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化建议范例6篇

合理化建议

合理化建议范文1

为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改善公司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二.管理范围

以下范围的建议是应鼓励和可接受的:

经营管理思路和方法的改进;

各种工作流程、规程的改进;

新产品开发、营销、市场开拓的建议;现有产品、外观与包装的改进;

制造工艺、设备、技术的改进;

原辅材料节约、三废利用;品质的改进;

降低成本和各种消耗;安全生产;

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和凝聚力;

其他任何有利于本公司的改进事项。

以下范围的建议不予受理:

夸夸其谈、无实质内容的.

为完成合理化建议的任务而无新意的;公认的事实或正在改善的.

已被采用过或前已有的重复建议;在正常工作渠道被指令执行的。

针对个人及私生活的。

三.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一个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该委员会可由企业总经理任主任(主席),委员由各有关职能部门经理和工会、工人代表组成或任命。

在该委员会中还可设立专门小组,如建议提案审查组、处理组、执行组,负责提案的征集、登记、整理、评审、传递、总评存档等日常工作。

在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可设立相应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分会。

合理化建议委员会职责范围:

⑴提出或修订公司合理化建议活动的政策方针和总体规划;

批准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年度经费预算;

⑶制定和实施例题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

⑷审查和监督重大合理化建议的实施;

⑸总结、评估、奖励每年的合理化建议活动。

四.管理程序

公司合理化建议委员会颁布实施合理化建议活动的工作流程,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公司员工均有权对公司经营管理运作情况提出建议。该建议可用较正规的提案表填写。提案表主要记载事项:

⑴建议人姓名、部门、职务;提案日期;

提案原因或理由;建议方案或措施;

预期效果及改善前后比较分析;

[4]其他事项。

员工建议可送达提案(意见)箱或直接送到合理化建议委员会办公地点。提案(意见)箱应及时或定期开启。

允许员工建议是匿名或联名的。合理化建议委员会也可公布若干经营管理问题或难题,征招建议。收到提案后即进行登记、编号,同一内容以先提者为准,同一日提案视为联名。

经初步分类整理后送有关专家或被提案单位初审。不予以受理或暂保留的,应及时通知原建议人。原建议人准予申诉一次。初审认可后,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中对提案划分等级,并落实提案执行部门和主办人。

提案依其重要性分为四级:

A级,重要的,多为创新性的;

B级,较重要的,多为改良性的;

C级,一般性的;

D级,反映在个别问题点上的。

对提案落实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追踪,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提案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效果评估、效益测算及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将提案结果作成报告产拟订奖励方案,报委员会核准后张榜公告。提案改进结果所导致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其知识产权属公司所有。

五.奖励

(一).奖励办法

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不采用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凡1年内提出建议累计3项,且均为暂保留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对正式受理且分类为A类的,发给奖金______元.对因改善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的,按下列比例提取奖金:

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00万元以上,按1%计算。年节约或机关报创价值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按1%~1.5%计算。

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按1.5%~2%计算。年节约工新创价值1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按2%~3%计算。年节约或新创价值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按3%~4%计算。

(二).提案改进结果导致注册了公司所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和成果,可给建议人一次性特别奖金。

(三).保留或不采用的提议如后续得到采纳,接第二十条给建议人追认奖励。

(四).联名建议的奖励分配由具名在前的第一提案人主持,其他建议人如不服可向委员会申诉。

(五).公司的合理化成果可报当地政府申报合理化建议奖。

(六).公司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员的合理化建议及其奖励由公司董事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七).合理化建议奖励金在公司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列入工资总额,公司可适当提取合理化活动费。

六.附则

合理化建议范文2

降低公众持股比例限制

多数国家的证券法规对于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比例和持股分散度设有具体的要求。例如伦敦证券交易所也要求上市公司的公众持股比例不应低于公司股份总额的25%;纽约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一般上市公司的最低公众持股不应低于110万股,持有100股以上上市股份的股东不应少于2000人,对于“非美国公司”的此类条件则更为严格;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上市标准要求公众持股数达到125万股,公众持股市值达到700万美元: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法规也规定,上柜公司持有股份一千股至五万股的记名股东人数不少于三百人,且其持有的股份总额合计占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或逾五百万股。

目前,我国创业板在持股分散度条件上,沿用与主板市场相同的规定,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5.1.1条,发行人申请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的条件。固然是出于保证创业板股票交易活跃的目的,然而从实践的情况看,显然已经对创业板企业造成较重的负担。创业板发行制度的目标在于鼓励中小额发行,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虽然需要必要的资金发展壮大,却远未达到主板市场企业所需的融资规模。公众持股比例限制,意味着若企业欲于创业板上市必须至少发行股份总数25%以上(四亿以上股本额的为10%以上)的股票。而事实上,对于大量创业板上市企业而言,由于私募配售的存在,其首次公开发行所募资金量远远超过其实际所需。从已有的创业板发行情况看,大量企业的公众持股比例都是勉强达到上述下限比例要求。虽然此种做法可能出于诸多因素的考虑,但是一旦创业板公司所需资金量原本即小于上述公众持股比例的要求,那么显然该限制条件就构成了公司超募现象的重要原因之。

根据我国创业板运行的实际情况,上述公众持股比例限制条件可以进行适当修改,如下调5%到10%的幅度。

实施存量发行改革

存量发行是指在公司IPO时,原有公司股东对外公开出售部分自己所持股份的行为。我国资本市场在功能定位上片面注重于融资功能,这导致了在lPO中几乎全部都是增量发行。而在境外成熟资本市场中,基于市场主体的自愿选择,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共同存在于市场化的发行制度之中。根据学者的研究,存量发行的积极效应包括:(1)让减持意愿较强的股东实现部分股份套现,(2)促进IPO合理定价和市场流动性的提高;(3)有利于二级市场并购和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机制的形成;(4)有利于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同时,存量发行也可能产生一些负面效应,如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怀疑,并影响一级市场的发行以及二级市场的股价;增大内部人的道德风险,发行人可能会通过存量发行数量的调整来隐藏对投资者不利的负面信息等。

