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例6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1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

在我国当前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尖锐化的形势下,迫切需要以“全民共建共享”理念为指导,打造一套科学完备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5年10月13日,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会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社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现状

(一)整合矛盾调解专项平台

矛盾调解专项平台,主要是以各地现有的、具备一定专业经验的矛盾调解中心和各类调解委员会、调解室为依托建立起来的专业的矛盾调解专项综合平台。以许昌市为例,矛盾调解专项平台,主要是以各区县已经建立的、并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矛盾调解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而整合起来的,目的是实现矛盾纠纷统一受理、分流处理、专项解决机制,努力形成人民{解与司法调解相互衔接、协作配合的矛盾纠纷调解专项平台,逐步将家庭关系、邻里纠纷、环境保护、消费纠纷、物业管理等的相关纠纷集中到专项平台进行调解。

1.整合有效平台,集中资源配置。我国在多元化解机制中应积极有效的整合各类平台并优化资源配置,夯实多元化解机制的基础。许昌市各县区结合本地实际,努力健全软、硬件设施,建立了高标准、多功能的专业的矛盾调解中心。各县区的专业人民调解中心有专职队伍、有固定经费、有规章制度等,并已经受理了大量各类矛盾纠纷,实现了矛盾调解专项平台建设的良好开局。具体如下:禹州市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起了集协调管理和调解于一身的专业人民调解综合平台:魏都区以许昌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建设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丁庄办事处将专业人民调解中心与已经建立的“说事评理帮帮团”和“巧嘴说事”有效衔接起来,开辟了更好的矛盾纠纷收集和化解渠道等。

2.建立规范制度,健全调解机制。科学、规范、便民的调解制度是多元纠纷化解机制长期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国家应重视多元化解机制的制度构建和体系建设。许昌市各县区矛盾调解专项平台普遍提供“统一窗口、内部分流”的便民调解服务,建立“统一受理、分流处理、专项解决机制、限时办理、监督反馈”机制。在值班考勤、评价反馈、综合管理等各项制度下,完善一系列、流程化的工作制度,实现矛盾调解专项平台的专业化、综合化。

3.选配金牌调解员,壮大调解力量。工作在矛盾调解一线的调解员是我国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的最终落实及实施效果的保障,国家应重视对矛盾纠纷调解人员的吸引和培养,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许昌市各县区在优秀人民调解员的基础上,还积极组建以各行业具有行业专业背景和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在专业领域不断着力,以期及时有效地解决各项纠纷,此外在调解队伍的建设过程中,各县区十分重视选调调解经验丰富、勤勉敬业、热心调解事业的优秀人民调解员,在队伍组建之后,强调专业人民调解中要用语文明、举止得体、服务高效等,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人民调解服务。

(二)以社区作为调解平台的根本点

从根源上看,社区矛盾是各种社会矛盾在基层最集中的表现。社区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中最基层的工作单位,当前已成为大多数矛盾纠纷的交汇地、直接发生地。许昌市各县区一直在实践和探索一种行之有效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力求将矛盾解决在内部、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自治。

1.网格化管理延伸服务触角。全面实行矛盾调解网格化管理,不仅体现了我国高效便民的法治思维,提高了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效率,还是我国社会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的表现。许昌市魏都区、许昌县、鄢陵县、襄城县、禹州市、长葛市按照无缝覆盖、动态调整、便于管理的要求,将村居(社区)划分为四级纵向网格,点面相连,更好地层次化、针对性进行调解服务,同时推动网格内的协作互助,定期流转服务、强化交流,实现“人在格中走、事在网中办”。其中魏都区还建立了专项信息平台,将社区、街道、楼院三个层次,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技术等技术手段综合管理。全区所有人口和所有的房屋、场所均纳入平台管理,形成了一个强大数据库,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工作调度和安排。

2.服务细节化,切实保障民生。建立网格服务机制和网格排查化解机制,在网格内推行排查小隐患、控制小苗头、调处小纠纷、办理小事务、解决小问题、整治小环境等“六小”微服务。

3.多队伍群防群治。即村级警务助理工作队伍,法制宣传队伍,信息收集队伍,人民调解队伍,义务联防工作队伍,网格联防队伍。

4.多网防控,筑牢立体防控。即社会面巡逻防控网,视频监控技防网,群防群治防控网,出城过滤卡口防控网,网络信息防控网,信息收集网,特殊人群关爱服务网,安全防范法制教育网。

