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范例6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范文1

近年来,我县一直注重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已经形成了多元化解工作格局,为我县的平安和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一、目前工作情况

(一)压实化解主体责任,实现纠纷分级化解

按照“枫桥经验”,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难事不出县(县)的原则,对矛盾纠纷进行分级化解。即一个村内户与户、组与组之间的矛盾纠纷,由该村(居)负责化解。一个乡(镇)内村(居)与村(居)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乡(镇)负责化解。本县内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矛盾纠纷,由县级层面负责化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之中。对因人为责任,造成矛盾纠纷越级上访或造成不良影响,扣除一定考评分,情况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搭建专业化解平台,实现纠纷行业化解

在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行业主管部门,搭建专业化解平台,利用专业优势和行政资源优势,实现纠纷行业化解。如住建局的物业纠纷化解平台、人社局的劳动纠纷化解平台、市监局的消费纠纷化解平台等等。将专业化解平台工作情况,纳入当年该单位平安建设考评重要内容。

(三)引导发动社会力量,实现纠纷民间化解

1.交通事故志愿者调解工作室。自2017年12月我县成立“交通事故调处工作室”。并遴选品质好、作风硬、业务精、素质高和法律知识丰富的8名志愿者作为交通事故调解员,该8名交通调解员由政府工作人员、公安政法、个体工商户、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组成。

对于造成人身损伤或财产损失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且数额较大,矛盾比较突出,或者事故双方均在同一行政县域内的死亡事故,交警便及时向交通事故志愿者调处工作室通报案情,请求派员参与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交警从事故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标准的层面上向当事人做工作。交通事故调解员则站在受害人或加害人的角度上,作人性化的劝说和调解,矛盾纠纷易迎刃而解,既合法,又合情合理。自志愿者交通事故调处工作室成立至今,共调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67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267起,简易交通事故378起。志愿者参与交通事故调解起到了桥梁和缓冲作用,也避免社会资源浪费。

2.365调解室。我县在派出所建立“365调解室”,采取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联合办公、乡镇派人参与的工作模式,即当地政府、派出所、司法所各派一名工作人员入驻“365调解室”,负责日常调解工作。对于接处警过程中无涉嫌严重违法、可调解的矛盾纠纷,派出所可直接移交该“调解室”予以调处,从而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实现矛盾化解与警力节约的双赢目的。

另外,修水志警在巡逻过程中,也参与一般性治安类矛盾纠纷的调处。

(四)打造综合调处平台,实现纠纷联动化解

在全市统一部署下,我县打造修水多元调解服务中心。调解中心与综治中心一体化运行,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相结合。建立人民调解员服务、法律咨询(援助)服务、信访代办服务、检察接待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医患纠纷调解服务、妇女儿童维权服务、纪委监委信访接待服务八大服务平台,全面整合纪委监委、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信访、妇联等部门资源,设立受理县、法律服务县、调解县、判(裁)决县四个功能县块。具体由“五室两庭”(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检察接待室、法律服务室、心理咨询室、调解室、仲裁庭、巡回法庭)组成。

中心定位于民事案件诉源治理,针对一些标的不大或情节不复杂的民事纠纷,先引导到中心进行调处,实在无法调处再行立民事案件起诉。日常运作以县委政法委牵头,实行“7+X”模式:“7”即纪委监委、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信访、妇联等部门常驻;“X”即调解涉及到的相关单位随叫随到。各类调解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对口分流、协同调处、限期处理、督查评估、结果反馈闭环处置。建设“一站式”多元调解服务中心,以“最多跑一次”理念,实现矛盾纠纷化解“最多跑一地”,坚持矛盾不上交,化解在基层。

(五)全面聘请法律顾问,实现纠纷依法化解

按照上级要求,我县所有县直单位、乡(镇、场、县、处、街道)以及村(居),都聘请了法律顾问,在调解矛盾纠纷过程中,电话咨询或请法律顾问到现场参与调解,实现矛盾纠纷依法化解。

二、存在的问题

1.县多元调解服务中心,于今年10月正式运行,目前,业务偏少,调解专业人员不足。

2.部门行业调解平台实际工作存在差距,导致一些行业内矛盾纠纷到县信访局群体上访。

3.对调解人员培训太少,调解水平存在差距。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范文2

社会矛盾纠纷,是由共同的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与人之间、人与集体之间、社会团体之间所形成的对立的事物。就其产生的原因和处理方式,有其外部的条件性和内部的规律性。从社会矛盾纠纷所处的地位、内容、性质来说,它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解决的方法有:情感的方法、经济的方法、法律的方法。本文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对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特点、调处机制现状和完善作了一些思考。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性转换,促进了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思想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的深刻变革,带来了人们思想情绪的波动和利益格局的巨变,各种社会矛盾进入了高发期。社会矛盾的凸显,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既有经济因素也有政治因素,还有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无论什么样的社会,什们样的年代,主观因素都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如个体对物质、利益的占有欲;个体对事物偏激的喜好;不断发展变化的个体需求的不满足;社会道德天平失衡;不患贫而患不均;争强好胜;情感好恶等等。客观因素是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社会分配不均;新旧体制变革脱节导致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等等。

(一)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是滋生矛盾纠纷的温床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人民的生活水平整体不断提高。但区域优势、潜力优势、中心城市优势等等的开发与发展,随之导致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少群众不从主观和客观方面去找原因,“不患贫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失衡导致失控,最终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二)人口资源与自然资源之间的反比发展,催化了矛盾数量的剧增

我国是人口大国,也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总人口70%,在对社会资源,社会福利等公共产品占有方面,城镇人口本身就比农村人口享有了较优厚的待遇。而中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意识,城乡矛盾也相当突出。一方面,一对农村夫妇普遍生育2个以上小孩,城镇夫妇只生育1个小孩,少数/:请记住我站域名/城镇夫妇还不愿意生育,从而导致城乡人口比例越拉越大;另一方面,农业科技的全面普及及土地资源、自然资源挖掘潜力越来越低,引发农民人均收入的不断萎缩,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剩余,以就业、收入为核心的利益冲突,在个人、群体、行业、家庭、社区、城乡、地区以及彼此之间矛盾数量剧增,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

(三)新旧体制转轨,社会控制系统的缺陷与失控是矛盾纠纷难以消化的痼疾

任何体制的变革,都会带动思想、经济、体制、政治以及相互之间的深刻变化,尤其是当前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多元的利益主体共生,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加之社会诚信尚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缺乏规范,固有的各种弊病相继显露出来。如医疗秩序,一方面是国家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秩序整顿,另一方面是医疗价格居高不下,屡禁不止;再如近年来个别地区加大计划生育执行力度,执行生育2孩及以上的育龄夫妇,必须施行绝育手术政策,这一政策不分时间界限,将原有合法生育2孩,免除绝育手术的一大批育龄夫妇一并执行,从而造成了一系列的矛盾。结果导致群众与党和政府行为对立,大多数育龄夫妇外出躲避;在家的与工作队员打“游击战”,群众伤害工作队员时有发生,开展计划生育工作难,再次造成一大批本不生育的生育大军等等。

