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疫情防控整改报告范例6篇

小区疫情防控整改报告

小区疫情防控整改报告范文1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X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X感染X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X省教育厅关于做好X感染的X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精神。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为有效预防控制X感染X疫情的暴发和蔓延,切实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安全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我校X感染X疫情防控工作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高度重视X疫情防控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部门工作部署上来,周密部署,采取坚决有力举措,切实做好学校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预防为主。加强春季开学师生返校管理,掌握师生基本情况,有疫情人员禁止返校,切断传播途径。做好开学准备工作,对办公室、教室、宿舍、食堂等场所进行消毒灭杀防控,严防疫情在学校的传播和蔓延。

(二)联防联控。疫情防控实行联防联控、分工负责,完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共同落实防控措施。

(三)及时处置。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防控对象及密切接触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第一时间上报,并按照安阳市X感染的X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部署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

成立X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X疫情防控工作。

长: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X(兼)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X.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学校X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严密监测学校师生员工疫情防控情况,并适时做出预警。

X.指导相关人员紧急应对和处置X疫情。

X.督促落实学校各项应对X疫情的具体措施。

X.学校出现X疫情时,第一时间上报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上级指令做好疫情的处置。

X.研究部署X疫情防控工作,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家长群、学生群等网络渠道发送假期安全提示,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疫情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指导师生做好防控工作。

X.密切关注疫情发展情况,提前对春季开学有关情况做出科学研判,必要时对学校教学安排及相关工作做出调整。

X.做好疫情监测,包括人员筛查、信息登记报告、校园安全保卫、设施设备消毒、隔离场所设置、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及分工

(一)工作要求。X.各学院、各部门要第一时间成立X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第一时间将涉及X尤其是X及近期去过X的人员信息进行统计,并第一时间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密切关注人员状况,发现问题第一时间上报,不得漏报、瞒报、误报。

X.各学院、各部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掌握本部门人员寒假期间身体健康情况和出行情况,尤其是涉及疫情的重点省份区域的人员,要指定具体负责人掌控相关信息。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责任,所负责人员及家属发生疫情时,第一时间上报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要做好师生员工春季返校后的每日体温监查工作,尤其是涉及疫情省份区域的师生,做到实时检查、实时关注、实时了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对不明原因发热、上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患者情况,及时报送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X.针对疫情较重省份的师生,根据当地政府政策确有必要推迟返校的,各院部、各部门务必做好信息统计工作,并及时将师生返校情况报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分工

X.学生工作处:尽快通知每个学生推迟开学,具体开学时间视疫情形势,根据上级要求另行通知,正式开学前任何学生不得返校;面向离校学生,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班级群等网络渠道,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普及疫情防治知识和防控要求,督导学生特殊时期不离家、不返校。制定疫情防治学生工作预案、提前做好春季开学前后疫情防控的准备工作;认真做好学生疫情防控的安全排查工作,严格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按要求报送学生疫情防控情况,密切关注X籍学生情况;加强对离校学生尤其是X籍学生的跟踪管理;对假期学生留校情况进行了全面摸排,严格宿舍出入管理;利用多媒体手段,让学生实行定点签到,落实学生去向;积极做好公寓巡查和消杀工作。负责监督检查二级学院的学生疫情防控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X.后勤管理处:负责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负责学校整体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负责公布校园疫情防控工作的情况;对春季开学师生员工开展分类指导,对来自疫情较重区域返回的师生给出隔离和观察建议;校医务室负责消毒和转诊工作,按照X的防护要求,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护用品;与上级疫情防控工作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在业务上获得更多的指导;做好青年公寓疫情防治工作。

X.党委宣传部:加强宣传力度,有效利用校报、校园网、校园广播、宣传栏等媒介载体,深入进行预防X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普及X防治知识,引导师生遵守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师生防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除恐慌心理。做好相关舆情、舆论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必要时做好与校外媒体的沟通和网络谣言的相关处置工作;负责学校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的。

X.两办:做好疫情信息上报工作,按照上级要求以书面形式报送上级主管单位;负责协调安排上级单位来校的接洽工作,负责安排好学校行政值班工作。

X.人事处:负责做好全校教职员工考勤管理,做好请销假手续的办理,做好教师员工假期去向统计。

X.教务处:根据疫情发生情况和上级要求,对春季开学有关情况做出科学研判,研究确定是否对开学时间和教学安排做出相应调整。牵头各教学院部,认真做好开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延迟开学预案,研究制定延期开学期间工作举措,根据实际调整教学计划,提供网上学习课程,指导学生安排好在家的学习和生活,并做好答疑和指导。

