变暖对策促进法》[2]。通过上述途径,日本太阳能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其太阳能发电量、和电池产量自2002年后一直稳居世界第一,几乎占世界总产量的一半。

(二)低碳战略的形成

2004年,日本环境省设立全球环境研究基金,针对日本2050年的低碳社会发展进行情景研究,该研究计划由大约60名研究人员组成,分为5个研究团队,分别为交通运输、信息通讯技术、城市结构、长期目标和发展情景,对日本2050年的低碳社会可能的情景及路线图进行专题研究。2006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对能源领域进行重新规划,出台了《新国家能源战略》,提出从实施能源消费多样化、降低石油依存度、发展节能技术等6个方面推行新能源战略。在节能方面,明确提出到2030年,通过社会系统的改善和能源技术的创新,能耗效率至少提高30%。2007年,日本《21世纪环境立国战略》白皮书,明确指出要克服环境危机,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08年是日本低碳经济进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年。3月,日本经济产业省制定了“能源技术创新计划”,明确指出要重点发展能源领域的21项创新技术,并制定了这些技术到2050年的发展路线图[3]。5月,日本政府开始推行“低碳技术计划”,并且针对环境和能源领域的技术创新提出了实质性方案和措施。6月,福田康夫(当时的日本首相)发表演讲,题为《向“低碳社会”努力》,在其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此即后来所谓的“福田蓝图”。“福田蓝图”表明日本政府对未来低碳社会的发展思路非常清晰,这标志着日本低碳战略已经形成。

(三)低碳建设的全面展开

2008年7月,日本内阁出台了《实现低碳社会行动计划》。在《行动计划》中,对日本低碳社会发展的具体目标和需要付出的努力进行了详细阐述,进一步细化了国家的低碳战略,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包括政府的财税政策、政府的监督管理等。同月,日本政府公布了6个“环境示范城市”,这些城市均实施了大量具体措施来加快低碳转型的进程,包括开展“零排放交通项目”、 “绿色能源项目”以及削减垃圾数量等。9月,日本政府出台了《新经济成长战略》白皮书,在低碳排放、产业联合、技术改造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以进一步推动低碳经济发展[4]。在其中,提出了“资源生产力战略”,即通过大规模的集中投资,提高资源生产力,以应对资源价格高涨带来的挑战,更好地构建低碳社会。

2009年4月,日本环境省题为《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政策草案,一方面提出了通过环境和能源技术来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还制定了日本中长期的社会发展方针,其主要内容涉及投资、技术、资本、消费等多个方面。此外,在政策草案中,还详细提出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环境税等具体实施方案。据估算,该政策草案全面实施后,日本环境市场规模将急剧扩张,到2020年将达到120万亿日元,将有220万人从事环境领域的相关工作。同年5月,日本政府《2008财年能源白皮书》,认为日本的能源消费结构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优化,从目前的以石油为主向以核能、太阳能等新型能源为主进行转变。2010年3月,为尽早实现低碳社会,日本文部科学省正式启动综合战略项目,成立“低碳研究推进中心”,将低碳技术研发与生产实践紧密结合。

二、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

从日本低碳发展历程看,其在低碳技术和低碳能源开发等方面发展比较迅猛,这与日本政府实施的各项政策,尤其是财政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预算政策

在日本促进碳减排的各项政策中,财政预算投入政策占据了重要的地位。为了确保能源技术能在未来占据世界制高点,日本政府非常重视能源安全投资,将大量的资金投放到新能源和新技术开发中,使得近年来风能、太阳能、氢能、超导能和燃料电池等新能源取得了长足的发展。2000年,日本政府投入了6.22亿美元用于节能技术研发,在国际能源机构(IEA)成员国中首屈一指。在日本政府推出的“新阳光计划”中,日本政府每年投入570多亿日元,用于可再生能源生产、输送和储存技术的研发。日本资源厅每年用于节能减排的资金占财政预算资金的40%以上,如2001年,日本资源厅财政预算总计1 300亿日元,其中新能源和节能领域的预算为520亿日元。在日本2009财年预算案中,对环境能源技术研发进行单独预算,预算金额高达100亿日元,其中太阳能发电技术研发这一项预算就达35亿日元[5]。在2010财年预算案中,又新增了一项预算,用于尖端低碳化技术的研发,预算金额达25亿日元。