二、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从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整体状况来看,有两大特点,一是总体呈上升趋势;二是依法寻求法律援助、依法伸张正义的社会风气基本形成。从具体情况分析,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类型多样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纠纷类型增多。跨区域、跨行业纠纷,劳资纠纷,商品经营、信贷、投资纠纷,企业合伙、转包、拍卖、兼并、破产纠纷,土地征用、划拨、流转纠纷,安全生产纠纷,婚姻财产纠纷,优抚救济纠纷,赡养抚养纠纷等不断涌现,类型多样。

(二)主体多元化。随着新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打破了旧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建立了竞争机制,各种利益主体应运而生。伴随各类主体的活动,矛盾纠纷在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思想领域的发生日益增多。它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之间,甚至发生在政府、干部与群众之间。

(三)内容复杂化。查阅每一件矛盾纠纷的处理,你会发现当前各种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各种成因交织在一起。往往既有历史因素、政策因素、经济利益因素,也有处理方法不当的因素;既有群众要求合理的一面,也有群众对党和国家政策不理解,要求过高、不顾大局的一面。有的同治安、民事、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的经济、行政、政治因素交织在一起,有的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不安定因素,如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基层选举等。

(四)调处疑难化。由于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频发,诱因复杂,加之往往是主体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表达诉求的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经济利益诉求与维护民利的要求交织在一起,导致了矛盾纠纷调处的疑难化。一是认定纠纷性质难。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政策知识,熟知阶段与阶段之间的政策法规,才能正确认定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二是复合化的纠纷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奏效,有些纠纷处理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尤其是群众的自发行为被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混淆是非,不仅导致调处的疑难化,更加速了矛盾纠纷的激化和恶化,使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受到影响和威胁,甚至容易酿成恶性事件。

三、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现状

(一)从机构、人员、经费、处理机制来看。从调研情况和实际工作来看,目前运行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设置,尤其是乡村机构,基本上是以党的基层组织为核心,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所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组,在一个部门设立

办公室,再层层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执行督办和量化考核的运作方式。从表面上看,确实做到了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督办到位,考核到位,但实质上收效甚微。一是缺人办事。从上到下机构人员大多数是兼职,把矛盾纠纷调处作为本职工作的不多,尤其是乡级机构。据调查,占相当数量的司法所、矛盾调处中心、政法办、综治办工作人员排列一长串,但除司法助理员在编,在职外,大多数为外单位兼职人员,或老、弱、病、残人员。二是工作落实不到位。会议材料、文件材料、督办检查材料一大堆。但真正能拿出结案卷宗的不多,如用结案数与辖区纠纷数对照,差距更大。三是中介组织不下乡。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中心等中介组织,基本上设置在县级以上,或在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设立工作点,定时或受邀请开展工作。资源没有较好整合,合力尚未形成,法律服务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明显脱节。四是工作经费无保障。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除人民法院外,按法规政策都是免收费用的。但每调处一件纠纷,无需取证,无需差旅,座在办公室内召集调解,就把事情处理好是很少的,更多的是几年、十几年,几十次均没有调处成功的纠纷,而司法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又没有经费用于人民调解工作,能纳入预算的就更为鲜见。

(二)从矛盾纠纷调处的困境来看。一是诉讼调处的困境。乡、村、组各级调解组织一方面是兼职,另一方面按规定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工作辛辛苦苦白忙活,还得倒贴车旅费,中介组织因无利可图,又延伸不到乡村,其结果是人民法院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大量积压,而中介组织门庭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或是在乡村调解组织与法院之间呈拉锯式的推拖。二是非诉讼调处的局限性。从非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来看,1、非诉讼调处对解决常见性纠纷具有重要作用,广大群众越来越离不开非诉讼调解,但对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显得无能为力,究其原因,根本在于基层调解组织只能执行政策,不能制定政策,而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据政法部门统计,95%以上源于政策前后脱节,或非现行政策力所能及。2、非诉讼调处组织开展工作,以主体双方互谅互让为原则,以协商调和的方法为前提,不可能做到自治性和行政性的统一,更不具备权威性、终结性。3、虽然诉讼调处机制、仲裁机制、行政机关纠纷处理机制、以及制度等共同组成了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调处体系,但由于存在结构、布局不合理和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的现状,解决纠纷的效力不高。有的中介组织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现象时有发生,与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不一致,尤其是涉及政策脱节,行政能力失控所造成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运作不畅,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加大。因此,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使各类纠纷的解决有路可走、有规可循,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是一道需社会各界共同探讨的课题。

四、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的思考

解决社会矛盾纠纷,认识矛盾纠纷所处的社会背景,熟知其背景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基础,它主要解决处理矛盾纠纷如何定性,如何选择突破口的问题;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关键环节,它解决有人办事、怎样办事的问题。如何构建系统和谐,整体联动,便捷、高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我作了如下思考。

(一)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工作效益

矛盾纠纷的产生在广大群众中,在基层。组织建设,机构设置理应以基层为基础,以乡村(社区)为前缘阵地。针对乡镇(社区)人少事多,缺编缺员突出的实际,完善基层组织建设,整合人力资源,保证有人办事是前提。

县级基层调解事务与法律服务合并设立法律服务中心,编制不少于5人。乡镇司法所、矛盾调处中心、综合治理办公室、政法办合并设立法律服务所,编制不少于3人,为司法局派出机构,执行归口管理,定岗定责,任职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服务资格。人事受地方党委政府和县主管单位双重领导,解决推诿扯皮和无人办事的问题。执行归口管理后,经费可以从两个渠道进行考虑。一是县乡同时执行原经费使用政策,纳入财政预算。二是完善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收费制度,严格收费标准,与中介法律服务组织一道推向社会。遵循便民的原则,建立管事不管费,民众自主选择、多渠道、竞争、有偿的法律服务体系。

村级以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村民自治要求,设立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设矛盾纠纷协调员,指导村民召开村民会议,推选工作人员,研究工作职责,落实收费标准,形成村规民约,组规民约执行,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

(二)规范中介组织,完善多元化、多渠道的纠纷调处机制

实践证明,调解和诉讼并非化解矛盾的唯一途径,仲裁、法律服务、法律援助、部门分流处理都是化解矛盾的有效方法。关键是要认真总结经验,理顺关系,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章可循,有路可走,科学有序地得到处理。

