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范例6篇

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范文1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国家经委《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的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

第三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内容是: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以及设计、统计、计算技术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第四条在企业、事业管理的组织、制度、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方法和措施,经实施后对提高企业素质、管理效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和成效的,也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

前款所称的企业、事业管理,还包括质量、标准、计划、物资、设备、财务、销售、人事、信息等方面的管理。

第五条可作为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的企业、事业管理方面的内容是:

(一)在管理理论、管理技术上有创见,对提高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设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有指导作用;

(二)在管理组织、制度、机构等方面提出改革办法或改进方案,对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变能力或服务能力有显著效果;

(三)应用国内外现代化管理技术和手段,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按本办法给予奖励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应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

进步性,是指建议者所提的方案、措施相对于本单位(或本系统)原有事物有所改进、完善和提高。

可行性,是指方案、措施在实践中可以实施。只指出问题、现象或仅提出建议、设想的名称而无解决问题具体办法的,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效益性,是指方案、措施实施后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在岗位责任制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具有改进、革新因素并能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视同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的,也视为改进、革新因素。

第八条在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中,对加速进口设备、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等的国产化有改进性方法、措施或革新方案、设计的,可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但实施涉外技术合同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能视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第九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对提出者应视同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奖金评定标准

第十条职工(集体或个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者进行的技术改进,应经过企业、事业单位的实施,并取得节约或创造价值的实际成效,方能获得奖励。

第十一条对被采用的、可以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奖励分为五个等级:(表略)

第十二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年节约或创造的价值,指扣除实施费用后的净增价值。其计算方法是自采用之日(应理解为实施后见经济效益之日)起,按十二个月计算,可以跨年度。实施费用的分摊办法,由采纳单位自定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第十三条节约价值计算方法是:

(一)工时节约价值=(原定额工时-改进后定额工时)×计算期前一年平均工时费用×计算期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二)原料、燃料、材料、动力、工具等节约价值=(原实际平均先进单位消耗定额-改进后实际单位消耗)×该物资单价×计算期的实际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三)减少废品节约价值=成品或半成品单件价值×(改进前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改进后六个月的平均废品率)×计算期计划产量-工艺改革费用

(四)工程设计节约价值=(单项工程的审定预算-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实施后的单项工程决算)×相同设计的单项工程施工项数-施工工艺改革等实施费用

前款各项中所称的工艺改革费用,是实施费用的组成部分,包括为改革工艺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及工艺改革后需增加的费用支出。工艺改革费用中属于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其折旧年限平均分摊,其他一次分摊或逐年分摊。

本条第一款(二)项中所称的物资单价,是指计算期内的国家牌价。没有国家牌价的物资,按实际价计算。如系替代材料,其单价应为替代前、后材料的单价差。

第十四条新工艺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老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平均先进单位成本-新工艺产品或半成品等的单位成本)×计算期的实际产量

前款中所称的新工艺产品的成本指工厂成本,新工艺半成品的成本指工厂内部核算成本,均包括工艺改革费用。

第十五条新产品、新花色创经济价值计算方法是:

创经济价值=(计算期为十二个月的平均销售单价-单位产品平均工厂成本-单位产品平均销售费用-单位产品税金)×计算期实际销售量

前款中所称的单位产品税金为销售单价×税率。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新产品,在计算时仍按原规定计算税金。

第十六条技术服务等其他方面创经济价值,由各行业根据具体情况自定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有关管理、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根据其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用评分方法决定奖励等级。

第十八条有关解决问题的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的评分标准是:

(一)解决问题重要性

解决重大问题35分

解决重要问题25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15分

解决一般问题5分

(二)应用范围

应用于全单位20分

应用于中层单位15分

应用于基层单位10分

应用于个别岗位5分

(三)进步水平

全国范围内进步40分

全市范围内进步30分

局或区、县范围内进步20分

本单位内进步10分

第十九条对被采用的、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按本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标准计算出解决问题重要性、应用范围、进步水平三个单项分数的总和后,再按如下对应标准决定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总分数

