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证明范例6篇

进口证明

进口证明范文1

纸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证明联丢失的补办

进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在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一般为1年)内,原签发海关可直接从报关单结关库中调用原报关单予以打印补发,并在补发的报关单左上角批注“补办”字样,同时加盖“验讫章”。

对超出海关报关单电子数据存储期限,但自进出口之日起未超过3年的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单位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联)报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外汇局根据进出口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审核进出口单位提供的有关凭证和商业单据,核实该笔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核销后,在“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外汇局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或“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进出口单位持外汇局签署意见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查阅核实存档报关单后,情况正常的加盖“验讫章”,一联归档,一联退进出口单位办理收付汇及核销手续,不需再补办报关单证明联。

进出口单位凭补办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办理收付汇及核销,与凭普通正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收付汇、核销的手续相同。

进口证明范文2

新《办法》和旧《细则》相比有哪些不同?

制定依据不同

新《办法》的制定依据是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自2002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2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26号)和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令【2001】10号 )。

旧《细则》制定依据是《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及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管辖范围不同

新《办法》明确说明“本办法适用于将列入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含相应的旧机电产品,下同)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明确了该办法既适用于列入进口自动许可的新机电产品,也包含相应的旧机电产品。而且,其中对进口单位进口旧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时应提供什么样的材料都作了详细规定,对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须凭什么样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也作了单独说明。

而旧《细则》仅说明“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更注重申请单位的合法资质以及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因素

这一点在“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应当提供什么材料”上体现得最为明显。新《办法》规定,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除了提供“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口订货合同”以外,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2、投资项目下进口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3、属于授权经营的,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5、属于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7、属于采用国家招标方式采购的,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旧《细则》仅规定了第2和第7项。

对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方面做了些微调整

一方面,新《办法》删除了旧细则中关于进口“棉纺设备、彩色复印设备、密码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符合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也取消了“申请进口单位应当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

另一方面,新《办法》规定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进口电子游戏机产品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还有“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应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明确了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新旧机电产品的不同海关通关手续

新《办法》规定: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即非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凭《进口自动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凭《进口自动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注有“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自动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同

旧《细则》规定,“《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某些制造周期的设备可延长一年。”“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对《自动进口许可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延期手续,《自动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

而新《办法》则规定“《进口自动许可证》在公历年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对交货期较长的产品,在有效期内需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进口自动许可证》到原签发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对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需要和无需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的情形规定更清晰、更详细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国内销售或加工后国内销售的,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数额之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的,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新机电产品的,无需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对于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

进口的作价设备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已满但设备不再由原单位使用的,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无需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对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

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需要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供区内(场所内)企业使用和供区内(场所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转出区外(场所外)的,无需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其他需要申请的情形

一般贸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内销料件)、易货贸易、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的;

无偿援助、捐赠或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的;

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的;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其他无需申请的情形

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进口证明范文3

进口货物享受优惠税率的基本条件

进口货物必须符合《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并遵守直接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原产国应为新西兰。

直接运输

“直接运输”指原产于新西兰的货物,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新西兰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第三方运抵我国的新西兰货物,不论在运输途中是否在第三方境内转换运输工具或者暂时储存(停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也应视为“直接运输”:未进入第三方境内进行贸易或者消费;货物运输途经第三方境内时,未经除装卸或其他为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原产地证书的基本要求

新西兰原产地证书应由新西兰授权机构签发,并加盖“正本”字样和签证机构印章;必须符合规定格式并以英文填制、含有包括新西兰通知中国海关的印章样本等内容的安全特征、编号不重复、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应当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并且仅对应一份《进口报关单》;必须注明确定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原产地证书如需更正,其更正内容须有更正人员加以签注。

进口货物申报

货物申报进口时,需提交的单据包括报关单、原产地证书正本或原产地声明(货物完税价格总值不超过1000美元,或行政裁定确认货物原产地为新西兰时提供)、补充申报(未提交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情况下)、商品发票正本、装箱单及其相关运输单证。

如货物经第三方转运,则还需提交在新西兰境内签发的联运提单、货物的商业发票正本、第三方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能够证明其符合直运规则的相关文件。