X.保卫处:加强对出入校门人员的管理,禁止无关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加强校内X小时值班和巡逻。

X.离退处:做好离退休职工的疫情宣传和防控工作。

X.工会:协调德馨苑、致中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按照上级和学校工作安排,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X.各学院:负责落实各学院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疫情防控期间,通过多种形式,协助做好学生和家长疫情防治的宣传教育,帮助师生学习防范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引导师生做好防护,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做好学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等工作;开学后严格控制学生外出,做好学生外出返校后的跟踪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告。

X.各院部、各部门:通知全体教职工推迟开学,包括寒假已离岗临时用工人员,如食堂、保洁等工作人员,无特殊原因,不提前返校;积极引导教职员工尽量避免各类聚会活动,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及时关注疫情发展情况,了解疫情防治相关知识,自觉配合当地政府和学校各项防疫工作;做好本院部、本部门师生管理和疫情防治相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五、防控措施。(一)提高思想认识。疫情防控工作关系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关系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关系社会的安全稳定,学校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按照《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X感染的X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推迟开学时间,具体开学时间另行通知。严格按照要求,不得在疫情Ⅰ级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开展任何形式的上课及其他形式的集体活动等;已经安排或通知的,要坚决予以取消。要在安阳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疫情防控工作的协调和指导;明确疫情防控的组织管理、重点举措、预警与应急处置等内容,保障人力、物力、财力配备,增强疫情防控能力。

(二)严格信息报送。各部门要建立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畅通信息传输渠道,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严格落实“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指定专人,按照迅速(各部门应在疫情发生X小时内向学校报告,不得延报)、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详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直报(发生特大事件,可直接报教育厅)的原则,每日向学校报送工作情况。

(三)做好值班值守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要严格做好值班值守工作,在行政值班室和各部门建立双值班制度,保障疫情上报渠道顺畅。保卫处、后勤管理处要在关键区域和岗位加强值班力量,对出入校园及人员密集区域加强管控。

(四)强化疫情防控。X.做好排查工作。按照要求,对全校师生员工,了解其假期去向,重点排查他们是否去过疫区或是否与确诊为X感染的X患者接触。对返校、返岗的师生员工,也要排查他们是否去过疫区或是否与确诊为X感染的X患者接触。

X.严格报告制度。发现不明原因发烧、咳嗽等疑似症状病例的,应当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同时报X省教育厅。

X.落实隔离措施。对去过疫区或与确诊为X感染的X患者接触过的师生员工,要严格落实隔离措施。

X.杜绝师生聚集。在疫情防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暂停举办一切聚集性活动、暂停校园场地开放、暂停各类集中考试、严禁提前开学;要提醒师生及家长,不得参加各类社会机构组织的校外培训、研学旅游、户外拓展、比赛、展示、评比和考试等聚集性活动。

X.加强联防联控。要在安阳市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强化联防联控措施。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扩散要求,做好校园疫情防控,及时发现、报告并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处置疫情。各部门要主动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科研攻关,积极引导有关教师,在科学宣传、推广疫情防护知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X.强化督导检查。校纪委发挥监督责任,对各部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掌握疫情防控工作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五)全面做好留校学生、工作人员管理工作。加强留校学生宿舍、教室、图书馆、食堂、超市等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定期做好通风、消毒工作,同时对假期期间学校值守工作人员和在校学生定期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登记工作,保障随时联系到学生本人。

小区疫情防控整改报告范文2

我市是霍乱的历史流行区,曾发生过中高强度的流行。近年来,虽然我市采取了各项综合性防制措施,已连续多年没有确诊病例报告,但影响我市霍乱流行的自然和社会因素依然存在,加之近年我省部分地区发生O139型和O1型霍乱的散发疫情,在我市随时都可能发生霍乱疫情的暴发或流行。