由于《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曰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因此,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存量发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仍有争议。笔者认为,未来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允许创业板拟上市公司在其IPO中进行 定比例(如10%)的存量发行,并且存量发行的对象不应受到限制,发行后此类股份也不应存在锁定期。

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存量发行也会出现部分股东博取流动性溢价的现象,但是其良好的市场信息传导和法律监管机制有效地控制了这 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未来在存量发行法律制度设计中,不仅应当对存量发行占发行总额的比例进行必要的限制,而且应当对存量发行原始股东进行资格区分,例如对于企业发起人的存量发行即应进行严格限制,同时通过强化信息披露机制以及保荐人和财务顾问责任保证市场参与主体免受欺诈。

总体而言,通过存量发行改革方式使原有股东减持股份,对于解决创业板市场严重的超募现象将发挥巨大的作用,虽然存在制度漏洞被利用的风险,但对证券市场的发展来说利大于弊,应当成为未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改革的趋势。

针对市盈率的必要行政限制

现阶段,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和网上发行的方式严重限制了发行市场上的竞争,使股票供不应求。在管制了供求的前提下,仅仅放开发行的直接价格管制,形成的价格不可能是市价,仍然是管制价。因此,单纯放开发行市盈率限制无法与市场化的改革取向对接。

股票发行市场化是我国股市的目标,市场化进程首要者并非放开股票发行价格,恰恰相反,在股市供给受到严格管制的前提下,目前仍然需要对价格继续进行管制。限制发行价格可能造成巨额资金囤积于级市场,甚至引发腐败,而放开发行市盈率限制会造成公司疯狂圈钱。两害相权取其轻,作为权宜之计,还是应该选择管制发行价。

股票发行市场化恰当的顺序安排应当是先放开发行竞争,摒弃对股票发行总量的人为控制,以实现股票市场的供求均衡,然后再放松价格管制,最终实现完全的市场化。其次,现阶段,新股发行价格完全市场化会加剧一,二级市场股票价格间的矛盾,加大股票价格调整的幅度,同时助长发行人圈钱的欲望+不利于市场的规范和稳定。对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将在定程度上使发行人盲目筹资的欲望得到遏制,而确实需要较多资金的发行人可通过适当增加发行量来解决。把市盈率控制在定范围内,也将向市场传递如下信息,即监管层希望二级市场的市盈率能够适度,这也有利于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合理调整。

实证研究的结果表明,现阶段对市盈率进行行政限制具备现实意义,而完全放开管制则可能适得其反。上交所股票在市盈率管制政策变更前后的表现显示,“取消股票发行市盈率限制”这一措施对利益均衡的作用有限,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只有负面影响。而且如果根本的股票发行定价行为方式维持不变,只做修补工作,很难从真正意义上达到管理层所希望的目标。适当限制发行市盈率会有助于降低新股发行对市场的冲击。我国作为新兴市场,新股发行在相当长时间内应该考虑的重点问题是减缓对二级市场的短期冲击,保证级市场能够稳定运行,满足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需要。

因此,在创业板完全市场化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可借助公权力对畸高的市盈率予以强制性规范,采取对发行市盈率进行行政限制的临时措施。具体方法上,监管部门可对创业板市场发行市盈率上限进行规定,同时辅以定范围的鼓励区间,超过市盈率上限的股票定价势

必无法通过发审委的审核,而在鼓励区间范围外的定价则存在无法通过审核的风险。如此,将上述市盈率上限进行较高规定,以避免行政权对定价过多干涉,另一方面,通过浮动区间对发行价进行调整既有利于控制价格水平,又有利于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符合估值规律的价格。上述方法能够实质上改善目前创业板市盈率居高不下的状况,平衡了效率和风险,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对创业板市场的信心。

建立符合商业条件市值的券商激励机制

综合世界各国创业板市场股票发行的经验,多数国家在上市标准上虽然采取了远低于主板市场的门槛限制,但实际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大多具备远超法律规定上市标准的市值规模,这便意味着法律规定的上市条件被实质性架空,法律预设的融资条件大大上升,从而使得大量表面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在现实商业条件的制约下不可能被推荐上市,我国创业板市场同样存在这样的现象。究其根源在于现行创业板市场法律制度的上市框架与其他相关配套规则不符合上市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商业条件的市值这基本规律。

IPO发行中符合商业条件最低市值规律的本质在于:对创业板企业的中小市值发行,多数证券公司会因其发行成本在筹资额中所占的过高比例,费用收入相对较低而丧失积极性。这一状况作为创业板市场中的世界性难题而普遍存在,可以说券商积极性关系到创业板未来的健康发展。因此,应当从发行机制方面入手,平衡发行人和承销人之间的利益,使上市公司的发行符合商业条件。这意味着在上市公司市值较小的情况下,应当以一定的制度设计保证券商基本经济利益的实现,建立鼓励低价发行的法律结构,从而激发其对此类企业项目的积极性。券商积极性问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制度设计有效解决

