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例6篇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1

关键词: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一、引言

中国改革开放的30多年带给了人民巨大的福祉,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中国正在实现由农业社会向现代社会、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型,这是一个“黄金发展期”,更是一个“矛盾凸显期”。目前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许多前所未有的矛盾纠纷和社会问题涌现,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成为中国改革发展战略机遇期的社会主旋律。而和谐社会是动态的,它的构建是要不断解决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克服各种不稳定因素的,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在现今的历史时期,如何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有效化解社会维稳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就成为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

二、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和特点

(一)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形式

社会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个人、群体间的一种失衡、冲突、对抗、失范及摩擦现象。从性质上,可分为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敌我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从引发的原因上,可分为结构性矛盾(由社会制度、制度因素导致的深层次矛盾)与非结构性矛盾(一般性矛盾);从风险预测上,可分为社会风险性矛盾与无风险性矛盾;从检查环节来看,可分为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民事纠纷引发的矛盾和行政纠纷引发的矛盾三大类。1957年,同志撰写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著作,提出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要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中国政治生活的主题。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不断的变迁,中国不可避免地进入了各种矛盾纠纷凸现的阵痛期,然而所有这些在维护社会稳定中需要化解的矛盾纠纷,仍然是在广大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非对抗性矛盾,反映的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是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是人民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矛盾纠纷。

(二)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深化推进、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目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矛盾纠纷主体趋向多元性。由于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与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并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各方面,因此参与纠纷的人员就相应涉及工人、农民、市民等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主体趋向多元性。如土地权属纠纷、劳资纠纷、市民物业的“理性维权”等都是多元性的具体表现。

第二,矛盾纠纷成因复杂,处置难度增大。政策法律本身的不完善、执行的偏差,还有政策法律规制对象自身的问题等各方面导致了社会矛盾成因复杂;又由于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的随意性,由此增大了社会矛盾纠纷处置难度。

第三,矛盾纠纷趋向群体性。与传统的矛盾纠纷所具有的个体性特质不同,转型时期的矛盾纠纷往往带有群体性特征。许多矛盾通过人民内部不同阶层和不同群体之间的群际关系表现出来,一旦共同的利益诉求把相同地域、相同行业或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人聚集起来,形成了利益群体,就很容易发生。例如,从1993-1999年,国内发生群体性社会事件的数量增加了3倍,到2005年全国群体性社会事件已达8.7万起,特别是征地类、拆迁类、改制类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的趋向群体性特征。

第四,矛盾纠纷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矛盾纠纷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相互作用下,时而平缓,时而激化,呈现出范围的广泛性、层次的深刻性、状态的复杂性、方式的尖锐性和性质的可变性。有些矛盾纠纷产生过程较短,发展却较快,事前毫无征兆,往往是一触即发,酿成群众突出的问题或,甚至是发生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

三、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化解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是联系中最普遍的一种,它揭示了事物联系的确定性和必然性。社会矛盾纠纷同样适用于因果联系,它的产生也是基于一定成因的。只有对中国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和把握,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1.社会贫富分化严重,社会公正缺乏。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形成了双重的“城乡二元结构”,即在经济上存在传统农业和现代工业二元结构的同时,也在户籍、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存在着社会体制方面的二元结构。这种二元结构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公正严重缺乏。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中国基尼系数从2000年开始超越0.4的国际警戒线,2006年升至0.496,2007年达到0.48,这些数据显示中国已经变成世界上收入差距较大的国家之一。城乡、区域、行业以及城乡等各内部之间由于收入差距日益扩大造成贫富分化严重。贫富分化严重的一个主要后果就是公众“社会不公正感”的增强。亚当・斯密指出:一个社会如果不对社会贫富差距加以必要的引导,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平等,那么“富人的阔绰,会激怒贫者,贫人的匮乏和嫉妒,会驱使他们侵害富者的财产”,这种不公平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激化、诱导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2.民主政治参与程度不平衡,公众利益表达机制缺失。在政治生活中,公民理应借助投票选举、代议制度、政党政治等平台,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合法方式有序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使政治权利,使社会成员真正成为国家的一部分,从而实现民主政治。但目前中国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匮乏、透明度差,参与渠道狭窄、途径不畅等情况导致民主政治的参与有效性低、程度不平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增强,公众对利益表达的愿望也日益迫切,但有效的公众利益的表达机制却是缺失的。一方面,公众在国家的政治构架中缺少利益代表;另一方面,缺少国际上通行的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如游行、请愿、罢工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纠纷的发生。

3.法律制度不完善,司法腐败现象存在。制度是规范和约束个人与组织行为的各种规则,但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环境处于一个相对不成熟的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不完善,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成为引发中国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立法方面,体系不够健全,规定不够完善,许多领域存在着空白,尤其是综合治理法、突发事件应急法等法律体系缺失;在执法和司法方面,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官僚化、工具化与功利化,使得司法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司法腐败的现象,不能充分发挥法律在维护公平和正义的作用,加剧了社会矛盾纠纷的积累。

(二)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1.重政绩考核轻公共利益,政府陷入“维稳”悖论。中国在维稳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付出了高昂的成本,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数量仍然不断增加,从某种角度上说已经陷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恶性循环。在中国现实的政治实践中,上级对下级的政绩考核是决定官员任免和升迁的重要指标,在上级政府把社会稳定状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时,许多基层官员在维稳中便出现了“唯上不唯下”的悖论现象。基层政府维稳的目标因此就变成了如何尽量避免社会矛盾冲突在本届领导任期内的爆发,而要避免社会冲突在短期内爆发的惯性手段就只能是捂或压。这种重政绩考核轻公共利益的客观事实,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甚至激化了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威胁。