补充申报

如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未能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原产地声明或者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但进口货物是按新西兰原产货物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的,该货物可以先凭保放行,如在一年内补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原产地声明或者符合海关要求的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可以申请退还保证金。

《协定》实施一年内的特殊情况

自《协定》实施起一年内,进口人即使未在进口时向海关补充申报,也可凭有效原产地声明、其他原产地证明文件及海关要求提供的与货物进口相关的其他文件申请退税。

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

《协定》第三章“货物贸易”就4类共11个税则号列的农产品规定了特殊保障措施。海关按照“先接受申报,先适用协定税率”的原则确定有关农产品进口适用的关税税率。当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超过《协定》规定的触发水平时,海关总署即对外实施特殊保障措施公告,并按最惠国税率对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征收税款。对于在途农产品的适用税率问题,具体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

羊毛毛条国别关税配额

申报进口《协定》规定实施国别关税配额的相关羊毛、毛条产品时,进口人必须向海关同时递交原产地证明文件和注明“新西兰羊毛、毛条国别配额”字样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出口货物申报

《协定》项下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向海关提交《协定》项下电子格式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证书正本的复印件。

不予适用协定税率的情况:

1 货物原产地与规定不符;

2 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声明未正确填写,或者原产地证书所用的安全特征与海关备案资料不一致;

3 原产地证书与其他单证不符;

4 原产地证书所列货物信息与实际货物不符;

5 新方对中国海关核查请求未有回复;

6 新西兰未将相关授权机构的名称、授权机构使用的相关表格和文件所用的安全特征或者上述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中国海关;

7 进口人有规避原产地规则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嫌疑。

海关决定不予适用协定税率时,应向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人出具《进口货物不予适用协定税率告知书》。

报关单的填制要求

《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均应按照以下要求填报:

1 由于《协定》项下货物未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报关单“备案号”栏不填写原产地证书编号,而在“随附单证”栏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和编号。

进口证明范文4

行政复议情况

天盛公司对A海关认定其申报不实并无异议,但不服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于是向A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天盛公司在《复议申请书》中称,该公司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情况不符确实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但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货物税率并无差异,且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并非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该公司申报不实的行为既未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也不影响许可证件管理。根据《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行为应按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定性,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而A海关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其所作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处罚畸重,应予纠正。天盛公司请求复议机关撤销A海关所作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该海关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本案涉案货物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自动进口许可证是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须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申领的许可证件,该类证件属于《处罚条例》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许可证件”范畴,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涉及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该申报不实行为应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处置。本案中,申请人天盛公司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申报为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被申请人A海关根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所作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并无不当。2006年6月3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A海关对天盛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申报不实行为的处理问题。所谓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是指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进口货物,该类货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国家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须凭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及相关入世承诺的逐步兑现,越来越多的原进口许可证或配额证管理的商品转为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前,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已达2000余种,涵盖了众多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敏感商品,例如汽车、钢材、原油等,上述商品已成为当前海关监管工作的重点之一。近年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所涉走私违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在通关环节,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申报不实的情形时有发生。现行《处罚条例》对涉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但由于许多进出口经营单位对上述规定缺乏正确理解和认识,既不能正确对待海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也不能采取适当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给海关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对企业自身权益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是否属于《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许可证件”?

进出口许可制度是国家贸易管制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国家根据本国民族工业发展状况和国内市场的需求情况以及其他政策因素,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一类商品的进出口实行限制的制度。

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凡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进口机电产品、化工产品、进出口金银产品、精神药物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必须交验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处罚条例》专门明确了“许可证件”的含义。根据《处罚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许可证件”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事先申请并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予进口或出口的证明文件。《处罚条例》所规定的“许可证件”并不仅限于国家实行配额或其他限制性管理措施的限制进出口货物所需的证明文件,凡是需要经过当事人事前申领并由国家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进出口证明文件都属于“许可证件”范畴。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是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须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申领的证明证件。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完全符合《处罚条例》关于“许可证件”的特征描述,属于《处罚条例》所规定的进出口许可证件范畴。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申报不实海关如何处理?