霍乱在我市流行的条件依然存在:一是外环境中霍乱弧菌普遍存在。二是霍乱流行菌株复杂多变,多种亚型并存,不仅O139群霍乱发病地区不断扩大, O1群稻叶型和小川型近年来均有发生。三是改水管粪等治本措施进展尚不能满足控制疾病的现实需要,水环境污染严重,传播途径不易切断。四是农村地区饮食饮水卫生管理难度较大。五是气候变暖导致该病全年都有发生。六是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其居住卫生状况和卫生习惯较差,更易于感染发病。七是霍乱疫情监测方面存在差距,个别单位肠道门诊流于形式,防控措施不到位,存在对腹泻病人不登记或漏登、不采样或样品采集后不能及时上送检测。这些情况的存在,提示我们要严格采取各项防控措施,不能存在麻痹松懈的思想,确保全年霍乱防制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控制目标

2016年,我市霍乱防制实现“三不”目标,即不发生霍乱死亡病例;不出现疫情扩散导致的二代病例;不发生中、高强度的流行;力争将霍乱的年发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

三、对策措施

霍乱是我市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点之一,必须以健康教育、业务培训为主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切实加强疫情监测、疫点疫区处理和饮水饮食卫生管理,全面落实各项综合性防治措施,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一)流行前期的对策和措施

流行前期,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地霍乱防制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思想、组织、培训、药械和经费等各方面的准备工作。

1、制订方案

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根据全市霍乱防制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历史上的疫情发生情况和规律以及影响因素,制定好2016年度霍乱防制计划或方案,要科学分析本地区的疫情形势,特别是要针对气候变暖对霍乱流行规律变化,流动人口病例构成增加,食品和饮用水卫生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

2、加强领导,健全防控组织

各地必须加强霍乱防治工作的领导,由政府统一组织和协调,迅速成立或恢复霍乱防治领导小组、病人抢救治疗小组、疫情处理小组,后勤供应保障组等组织,落实好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和分工,明确岗位责任制。其组成人员必须熟悉业务,有较强的责任心,以适应迅速抢救病人和扑灭疫情的需要。市人民医院及其它市直医院要建立抢救指导组,负责全市危重病人的抢救和会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掌握全市疫情动态并做好现场防治工作的业务指导。

在市、乡(镇)成立领导组织的基础上,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防治领导小组,以便迅速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处理和扑灭疫情。

3、逐级培训,提高防治水平

霍乱防治是一项要求高、业务性强的工作,各单位要在上级培训的基础上,在4月1日肠道门诊开诊前,对本院和辖区内所有医护人员、防疫人员、检验人员、乡村医生(包括厂、校医),组织开展以《霍乱防治手册》(第6版)更新的技术内容和工作要求进行专项培训。培训要讲究实效,要将疫情形势、防制对策、技术措施及有关业务工作要求等作详细讲解。在培训全,全培训的基础上,对受训人员进行书面考核,以便真正掌握相关要求。通过培训,以统一思想,提高业务水平,规范各项工作,提升整体工作质量。

4、药械准备

各地应当根据霍乱疫情形势的预测和防制工作的实际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消杀药品,配备必要的抢救治疗药械,包括饮水消毒药物,病人污物排泄物消毒药物,快速灭蝇灭蛆药物,必要的抢救治疗药品、器械和病床等。

5、开设肠道门诊

各级医疗机构应从4月1日至10月31日开设肠道门诊,根据防制工作的形势和需要,可以提前开设或延迟关闭。各地应严格按照原省卫生厅印发的《省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开设肠道门诊,开诊之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诊疗室、观察室、药房以及专用厕所,明确专(兼)职医、护、检人员,配备专用医疗设备、抢救药品、消毒药械以及采集粪便标本的棉签和放置标本的碱性蛋白冻增菌液,制订严格的工作制度及隔离消毒制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隔离治疗病房,开诊后认真做好腹泻病人的登记、采样、调查处理、消毒以及疫情报告和信息汇总等工作。市疾控中心加强对肠道门诊设置的技术指导和督导工作。

6、开展外环境霍乱弧菌检索

根据《市外环境霍乱弧菌污染状况调查方案》的要求,市疾控中心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4至10月选择有代表性的监测点,积极开展水、海(水)产品及食品监测工作,至少检测70份外环境标本[水体10份、海(水)产品(包括甲鱼、甲壳类、贝类、蛙类)50份(整体标本20份、涂抹标本30份)、食品10份],外环境及食品监测的细菌分离培养由市疾控中心完成,分离菌株及时上送至市疾控中心。