构建多元化、多渠道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首先要保证中介组织合理分设,确保矛盾纠纷随时发生,随时得到处理。因此,应将机构设置到矛盾纠纷原发地——社区,将组织、机构建立到群众中去。其次要理顺部门矛盾纠纷调处关系,合理分流处理矛盾纠纷,克服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规范性,确保群众解决纠纷有章可依,有路可循,机构调处职责明确,部门之间不相互扯皮,最大限度地为社会与民众提供规范的矛盾纠纷调处。第三要突出纠纷解决的终决权力。人民法院应以非诉讼调处为基础,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严肃法律尊严和最高权威。

(三)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完善矛盾纠纷调处规程

我国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中,探索出了很多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办法,但依据不一、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解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这就迫切需要从理论的高度进行总结提高,把成功的做法和经验上升为法律或规则。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范文3

摘要:去年底以来,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凸显,中央、省、市相继出台有关加强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文件,明确指出做好调处维稳工作是当前政法战线的首要任务。今年来,围绕这一中心工作,笔者单位也采取了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努力构建和谐天河,维护社会稳定。本文试从单位推进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取得的初步成效入手,进而分析制约进展的瓶颈所在,致力寻求建立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新路子、新办法。 关键词:社会矛盾 排查调处机制成效问题 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在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中,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和多元化,社会矛盾凸显。去年底以来,中央,省、市、区相继出台有关加强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文件,强调做好调处维稳工作是当前政法战线的首要任务。按照天河区委、区政府的部署,今年以来,我局采取了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努力确保天河和谐稳定。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至5月,我区各职能部门、各街道共调处涉及30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48宗,其中劳资纠纷26宗,债务等经济纠纷8宗,物业管理纠纷6宗,房地产及租赁纠纷4宗,已调处成功42宗,调处成功率91.3%。 一、工作进展和初步成效。 (一)加强调处领导机构建设。 今年2月,为进一步完善党政统一领导、综治维稳机构统一协调、部门各负其职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按照天河区委的部署,各街道已相应成立了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与此同时,区调处办(设在我局)也对各成员单位的调处联络员队伍进行了调整,保证了排查调处工作的正常运作。 (二)完善纠纷预警机制,重点推进排查工作。 今年来,按照上级提出的“对100人以上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预警率要达到85%以上,对500人以上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预警率要达到100%”的要求,我们在预防和源头上狠下功夫,进一步加强纠纷信息搜集反馈工作,要求各街调处办建立调处信息员队伍,完善因人、因地、因事、因时预防机制,突出抓好对重点人员、重点地段、重点问题、重点时期的排查,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坚持做到区每月、街每10天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排查出来的纠纷及隐患,建立台帐,形成了台帐报送及集中汇总制度,即街调处办每10天向区调处办报送1次台帐,区调处办对有关情况及时分析,重大、疑难纠纷及时报告上级领导。每月底,区调处办汇总1次台帐,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此外,今年元旦、春节及两会期间,区调处办按照市调处办的统一部署,集中组织开展了2次全区性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专项活动。活动期间,我们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在特别防护期内,严格实行“一天一报”、“零报告”等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诱发异常上访等不稳定因素,对可能引起群体性静坐、罢工、闹事等影响政治稳定和节日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进行排查,建立了全区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台帐,对上级规定的重点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及其调处工作情况加强请示报告,及时有效地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 (三)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健全纠纷调处机制 为掌握我区矛盾纠纷的动向,进一步研究预防纠纷和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有效办法,今年以来我局(区调处办)先后组织召开司法所所长排查调处经验交流会、全区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大会,传达上级领导有关调处工作讲话精神和相关文件精神,通报各辖区调处工作情况,重点了解不同片区的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掌握隐患信息,旨在总结经验、研究新时期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新路子和新机制,确保社会稳定。4月初,我们组织各基层单位撰写调处调解工作经验交流材料7篇,选送参加市人民内部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经验交流大会的文章4篇。5月,我们又组织各基层单位围绕“切实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主题展开专题调研,撰写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论文报送市调处办。至今已收集论文12篇。另外,就龙洞街辖区的“保利.世纪绿洲”楼盘及兴华街辖区的坤龙公司近年来多发劳资纠纷的情况,区调处办又专门组织人员展开专题研究,形成专题报告报市调处办。 (四)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 今年以来,对我区发生的重大矛盾纠纷,我区各级调处办均能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主要领导和调处队伍做到了第一时间介入,第一时间反馈信息、第一时间组织调解、第一时间防止矛盾激化,按照调处工作职责要求,各司其职,相互支持配合做好调处工作;遇到跨地区、跨部门,单靠一两个部门和单位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做到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加以解决。如历经1年的五山变电站建设纠纷,在区委、区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于今年2月16日顺利开工。又如今年发生的世界大观经营纠纷、骏景变电站建设纠纷、元岗土地租赁纠纷、中山三院假药医疗纠纷等,区及辖区街道调处办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介入调处,制订群体性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预案,把握调处工作主动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效维护了我区的社会稳定。 (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扩大调解调处工作社会影响力。 为提高人民调解、调处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今年5月份,区、街调处办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人民调解、调处宣传月”活动,通过增办人民调解、调处工作法制宣传专栏、举办“人民调解、调处工作法律咨询日”活动、开展送法上门义务教育活动以及派发维护社会稳定宣传单张等,广泛宣传人民调解、排查调处工作的有关政策,收到较好效果。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范文4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遵循“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开展“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和“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预防减少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调解各种纠纷一万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据统计,20*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53起,调处成功1833起,成功率达98.9%。其中,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体上访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件。20*年1月,*区白露塘镇观山洞村两个组的村民为争鑫源矿业运输权发生纠纷,将运矿车停在矿口主要运输道路上,使矿方采矿运输工作停滞,同时致使矿业工人无工可做而与当地村民又发生冲突,双方手持铁棒对峙,群体械斗一触即发。镇里接报后,立即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和派出所人员火速赶到现场,一方面做好双方的疏导工作,避免矛盾升级;另一方面组织村民代表和矿方代表协商调处。

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处,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起群体械斗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环境。20*年3月,*市*县新墟镇一妇女邹某在*县城关镇一房东李某家突然死亡,几十名死者亲属情绪非常激动与房东李某发生争执,并到*县城关司法所报案,要求追究李某责任,并扬言如果处理不好就扣押*来住*的车辆。司法所的同志意识到情况紧急,迅速将情况上报镇里和县司法局。镇里立组织纠纷协调处理小组奔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深入调查情况,同时通知法医验尸确定死因,并联系*县新墟镇干部一起到*县城关司法所共同处理。经法医鉴定,邹某属正常死亡。调查中发现,邹某与李某同居生活了两年。事实清楚后,城关司法所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跨市、县的突发性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由于防范机制不断健全,全市民间纠纷发生率近几年来呈下降趋势。统计数字表明,20*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种矛盾纠纷14830起,20*年为11350起,20*年为8992起,20*年比20*年下降了23.5%,20*年比20*年下降了20.8%。人民调解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大大减少了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斗殴事件,成为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市的人民调解经验在20*年4月9日《*日报》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