配售方式由于缺乏政策支持,目前券商通过合同入股的现象较为普遍,但是该方式的后遗症亦始终困扰着券商与企业 传统PE模式下,券商和发行人不得不承担无法上市的风险,亦即项目进行以后,一旦IPO失败,未能成功上市,此时券商已经入股拟上市公司,我国公司法不允许其退股,而券商所获股份一般数量较大,其如何寻找其他投资者退出项目公司将成为难题。故此,PE方式在政策层面上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许可和鼓励是解决券商两难境地的重要节点,笔者认为 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允许低于一定筹资额度(如一亿元)的条件下券商以配售方式取得拟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权利。只要发行筹资额度符合一定条件,则在一般情况下,证券监管部门允许发行人对承销商的补偿性配售。

在此前提下,承销人与发行人事先订立补偿性约定,内容主要涉及上市后发行人公开向券商配售股份及相应的补偿股份数额。在该补偿合同中,列明发行人以配售股份的方式折抵部分承销费用,即券商可获得较低价格的股份以折抵承销费用。券商作为企业的战略投资者,参股拟上市创业板企业,待上市成功后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与传统的PE方式简单以合同约束相比,该种方式由于事先得到了证券监管部门的承诺,不用负担可能存在的无法上市风险。

配售应成为一种可选择的模式,同时由于配售实质上是入股拟上市公司的行为,出于对有可能产生的不公平关联交易及承销商或保荐人独立性的担忧,关于券商与企业利益崇突的疑问是存在的。但是,应该看到,相较商业条件市值规律影响下的制度缺失对小市值企业融资状况的负面效应而言,潜在的保荐人独立性和关联交易公平性问题并不严重,通过公开性规则可以有效地将商业风险和道德风险降低。我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由此可见,目前的法律设计与小市值企业上市时的配售模式利益分配机制可能存在定程度的矛盾,对此,可以通过例外性规范的形式加以缓和。例如允许一定筹资额以下的发行人及保荐券商豁免或突破上述限制性规定,但配以必要的公示及相应的承诺或保证机制。再者,为避免承销商通过配售方式获取巨额利益,对于配售股份的价格形成可以设置定的阀门。例如在配售制度中约束承销商,如果实际发行价格远高于合同约定的报价,超出的部分必须返还发行人。关于该价格的控制尺度,可以合同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形式,直接规定超出的价格区间范围。

需要强调的是,配售制度应支持券商不受限售条款制约,否则其解决券商积极性问题的初衷根本无法实现。这是由于券商持股的时间成本加大,预期利润也将大打折扣。故应允许券商在企业上市后即可将配售股份转让,限售期仅约束“大小非”,承销商不在此列。

权证方式 引入权证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中小市值企业上市对券商利益补偿的问题,以调动券商对此类项目的积极性。由于中小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筹资规模有限,这些项目对于承销人的吸引不大,而且承销费用成本过高,对发行人也不利。因此。可以通过权证补偿的方式来弥补主承销人利润不足的问题。由于权证具有杠杆作用(即一般而言,认股权证的市场价格要比其可认购的股票的市场价格上涨或下跌的幅度更大),结合中国股票市场目前供小于求上市初期极少跌破发行价的总体现状,通过允许创业板公司发行权证的方法,券商在拥有权证发行权的情况下,可以在较低的风险水平下,有效地解决其承销费用较低,利润不足的问题。

就实质而言,即允许承销商代表发行人卖出认购权证。对于发行总额在定数量以下的股票(如亿元),上市前,拟上市企业可以股东大会决议形式与承销商达成协议:若上市成功,将授予中介机构发放一定数量的上市企业认股权证的权利。采用该方式,既可以解决因上市规模较小所收取的承销费偏低的问题,同时承销商也不必面对配售方式下可能遭遇的退出窘境。因为这相当于上市后认购权证的持有人得以特定价格认购特定数量股份,与流通股东一起分担上市成本,券商在出售权证过程中将获得巨大的利益补偿。从阶段上来说,权证方式可分为如下环节:首先,在发行上市前,承销商与发行人就认股权证事项达成协议;第二步是认购和发行认股权证,第三步是允许权证在一定时期内交易和流通,最后是设置抽签程序,以决定权证的效力。具体而言,承销商与发行人首先就认股权证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总量上限达成协议,承销商以自己名义发行备兑权证,并允许该备兑权证拥有一定的流动期限,市场交易主体可以买卖转让该权证。

期限届满后,通过抽签决定备兑权证可否行使认股权。为权证提供定的交易流动期,其意义在于提高投资人购买权证的积极性。在交易期限内,权证可以自由流动,有利于发掘其价值,吸引社会闲散资金。设置抽签程序的目的是为了调整供求关系,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的同时防止大面积炒作认购权证。该方式存在一定的成本,部分权证经抽签后失效可能从整体上削弱意向方购买权证的积极性,但总体而言,能够有效弥补承销商的经济利益而不致过于浪费资源,并且保护其参与小额企业融资项目的积极性。

实施权证方式,首先要扫清权证发行的政策障碍。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的权证发行和创设均由交易所进行审批,但对于认股权证而言,持有人的行权将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数增加,为了与《证券法》证券发行审批的相关规定相衔接,笔者建议将认股权证的发行改由证监会来审批。其次,根据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行权证的股票必须满足最近20个交易日的流通股份市值不低于30亿元等条件,这意味着只有主板市场上的大盘蓝筹股才有发行权证的可能。而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的背景下,权证对于创业板市场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因此,政策上应当对在创业板市场发行权证进行一定程度的倾斜,法律规定中为一定规模范围内的小额融资发行权证提供空间。再者,为防止天量创设权证,可通过政策强制限定权证的单位价格与交易量。 方面,给出每单位不超过一定金额的指导价格。另一方面,对于权证的实际发行量,规定不能大于标的股票发行量的一定倍数。同时,完善权证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承销商或发行人及时准确地公布拟发权证的发行价格和交易量。创业板目前存在严重的资源浪费现象,应该鼓励小额发行。因此,应当强调的是,只有小额融资项目才得被允许发行权证,大额融资不适用该政策。