一85~95

二70~84

三55~69

四40~54

五25~39

各奖励等级的奖金额与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相对应。

第二十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实施前,实施单位的工时、原材料、燃料消耗指标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按实施后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一等奖以下的均提高一个等级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移植、推广国内已经应用的科技成果,在本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对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降低一个等级给予奖励;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第五等级的,可按该等级奖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第二十二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经评审确定作为技术储备的,采纳单位应在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第五等级的限额内酌情给予奖励。

作为技术储备的项目如以后投入实际应用,应当按照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大小,评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实际应用后发放奖金时,应当剔除已经先行发给的奖金额。

第二十三条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如建筑工程等),可预先估算其节约或创造价值的总额,除以实施年限,作为该项目的年节约或创造价值。

第四章奖励办法

第二十四条奖金应及时发给,必须实施十二个月后才能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实际累计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可以预先计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项目,应从决定采纳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必须实施若干年后才能一次性见效的项目,应从估算出年节约或创造价值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给奖金的三分之一,待全部节约或创造价值实现后,补发差额部分。

第二十五条个人提出或完成的项目,奖金全部发给本人。如本人已调离采纳单位的,采纳单位应负责将奖金、奖状转发本人。

集体提出或完成的项目,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奖金,主要提出者和主要实施者的奖金不应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党委书记(或总支、支部书记)、厂长、经理、院长(所长)、工会主席等领导人员提出或参加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其奖励等级的评定和奖励办法应报送上级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对提高工效和降低物质消耗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原工时和物资消耗定额可给予六个月至一年的保留期,在保留期内,应继续发给超产奖和节约奖。

在特殊情况下,采纳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延长或缩短保留期。

第二十八条获奖项目不得重复得奖。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励条例的评审条件时,应当按照奖金额较高的条例给予奖励;一个合理化建议或技术改进项目经再次评审提高了奖励等级,再次发放奖金时只补发差额部分。

内容相同的合理化建议,以在本办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的登记表上登记的日期为准,奖励领先递交者。

第二十九条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单位支付。企业单位支付的奖金不纳入工资总额,在生产成本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支付的奖金,单位有收入的在收入提成中列支,单位没有收入的在事业费中列支。

企业、事业单位在列支奖励费用时,可以适当提取评审活动经费。

第三十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提出者获得奖励后,其获奖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评审机构与程序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由总工程师(或生产技术副厂长)、工会主席以及生产、科技、财务、劳动工资、质量监督、企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二条在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之下可以设立或指定相应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负责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征集、登记、整理、传递、存档等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每年须向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报告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采纳、实施、奖励等情况,回答代表或监事提出的问题,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当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有图纸、数据、资料等。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及时进行评审,决定是否应当采纳,并给提出者明确的答复。答复期限为,一般项目不超过一个月,重大项目不超过三个月。

第三十四条采纳单位关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的评审工作,首先应由有关业务部门(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所说的工作机构或专管人员)进行,对年节约或创造价值进行计算,或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评分。然后由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

在按前款规定决定奖励等级和奖金额以前,年节约或创造价值的计算结果还须由采纳单位的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奖励等级由采纳单位自行审批。其中属一等奖、二等奖的应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经采纳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采纳单位应及时列入实施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计入生产成本(商业企业计入流通费用),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构成固定资产的实施费用,企业单位在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实施中经过试验并鉴定成功后,应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保存。

对已经采用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必须加强管理,有关设备由设备、动力部门负责维护,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拆除。

第三十九条对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高而本单位无法实施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应报上级部门研究处理。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及其成果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进行转让。转让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个人依照本办法获得的奖金,暂免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本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推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全面提高昆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昆明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技奖按突出贡献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划分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1个(可以空缺);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60项;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可以空缺)。

第三条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技术创新,鼓励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全社会科学技术进步。

市科技奖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五条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负责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作为奖励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

第八条市科技奖是昆明市授予公民和组织的荣誉,但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

第九条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是市科技奖的最高奖励,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进步中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本市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进步中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推动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二条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继续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及推广工作。