2.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完善,维稳目的难以实现。(1)诉讼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纠纷解决方式单一化,诉讼案件剧增数量居高不下。诉讼是中国纠纷解决的主渠道,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整体法治意识的不断加强,中国的诉讼高潮也随之到来,但现在中国司法资源并不足以应对日益增多的民间纠纷,纠纷解决的需求与法院的司法供给短缺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其次,诉讼制度局限凸显,功效低下,难以解决问题。诉讼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一个正常的社会对诉讼的支持和投入总是有限度的,诉讼是最后选择,但不一定是最佳选择,当下对公力救济的需求远远大于社会自治性调整,这使得大量本可以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的矛盾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甚至造成了矛盾激化。同时中国法制建设相对滞后,有些利益冲突的领域缺乏法律规定,诉讼无法解决相关纠纷,即便是依据当时的相关政策进行判决,由于政策的时代性特征,也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从而产生新的纠纷造成社会不稳定。(2)非诉讼化解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衰落,社会自我化解能力丧失。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与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非诉讼纠纷解决的资源未得到充分利用,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显得供大于求,资源严重闲置,尤其是人民调解的作用出现了明显的下降:一是调解组织和调解纠纷的数量下降;二是调解所解决的纠纷与诉讼的比例下降。长期以来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的格局,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主要依赖于政府,听从政府调解,国家和地方主要领导人及各部门充当了利益矛盾调解主体,社会自我化解纠纷能力的低下,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其次,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功能缺失,难以保证社会稳定。当前只有人民调解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而其他化解形式,包括行政性调解和民间性调解,几乎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和规范。非诉纠纷化解机制也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其运作机制存在任意性和随意性,规定上基本属于原则性的规范,缺乏细致的运行规则,可操作性程度较低,未形成一个有机的、协调的体制,由此难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证社会的稳定。

四、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对策建议

任何事物矛盾的产生都有一个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激化、消灭的过程,只有及时排除矛盾纠纷隐患,才能减少矛盾的发生,只有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才能有效控制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诉讼和非诉讼纠纷化解两种机制的有机结合,会最大限度地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所以,在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践中,应积极探索一种动态型和互补型相结合的,非诉和诉讼“殊途同归”的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也应认识到有效化解机制的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一)减少社会贫富分化,维护社会公正

当今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反映的是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与日益增长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确保经济高速持续增长的同时,由于贫富差距的形成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最终结果,所以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初次分配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再次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打破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鼓励公平竞争,健全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机制,逐步破除城乡的二元结构,缩小城乡收入的差距,构建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体现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参与,重塑民意表达机制

伴随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社会管理应由传统的行政管理逐步向行政服务为主嬗变,基本理念是通过制度革新和方法创新来保障行政过程中的民主性,实现权力与权利的良性互动,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政治参与,健全与完善公众利益的表达机制,变传统单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为多向维度的利益表达机制,实现利益表达渠道的多样化。一是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行使;二是加强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三是公共领域也至关重要,要着重发挥其在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方面的作用,建立政府的社会舆论引导机制,注重社会舆论引导,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作用,使其成为群众和不同利益主体表达要求和呼声的窗口,健全对重大传媒事件的回应机制,注意从中发现一些涉及社会稳定的苗头性信息,并及时进行分析排查,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完善法律制度,严惩司法腐败

社会和谐的基石是公平正义,法律又是维护公平、保障正义的有力手段,从而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整个法律体系的重构;二是法律体系内部结构的调整;三是各项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过程中要体现“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统筹各方面利益”的准则,同时防止司法腐败,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关键,把反司法腐败纳入法制的轨道,法制上惩治腐败,防止腐败,根治腐败,最重要的是加强民主建设,扩大人民民主,确保人民的监督权,把健全的监督体系纳入法制轨道。宏观上,要通过制度确保司法权力体系中位置的适当与稳定;中观上,要建立起确保司法权良性运行的司法体制;微观上,要通过建立科学的庭审制度确保司法的公正。

(四)改变政绩考核模式,提升政府公信力

改变政绩考核模式,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首先要解决好对政绩的认知问题,建立科学、合理、简便易行、有说服力的政绩评价的考察方法和指标体系,减少考察过程中人为和主观因素的影响。庄国波(2004)认为考核领导干部的政绩应把握“四个维度”,即自身的努力程度、群众的满意程度(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评价指标)、目标的可行程度、政绩的可信程度。作为现今考核指标之一的社会稳定,是以“上访率”而不是以“问题解决率”为指标考核,在维稳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要着重改变这种模式,将政府公信力指标引入政府的绩效考核,提升政府公信力,把服务于民的行政管理理念彻底贯彻到整个组织内部,加强处理公共危机和社会事件的能力,按照理性、公正、文明、规范执法的要求,转变工作作风,变上访为下访,着力回应群众的新期待,不断满足群众的新要求,防止因执法行为不规范导致损害执法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事件发生,从而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

(五)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相关解决机制

1.建立健全灵敏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预警机制。美国著名公共学家戴维・奥斯本指出,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矛盾纠纷能否有效预防,取决于能否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矛盾纠纷的详细情况和最新动态,排查预警成为了现行维稳机制中应有的基础环节。排查就是通过调查、检查等方式发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活动,做到面上排查、点上排查与专项排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建立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机制,以个案为平台,建立社会舆论引导机制,积极探索工作新方法,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探究整个社会矛盾排查预警机制的建立。

