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主管季度履职报告范例6篇

营业主管季度履职报告

营业主管季度履职报告范文1

目标责任人:

实行任务目标考核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作用,在保证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前提下,责任人的自身价值同时得以体现,推动整个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逐步向理性、科学、精细和规范的方向发展。使管理层与公司荣辱与共,严格履行各自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公司总体经营目标的落实。

双方需在充分尊重公司年度战略目标的基础上,结合公司人力和市场资源,充分商定经营目标。以量化指标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本责任书一经签字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共同遵守。

一、考核期间:20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在考核期内责任人将履行________职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公司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公司为责任方履行管理职责提供必要技术、资金、设备、后勤等支持、服务及保障;

2、公司将根据20xx年《薪酬制度》关于业绩年薪的具体规定,对责任人实施目标考核(考核办法见《营销管理办法》);

3、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的经营期的团队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与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

4、公司有权在责任人开发、经营活动出现失控或重大失误而责任方又无有效解决办法时,修订责任书有关条款或决定终止执行本责任书的。

5、连续三个月未完成周期目标,公司有权向责任方方提出警告;

6、连续两个季度未完成期间目标情况下,公司有权终止执行本责任书各项约定;

三、责任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公司现行的各项管理规定。

2、责任人应在计划年度内完成下列主要经营和管理指标(见附件)。

3、责任人应在双方签字生效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供详细具体的可操作、可测量、可实现、有时间节点的目标实施计划,在获得公司批准后以此作为对责任人进行管理、考评、监督的依据。

4、责任人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按公司要求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包括:(1)季度、月度等各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报告。(2)产品市场的最新情报报告。(3)产品质量及市场运行情况报告。(4)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和报告。(5)季度述职报告。

5、责任人应接受公司对其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的测评考核,测评结果各占考核分值5%。具体包括:带队能力,安全意识,责任心,工作计划性、工作作风以及诚信度和执行力;

6、责任人应无条件接受公司责任期内经营管理目标的考核,业绩目标考核占考核分值90%。

四、本责任书相关内容分别由公司企管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修订。

本责任书即签订当日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企管中心、财务管理中心、责任人各持一份。

营业主管季度履职报告范文2

乙方(护林员):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通知》(大政办发[2001]79号)和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制定的《大连市农村专职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2004]494号)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

一、乙方管护责任区域

管护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管护面积(亩):_________

管护区域:东至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

管护前林地状况:

1.郁闭度(%):_________

2.滥伐、盗伐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毁林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病虫害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火灾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坟地管理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野生动物保护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管护期限

乙方对所管护区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为期壹年。

三、双方职责和权利

(一)甲方职责和权利

1.对乙方的护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1)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

(2)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

(3)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

(4)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

(5)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

(6)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7)乱埋散坟;

(8)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9)捕猎野生动物;

(10)盗伐、滥伐林木。

2.对乙方提供的案情,依法律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及时处理。

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考核,对乙方不能履行合同,造成下列后果的,甲方可解除对乙方的聘任。

(1)因,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本责任区森林资源损失的;

(2)对盗伐和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3)擅自同意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区施工、放牧、埋葬新坟,或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4)对本责任区存在的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森林火灾发生的;

(5),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6)违反或不履行合同,甲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7)在履行协议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乙方职责和权利

1.对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乱埋散坟;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未经批准野外用火;捕猎野生动物;盗伐、滥伐林木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直接向乡(镇)、街道林业站和森林公安机关报告;

2.发现林火要及时组织扑救,并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做好森林病虫害疫情监测,及时向森防部门报告森林病虫害情况;

4.积极配合森林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林业案件的侦破工作;

5.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业法规的宣传工作;

6.接受、服从甲方等上级机关对护林情况的检查。

甲方依据考核结果,应及时向乙方支付补助费,若未按规定及时支付护林员补助费,乙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四、护林员报酬

甲方根据乙方对管护区域内林地管护情况,依据考核结果,按季付给乙方护林补助费,其中:最后一季度补助费在年终检查后兑付。按本合同书规定的检查内容,经检查在乙方管护责任区内,若存在下列问题的,按一定比例相应扣减乙方最后一季度补助费:

1.存在毁坏林地、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挖土和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的,扣减15%补助费;

2.存在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的,扣减5%补助费;

3.存在扒剥活树皮、挖掘活树根的,扣减5%补助费;

