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范例6篇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范文1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减轻了社会的养老压力,分散了家庭的养老风险,为我国进一步发展进而实现伟大复兴提供了坚实基础,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实践过程当中,依然存在诸多现实问题亟待解决。

(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充分、有效衔接有利于建立公平、高效、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发展,对于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具有重大意义。[1]但在现阶段,制度衔接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农民工养老保险异地转移困难,各地区、城乡之间养老保险金给付标准不一,等等。其主要是原因:首先,我国的户籍分管制度在客观上为制度衔接设立了障碍。城乡户籍分管制度所针对的对象不同,各自间的联系不密切,信息没有充分对接,使养老保险在异地、城乡间转移受限。其次,我国城乡经济发展失衡,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经济为基础,这就使城乡间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存在很大差距。经济发展较好的城市,其保险制度相应完善,而居民的缴费能力更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乡镇,保险制度相对不完善,缴费能力及居民参保率较低。随着这种差距的不断扩大,城乡、不同地区之间难以确定统一的给付标准,导致制度衔接存在很大障碍。再次,由于我国农村养老基金归县级政府统筹,同时大多数地区,市、县财政分开管理,县级财政面对农村日益老龄化的庞大人口数量举步维艰,这个因素亦严重制约了劳动人口的跨地区就业和制度对接。

(二)参保缴费档次偏低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在实践过程中,各地区依据实际情况设定其不同的缴费档次,以实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效果。但是由现实情况看,多数城乡居民的缴费档次偏低,无法真正有效发挥风险分散作用。[2]归其原因,首先是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吸引力不足,无法满足参保人的真实需求。现行的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缺少必要的弹性,参保人选择低档次的缴费方式可以实现个人缴费与财政补贴间的最大化配比,使得缴费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引导作用。同时,目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参保人未来的生活需要。其次是部分居民,尤其是年轻人参保意识不高,认为养老问题不是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加之流动资金有限,养老金投资回报期较长,使其参保热情不高。

(三)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增值问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其保障作用依赖于养老保险基金的科学监管和保值增值。首先,依照现行政策,养老保险基金由财政专户进行封闭式管理,养老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政策的制定、基金的征收及监管,其监管模式缺乏科学性和安全性,致使基金的挪用、侵占问题频发,进一步加重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压力。同时,此类事件易使居民质疑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使参保率及缴费额难以提升。其次,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主要依靠稳定性较强的定期存款和国债,这种增值方式承受巨大的市场风险。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消费指数不断攀升,通货膨胀压力增强,在较大程度上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隐形缩水,从而出现收支失衡,资金不足的风险。

二、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充分衔接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充分有效衔接,首先,要加快户籍制度在内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扫清制度障碍,实现劳动人口养老保险金在城乡间无障碍转移。其次,大力发展乡村经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过程中,需要努力提高乡村经济水平,增加乡村居民收入,从而缩小城乡差距,减小养老金的转入与转出阻力。这就需要地方政府进一步给予乡村优惠政策,引导乡村居民不断解放思想,促进乡村经济发展,为制度衔接提供坚定的经济基础。再次,改革现有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统筹全国养老保险基金,对其进行统一管理,使其在更大范围内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亦可减小地区财政风险。全国一盘棋的统一管理方式需要引入“互联网+思维”,加强养老保险制度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并完善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信息库,为制度衔接提供信息基础。同时,在此基础上,可以推出养老保险信息卡,使参保人员随时了解养老金缴费、领取等情况。

(二)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激励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有效激励,提高参保率和缴费档次应关注参保人员收入情况及养老金能否满足基本养老需求。首先,要充分结合地区现实,根据居民人均收入水平科学设定缴费档次,同时给予参保人员自由选择权利。缴费档次与参保人员缴费能力应匹配,激发居民的参保热情,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应加强政府财政的补贴力度,设定科学的补贴档次,加大多缴多得的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居民参保意识的转变,积极鼓励参保人员在经济容许情况下选取较高缴费档次,确保缴费档次与补贴力度的正相关关系,激发参保人提高缴费档次的积极性。其次,政府应加大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现代化宣传手段,使广大居民深入了解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政府应及时为居民答疑解惑,使其更加全面地了解参保所带来的利益,最终使为民工程最大限度地为人民服务。