2.重视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ADR)。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是英文Alter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意译,缩写为ADR,起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60-70年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解决纠纷方式的总称,现已引申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在性质上是民间解决纠纷的各种方式的总称。在中国快速地走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之际,我们应该正视前进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认识到ADR机制在解决社会矛盾纷争中的特殊作用,它的最终意义并不仅仅在于缓解司法压力,或者缓和社会矛盾,而是对于平民文化与多元价值追求的一种认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3.基于传统文化乡土调节机制的创新。苏力(1996)认为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利用中国传统法文化本土资源,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对中国传统法文化在化解社会纠纷中文化特征的再认识,客观分析其在维系中国古代社会长期稳定中所具有的独特功能,进行化解现今与日俱增的社会矛盾纠纷的有益探索,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同时吸收和借鉴世界文明的优秀成果,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五、简要的结论

社会矛盾纠纷并不是一个新课题,其存在有着必然性,并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表现。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旧体制的转换,所有制结构和分配制度的变化,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各种矛盾纠纷接踵,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也表现出形式多样、主体多元性、成因复杂性、群体性、突发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要有效预防与解决矛盾纠纷,就要找到其中的原因从而“对症下药”,建立与完善相应的预防与化解机制,本文就此进行了相关分析,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然而作为系统工程,正确处理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研究课题,仍需要学界与实务界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才能有效解决社会维稳中的矛盾纠纷。

参考文献:

1.孙午生.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状况分析[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1(1).

2.沈曙昆,贾永强,蒋梦婷.检察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实践与创新[J].云南大学学报,2010(6).

3.吕安兴,徐清宇.“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理论思考[J].江海纵横,2005(4).

4.黄正强.在发展中妥善化解人民内部利益矛盾[J].政策望,2008(5).

5.邹满玲.构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J].学术园地,2010(3).

6.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商务印书馆,2003.

7.孙立平.博弈――断裂社会的利益冲突与和谐[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8.刘长想.社会纠纷解决中的法制建设问题[J].韶关学院学报,2005(10).

9.张玉磊,刘晓苏.基层维稳中的误区与矫正策略[J].理论探索,2011(2).

10.邹满玲.走出维稳悖论:亲民、和谐、理性维稳的回归[J].领导科学,2011(4).

11.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实务[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

12.张爱云.能动语境下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J].法律适用,2011(6).

13.民建成都市委.构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思考[J].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4).

14.李青,沈建军.创新大调解机制的思考[J].民主与法制,2010(3).

15.姜春明.构建社会调解新格局,着力化解矛盾纠纷,推进社会稳定和谐[J].中国司法,2010(18).

16.刘作明.坚持调解优先,着力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J].中国司法,2008(73).

17.徐闻.交往理论语境下的社会维稳新机制[J].理论学刊,2011(4).

18.范恒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途径[J].财经界,2007(3).

19、张文显.制度创新是灵魂[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4).

20、徐显明,齐延平.论司法腐败的制度性防治[J].法学,1998(8).

21、庄国波.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四维度”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2004(11).

22、戴维・奥斯本.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共部门[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23、舒晓琴.超前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J].民主与法制,2010(2).

24、范愉.非诉讼解决机制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5、李章军.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之研究[J].河北法学,2004(12).

26、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2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 多元化 解决机制

正在迈向化的,在突飞猛进的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发散性。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种类和特点,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成功调处、防止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这些矛盾纠纷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复合化、调处疑难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具体类型主要有:(1)涉及城市居民和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4)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6)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7)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9)医疗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11)涉及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2)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13)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以及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4)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这些类型,多数属于新型纠纷,其中,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安置、干群关系、劳资关系、涉农等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这类新型纠纷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呈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不良也更大。

二、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东西部的差距、城乡差距、各阶层的差距明显拉大,虽然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变了“均贫”的状态。但是,由于并没有达到“均富”,导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个别地方因“仇官仇富心理”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已经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和警示。

第二、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了社会纠纷的剧增。随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家庭之间、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同时,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加上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如土地承包权纠纷、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医疗纠纷等。

第三、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社会控制系统不够完善并明显脱节,原有的管理体系力不从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长。

第四、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型共同体正在生成。以价值、观念共同为特征的传统社会正在向利益共同的经济共同体转变。村办企业的兴起,农民为参与市场的需要自愿组织的各种生产、销售、技术性协会正在生长、发育,这是经济共同体在乡村社会发育的征兆。另一方面,农民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城市流动。1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又未被城市接纳,造成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权利一旦受损害,往往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

因此,基于特定的时期,我国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类犯罪案件、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信访数量同样快速增长。2 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将可能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烈度与强度不断地增强,引发更大范围、更加激烈的冲突。为此,尽快建立一种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紧迫而必要的。

三、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

(一)“诉讼爆炸”之困。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实践表明,案件增长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附带产品,在我国,诉讼发展高潮同样成为现代化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且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结果是一方面是法院案件大量积压, 另一方面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机构门前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人民调解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之际,尽管其正当性和效力有所提高,有助于提高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社会作用,但是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可能非常有限1,近年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急剧下降的态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第一,人民调解对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对解决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显得无能为力;第二,解决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重视发挥行政的力量和作用2;第三,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和行政性不可能统一在一起;第四,要转变观念,开阔视野,借鉴西方国家ADR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解为主的诉讼解决方式外,诉讼外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民间组织调解,还包括极富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3.它们共同组成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但由于存在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机构组成人员素质不高、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以及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总体看,现行的纠纷解决体系解纠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有时法院不愿或不屑配合。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有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取向、机构设置、程序运作与现代ADR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相去甚远,有的甚至是南辕北辙;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规范化、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实践中作用突出(如人民调解制度),有的则形同虚设;尤其是适应现代社会和技术发展的专业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缓慢,消费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保险索赔等解决机制要么运作不畅,要么付之阙如。在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当ADR已汇合成一个势不可挡的国际性潮流时,我们不应该还在为争取ADR在解纷体系中的正当性地位争论不休。曾经有过的许多尝试,如不少地方或行业成立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山东陵县的“司法调解中心”,江苏南京、南通等地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浙江嘉兴市在所有乡镇街道建立的“综治司法信访联动中心”等,都有其合理的成分,需要从更高的视野加以审视、、提高和升华,以建立符合时展要求的、经得起理论、法律和实践检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四)纠纷解决的领导方式亟待转变。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上,现在似乎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领导方式,即: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层层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会议、层层下达文件、提出一些口号、规定一些考评标准、不间断地进行检查督办,结果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但收效甚微。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两个:一是形成了领导方式的习惯定势,即人治的思维难以改变;二是缺乏求真务实的精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大张旗鼓的检查督办代替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看似领导重视,实则工作在上层空转。这种空泛化、运动式的领导亟待改变。改变执政方式,使各类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由救火式、突击式、运动式转变为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迫在眉睫。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思考