4.存在进入有林地区采集种子、药材和山货野果的,未经批准进入林区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收购树枝、树叶和珍贵林木种子的,扣减5%补助费;

5.存在擅自移动、损坏林业标志和林区工程设施的,扣减5%补助费;

6.存在非法征占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扣减50%补助费;

7.存在新建散坟,没有及时报告的,扣减10%补助费;

8.存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未经批准野外用火的,扣减10%补助费;

9.存在捕猎野生动物的,扣减30%补助费;

10.存在盗伐、滥伐林木的,扣减40%补助费。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合同自签字之日起满一年,双方便终止合同。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林权所有者各持一份。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营业主管季度履职报告范文3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营业主管季度履职报告范文4

一、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具体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次董事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__年*月*日,公司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三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20__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__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__年度报告及摘要》、《20__年度财务决算与20__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20__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将超额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对《公司20__年度报告及摘要》、《关于将超额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三项议案分别发表了肯定意见。

(二)20__年*月*日,公司一届监事会召开第四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20__年一季度报告全文》及《20__年一季度报告正文》,并发表了肯定意见。

(三)20__年*月*日,公司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五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两名监事辞职的议案》、《关本文来源:文秘站 于增补两名监事的议案》。

(四)20__年*月*日,公司一届监事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五)20__年*月*日,公司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20__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及《20__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并发表了肯定意见。

(六)20__年*月*日,公司一届监事会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公司20__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公司20__年三季度报告正文》,并发表了肯定意见。

(七)20__年*月*日,公司一届监事会召开第九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发表了肯定意见。

2、报告期内,在公司全体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在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积极配合下,监事会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讨论,依法监督各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和程序。

3、报告期内,监事会密切关注公司经营运作情况,特别是在20__年9月份以来,在宏观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认真监督公司财务及资金运作等情况,检查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班子执行职务行为,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

4、报告期内,监事会对董事会提出的运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提案进行了充分调查,董事会对资金的运用合法、合理,能够积极运用现有资金实现更好的经营效益,并能在规定时间内将暂时使用到期的募集资金归还到专户内。

5、报告期内,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二、监事会的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__年公司监事会成员共计列席了报告期内的13次董事会会议,参加了4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形成了较完善的机构之间的制恒机制。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20__年的工作中,廉洁勤政、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为公司的发展尽职尽责,在20__年第四季度有效克服宏观经济不景气影响,圆满完成了年初制定的各项任务;本年度没有发现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本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监事会通过听取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专项汇报,审议公司年度报告,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等方式,对公司20__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功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审核。监事会认为:本年度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各项费用提取合理,财务运作规范。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能够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__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20__年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公司根据需要将闲置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经营成本,拓展市场规模,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年度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所涉及的资金额、使用期限也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符合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一致性。

4、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关联交易行为。

5、公司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行为。

6、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结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之要求进行了审核,并在二届二次监事会决议上发表了如下意见:经了解,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在公司20__年的工作中,公司监事会将一如既往,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继续努力工作,更加有效的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有限公司

监事会负责人:××*

营业主管季度履职报告范文5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侯”的安全生产管理,为实现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内容

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区政府领导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分管的工作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领导要真正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在抓业务的同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区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所在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监督、检查、指导本级政府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亲自主持或委托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副主任(副书记)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5.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的落实;

6.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和本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打击、取缔和关闭工作,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

7.安排落实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8.签署本级政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所在地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副主任(副书记)是所在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并形成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3.负责领导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4.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本级政府、部门和监管单位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5.组织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6.听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7.监督、检查、指导下级和本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打击、取缔和关闭工作;

8.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下级和本级完成好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9.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组织制订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10.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同志是分管行业和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行业或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

2.监督、检查、指导分管行业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3.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听取分管行业或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分管行业或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对分管行业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5.监督、检查、指导分管行业或部门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地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分管行业或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将打非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

6.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分管行业或部门完成好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分管行业或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2.组织落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完成;

3.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

4.明确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5.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通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查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6.监督、检查和指导分管副职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查处、打击、关闭和取缔工作;

7.安排落实政府和上级政府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8.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9.及时、准确报告本部门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监督、检查和指导制订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修改完善。

(五)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2.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每季度至少一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本部门阶段性工作;

3.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本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检查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对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研究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4.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相关业务科室按照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行业安全生产指导职责依法对所属或监管的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5.组织本部门的打非工作。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地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本部门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打非工作情况;