综上,由于在发行环节存在着符合商业条件的最低市值的基本规律,现行的发行制度难以保证众多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的中小额企业得以上市融资。为解决券商在保荐上市过程中,由于市值规模而产生的承销利润不足的问题,未来创业板发行制度中应当允许发行人以承销费用以外的手段进行支付,尤其是为以部分股权类权益进行支付的方式(比如权证,配售等)对券商进行补偿预留空间,从而保护券商对小额融资企业项目的积极性,进而使小额融资企业的权利得到实质保障,充分发挥创业板应有的功能。

改进发行定价技术

审视现行创业板的估值体系,可以发现由于缺少合理的估值参照系和科学。客观的多种定价制度,同时在符合商业条件市值规律对融资规模要求的影响下,导致了大量资金追捧创业板上市公司,大部分创业板公司的预期估值上升,偏离了原有真实价值,使其股价存在巨大的透支公司未来成长性的风险。

许多拟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即使在其他方面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但运用市盈率法进行发行定价很难反映公司的高成长性,其融资额也将非常有限。如此,由于估值技术的单和发行制度的缺陷,拟上市公司抱怨承销保荐费用过高,证券公司则嫌工作量大而无利可图。所以,在主板市场得到广泛运用的市盈率法在创业板的适用有局限性的。创业板的发行定价技术应探索适应创业板市场上中小型企业小规模发行特点的道路。故而,未来在遵循符合商业条件的市值规律的指导下,引入新的定价技术,进而改革现行发行制度设计势在,必行。

新型发行定价技术

新股发行定价实际上是以单位市值为依据的,估价时将该公司作为整体资产估计出其公平市值,再将其分摊到全部股本之上。

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要是高科技为代表的创新型和高成长性企业,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高科技企业的估值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方法,一种是在传统的企业估值方法的理论和框架内,通过对某些指标的调整而实现对高科技企业的估值;另外一种是突破传统企业估值理论,把实物期权法引人高科技企业的估值中。

现金流量贴现法现金流量贴现法(discount cash flow)指以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预测的自由现金流量和公司末期价值的贴现值来估算公司市场价值的方法。由于现金流是未来时期的预期值,因此必须按照一定的贴现率返还成现值,通过选定恰当的折现率,将公司未来的收益折算到现在的价值之和作为公司的价值。

般来说,要求被估价公司未来现金流量能够比较可靠地估计,且根据现金流的风险特征又能够确定出恰当的贴现率。在国际主要股票市场上对公路、港口,桥梁。电厂等上市公司的估价和发行定价般采用现金流贴现法。对于净现金流为正、较为成熟的高科技企业也可以适用这种方法。

经济收益附加值法经济收益附加值EVA(Economic VaIueAdded)是指一个公司扣除资本成本之和的资本收益,从股东角度看,只有当公司赚取了超过其资本的利润时,公司价值才有增长。

由于未来增长价值是不确定的预测值,该方法认为在确定新上市公司基准价时应全面关注各种因素,不仅要考虑公司前期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和产品技术含量,而且要涵盖未来 段时间内公司预期业绩、产品增长率,公司经营风险大小等,测算出预测期内各期的EV,并确定公司具备创造EVA能力的年限,根据这些因素定量加权估算公司的总价值。

在计算EVA时,首先要确定对哪些项目进行调整,一般企业调整项目中较为重要的项目包括研究与开发项目、商誉摊销费等。其中,与高科技企业关系比较密切的是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调整,在计算EVA时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资本化,然后在未来的几年内进行摊销。一般来说对研究开发费用的摊销要根据行业或产品的区别而有所不同,通常以五年作为标准进行摊销。

在EVA项下,税后营业利润的值比会计项目更接近它的真正经济价值,是真正从投资角度分析公司的盈利。网络时代。围绕EVA对互联网公司估值的应用再次兴起。互联网公司中研究开发费用,市场开发费用以及广告费用占有很大比重,而在EVA方法中讨论比较多的是把这些费用资本化,作为投资而非费用处理,并且这些投资同样要求回报。因为无形资产在互联网公司的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使EVA在反映公司未来增长潜力方面具有优势。因此,EVA方法主要适用于具有前景的高科技型企业。但也应看到,采用经济附加值法也涉及到未来现金流。未来税后利润的预测以及贴现率等不确定性问题,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

实物期权法实物期权(reaIaptions)是金融期权在企业或项目中的运用。这个概念最初由StewartMyers(1977)提出,他指出个投资方案产生的现金流量所创造的利

润,来自于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 个对未来投资机会的选择。根据实物期权理论,研究开发费用及中间试验费用类似于期权费,科研成果投入使用所发生的投资相当于买入期权的执行价格,使用这项技术所获得的收益相当于期权标的资产的价格。大多数高科技企业的价值实际上是一组该企业所拥有的选择权的价值,因此风险企业价值评估采用实物期权方法将比较接近其真实价值。

实物期权法认为,对于拥有投资价值的企业而言企业不必立即决策投资或不投资,例如可以等到出现有利的经济条件时再进行投资。在等待决策的过程中,企业直保持着最终做出选择是否使用投资机会的权利,这种权利对企业而言就是其价值的一部分。可见,该方法将企业置于动态的经济环境之中,考虑到了外部不确定的经济条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因而比现金流贴现法更能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内在价值,可以说是企业价值评估思想的一大发展。