(三)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范文2

摘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文章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征加以概括,同时指出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政策宣传不到位、保障水平偏低、激励性不强、制度转移衔接问题缺少具体规定、基金保值增值形势严峻等问题,并提出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保障标准、完善激励机制设计及转移衔接的制度规定、扩大基金投资渠道等对策建议,以期制度能够顺利推广,并有效实现其预定目标。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加剧转型,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趋势愈加明显,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养老保障问题备受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实现让全体人民“老有所养”

的目标,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体系。2009 年 9 月1 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部分地区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起全覆盖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转变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正确认知其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从制度层面推进和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制度在大规模推广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也期待着为其他地方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筹提供理论和实践上的参考。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

人口老龄化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 60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13.26%,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 8.87%。与 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 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2.93 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 1.91 个百分点。①可见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人口学家预测,2010- 2049 年,我国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在2049 年将达到 22%,2055 年将达到 25%。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大。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婚育观念的变化,导致我国独生子女增多,人均寿命增长,家庭结构出现“4- 2- 1”甚至“8- 4- 2- 1”现象,不可避免地削弱了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城乡居民越来越需要通过制度化安排,解决其老年生活保障问题。

(二)完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制度公平。

基本社会养老制度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多年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1997 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制度改革的总体架构和主要思路,并在后期的发展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从制度上覆盖到所有的正式职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在总结自 1991 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 2003 年以后部分地区“新农保”经验的基础上,2009 年国务院通过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制度架构、筹资方式、资金管理等重要内容,真正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步入正轨,目标是2009 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 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 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至此,从制度覆盖面上讲,仅有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还未被纳入到制度保障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促进了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

同时,对于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意义重大。

(三)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努力扩大国内需求,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方针和基本立足点,也是我国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近期看,拉动经济增长,必须积极地提升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把扩大消费作为经济工作的着力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调节功能。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被纳入到制度化的保障体系中,减少了由于对未来经济保障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压力,有利于稳定其消费预期,促进储蓄向投资和消费转变,从而改善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质量,对整体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形成强大而持久的拉动作用。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特征。

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的基础上,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浙江省、河南省等地出台了全省(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纵观各省(市)出台的制度可以发现,其在制度设计上与“新农保”有很多共同之处,都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综合部分省(市)的制度发展历程及政策内容,现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呈现出以下几个特征。

(一)制度发展超前,整合度高。

从制度发展进程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均是在国务院出台“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之前就已经在探索实施“新农保”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指导意见对正在实施的政策进行调整,最终出台了与国家指导方针相一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比 2011 年 7 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在时间节点上提前 2 年以上,较早实现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目标。由此可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发展超前,制度基础牢靠,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从制度体系上看,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制度整合程度较高,体现出城乡统筹的特色,既避免了部分群体在城乡间的转移问题,又有部分省(市)在政策中提出了解决不同群体转移接续问题的方案。以郑州市为例,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从一开始就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这避免了分别建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农民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碎片式”养老保险制度,人人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险权利。

(二)应保尽保,坚持广覆盖原则。

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以维护起点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各地制度仅以参保对象的户籍、年龄和未参加其他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险为限制条件,适应了人口“城—乡”、“乡—城”大规模流动和部分群体就业状态难以明确界定的局面,从而真正覆盖到农村居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城镇退休但没有基本养老保险等许多被忽视的群体。

(三)普惠性和保险性相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主要由基础养老金支付,基础养老金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养老保障权益的承担,完全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由此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普惠性与保险性结合的制度设计内涵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四)结合实际,制度设计弹性化。

弹性化的制度设计能够确保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各地均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的收入等多种因素,对缴费、财政补贴、待遇调整机制等实行差别化设计,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在居民自愿参保前提下制度的广覆盖,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譬如,在缴费标准方面,北京市、天津市等少数几个地区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或其一定比例作为缴费基数,而现在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直接确定不同档次的缴费金额,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增设或调整。如郑州市将其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算术平均值调整为固定金额的缴费档次。浙江省规定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五个档次,按不低于地方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5%的标准,增加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各地实施办法鼓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并根据财力状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补助。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刚刚建立起来,制度本身及在运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