(三)调解诉讼无缝衔接

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与诉讼的无缝对接,不仅可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还可以法院的工作压力,促进法律。政策和群众利益的平衡。许昌市各县区均推出了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其中,魏都区还创新建立了访调对接,检调对接,实现诉与非诉的无缝对接、快捷化解。诉前先调解,引导当事人不急于进行诉讼,到人民调解中心或行政调解中心先行调解:诉中联动调解,适时与乡村、社区等各部门进行对接,实现联动调解;诉后做好安抚工作,及时向乡村和部门通报案情,共同向当事人作判后释明工作,实现案结事好。在司法指导、委托调解和司法确认三大抓手下做好纠纷解决工作。

二、我国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困境

(一)矛盾多元化解机制仍以诉讼为主

国家虽积极引导和鼓励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但事实效果并不理想,矛盾化解仍以诉讼为主,解决方式仍相对单一。虽然许昌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网格化管理,已经渗透到各县区的城市社区、农村社区、街道和村路。但是作为一个城市,社会阶层复杂,随着社会利益格局和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和调整,人们对于纠纷的利益诉求也更加复杂,更多的人有纠纷解决的困扰,但是仍然有大部分群众不知道纠纷解决的多种方法,仅仅对于诉讼较为熟悉。此外,建设法治社会的呼吁使得民众对于除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不甚了解,而是动辄采用诉讼的解决方法,这也使得法院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二)人民调解员的数量缺乏,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也是人们最能够认同的“说和”的纠纷解决方式,比讼来,是不断协商,能够相对不伤感情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同时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也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

人民调解制度的一大特点就是调解进程的推进以及调解结果对于调解员的依赖性过高,同样的纠纷,不同的调解员来解决可能结果大相径庭,这不符合法治社会的基本初衷,因此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以许昌市目前的情况来看,人民调解员大多是有着公益热情的普通老百姓担任,他们更多的是利用传统文化中的基本道理以及说教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而不是运用基本的法律法规等,这对于社会法制的发展处于不利状态,这使得人民调解工作陷入尴尬。人民调解工作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公益性,即其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性质,这就意味着其供养需要政府、社会等,其资金来源限制性较强,基于我市的情况,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显然很有制约,因此,资金问题也是人民调解制度进步的重要阻碍。

(三)矛盾化解主体分散化,难以协调统一

矛盾往往是由各种原因和条件相互交织而成,经常会出现“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的复杂关联,社会矛盾由于社会各个因素的交叉存在,更是使得各类社会矛盾之间相互纠结叠加、复杂难解,因而也必然要求矛盾化解体系本身的整体性和统一性。此外我国社会管理是习惯于将国家公权力主体凌驾于一切之上,公权力的管辖范围几乎没有遗漏,这种大包大揽的管理方式很容易不恰当地排除其他社会力量。但是,政府的力量毕竟有限,在应对复杂社会矛盾过程中其显现出来的资源、能力不足也使得其自身公信力不断下降,这对于纠纷解决百害无利。事实上,现存矛盾化解体系主要采取的是按类型分别应对,各个主体之间按照既定工作模式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综合协调,甚至多个主体之间存在着职能交替叠加或者存在推诿可能。

(四)各类解纷主体衔接协调不够

在现实运作中,诉讼与非诉机制缺乏应有的衔接,诉讼方式过于被青睐,也同时导致非诉方式很难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其被重视程度也不断下降,导致当事人在选择解决方式的时候不会优先考虑。此外,在制度中对于非诉和诉讼的衔接也没有合法规范的呈现形式,显得无章可循,使得诉讼中的法官、非诉中的主体机关无所适从,既不想过多地照管对方,也确实无法形成良性配合和规范化的模式。非诉讼解纷方式之间也同样存在着互补衔接机制不足的问题,没有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模式,可供选择的解纷渠道不足,纠纷冲突最终还是进入诉讼渠道。

三、完善我国基层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多元化理念,提高解纷主体多元化意识

我社会快速转型发展使得各类矛盾增多,而现有解纷机制显得力不从心,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正体现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新理念的制度安排。正是将纠纷解决权由国家垄断逐步向社会回归,建构一套“以诉讼为核心、以调解为基础、以社会为依托、以法制为保障”的多元化解纷系统。因此,应不断加强矛盾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使普通百姓更深入地了解各种矛盾纠纷化解的程序、优势和效果,能主动寻求不同的纠纷化解机制,切实使矛盾多元化解机制得理念深入人心。