现金流贴现方法忽视了管理者根据项目进展对下一步行动进行调整的管理弹性,因此很大程度上低估了企业的价值。而实物期权法将企业投资的动态序列性和弹性纳入了考虑范围。R&D投资是最典型的阶段性投资,企业现金的流出远远超过现金的流入,但之后企业可以通过前期研发成果以及在此期间获得的信息对是否进行第二阶段的投资做出决策。

在传统财务理论中,不确定性大意味着贴现率的提高和比较低的净现值。期权本身就产生于风险环境,不确定性高意味着期权价值大,这样反而使投资项目可能具有较高的价值。期权理论能较为成功地在定价时把握风险因素,从更理性的角度强调风险的角色。传统的估值方法忽略了创造期权的价值,各种实物期权能创造未来的成长机会,使公司在市场条件适合时采取其它投资策略。即使净现值为负,公司从长远的角度着眼仍然将进行投资。很多公司的市场价值取决于他们在将来投资和增长的期权,而非现在拥有的资本,特别是对于不稳定不可预期的行业,如电子和生物技术等。

当然,凡事都有两面,实物期权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实物期权定价的关键是确定各个实物期权要素,使其符合实物项目的特性,满足假设条件。但实物期权要素的确定是非常复杂的过程。如果一个高科技企业同时包含若干个实物期权,就涉及实物期权的组合定价问题,即实物期权的可加性。实物期权具有不可简单相加的特性,同时考虑多种期权时每种期权对项目的边际贡献小于其自身价值,然而目前还没有办法来计算剔除重复的价值,这就使得个企业的价值容易被高估。因此,实物期权法操作比较复杂,但在市盈率法、现金流贴现估价法等方法不适合时,期权定价模型提供了另一种思考角度。

合理化建议范文3

关键词:国有企业;合理化建议;制度;

中图分类号:F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6-00-02

伴随着人力资源管理时期的到来,国有企业也在逐渐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建设,通过制度化的建设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的积极参与性、拓展员工的视野,挖掘员工的内在潜能。合理化建议制度正是激发企业员工主动性、创造性、创新性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在实施了合理化建议制度的国有企业中,有的为国有企业做出了文化典范、推动了企业文化;而有的却在国有企业制度中流于形式,不了了之。因此,针对国有企业中的合理化建议制度的不同差异,需要我们对其进行探讨和研究,分析总结其规律,有效实施推进措施及方法,为国有企业的文化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一、合理化建议制度的内涵

合理化建议制度已经作为一种有效的管理方法而为国有企业所运用,它又名奖励建议制度、改善提案制度,由于它具有成本投入少而经济收效大的特点,因而在企业的制度管理中占有较大的优势,它以知识曲线和经验曲线为目标,使国有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制度向最优化方向发展,通过规范化的内部沟通制度,激励企业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使企业高层与员工能够保持持续性的纽带,在“善始、善终、善待”的过程中,实现制度改进,节约沟通成本,提升管理水平。

在国外的企业都很重视合理化建议制度,如:德国的KVP团队、西门子的“3i”管理制度、美国通用的精益生产模式等,他们都通过合理化建议制度实现了目标的设定、执行的高效、激励的公平,为企业节约了成本,提升了企业效益。我国的国有企业也在努力寻找合理化建议制度的正确模式,期望通过员工参与的、积极有效的方式,为企业带来生机和活力。

二、合理化建议制度构建对国有企业发展的必要性分析

在国有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中,重点是通过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重要因素,对企业的文化和组织建设、经济利益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

(一)它的构建有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成长,其对员工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

1、合理化建议制度有助于企业员工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企业的日常工作中,不同的员工在不同的岗位创造其价值,如果员工为企业着想,对本职岗位进行思考和改进,这本身就是积极参与企业建设的一种肯定、正面的形式,企业要对之加以鼓励和认可,并对正确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和实施,同时给予员工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2、合理化建议制度有助于提高员工对企业的满意度和归属感。企业员工在日常的工作环境中,如果将合理化建议用于员工日常的工作环境,则可以提升其工作效率化和创新化,在员工对企业岗位的满意度增加的同时,也增强了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可以更好地体现其劳动价值。

3、合理化建议制度有助于企业员工与管理层进行良好的沟通。一般来说,企业的管理者与员工处于不同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上,从时间和空间的条件来说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和制约性,只有出现了重大的问题和差错,才会出现管理者与员工的短暂沟通,这极不利于企业的成长和建设。要让合理化建议制度成为积极的沟通手段,用积极的、正面的沟通形式为两者搭建桥梁,在轻松、积极、愉悦的环境下,为企业进行更好地服务。

(二)合理化建议制度对于国有企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合理化建议制度使企业获取巨大的经济效益。从国外的经验可知,合理化建议制度为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创设立下了汗马功劳,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如:美国的柯达公司因合理化建议而节约资金1000多万美元;西门子公司也通过合理化建议制度节约了巨额的成本支出。由此可以看出,合理化建议制度一旦转化为生产力,其潜能是不可估量的,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2、合理化建议制度有助于企业进行相关知识的传播。在国有企业的模式架构中,决策者处于高层、管理者处于企业的中层、员工处于企业的低层,为了实现企业的有效制度传达和策略部署,这需要借助于合理化建议制度的承上启下的衔接性作用,将决策高层的战略策略逐级向下传达,并将科学、先进的技术方法等进行由上至下的传授。

3、合理化建议制度有助于国有企业构建自身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立足于市场、竞争于对手的有力支撑,在合理化建议制度的构建的同时,也推动了企业的文化建设,使企业的文化精髓融入到员工的日常工作当中,用合理化建议增强员工的文化意识,持续地改进国有企业的自身文化建设。