通过调查发现,部分城乡居民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极其有限。一些有保障需求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知道如何在当地办理该类保险。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居民对自己参加了何种保险、今后享受的待遇状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理解程度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这些一方面由于基层政府对制度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仅当做是一项行政任务或政绩指标强势推行;另一方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不断的调整和完善时期,在国务院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各省、市、区(县)也会多次根据自身状况对原有制度加以调整或出台新的办法,群众接收信息的渠道单一,导致对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甚至误读。

(二)保障水平偏低,逆向选择现象明显。

从各地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看,保障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以郑州市为例,根据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测算办法,一位参保人即使按照最高档次 1 500 元的年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为 15 年,那么该参保人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为 161.87 元,加上基础养老金,他能够领取的养老金合计为 226.87 元。

②多数调查对象反映缴费档次太少,待遇水平过低,参保对于养老问题的解决意义较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其他群体的养老金待遇相差悬殊。2011 年,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为 1 531 元,③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又不及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三分之一。这意味着每月 226.87 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仅仅是企业退休金的 14.8%,更不到公务员退休金的 4.5%。另一方面,年轻人参保积极性不高,他们更加看重眼前利益,即使参保也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进行投保,还有些年轻人持观望态度,想等到 40 岁以后再参加。相反年龄在 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参保热情很高,造成逆向选择。

(三)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尽合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尽合理,导致制度实施偏离预定目标。如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关键在于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在激励机制设计方面,各地财政既补“入口”,又补“出口”。山东省青岛市规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元,对于缴费超过 15 年的,每超过一年加发 1%的基础养老金,也就是每月会多得 0.55 元的基础养老金,一年才多得到 6.6 元,很显然激励作用不大。同时部分地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一般为每人每年 30 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常表述为给予适当鼓励,并没有作强制性规定和具体说明。一些地区的实践中,参保人员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得到的钱,基本上类似于储蓄型保险,根本无法调动其积极性。这也是造成参保人员倾向于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的重要原因。在待遇享受条件上,要求年满 60 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需参保缴费。这种捆绑缴费的制度规定违背了参保的自愿性原则,同时违背了普惠价值理念。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城乡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是政策给予老年群体的一项享受社会养老的福利,是国家赋予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应受其他人或因素的影响。

(四)制度的转移衔接问题。

为满足不同群体的养老需求,我国建立起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解决部分群体的养老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碎片化的制度安排严重阻碍着制度间的相互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安排,不可避免的面临着与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例如“新农保”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等。

特别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区往往呈现出经济比较发达,劳动力较为密集,劳动力的流动性较强等特征。因此,明确的制度衔接安排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纵观各省(市)的政策规定,我们发现仅有天津、郑州等少数几个地区出台了具体的办法,其他地区均未作较为详细的说明。同时尽管在制度设计上,可以规定流动就业劳动者无论在何地参保,符合条件时均可在全国任意地方的社保机构或银行领取养老金。但对异地单位缴费的资金划转能否到位,流动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在操作上和具体经办上仍面临诸多困难和障碍,这也是覆盖城乡各类群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长期运行中面临的难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

④。

(五)基金保值增值问题。

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广泛展开,其积累的基金总量会急剧增加,如何利用现有基金滚存结余的运营来达到保值与增值的目的,以便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成为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不允许地方社保基金“入市”和直接投资,使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通过购买国债、银行存款的方式实现保值、增值,投资渠道比较单一,从长远来看将影响到基金的支付能力。

四、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制度实施的重视程度。

作为一项意义重大的制度安排,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要落实并加大宣传解释的力度,必须使广大城乡居民从传统的家庭保障意识向现代保障意识转变。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各种现代传播工具进行制度宣传,提高基层工作者和城乡居民对制度建设重要性和优越性的认识程度,准确把握制度发展的最新动向。同时,政府应定期对本地社会保险执行情况向居民公示,鼓励广大居民对本人在参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咨询和投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增强群众参保积极性,实现应保尽保。

(二)加大财政投入,适当提高保障水平。

鉴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偏低的状况,各级政府应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财政投入,中央、省级政府在全面推进全覆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应继续加大中央与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和统筹层次,逐步建立养老金待遇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正常增长与调整的长效机制,让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坚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补充保障等其他模式相结合,形成以社会养老为核心、家庭养老和其他形式养老保障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模式,以真正解决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三)不断完善制度,加强激励力度。