第二节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

第十三条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等方面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中,在下列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科学技术开发项目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四)符合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奖励范围和基本条件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科学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项目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该项目市科技奖仅授予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公民、组织,可申报和推荐市科技奖。

第十七条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仅从事行政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人。

第十八条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完成单位。

第十九条申报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特别是在发展昆明高新技术的主要领域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形成了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市域内本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项目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较好的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昆明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转化较成功,具有示范作用明显、关联度大、带动和扩散能力强等特点。项目在昆明的实施能提高本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和创新能力,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二十条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按以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高,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接近省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本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接近省内领先水平,已得到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接近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市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

第二十一条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授予在下列任一方面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组织:

(一)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本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促进本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促进本市与其它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的外国公民、组织,是指对昆明科技事业做出主要贡献的外国专家、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服务组织。

第二十三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再设立部门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的人选从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的获奖者中产生;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从获得市科技奖的项目中产生。

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具体人选、项目及推荐次序由奖励委员会确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当年情况进行推荐。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市科技奖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确定推荐申报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具体人选、项目及推荐次序;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七条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本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1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市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选出部分已经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组成各个专业评审委员会。

市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当年不得作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三十条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推荐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驻昆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等;

(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获奖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所指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可推荐符合市科技奖候选条件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组织。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所称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获奖人推荐,是指每年度可2人以上联名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市科技奖。

推荐单位或个人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人选和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和建议,择优推荐。

第三十四条推荐市科技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昆明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证明或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实验报告或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第三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六条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七条凡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和其他地州市级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推荐参加市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八条被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九条被推荐申报市科技奖的公民、组织(不含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昆明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四十一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四十二条市科技奖评审时,奖励委员会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并表决,其规则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的审定会议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会议方可举行;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应当经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四条市科技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形式的异议材料,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六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四十七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得提交审核。

第四十八条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提出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或推荐人。

评审结果经公布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由奖励委员会提交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

第四十九条异议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审核;一年之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审核;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章授奖

第五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市科技奖突出贡献类,由昆明市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30万元。其中1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2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

第五十二条市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每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6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五十三条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类,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五十四条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已获市科技奖的项目,又获上级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奖金只补发差额部分。

第五十五条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范文3

为贯彻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认真落实施市加快推进清洁生产的有关通知精神;适应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提高资源有效利用、循环利用的效率,全面、扎实做好公司清洁生产实施和审核的工作,以取得“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实效,并持续推进公司的清洁生产,促进经营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并实施公司清洁生产奖励办法。

奖励办法主要由总则、奖励、处罚三部分组成。

一、奖励办法总则强调,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旨在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通过奖励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职工全员参与清洁生产的积极性。

公司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施清洁生产审核实施办法》等,设立清洁生产专项奖励基金,对清洁生产实施中,合理化建议、技术改造和管理改进、创新等方面的方案及项目,及其积极分子、优秀的工作组织者给予奖励。

对公司所征集的清洁生产方案,按方案的可行性、进步性、先进性、创新性,以及实施的实效和效益性,其建议者、实施者和组织者、特别贡献者,经履行评审等程序后进行奖励。奖励的方法,主要有通报表彰、资金奖励(专项奖或在薪酬中体现)等;

评审、奖励工作由审核办公室具体负责,由方案或合理化建议提出、实施所属车间/部,整理和提交方案评审材料;对优秀工作组织者的奖励,由车间/部申报或由审核办提出;审核办登记汇总并组织评审,报请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奖励。

二、明确了奖励原则和奖励方法。

奖励原则明确规定,对积极参与清洁生产,并提出和有效实施方案;积极提出清洁生产及相关合理化建议;把清洁生产理念贯穿于日常生产、工作中,做到“四无”“六不漏”,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全年无污染、设备事故;节约原材料、资金费用,事迹突出;维护公司利益,防止或挽救事故、避免经济损失有功者;领导有方,组织清洁生产知识的学习,带领员工良好完成清洁生产的各项任务,完成节能、降耗、减污指标,实际效益良好;通过做好有关工作,对公司作出贡献,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员工或集体(车间/部、工段/班组),按方案技术水平、实施效果、完善管理运作情况、贡献大小等进行奖励,对于成绩突出的,由经理办公会研究、总经理批准,按所决定的奖励金额,给予特殊贡献奖励、表彰。