(二)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逐步健全。目前全市建立了县、乡、村、组、联户五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661个。其中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11个,乡镇(街道)调委会257个,村民调委会2974个,社区调委会2*个,厂矿、企业及各类专门调委会212个;有人民调解员1.3万人,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3.8万人,并在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了调解庭(室)。各乡镇成立了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国土所、林业站和水管站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合调解委员会,构筑了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遍布城乡、厂矿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实现“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和“五有”(有标识牌、有办公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建立健全了目标管理、持证上岗、纠纷登记、统计、文书档案管理等十多项管理制度;实行纠纷情报信息月报制、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跨地域联谊联调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制度;加强了联络互访机制、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督办机制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了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标准,办事有程序,监督有依据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领域逐步拓展。为了有效整合和强化化调解职能,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均结合实际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北湖区成立了三调解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具体履行牵头、协调、督办、考核、问责等10项工作职责,并配备流动调解车一台,设立“流动调解庭”,建立了由“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五个一”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将人民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各个阶段,明确了与行政调解对接工作范围。对重大疑难纠纷和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由办公室指派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流动调解庭”,赶赴纠纷现场进行集中调解。资兴市对涉及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民间纠纷和简易经济纠纷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资兴、北湖还积极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派人到调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现场调解纠纷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资兴、北湖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临武县在交警大队设立调解室,有效调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汝城县分别在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设立了司法调解协调中心、治安调解协调中心和人民调解协调中心。*、*、*、*等司法局通过“三调联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20*年1月,同新建材市场一门面的产业主曹某一纸诉状将租赁其门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双方因门面归还时间产生分岐发生打斗,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双方积怨较深。北湖区三调联动工作办公室获知这一信息后,主动介入调处,经过几个回合的协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握手言和,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消除了当事人的积怨。据统计,北湖区自流动调解庭成立以来,共组织和参与调处重大矛盾纠纷79起,调处成功77起,其中成功调处跨区县边界纠纷36起。

二、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不断发生,涉法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矛盾纠纷诱因复杂、类型多,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对社会危害不大,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有关,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矿产资源、企业改制、村务管理、土地承包、职工下岗、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门。

(二)突发性纠纷增多,易发群体性纠纷。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与经济利益有关,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纠纷等。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给对方施加压力,或借助媒体将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使矛盾纠纷更为复杂。有的矛盾纠纷当事人甚至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动辄越级上访、甚至到当地政府“闹事”,试图通过“闹事”来引起政府的重视,以求问题的解决。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统计数字表明,全市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利益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20*年度为19.7%,20*年度为21.5%,20*年一季度达到了28.3%。

(三)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反复性强。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无理取闹或无原则纠缠的现象减少了。现在,矛盾纠纷主要趋向是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纠纷的内容由简单趋向复杂。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群体性纠纷往往与少数人行为偏激违法纠缠在一起,在有关部门处理之后,由于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祟、唆使,导致纷争再起。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以上特点说明,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调解工作的内容增多,涉及面更广,工作的难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三、当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对各县(市、区)和部分乡镇的走访调查发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发挥。

(一)一些地方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一是有的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未能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二是对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少,致使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组织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驱动,在涉及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利益之争,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贯彻执行时,一些基层组织的硬性干预,损害了人民调解的中立性质。二是经费保障不到位。有些乡镇(街道)没有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或虽列入预算却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村居(社区)调委会的经费更是没处落实。这样既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经济条件相对好些的村,调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资性补助,但经济较差的村,调解主任连工资性补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实,更不能保障其为调处纠纷而支出的费用。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人民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后,调解的程序、文书等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视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造成队伍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调解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别是村、居(社区)调解员文化程度明显偏低。二是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大,大多数调解员,特别是村(社区)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年轻调解员因缺少基层工作经验,面对一些较疑难的矛盾纠纷,无从下手,从而影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不高。目前,我市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很欠缺。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调委会主任虽有工作热情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识贫乏,很难达到依法调解的要求,且无法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从而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效力的发挥。此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还有些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和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或刑事案件。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二)大力推行“三调联动”,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新形势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很大,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经常出现力不能及、工作协调衔接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调度,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三调联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全面推行北湖区“流动调解庭”的成功经验和“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的“五个一”做法,尽快形成“党政牵头、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三)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在“调防结合”上下功夫。人民调解一方面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及时地去化解这些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防止矛盾纠纷特别是的发生。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处理矛盾、防范激化提供及时的信息。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范文5

近年来,与全国其它地区一样,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人民内部矛盾集中彰显,突出表现为:矛盾尖锐,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量猛增,层层都在疲于应付、沉陷其中;表现形式越来越激烈,越级访经常不断,进时有发生,有的演变成。大量矛盾冲突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对立,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面临着现实挑战。

应对这种形势,传统的办法、手段很难适应工作需要:一是缺失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撤乡并镇后,乡镇辖区面积增大,治安警力、调解力量相对薄弱,对矛盾纠纷的排查难以做到深入细致,信息渠道不畅,触角不灵。二是没有一个上下相互紧密衔接的大调解组织网络。旗域内各地矛盾产生后,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按照事情的大小,进入有序的工作状态,使矛盾纠纷按照严格流程得到有效的调解。三是调解资源相互割裂。各自为战,单打独斗,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组织主要调解各自职权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调解形式单一,缺乏解决问题的合力。四是没有建立有效的联动互动机制。致使部分矛盾纠纷行政调解结案后又寻求司法救助,司法结案后再通过途径解决,在各级政府、、行政、司法等部门交来交去,办来办去。五是缺少有效的责任制度保障。往往一个小小的矛盾纠纷,遇到负责任的就调解成功了,不负责任的就放任自流、听之任之,做不到该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调解的,必须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调解完成。六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对于一些带有普遍性的矛盾,不能做到统筹考虑,制定出具有权威性的解决办法,付诸应用,往往导致矛盾在地区间、部门间越调越多。七是调解的效率低下。一件小矛盾、小纠纷时常久拖不决,久调不解,小事拖成大事,易事变成难事,导致群众的不满情绪累积升级。

和谐是时代的要求,安居乐业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更是我们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基于上述背景,面对现实,委、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关注民生的理念,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选择了一条有效解决各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从去年年末开始,在认真总结人民调解、根河市三所联调、莫旗三所一庭一办经验的基础上,派人专程赴湖南、河北等地学习成功作法,并对安徽省、北京怀柔等地的成功模式进行了系统研究,立足实际,组建网络,完善制度,全面启动了独具地方特色、效果凸显的“大调解”工作,走出了一条成功化解旗域内矛盾纠纷的创新之路,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中事不出乡镇、大事不出旗”的工作目标,有力地推进了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有效化解矛盾。