水系监测按照“水系霍乱弧菌监测技术规范”(附件2)进行监测,环境和食品监测阳性标本填写“霍乱弧菌环境和食品监测阳性标本登记表”(附表5)。市疾控中心每月将监测结果整理录入“霍乱弧菌环境和食品监测统计月报汇总表”(附表6),每月3日前上报市疾控中心(未开展作零报告)。

7、做好预防性免疫接种工作

根据省疾控中心的工作意见,在霍乱的高发、易发地区,可适时开展口服霍乱菌苗的推广和接种工作。

(二)流行早期的对策和措施

1、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提高人群的卫生防病意识

在霍乱流行季节到来之际,各地要与新闻媒体密切配合,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肠道传染病防制知识,做到“高密度、大容量、广覆盖、多反复”,要突出宣传饮用水消毒、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生食海产品、饭前便后洗手、有病到正规医院治疗等卫生常识,以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做到有泻早治、无病早防以及流行期不举办大型婚丧喜事聚餐等。

2、强化疫情监测,力争早期发现病人,并将疫情扑灭在萌芽状态。

(1)腹泻病人登记、病原检索。全市各级医疗机应实行预检分诊制,保证腹泻病人分诊到肠道门诊就治,以减少污染和交叉感染的发生。肠道门诊医生对所有就诊的腹泻病人在《市腹泻病人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对疑似病人、重点人群中腹泻病人(包括饮服人员,流动人口及从疫区来的腹泻病人)采集粪便或/和呕吐物等标本 送检,送检数应不少于腹泻病人总数的10%,年终总人口数的1‰。

(2)检索要求:各医院采集腹泻病人的粪便或/和呕吐物一律用碱性蛋白胨水保存,并及时送达市疾控中心实验室检测。对疑似病人(无痛性水样便或米泔样便)必须用药前立即采样送市疾控中心检测。所有病人标本要同时作O1群和O139的病原检测。

(3)霍乱疫情处置。

①疫情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疑似、临床诊断或霍乱确诊病例后,在组织力量全力抢救的同时,必须在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在诊断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相应单位送(寄)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确诊病例必须由市疾控中心进行确认和报告,当发现霍乱确诊病例1例以上时,同时按有关疫情报告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市疾控中心在接到辖区内霍乱病例报告后,需详细记录报告者和报告单位的联系方式、疫情发生地点、时间以及病例数等概况,了解病例特征、临床和实验室诊断等信息,询问对可能污染源的调查情况,并告知报告单位保留可疑食品、水及病人吐泻物以便进一步检查。在以最快方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理,包括对病例或带菌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部署和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等。

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处理情况,如涉及跨辖区的病例或密切接触者时,要及时按规定发出协查通报,进行跟踪调查,直至疫情解除,同时相互紧密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②疫情处理。

霍乱疫情处理要从疑似病人抓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旦发现临床症状典型的疑似病人,在组织力量全力抢救治疗的同时,要迅速向市疾控中心报告疫情。卫生部门应立即按确诊病人进行处理,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迅速成立现场处理组,明确流行病学调查组、实验室检测组、医疗救治组和后勤保障等职责任务,制定现场调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调查处理措施。及时划定疫点、疫区;严格隔离治疗传染源,重症病人在就地抢救治疗的同时,报请上级医疗机构会诊,力争霍乱病人就诊后不发生死亡;认真做好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填写“疫点随时消毒工作记录表”(表11-1)、“疫点终末消毒工作记录表”(表11-2);及时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性服药,填写“密切接触者登记表”(表10),对疫点内相关人员采样并填写“疫点内相关人员霍乱弧菌检索登记表”(表7)。除按上述要求开展抢救治疗以及疫点处理外,还应对疫区内人群进行适当的卫生管理,迅速组织人员以乡为单位(重点是疫点周围的若干村)开展为期一周的腹泻病人主动查治工作,及时发现及时调查处理,村级卫生室不得截留霍乱疑似病人,应及时护送至乡(镇)卫生院;开展具有针对性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加强饮用水、饮食卫生、粪便管理,改善环境卫生等。