6.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本部门完成好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本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8.督促、指导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9.抓好本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0.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六)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是分管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订和落实分管工作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确保完成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研究和解决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

4.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督促分管科室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检查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研究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5.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查处、打击、关闭和取缔,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同时上报区政府;

6.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完成好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分管业务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8.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机制,制订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内容,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将各街办、各部门领导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定期监督检查。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率先垂范,自觉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定期对所有副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副职更应经常地积极主动地向主要负责人汇报,真正建立起“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在班子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完成好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本好转作出贡献。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一个考核年度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市考控制指标的;对辖区或监管行业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打击取缔不力的;对省、市、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治不力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号)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认定和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碑办发〔〕5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班子成员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对于分工交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相关领导共同负责,决不允许在安全生产工作上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各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层层分解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营业主管季度履职报告范文6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不断深化红盾护农行动效能建设,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努力服务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积极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现就进一步开展“2012红盾护农 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和履职意识,充分认识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对于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三农”工作,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全国工作的重中之重,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力度不断加大,农业和农村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当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冲击不断显现,做好“三农”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提升农资质量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是实现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扎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作为积极支持“三农”发展的有力措施,作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促进农民增收的具体行动,认真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在红盾护农工作中做到“五个更加”,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为我国粮食生产、农民增收和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提供物质基础,为农村发展、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作出积极贡献。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红盾护农行动组织领导,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红盾护农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制订、部署、安排全年工作计划,市场规范管理机构要与消保、广告、竞争执法、市场主体登记、商标等机构密切协调配合,层层落实责任,充实基层监管执法力量,全面加强红盾护农效能建设,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积极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各地要根据农时季节,认真组织开展“春季打假百日行动”和“肥料打假专项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努力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专项行动中,要继续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品种、重要农时和重大案件,围绕爱农护农帮农工作,严厉打击坑农损农害农行为。

一是要认真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种子经营者必须取得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营许可后方可办理核准登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对禁限用高毒农药经营的规定,对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经营者,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才办理核准登记;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必须符合总局《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各地要结合年检、验照等工作,加强对农资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农资的违法行为。

二是要认真规范农资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有效含量不足等假冒伪劣农资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虚假标识、标识不清、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傍名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重点检查农资市场、农资经营者建立和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销售凭证等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的农资经营者,要按照《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

三是要严厉查处大要案件。各地要加强对农资案件的督查、指导,建立案件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依法快速、从严查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农业生产受害面大的假冒伪劣农资案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对案值5万元以上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的违法农资案件,必须及时报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依法履行职责,积极稳妥地做好农资市场质量监测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和总局“三定”方案的规定,以农民群众投诉突出的、市场巡查发现的、新闻媒体披露的、进货渠道不明的、信誉差的农资商品和经营者为重点,扎实开展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加强农资商品监测结果共享,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避免重复抽检。要注重发挥农业、质检等部门的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优势,把检测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高监管效能。要根据质量监测结果、部门间信息通报等情况,及时市场监管预警,避免农民群众受骗上当。

各地要不断探索建立不合格农资商品下架、退市制度,认真研究和加强对不合格农资退市后处理的监管,指导经营者建立退市处理制度和退市处理台账,坚决把不合格的农资商品清除出市场。

四、加强行政指导,切实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经营者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鼓励和引导市场主办者和经营者加强自律,做到守法、诚信经营。各地要督促农资市场开办者审验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约定经营者责任和义务。要指导农资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购销台账、索证索票等行之有效的制度,认真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详细验明有关质量合格证明和标识,对农资的购进、储存和销售全程规范管理,严把农资质量市场准入关,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市场。

各地要依法落实和强化农资市场主办者、农资经营者的流通环节农资商品质量第一责任,对不履行审验义务、未明确告知经营者责任的农资市场开办者,要按照《农资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严厉查处。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扎实推进农资行业诚信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调动和发挥各行业协会在农资市场管理和农资打假活动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支持和配合农资行业协会开展创建农资诚信经营者、诚信示范经营者等活动,在职责范围内给予相应的扶持和鼓励政策。要与农资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农资经营者和农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对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经营主体给予扶持,鼓励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引导农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牢固树立诚信经营意识、履行质量承诺,提高优质农资市场占有率,鼓励更多的农资经营者争做诚信经营的模范,更好地推动农资经营诚信体系建设。

六、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农资市场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加强与农业、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密切联系,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形成农资市场监管合力。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管执法和质量监测工作,切实做到执法不越权、监管不缺位;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