一、主要作法

构建一个格局,建立两级中心,落实三级责任,狠抓四个环节,完善六项机制,从而真正实现全旗上下调解工作组织形式上的大格局,工作范围上的大覆盖,工作职责上的大对接,工作落实上的大力度,形成了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协同作战的大调解工作体系。

(一)构建“一个格局”。即着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部门组织协调,人民调解为基础,司法、为依托,调处中心为平台,职能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成立了由旗委、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领导小组,对“大调解”工作严格实行“三个纳入”,即: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纳入和谐社会建设,齐抓共管;纳入党政领导责任制,强化考评。进而,在全旗上下全面明确了大调解工作的职责定位和工作切入点,形成了强大的组织领导合力。

(二)建立“两级中心”。投入资金40多万元,建立了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和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全面搭建起了两级联调平台。同时,在基层法庭、派出所和各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设立了治安联调室、司法联调室、职能部门调处小组,目前,共建立职能部门调处小组32个;企业、行业调委会16个;村和社区调委会160个、村(居)民调解小组869个,选聘专兼职调解员474名、矛盾纠纷信息员969名。

1、进一步明确了职责任务。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部门合署办公,依托办12名工作人员,抽调司法、公安、法院、农牧、国土等部门专职人员8名,常驻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开展工作。主要负责:一是受理直接到旗一级的群体访和个体访,调处应由旗级解决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二是调处下一级移交跨乡镇、跨部门构成大事的矛盾纠纷;三是对需要乡镇或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流交办、检查督办;四是对全局性矛盾纠纷的动态、成因、特点、规律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措施。

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与基层司法所合署办公,抽调农业服务中心、土地站等工作人员进驻中心。主要负责:一是受理直接到乡镇调处中心的矛盾纠纷调处;二是负责旗级调处中心交办事项的矛盾纠纷调处;三是负责对基层站所、村组移送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四是对基层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分析、交办、督办,构成中级的直接进行调处。

在旗乡“大调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旗乡两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负责指导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联动和衔接乡村(社区)调委会为主体的人民调解、法院和基层法庭为主体的司法调解、各职能部门调处小组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同时,在过去来信、来访的基础上,向社会广泛公开旗乡两级调处中心工作人员的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随时接访受理,还依托旗、乡政府网站新增加了网络接访,进一步拓宽了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

2、切实加强了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了调解员教育培训制度,由司法局、旗委党校和法院共同负责,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定期培训、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庭审旁听等活动,提高了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能力。专兼职调解员培训合格后,统一颁发聘任证书,方能持证上岗。

3、建立了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按照我旗总人口每人一元钱的标准,从年开始将32万元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今后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的增加逐年加大,保障“大调解”工作深入开展。实行办案补贴制度,对专兼职调解员、矛盾纠纷信息员成功调解每案给予5—35元补贴,为专职调解员每人每年发放400元办案补贴。

(三)落实“三级责任”。大调解工作突出的是“联”字,体现的是“调”字,归结点是“解”字。矛盾得到彻底解决,创造社会和谐,是我们要达到的目标。组建旗、乡两级调处中心,对村屯依托调委会,形成三级工作网络,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相关部门纳入调处中心工作之中,不是简单地将这些部门放到了一个共同的办公场所,而是将资源、人员和工作职能全面进行有效对接,改变过去问题被转来转去,迟迟得不到有效化解的状况。对此,我旗在组建调处中心时,突出抓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三级责任制,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对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上交问题的或不按规定程序、规定时限办结的,严格按照《责任查究制度》的具体规定,对相关干部严肃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启动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和免职五个档次的处理,有效解决了能调不调、该管不管的问题。

(四)狠抓“四个环节”。

1、掌握纠纷动态,着力解决好“排查”问题,实现由被动调解向主动调解转变。坚持排查在前、疏导在前、稳控在前,对属于共性的或因政策不完善、执行不到位可能引发问题的苗头隐患,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变被动等待问题出现、升级为主动沉下去发现问题、超前解决问题。同时,实行领导接访、部门约访、干部下访“三访”制度,建立了乡镇、部门、单位排查责任制,乡镇与综治、、司法等部门联合,采取日常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时期重点排查等方式,对排查出来的一般矛盾纠纷即时登记,做到随排查、随登记、随化解,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对本地无法解决的问题要求及时上报,请示上级协调解决,严防矛盾由小到大、酿成突出问题乃至。今年4月,我旗六合镇红旗村两户村民为争夺水稻田发生纠纷,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出现了两大家族集体械斗的苗头。该村调委会及时将情况上报镇派出所,最终在镇派出所和村级调解组织联合调处下,双方握手言和,防止了矛盾激化、事态恶化。

2、整合调解资源,着力解决好“联调”问题,实现由单一调解向多调联动转变。联调工作由旗综治办综合协调,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充分发挥旗乡两级调处中心的平台作用,建立和完善了信息沟通、联席会议、协作联调等对接联动机制,加强了各调解组织在调解程序、调解力量、协议效力等方面的衔接和互动。一是建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互动机制,对于到法庭的民商事案件,由立案庭优先引导到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做到能调则调;同时,人民法院还将调解工作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建立了以自行调解为主,以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和判决执行调解为辅的调解格局,实现了方便快捷的诉调对接,达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二是建立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协调互动机制,公安派出所将符合调解的治安案件移送到治安联调室,重大疑难案件,通过联合其他调解力量依法调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今年8月份,音河乡黄某夫妇到杨某承包蚕场采榛子时,两家发生口角,黄某死亡。公安部门接到报案后经综合鉴定,排除了他杀嫌疑,需要做进一步尸检确定死亡原因,但黄某家属强烈反对尸检、拒不安葬,并要求杨某赔偿10万元,否则要杨某抵命,同时要组织亲友到旗政府静坐示威。面对矛盾纠纷随时可能演化升级的严峻形势,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公安局、法院、音河乡调处中心及黄某所在地的村调委会4家调解组织联合进行调处,通过耐心的思想工作、法律讲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三是实行职能归位和联动调处机制,对适宜行政调解的矛盾纠纷,由旗乡两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交有关行政部门调处,复杂疑难案件由旗乡两级调处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调处或由旗乡党政领导包案调处。对超出调解限度的纠纷,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实践证明,开展“三调为主、多调联动”的调解工作,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和最佳方式。