同时,要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提示的线索,积极开展传染源追溯和外环境检索工作,外环境和食品检测阳性标本填写“疫点、疫区外环境及食品霍乱弧菌检索登记表”(表8)。将疫点、疫区相关人群、外环境和及食品检测内容和结果整理录入“疫点、疫区相关人群、外环境及食品霍乱弧菌检索统计汇总表”(表9)。

疫情结束后,应继续做好卫生宣传教育,“三管一灭”以及重点人群的检索、外环境监测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对防制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价。

辖区内的首例或局部暴发,市卫生局领导应到现场组织指挥疫情处理工作;首例病人由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家组共同参与调查处理。

从4月1日起,市、乡(镇)均实行24小时疫情值班制度,确保疫情信息畅通,以争取防治工作的主动权。

3、加强流动人口的卫生管理

流动人口是霍乱的高发人群,同时也是造成霍乱扩散蔓延的主要因素,必须加强卫生管理。各地应健全流动人口卫生管理规范,改善流动人口聚集地,居住地的卫生条件。招用流动人口较多的单位,工程工地以及船只集中的码头等场所,应健全卫生设施,改善饮水饮食卫生条件,并设立专职或兼职卫生员,以便及早发现和治疗腹泻病人。

4、强化法制观念,加强饮水饮食卫生管理,大力开展以“三管一灭”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

进一步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发现因延误疫情报告时间,主动查治腹泻病人怠慢,疫点疫区处理不严格等引起疫情扩散蔓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要依法强化集中式供水的卫生管理,尤其要强化对乡(镇)、村自来水厂和自备供水系统的监督监测,保证供给安全卫生的饮用水,分散式给水应落实饮水消毒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卫生管理,尤其要加强各种宴席、个体饮食摊点,食堂卫生管理,各地要做好民间厨师的培训和管理,流行季节要落实禁止生食海产品的措施,严防霍乱经食物传播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减少蚊蝇孳生,尤其要加强农村的管粪改厕,积极推进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减少对水源的污染,同时要密切注视灾害性气候的预报,提前做好抗灾防病的应急准备。

(三)流行高峰期的对策措施

1、强化控制措施,全力扑灭疫情

在流行高峰期要集中力量,抓好病人及疑似病人的抢救治疗,力保不发生死亡病例,要强化疫点疫区处理的各项措施,以及时扑灭疫情,减少续发病例的发生。

疫点内要认真开展随时和终末消毒,病人应就近隔离治疗,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疫点内人群给予服药消菌治疗。疫区内要大力开展以“三管一灭”为重点的群众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地进行卫生宣传,教育群众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把好“病从口入”关。卫生部门要组织医务人员分片包干,主动上门调查和治疗腹泻病人,力争将病人治愈在到腹泻病门诊就治之前。

2、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对于疫情发生较为严重的地区,市卫生计生委要派出工作组和医疗队,协助当地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和扑灭疫情工作,必要时请上级部门派员支持,以便进一步查明传播途径和流行因素,采取针对性防制措施,有效控制疫情,严防扩散蔓延。流行季节市卫生局将组织人员检查各地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严肃查处。

3、强化饮水饮食卫生管理,控制暴发疫情的发生。

在流行高峰季节,要进一步强化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和管理,在高发地区对分散式给水开展饮用水消毒;要加大食品卫生监督力度,增加监测频次,以控制水型和食源型暴发疫情的发生,对于不执行有关规定,造成水型或食源型霍乱爆发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法严肃查处。

(四)暴发疫情的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各地各单位的医务人员发现霍乱暴发、流行时,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以及《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级别的要求进行报告。

在暴发疫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全面登记暴露人群,尽快采样并随后进行服药消菌治疗,开展传染源追溯调查,对可疑食物或水源应尽可能采样检测,同时加强主动搜索。对所有病例和带菌者进行个案调查并录入个案数据库,在上报疫情总结报告时一并上报数据库。(附件1:霍乱暴发疫情调查处置要点)

暴发疫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收集、整理、统计、分析调查资料,写出详细的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疫情概况、首发病例或指示病例的描述、流行基本特征、暴发原因、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原分型、控制措施和效果评估等。在疫情控制工作结束后5天内完成结案报告。