另外,为了鼓励行为主体的主动减排,日本政府从很多方面对减排行为进行补助。如日本资源厅将50%以上的节能减排的专项预算资金通过补助费的形式进行发放,主要用于补贴购买节能设备的家庭和企业;为了推动减排环保车辆的普及,政府向购买清洁汽车的个人和企业发放补助金;经济产业省每年拨款380亿日元,用于补贴家庭高效热水器和楼房新能源管理系统;对于家庭和中小企业购买太阳能发电设备,日本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补贴。除上述外,日本政府还对废弃物资源化设备的生产企业进行补贴,补贴金额约生产、实验费的一半;如果企业购买先进的能源设备,可以获得1/3的补助等。这种直接的补助形式极大地降低了消费者和企业的减排成本,提升了其主动减排的积极性。

(二)税收政策

1. 减税政策

为了鼓励消费者和企业购买和使用节能产品和技术,日本政府制定了很多减税政策。如从2009年4月1日起,日本大范围推行“绿色税制”。消费者如果购买环保汽车,包括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等,将免征车辆购置税及其他一些税(如重量税)。企业减税方面,主要包括:企业购买循环设备,可减免部分固定资产税和所得税;企业购买废旧塑料再生处理设备,除享受普遍退税外,还享受设备价格14%的特别退税;企业购买废纸脱墨、玻璃碎片杂物去除等设备,可享受固定资产税退还政策,为期3年[6]。除上述减税政策外,日本政府还对中小企业按照18%的税率征收法人税,比原税率降低4%,目的是促进中小企业的节能减排。

2. 碳税征收政策

碳税方案2004年由日本环境省提出,于2005年10月最终确定,并于2007年1月正式征收。从征收对象看,日本碳税主要是使用化石燃料的单位,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的消费大户,以及利用化石能源发电的企业,家庭和办公场所均包括在内。所以无论是上游的生产环节,还是下游的消费环节,均需征收碳税。从税率看,目前为每吨碳2 400日元的税率,这会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课税和补助配合的原则进行测算,发现如果税收额均用于防止地球变暖领域,在税收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GDP 2009年~2012年间平均降低0.055%。对居民生活来说,课税后,汽油和水电费等占收入的比例将由课税前的9.3%变为9.5%,每个家庭每月将多支付约177日元。碳税收入是一笔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助于推动国家环保政策的执行,主要用于防止气候变暖。除此之外,碳税还可以用来进行森林保育、提高建筑节能、开发新能源汽车、促进低排放的机动车发展,以及建设低碳都市等。日本环境省制定碳税方案时,曾经做过试算,若把碳税收入全部用于能源补贴方面,可以显著降低CO2排放量,每年约510万吨。

(三)推行环保积分制度

从2008年至2010年,日本环境省实施了一系列环保积分示范项目,国民在利用或购买环保型商品及服务时,可获得相应积分,这些积分可用于购买各种商品。通过这种方式,日本建立起了涉及到各行各业的环保行为积分机制。环保行为积分可理解为国民参与各类环保活动的凭证,通过发放积分,政府对每个国民的环保行为进行经济鼓励。2011年,日本环境省又推出新的环保行为积分项目,该项目认定的环保行为,不但包括购买节能家电、节能设备等环保型商品和服务的行为,还包括参与公害防治管理(如化学物质管理)、3R活动(如垃圾处理)和自然保护活动(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环境保护行为。与以往政府主导的环保积分示范项目有所不同,从2012年开始,该项目主体变为民间消费者和企业,其中民间企业是项目的主要出资者和管理者[7]。

