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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品范文1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工作,保证进口药品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海关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的进口备案、报关、口岸检验以及进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药品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的过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备案,是指进口单位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口岸检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口岸药品检验所)对抵达口岸的进口药品依法实施的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进口药品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进口药品批件》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第六条 进口单位持《进口药品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凭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进口药品的报关验放手续。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海关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修订、公布进口药品目录。
第二章 进口备案
第八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进口备案工作。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进口备案工作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受理进口备案申请,审查进口备案资料;
(二)办理进口备案或者不予进口备案的有关事项;
(三)联系海关办理与进口备案有关的事项;
(四)通知口岸药品检验所对进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
(五)对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监督处理;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报验单位应当是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独立法人。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下列情形的进口药品,必须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后,方可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进口备案: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签订购货合同时,货物到岸地应当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选择。其中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必须经由国家特别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
第十二条 进口备案,应当向货物到岸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负责本口岸药品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办理进口备案,报验单位应当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还应当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所进口品种的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复印件;
(二)报验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原产地证明复印件;
(四)购货合同复印件;
(五)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六)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七)药品说明书及包装、标签的式样(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除外);
(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产检定记录摘要及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批签发证明原件;
(九)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应当提交最近一次《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药品生产企业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的进口备案,第(二)项资料应当提交其《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及相关资料后,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审查:
(一)逐项核查所报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二)查验《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真实性;
(三)审查无误后,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交还报验单位,并于当日办结进口备案的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应当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份,同时向海关发出《进口药品抽样通知书》。有关口岸药品检验进入海关监管场所抽样的管理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口岸药品检验所按照《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规定的抽样地点,抽取检验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检验符合标准规定的,准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不符合标准规定的,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准予进口备案,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同时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份。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全部资料无误后,应当只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一份,无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规定的抽样地点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不予进口备案,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发放《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