四、保证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霍乱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经多年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各地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夺取夏秋季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胜利,建议各级政府以及村委会把传染病防治的任务和目标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2、经费保证。以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实施为契机,确保今年方案的顺利实施和实现防治目标所需的宣传、培训、发动、疫情监测、疫点疫区的处理以及疫区内主动查治腹泻病人等工作经费。

五、成效评估

根据防制工作目标及工作要求,对全年霍乱防制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指标:

1、控制指标:实现“三不”目标,即不发生死亡病例,不出现疫情扩散导致的二代病例,不发生中、高强度流行,力争将全市霍乱的年发病率控制在1/10万以下。

2、工作目标:即落实预防控制对策措施,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⑴组织领导:有组织、有预案、有部署、有检查。

⑵流行期间的准备:有培训计划和培训总结等相关资料,有防治药械购置,分发和领取资料。

⑶肠道病门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设的肠道门诊应当布局合理,符合隔离消毒要求,按时开诊,登记报告及时准确,检索标本数大于登记数的10%、总人口数的1‰,能及时发现和成功抢救治疗病人。

⑷疫情调查和处理:疫情报告及时、准确,及时率100%。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及时准确。疫情处理从疑似病人抓起,传染源隔离治疗率100%,疫点内人群和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和实施医学观察率100%,预防服药消菌治疗率100%,标本采集,送检规范,检验方法符合要求,消杀灭方法正确、规范;疫区内查治腹泻病人有记录,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发放相关宣传资料,同时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疫情和处理情况;根据控制效果调整控制措施;疫情处理结束后及时进行资料整理、总结分析和评估。确诊病例要立即在网络上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小区疫情防控整改报告范文3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关于疫情防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夯实网格化管理,推动关口前移、触角延伸、重心下沉,着力形成“党政牵头,社区(村)动员,群众广泛参与、群防群控,稳防稳控”的工作格局,切实构筑群防群控的严密防线,真正实现疫情防控网格化、全覆盖、全天候、无盲区。

二、网格划分

发挥网格管理的最大优势,将各网格作为疫情防控的,建立镇、村(社区)、村(居)小组、村(居)组网格的四级网格。每级网格都要落实责任到人。镇级由镇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村(社区)支部书记为主要责任人、村(居)小组长为主要责任人、网格包保人为主要责任人的四级责任体系。做到镇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社、社不漏户、户不漏人。

三、职责任务

(一)镇级。负责制定本级网格疫情防控的重大决策任务,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决议;指导村(社区)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其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

(二)村(社区)级。村(社区)级网格处于抓落实的最末端,要重点执行好疫情防控九项制度:1.严格落实防控预案制度。认真落实镇级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确保疫情突发后第一时间专人专班负责及时有效响应、科学有力处置。2.“五包一”工作制度。落实镇干部、村(社区)干部、公安干警、村医、网格员的“五包一”责任制。3.建立外出人员台账。对辖区内外出人员基础信息、工作就业及外出活动情况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晰、去向明白。4.严格落实重点场所进出登记和体温测量制度。加强人员重点场所进出管理,严格执行来访登记制度和进出人员体温检测。5.严格落实环境卫生整治制度。全面加强公厕、办公室等重点场所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和消杀,做到每日不少于一次;设置“废弃口罩专用收集容器”。6.政策宣传制度。充分利用电子屏、横幅、标语、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疫情防控措施动态宣传,特别是公告、告知书、防控知识要张贴在小区显著位置,做到政策家喻户晓。7.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制度。积极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确保数量充足、质量合格、有效供应。8.自我防护制度。开展疫情防控一线人员技能培训,配置口罩等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勤洗手勤消毒等硬性要求。9.党员、志愿者队伍制度。组建党员干部、爱心人士等志愿者队伍,协助开展疫情防控政策宣传等公益活动。

四、联动运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确保疫情防控网格化快速高效推进。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

小区疫情防控整改报告范文4

[中图分类号]R47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6019-(2010)05-74-02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最基层单位,承担了所辖街道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预防及协助疾控部门暴发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近年来一些新发传染病如SARS、甲型H1N1流感、高致病性人禽流感等均易在社区传播,因此加强社区传染病管理成为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要手段之一。目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传染病管理人员偏少,且大多兼职,要做好社区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就需要有一个完善的管理体系。从2003年我国为有效应对SARS而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措施以来,我们按要求不断强化管理,健全网络,完善制度,基本杜绝了传染病疫情的漏报、迟报等现象,大大提高了应急反应能力,在此简单谈谈我们的几点做法。