坚持制度的普惠价值观念,对年满 60 周岁的老年人领取养老金必须要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的规定进行完善,避免将父母的养老权益与子女的缴费捆绑在一起。在地方政府可承受范围内,可以考虑基础养老金按不同的缴费档次差别给付,与缴费档次呈正相关关系。同时也可增设高档次缴费标准,满足不同群体、不同收入水平人员的参保需求,加大缴费激励,调动城乡居民对较高档次养老保险的投保积极性,激励和引导他们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

(四)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保政策的转移接续。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将走向合并,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必然趋势,更多的人将加入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来。为此,尽早制定明晰的衔接转移办法显得尤为紧迫。办法中应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携带性和转移性,体现城乡居民非缴费型账户与个人账户的既得受益权。如城乡养老保险待遇衔接可选择改革缴费年限规定,实行“累计缴费年限 + 分别计算待遇 + 累计养老保险权益”的待遇衔接政策,即参保人合计缴费满 15 年即可获得养老金权益,基于权益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分别计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

⑤。

(五)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是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特别是随着基金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保值增值的形势更加严峻。当前的重要任务是加强基金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风险控制制度和投资管理机制。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的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及资金管理情况的监督。在投资管理方面,应出台相关政策,放松投资管制,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创造更多的投资渠道。建议效仿全国社保基金委托投资模式进行市场营运,根据市场信号和基金效益选择进退,确保基金保值增值,减少政府财政负担,实现基金供给的可持续性。

注释:

① 资 料 来 源 : 国 家 统 计 局 网 站 ,。

④林义、林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三个难题。四川省情,2011(09)。

⑤龚秀全。 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政策优化研究———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例[j].人口与经济,2011(06)。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主编:《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战略(养老保险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2] 李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实证研究》,载《开放导报》,2011(05)。

[3] 林义、林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三个难题》,载《四川省情》,2011(09)。

[4] 程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方向》,载《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1(05)。

[5] 刘军民:《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要点与要领》,载《社会保障研究》,2011(05)。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范文3

关键词:养老保险;财政对策;社会和谐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69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把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自2014年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以来,我国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财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断完善财政责任,更好的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实作用,促进整个社会公平、和谐、稳定的发展。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的现状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如:财政在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方面,主要倾向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显得相对较小。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政策也是如此,地区差异化明显。

1.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支持的总体状况

据统计,2014年年末全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8423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263万人。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7620亿元,比上年增长11.7%。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23326亿元,比上年增长177%。全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25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1.6%。年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31800亿元。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5010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7万人,其中实际领取待遇人数14313万人。全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310亿元,比上年增长12.6%。基金支出1571亿元,比上年增长16.5%。结合以上统计数据和表1、图1可知:在财政支持上主要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在基金收入与支出、财政的补助方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远低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受益程度比较低,这是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要求的。

1.2财政支持存在明@的地区差异

由于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地区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因此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据相关资料显示:2015年各省(区、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在缴费档次、财政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等方面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其中有16个省份在国家设立档次基础上向上增设缴费档次、19个省份在国家补贴标准上增加缴费补贴、20个省份结合实际建立可操作的长缴多得机制、28个省份在国家70元标准上适当提高,而这些省份大都位于东部沿海或经济发达地区。究其原因,主要从以下三点具体说明:第一,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从而各地区的财政收支存在差异,这就使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缺乏经济支撑,最终将会导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存在地区差异;第二,由于各地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差异以及政府在对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规模上存差异,从而使得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的财政支持也存在明显的不同;第三,由于财政补贴的激励措施规定的不同,使得在选择相同缴费档次的情况下,财政补贴的多少也存在着地区差异。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财政政策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之处。在国家财政快速增长的情况下,财政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如:财政支持力度相对较小、支出结构不合理、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等问题。

2.1财政支持的力度相对较小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虽然国家在财政方面给与了大力的支持,但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不能相适应,仍然较低。从表2中可以清楚看到:在2011-2014年城镇企业职工参保人数多于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情况下,城镇企业职工的财政补助仍然多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而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补助占财政总支出也处于一个较低比重。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一判断:财政在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支持力度还有待提高。