(一)不能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进口药品批件》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原件的;
(二)办理进口备案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准许证》已超过有效期的;
(三)办理进口备案时,药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满12个月的。(对于药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个月的,进口备案时,其有效期限应当不低于6个月);
(四)原产地证明所标示的实际生产地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的产地不符的,或者区域性国际组织出具的原产地证明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规定产地的;
(五)进口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
(六)到岸品种的包装、标签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不符的;
(七)药品制剂无中文说明书或者中文说明书与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的;
(八)未在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组织进口的,或者货物到岸地不属于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范围的;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未提供有效的生产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文件的;
(十)伪造、变造有关文件和票据的;
(十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已被撤销的;
(十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的;
(十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的药品,口岸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十八条 对不予进口备案的进口药品,进口单位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海关移交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处理。
第十九条 进口临床急需药品、捐赠药品、新药研究和药品注册所需样品或者对照药品等,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进口药品批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第三章 口岸检验
第二十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进口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的需要确定。口岸药品检验所的职责包括:
(一)对到岸货物实施现场核验;
(二)核查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
(三)按照规定进行抽样;
(四)对进口药品实施口岸检验;
(五)对有异议的检验结果进行复验;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进口药品口岸检验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口岸检验所需标准品、对照品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审核、标定。
第二十二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按照《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载明的注册标准对进口药品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接到《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与进口单位联系,到规定的存货地点按照《进口药品抽样规定》进行现场抽样。
进口单位应当在抽样前,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
对需进入海关监管区抽样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同时与海关联系抽样事宜,并征得海关同意。抽样时,进口单位和海关的人员应当同时在场。
第二十四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现场抽样时,应当注意核查进口品种的实际到货情况,做好抽样记录并填写《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抽样完成后,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在进口单位持有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原件上注明已抽样的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
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抽样完成后,应当在《进口准许证》原件上注明已抽样的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五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不予抽样:
(一)未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书和原产地证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与申报进口备案时的复印件不符的;
(二)装运唛头与单证不符的;
(三)进口药品批号或者数量与单证不符的;
(四)进口药品包装及标签与单证不符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对不予抽样的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在2日内,将《进口药品抽样记录单》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及时对所抽取的样品进行检验,并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特殊品种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检验时,可以适当延长检验期限,并通知进口单位和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应当明确标有符合标准规定或者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结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口岸检验符合标准规定,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同时发放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
第二十七条 对检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将《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送交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进口单位。