(二)构建信息联网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是一种将计算机信息处理功能与便利的通信网络相结合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模式,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在网络空间的运用。”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人们的工作生活与网络结合得越加紧密,网络和信息化在为人们生活提供高效便捷低廉服务的同时,也由此产生了新的纠纷和纠纷解决机制。

1.ODR的充分利用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随着移动互联网在中国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渗入的工作领域和工作模式在不断改变着传统的行业和领域,对于纠纷解决领域也不例外,利用互联网进行管理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lC)的第36次全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58.4%。手机网民规模达6.74亿。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来说,纳入ODR是纠纷解决机制现代化的重要变现,ODR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一“元”。

2.建立网格与网络相互嵌套的多元矛盾化解机制。ODR作为一种新型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其运用过程和运用结果也是衡量我国纠纷解决成效的重要一环,决不能排除在外,对于ODR要用较为包容的态度,在规范中发展,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创新规范方式,让其更适应现在社会的发展,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在互联网虚拟世界之外,将既定基层行政区划中的街道、社区、村镇等基层单位划分为若干个管理网格,在、公安、司法、工商等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下,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协同参与,使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覆盖更多的普通民众。从而使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最大限度地发挥预警机制的重要作用,从而高效及时地化解社会纠纷。

(三)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

国家应积极支持鼓励地方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虽然目前许昌市有些县区也在尝试和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但是目前三个调解之间的衔接还不够深入,工作尚未完全展开,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对于解决具有行政性质的案件,如山林权属争议等具有无可替代的最好效果;人民调解与公安、劳动、农林业等行政部门的民行调解衔接,是人民调解可优化的最重要领域,这些方面覆盖了大部分的调解案件,应该予以充分重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紧密结合,是现代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内容,仅仅依靠司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难以化解纠纷于无形,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因此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的衔接是开辟诉讼与调解对接的“绿色通道”;与此同时,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者的衔接联动也至关重要,如法院、公安、司法部门等联合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调衔接工作机制,使交通事故纠纷“三调”联动处理有规可循。

(四)拓展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调解组织

针对特殊领域的专业性问题,可以多部门牵头,联合建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如司法部门、卫生部门、保险部门可以联合建立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这样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就多了专业化、职业化的保障。此外比如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重点、热点矛盾问题,都可以采取此类方式,探索形成更加专业、职业、联合性的纠纷解决组织。又如,矛盾调解中心可以与行业协会建立调解法律服务平台,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中心工作站,使调解更加专业化、社会化。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2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社会经济转型 社会矛盾问题 具体治理措施

一、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意义

福泉作为资源型、工矿性城市,居民主要以各种矿业开采工作为生,近年来随着城镇化与工业化的逐步推进,在经济转型以及社会发展形式转变等因素影响下,使得社会问题升级,出现了多种类型的矛盾纠纷。在这种矛盾类型多样化、主体元素多元化、诉讼复杂化的氛围下,很大程度的制约了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为了加强社会管理制度的改革,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出合理治理机制,而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针对当下较为复杂的社会诉讼问题时就能做到有理据且灵活,能够有效缓解社会各类矛盾问题升级的局面,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营造社会和谐氛围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二、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

在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目标中有首先第一是起到问题矛盾解决的作用,要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际的运用起来,并能使其发挥作用,要在具体的矛盾问题面前起到决定性的指导并能作为主要判断的依据参考。其次第二该多元化纠纷解Q体制要注重在发挥其多元化的优势上,能够满足应用于多种类型的矛盾纠纷问题解决中,并具备自身要始终坚守的依据内容,既是多元化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有着一定原则指导的制度理论。最后第三,该机制要在不违背社会发展道德理论的前提下,要能迎合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的发展轨迹。

三、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措施

在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措施有可按照112模式来建立,根据搭建平台、完善机制以及建立服务网络实现对实际多种类型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的解决与改善。下面就112模式的主要组成内容与构成结构进行分析与说明。

(一)搭建“1”个平台,推进矛盾纠纷分流化解

112模式内容中有首先第一是搭建一个平台,用来将所有矛盾纠纷问题集中与宏观调度的平台,能有利于推进矛盾纠纷的分流化解。而平台搭建内容包括有要建立相关的专家人才库,要有强有力且专业素质与水准都较高的专家人才做为技术支持,其次还要建立调解中枢,为了避免实际纠纷问题解决的过程太过混乱与无条理,需要一个用来集中处理与分析的地方,另外为了提升平台实际运行效率,还需建立考核激励机制,用以作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一种约束与提升的方式。