1 构建防控平台。提升应急反应能力

1.1完善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文件要求制定了《疫情报告管理制度》、《疫情报告培训制度》、《疫情报告资料使用和保存》及《疫情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流程》等相关规定,将疫情报告管理、登记、核对与自查、奖惩制度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内容细化为具体的工作要求,发放到中心各临床诊室和辖区社会医疗机构,要求相关制度张贴上墙,医务人员必须熟记填报要求如报告病种、程序、方式、时限等内容。

1.2健全传染病防控组织网络

组建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为组长的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监测报告、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疫点消毒及后勤保障等职能小组,其成员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社会医疗机构的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分工明确,职责到人,共同负责辖区内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及处置。

1.3建立应急反应机制

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成立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小分队。门诊常年实行预检分诊,腹泻病门诊、发热门诊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急救、消毒、防护药械及物品。

2开展宣传培训。增强传染病防控意识

2.1强化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

定期组织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重点传染病防治专题培训,增强大家特别是临床医生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疫情上报意识。每年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处置模拟演练,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突发疫情快速反应能力。对新调入或聘用的医务人员,及时安排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专题培训。

2.2做好社区宣传指导

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利用黑板报、宣传单、健康咨询及讲座等形式在社区、学校、托幼机构、工厂、企业、建筑工地等处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控及干预的知识宣传和指导,提高社区居民对传染病危害及预防知识的认知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相关传染病的效果。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有针对性的开展健康教育,从而迅速控制疫情的蔓延和扩散。

3疫情规范处置.有效防控相关传染病

3.1监测信息规范上报

要求辖区所有社会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卫生室等)的医务人员认真执行疫情报告管理制度,门诊日志登记项目齐全,发现传染病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按规定做好登记,填全传染病卡片必填项目,文字要工整、清晰,临床诊断明确、合理,并及时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科。防保科有传染病总登记簿,配备疫情报告专用电脑,收卡后疫情上报人员要逐项审核报告卡,与填卡人一同补全漏项、更正逻辑错误等,完成登记、网络直报、卡片编号并归档保存。工作人员在登记、收卡、查对、签收和上报的各个环节要认真负责,保证传染病报告卡填报质量(如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一致性等)达到标准。为防止个别患者取回检查报告单后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复诊而导致的传染病迟报现象,要求检验科和放射科医生在查出传染病阳性结果时按《随时反馈制度》的规定以最快方式通报接诊医生,做好反馈记录。临床医生报卡时在《收卡登记本》上登记,并由防保科报卡人员确认签名,防止在出现传染病漏报或缓报时双方互相推诿责任,达到提高工作人员责任心的目的。

3.2传染病疫情及时处置

疫情报告管理人员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网上查询或临床医生上报等途径获得本辖区的新发传染病病人信息,如需疫情处置的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完成流行病学调查、疫点消毒,追踪调查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和预防,力争不出现传染病扩散或二代病人。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暴发疫情时,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和疾控部门,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小分队赶赴现场共同参与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4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4.1加强日常工作监管

每月月初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人员认真检查门诊日志及病房、检验科、放射科、防保科等处各类登记本,上网核对传染病报告卡,抽查流调、疫点消毒及预防记录,并通过上门调查或电话随访来检查工作完成质量,认真做好疫情报告自查记录。每季召开社区传染病管理工作会议,通报辖区近期的季度疫情分析及汇总材料,讨论分析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合理协调解决,对下阶段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小区疫情防控整改报告范文5

一、组织力量,明确责任

我镇高度重视问题反馈,以积极作为的责任担当狠抓整改落实,镇指挥部下设的14个工作组组长及时沟通、洽谈协商,找准问题关键点,把脉问诊、开方抓药,明确由各组根据自身职能职责落实所对应问题的整改。