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品,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将《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及时发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检验所,同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二十八条 进口药品的检验样品应当保存至有效期满。不易贮存的留样,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保存时间。索赔或者退货检品的留样应当保存至该案完结时。超过保存期的留样,由口岸药品检验所予以处理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进口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口岸药品检验所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复验。生物制品的复验直接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申请。
口岸药品检验所在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自受理复验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通知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药品检验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但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以外的药品,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将全部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所在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及时采取对全部药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二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通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三条 药品进口备案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由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管理法》以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采购进口药品时,供货单位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
(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时提供口岸药品检验所核发的批签发证明复印件。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当同时提供其《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进口准许证》复印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均需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第三十五条 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口岸药品检验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进口备案资料和口岸检验资料的管理制度,并对进口单位的呈报资料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有关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口岸药品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资格。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海关有关规定的,海关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单位,包括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和报验单位。
经营单位,是指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
收货单位,是指购货合同和货运发票中载明的收货人或者货主。
报验单位,是指该批进口药品的实际货主或者境内经销商,并具体负责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手续。
收货单位和报验单位可以为同一单位。
第三十九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药品,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海关按有关规定实施监管;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出库或出区进入国内的药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手续。
经批准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料药、药材,免予办理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等进口手续,其原料药及制成品禁止转为内销。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口的,移交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海关予以核销。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的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条 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原料药,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 药材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进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凭《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规办理《进口准许证》。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是指供临床使用的品种,科研、教学、兽用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口,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5月1日实施的《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进口药品范文2
据海关统计,2004年1~12月,我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额为221.02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6.24%。其中,进口额为101.30亿美元,同比增长23.84%:出口额为119.72亿美元,同比增长28.34%。出口增幅高于进口增幅4.5个百分点,进口额和出口额双双突破百亿美元大关:进出口额相抵,实现贸易顺差18.42亿美元。在医药保健品进出口中,西药及医疗器械类商品进出口额为211.52亿美元,同比增长26.78%:出口额为112.47亿美元,同比增长29.10%:进口额为99.04亿美元,同比增长24.24%:贸易顺差额达13.43亿美元。西药及医疗器械类商品进出口总额、进口额、出口额在医药保健品中的比重分别为96.70%、97.77%、93.95%。