(二)完善“1”套机制,构建多元化解联动体系

112模式内容中第二点就是要完善一套合理且完整的机制,要能构建一个多元化解联动体系,实现对整个纠纷问题解决流程的综合治理与矛盾化解的整体把握。通常而言,能够达到相关机制有效性的要求就是要能有相应的制度作为对其的约束与管理,其中多元化解联动体系机制内容包括首先要建立诉讼与调解有机衔接的机制,用以满足问题提出与问题解决两个方面的连贯性,其次还要构建统一规范的司法确认程序,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对问题解决方式的理论指导,还要建立重点领域中司法确认的长效机制,能够满足将来长久性的纠纷矛盾解决对应要求以及相应政策规定。

(三)健全“2”个网络,实现调解服务全覆盖

112模式内容中最后的数字2体现在构建的相应网络平台里,首先要构建一个健全的第三方调解组织服务网络,主要目的是为了提供给使用者输入自己的意见想法和有关纠纷矛盾问题的咨询,利用第三方进行解调,站在平等政策的看法角度里,能够用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且合理的解决措施。其次,第三方调度相比于一些硬性的法律介入手段要圆润与灵活的多,也更易被人接受。另外,还有要健全三员两站的便民服务网络,三员主要是指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司法联络员,而两站是指乡镇综治工作站、法官工作站,协调这几者的关系能提升便民服务网络涉及人员之间的联系,还可增强各个参与人员对相关法制法规的认识与了解。对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以及推进法制建设的管理十分重要。另外,通过建立法制与人民实际生活问题解决的平台连接,可增强法律在广大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并能提高其对法制法规的认识,能够学会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用法律来讲道理,进一步实现全面依法治理的群众基础,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社会发展氛围。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应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促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相关内容中,我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化解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纠纷,完善社会各项制度制定,增加社会和谐因素。而采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改变当下社会人际关系中法律意识普遍不强的现象,改革有些传统守旧的老套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宗旨,发挥调解组织的基本作用,将依法治理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指导原则,增加互联网信息共享优势,实现相关纠纷问题网络平台的构建,优化各项问题解决过程,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不断提高城市发展的法制水平,加强人们对法制观念的深入认识与了解。采用112模式内容,通过搭建平台、完善机制、健全网络来进一步实现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实际运用,并使其发挥更有效的作用,拉进人们与法治的距离,促进其进一步沟通。

参考文献:

[1]张金智,王德诗.试述环境污染纠纷的行政处理[A].水资源、水环境与水法制建设问题研究――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下册)[C].2003.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3

根据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县2020年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方案中按照中央、省州委政法工作会议,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为方向,以统筹推进社会治理和城乡基层治理为抓手和遵循书记关于矛盾纠纷预防调处化解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推动建立社会组织调解工作机制,拓宽社会组织参与矛盾化解渠道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为我县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围绕管辖范围内物价、能源、投资、招投标、粮食等工作展开了矛盾纠纷隐患排查,现就近期工作情况做如下汇报。

一、近期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对我局辖区的水电、民工工资、项目建设等重点领域进行了分析排查,经过排查辖区内目前未发现重大、恶性案件隐患,维持了团结、和谐、稳定的良好氛围,为完成接下来各项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下一阶段的矛盾纠纷情况

预测我局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在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通过全体干部的努力,全面继续深化和落实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制度、提高矛盾纠纷集中大排查频率、走访频率、提高排查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及时掌握动态,建立健全风险评估,预警响应联动机制,对各类矛盾纠纷和可能存在的苗头隐患进行排查化解,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维稳和工作一定能取得好成绩。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4

乡党委、政府始终把平安建设工作放在重要日程上,一把手亲自抓,党委班子成员每周五召开民情分析会,每会必说平安建设工作。然后干部会上部署、督导。

“平安自治村”创建活动扎实推进。__乡党委政府充分发挥农村干部群众在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着力解决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村级民调工作不利,安全稳定隐患难排除,村级热点难点问题不易解决的问题,实现稳定工作的村民自治。突出“五自”方针,实现“六无三不出两减少”的目标。“五自”即“政策法规自我教育、矛盾纠纷自我化解、安全隐患自我排除、重点人群自我管理、难热点问题自我解决”的总体要求,“六无三不出两减少”即“无安全生产事故,无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无,无矛盾纠纷激化、民转刑案件,无‘__功’等非法组织活动,无上访案件,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乡,矛盾纠纷总量减少,村内难热点问题减少”。开展“平安自治村”创建活动,有工作内容及工作标准,有保障措施,奖罚分明。做到了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难事不出乡,没出现一起影响全乡稳定的越级访和群体访事件,有力的维护了全乡的稳定。我乡的这一做法也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肯定。