二、及时整改,落地落实

(一)针对个别小区进出人员体温检测不严,个别小区无体温检测设备的问题由小区管理专项工作组负责整改。1.加紧物资采购。截止目前,辖区内11个小区仍有3个小区由于物质匮乏暂未配备额温枪,对此我镇加紧设备采购,同时对于3个暂无体温检测设备的小区,加强人员出入询问登记工作,详细记录个人有关信息。2.扩大宣传氛围。张贴宣传海报、宣传标语,在出入登记处发放宣传小卡片,充分提升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对于3个暂无体温检测设备的小区倾斜防疫知识宣传力度,呼吁号召各住户在物资困难时期每日自行在家中测量体温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3.开展日常巡逻。工作组联合派出所、社区干部、志愿者常态化开展联合巡逻,不定时到各个小区开展督查督导工作,确保严格按照要求开展进出人员体温检测、信息登记等。

(二)针对天气转暖,农村外出人员较多,防护不到位的问题由人员管理和卡口管理专项工作组负责整改。1.严格每日督查。在每日巡查中,严格督查村、社区卡口管理情况,严格督查封闭式管理宣传情况,要求各村提升宣传力度,务必做到家喻户晓。2.加强执法力度。务必做到每2天进出一次,严格执行人员出入登记规定,针对未佩戴口罩的一律不得放行,针对多次宣传仍不听招呼,甚至闯卡、逃卡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三、加强防控,确保长效

(一)深化思想认识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紧紧围绕疫情防控工作为中心,统筹协调好各类工作的开展,绷紧思想之弦、筑牢防疫之墙,铆足行动之劲,确保疫情期间,全镇上下干部队伍政治站位高,思想意识好。

小区疫情防控整改报告范文6

食药监总局:防范疫苗流通环节风险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加强基层疫苗流通监管,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疫苗类产品,坚决打击制假黑窝点,防范疫苗流通环节风险。

近期,安徽省无为县发生村民接种假人用狂犬病疫苗致死事件。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违法购销人用狂犬病疫苗、村卫生室违法采购人用狂犬病疫苗。疫苗标示生产商辽宁成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方面称,涉事疫苗为假冒产品。

通知要求,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疫苗类产品,任何药品零售企业或其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疫苗购销、配送等活动。地方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立即对疫苗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开展疫苗经营活动的应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通知要求,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坚决打击制假黑窝点。发现参与销售假劣疫苗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涉案个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查假劣疫苗来源,协助捣毁地下制假窝点,切断售假网络。

通知强调,各级食药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违法违规销售疫苗行为,特别是生产、销售、使用假劣疫苗行为的,须立即向国家食药总局报告,同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 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第二章 疫苗流通

第十条 药品批发企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后可以经营疫苗。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活动。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管理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

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称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和本地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制定本地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计划(以下称使用计划),并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报告,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使用计划应当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应当依法与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或者疫苗批发企业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免疫规划专用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做好分发第一类疫苗的组织工作,并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组织分发到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接种单位和乡级医疗卫生机构。乡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五条 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疫苗批发企业经营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十八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 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第二十二条 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接种单位接收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苗,应当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记录。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了解预防接种的相关知识,并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第二十八条 接种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的,提供服务的接种单位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种单位在完成国家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部分地区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全部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当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人员培训、宣传教育、物资调用等工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三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需要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应当包含所针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相关的接种方案等内容,但不得涉及具体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传染病流行趋势,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范围内,确定本行政区域与预防接种相关的项目,并保证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购买、运输第一类疫苗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并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冷链系统的建设、运转。

国家根据需要对贫困地区的预防接种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困难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疫苗和有关物资的储备,以备调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五章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四十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四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第四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其处理的情况,分别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发生后,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可以请求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因预防接种导致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或者受种方请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的,接到处理请求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对疫苗进行抽查检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医疗卫生机构分发和购买疫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所作的疫苗分发、储存、运输和接种等记录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卫生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予以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

第五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第五十二条 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疫苗质量问题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及其他情况时,应当及时互相通报。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二)未及时核实、处理对下级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举报的;

(三)接到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相关报告,未立即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预防接种保障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的;

(三)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七条 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第五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受种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证书:

(一)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

(二)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四)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第五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疫苗分发、供应和接种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其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给原缴费的单位或者个人,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的疫苗检验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分别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第六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拒不改正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接种单位的接种资格;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吊销疫苗生产资格、疫苗经营资格。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通过大众媒体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指定擅自从事接种工作的,由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持有的疫苗的,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

第六十七条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未依照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或者发现未依照规定受种的儿童后未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受种者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以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为由,寻衅滋事,扰乱接种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

上一篇少年风采

下一篇流行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