2.2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

由于二元城乡结构的存在,而且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支出项目上财权与事权划分不明确,从而导致国家在养老保障财政支出结构上并不合理。国家的社保资金主要投向于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障事业中,而在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支出的资金总量远低于城市。据统计,2013-2015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8416.7、21752.4、25798.6亿元,而同期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分别为1453.7、1656.7、22304亿元,二者相差甚远。所以说财政在社会保障支出的结构上还存在缺陷。

2.3中央与地方财政责任划分不合理

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不合理。从结构上来看,中央财政卫生事业费支出比重过低,虽然近年来中央财政支出比重有所提高,但是与中央政府在公共卫生领域应承担的职能尚不相符,仍然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具体支出科目来看,就业与社会保障本应属于中央财政的职责,却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但在建立全面覆盖的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仅仅依靠地方财政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差别较大,从而各地补助差别也较大,这无疑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3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对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关乎国计民生,对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建成完全小康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在改革的^程中应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决。

3.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应当根据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增加资金的投入,加大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力度,不断提高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水平,确保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能够达到25%左右的目标,同时,还应完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确定合理的财政社会保障的比例。这样一来就可以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从而使得财政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支持力度得以提高,并不是仅仅局限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总而言之,财政支持力度应当根据当前经济的水平以及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予以适度增加。

3.2优化财政的支出结构

对于农村养老保障的水平严重滞后于城市,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的问题,应当合理调整现行的财政支持政策,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不断缩小城乡社会保险的差距,明确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责任,合理调整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改变社保财政支出的城市偏向,提高农村社会保险在财政总支出中的比重。在保证城镇企业职工享有合理的养老保障水平的前提下,还应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事业的支持力度。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也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3.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持责任

由于各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中央与地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财政支持责任。从财政支出上来看,中央财政相对于地方财政较宽裕,应当承担较大的比重,地方财政起辅助作用。对于欠发达地区,应当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比如: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并取消或放宽对落后地区提供配套资金的要求。这就要求在具体的政策实施过程中不仅要促进养老保险区域化的公平,中央财政也要承担相应的财政责任。

参考文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Z].人社部,2015518.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范文4

(一)取得的初步成效

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它整合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可以说是覆盖了宁波市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所有人群。实施两年来,成效是显著的,但由于实施时间不长,成效也是初步的。首先顺利实现了新老制度的安全过渡、并轨,将原有的分属于城镇和农村的城镇居保、新农保、老农保三项制度并轨,既要做好制度衔接设计等技术性处理工作,又要做好参保人员制度转换的思想工作、宣传工作,总得来看制度转换还是比较顺利的;其次参保群众还是比较满意的,尤其是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让参保人得到实惠,据我们调查多数群众还是满意的;再次,扩面幅度比较大。2009年全市参加新农保人数13.7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人数16.7万人,加上养农保人数和新参保人员,到2010全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达109.5万人,2011年进一步增加到118.1万人,2011年比2010年参保人数增长了7.9%,其中76.4万人按月领取了养老金,市区参保率在90%以上。市区平均养老金每月185元(其中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并轨人员月平均养老金486元)。分县、市、区的具体参保情况如表3。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部分城乡居民参保意愿不强,参保率不够高。年龄超过45周岁的中老年人参保的积极性相对较高,但是年轻人由于要缴费很多年才能领取养老金,对通货膨胀、养老金增值保值等影响因素预期不看好,参保意愿不高;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往往缺少对自身养老保障的长远规划,对于养老保险长期的积累过程信心不足、耐心不够,致使他们参保缴费积极性不高。参保意愿不强影响到参保率不高,比如余姚市到2010年12月底,全市累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6.5万人,而应参保总人数为30.16万人,参保率为87.9%。据慈溪市对18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参保情况调查统计,目前还有超过16万人未参加任何社会养老保障,离真正意义上的适龄人员全覆盖还有较大距离,与苏南昆山、张家港等地95%的参保率相比差距仍十分明显。