一是加强乡村五网建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已建成29各村,投资2万元;视频监控方已建成29各村,投资50万元,安装探头数374个;巡逻防控网已建成29个村;预警报警网建成29个村,投资2.8万元;服务管理网建成29个村,投资5.4万元。

二是构筑综治工作中心、综治工作站、村调委会三级综治维稳工作网络。

加大建设投入。建起了高标准的乡综治工作中心,又投资6多万元进行了改造装修,进一步整合综治、司法、、民政、社保等涉及服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制定了“综治中心工作制度,综合治理办公室主任由党委副书记担任,还设有接待室、风险评估办公室和社会矛盾调解厅,对办公用品、各项规章制度、档案管理进行规范,配齐配强了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都能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服务原则,做到随时接待当场办理,对暂时解决不了的给当事人一个承诺,告知解决答复期限.化解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及不稳定因素,依法引导诉讼,确保各项维稳工作有效运转。

建立健全农村维稳组织,建立健全综治工作站,设站长一名和“一干两员”(综治工作专干、综治工作信息员和矛盾纠纷调解员),共计4名人员,均由村“两委”成员担任,其中站长由村支部书记担任。组成综治工作小区。综治小区在村级综治工作站领导下开展工作,每小区设区长一名。主要负责本区内的矛盾纠纷调解、法制宣传、治安防控工作;对重点人员进行帮教或稳控;对安全隐患和苗头及时排查化解;组织并督导本小区范围内开展义务巡逻,同时承担综治工作站安排的本小区相应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每邻近的10户设一综治工作小组,组长由小组内农户推举产生。主要负责本小组10户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调解、紧急救助等工作,同时承担综治小区长安排的本小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等工作。在各村建立一支5—15人的巡防队,开展治安巡逻防范工作。

三是提高维稳组织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管理、培训。__乡每年对乡村综治、民调人员进行2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学习、案例分析、经验交流、由法庭、派出所等专业人员授课等。同时,不定期开展应急训练工作,使维稳工作队员能力水平得到明显提升;要求综治维稳人员能做到带着问题找原因、找症结、找方法,全乡建立了横到边,纵到底的综治维稳网络,达到信息渠道畅通,处置反映

敏捷的目的。一是预防。坚持每月集中活动,参加活动人员是各村两委负责人、调委会主任、治保主任、乡综治、司法、、派出所工作人员,各村对矛盾纠纷、治安情况汇报,当月主要受理民间婚姻家庭纠纷、权益纠纷、农村土地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及一些涉法涉诉案件的调解等情况。

二、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主动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依法调解、以情调解、公平解决纠纷。

1、在调解工作中,司法调解员擅于运用亲情、友情等讲道理、讲法律,使情、法、理有机地结合,达到化解纠纷的目的,并耐心、细致、公正的进行调处,化解了多起矛盾纠纷、积怨。2014年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共117起,调处117起,调处率100%,调处成功113件,成功率98﹪。及时有效的把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

2、挂牌督办调处按期办结率。2014年全乡没有挂牌督办案件。

3、矛盾纠纷日排查、周调度机制落实情况

每周五下午各包村干部汇报本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问题化解情况,要求每天排查,发现苗头及时报告,立即安排人员立即介入调处,及早化解,防止激化,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村级,守住第一道防线。对于重大矛盾纠纷和隐患,边调处边稳控,并及时向乡综治工作中心报告,争取联合解决。综治工作中心通报各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问题化解和接待群众情况,对分流、转办、交办的矛盾纠纷和问题明确人员、时限和解决要求,加强督办,确保真正解决到位。 每周排查、分流、交办、转办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要求本周内解决。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以推进综治稳定工作,促进全乡全年平安稳定和谐。

1、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乡、村人民调解组织,统一为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工作制度牌、标识、标牌、印章等,不断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落实规范化建设要求。