西药原料药仍是出口支柱,医疗器械、农药紧随其后
我国是西药原料药的生产和出口大国,长期以来西药原料药一直是医药行业的出口支柱,2004年也不例外。2004年全年西药原料药进出口总额为111.03亿美元,同比增长25.66%。其中,进口额为49.07亿美元,同比增长29.38%:出口额为61.96亿美元,同比增长22.86%:贸易顺差达12.89亿美元。西药原料药进出口总额、进口额、出口额在医药保健品中的比重分别为50.23%、48.44%和51.75%。
医疗器械是医药保健品类商品中第二大进出口商品。去年全年医疗器械进出口总额为60.60亿美元,同比增长28.31%。其中,进口额为32.83亿美元,同比增长22.98%:出口额为27.77亿美元,同比增长35.25%:贸易逆差为5.06亿美元。进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在医药保健品中的比重分别为27.42%、32.41%、23.20%。贸易呈逆差说明我国在医疗器械领域国际竞争力较弱。
农药是医药保健品类商品中第三大进出口商品。去年全年农药进出口总额为13.47亿美元,同比增长53.20%。其中,进口1.47亿美元,同比增长9.31%:出口12.01亿美元,同比增长61.08%:贸易顺差达10.55亿美元。进出口额、进口额、出口额在医药保健品的比重分别6.10%、1.45%、10.03%。需要指出的是,农药出口大幅增长的直接原因是,国家为鼓励农药出口,调整了农药出口退税政策,农药出口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实行“新账不欠、老账要还”的退税原则,加快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调动了农药企业出口的积极性。
西成药、生化药、医用敷料继续保持增长
我国西成药绝大部分是仿制药,出口没有优势。去年全年西成药进出口总额15.77亿美元,同比增长15.27%。其中,进口额为12.67亿美元,同比增长13.40:出口额为3.09亿美元,同比增长23.62%:贸易逆差9.58亿美元。受半合抗原料价格起伏影响,含有头孢三嗪的药品、含有先锋霉素的药品、含有氨苄青霉素的药品、青霉素V制剂、含有头孢噻肟的药品出口价格持续攀升。
生化药是我国有独特优势的医药类商品。去年全年生化药进出口总额为5.76亿美元,同比增长16.15%。其中,进口额为2.59亿美元,同比增长11.06%:出口额为3.17亿美元,同比增长20.67%:贸易顺差0.58亿美元。
医用敷料也是我国具有竞争优势的商品。去年全年医用敷料进出口总额为4.89亿美元,同比增长27.82%。其中,进口额为0.42亿美元,同比增长65.44%:出口额为4.47亿美元,同比增长25.14%:贸易顺差4.05亿美元。
两大战略品种一喜一忧
维生素C和青霉素工业盐是我国原料药的两大战略品种,是我国原料药出口的骄傲。在国际竞争中,维生素C已经取得决定性胜利,青霉素则还有待在行业整合和技术革命方面突破重围。
维生素C去年全年出口量为6.71万吨,同比增长25.02%:出口金额为3.11亿美元,同比下降了4.76%。维生素C的出口价格下滑趋势明显,出口平均单价已由6.10美元/公斤下降到4.64美元/公斤,同比下降了23.93%。据分析,此次维生素C价格下滑属于理性回归。由于前些年日本武田公司和瑞士罗氏公司先后退出维生素C领域,市场出现了短缺,维生素C价格从2002年5月份以后一路攀升,至2003年4月涨至12美元,此后因为原罗氏公司在美国的工厂复产,价格在6~8月三个月内又迅速下滑至4美元以下,9月底以后,市场突然出现货紧价扬的局面,据说是因为罗氏公司向DSM公司交接时没有现货造成的。到了2004年12月,维生素C价格又升至9.5美元左右。2004年,受国内企业扩产和中间商压价影响,维生素价格开始回归。一年来,维生素的价格未出现预想的“雪崩”,而是成功地实现了从“危险”的高位平稳回归至合理的水平。
青霉素工业盐2004年出口量为1.04万吨,同比下降了2.80%,出口金额为0.99亿美元,同比(1.41亿美元)下降了29.79%。平均价格6.00美元/十亿单位,同比(8.30美元)下降了27.71%。由于中国青霉素工业盐的低价冲击,导致印度于8月停止青霉素类和6-APA的进口许可审批。后虽恢复审批,但据可靠消息,印度有关当局已经接到该国青霉素生产商协会的申请,要求对来自中国的青霉素工业盐进行反倾销调查,根据以往经验,印度有关当局接到申请一般都会予以批准。值得注意的是,还有比反倾销更加严重的威胁,反倾销只会在一段时间内造成影响,而荷兰DSM公司宣布采用酶法技术生产7-ADCA则可能从根本上否定青霉素工业盐存在的合理性,届时我国作为世界青霉素工业盐第一产销大国将受到致命打击。
三大贸易伙伴表现迥异
从出口市场看,去年全年我国西药及医疗器械类商品与三大贸易伙伴的进出口额相抵,与第一大贸易伙伴美国的顺差额为0.94亿美元,同比增长67.86%:与第二大伙伴日本的贸易逆差额达6.20亿美元,比2003年的逆差额高出1.92亿美元,逆差有逐年扩大的趋势:与第三大伙伴德国的贸易逆差额为3.40亿美元,比2003年减少200万美元。造成我国对日本和德国贸易出现逆差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出口商品结构不同,我国以原料性低附加值产品出口为主,日本、德国则以药品及医疗器械等高附加值产品出口为主。我国对外贸易出现逆差的国家(地区)还有韩国、英国、法国、俄罗斯、马来西亚以及中国台湾省。
进口药品范文3
在工业产品方面,我国十大进口产品分别是:集成电路、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仪器、仪表、初级形状材料、显示面板、计算机及其零部件、飞机及航空器、电子元器件、医疗产品及器械、钢材。
而在农业产品方面,我国十大进口产品分别是:牛肉、大豆、玉米、植物油、大米,棉花、冷冻禽、小麦、猪肉、植物油。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之一,主要粮食是可以做到自给自足的。但在某些农产品方面,还是需要进口的。目前我国进口量最大的农作品是大豆,数据显示,我国每年需要进口大豆近9000万吨,是世界上最大的大豆消费国和进口国。
(来源:文章屋网 )
进口药品范文4
粮食产量:稳定在1000亿斤以上
去年,我省在大灾之年仍获丰收,粮食总产量达到1078亿斤,连续6年创新高,农民增收形势好于预期,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7.5%。这些成绩离不开我省实施的保夏粮和秋粮丰收行动计划。
今年,我省制定的农业农村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全年粮食产量稳定在1000亿斤以上,力争稳中有增;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5000元;第一产业增加值增长3.5%;全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00万人以上,城镇化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规模以上食品工业增加值在1300亿元以上。
农业生产:种植面积1.4亿亩以上
为推动农业发展,我省将完善农业配套设施。今年,我省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开工建设沁河河口村水库主体工程、淮干出山店水库前期工程、蛟停湖滞洪区安全建设和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除涝工程。重点做好全省38处大型灌区及重点中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工作,加快末级渠系等田间工程建设,完成27个县的小型农田水利示范区建设任务。
为确保2010年粮食稳产保收行动计划,《意见》要求,今年,我省粮食种植面积要稳定在1.4亿亩以上,并推动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我省将实施5000万亩中低产田改造规划,有计划分片推进中低产田改造。今年,我省以粮食生产核心区规划的95个县和亚洲银行项目县为重点,改造中低产田130万亩。
科技将被广泛应用到农业中。我省今年将培育主要农作物新品种50个以上;推进农业机械化,力争玉米机收率达到40%,使水稻机械插秧面积明显增加;筹建省级农机科技推广中心基地,扶持发展1000个农机专业合作社。
农村民生:让100万贫困人口脱贫