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范文4

第一条为提升我县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区域创新发展能力,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搭建区域创新平台,激发创新动力,走内生增长、创新驱动发展道路,推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特色经济强县、构建和谐幸福”进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旨在支持和引导企业成为技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支持和引导全社会广泛营造尊重知识、服务创新、敢于创新的发展环境,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主体、产学研结合、市场需求为方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体系,推动我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设立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人,县白管委、县总工会、县三产办、县工商联、县科知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文化旅游(版权)局、县质监局、县农牧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行业专家组成。

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若干名。

第五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奖奖项设置的审定、科技创新奖评审、批复和授予工作,受理涉及科技创新奖的申诉与调解工作。

第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处理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说明,组织各奖项的推荐和评审工作,获奖者的档案材料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奖励管理

第七条每年10月10日至12月31日为科技创新奖申报期。

第八条科技创新奖申报人限于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住所在辖区内的自然人。

第九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团体、个人须在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填写《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请表》,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的技术概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等)、项目受上级财政资助情况的文件和凭证等电子文档和纸质资料报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审。

第十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奖励项目进行汇总后,组织与项目相关的行业专家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第十一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初审意见进行审定。

第十二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于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审定后的第3日开始,在有线电视台和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有异议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申诉和调解,情况严重或调解不成时,报请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经审定和公示无异议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在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后,由县委、县政府行文表彰,县财政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科技创新奖励表彰文件拨付奖金,在全县科技大会上颁奖。

第十五条县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由多人或课题组完成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和参加人员奖励金额不得低于80%,各级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不得超过20%。奖励分配方案须经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盖章后,报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县监察局监督下领取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县科技创新奖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申报资料和授奖资料归档处理后,将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资料送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附则

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范文5

一、适用范围

工业园区红线范围内的王宽村、翁岩村、陈亮村、付关村等村需要拆迁的农房及其附属物。

二、拆迁时间

凡在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需要被拆迁的农房及其附属物,应当在拆迁规定时限内完成拆迁。

三、拆迁安置办法

为便于当地拆迁村民居住和生活,在该区域按园区总体规划要求,采用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

(一)货币安置

被拆迁户选择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按下列方式补偿奖励:

1、在拆迁公告后15天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交房的,其拆迁房屋价格可在评估价格基础上再奖励600元/㎡;

2、在拆迁公告后25天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交房的,其拆迁房屋价格可在评估价格基础上再奖励300元/㎡;

3、超出规定时限25日以上的,其拆迁房屋价格按评估价格执行,不再予以奖励。

(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方式是指根据中央、省、市关于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的要求,按照园区总体规划统一修建安置房对被拆迁户进行妥善安置。

1、对有产权证的农房按照《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采取“拆一还一”的标准进行拆迁安置。

2、按照《市农房初始登记确权工作指导意见》和中央、省、市“住有所居”的政策,按一户一宅(包括一户多宅)的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40平方米(含原有房屋产权不足240平方米)进行确权并按照规定程序补办手续后实施拆迁安置。

3、对一户一宅超出240平方米不能确权的部分,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给予拆除奖励,奖励标准参照筑府办发(2004)109号文件规定的“土建造价”标准执行。

4、结合安置点的实际情况,修建部分经营性用房(商场、工场或者仓库),采取不高于成本价产权转让或者租用的方式交予村集体经营和管理,用于扶持村集体经济,同时解决安置点内公益事业和被拆迁村民后续扶助等方面的费用。

5、村民在领取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证书后,产权人转让房屋且符合条件的,按市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即可上市交易。

四、临时过渡安置方式及奖励标准

(一)临时过渡安置方式

1、按规定足额发放过渡费,自行过渡。

2、安排过渡房过渡。

3、就近修建临时周转房过渡。

(二)临时过渡安置奖励标准

1、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过渡费,由被拆迁户自行过渡,过渡费按拆迁农房面积每月5元∕㎡的标准进行发放,过渡期为二年,不能按期安置的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选择过渡房过渡的被拆迁户,过渡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户原农房确权面积的,不足部分按每月5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3、选择临时周转房过渡的被拆迁户,周转房面积小于被拆迁户原农房确权面积的,不足部分按安置房每月5元∕㎡的标准进行发放。