环保积分制度对日本的节能减排有直接的推动作用。以家电环保积分制度为例,制度实施以来,大大地推动了日本空调、冰箱、电视等产品的销售和更新换代,节能性能较高的家电产品需求急剧上升。据统计,该制度实施期间,空调、冰箱、电视等产品的出货量大幅增长,2009年这三类家电产品整体销量增长幅度为24%,2010年增幅则高达43%。由于这三类家电产品节能性能逐年提高,所以民众大量换买节能家电为日本的节能减排作出了巨大贡献。将2010年与1996年的家电产品全年消耗的功率量进行对比发现,三类家电中,冰箱为节能性能推广最好的产品,年消耗功率量降低了50%以上;电视机次之,年消耗功率量降低30%以上;空调器最后,年消耗功率量降低20%以上。另据测算,制度执行期间对节能家电的普及,日本每年约减少CO2排放量270万吨。

三、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借鉴

(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低碳经济发展

1. 设置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目前在我国财政经常性预算中,用于节能减排的虽然有一部分资金,但都不是专项资金,而是分散于其他项目,所以资助力度较小,并且针对性不强。事实上,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本就是公共财政应该重点资助的对象,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公共预算中,却没有专门的支出项目用于支持低碳经济,因此出现了公共财政的“缺位”现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应该对目前各项与节能减排相关的资金项目进行整合,专门设置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的支出项目,未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建立“低碳预算”[8]。各级政府应该将其视为重点项目,进行专门立项,并且每年要保证一定的增长速度。具体来说,在预算安排过程中,一方面应按照一定比例,将每年财政收入的增量用于该项目;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调整预算结构,提高该项目在财政收入存量中所占的比例。

2. 加大财政补贴力度

低碳经济具有典型的公共品和外部性特征,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市场失灵,如果单纯通过市场机制,低碳经济将很难得到快速发展。所以应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鼓励企业进行低碳生产,支持节能环保产品的消费和使用。首先,通过财政补贴,可以降低企业生产低碳产品和购买低碳技术的成本,有利于提升低碳、环保产品的市场份额;其次,通过财政补贴,对企业的环境治理行为进行补偿,这样可以鼓励企业自觉地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的利用,进而实现稀缺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财政补贴的主要领域应包括废弃物资源化、新型可再生能源开发、全过程清洁生产、低碳技术改造、环境污染治理等多个方面。补贴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如贷款贴息、价格补贴、优惠利率、放宽还贷条件和折旧政策等。除了对企业进行补贴外,政府还应该借鉴日本的环保积分制度,对消费者的低碳购买行为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如购买节能家电、电动汽车、实行垃圾回收等行为。

(二)调节税制结构,完善税收体系

1. 完善现有税种

其一是增值税,根据能源性质实行差别税率,对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征收17%的税率,而对地热、风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征收13%的税率。其二是消费税,对那些使用后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增设消费税税目,并且提高征税标准。根据稀缺程度不同逐步提高单位税额,对那些稀缺性强的非再生资源要课以重税,这样可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其三是企业所得税,加大对发展低碳经济和实行节能减排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综合利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盈亏相抵、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手段,降低企业纳税负担。其四是资源税,一方面要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对土地、森林、海洋等自然资源也要征收部分资源税;另一方面要提高现行资源税的税率,对不可再生的化石资源征以重税,采取从价定率征收与从量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税办法,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其五是关税,对那些消耗大量自然资源,或者可能对我国环境产生污染的技术和产品征收高关税,而对那些利用环保节能设备、获得低碳标志和使用可再生新能源的产品,则给予一定的关税优惠。

2. 适时适度开征碳税

碳税在不同国家税收中的作用有所不同,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对环境的要求较高,环境税的地位比较重要,如日本就非常重视本国的气候变化,在很早就开征碳税来促进碳减排[9]。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还比较落后,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来拉动经济增长,如果碳税制度非常严格,可能会制约经济的发展。同时,开征碳税还将涉及企业税负和现行税制的调整,还会影响到国家财政体制和地区经济利益的调整。另外,开征碳税后,还需要增加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对企业的CO2排放量进行检测和分析,一旦监控出现问题,就容易产生税收漏洞。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笔者以为我国开征碳税的最佳时机尚待确定。根据国际经验,如果我国选择开征碳税,在课税范围上,应充分考虑本国的环境、资源、居民接受程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目的是在实现碳减排总体目标的同时,不会对我国经济增长造成较大冲击。选择课税对象时不宜一刀切,应该综合考虑价格信号刺激、产业结构等多方面因素。在税率方面,开始实行象征性地征收政策,以后再逐步提高税率水平,逐步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同时,对那些能源密集型行业,由于受碳税影响较大,可以通过税收减免与税收返还机制,给予适当的优惠。