农村的民生工作也是今年的工作重点。我省将继续实施“阳光工程”、“雨露计划”和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计划,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今年,我省要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100万人以上。
在农村卫生事业方面,我省要完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改造30所县级医院、100所乡镇中心卫生院,完成1万个行政村卫生室建设;实施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免费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招聘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免费轮训一批注册乡村医生。
在农村教育文化方面,将落实以公办学校为主、以输入地为主解决好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的政策,新建、改扩建城镇中小学校200所。
进口药品范文5
为了解决TRIPS协议下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2003年8月30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总理事会通过了临时性的《关于执行〈TRIPS与公共健康宣言〉第6段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05年12月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总理事会又通过了《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简称《议定书》)。《决定》和《议定书》共同的核心内容是:允许WTO成员为了向“有资格进口的成员”出口药品的目的而授予专利强制许可,突破了《TRIPS协定》关于强制许可的使用应主要供应国内市场的规定,这有利于进口成员国在解决公共健康危机时大大降低用药成本,有利于更迅速和有效地控制、缓解公共健康危机。《议定书》将在三分之二的成员接受后生效,现已有31个WTO成员通过了《议定书》。虽然《议定书》目前尚未生效,但根据2003年的临时决定,WTO成员已经可以利用《议定书》中的权利实施药品强制许可并出口,从WTO方面来说已经无法律障碍。近期,卢旺达从加拿大进口抗艾滋病仿制药就是享受《议定书》中新权利的第一个案例。
非洲是遭受艾滋病侵害最严重的地区,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与世界卫生组织联合的《2007年全球艾滋病流行状况更新报告》显示:2007年非洲新增艾滋病毒感染者数量为170万,与2001年相比出现显著下降,但非洲仍然深受艾滋病影响。目前非洲大约有2250万感染者,占全球的68%,其中撒哈拉沙漠以南地区更加严重,该区域的人口占世界人口的11%,但是60%的人感染了艾滋病毒 。卢旺达是非洲艾滋病肆虐的地区之一,卢旺达800多万人口中有25万人感染了艾滋病毒,其中近十分之一年龄在15岁以下,此外该国还有16万艾滋遗孤。2007年7月17日,卢旺达常驻WTO代表团应卢国内艾滋病防治研究中心(Centre for the Treatment & Research on AIDS (TRAC))的要求,向TRIPS理事会提交通报文件(WTO文件号为IP/N/9/RWA/1),称其将援引2003年《决定》。通报称,根据卢政府对目前公共健康状况的评估,按照《决定》第2(a) 条规定,其拟在2007年至2009年自加拿大Apotex公司进口26万剂治疗艾滋病的药物TriAvir。由于卢政府目前难以预计其在公共健康方面的具体需求,因此将保留进一步调整进口数量的权利。卢在通报中还重申其根据2001年《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第7段享受关于知识产权保护过渡期的权利,表示目前尚未在其境内对有关产品提供专利保护。
TriAvir在Apotex药厂称为Apo-TriAvir,是由Apotex药厂研制和生产的,由三种成分Zidovudine、Lamivudine和Nevirapine组成。前二种的专利属于英国葛兰素史克(Glaxo Smith Klein;GSK)药厂,第三种则由德国百灵佳药厂(Boehringer Ingelehim)拥有专利。葛兰素史克于2007年8月初即新闻稿表示,只要Apotex对卢旺达供货是基于非营利,它同意就其部分放弃专利权。百灵佳则在2007年10月1日声明支持加拿大政府的授权决定。
在卢旺达提出申请之前,加拿大为执行2003年8月30日总理事会通过的《关于执行多哈〈关于〈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宣言〉第6段的决定》,对国内的《专利法》(Patent Act) 和《食品药品法》(Food and Drugs Act) 都进行了修改,修改的法案已于2005年5月14日生效。根据加拿大《专利法》和《食品药品法》,加拿大专利委员会可以颁发生产和出口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以向“有资格的进口成员”出口该强制许可药品。修改的《专利法》对“有资格的进口成员”及“药品”都做了规定。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加拿大所规定的“有资格进口成员”不限于WTO成员,也包括非WTO成员。其中非WTO成员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可以自动援用进口强制许可药品的权利,非WTO成员中的发展中国家如果要援用该机制,则必须提出申请且符合经合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中确定的可以享受官方发展援助的条件。进口成员方要向加拿大进口强制许可药品,必须先公布想要进口药品的名称、数量,如果该产品在其国内受到专利权的保护,必须说明该药品即将或已经获得进口强制许可的情况。除非是最不发达国家进口方,其他进口成员必须声明其没有生产该种药品的能力。《专利法》中的“药品”主要是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必需药品(Essential Medicine),但这些药品名单将根据发展中国家公共健康状况的需求进行增补。根据加拿大药品强制许可申请程序,药品生产商先要向加拿大专利委员会(Canada’s Commissioner of Patent)申请生产和出口的强制许可。申请必须标明需授权强制许可药品的名称、药品专利的保护情况、生产的数量、出口方及进口方。根据TRIPS协议第31(b) 款规定,申请中必须包括一个声明:即经过合理时间(加拿大《专利法》规定为30日)努力,申请者未获得专利所有权人的自愿许可。该声明还应附上进口国向WTO提交的进口药品意愿的通报及该药品在进口方所受专利保护的状况。
按照加拿大《专利法》程序要求,2007年9月4日,Apotex公司向加拿大政府专利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强制许可的申请,加拿大专利委员会的药品获取机构CAMR(Canada’s Access to Medicine Regime)按照《专利法》(IP/N/10/CAN/1)审查了Apotex公司的申请。Apotex公司生产的TriAvir属于加拿大《食品药品法案》中列出的有权准予强制许可的药品,且该药品是用于治疗艾滋病之目的出口到WTO成员中最不发达国家。9月19日,专利委员会向Apotex公司颁布了生产和出口TriAvir的强制许可(详见加拿大向WTO的通报文件:IP/N/10/CAN/1)。该许可允许生产该药品数量为1560万片,许可有效期为两年。2007年10月4日,加拿大常驻WTO代表团向TRIPS理事会通报了已针对卢旺达的需求授权生产并出口强制许可药品,并通报了强制许可涉及的数量和条件。根据2003年《决定》的第2(b)(iii)、2(c) ,加拿大还通报了公布产品数量和显著特征的网址:/apotriavir/abouttriavir.asp.。
卢旺达是首个援引该《决定》进口仿制药的WTO成员,这一行动对于卢旺达的公共健康问题的解决意义重大。中国、欧盟等均在WTO知识产权理事会例会上表达了对卢旺达政府积极运用《决定》中的权利解决国内公共健康问题的肯定。卢旺达提出的申请及加拿大政府的积极回应对于2003年《决定》下的体制的应用都是一个很好的尝试,为其他国家树立了良好的典范。
进口药品范文6
大众医学:什么是进口药?什么是国产仿制药?