三、国有企业持续进行合理化建议制度的构建措施

国有企业为了更好地进行合理化建议制度的研究,就必须把握好合理化建议制度构建中的三个“度”:管理层的关注度、企业员工的参与度、建议制度的契合度。

(一)企业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度是前提条件。合理化建议制度要想在企业之中蓬勃发展、深入人心,必须依赖管理层的高度关注和重视,只有在领导的高度关注下,合理化建议才有可能转化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推动力。具体体现为:管理领导层要亲自参与合理化建议制度的确定、要听取合理化建议专题汇报、要重视合理化建议的奖励举措、要将合理化建议纳入企业的文化建设当中。这些举措有助于合理化建议的制度执行,保持合理化建议制度的鲜活的生命力,凝聚员工的榜样正能量。

领导管理层的关注与重视度,还要考虑到合理化建议制度的授权,不应全部集中到高层管理者,而要采用上级主管管理的模式,由于各级部门主管对各自管辖的领域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因而完全有能力对业务范围内的合理化建议进行客观而公正的评判,这样,可能节约合理化建议信息传递过程中的时间浪费和失真,能够及时根据合理化建议的反馈结果进行有效的改进。

(二)员工的参与度是合理化建议制度实施的保证。国有企业的合理化建议制度绝不能成为一纸空文和走过场、摆形式,而要用员工的参与度作为制度实施的保证,通过合理化建议活动的专题培训、建议的困难与解决、建议成果共享等措施,使员工参与到合理化建议制度当中来,依靠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合力,进行全员参与的培训与疑难解决,为合理化建议找到合适的解决渠道,共同分享合理化建议的成果及利益。

(三)提高合理化建议制度的契合度。任何一项制度只要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就可以为企业做出不同的贡献,合理化建议制度也是同理,它有不同的表达形式,绝不拘于某一项单一的形式,其构建重点在于要根据企业的实际,实现合理化建议制度与企业的契合,通过合理化建议制度的构建框架,进行不断的健全和完善,其中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工作流程制度、经费保证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及奖励制度等,这些制度的不断实施、改进与反馈,促进了企业的持续成长。

四、结束语

合理化建议制度以“群众活动”为特色属性,体现了企业员工集体的智慧,挖掘了员工的潜能,它通过不同的制度形式,搭建了企业员工与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平台,鼓励员工参与企业管理,以合理的渠道进行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并在合理化建议转化为生产力的同时,节约了企业成本费用,促进了企业文化建设,提升了企业经济效益,发挥出了助推器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唐世民.北重集团信息化建设提升合理化建议水平[J]. 工会信息. 2013(13)

[2]胡同坤.积极开展合理化建议和业务技术创新活动[J]. 中外企业家. 2012(16)

[3]郭轶辉,陈文峥.众志成 城渡难关――中铝郑州企业合理化建议创效千万[J]. 中国有色金属. 2013(09)

合理化建议范文4

长安汽车(集团)公司首届提合理化建议奖奥拓轿车抽奖仪式,去年9月25日在长安广场举行。公司从入围的200条重大合理化建议中,以抽奖方式,奖励给提合理化建议入围幸运者一辆奥拓轿车,使公司员工的聪明才智和创新精神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在中国汽车行业中尚属首例,意义深远,大大激发了公司员工关心公司改革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汽车行业的竞争,是一种综合性的竞争,它不但包含了技术、设备、工艺、资金等硬件上的竞争,也包含人才、管理、经营理念等软件上的竞争。长安公司为提高市场竞争力,积极挖潜,全面调动和激发公司广大员工的聪明才智和群众智慧,紧紧围绕开发新品、加强管理、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搞好服务等重点内容,广泛开展了“抓管理、找差距、创一流、增效益”的长安万名职工提合理化建议擂台赛。尤其是开展了“金点子”合理化建议工程,把那些具有科学性、可行性、效益好的优秀合理化建议转化为了生产力。据统计,去年1~8月份,长安公司共收到合理化建议4380多条,建议书覆盖了公司的新品开发、企业管理、营销运作、质量控制、成本控制、工艺革新、信息化建设等方方面面,其中已被采纳实施有2270多条,重大合理化建议达490多条,累计创造经济价值1.1亿多元,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去年1~8月份,长安汽车产销量分别达127829辆和121402辆;同比增长19%和22%,实现销售收入49.13亿元,市场占有率达27.6%,继续保持微车行业龙头地位,这充分展示了长安人的聪明才智和集体智慧。

长安公司首届合理化建议抽奖活动,有2000多名员工和168名合理化建议入围抽奖幸运者目睹了抽奖的全过程。此次抽奖活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专业评审小组在所收集的

4380多条合理化建议中,精心筛选,分层定值,质优入围、重在参与的前提下,筛选出168人提出的200条合理化建议获入围参与抽奖。经现场摇号抽奖,公正员公正,长安公司发动机技术处技术员李仁建,有幸获得1辆奥拓轿车。重庆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王鸿举,西南地区部副主任杨学会,重庆市总工会副主席李军等领导对此次活动给与了度高的赞扬,长安公司总经理尹家绪、公司党委书记陈永强勉励全体员工继续奉献智慧、奉献力量,推动长安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据悉,长安公司在今后的一年内,将拿出7辆奥拓轿车、总价值达50万元来奖励重大合理化建议提出者,使推行合理化建议工作走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佳境。