(三)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发挥低碳财政政策效率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政策,我国政府承诺的减排目标是很难实现的,还必须制定相应的配套机制来发挥辅助和桥梁作用,如环保教育、能效标准、资格认证制度、能效审计制度、自愿减排协议制度及环保教育制度等。但是,我国目前的相关配套机制体系还很不完善,低碳财政政策的实施面临着依据不足的困境。如缺乏相应的绿色认证制度来推动政府低碳采购,税收政策中缺乏征缴激励制度和税费减免制度等,导致财政政策效率无法得到充分发挥,阻碍了我国节能减排工作和低碳经济发展的进程。所以,我国必须尽快完善财政政策的相关配套机制,建立健全低碳中介服务机制、能效标准及审计制度、自愿减排协议制度、完善绿色认证制度等,同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在低碳经济中的作用。我国也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能源制定工厂制度、节能标签制度等制度,推动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

此外,对于低碳财政政策,不能只关注政府财政政策措施的数量,更要重视政策的实施效果,所以还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对财政政策效果进行评价。同时,要加强CO2排放的检测和统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政府监督机制,为政府绩效考核提供事实依据。在对财政政策的效果进行考评时,须定期进行,这样可以检验其时效性,对政策中的落后因子进行及时调整,以发挥最佳的政策效应。

[参考文献]

[1] IPCC. Climate Change 2007: the Fourth Assessment Report of the Intergov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2] 裘苏.浙江省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探讨:日本和台湾经验借鉴[J].开放导报,2009(6).

[3] 陈柳钦.日本的低碳发展路径[J].环境经济,2010(3).

[4] 陈志恒.日本低碳经济战略简析[J].日本学刊,2010(4).

[5] 尹晓亮.日本构建低碳社会战略的依存基础、设计论证及践行特点[J].日本学刊, 2010(4).

[6] 苏杭,孙健.财政政策在日本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10(6).

[7] 李冬.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的未来构想[J].现代日本经济,2011(1).

[8] 陶伦康,尹奎.低碳经济视域下我国财政支出模式研究[J].天府新论,2011(2).

[9] 刘国斌,张令兰.日本低碳社会建设对吉林省的启示[J].现代日本经济,2012(4).

低碳环保征文范文6

关键词:低碳经济;财税政策;节能减排

作为一种以低能耗、低排放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模式,发展与减排并重是其遵循的主要原则,体制创新是关键所在,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是价值取向。随着2009年底我国政府正式对外公布2020年二氧化碳单位GDP排放比2005年减少40%-50%减排目标,低碳经济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而作为政府宏观调控重要手段的财税政策,理应在推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作用。

1 当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财税政策现状

1.1 财政投资支出结构和财政补贴不合理

首先,源于政府财力局限和投资项目的分散,那些节能减排效应明显而市场化运作又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低碳产业领域财政支出乏力,用于保护生态环境的科研开发和新技术推广方面的支出欠缺。其次,长期以来缓解基础部门经营困境的能源和资源性政策补贴使资源和商品的价格发生扭曲,无法真正反映其包括环境成本在内的全部社会成本,从而造成商品高价、原材料低价、资源无价的状况,导致在生产与消费中加重了环境的污染与破坏,背离了低碳经济发展的目标。