2.参保人员普遍选择低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低。参保城乡居保的农民大多数选择了年缴费100元这一最低档,主要原因在于缴100元至800元政府补贴都是60元,补贴100元需要自己缴费1100元以上,制度不能明显体现“多缴多得”,农民觉得划不来,因而多数选择最低档次参保。比如余姚市到2010年12月底,全市缴费参保人数57280人,其中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年的人数为52420人,占92%。即使今年初开始政府补贴由二档改为三档,也没改变缴费选择档次低的状况。目前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太低,也是影响参保率的重要因素。最高的鄞州区每月530元养老金,市区缴费15年平均才367元每月,而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15年最低629元每月,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差距就更大了。余姚市缴费参保的5187位待遇享受人员,其人均月领养老金只有128元,远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慈溪市参加所有类型的养老保险并已经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有20万人,养老金待遇水平超过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还不到5万人,绝大多数养老金在每月200元~400元之间。截止2011年6月底宁波市全大市范围有54.8万人仅领取每月110元的基础养老金,占享受城乡居保养老金人数的72.76%。今年虽然基础养老金提高到了140元每月,但是单单依靠城乡居保仍然解决不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我们在调研中有一位老太太说:没缴费我就拿到了每月110元的养老金,我就像多了一个儿子一样,每天能增加一个荤菜吃。老人的话很实在,表现出欣喜之情,但也反映出农村还没根本摆脱养儿防老的状况。

3.政府补贴方式对贫困群体、低收入群体形成了一定的挤出效应。城乡居保仍未跳出新农保的框架,缴费档位越高,政府补贴越多,享受待遇越高。参加城乡居保的多数都是未进城的农民和城镇低收入群体,其中多数又是60周岁以上的老人,参保最低档位的占绝大多数,这既说明参保者收入较低,又表明目前政府累进的补贴方式对贫困、低收入群体形成了一定的挤出效应。参保人员的待遇支付与个人缴费密切挂钩是社会保障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完全与个人缴费水平挂钩并不恰当,它可能会加重社会不平等[1](p101)。

4.政府相关部门业务经办模式有待改进,人员队伍有待充实。社保部门在经办城乡居保业务过程中遇到不少问题,影响工作进度,增加业务成本,比如,城乡居保业务操作系统运行不稳定,目前是业务人员边操作边向软件公司提建议和要求,边修改,系统运行不稳定,许多数据取不出来或出错,给工作带来一定影响。还比如,保费征缴和待遇发放中间环节多,效率不高,增加了基金的安全风险,同时也延长了发放周期。随着近些年民生工作的不断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任务也越老越繁重,尤其是随着工作职能的下延,基层的工作业务量明显增加,特别是村一级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远远满足不了实际的需要。市级和县级相关社保机构受人员编制限制,使用了相当比例的编外用工,这部分人员由于工作量大、待遇低,流动频繁,影响总体业务素质的提高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分析存在如上诸多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1.主观原因。(1)城乡居民思想认识不到位,尤其是农民对参加居保的意义认识不足。长期以来,农民受自身价值观影响,比较注重眼前既得利益,对社保政策不够关注或尚存疑虑;另有一些农民顾虑重重,特别是45周岁以下的青、中年农民,距离60周岁享受养老金的时间长,担心政策会变,到期是否能领到养老金无法预期;也有人认为随着通货膨胀的发展,个人账户的钱存银行又是负利率,15年后领到的养老金会大大贬值,根本解决不了生活问题。总之,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养老保险未来收益面临着很多不确定性,由此影响了参保积极性。(2)政府部门政策宣传不够到位,城乡居保工作细致而繁琐,部分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足,有危难情绪。据对未参保原因的问卷统计分析,23.8%的人选择等年龄大了再说,19.1%的人想看看实施情况再定是否参保,14.8%的人表示对政策不了解而未参保,7.8%的人是因为经济问题未参保。[2]可见,年龄是不参保的首要原因,等待观望是第二个原因,宣传不到位、对政策不了解是第三个原因。2.客观原因。虽然社会保险法已经出台并实施,但关于社会养老保险只有一些地方行政规章及条例,缺乏统一性和强制性;而城乡居保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采用参保自愿的原则,制度实施时间不长,政策设计也有弊病,后续政策的连续性还有待考量,具体实施办法中有许多未尽事宜,使得在操作中可模棱两可。此外,城乡居保在与老农保、新农保、城镇居保制度衔接上存在一些问题,引起群众不满,对农民的参保积极性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与其它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和待遇情况比较

