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范例6篇

社保缴费

社保缴费范文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依照本规定,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

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缴费单位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书。

缴费单位依法终止或者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手续。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手续时,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第九条缴费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月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稽核。

第十条缴费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缴纳相应的利息;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利息按照补缴之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核定时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季度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向社会公布。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核。缴费单位不得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并应当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缴费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编制和民政部门在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年度检验时,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规定的宣传工作,对未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变更手续或者不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并将其违法行为的信息,依法记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社保缴费范文2

关键词: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效率

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是社会保险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确定适度的社会保险缴费水平应该考虑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同时还应分析财政的负担能力。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数额,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个人所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的数额,影响到居民的生活水平。本文将以天津市为例,对社会保险缴费水平的效率进行研究。

一、现行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困境

财政作为社会保险的核心组织者和保障资金最主要的提供者,承担着维护社会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责任;财政投入社会保险资金能否高效运用,关系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前途。然而,我国目前的财政状况,使现行的社会保险体制陷入了难以克服的财政困境之中。

1.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我国理论界对财政资金的社会保险投入理论思考不足

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要的经济活动是由无数独立的私人资本在市场机制引导下展开的;作为无数私人资本集中代表的西方政府,其活动必须符合私人资本的要求,反映私人资本的愿望。这就直接决定了西方财政收支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财政收支这种社会性的活动是直接以个人为对象和基础进行的。政府收入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和财产税等为主,而政府支出中的相当份额则直接用于个人的社会保险。正是因为用于个人社会保险的基金在财政收支中占据了重要份额,所以,西方财政理论学界长期以来一直注重对社会保险理论的研究,并致力于社会保险体制改革的探索。与西方不同,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存在的几乎只是资金不属于个人而属于国家的国营经济,而且国营企业不具有独立性,仅仅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这样,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几乎都集中到政府手中,国家的财政收支活动本身就具有了生产资料所有者运用自身权利的性质;其活动的对象也几乎都表现为直接对企业及事业单位,对个人直接发生的分配行为很少。因而,国内学术界所关注的主要是如何使企事业单位进行的收支与分配行为更加合理,而很少对与个人联系密切的社会保险理论进行思考与关注。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财政收支的对象虽然有所变化,并开始注重于对个人的收支活动;但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缺乏要求个人直接参与、影响并监督决策的思想,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财政理论界,对社会保险理论的思考以及对其体制改革的探讨,仍然显得相对薄弱,难以满足现行社会保险体制的需要。

2.现有的财政收入结构是导致我国社会保险体制财政失衡的关键因素

要分析中国的财政收入结构,应主要分析税收收入结构。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虽然税负更为公平,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新税制存在的一些缺陷仍十分明显,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西方各国的税收收入主要由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遗产税等组成。大多数国家中的社会保险税在税收总收入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社会保险税至今仍未开征,且税种多为税负易于转嫁的间接税;直接税和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税收总额中所占比例较小。

从表1可以看出,在我国税收中,直接向个人征收的税收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虽然逐年上升,但所占比重仍然很低。特别是,作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实施主要资金来源的社会保险税,至今仍未开征,使得我国财政难以“专款专用”。而且在其他支出项目要求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财政很难将大部分资金用于个人社会保险,从而制约了社会保险体制的改革。

3.社会保险缴费率的不合理与不统一,是导致我国社会保险体制财政失衡的又一重要原因

以养老保险为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可见,我国养老保险金的支付仍是以“费”而不是以“税”的形式进行;其征缴、管理、使用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而未纳入国家财政部门的统一管理规划,因而存在费率不统一、缴费率偏高,但实际缴费偏低、负担不公的现象。据统计,我国2004年平均缴费率已达27.8%,有的地方高达30%。如此高昂的费率已超过国际公认的预警线(20%),显然已处在费率以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企业的避费行为。用拉弗曲线表示(见图1),在费率区间(0.20%)时,缴费额随费率的上升而上升;若费率超过限额20%就进入了费率,费率的上升反而导致缴费额下降。

由于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老职工的个人账户是空的,而且新职工个人账户资金也被挪用,新老个人账户普遍成为空账,从而使得社会对已退休者和在职职工的隐性债务显性化,增加了社会保险风险。

4.我国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也不利于弥补严重的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失衡

由于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尚处于酝酿阶段,而社会保险费又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因而财政部门没有专款用于社会保险。目前,我国财政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支出仅局限于“抚恤与社会救济”。这种支出结构与国外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见表2、表3)。

从表2和表3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和英国的财政支出结构有巨大差异。英国财政用于社会保险、健康和教育的转移性公共支出占到总支出的58.46%;而我国用于文教、卫生和社会福利方面的财政支出仅占总支出的29.38%。这说明,英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履行着较强的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因为政府公共支出中所发生的资金转移主要是在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再分配,英国政府的这种公共支出结构既有利于收入分配趋于公平,又有利于保持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平衡。