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多样化、合理化机制,既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成熟法治社会的标志。在当代中国,探索和研究,构建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法规的形式规范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渠道、工作机制、政府责任等,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性思维

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并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效机制。作为一种机制,要靠制度来保障,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纠纷解决机制重整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纠纷解决权优化配置这一重要课题,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解决权(实际上一直未实现也不可能实现)逐步地向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总体演变,在法院的周围组织培植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和最高机构,国家所要掌握的应当是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这应成为纠纷解决机制整体重构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二)积极推动立法,使各类纠纷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

我国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很多纠纷解决办法,但依据、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了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这就迫切需要从上进行提高,并把正确的做法和经验转变为规则,加以法制化。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社会的压力,盛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并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和实务操作,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都分别制定了规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法,从而对传统法学和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当今的无疑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但是,在我国,就纠纷解决,立什么法、怎样立法仍是一个有争议的。我国对于《人民调解法》立法的呼声颇高,也有一些地方考虑就调解进行地方性立法,我们认为,调解是否需要再单独立法,有值得商榷之处。“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调解”本身也是个法律概念,它有一整套原则和规则,但现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当一级的领导和机关却把“调解”理解为一般的协调解决的意思,认为人民调解可以统揽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可以包医社会矛盾纠纷的百病,因此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口号,别出心裁地搞出新的运行机制,规定一些不切实际的量化标准。比如:司法部的部颁规章中明确规定,民间调解只适用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并且规定两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其实现在很多纠纷,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而对这些不适合调解的纠纷,实际上我们已经创造和积累了信访等解决途径,但许多人却视而不见,片面夸大调解的功能,这对纠纷解决是有害而无益的。

如果单纯就“调解”进行立法,我们认为有两个因素值得斟酌:一是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虽然关于调解的规则和规范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确实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来规范,但规则是清楚的,在实践中没有不明确的问题,再搞一个系统的立法,似乎没有太大的实践上的意义;二是司法部在2002年的规章中,对人民调解有突破法律规定的地方,主要是在镇、街一级设立调委会,调解委员采用聘任的方式,这就突破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同时还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虽然我们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完全可以这样去做,但一涉及到立法,显然是一个障碍。因而,就调解立法,突破现有的法律难于操作,不突破现有法律则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没有多大实践上的意义。

实际上,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化的,举其要者就有司法、仲裁、沟通、协调、协商、调解等,而且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都有所实践并积累了经验。现在的关键是,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并把这些经验以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们主张就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立法,第一步可以先进行地方性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国家立法,总体的思路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创制我国的《纠纷解决法》或分别单行立法。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要进一步突出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的衔接。

(三)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和传统,以及社会主体表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不同的社会由于制度设计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体现出的选择偏好和类型会有很大的差异,如西方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通常被视为“审判中心型”,而东方社会的解纷机制一向以“调解中心型”著称。社会条件对于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影响,说明不同社会、不同主体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往往是不同的,而决定这种选择的因素常常是综合的,多主面的。这正好表明,法律解决(诉讼)未必是唯一适当和必须采用的方式,与法律同时必然存在着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的作用。这里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即社会充满着复杂的冲突,其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的手段、方式也应是多样的。这就需要社会提供能合理分流和有效解决各种纠纷的路径,并能促进各路径协调与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总的要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正确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1.基于此,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突出如下思路2:第一,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建立科学的纠纷分流制度为前提。首先,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要搭建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同时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纠纷协调程序,以克服协调中的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及透明度;要积极与培育科学的行政调解机制和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的纠纷调处机制;要制定非诉讼纠纷解决规则体系,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的逐步规范化,保证不偏出最低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要求。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纠纷分流机制。总的原则是要能够提供多种多样、形式各异的纠纷解决路径供当事人选择。第二,纠纷解决机制应以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与民众对纠纷解决路径的不同需求为出发点。第三,纠纷解决机制应始终是一个不断选择和平衡的动态体系。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凸显出许多内生的矛盾,而裁判型与调解型的弊端分立这些矛盾的两端。这就要求纠纷解决机制要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进行不断的选择与平衡,以克服单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同时发挥其优点。第四,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尊重前端解决结果为基点,同时注重诉讼程序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第五,采取措施,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

(四)建立实践平台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

理论的探索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当务之急是在操作层面上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实际效用。我们认为,成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1)要建立健全组织,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综治、信访资源,在镇、街一级设立“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窗口;二是在村(居)、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中心”报送。(2)“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按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涉及到区、市相关部门的,要通过上级综治机构实现归口处理。考虑到“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在初始阶段,可在“中心”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牵头的议事小组最终确定如何归口处理的问题。(3)要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归口处理后,相关组织和部门,要按照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和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或综治机构。(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各层级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下联网,实现信息的网络合成和查索。为了达到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情况的切实掌握,要规定严格的表报和要事“一事一报”制度。各级要定期分析情况,使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1]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学海》,2003年第1期。