4、被拆迁户均享受搬家补助费,标准按拆迁农房面积5元∕㎡一次性发放。

5、在拆迁公告后15天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交房的,按拆迁协议面积和过渡期给予每月7元∕㎡的一次性过渡费奖励。

6、在拆迁公告后25天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交房的,按拆迁协议面积和过渡期给予每月3元∕㎡的一次性过渡费奖励。

五、拆迁奖励

1、对支持配合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时限签约并交房的五保户、烈属,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2、对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生活困难无房户,经区民政、房管、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相关部门核实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按照人均住房面积25㎡的标准进行安置。

3、对支持配合拆迁工作并在规定时限签约并交房的家庭生活困难户、住房困难户(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经区民政、房管、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相关部门核实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每户按人均25㎡计算,不足部分按土建造价购买。

4、被拆迁户现状用于生产、经营的农房,具备相关合法经营手续且支持配合拆迁工作的,在货币安置或产权调换后,按用于生产、经营的面积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5、在拆迁公告后15天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给予15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在拆迁公告后25天内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的,给予7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6、在拆迁公告后15天内及时交房的,给予6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在拆迁公告后25天内及时交房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六、未经批准自行修建的违法建筑或违法搭建的附属设施以及房屋装修等,对不符合区农房处理相关规定的,一律不予补偿。

七、对拒不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户不予任何奖励。

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范文6

[摘 要]本文以行政及事业单位平衡计分卡的应用为背景,系统阐释了平衡计分卡维护与保障的基本技术细节,便于行政及事业单位应用,以对我国政府及事业单位平衡计分卡的合理构建和广泛用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平衡计分卡;维护;保障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10.067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10-0-02

1 行政及事业单位平衡计分卡的维护

1.1 维护的必要性

引入平衡计分卡是组织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必须及时给予精心维护。如果只是把一棵小果苗栽在土里,而不去及时浇水、施肥、松土、修剪、保护,就很难根深叶茂,果实累累,甚至还可能枯死或被大风吹折。平衡计分卡也是这样,如果引入以后,不及时进行精心维护,就会很快夭折。保罗・R・尼文指出:“平衡计分卡与其他重大的变革一样,必须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对其进行持续维护,才能使它在组织文化氛围中生根,成为组织的常规管理手段。”

各种内外因素的变化是平衡计分卡维护的直接动因。变化是永恒的,永无止境的;平衡计分卡也必须不断进步。组织引入平衡计分卡以后,组织的内部状况和外部环境仍在继续发生变化,一刻也不会停止。组织自身活动的内容、结构会不断发生变化;组织自身的人力、资金、硬件和软件等各种资源和因素都会不断变化;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各种内外因素的变化都会对平衡计分卡带来影响,这要求平衡计分卡要与时俱进,不断进行调整、补充、改进、完善。

1.2 维护的可能性

平衡计分卡不是一次性的工具和项目,不是凝固不变的、僵化模板,而是适应性极强的动态的战略管理系统,是企业组织管理系统的基石。平衡计分卡有足够的弹性处理上述各种变化。例如,当组织管理者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后,可以及时改变、调高平衡计分卡有关指标的目标值,引导组织再攀新高峰;当内部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大的改变后,组织管理者还可以采取新的战略措施,改变原来的目标、指标和战略。一言以蔽之,可以通过精心维护,使平衡计分卡适应各种内外条件环境的变化,对组织进行有效的战略管理,引导组织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前进。

1.3 做好平衡计分卡的年终审核工作

平衡计分卡的年终审核工作是平衡计分卡维护的核心环节。组织应结合年终绩效评价对平衡计分卡各项要素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和反思,对不符合组织实际状况和外部环境变化要求的目标值、权重、指标、目标和战略提出具体的修正意见,阐明修正理由,提交党委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做出明确决议,以进行修正。