这里所说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申报不实是指进口货物经营单位在办理报关业务过程中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申报为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行为(即前文案例所述天盛公司的涉案行为)。

近年来,随着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种类的不断增加,该类违法行为在海关执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与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不同,上述违法行为同时构成《处罚条例》所规定的两类违法情形:一是当事人实际进口货物为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但其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有关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构成《处罚条例》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无证进口”行为;二是当事人实际进口货物与申报情况不符(将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申报为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构成《处罚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对于上述违法情形的处理问题,《处罚条例》分别作出了相应规定。执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的“无证进口”行为,海关依据《处罚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案货物作出不予放行决定(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涉案货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货物,海关在不予放行有关货物的同时,还要对当事人科处货物价值30%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的“申报不实”行为,因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同样属于进口许可证件,海关依据《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申报不实行为定性处理,对当事人科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在前文所述案例中,A海关正是根据《处罚条例》的上述规定,对天盛公司的申报不实行为进行定性处理的。

不予放行货物如何处理?

进出口货物因不能提交相关许可证件被海关作出不予放行的决定后,如何处理上述货物直接关系到货物所有权人或收发货人的切身利益,是进出口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需要说明的是,在海关对无证货物作不予放行处理后,有关当事人不应消极对待,而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配合海关解决问题,妥善处置货物,避免有关货物长期滞留口岸而产生巨额仓储费用或因无法结关放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有关规定,“无证进出口”当事人在此情况下有以下3种处理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积极争取补办有关许可证件,以使货物顺利通关。事实上,有些许可证件还是存在很大补办可能的,例如前文案例所涉及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当事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有关主管部门通常会核发此类证件。当事人补来许可证件的,海关将在依法办结有关手续后放行货物。

第二,如果无法补办有关许可证件,当事人亦可向海关申请退运无证货物。海关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退运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退运。

进口证明范文5

一、出口企业退税申报的电算化管理方法

我国进出口企业在退税电算化管理过程中,就是大力发展计算机快速便捷的优势,将企业相关数据录入计算机中,运用统一的管理软件,提供科学、正确的信息资料。

目前我国进出口企业的退税计算方法,原则上要求采用加权平均法,并且规定进出口企业在退税方法确定后,本年度内不能更改。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录入计算机的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也称集中录入;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退税电算化管理的要求,报经税务部门备案后,也可采取由企业录入的方式,也称分散录入。

无论进出口企业采取那种退税单证录入方式,都要进行退税申请。进出口企业必须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按照出口退税计算方式的要求,装订成册。采用集中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计算机管理软件的要求,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进货凭证申报明细表”(也称进货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也称出口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也称汇总表)。采取分散录入方式的,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出口退税申报子系统的要求,将装订成册的单证中的有关内容录入计算机,经基本申报资格检查后,生成申报退税数据,同时打印出“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并填报“汇总表”。申报表、申报退税数据必须与原始单证的内容一致。

退税部门须安排专门的人员负责接收申报退税数据和退税单证,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进行检测,发现坏盘、空盘、带病毒的磁盘等有严重问题的申报数据,不予受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据,应退回企业重新申报:

1.申报表字迹不清和错误较多的单证;

2.项目未列齐全和完整的单证;

3.商品代码填写不正确的单证;

4.逻辑关系不符或不清晰的单证。

二、出口退税单证的稽核方法

进出口企业退税单证的稽核工作是由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当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进出口企业送来的退税单证后,应根据稽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严格的稽核工作,须认真与原始单证的内容、数据进行仔细地核对,经稽核子系统核对后,由进出口企业将符合规定的单证及相关的申报退税数据送退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接到退交来的单证和数据,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再次重点稽核;

1.属于远期收汇的,企业是否提供了远期收汇的证明材料;

2.申报退税的原高税率、贵重货物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批准特许退税的商品;

3.出口货物的价格是否正常,是否有价格转移的行为;

4.出口额的增减是否正常,有无波动较大的情况。

三、出口退税单征的审核方法

国家税务部门在履行退税退库之前,还必须再一次地对企业出口退税的单证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办事,充分体现国家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精神。退税部门对出口单证的审核工作主要是从以下十个方面着手:

(一)退税部门必须对“进货申报表”、“出口申报表”、“汇总表”、申报退税数据的内容与原始凭证的内容对照审核,若对照审核中发现了问题,则应该在申报表上加以标记,填写“进货凭证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也称进货订正表)、“出口退税申报明细表录入(审核)问题记录及订正表”(也称出口订正表)。