[2]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3]谢圣华、何良彬、谌 辉。《向和谐与公正: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人民法院报》网站2005年4月15日。

* 原厦门市司法局局长。

**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1 据国家公布的2000年人口普查表明,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总人口的36.09%,居住在乡村的占63.91%,同1990年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9.86个百分点。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城镇化水平发展极其迅速,已进入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

2 以信访为例,信访通常是普通老百姓因为利益受到伤害,或人际矛盾与社会矛盾已经开始激化,但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问题的一种表现。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处理民事申诉来信39800件,接待民事申诉来访43900人次,两者相加共83700件(人)次。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人)次,上升了近500倍。这一数据是惊人的。如此大规模信访,表明在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基层)蕴藏、积压着大量人际矛盾和社会矛盾。也是社会结构基础层面不够稳定、不够和谐的信号。

1 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载《学海》2003年第1期。

2 资料显示,仅2004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的一个月时间,厦门市市长专线电话市民投诉较多的项目有:市政城建322件,劳动人事240件,环保问题196件,公安189件,土房规划174件,工交财贸92件,教科文卫72件,共1285件(摘自《市长专线电话》总第10期),按此推算每年就有16000件,远远大于2004年人民调解5000多件的数字。

3严格地说,信访制度并不是一种特定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从它在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却在我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3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会矛盾;化解机制;预防机制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4—0001—06

马克思主义认为,矛盾是客观存在的,矛盾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社会和谐并不意味着没有矛盾,而是尽可能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是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也是预防社会矛盾纠纷、防止社会矛盾纠纷发生和激化的过程。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对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构建我国社会矛盾预防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构建预防机制是弥补化解机制不足的客观需要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存在各种社会矛盾,除极个别社会矛盾外,绝大多数社会矛盾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纵观学术界关于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观点,其中多数学者认为,应当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和解。它是指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对话、查事实、找根据,最终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和途径。社会矛盾通过协商和解的,通常双方当事人都会对结果比较满意,这也有利于社会矛盾得到及时解决。第二,调解。它是指与社会矛盾纠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即调解人,依据矛盾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在纠纷主体之间进行信息沟通,摆事实、讲道理,促成矛盾纠纷当事人相互谅解、相互妥协,最终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法和途径。调解是以“调”的方式达到“解”的目的,它作为我国传统社会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基本形式。通过调解,不但可以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而且可以使当事人在问题解决之后仍和谐相处,因此,它是一种平等、自愿、便利、经济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第三,仲裁。它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中立第三方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居中评断并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它是当今世界普遍采用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途径。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费用较低、结案快速等特点,凡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以通过仲裁解决。第四,诉讼。它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进行的一种专门活动。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具权威性的一种方法和途径,但不是唯一的方法和途径。此外,、申诉、控告、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方法和途径。近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所谓非诉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简称ADR,在我国也被译为“替代性争端(或纠纷)解决机制”,它源于美国,原来是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机制的总称。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是目前我国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阶段我国确实必须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但是,化解社会矛盾是事后解决问题,预防社会矛盾是事前解决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以后,通过一定机制加以解决的过程;而预防社会矛盾是在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以前,通过一定机制防止社会矛盾产生和激化的过程。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从某种角度讲是“亡羊补牢”,况且,社会矛盾一旦发生,无论是通过何种方法和途径解决,都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只有防止社会矛盾的发生和激化,才能尽量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等社会资源的耗费。因此,只有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不够的,还应当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

(二)构建预防机制是解决我国社会矛盾的客观需要

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矛盾预防机制、防止社会矛盾发生和激化的重要前提。关于现阶段我国存在的社会矛盾,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的社会矛盾主要有贫富矛盾、官民矛盾、政社矛盾和文化矛盾”①。这些社会矛盾具体来说主要包括腐败、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城市建设、市场管理、医患纠纷、企业改制、违法集资、食品安全、农民工讨薪、安全事故以及养老、看病、上学问题等引发的利益关系冲突、贫富差距拉大等。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4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基层国土资源矛盾纠纷调处组织建设,化解国土资源民间纠纷、降低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预防为主、积极排查、教育疏导、依法处置、防止激化的原则,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排调合力,促进排调工作运行机制科学规范高效,实现“三不出、四提高、一转好”的工作目标。“三不出”为:“小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镇街、重大疑难纠纷不出县”。“四提高”为:基层排查矛盾纠纷的能力提高,矛盾纠纷调处的成功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调解成功率提高,群众对党委、政府重视解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公信度提高。“一好转”为:全县稳定形势进一步好转,排调工作位于市前列。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经研究成立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三、工作职责

1、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范围:土地权属纠纷、相邻权纠纷、征地补偿安置异议等。

2、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组织、传达、贯彻、落实县党委、政府对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3、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充分发挥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辖区国土资源纠纷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调查核实纠纷情况,组织开展基层调解工作;向上级报告国土资源纠纷调解工作情况和纠纷信息等。

四、工作重点

专项活动中,具体把握三个方面重点:一是重点地区,突出抓好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易发地区的排查调处工作。二是重点对象,对土地权属纠纷、相邻权纠纷、征地补偿安置等可能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全面彻底排查、调处。三是重点时段,特别突出重大活动、元旦、春节前后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五、工作步骤

1、排查梳理阶段(2014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20日)。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进行动员部署。并联合镇村力量深入到村企,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和梳理,把国土资源各种矛盾纠纷全部纳入视线。排查调处情况要填写《县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表》,做到一案一档,及时汇总《县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汇总表》。

2、组织实施阶段(1月20日至2月20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大会战,确保纠纷调处结案率达到100%以上,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探索长效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整合调处工作资源,提高调处能力。