钱剑安:进口药包括专利药和原研药。通常,专利药是指在专利保护期内的进口药,原研药是指过了专利保护期的进口药。这两种药,包括在我国由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药,均可以通称为进口药。国产仿制药是指过了专利保护期,由我国制药企业仿制、主要成分与进口药一样的药。目前在我国,进口药的定价远远高于我国《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规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同样成分的进口药与国产仿制药价格相差悬殊。
大众医学:进口药与国产仿制药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钱剑安:一个成功用于临床的药物,如专利药或原研药,通常要经过动物实验,I期、Ⅱ期、Ⅲ期的临床实验研究,要花费数年甚至十余年的时间及大量的资金,要经过数千例甚至上万例循证医学的研究,才能决定该药对某些疾病的疗效,以及可能的副作用,最后得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而国产仿制药一般不经历上述的临床研究过程,更缺乏数千例甚至上万例的循证医学研究。
大众医学:同样成分的进口药与国产仿制药,临床疗效一样吗?
钹剑安:虽然我国的药品生产都经过严格的GMP认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药品质量完全可以达到临床治疗的要求,但事实上,判断一个药物对某些疾病的疗效,不仅仅要看是否有GMP认证,或是否已获得“国药准字”号的批件,而主要是看循证医学的研究。遗憾的是,大多数药厂提供不出国产仿制药的循证医学研究依据。所以,笼统地评价进口药与国产仿制药是否有一样的疗效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要具体事例具体分析。
大众医学:可以举几个例子具体说说吗?
钱剑安:下列事例可供分析参考青霉素在国外不需做皮试,而我国生产的青霉素是一定要做皮试的,且还偶有做了皮试阴性,肌注却还有发生过敏性休克的病例。有一位患者因肺栓塞,用国产抗凝药华法林疗效不佳,改用芬兰生产的华法林,迅速取得较好疗效。医生发现,阵发性房颤患者在服用国产氨碘酮后,房颤仍频发,而改服法国原装生产的可达龙,阵发性房颤几乎不发。可见,虽然进口药与仿制药的主要成分相同,但并不能说明两者的疗效总是一样的。
大众医学:是否可以理解为“同样成分的药,进口药比国产仿制药疗效更好”?
钱剑安:虽然国产仿制药在生产条件、原辅材料、工艺设备、技术水平、质量管理等与进口药有一定差别,但是,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进口药肯定比国产仿制药疗效更好。以降压药氨氯地平为例,该药最早由美国辉瑞制药公司研制,商品名为络活喜,过专利保护期后,我国制药企业开始仿制,如压氏达、安内真、蓝迪等。2008年,在美国按美国标准进行生物等效试验,证明压氏达与络活喜完全等效,具有同样的疗效和安全性。如今我国正在进行安内真研究(高血压综合防治研究),全国有180个中心参加,已入选13000个病例。中期研究结果表明,安内真降压疗效很好。我们期待它的最终结果,这是我国自己的循证医学研究。
需要强调的是,生物有效性并不完全等同临床疗效。我国有学者研究原研药氨氯地平(络活喜)与国产仿制药氨氯地平在不同介质中溶出度的对比,发现国产仿制药的溶出度显著低于原研药。因此,不能将原研药(络活喜)在降压疗效及减少心脑血管事件方面的优势,简单地类推到国产仿制药上。
大众医学:老百姓都认为“一分价钱一分货”,选择价格贵的进口药,疗效肯定好些,你怎样看待这个问题?
钱剑安:我国发改委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规定进口药与国产仿制药的差价不超过30%。自2004年以来,国家几次下调药品价格,国产仿制药普遍下降60%以上,而外资企业的专利药或原研药只降了20%~25%。所以,如今专利药或原研药与国产仿制药价格差别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