截止2011年8月,全市各类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如图1所示。宁波市各类养老保险待遇差别如图2所示。宁波市各类养老保险调整幅度差距如图3示。从以上数据可知:宁波市各类养老保险待遇落差很大,最高的和最低的相差10倍左右,而待遇水平最低的是城乡居保,最低的月领取养老金只有110元,2012年提高了30月,也只有140元。同时,各类养老金调整的幅度也有较大差距,待遇水平高的养老金提高的多,待遇水平低的养老金提高的少,进一步加剧了两极分化,如2003年,我市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员之间平均待遇差为600元,至2011年,平均待遇差已拉大到1390元。城乡居保实行时间不长,只调整了二次,调整的养老金幅度均在最低档次。显然城乡居保是最低标准的社会养老保险。

对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评估

(一)评估标准的确定

所谓“评估”,一般是指按照一定的价值及技术标准对一个行动方案或具体行动现象及其效果或效应做出判断的认识过程。而政策(制度)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制度)的价值、效率、效果进行判断的一种活动,目的在于取得有关这方面的信息,作为决定政策变化、政策改进和制定新政策的依据。[3]如何对一个社会保障制度做全面和客观的评估,目前还没有一个通行和比较系统性的做法。根据郑功成教授的观点,对制度的评估可以从公平性、有效性、可持续性三方面进行评估。[4]公平性体现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主要包括价值取向和理念、参保覆盖情况等,同一制度范围内的人群应有平等的养老保障权益,不能因保障对象性别、职业、区域、民族、地位的不同而不同。有效性体现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主要指某一养老制度在实施后产生产生的影响和效应,包括制度运行的规范性、满足需求的程度、对相关资源的利用效率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等。可持续性体现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主要指制度是否可以长久维持的过程或状态,主要包括制度的稳定性、发展性、可衔接性以及资金、财务的可持续性等。

(二)对宁波城乡居保制度公平性、有效性、可持续性的评估

2009年国务院确立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随后浙江省、宁波市都把这一原则确立为城乡居保的基本原则,并按照“制度并轨、公平合理、平稳过渡”的要求,实现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保的并轨。从城乡居保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看都体现了公平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三项评估标准。

1.公平性评估(1)应保尽保的普惠制价值取向。宁波城乡居保制度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低标准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保。可见,城乡居保制度的建制理念是“人人有保障、公民得实惠”。此外,对参保的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有额外的养老金补助。(2)制度覆盖率高,参保率一般。宁波城乡居保出台,用两年过渡期,到2012年底达到制度全覆盖目标。年龄超过45周岁的中老年人参保的积极性相对较高,45岁以下的中青年人由于要缴费很多年才能领取养老金,对通货膨胀、养老金增值保值等影响因素预期不看好,参保意愿不高,进而影响参保率的提高,比如余姚市到2010年12月底,全市累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6.5万人,而应参保总人数为30.16万人,参保率为87.9%;宁波市本级参保率91%,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高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3)制度设计待遇享受公平、但参保对象公平感一般。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三部分构成,缴费分八档、财政补贴分三档,这种复杂的制度设计本意就是提高制度的公平性。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群众最敏感的、也是反应比较多的都是关于养老保险的公平问题,比如60岁以上可享受养老金的老人中,以前担任过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等职业的可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而以前当过村干部,就是担任过村书记、村主任的也只能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养老金前者500多元每月,后者养老金只有100多元每月,为此,部分群众反应强烈,上访的也不少见。这与其说是城乡居保制度本身的公平性问题,不如说是整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的公平性问题。