3、总结巩固阶段(2月21日至2月28日)。局国土资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和各国土资源所对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找出具有国土特点的工作亮点。同时,对问题解决不彻底的,及时制定防控措施,防止重新引发新的矛盾纠纷。对确实难以在短期解决的矛盾纠纷,严格落实稳控措施和责任制,防止越级上访和。同时统一组织开展检查验收,对因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实行责任追究。

在整个活动中,应将调处化解作为中心环节贯穿始终,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边稳控,重在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六、工作措施

1、综合治理,集中化解各类突出矛盾纠纷。

要切实加大矛盾纠纷调处的力度,充分发挥基层调解、行政复议、诉讼调解的作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在排查的基础上,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多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深入基层开展调解工作。群众有疑问的要做好法律解释说明工作,用群众听得懂、看得明、信得过的方式处理矛盾纠纷案件。

2、加强预防,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发生。

加强源头治理,准确把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规律。深入分析社情民意、群众特别是联名信、集体访诉求,对政策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加以综合分析,从中找出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和化解工作的有效对策,早发现、早解决。高度重视群众初信初访,努力下工夫一次性彻底解决问题,减少重信重访。逐步完善信息、预警、排查、调处等工作机制,努力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探索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5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检察机关;角色定位;运作模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由各种功能程序和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中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在西方国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

角色目标的合理定位至关重要,因为“如果根本不知道道路会导向何方,我们就不可能智慧地选择路径”。[1]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是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关键一环。之所以得出这个结论,是基于如下几点原因:

1.法律传统的历史传承

我国传统的“和”文化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特质,“和”的思想也体现在诉讼、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无讼”、“厌讼”、“德主刑辅”思想和做法上。检察机关研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探索检察机关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契合了我国无讼的法律传统,无讼的法律传统为检察机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了历史文化基础。

2.法律诉讼的固有弊端

一方面,诉讼爆炸的压力。9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出现“诉讼爆炸”的现象,诉讼量激增。检察机关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可有效解决诉讼爆炸的难题,减轻法院面临的压力。另一方面,诉讼延迟的尴尬。诉讼的迟延是世界各国诉讼程序中最为棘手的顽症之一,它不仅导致了法院大量的积案,同时也无形中降低了正义的价值。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可以有效缓解诉讼迟延带来的弊端。

4.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的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涌现。社会秩序的存在、社会稳定的延续、社会发展的推进,都离不开纠纷的有效解决,这都需要建设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检察机关研究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顺应时代要求,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

5.检察机关的独特优势

(1)大量的案件纠纷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孕育了基本前提。(2)纠纷的决断权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的发挥奠定了坚实基础。(3)多元化检察职能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准备了现实条件。(4)属性和专业优势为检察机关关键性作用发挥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面临的现实困境分析

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

1.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任务来看,任务较以往更加繁重

研究数据表明,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至3000美元时,既是经济高速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劳动争议等社会热点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也是最容易引爆社会矛盾的触发点。从社会矛盾化解的任务来看,任务愈加繁重。

2.从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矛盾主体更加复杂化

具体来说,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国家、社会利益与犯罪行为人的矛盾;第二,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和犯罪行为人的矛盾;第三,国家和被害人的矛盾。由此可以看出,矛盾主体日益复杂。

3.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效果来看,工作理念和方式亟待转变

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途径不能是机械化的、单一的。如果检察工作不能因时制宜,不能正确分析、处理好检察机关所面临的各种矛盾,有时甚至会导致主要社会矛盾的转化或者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运作模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的运作模式是一个包含丰富内容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和谐统一的系统工程。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即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检察机关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体系,建立方法体系的配合、衔接机制,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保障。

1.检察机关参与纠纷解决的传统方式

(1)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

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包括对刑事案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对错误的判决提出抗诉等多种方式。检察机关在参与诉讼或诉讼监督的方式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一是检察官应当把办理案件与解决纠纷结合起来,做到案结事了;二是兼听则明,公正行使检察职权,避免矛盾激化;三是注重宽严相济的法律政策的运用,注重教育感化和挽救教育,减轻涉案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有利于纠纷解决。

(2)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

息诉、协调、帮教等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息诉是检察机关认为申诉人申诉理由不成立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启动法定救济程序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协调是检察机关处理涉及多个单位纠纷的案件处理方式,帮教是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对未成年人采取挽救教育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虽然权威性不强,但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有利于缓和矛盾,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2.检察机关参与纠纷解决的新思路

(1)探索新的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第一,公益诉讼方式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范文6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矛盾纠纷不断增多,各种关系错综复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已成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因素,也是新时期摆在各级领导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试着从“排查的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工作原则,就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初浅探讨。

一、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成因与发展趋势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的特征,特别是城市、城乡结合部、广大农村的矛盾纠纷呈多发状态。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一是改革进程中因配套措施不到位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经济社会正发生深刻变化,经济结构深度调整,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导致了一些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尤其是征地拆迁、重大项目建设等矛盾纠纷更为多发。二是政府管理过程中因行政行为的偏差引发的矛盾纠纷。政府有关部门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被管理对象之间因出发点的不同,也容易产生矛盾纠纷。近年来,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与被管理的摊贩、车主和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较为常见,计划生育、帮贫扶困工作中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此外,个别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也极易引发矛盾纠纷。三是市场经济深化过程中因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利益冲突日益成为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土地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承包合同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和房屋宅基地纠纷、山林权属纠纷等涉及经济利益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四是突发性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拖薪欠薪等劳资纠纷,交通肇事认定、赔偿和医疗事故纠纷等突发性事件也常常引发矛盾纠纷。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变化和趋势