2、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乡、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老教师、老党员、老干部等到调解委员会中,配强人民调解力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邀请调解专家讲解人民调解法律法规和矛盾纠纷调处的技巧方法,发放《人民调解工作手册》和《人民调解典型案例汇编》,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3、“四抓”做实矛盾化解工作。抓超前预防。要求各村、各单位从抓早、抓小、抓苗头着手,及时掌握信息,消除隐患,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抓集中排查。各级调处组织定期组织力量集中排查,将辖区纠纷的种类、特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到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反馈到司法所。抓包案处理。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实行 “三包”,即包调处、包跟踪、包反馈。抓督查。乡综治办、司法所组织人员督查指导工作开展情况,部署任务。

四是继续实行矛盾纠纷以奖代补制度的制定。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5

一、“社会法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

“社会法庭”就是由具有一定社会威望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普通群众(即“社会法官”)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社会组织。“社会法庭”在对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宅基纠纷、邻里关系等“家务”型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调解作用最为显著。“社会法官”对矛盾纠纷调解后,由“社会法庭”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现代“司法下乡”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未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司法制度在基层的运作依然困难重重,结果导致中国社会纠纷解决功能两头弱化的现象:一方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功能的弱化,造成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另一方面是程序性、强制性的诉讼也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因此面对“井喷式”上涨的社会矛盾纠纷,司法力量不足、功能弱化等问题依然存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案件超期积压,申诉、涉诉上访等问题突出。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非诉讼解决机制,分流不同层面的矛盾纠纷,必须借助社会力量来消弭矛盾、化解纠纷,把基层法院从超负荷运作中解放出来,去处理更为复杂的纠纷,平衡司法资源的供求关系,“社会法庭”正是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一种模式创新。

“社会法庭”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自愿性。“社会法庭”受理的案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处理的矛盾纠纷。

二是灵活性。“社会法庭”主要依风土人情、公序良俗、乡规民约调处纠纷,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方式灵活多样,调解中的诸多事项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富有弹性。

三是保密性。“社会法官”调解案件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的一些信息不会因调解活动而泄露。

四是快捷性。“社会法庭”处理矛盾纠纷注重即时调处、即时履行,程序简单、处理周期短,能使纠纷迅速解决。

五是经济性。“社会法庭”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几乎没有任何诉讼成本。

“社会法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点:

1.“社会法庭”是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这种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具有矛盾纠纷内容多样、主体多元、成因复杂、难以调解、形式多发突发、极易激化等特点。解决多元化的矛盾纠纷,不可能全都通过司法审判形式解决,应当整合各种调解资源,构建大调解格局,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立体型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和处理,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目前,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裁判方式,包括司法裁判、行政裁判和仲裁,这种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在分清是非基础上,就争议作出明确裁断,调查过程往往耗时费力、成本较高。二是调解方式,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三种。“社会法庭”作为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属于民间调解的范畴,是充分利用民间力量调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简单、快捷方便、成本低廉、方法灵活,同司法裁判相比具有许多优势。

2.“社会法庭”的建立符合中国的乡土民情,是贴近基层、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模式。当代中国农村,很多纠纷是基于调解解决而非诉讼,农民有了纠纷最不喜欢打官司,原因是打官司花钱多、成本高,程序复杂、周期长,群众打官司耗不起时间、金钱、精力。在现实中,基层法庭的审判主要就是调解,中国基层司法最需要的也是调解。当事人到法庭后,绝大部分案件都通过调解化解,或者是当事人基于调解撤诉,或者是基于调解结案。所以,在基层,特别是在农村,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充当的是人民调解员。另外,中国农村现在依然是一个“熟人社会”、“亲情社会”,这为农村调解的盛行打下了基础。许多乡村老干部、老党员,利用自己情况熟、威望高的特点,经常帮乡亲们调解矛盾,而且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社会法庭”办案的唯一手段是调解,它之所以应运而生并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就是因为它符合中国的乡土人情。所以,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事实清楚的一般矛盾纠纷,都应当交由“社会法庭”进行调解。对未经“社会法庭”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的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向当事人宣传“社会法庭”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社会法庭”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委托“社会法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已经开庭、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但当事人情绪冲动、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的民事案件,法院可暂缓判决,会同“社会法庭”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给“社会法庭”调解;进入执行程序后,对那些被执行人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的案件,或执行有难度的案件,法院可暂缓执行,与“社会法庭”联合调解。