2 行政及事业单位应用平衡计分卡的保障体系建设

2.1 建立专门的机构

建立专门的机构是进行平衡计分卡维护的组织保证。所有参与过平衡计分卡系统早期设计和开发的人员,都对系统的发展负有责任,也是平衡计分卡实施和维护的骨干力量。为了保证平衡计分卡的有效实施和维护,笔者建议组织在原有平衡计分卡团队的基础上,组建新的平衡计分卡实施和维护职能部门,由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其主要职责是:①各种平衡计分卡资料的收集汇总和交流;②督促指导平衡计分卡的实施;③解决平衡计分卡实施中的各种具体问题;④定期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查确定;⑤定期组织平衡计分卡的绩效评价;⑥对平衡计分卡进行定期审查、调整、补充、改进和完善。在建立新的职能部门前,组织管理者应先确定一名平衡计分卡专职管理人员,协助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履行上述职责。

2.2 制定平衡计分卡实施与维护的专门制度和流程

制定平衡计分卡实施与维护的专门制度和流程是有效实施和维护平衡计分卡的制度保证和流程规范。组织应在平衡计分卡团队前一阶段引入建立平衡计分卡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制度和流程,明确规定平衡计分卡应用过程中各项具体工作的名称、内容、要求、流程、衔接、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并作为组织的一项制度和规范正式印发和实施,使平衡计分卡各项具体工作的办理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2.3 充分沟通

一台机器设备,没有充分的不能正常运转。一个设计精良的平衡计分卡如果没有充分的沟通也不能顺利实施。沟通是保证平衡计分卡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组织管理者应与平衡计分卡管理人员进行充分沟通。

2.3.1 沟通的作用

使全体员工明确平衡计分卡的具体要求,把组织发展战略变成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使员工了解组织的各项实际业绩,特别是与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的相关部门或环节的业绩信息资料;使管理层了解平衡计分卡的实际执行效果、平衡计分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员工的意见与建议。这对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薄弱环节、保证平衡记分卡顺利实施和平衡计分卡自身的修正完善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

2.3.2 沟通的类型、方式和主要内容

平衡计分卡实施过程的沟通按照沟通主体的相互关系可分为以下3种类型。

(1)自上而下的沟通,一般采取发简报、办墙报、播放闭路电视和召开专门会议等方式进行沟通。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平衡计分卡基本内容宣讲;平衡计分卡执行情况通报和评价结果分析;平衡计分卡战略目标、绩效指标、目标值等的调整状况和调整原因说明;平衡计分卡在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平衡记分卡有关政策、制度和流程变化情况介绍;好人好事表扬等。

(2)自下而上的沟通,一般采取逐级上报、口头反映、书面报告和个人申诉等方式进行沟通。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平衡计分卡考核评价专项资料上报;特殊问题反映;有关意见建议和个人申诉陈述等。个人申诉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员工应有的权利。组织管理层一定要认真对待员工个人的申诉,并由有关领导约请申诉员工面谈,耐心听取员工申诉陈述,然后深入调查了解,在弄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制度和程序进行慎重处理,作出明确答复。

(3)同一层次之间的沟通,可以是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也可以是个人之间的沟通。同一层次之间的沟通一般采用口头、电话和网络沟通的方式进行。

2.4 恰当激励

激励是一个组织对其成员而言的。组织者通过某种机制激发、强化成员的动机,利用其为组织目标服务。激励含有激发动机、鼓励行为、形成动力之意,一般是外部刺激者施加给主体的利益刺激,从而使施加的推动力转化为主体动力。激励机制是组织者为了使组织成员的行动与其目标相融,并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潜能而执行的一种制度框架。它通过一系列具体的组织行为规范和根据组织成员生存与发展的要求、价值观等设计的奖惩制度来运转。

美国哈佛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詹姆斯说过,如果没有激励,一个人的能力发挥不过20%~30%;如果施以激励,一个人的能力则可以发挥到80%~90%,激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它自身是有规律可循的。