合理化建议范文5

根据中支工会《关于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活动的通知》,人行南康支行工会及时向党组进行了汇报,并将提合理化建议的内容分解到各股(室),要求各股(室)在召开股务会的基础上,围绕人行职能调整后如何进一步做好稳定思想、稳定队伍的工作、如何进一步强化央行内部管理、发挥基层工会作用、督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展开讨论,并形成材料报支行工会,避免了以往提合理化建议层次不高、杂乱无章等现象。现将合理化建议汇总归类汇报如下:

一、围绕人行职能调整后如何进一步做好稳定思想、稳定队伍工作。职工建议要加强对支行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消除职工思想不稳定因素,更重要的是要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今年,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得党心民心,同志于今年2月发表重要讲话,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基本特征、重要原则和主要工作等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具有重大意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组成分子,基层央行领导必须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原则,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充分认识保持安定有序、维护职工队伍思想稳定的重要意义。想职工之所想,急职工之所急也是最基本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因此必须对职工思想动[找文章到大秘书-/-一站在手,写作无忧!]态及时进行了解掌握,对职工在生活、工作中的困难要及时体现组织的关怀,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予以妥善解决。

二、围绕进一步加强央行内部管理工作。

(一)整章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针对各个岗位责任制定全方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内控制度,制度应涵盖所有环节。

(二)加强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做到人人熟悉内部管理制度,按制度办事。

(三)加强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检查监督。经常性地开展执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做到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违者按规定进行处罚.

(四)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并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内部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不断进行完善,尽量保持科学性、有效性,同时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三、围绕如何发挥工会作用、全面提高工作质量方面职工建议:

(一)利用管理工作载体,培育员工主人翁意识。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力求使工会工作与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把“职工之家”办成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调动职工积极性的温暖之家。

1、加强民主管理。①实行工会小组定期会议制度。工会要求各工会小组每月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在自己核定的范围内直接组织职工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讨论和决策,对部门一个月来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寻找差距,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对支行的一些重大问题、制度措施,在正式出台前进行讨论和审议,并将讨论和审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过工会向党组或行政反馈,为正式出台提供参考依据。②推行半年一次的提合理化建议活动。合理化建议以工会小组为单位,发动群众为支行“敬一言、献一策”,对每一位会员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总结,呈报支行工会。③坚持民主评议干部制度,促进领导工作作风的转变。每年要求中层以上干部在职工大会上进行述职,职工本着帮助同志,促进工作的目的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他们的述职进行实事求是地民主测评,并把测评结果作为聘任干部的依据之一,对测评不称职者予以解聘,真正发挥了职工民主管理与监督的作用。

2、加强制度管理。一是经常对员工进行行规行纪教育,在考勤制度上,坚持上下班签到制度,较好地改变了过去劳动纪律涣散局面。二是实行每半年征求一次职工意见制度。如考勤考绩、干部任用、员工食堂管理、物品采购、提高和改善职工福利等各方面以提案的形式向职工征集合理化建议,切实解决职工迫切关心的实际问题。

(二)营造文化氛围,努力增强员工凝聚力。

充分运用各种高品味、高格调的文化载体开展娱乐活动,为员工创造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文化氛围,可以有效地增强支行员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1、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每年的重大节日,如植树节活动、猜迷活动、扑克比赛、诗诵、摄影、乒乓球和羽毛球比赛等活动由工会小组牵头,按照兴趣小组的成员划定进行。利用双休日组织职工到各地采风,定时开放职工俱乐部,重新布置荣誉室、阅览室,既陶治了职工的情操,又达到了培养工会小组的组织与协调能力,也保证了活动的质量和气氛,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凝聚力,提高干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增强了干部职工“爱行如家”、“行兴我荣、行衰我耻”的主人翁意识,形成人人参与民主管理,个个热爱支行这个大集体的新局面。

2、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活动。“比、学、赶、帮、超”是劳动竞赛的主要内容,在工会的组织下,以股室为单位按年度对支行工作进行综合评比,工会每季组织各工会小组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下进行阶段性检查、总结和评比。在整个活动中,工会小组要发挥积极的作用,不仅是劳动竞赛活动的参与者,而且也是活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活动内容进行监督。

(三)积极为职工办实事,为职工分忧解难。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和职工权益的保护伞,工会通过为职工办实事、办好事来使职工把精力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工会每年都 要根据职工反映的实际问题向党组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家属区实行物业管理、对职工体检、女工妇科病检查作出统一安排;经常到老干部家走访、慰问老干部和生病住院的职工、家属;关心职工子女教育问题,每学期对支行职工获得“三好学生”的子女给予奖励,在支行现有的条件下,力所能及地解决职工的实际问题,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使广大职工都能体验到集体大家庭的温暧,真正体现工会组织是职工利益的代言人,实实在在为职工办实事。

四、如何督促领导干部做好廉洁自律工作方面。

(一)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责任考核。一是党委(组)要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通过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考核,有机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使反腐败工作机制高效运转。二是继续深化党风廉政建设量化管理与考核工作。通过细化、量化责任制,把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九个不准”的情况纳入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年终考评的内容,督促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三是在认真落实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坚持有案必查,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违纪必究,从严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通过警示教育、党风廉政基本知识学习测试、组织开展等典型案例讨论等形式,加强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的学习,引导领导干部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真正做到思想作风过硬,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实实在在干事,把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二是强化领导干部的监督意识。作为领导干部,既是监督者,同时又是被监督者,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有履行监督的权利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三是认真执行“三谈一述”制度。即上级纪委与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制度,对反映有关情况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通过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交谈,加深他们对廉政督促工作的认识与理解,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四是认真落实巡视巡查工作。通过巡视,及时了解各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情况,使各级领导干部心中时刻绷紧“廉洁自律、勤政为民”这根弦,警钟长鸣。