3.”社会法庭”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基层法院受理的50%以上的民事案件,都是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民间借贷等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家务事”,案情一般比较简单,有很多当事人只是为“出口气”或“评评理”而走进法院。司法程序启动后,当事人不但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高昂的诉讼费用,而且法院依据法律进行判决后,常常不是双方对判决都不满意,就是判决难以执行,很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结果是很多案件经过司法程序后,矛盾纠纷不但没有解决,反而使当事人双方结仇积怨,甚至导致原本的矛盾纠纷激化,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社会法庭”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乡规民约、风土人情来调处矛盾纠纷,调解灵活、方便快捷,当事人双方,以“对话”取代“对抗”,以理性的“沟通”、“协商”取代互不相让,以主体间的“合意”取代裁判者的“决定”,通过平等对话和沟通达成共识,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起到很好的作用。

4.“社会法庭”是的泄洪渠道,对于息诉罢访有独到的作用。许多社会矛盾的激化是由小到大逐步升级的,所以化解社会矛盾应该关口前移,尽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使矛盾从源头上得到化解,“社会法庭”恰恰就能起到提前化解的作用。“社会法官”是民间的,他们不“坐堂问案”,经常骑着自行车到百姓中去,到田间地头,到群众庭院,积极主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通过“社会法官”调处,很多有、苗头的矛盾纠纷在诉前、前得到及时化解,挡在诉讼、大门之外,堵住了涉诉涉访源头,从而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压力,减少了越级上访、群体上访,收到了“不对簿公堂、不结怨、不上访”的效果。所以,“社会法庭”的调解工作具有“探测器”、“诊断器”和“稳压器”的突出功能,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大量的矛盾纠纷,即使最终无法解决实质性的问题,但以它灵活的柔性协调和理性疏导,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的尖锐性和突变的可能性。

5.“社会法庭”是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是“大综治”概念的延伸。“社会法庭”综合运用人情伦理、公序良俗、法律、政策等各种手段来化解矛盾,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纠纷,解决了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它是一个综合手段的运用,是“大综治”概念的深化和延伸,是整合各种力量的平台。

二、“社会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法庭”建设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社会法官”相对而言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办案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二是对“社会法官”的选任、培训工作不规范,对“社会法官”的选任、培训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在“社会法官”的选任上,最突出的问题是存在行政化、干部化倾向,相当一部分“社会法庭”的常驻“社会法官”基本上由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负责人等行政干部组成,普通群众很少。三是各项经费保障力度不够。“社会法庭”的成立就是要办理案件,而办理案件需要必要的经费,但目前来看,实施“社会法庭”制度的各项经费保障力度不够,目前大多数地方还未建立起“社会法庭”资金保障体系,主要依靠基层法院或者乡镇政府临时资助,这会影响“社会法庭”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社会法庭”筹建试点过程中,大多是由所在地法院筹资,但随着“社会法庭”的推广和普及,全靠法院利用本来就紧缺的办案经费来支撑,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针对这些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点着手加以解决:

1.全面加强“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并制定配套奖励制度和惩戒制度。在选任对象上,应主要聘请在当地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群众基础好的普通群众担任“社会法官”,避免行政化、职业化,充分保证“社会法官”的群众基础,特别是把已退休的法官、法律工作者作为重点选任对象,选人范围力求广泛,并且逐步建立“社会法官”库。选任程序上,先由人民群众进行推荐,然后再由乡党委、乡政府把关确定人选,最后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任命。同时,要注意提升“社会法官”法律素质,使“社会法官”认识其自身的重要性和价值,鼓励“社会法官”参与培训。

2.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办案水平,维护“社会法官”的权威。要加强对“社会法庭”业务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巡回办案、现场开庭、就地调解的有利时机,帮助“社会法官”提高调解案件的素质和能力。通过法律知识授课、文书技能辅导等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法官”依法律、符民情、合民意调解社会纠纷的能力和技巧,成为办案的行家里手。同时要强化维护“社会法官”权威的意识,对经过“社会法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需要人民法院确认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要优先无偿予以审查、确认,出具司法确认书,赋予其法律效力;需要行政机关依法确权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审查确认。

3.加大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从“社会法庭”的长远发展来看,必须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社会法庭”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明确规定政府财政部门是“社会法庭”的财政保障机关,依照财务制度办理经费使用手续,从资金上保证“社会法庭”的正常运转,对“社会法官”因调解矛盾纠纷所支出的电话费、交通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同时要建立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保障制度,以激发“社会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社会法庭”是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是多元化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崭新模式。它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真正做到了为政府分忧,为民解愁,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这一模式应该得到普及推广。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制度范文6