1.2 低碳发展的财政投入总量小,效率低

根据国际经验,当治理环境污染的投资占GDP的比例达到1%-1.5%时,可以控制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当该比例达到2%-3%时,环境质量可有所改善。目前我国的低碳环保投入“十一五”期末才上升至1.5%左右。这种现象的出现除经济发展水平的直接制约外,一方面是由于各级政府对低碳投入重视不够和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事权界定模糊;另一方面在于政府唯GDP是瞻的发展理念,对未来具有一定风险的低碳产业缺乏财政投入的积极性,且由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正外部性特点,政府又缺乏有效的激励和扶持机制,私人资本不愿主动投入,难以调动民间环保投资的积极性。

财政投入不仅总量偏少,而且效率不高。主要体现在低碳设施闲置现象普遍,运转效率低下,减排效果不佳。同时由于严格执法的间断性,执法运动的现阶段性,在松懈期污染者有机可乘,卷土重来;工业污染治理技术落后或成本高,工程质量差,管理水平低,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大大增加污染企业负担。低碳投入效率不高又增加了进一步筹集低碳资金的难度,而且污染治理设施资金被挪用、浪费现象严重,从而造成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

1.3 缺乏较完善的低碳税收体系

目前我国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并不完善,政策支持范围也较为狭窄。总体而言,现有税收政策的覆盖范围和支持力度都与《节约能源法》 、《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低碳技术设备的研发推广仍缺乏必要的税收支持政策。另外,对能源消耗行为的调控大多还是以费代税的方式进行,阻碍了税收政策对节能减排工作引导和促进作用的发挥。这种缺位、错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和监管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低碳经济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助推作用。

1.4 税收支持方式较为零散化

我国现行税制中与低碳相关的财税法规大都体现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资源税等税种中,并且多以减税、免税等直接优惠方式为主, 而如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提取准备金等可以引导纳税人调节生产经营活动的间接税收优惠措施却没有充分利用,容易促使纳税人行为短期化。此外,分散在相关税种中的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措施过于零散,缺乏系统性与前瞻性,合理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还未建立,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弱化了税收调节作用。

2 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财税政策做法和启示

2.1 加大低碳经济预算拨款

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从国家预算体制上来保证低碳经济发展的资金来源。目前英国政府已将“碳预算”纳入财政预算的拨款当中,每年投资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能效示范项目投资。2009年为配合“碳预算”执行,又安排了14亿英镑的预算资金,直接投向与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关领域,其中90%资金用于支持海上风能发电,提高能效以支持低碳产业和绿色产业的发展。英国还计划未来十年内逐步向能源技术部门投入55亿英镑的财政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的研发。

2.2 开征能源调节税或碳税

20世纪90年代初期,能源税或碳税率先在北欧国家实施,随后被逐步推广到欧洲其他国家。目前,开征能源税、碳税或类似税种的欧洲国家有丹麦、芬兰、挪威、瑞典、德国、瑞士以及英国等。能源调节税的适用范围主要在石化能源领域,能源调节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居民及小规模能源用户实行累进税制;而对于能耗大户,则实行低税率政策,主要是通过鼓励与政府签订自愿协议,来减少其能源消费量。

2.3 增加低碳产业财政补贴

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就通过多种财政补贴方式对低碳生产企业予以支持。主要方式包括投资补贴、利息补贴、贷款贴息、担保或双层担保等,并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补贴项目主要有新技术研发补贴、废物再利用补贴、引进环保设备补贴等。美国国家环保局从1978年开始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根据不同的情况,补贴量为10%- 90%;德国对于兴建低碳环保设施给予财政补贴,如对建造节能设施所耗费用,按其费用的25%给予补贴;为节约能源和减少环境的污染,瑞士等国政府鼓励私人部门和企业向风力发电、小型水电等领域投资,并对这些部门和企业进行投资补贴。

3 有利于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3.1 正面激励的财税政策

3.1.1 建立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预算体系

首先,在经常性预算中,增设低碳经济发展支出科目,安排相应的财政支出预算,并立法规定其支出额度和增长幅度,建立财政预算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如在我国现有的预算支出结构中,可把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关的支出在环保支出科目列出。对于节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支出科目,可增设能源支出科目,或与环保支出科目合并,设立“环保与能源”支出科目,安排相应的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研发、示范推广以及教育培训。其次,在建设性预算中,加强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投资力度,稳步提高低碳经济发展投资占预算内投资的比重,充分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促进低碳技术的提高与进步。如加大对低碳经济发展体系的投入力度,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以及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新兴能源科技装备技术,减少使用化石燃料的投入力度,推进能源科技创新等。最后,建立预算资金专款专用制度,并充分发挥各级人大、财政及社会舆论监督,有效治理目前存在的资金使用不规范问题,提高低碳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效率。