1. 类型多样化。在新形势下,矛盾纠纷已由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赡养、邻里等民间纠纷扩展到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劳动争议等以经济利益诉求为主要特征的新型矛盾纠纷。这类矛盾纠纷以利益冲突为特征,涉及政策、法律、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调处难度大,易形成上访和,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热点问题。

2. 主体群体化。当前很多矛盾纠纷,如由征地拆迁、重点工程建设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于纠纷主体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动而百枝摇”,易造成,有的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或者串联上访,或者鼓动、支持、参与集访。

3. 内容复合化。当前纠纷内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交织在一起,特别是近年来因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纠纷,数量增加,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和一些人的别有用心交织在一起,给调处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4. 矛盾易激化。过去的纠纷多发生在个人之间,调处时当事人的情绪也较为温和,现在的矛盾纠纷多由利益冲突引发,且大多发生在个人或群体与企业、基层组织、政府部门之间,有些群众一旦发生纠纷就找政府解决,有时将矛头指向政府部门,导致个人与组织、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不断上升。甚至还有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当事人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想法,为引起政府关注而采取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形式,以求解决问题,情绪容易失控,行为较为激烈,给矛盾纠纷的调处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和复杂性。

5. 群众片面维护自身权益。当自身利益与他人、集体、政府利益发生冲突时,有些群众片面要求维护自己的利益,只认对自己有利的“死理”,爱钻“牛角尖”,从而造成矛盾纠纷事态升级,调解难度增大。

二、我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做法和基本经验

近年来,我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在各级各部门共同努力下,强化民生理念,着力构建社会纠纷排查调处体系,成为了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大关的稳压器,确保了大关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五年来,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参与调解民间纠纷15061件,调解成功14910件,成功率为99%。

(一)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扩大化解纠纷的覆盖面

一是成立县级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涉及人民调解组织领导、决策调研、部门协调、检查评比、总结

表彰等重大事项,及时组织召开领导组会议研究确定。二是指导各乡镇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行政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遇有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部门联动,集中各方力量,联合调处化解。到目前为止,全县9个乡镇均成立了以乡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司法所负责人为副组长的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小组。三是加强村级调解组织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小组,设置专门的调解室,就地就近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二)多管齐下,保证化解纠纷的质量

1.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一是加大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力度,特别是加强司法所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全县9个司法所均已设置了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配齐了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二是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完善了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目标责任、请示报告、内部管理、公开承诺、廉洁自律以及例会、统计、档案管理等制度,真正实现了靠制度管人、管事,有效规范了行政行为。

2. 加强调解能力建设。主要从业务培训、交流调解经验两个途径来抓。一方面,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司法所主要对村(社区)及企业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县司法局主要对乡镇、行业调解员的培训。另一方面,总结典型的调解经验和方法,加强对具体纠纷的指导,帮助调解员提高调解纠纷的能力。建立健全了以基本素质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教育培训制度,多次组织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计算机、常用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素质教育、法律知识、业务技能等内容,培训率达100%。

3. 建立规范的调解工作秩序。以落实“四项制度”为突破口,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一抓排查制度落实。包括: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判断准,工作对路。二抓预警制度落实。实行矛盾纠纷信息奖励制度,发动广大调解信息员积极提供矛盾纠纷信息,把触角延伸到社会的每一个层面、每一个角落,形成没有边界、没有范围局限的信息网络,确保矛盾纠纷“发现得了、预测得到、控制得住”。三抓调处责任制落实。按照“大事不出县、小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问题不积累、纠纷尽早化解”的工作目标,对全县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梳理,并将责任落实到各司法所和责任人,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处。四抓业务制度落实。针对人民调解工作缺失记录,受案、结案登记不全,归档资料收集不全,调解协议不够规范等问题,司法局和各司法所加强检查督导,要求各项记录及卷宗要前后衔接、环环相扣,既要将案件的主要事实记清,又要将处理意见、过程、结果记录在案,促进了基层调解组织业务规范化。

4. 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积极探索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的工作路子,努力推动我县进一步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牵头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社会群众共同参与”的调解格局,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节约解决矛盾纠纷问题的成本。

5. 推行法律援助参与调解维稳工作机制。针对部分矛盾纠纷成因复杂、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问题复杂,调解难度很大的状况,将法律援助引入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专业知识、接处案件经验丰富,以及居于中间人角色、容易取得群众信赖的特点优势,参与调解维稳工作。

6. 加强调解调处工作分析总结。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实地调研,按季度定期组织召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分析会,及时分析当前社会背景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产生的影响,探讨解决重大的思路和策略,部署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具体任务和措施,有效将事件掌握在可防可控状态。

7. 突出重点,主动预防和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围绕县委政府关心的重点和难点工作,着眼推进我县有关征地拆迁、建筑施工专项调研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 “两会”敏感期以及重大节日等特别防护期排查调处;综合运用法律宣传、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手段,积极向群众宣讲政策法规,排查消除矛盾纠纷隐患和少数群众的抵触情绪。

三、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在做好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尤其是人民调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的角度来看,也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1. 调解队伍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在村、社区调委会中,调解员一般由村、社区干部兼任;乡镇调委会中,调解员一般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兼任,而目前我县乡镇司法所全是一人所,人员严重不足。随着大调解工作的全面推进,调解工作力度越来越大,工作量越来越多,兼职从事人民调解工作已不能适应新时期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要加强专职调解员队伍建设,采取由政府买单的形式加强调解工作。

2. 保障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大。虽然根据有关规定,调解工作经费已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为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相 对稳定的经济保障。但随着大调解工作的推动以及人民调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调解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纠纷越来越复杂,因此需要更多的经费来保障此项工作的开展。

3. 司法行政部门唱“独角戏”,人民调解工作尚未形成合力。绝大部分矛盾纠纷都涉及到多个部门,但这些职能部门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重视程度和调处力度不够,甚至根本没有参与纠纷调处工作,使司法力量显得相对薄弱,陷于唱“独角戏”的境地。