3、严格履行程序,着力解决好“规范”问题,实现由无序调解向有序调解转变。严格规范各类矛盾纠纷的移送标准、移送程序和办理期限,实现了上下互动、横向联动。

一是规范移送标准。按三级责任制的要求,一般矛盾纠纷不能向上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移送,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矛盾纠纷发生地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对涉及两个以上乡镇或部门,或因政策体制原因造成的,管理权限不在乡镇或部门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经乡镇或部门领导包案调处不成的,移送到旗调处中心,经调处中心主任核审同意后,提交旗乡党政主要领导审核,签给分管领导包案调处,旗乡党政主要领导不能亲自签批的,可委托党委、政府分管常务的领导代批。对应由乡镇或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经乡镇或部门主要领导包案处理,在主要事实已经查清,调处措施得当,调解两次以上未达成协议、随时可能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可以向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移送。村(社区)调解委员会参照以上标准向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移送矛盾纠纷。

二是规范移送交办程序。对符合移送标准的矛盾纠纷,由移送单位填写矛盾纠纷移送函,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指定专人陪同纠纷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旗、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提交调处。旗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直接受理的矛盾纠纷,经审核后,如果按分级调处的要求属下级调处的,将矛盾纠纷分流交办到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或旗直部门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并填写矛盾纠纷交办单,明确调处期限。

三是规范调解期限。简单矛盾纠纷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一般矛盾纠纷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重大、疑难或跨部门、跨乡镇的矛盾纠纷,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经旗调处中心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调处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个月。规定办结时限,有力地解决了矛盾纠纷久拖不决、久办不结的问题。对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发生越级访的,按照《责任查究制度》的具体规定:造成10人以上较大规模集体上访的,对相关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30人以上到旗委、旗政府上访,20人以上越级赴市上访,10人以上越级赴自治区上访,5人以上越级进京上访的,责令相关乡镇、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向旗委、旗政府作出检查;当年出现四次以上到旗、三次以上到市、二次以上到自治区集体上访或一次以上进京集体上访的,对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当年出现五次到旗、四次到市、三次到自治区、二次以上进京集体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党政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免职。给予乡镇、部门(单位)责任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的,由旗“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旗分管、或调处工作的旗领导批准,旗委督查室、旗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责令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检查的,由旗“大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旗“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例会研究决定,旗委督查室、旗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给予乡镇、部门(单位)党政领导诫勉谈话的,由旗“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旗党政主要领导批准,由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追究乡镇、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党纪、政纪责任和免职、撤职的,由旗“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建议,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给予乡镇、部门(单位)“一票否决”的,由旗“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旗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旗委、旗政府研究决定后实施。

4、社会积极参与,着力解决好“扩面”问题,实现由政府主导调解向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转变。不断拓宽调解工作覆盖面,广泛吸收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切实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建立了工青妇与部门、调处中心、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定期沟通情况,及时化解矛盾,积极维护工人、妇女儿童、青年等群体的合法权益,让广大群众话有处说、怨有处诉、难有处解、事有处办。扩大村级调解员覆盖面,把熟悉法律政策的村级纪检员、设岗定责党员、科技富民驻村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退休法律工作者和村(居)民小组中德高望重、有一定威信、责任感较强的老党员、老村干部选聘到调解组织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熟地熟社情熟”的优势,增强调解成功率,实现最佳调解效果。

(五)完善“六项制度”。为确保旗乡两级调处中心和各基层、各部门调解组织顺畅高效、规范有序地运转,我们建立健全了六项长效机制,从而确保了“大调解”工作始终在常态化的轨道上持续发展。一是建立运行管理机制,建立严密的组织运行体系,制定了《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调解工作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切实推进大调解工作规范化运作。二是建立分级调处机制,层层落实责任,严格按照调解流程办理,杜绝矛盾上交。三是建立领导接访机制,实行领导干部定期接访、调处制度,有效解决矛盾纠纷。四是建立排查预警机制,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五是建立协调互动机制,制定了联席会议、联合调处工作制度,实现联调联动。六是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把“大调解”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考评,严格兑现奖惩。

“大调解”实施后,我旗调解结案率明显上升,民事收案率明显下降。年月份,全旗各级调解组织收案4714件,成功调解4529件,调解成功率达96.1%,同比增长13.1%;调解履行率达97%,履行率同比增长8%。其中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3690件,同比增长80.4%,调解成功率达96.2%,同比增长11.5%;旗调处中心调解案件108件,结案105件,调解成功率97.2%;乡镇调处中心调解案件547件,结案524件,调解成功率95.8%;行政调解组织(不含公安)调解案件369件,同比增长41.9%。法院民事案件收案1266件,结案999件,其中:调解结案824件,占82.5%,同比增长3.6%,与其他调解组织共同调解结案165件,同比增长61.8%;治安案件发案427件,调解结案228件,同比增长42.5%,与其他调解组织共同调解结案163件,同比增长115.5%。

二、收获与启示

开展大调解工作,使我旗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体现在:

(一)调解资源得到有效整合,改变了过去各自为战的局面。在过去的调解实践中,人民调解侧重的是情和理,司法调解和治安调解依据的是法,行政调解注重的是政策法规。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的特殊时期,仅仅依靠一个单位、一个方面的力量、一种调解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办法已经不能奏效。“大调解”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调解力量有机整合,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综合运用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手段,联动互动,联合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增强化解矛盾纠纷的针对性,使“情、理、法”三方面紧密结合,实现了由过去的单兵作战转变为联合作战,矛盾纠纷化解更加简捷、及时、经济,既维护了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又使当事人双方心平气顺,切实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调解模式得到充分认可,增强了群众通过调解化纷止争的意识。“三调为主、多调联动”的工作模式,实现了各调解组织无间隙衔接、相互促动、整体联动,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坚持自愿平等、依法依规和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按照调解工作程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经调解组织主持和解的纠纷,当事人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文书,降低了诉讼成本,减轻了诉累,得到群众的充分认可,大多群众在权衡利弊后,选择了调解这一便捷、高效、人性化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进一步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和矛盾纠纷化解率。比如年,我们针对城镇拆迁工作中存在矛盾纠纷多的共性问题,由主要领导亲自主持研究制定了《年拆迁优惠政策》,并成立了13个由副处级领导任组长的城镇拆迁协调群众工作组,进驻拆迁现场宣传政策,化解矛盾纠纷,保证了拆迁工作的平稳推进和公益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年至今,全旗城镇拆迁面积达34578平方米,没有出现一例越级上访案件。

(三)调解时效得到明显提高,摆脱了矛盾纠纷给各级党委、政府带来的困扰。“大调解”机制建立前,各类社会矛盾按归口受理的原则办理,即民间纠纷、上访、治安矛盾、涉法涉诉等问题分别由司法、、公安、法院等部门分别处理,有些问题带有交叉性,涉及部门多、性质难以分清,群众要反复跑部门、找领导,“大调解”机制建立后,由重复接待转变为一次性受理矛盾纠纷,限时分流交办、限时调处结案,重大案件包案限时调处,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基层、在初期、在萌芽状态、在第一时间得到了有效化解。效率的提高,带来的是社会稳定和谐、人民群众满意的成果。