(二)税务部门必须按照两次录入的方式将出口企业的申报表、订正表的内容录入计算机,生成正确的申报退税数据。在录入过程中如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表的原始数据错误,还必须填写“进货订正表”、“出口订正表”,并对这些数据与原始凭证核对或到企业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再次录入计算机。

(三)退税部门对申报退税数据必须利用计算机审核以下内容:

1.检测录入数据的唯一性,删除重复录入的数据;

2.审核进货凭证与专用税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等信息核对;

3.审核出口凭证及有关数据,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远期收汇证明、退还补税证明、出口货物证明等信息交叉互审;

4.当期进料加工的抵扣税额,是否从当期退税额中抵扣。

(四)退税部门必须根据当年的物价指数、外汇牌价设定出口商品的收购单价差异倍数和合理换汇成本的上下限,对超出没定范围的出口商品,退税部门应该进行重点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五)退税部门对出口退税数据录入、审核环节发现的问题,还必须作以下进一步的核实检查:

1.属于退税部门工作失误的,应填写有关表格,修改已录入的数据,给予办理退税;

2.属于出口企业申报数据错误,应在认真审核后进行调整;

3.属于海关、外汇管理、外贸主管部门等提供的电子数据有错误的,应由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并修改电子数据后,退税部门才能给予办理退税,

4.凡发现有伪造、涂改出口凭证的,要对该笔出口业务开展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退税部门在审核退税申报数据时,因下列问题出现的疑点,经认真核实后,可以人工跳过,办理退税:

1.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货物,既有自营出口货物,又有出口货物的,

2.出口退税报关单列明的出口货物如果有部分货物发生退运的,

3.出口货物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14%退税率办理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以及大宗机电产品,实际退税率与税率库中的税率不一致的,

4.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禁止出口的商品;

5.出口报关单列明的货物属于企业内部两个部门出口的,因分部门申报退税,报关单被其中一部门占用,其他部门申报退税没有报关单的;

6.采用加权平均法核算的企业,因同类商品单价差异较大,单个商品加权平均单价申报退税时,导致换汇成本过高或过低的。

(七)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退税数据,应进行重点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出口商品名称是否按主要材料、辅料、加工费等实际商品的名称填报,商品代码是否填报出口商品的代码;

2.主要材料的数量是否按加工后成品数量填写,其辅料、加工费等的数量是否填写为零;

3.计税金额、实缴税额是否按照专用缴款书内容填写;

4.退税率是否按照原材料、辅料、加工费的实际退税率填写;

5.备注栏是否填写“WT”标记。

(八)退税部门在审核出口退税时,必须将企业申报的有关凭证与专用税票电子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是属于电子数据问题,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处理:

1.对本地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税务部门进行修正后,给予办理退税,同时将修正后的数据于次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2.对其他地区上报的本地区出口企业专用税票数据,发现错误或遗漏的,应由本地区税务机关及时上报,待接到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的电子数据并与其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九)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数据进行计算机审核时,如果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调整,其调整的方法如下:

1.对出口数据申报错误的用“调整法”调整;

2.对进货数据申报错误的除用“调整法”调整以外,亦可使用“红字冲减法”、“补充登记法”调整。

(十)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商品代码与海关电子数据的商品代码不一致,退税部门应该进行认证。属于同类商品(即与海关商品代码前四位相同)且申报的退税率小于或等于电子数据商品的退税率时,可以办理退税;属于不同类商品,要经过重点落实后,方可办理退税。

四、出口退税退库方法

企业在进行退税退库工作时,最关健的是要按照退税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而退税部门主要是抓好以下工作:

(一)退税部门在对出口企业的申报退税数据审核完毕后,打印出如下资料:

1.《进货退税凭证审核未通过明细表》;

2.《增值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3.《消费税退税审核明细表》;

4.《审核基本疑点表》;

5.《退税审批表》。

(二)退税部门负责人对通过计算机审核无误的退税数据,必须在《退税审批表》“领导意见”栏中签字、盖章后,方可打印《收入退还书》。

五、出口退税的其它规定

(一)退税部门要及时录入出口企业报来的下列单证,并与出口退税其他有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能出具下列资料,