充分的激励是确保平衡计分卡有效实施和维护的重要驱动因素。组织只有重新设计采用与平衡计分卡紧密结合激励方法,不断完善激励机制,才能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员工实施和维护平衡计分卡的积极性,使每个人都按照组织战略要求指导自己的日常行动,确保组织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组织管理者应从组织的实际情况出发,重点抓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2.4.1 奖效挂钩,合理计奖

激励机制可分为2类:一类是以人的自利动机为激励物的物质型激励机制,一类是以人的精神动机为激励物的精神型激励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财富的多少往往成为衡量成功的尺度,也是在竞争中追求生存、发展及享乐所必需的条件。而精神需求通常是建立在作为自然的生存和生理上的物质需要已经得到基本满足的基础上才能产生。所以人们通常都把物质激励放在第一位,组织管理者应首先给予其高度关注;精神激励只能排在第二位。行政及事业单位的员工一般经济条件较差,工资较低,自然更是首先看重物质激励。

组织员工的薪酬分为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薪酬按照规定标准分月计付,绩效工资按照规定办法计付。行政及事业单位的物质激励主要采用年终计发奖金的形式,如何计发年终奖金成为了影响物质激励效果的关键因素。现行的年终奖金标准,由领导按照组织的实际支付能力和往年发放情况,由管理层研究确定,采用按职务分等定额发放的办法分发给每一位员工。这种办法的优点是简单方便,容易操作;缺点是与组织的发展战略脱节,与当期的综合业绩脱节,平均主义色彩比较浓厚,不够公平合理,不利于激励大家为实现组织战略目标努力工作的积极性,组织管理者应予以改变,笔者建议按以下程序和方法计算支付。

(1)计算确定组织当年计奖总比例。以组织年终平衡计分卡综合评价得分为依据,将综合评价得分为0.6分的计奖比例规定为10%,并按每增(减)0.01分增减0.5%的计奖比例计算确定组织当年的计奖总比例。

(2)计算确定组织当年奖金总额。组织当年奖金总额=组织当年工资总额×组织当年计奖总比例

(3)定比分级。按照每个员工当年的业绩表现,对其进行评议,将评议结果排序归入表格相应等级栏。等级分为A、B、C、D、E,所占比例分别为15%、25%、40%、15%、5%。

(4)分级赋权。各个等级对应的计算奖金的权数,A等为1.4,B等为1.2,C等为1.0,D等为0.8,E等为0.6。

(5)计算确定每一员工员的工奖金数额。公式为:

(6)组织员工年终奖金模拟计算举例。假设组织当年全体员工工资总额为100万元。当年业绩综合评价得分为0.7分。A、B、C、D、E五个等级的员工基本工资数额依次为18万元、25万元、42万元、11万元、4万元。职工王某当年的工资为1.2万元,所评的等级为B等。则:

组织当年计奖总比例=10%+10×0.5%=15%;

M织当年奖金总额=100×15%=15(万元);

员工王某当年应得奖金=15×[(1.2×1.2)/(18×1.4+25×1.2+42×1+11×0.8+4×0.6)]=0.199 262(万元)

上述计奖办法克服了现行计奖办法的缺陷,奖金多少与组织的综合业绩评价结果密切相关,可以准确计算,克服了员工之间在奖金计算上的平均主义,能够较好的调动员工按照组织战略管理的要求,努力搞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且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比较适合于行政及事业单位当前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推广使用价值。

2.4.2 多措并举,增强激励效果

有效的激励应该是多种办法并举的综合激励。奖金激励虽然重要,组织管理者应认真抓好,不断改进,但仅有这一种方法是远远不够的。组织的管理层应该在认真抓好奖效挂钩,合理计奖的基础上拓宽思路,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选择采用诸如带薪渡假、提拔晋升、委托授权、带薪学习进修、颁发奖状、口头表扬等,各种能够激励员工为实现组织的战略目标努力工作的办法对员工进行激励。这些办法不需要增加太多的激励成本,还可以弥补单纯奖金激励的缺陷,其激励作用同样不可忽视。

主要参考文献

[1][美]保罗・R・尼文.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平衡计分卡[M].胡玉明,译.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