(四)干部作风发生明显转变,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以前,群众的矛盾纠纷没有一条及时、便捷、高效的解决渠道,对党和干部心存怨气,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大调解”机制建立后,从上到下形成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服务体系,服务群众的关口前移,各级调解组织成为联系群众的“桥梁”、展示政府形象的“窗口”和反映社情民意的“直通车”,群众找到调解组织后,接待谈心有人管,矛盾纠纷有人调,思想疙瘩有人解,政策道理有人讲,享受到的是一站式受理、一条龙服务,久拖不决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解决,真正体现了解民忧、解民愁的群众观念,进一步增强了党委、政府的亲合力。

(五)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体现,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大调解”机制的建立,给矛盾纠纷当事人提供了一个解决问题的出口,调解显得更富于温情,体现了“和为贵”、“息讼”的社会大众心理,弘扬了追求和谐的历史文化传统,它通过说服教育、亲情感化、平等协商等形式,促进纠纷当事人以和解、宽容、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相互妥协和共识,不仅使矛盾纠纷合理解决,而且理顺了当事人的情绪,缓和、化解了相互之间的对抗与冲突,达到了化干戈为玉帛、重建和谐关系的效果,营造了谦让融和的良好人际氛围,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六)工作成效明显,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适宜的环境。矛盾纠纷得不到有效化解,群众必然反复上访,反复越级,机关被围堵、干部“上班有人跟、出门有人缠”的现象时常出现。大调解工作开展后,大量矛盾纠纷逐级得到有效解决,群众满意了,全身心地投入到了生产之中;各级干部也从受困于矛盾纠纷难以解决的窘迫状况中解脱出来,腾出了精力,一心一意谋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全旗上下呈现出一派安乐祥和、欣欣向荣的景象。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经验交流范文6

一、打牢基层基础,加强基层调处组织建设。

在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上,我县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以来,县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始终作为巩固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项保障措施来抓,在县乡两级分别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和各基层司法所,负责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收集掌握,复杂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和村组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跟踪回访和反馈已调矛盾纠纷协议的履行情况,对存在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协调联合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在村委会(社区)一级,一方面,把选任人民调解员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积极主动与乡(镇)党委政府协调沟通,结合村级组织换届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调整充实和壮大基层调解队伍,任前广泛听取当地干部群众意见,集思广益,按照好中选优、优中择能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好、年轻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规,熟悉当地情况,群众公认的优秀同志选拔到人民调解工作岗位,对不适宜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时更新,对缺漏人员及时补充,村级人民调解队伍进一步优化壮大;另一方面,以乡(镇)党委文件明确村级调解委员会班子和工作职责,按照村委会大小和人口数量,每个村委会(社区)设调解主任1人,委员3—9人,为便于工作协调和职能发挥,根据各村委会具体情况,实行村级调委会主任专任或村委会干部兼任相结合搭建村调委会班子;其三,对村民小组一级,由乡级调解组织配合村委会(社区)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采取群众推选和乡村调委会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配群众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规知识和协调处理能力的同志担任调解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最基层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就地化解消除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截止目前,在全县8个乡(镇)、114个村(居)民委员会791个村民小组建有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调解网络,调解人员达2574人,其中乡(镇)村两级有调解人员992人,村民调解小组有调解员1582人,同时在县内接边乡(镇)之间,跨区域邻边县乡之间建立了接边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机制,与接边泸西、陆良、邱北、罗平等接边县乡签定了接边矛盾纠纷联防联调工作协议,县内乡镇之间互签了联防联调工作协议,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在基层一线通过调解组织的扎实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调解场所建设上,乡(镇)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办公室在司法所,与司法所合并办公,设立有独立的调解室,做到了调解制度、程序、纪律规范上墙,有必要的桌椅等办公条件,调处的矛盾纠纷制作有文书卷宗,有台帐档案。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遵循因地制宜、经济使用的原则,设立有单独的调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签、有桌椅、有台帐表册,按照卷宗规范化、文书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传登记表、简易纠纷调处登记表、疑难纠纷登记表,卷宗档案实行一案一卷,统一格式,相关材料完整,手续完备,同时制定下发了下访调查、信息报告、回访反馈和工作纪律等规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帮助指导和督促整改,村级调解室工作统一规范,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在人民调解队伍能力建设上。一是把调解人员培训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层、立足岗位、注重实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就近组织,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调解培训、下乡培训等多种方式,邀请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资深人员,专门抽调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培训授课小组,对人民调解工作经常适用的法律法规、调解工作的性质任务、人民调解组织的受案范围以及人民调解的原则、程序、技巧和调解格式文书制作、剖析点评典型案例进行现场授课,面对面辅导讲解,基层调解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熟知掌握和应用水平明显提高,为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基础;二是分批次有针对性地组织乡(镇)村调解主任参加上级培训、到邻县邻边和县内乡(镇)之间学习交流取经,吸纳借鉴他人经验典型为己用,提高调解人员在处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实践本领,近年来,我县在认真组织参加系统组织集中统一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与邻县邻边的相互交流和观摩学习,在县内分批次组织调解主任进行现场学习交流,达到了取长补短、相互借鉴的效果;三是加强对基层调解人员经常性业务指导和帮助,经常性开展业务大练兵活动,实行司法所人员连片包村的办法抓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适时对基层调解人员的业务进行指导和帮助,达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丰富基层调解人员的实战经验,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培养锻炼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调解、会做群众工作的调解员。