1.《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

2.《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退运补税证明》;

4.《补报关单证明》;

5.《出口货物证明》;

6.《出口转内销证明》;

7.《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证明》。

(二)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数据,在用计算机审核通过而未转入历史数据库之前,凡发生开具上述(一)项中的3、5、6款及《补报关单证明》的情况,必须对已审核的数据进行重新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税务机关必须对每季度的出口退税情况以软盘的形式向上级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海关信息出口额分类统计及预测退税表;

进口证明范文6

你所述货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三条暂时进出境货物范围。货物暂时进出境报关时,如果使用ATA单证册,由 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提交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准确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不使用ATA单证册,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需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填制报关单、《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等相关单据。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2 我是一家日资企业,应客人要求我们的货物转关到深圳物流园区,然后由他们直接发送到世界各地。如果在园区内出现的不良品该如何处理?客人想将不良品直接出到香港,再从香港经过九洲港进口进来修理后再还回去,这种方法可行吗?是不是以来料加工成品退还的方式申请?由于出口是在中山转关的,那不良品的进口是否可以在九洲海关进行?从申请到进口大概需要多长时间?需要什么特别的资料吗?是否需要提前申请?如果不行还有什么更好的办法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第十七条规定,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

1、贵公司的加工贸易成品以转关方式进入深圳物流园区后可视为成品出口。

2、该成品在园区内发现为不良品需要运往境外后再经其他口岸进境退换的,可分两步办理: 一是先采用备案制向物流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二是向加工贸易成品的原出口申报地海关(中山地区海关)申请退运,经批准后再办理成品退换的实际通关手续。申请退运请提供以下资料:《拱北海关加工贸易出口货物退运(换)进境审批表》(可向现场海关索取);检验机关出具的检验证明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退货书面证明以及买卖双方关于退货或维修的协议、来往函电等;原进出口报关单证复印件,包括原进出口报关单、进口提单或出口运单、装箱单、合同、发票;原出口货物涉及国税部门退税的,需提交国税部门出具的未退税证明或已补税证明(生产企业提交《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如因航线、航班等特殊情况需从关区内另一口岸将货物退运进出境的,另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具体说明理由;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3 我司具有进出口权,想进口锰矿,商品编码是2602000000,报关使用手册上的监管条件是AB,就是要做进口商检。除了需要做商检外,我司需不需要具备进口矿石的资格?进口锰矿需不需要配额?或者在递交进口单证资料上,除了箱单、发票、合同和报关单外,还需不需要提供其他额外的单证?

在办理进口手续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办理申报手续。锰矿砂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应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无需提交其他许可证件。

4 我想从非洲进口羚羊皮以及斑马皮,非洲国家在出口商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允许出口。我公司为一般贸易公司,在青岛口岸办理通关需要哪些特殊的通关证件?

进出口商品须先确定商品的HS编码后方能确定对应的监管证件。由于你提供的商品信息不完整,建议向现场海关提交预归类申请,详细说明商品的品名;加工方法(干、盐渍、石灰浸渍、浸酸、未鞣制、退鞣处理等);种类;状态(鲜、整张、半张等);野生请注明;规格(厚度);请注明平方英尺数/张等等信息,便于准确归类。

5 我司是一家进料加工企业,接到客户订单后,在国内购料加工。但做到一半,客人要求将余下的订单再交到境外别家生产,并要求我司国内购买的料出口至别家工厂。请问我司国内购买的物料可以什么方式出口到境外?一般贸易可以吗? 如果一般贸易可以,出口的物料要征出口关税和增值税吗? 增值税可以抵退吗?

一般贸易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你司出口物料符合此条件的可以以一般贸易申报出口,如你司无进出口经营权,可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由于你司问题中未说明是何商品,无法就是否征税给出具体答复。一般贸易出口是否征收关税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出口税率部分;出口无需征收增值税。增值税抵扣问题,请询企业主管地国税部门。

6 我们是一家香港注册的珠宝公司,要在大陆参展,是否可以在ATA方式下把货物寄到大陆?这些货物是不是一定不可以在参展过程中卖掉?如果出售掉,补税是否可行?要补交什么税?手续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