3.1.2 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发展低碳经济

充分运用财政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发展低碳经济。通过财政补贴,补偿生产企业对环境治理的费用并保护稀缺资源,引导和鼓励企业进行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对清洁生产、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废物综合利用等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对污染治理、低碳产业等项目,在贷款利率、还贷条件和折旧政策等方面给予补贴优惠;对使用清洁能源实行价格补贴;利用“绿箱”政策和《反补贴协定》,对农业提供科研服务和进行结构调整;对企业技术改造进行补贴。另外,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地方政府在公交、出租等领域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以及鼓励节能环保产品使用和消费。同时在已设立的专项支持资金的基础上加大对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支持力度,确保专项资金的合理增长,保证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的必要支出,以促进能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3.1.3 选择性转移支付,扶持地方发展低碳经济

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职能,其目标是实现各地区间财力的协调与均衡。东部地区节能减排任务虽重,但地方财力充足,不需要中央财政过多的支持。中部地区很多省份都是能耗大省和排放大省,同时财力比较短缺,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这些地区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的转移支付力度。西部地区资源开发保护的压力相当大,但这些地区财力也比较紧张,中央财政应加大对这些地区发展“低碳经济”、资源开发保护的转移支付力度。建议中央财政设立向中西部地区节能减排,支持“低碳经济”专项拨款和资源开发保护专项拨款,并制定科学、规范的分配制度,各地方政府也应当安排相关的配套资金,制定合理的使用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2 逆向约束的财税政策

3.2.1 完善资源税

从实践来看,从量计征的资源税收模式缺乏弹性,不能反映资源价格变动,也不能体现资源本身价值,抑制资源浪费的效果不突出,要逐步推进改革。一是调整计税依据,在现有资源税从量计征的基础上增加从价定率的办法,增加高耗能产业的资源成本;二是扩大征收范围,不仅局限于石化能源和其他矿产资源,而且要把水、海洋、滩涂等纳入征税范围,让资源税真正发挥对发展低碳经济的调控作用。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的三部委联合的新的资源税征收办法对发展低碳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良好的开端,进而规范执行、扩大范围,发挥资源税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3.2.2 改革消费税

(1)进一步拓展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环保功能。将资源消耗量大和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如现在的高档建筑装饰材料、一次性塑料包装物产品等列入征税范围。(2)在近期可能的条件下增设煤炭资源消费税税目,根据煤炭污染品质确定消费税税额。采取低征收额大征收面的逐步过渡方式进行征收,对清洁煤和型煤免征消费税。(3)在继续试行对不同排量的小汽车采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试行区别对待,并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小汽车免征消费税,使用燃油的助力自行车也应和摩托车、小汽车一样征收消费税。

3.2.3 调整所得税

在现有的基础上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收优惠力度。(1)对低碳相关企业和一般企业的节能环保类研究与开发费用加倍扣除,以促进该类企业技术设备的进步与技术创新。(2)企业购置生产节能和环保产品的设备,应在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投资额的30%以上,生产污染替代品以及综合利用资源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3)允许节能产品生产企业、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共设施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3.2.4 适时征碳税

我国当前已具备了征收碳税的社会环境,企业与群众日益认可政府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信号。可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先行先试,然后总结经验和教训,以点带面,逐步推广。在开征之初,范围不宜过大,税率不宜过高,应遵循范围从小到大,税率从低到高的原则,采取逐步到位的策略,给市场充分的时间来进行自我的调整与适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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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马蓓蓓,张悦玲,杜淑芳.低碳经济下的最优财税政策体系研究[J].江苏商业会计,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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