二、预防宣传为先,抓信息掌握和纠纷防控工作。

在调处机制建设当中,重点围绕“调”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个方面的工作机制。矛盾纠纷统一排查机制,以乡(镇)为单位,在抓好矛盾纠纷经常性调处化解的同时,坚持季度集中对社会矛盾纠纷统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体情况的排查方案,统一时间共同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接边地区以传真、电话、信函和人员往来保持经常性沟通与联系,做到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及早做好预防消除工作,从源头上遏制矛盾纠纷激化引发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联络和反馈机制,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缘、地缘优势,及时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经常性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其解决的办法措施,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解决问题,消除隐患。领导接待机制,把每月的25日定为局长、所长接待日,对群众的来信来访进行解答、回复、分流和督办。疑难复杂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在矛盾纠纷调处中,注重通过部门联动协作进行有效资源整合,提高调解的有效性,对复杂疑难纠纷需要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调处的,及时向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政法委报告,明确牵头部门,指定责任单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联动,开展联合调处,确保真正解决问题。已调矛盾纠纷回访反馈机制,对已经处理和解决的矛盾纠纷,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定人联系,不定时到其家中进行回访,做到经常性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当事人思想动态和心里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上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责任追究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分管联系乡(镇)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基层司法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地发生的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妥善调处或因工作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视其情况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引发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聚众上访的,当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在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坚持宣传与预防、宣传与教育、宣传与普法相结合,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以预防为重点开展工作。一是采取散发资料、广播标语、开展法制讲座、设立法律咨询点、进村入户讲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制观念和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识,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从根本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坚持调解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在对已发生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时,组织当地群众现场旁听,讲事实、辩法理,调处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导当事人和广大民众自觉学法守法,通过合理合法的正规渠道反映利益诉求,把调解的过程变为群众学法的过程。三是在基层人民调解室醒目位置设立温馨提示,教育引导群众在依法维权,依法合理表达利益诉求的同时,本着遵从法律、尊重事实、互谦互让、以和为贵的原则,力求通过调解文化搭建双方心灵沟通平台,化解矛盾,并通过温馨提示营造良好调解氛围,使当事人双方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解决处理问题。

在抓基层一线情报信息工作中,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师宗县社会矛盾纠纷信息情报上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充分依托和发挥当地村组干部、基层调解组织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源头,定人连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纠纷发生规律及其特点,注意随时发现新情况,掌握新动向,在基层一线遏制消除矛盾纠纷苗头。各地对排查梳理出来的矛盾纠纷信息情报,按照及时准确、客观真实的原则,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对策,按月进行上报分析,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做到矛盾纠纷情报信息来源准确及时,为预见、预防和化解消除各种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资源。

三、创新激励机制,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在落实人民调解日常工作经费、培训经费财政承担的基础上,2008年司法局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为充分调动基层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基层一线调解维稳功能,创新基层人民调解员报酬激励机制,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与管理基层人民调解员有机结合起来,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与财政部门协调沟通,并与财政联合行文出台了《师宗县人民调解组织调处矛盾纠纷以案定补实施意见》,按照“谁调解、补偿谁”的原则,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处解决的矛盾纠纷实行以案定补,标准为简易纠纷每件定补5元,疑难复杂纠纷每件定补50元,热点纠纷每件定补100元,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200元,特别重大热点纠纷每件定补300元的标准进行以案定补,把调解案件与落实报酬按调解案件难易程度以“计件”补助方式统一规范固定下来,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按季度由县局抽人到各乡(镇)通过抽查、回访、阅卷宗等方式进行考核兑现。“以案定补”的落实兑现,避免了调解员在工作中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现象,以发放“计件”工资的形式从根本上解决了基层调解员的报酬问题,进一步激活了人民调解工作,一是纠纷调处数量、质量有大幅度上升,2008年与2007年相比纠纷调处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卷宗,痕迹管理走向规范。二是人民调解员积极性得到调动,化解纠纷能力显著提高。实行人民调解“以案定补”以来,遵循“谁调解、补贴谁”的原则,打破大锅饭思想,调解员在经济上有了一定补助,工作得到社会肯定认可,调解员主动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明显增强,“以案定补”实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现象变为自觉行动,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的机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纠纷抓早、抓小、抓苗头得以落实,基本做到案结人和,用较少的经费投入化解处理了大量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三是调解网络得到有效带动。按照构建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县一级成立了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组建了师宗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在县直相关部门建立了行政调解工作室,在乡(镇)健全完善村级调委会及村调解小组,形成了县乡村组四级、横纵结合的调解网络,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延伸。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有效运作,体现了政府公共财政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人民调解工作“埋单”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层调解组织活力,使人民调解工作方便及时快捷、操作成本较低、亲和力较强、兼之调解组织体系完善、调解队伍庞大的优势得到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

四、坚持公正原则,狠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

一是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人民调解方面的工作情况,用工作的成效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二是注重发挥基层调解人员扎根基层、联系群众、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和特点,时刻关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纠纷发生动向和接边矛盾纠纷可疑迹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与公安、法院、土地、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接边地区的联络沟通,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属性,明确责任主体,多家互联互通,共同协作解决因山林、土地、葬坟、资源争执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四是坚持领导联系、科室联挂基层司法所调处矛盾纠纷和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村委会调处矛盾纠纷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复杂疑难纠纷县乡两级共同协作解决;五是注重加强与毗邻泸西、陆良、罗平、邱北等接边地区的沟通协作与联系,以电话、传真、信函、人员往来等多种形式互联互通社会稳定动态和矛盾纠纷情报信息,对接边地区矛盾纠纷做到早预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开辟老、弱、病、残、贫维权绿色通道,对老年人赡养就医、未成年人抚养就学、侵害残疾人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等矛盾纠纷进行法律援助,发现苗头、及时介入,说理讲法,预防疏导,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七是认真做好“148”电话咨询解答和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做到“148”专线经常保持畅通,有专人值班解答,对来信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当事人反映的问题能答则答、能办则办、急事特事及时向领导报告,属于其他部门办理的告知办理渠道和途径,需要提供上门服务的及时向领导汇报提供上门服务。2006年以来,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受理调处各类矛盾纠纷9892件,调处成功9635件,调处成功率达97.4%,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96件109人次,防止民间纠纷激化转化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劝解民间纠纷引发群众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劝解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性上访89件3237人次。基本达到了为党委政府分忧、为分流、为公安排压、为法院减负、为群众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调解的主渠道作用显著发挥。

在狠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为督促落实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师宗县各级调解组织对已调矛盾纠纷实行回访反馈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时对已调矛盾纠纷进行回访落实,做到一般纠纷适时回访、重点纠纷定期回访,随时了解掌握协议履行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状况、心理变化,举一反三,从源头和苗头上抓死已调矛盾纠纷再次出现反复。同时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配合,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履行和诉前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调矛盾纠纷协议履行案件过程中,邀请基层调解人员参加,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严格审查把关,对于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事实清楚明了的调解协议,在立案前和时依法依理说服疏导,教育引导,讲清说明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开导督促双方各自履行协议,自觉维护调解协议的严肃性,对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存在瑕疵、调解程序不合法不规范的依法进行庭前调解,尽最大限度在调解阶段达成协议解决问题。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经基层调解组织调处的民事案件时,开展人民调解进驻法庭联合办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调解和法庭诉讼调解工作中参与调解,在时或立案前通过人民调解程序化解矛盾纠纷,尽量减少当事人在情感、经济等方面带来的负担,在村(社区)一级,通过基层“三室一庭”建设,优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流动法庭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办案,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做到警力下移、机制联动、现场办公、联合调处,许多民事案件通过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联合互动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时处理,调解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较好维护,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得到良好融合,联合互动功能得到较好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