中国的财政支出结构则履行着较强的资源配置职能。政府实际上直接以产品或劳务购买者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用其所掌握的资金与其他经济主体所提供的物品或劳务相交换。因而,一方面这种支出结构对于生产、就业、资源配置以及社会总需求有着直接的影响;另一方面,这种支出结构虽然也会影响到国民收入再分配,但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因此,中国目前的财政支出结构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2003年,在大量体制外收入无法在基尼系数中得到反映的情况下,中国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已达到0.456,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分配不公平的现象相当明显。同时,因为这种支出结构所具有的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相对较弱,所以也不利于实现社会保险体制的财政平衡。

二、社会保险缴费率的优化设计——以天津市为例

(一)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社会保险对职工而言是一种权益,对企业而言则是一种负担。如果企业负担的社会保险缴费过多,将使产品成本大幅度提高。下面以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为例,考察企业承受社会保险缴费负担的能力。

根据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的一般财务状况,在企业产品的出厂价中,约有39.4%左右为新增价值。这意味着,在100元的产品出厂价中,增加值为39.40元。

根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可以回归出新增加值中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贡献率。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

Y=ALαKβ其中,Y为产量,L为劳动要素投入,K为资本要素投入,α和β分别代表产出相对于劳动投入的弹性和资本投入的弹性。对上式作对数变换,可得:

LnY=LnAαLnLβLnK

运用表4中1991~2003年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劳动工资和资本支出以及工业总产值的数据,可以分别回归出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的贡献率。

LnY=7.42690.7709LnL0.0896LnK

(6.9881)(5.5064)(0.4522)

R2=0.9844F=315.2639P=0.0001

上述分析表明,产品新增加值的77%用于支付职工工资,8.96%用于资本报酬。这意味着,在39.40元的新增加值中,有30.30元用于支付职工工资,而资本报酬为3.50元。从国际经验来看,资本成本(如折旧和借贷资本的成本)大约占资本报酬的40%。因此,3.50元的资本报酬中就有1.40元的资本成本,剩下的2.10元为企业利润。国有企业仅有2.10元利润,若全部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只能约占工资总额的7%左右,这是企业缴费的上限。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天津市国有工业企业能够承受的社会保险统筹缴费的最高限度为7%。但现实中,企业须缴纳占工资总额20%的养老保险费、8%的医疗保险费、2%的失业保险费、1%的生育保险费和1%的工伤保险费。因此,企业总共须承担占工资总额32%的社会保险费。这一比率比企业所能承受的最高缴费限度高出4倍多,企业难以承受这一负担。

(二)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能力分析

在确定社会保险缴费水平时,应该考虑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职工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现期消费,一部分用于远期消费形成储蓄。社会保险强制职工缴费在一定意义上执行了储蓄的功能。

假设社会保险制度中个人缴费为B,个人现期消费为C,c为个人边际消费倾向,C0为不随收入变化的、稳定的消费,个人工资收入为Y,则远期消费为Y-C。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消费公式为:

C=C0cY

假设职工的全部储蓄都用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费率为:

B/Y=(Y-C)/Y=(Y-C0-cY)/Y=I-C0/Y-c

如果求出c、C0和Y,就可以确定职工缴费率(B/Y)的最上限。下面根据表5中1991~2003年天津市居民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费性支出数据,对C=C0cY式进行回归分析,可得:

C=295.25170.7353Y

(5.0090)(83.6617)

R2=0.9984F=6999.28P=O.0001

由于不同年份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费支出是变动的,因此个人承受社会保险缴费的最大限度在不同年份是不同的。将回归方程的结果代入B/Y=(Y-C)/Y=(Y-C0-cY)/y式,可得职工个人1991~2003年间对于社会保险缴费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1991年为11%,2003年达到24%。而据天津市规定,个人养老保险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如果再加上医疗保险中个人2%的缴费比例和失业保险中个人1%的缴费比例,职工个人缴费率总计为11%。这一比例与1991年持平,但远远低于2003年的24%,说明职工完全能够承受11%的社会保险缴费率。

(三)天津市财政能力增长趋势分析

西方发达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达35%~50%,因而在雄厚的财政实力支撑下,发达国家用于社会保险的支出占到政府财政支出的20%~30%与此相比,天津市的财政支付能力十分有限,天津市2003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仅为18%。

由于支持社会保险资金财政能力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增长水平,因此,以下选用GDP增长率与财政收入增长率的比值作为对时间的函数,预测2005至2010年两者比值的变化趋势。

假设Y为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值,t为时间序号。根据表6的数据,可得如下方程式:

Y=1.38440.0249t

根据上述方程可以计算出2005~2010年财政收入增长率与GDP增长率比值的变化趋势为:1.68、1.73、1.78、1.83、1.88、1.93。如果2005~2010年天津市GDP保持12%的增长速度(近10年天津市GDP增速的平均值),则可以测算出同期财政收入的年均增长速度,进而可以测算出2005~2010年天津市财政收入的规模。如果保持财政对社会保险补助的增长与GDP增长相同的速度,即每年用财政收入的12%进行社会保险补助,则可最终计算出2005~2010年财政用于社会保险补助的财力(测算结果见表7)。也就是说,天津市财政用于支持社会保险的财力可以保持18%的年均增长速度。

三、简短的结论

1.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严重偏重

从具体测算结果看,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远远超出了企业最高承受限度。从长期来看,企业是无力承受这一缴费水平的,这也是目前许多国有企业逃避缴费从而造成收缴率逐年降低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降低国有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率,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以达到顺利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

2.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率相对较低

目前个人缴费率相对于职工个人的缴费承受能力来说是一个较低的水平,实际上缴费率再提高几个百分点,个人也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因此,可以在保持个人缴费率不变的前提下,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并将该增加的缴费全部用于社会统筹。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降低企业缴费率后形成的空白;另一方面还体现了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和互济性的本质。

3.从现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来看,社会统筹部分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这一模式意味着政府是社会保险金给付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所以在采取减轻企业缴费负担和提高职工个人缴费水平之后,对此产生的社会统筹资金收支缺口,政府必须以财政资金予以弥补。然而,从近年天津市各类财政资金支出增长速度来看,用于地方建设、科教文卫、行政事业等费用的增长速度过快,对社会保险的补贴水平较低(见表8)。笔者认为,今后有必要从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中划出专门资金用于社会保险支出,同时更重要的是调整财政的支出结构,压缩过度投资及减缓事业费过快增长的势头,将节省下来的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

4.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步伐,促使社会保障制度尽快定型

社保缴费范文3

「问题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与“收缴”有什么区别?

「回答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的是“征缴”,这是赋予了社会保险及其征缴工作的法律地位和强制力。“征缴”和“收缴”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中表述的意义却有极大差异。“收缴”是指收费主体要主动上门去收或者委托收款,是一种被动的、缺乏强制力的费用筹集方式。“征缴”意指社会保险费的筹集主要由缴费主体(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主动的、强制性的费用筹集方式。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若干规定》,参保单位必须主动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如实申报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若干规定》适用于哪些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国务院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该条例适用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是否适用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根据我市已经建立工伤保险费社会统筹和尚未建立生育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实际情况,《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适用本规定。”

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社会保险费征缴主管机关,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主管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

我市社会保险费由哪个机构负责征收?

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我市自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建立以来,社会保险费一直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目前,市和区县、街道都设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了一支熟悉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和征缴业务的工作人员队伍,较好地完成了历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由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统一征收。”

我市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文件有哪些?社会保险费基数如何确定,如何实施集中、统一征收?

当前,我市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文件依据是《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市政府2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1999年市政府38号令)、《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1999年市政府4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市政府68号令)四部政府规章以及相配套的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程序,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管理水平,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我市正在试行养老、失业、工伤三项保险“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工作方案,该项工作已经列入今年市政府为群众办的60件实事之一。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统一征缴地”。按照社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参保单位以养老保险参保地为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失业保险参保地为准),统一单位各项保险的征缴地。

二是“统一基数核定时间与使用年限”。自2003年起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时间统一为每年的4月1日,缴费基数使用时间统一自当年4月1日起使用至次年3月31日。规定每年的1-3月为各参保单位、经办机构采集缴费工资基数的时间。

社保缴费范文4

1、如果是企业职工,则社保缴纳地只与公司注册地有关,与个人工作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无关,因为企业有的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不同。

2、如果是个人缴纳,则选择户口所在地缴纳。因为个人缴纳社保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一寸照片去户口本所在地的社保局办理缴费手续。

(来源:文章屋网 )

社保缴费范文5

2、输入姓名、身份证、动态验证码登录。

3、接着点击左栏中的缴费明细,选择“去支付”。

4、接着跳转到支付页面,点击“支付”,选择支付方式。

5、点击确认,生成订单,进入支付操作页面。

6、可以选择微信或者支付宝扫码支付。

7、也可以选择快捷支付(主要针对借记卡和信用卡),也可以选择网银支付。

社保缴费范文6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缴费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办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六条、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第八条、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九条、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缴费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或拒绝。

第十一条、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经核准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缴费单位到其开户银行缴纳;

(二)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支票或现金形式缴纳;

(三)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规定的申报核准程序后,银行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从缴费单位基本帐户中划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代扣代缴明细表和有关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记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规定记录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二)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该单位三项基金应缴额的份额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应当一式两份。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第十六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着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执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并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稽核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基数和财务状况,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稽核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稽核,不得谎报、瞒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有关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调查被举报单位的缴费情况。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 及时把缴费单位的缴费申报情况提供给当地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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