(三)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作用和监督检查作用。纪检监察部门要当好党委(组)的参谋和助手,加大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和反腐败抓源头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

(四)积极推行行务公开,不断扩大行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改进行务公开的方式,进一步规范权力运作,对重要决策事项通过行务会、职代会、职工大会、局域网、简报、墙报等形式公之于众,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促进机关工作廉洁高效运行。

(五)加强“双向”监督,“还权于民”。进一步加强“双向”监督。一方面要广泛宣传教育,及时调动和正确引导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抓好“还权于民”的工作,结合各单位实际,积极开展一些操作性较强的活动,如不定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作风整顿回头看、下级评上级、群众评领导、大家评述廉等,使党员广泛接受党内外的监督,形成人民群众监督的“绿色通道”和快速处理机制,提高党内监督的实效性。

五、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方面。

(一)建立科学政治理论学习导向。进一步深入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加强和改进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改变原来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说的多做的少,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缺乏吸引力;道理说的多,深入人心少,思想政治工作效果不明显;行政命令多,方法简单粗暴,思想政治工作耐心细致不够;管理人员措施不到位,凭老经验,老思路做事,思想政治工作缺乏创新,难以顺应时代的潮流。

合理化建议范文6

(一)组织管理不到位。一是未建立合同管理制度。主要表现在:未明确合同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未建立会计财务部门与合同承办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和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机制,也没有对合同起草、审核、签订、执行、监督等全过程控制;二是未设置具体的合同管理岗位及人员职责,未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和合同管理档案,合同分散在内部各主办部门管理,保管又分散在各经办人手中;三是合同印章使用不规范。如有些单位对签订合同使用的印章类型未作统一规定,对外签订合同有的使用单位行政公章、有的使用合同专用章,有的使用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办公室公章等;四是基层央行普遍未设立专职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二)合同订立及审核环节管理不到位。1.合同条款约定不完整。一是未明确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条件、违约责任、验收日期、验收方法等内容;二是未明确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合同终止条件,少数装修改造工程合同没有对工期作出规定,也未约定款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收取质保金等内容;三是少数合同缺少关键条款,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某单位分别与两家公司签订办公楼窗户改造安装合同和空调维修保养合同,两份合同中均未明确安装(维修)人员的安全事故责任。2.合同签订存在瑕疵。一是未对合同主体资质进行考察,部分协议供货单位未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二是少数合同没有法人代表签字(用签章代替);三是有些存在招标公示期未到即签订合同,或存在履约时间早于合同签订时间的现象;四是合同签订主体不合规。主要表现为:签订合同的主体为基层央行内设部门,由部门负责人(未经授权)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3.合同审核把关不严。一是有些签订的合同未经法律部门审核,或存在先签订合同后经法律部门审核的现象;二是少数合同虽经法律部门审核,但仍出现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现象。如某单位与某基建项目管理公司签订《建设合同招标合同》,约定招标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而招标文件中则确定由招标人支付服务费;三是法律部门审核意见未得到重视。主要表现在:少数基层央行对法律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基本不予以采纳,且未见理由。4.长期合作对象合同签订期限待规范。如基层央行与电信、联通等网络运营商存在长期租赁的关系,有些基层央行为减少合同签订的次数,一般签订的网络租赁合同约定期限都是几年以上,合同期限过长,在网络资费不断下调的趋势下,基层央行的利益保护会受到限制,承担的合同风险会相应上升。(三)合同履行和监控不到位。1.合同变更不规范。一是少数合同重要内容变更未签订补充协议。如某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事项包括办公楼保洁、保安、收发管理、绿化管理,但在合同履行期内,服务内容增加了老干部活动室、食堂等保洁工作,而又未签订补充协议;二是合同变更未经双方确认。如某单位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岗位数量由5个改变为4个,变更合同上仅有某物业公司一人签字(加指印),未见用工方即某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字。2.合同履行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一是未追究违约责任。如某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日期为2016年9月4日,而实际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竣工延期了54天,未见三方确认同意的工程延期说明,也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违约责任;二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验收,或验收手续不完善;三是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或未按规定留存质量保证金等。3.合同后续的跟踪不到位。目前,基层央行普遍更注重对合同的事前审核,对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合同风险责任的追究等方面关注不够,对合同的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缺位,未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无法保证合同签订后的实施效果达到预期目的,同时也无法确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问题,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利益。

二、基层央行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基层央行的上级管理部门还没有建立一套统一全面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基层央行在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相关制度时,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缺乏上级行系统部署和顶层设计的制度进行统一指导和规范,导致基层央行合同管理工作缺少制度规范,存在着一定的制度性风险。如: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因缺乏上级行的政策指导,基层央行对做好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检查机制,也没有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影响合同履行效果。(二)合同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首先,合同签订部门及经办人员对自身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认识不足,认为合同管理应该是法律事务部门或集中采购部门的事情,所以在合同起草、谈判等关键环节还存在把关不认真、核心条款审读不仔细,致使条款内容不完整、必备要素缺失、合同后续管理松懈等;其次,基层央行法律事务部门多为兼职人员,日常事务较多,加之合同标的金额较小、合同对象较为固定,受惯有的工作习惯和“熟人”思想的影响,审核合同时容易产生麻痹思想,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难免出现一些合同虽经法律部门审核但仍存在瑕疵的现象。(三)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基层央行合同管理人员多为事权部门综合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知识,但却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且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不能满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给合同管理带来风险隐患。还有部分合同管理人员风险意识淡薄,只注重合同起草,忽视合同签订、审核、执行等过程控制以及合同档案管理,导致了无授权签订合同、合同条款约定不完整、法律部门意见未采纳等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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