一、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数量大幅增加,化解难度日益加大,形势不容乐观。无论是从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还是部门受理案件的数量,抑或是刑事犯罪治安案件的数量,都可以说明这一点。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2010年达到1100多万件。从1992年开始到2004年,全国总量连续12年呈攀升趋势,年均增幅在10%以上。2004年全国总量达到峰值,共1373.6万件(人)次。2009年虽然比2008年下降2.7%,但仍然达到1033.6万件(人)。2008年刑事犯罪案件数是1978年的8.77倍,社会治安案件达到741.2万件,比1978年增长了6倍。从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8年的9万起。北京市一年通过各种方式化解处置的各类纠纷大概是300万起,仅案件就占到8%,也就是23.8万,诉讼案件达到42万件。同时,社会矛盾的复杂程度和解决难度也相当大,北京市的重复率达到12.4%,据称有83人上访次数达到8500次。

归纳起来,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一)矛盾纠纷的参与主体多元,涉及领域广泛,“官民冲突”是矛盾的主要形态

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从农民、工人、教师,到复转军人、外商、企业主和基层干部,几乎涉及到社会各类主体。社会矛盾涉及的领域日益扩大,基本上覆盖了社会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农村的土地征用、城市的房屋拆迁、国企改制、军队转业干部要求解决待遇、农村民办教师要求转公办、环境保护引发的纠纷,以及劳动纠纷、医患纠纷、企业协解人员对政府的诉求等等。从社会矛盾的形态上看,当前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贫富差距、、环境污染、征地拆迁、教育问题和医疗问题等方面,公众的不满情绪也往往是针对政府的政策不公平、官员的贪腐行为、行政不作为、、暴力执法和公共资源配置不公等。尽管“干群矛盾”和“官民冲突”并不是数量最多的社会矛盾,却是对立最尖锐、对政权和社会稳定影响最大、也最难预防和化解的社会矛盾。

(二)社会矛盾纠纷的表达方式趋于极端化、暴力化,容易引发

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纠纷具有倾向激化诉诸冲突的趋势。在征地拆迁领域,以自杀、自焚、以命抗争的各类极端事件屡屡发生,令人触目惊心。尤其是近年来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问题突出,时有发生,刑事犯罪案件不断增多。这些现象说明,社会矛盾的产生发展往往有一个过程,如果不能在矛盾的产生之前或者初期有效管控,容易发展成为针对公权力主体的极端事件或者,对社会秩序和人们心理产生很大冲击。

(三)社会矛盾往往通过网络表达,形成无形抗争

新兴媒体在社会矛盾的产生发展和扩大方面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国家统计局的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0年中国互联网上网人数4.57亿人,其中宽带上网人数4.50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4.3%。由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和隐匿性,很多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首先通过网上传播和发酵,极易发展成为现实的矛盾纠纷,网络已经成为表达社会不满和抗争的最重要渠道。现在的社会矛盾经常是首先通过网络的形式发出声音。网络给各类信息的传播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博客、微博、短信等各种方式,均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将一个很小的问题炒作成一个很大的事件。近年来发生的李刚门、药家鑫案、故宫门、中石化事件,最早都是在网上披露的,随着网上信息的快速传播,在很短时间内酿成影响颇大的重大事件。如果对现在社会矛盾的网络表达特点缺乏认识,难以做到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不懂得如何去化解和处置这些网络突发事件,就很难避免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最终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四)社会矛盾的解决方式过分依赖行政手段,解决难度日益加大

尽管法律上的纠纷解决渠道有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以及等等,但目前真正发挥作用的还是行政手段。公众出于对司法的不信任以及司法权威不足的原因,普遍倾向于通过行政或者政治方式解决纠纷,把解决纠纷的希望寄托在领导个人身上,出现了“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等现象。党委政府出于维稳的需要和压力,也站在了矛盾纠纷解决的第一线,运用定指标、下批示、追责任等行政手段化解纠纷矛盾,以致千军万马齐涌党委、政府寻求“直通车”,加剧了潮;基层政府疲于应付,无原则满足上访人要求,导致生效裁判被;有些地方顶不住压力就花钱买平安,“按下葫芦起了瓢”,致使人相互攀比;有些地方为了一时稳定不惜采取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进一步激化矛盾,造成矛盾纠纷的解决难度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