4. 部分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不到位。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不够健全,信息不够灵,渠道不够畅通,许多矛盾在苗头和萌芽状态没有被及时排查发现,而是在矛盾爆发后才知道,这给调处带来了困难。

5. 重处置轻排查。一些乡镇重处置轻排查,超前排查意识不强,工作主动性不够,往往造成了工作的被动;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许多矛盾纠纷原本在苗头和萌芽时就能解决的,却由于职能部门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而错过了调处的最佳时机,使得矛盾进一步加剧。

四、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的建议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出工作成效,构建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健全矛盾调解组织体系,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基础

1. 增加乡镇司法所编制,解决人员匮乏问题。目前我县乡镇司法所均为一人所,不能满足日愈繁重的工作需求,人员匮乏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建议用地方事业编制为每乡镇司法所配置1至2名事业编制,解决乡镇司法所编制、人员匮乏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 注重发挥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在人员、经费、装备上加大投入,形成县、乡(镇)、村(社区)、组自上而下的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和矛盾纠纷调处体系。加强调解员队伍选拔任用和培训管理,及时总结交流矛盾纠纷调解的经验,探讨新思路、新办法,提高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水平。

3.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机制。一是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调解工作方针,变被动调处为主动调处,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消灭在始发阶段;二是加强矛盾纠纷分析,准确把握新时期纠纷和矛盾发生的规律和发展的趋势,增强对社会矛盾、民间纠纷的预测能力,提高调处率和成功率。三是建立重大疑难纠纷信息报告制度、社情分析调查制度、定期排查纠纷制度和专项治理制度。调解工作只有在对基层工作的基本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很好的调解个案。各调解组织要对辖区内的农(居)户和企事业单位情况进行登记,了解家庭成员、社会关系和企事业的基本情况,能够做到大体掌握情况,在处理纠纷时能针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4. 加强人民调解与其他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涉及到各行各业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呈现出涉及范围广、触及层次深、牵涉对象多、表现状况复杂的新特点。要解决好这些矛盾纠纷,单靠人民调解是无法完全解决的,必须依靠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类型的社会矛盾纠纷。因此,要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法律援助等部门的衔接与沟通,畅通受理纠纷的渠道;加强与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部门衔接与沟通,及时调解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纠纷。

(二)畅通民意反馈通道,健全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采取多层面、多途径、多形式畅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及时了解群众需求,解决群众困难。一要进一步畅通渠道,真正发挥“第一关口”了解社情民意,教育疏导群众的作用。二要加强党政领导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的通道建设,充分利用互联网、热线电话、领导接访日等民意反馈通道,为老百姓搭起民意表达、社会监督和对话协商的平台。三要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团体、中介组织和民间组织的作用,代表群体反映诉求,并通过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商调解,促使问题的解决。

(三)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消除矛盾纠纷产生的认识误区

当前部分群众存在只要有事就得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信法,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的认识误区,导致一些矛盾纠纷的产生和恶化。要纠正这种认识偏差,舆论引导极为重要。

1. 加强法制宣传,实行标本兼治。调解已发生的矛盾纠纷,只是调解工作的一个方面,只能治“标”,调解工作更重要的目的是治“本”。一方面,坚持以防为主,狠抓法制宣传教育,努力寓调解于普法之中,寓普法于调解之中。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宣传单、宣传栏等有效媒体,扩大法制宣传的渠道,抓好公民的普法教育,提高公民学法、知法、用法和守法的自觉性,从而更加有效地避免或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另一方面,强化警示导向教育。把极个别胡搅蛮缠,以身试法受到处罚的典型做反面教材,让群众知晓,努力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狠刹“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歪风。

2. 大力提倡和谐社会理念。充分宣传“以和为贵,和气生财”、“远亲不如近邻”、“重义轻利,礼尚往来”等教化群众和睦相处、维护社会稳定的传统文明礼仪,并一以贯之,长期宣传。

(四)加大民生投入和社会保障力度,堵住产生矛盾纠纷的根源

社会矛盾纠纷的实质就是经济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其他各类矛盾产生的根源。因此,大力发展经济,积极改善民生、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是化解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关键。

1. 健全公平的利益和保障机制。要努力创造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确保各利益主体在分配上机会平等。要建立健全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机制运行,克服体制,打击不正当竞争,减少行政干预。要努力健全社会安全网,让弱势群体能及时得到社会救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 政府部门要让利于民。政府与民争利,群众受到不公正对待,就容易导致矛盾纠纷。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多解决人民群众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不与民争利。

3. 努力缩小城乡和公民身份差别 。当前因身份差别和城乡差别导致补偿的巨大差异越来越被人们热议和指责,该现象的存在无疑曝露出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需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

(五)讲究排查调解的方法,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效率

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坏境千差万别,在调处过程中必须特别讲究调解方法,对症下药,才能收到理想效果。

1. 端正对矛盾主体的认识。要坚持凡是老百姓有诉求的,必有其合理之处的理念,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尤其是对上访群众要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要坚持安定团结、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原则,尊重事实,依法调处,不徇私枉法。同时对少数胡搅蛮缠,企图实现非法目的人要依法处置,坚决制止胡闹行为。调研中,不少基层干部呼吁上级部门在制定矛盾纠纷调处的相关政策时,不应一味求稳,甚至以妥协、退让等方式求稳,该严厉的政策要严厉。

2. 加强民间矛盾纠纷信息畅通工作。要大力发展和依靠基层维稳信息员,提高反应能力,并在社会上广布信息耳目,保证矛盾排查机关耳聪目明,全面掌握社情动态,有效控制和及早调解社会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