2.有效性评估(1)制度运行的规范性仍显不足。规范性指制度运行依据是否充分,运行程序是否规范,运行过程是否公开透明等。城乡居保制度运行依据仍有欠缺,虽然城乡居保制度是依据国务院批准和颁布的新农保试点制度和城镇居保试点制度建立的,但是只是属于地方的相应实施办法、属于政策性文件,即使中央的新农保和城镇居保制度也未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政策的稳定性弱,规范性也弱。(2)缴费档次选择以最低档次为主,制度设计中的多缴多得机制未能充分体现。参保城乡居保的农民大多数选择了年缴费100元这一最低档,主要原因在于缴100元至800元政府补贴都是60元,补贴100元需要自己缴费1100元以上,制度不能明显体现“多缴多得”,农民觉得划不来,因而多数选择最低档次参保。比如余姚市到2010年12月底,全市缴费参保人数57280人,其中选择最低缴费档次100元/年的人数为52420人,占92%。即使今年初开始政府补贴由二档改为三档,也没改变缴费选择档次低的状况。(3)保障水平较低、不能满足基本养老需求。60岁以上老人只能领取基础养老金,养老金比最低生活保障还低得多。截止2011年6月底宁波市全大市范围有54.8万人仅领取每月110元的基础养老金,占享受城乡居保养老金人数的72.76%。今年虽然基础养老金提高到了140元每月,但是单单依靠城乡居保仍然解决不了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余姚市缴费参保的5187位待遇享受人员,其人均月领养老金只有128元,缴费待遇最高的鄞州区目前每月530元养老金,也只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60岁以下的参保人预期获得养老金也不多。假设按最高档测算,某参保人45岁,需缴费15年,按2012年的缴费和补助标准,选择最高档2000元缴纳,政府补助300元,按现行银行零存整取存款利率计算,15年后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大约为37000元左右,该参保人15年后可领取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140+(37000÷139)+3×15≈451(元)。显然15年后每月451元的养老金是太低了。如果按平均测算,以市区为例缴费15年平均才367元每月,而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缴费15年最低629元每月,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差距就更大了。(4)社保管理机构工作效率提高,但是有些制约因素还是影响到其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城乡居保的信息管理硬、软件建设尚不健全,业务操作系统运行不稳定,目前是业务人员边操作边向软件公司提建议和要求,边修改,系统运行不稳定。保费征缴和待遇发放中间环节多,效率不高,增加了基金的安全风险,同时也延长了发放周期。城乡居保工作人员不足,特别是村一级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远远满足不了实际的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不足,城乡居保管理系统还未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残联等相关信息系统之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尤其是未与公安部门所管理的户籍资料实行信息资源共享,影响了城乡居保管理的效率。

3.可持续性评估(1)基金支付压力较大,其可持续性不容乐观。城乡居保和其它养老保险一样,确定资金来源于个人、集体和国家三方,有条件的农村村级经济可以给予补贴,但实际上几乎没有集体补助。宁波市2011年地方财政收入达657.6亿,财政支出用于就业和社会保障比上年增长了70.3%,为各类财政支出增长之首,财政比较富裕但是社保支出压力也是很大的。尤其是大市范围内部平衡,有些财政相对困难的县(市、区)财政不堪重负。由于城乡居保财政既要补助缴费又要支付基础养老金,是“两头”补助,同时城乡居保参保人员的享受比例较高,享受人数占总参保人数的69.6%,其中不缴费享受人数占总参保人数的48.8%,有些县(市、区)享受人数比例超过80%,基金支付压力日益增大。(2)城乡居保制度的稳定性与发展性仍需考量。由于宁波市城乡居保制度出台只有2年多时间,其稳定性和发展性仍需进一步观察。虽然城乡居保合并了城镇居保、新农保、老农保,但是养老保险“碎片化”的现象仍然存在,随着浙江省及宁波市城乡统筹一体化社会保障建设的加快,城乡居保很可能只是一个过渡性政策,将与职工养老保险等相关制度相衔接,并最终建立起统一的国民养老保险体系。(3)制度设计的可衔接性程度较高,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问题。城乡居保在制度设计时就高度考虑了和其它相关制度的可衔接性,具体确定了与其它各项养老保险制度一一对应的制度衔接办法,但在实际操作中衔接方面出现了种种问题,这也是不可避免的,是由城乡居保制度的复杂性所决定的。

(三)结论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范文5

一、参保登记办理程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实行以参保人员户籍所在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报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核准后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的办法。

(一)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集中受理参保登记。对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市户籍、没有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办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时,应当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填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报所在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审。

(三)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审后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核准确认,并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录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信息。参保登记事项主要包括: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参保人基本信息(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邮政编码等)、参保人缴费情况(首次缴费时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补缴月数及金额等)、经办机构确认情况等事项。其中,参保人登记时的出生年月和社会保障号经确认无误后,不再变更;参保人登记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迁移等原因,户籍所在行政区域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请变更。

二、缴费类别及缴费办法

(一)《试行办法》实施前具有*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含)以上及《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且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试行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保缴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每6个月或12个月缴纳一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按前项规定继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3、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参保缴费,按《试行办法》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应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向后逐年延续缴纳5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未按《试行办法》规定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需跨缴费年度补缴的,应按补缴时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和本人选择补缴的缴费比例补缴,补缴额全部由本人承担,政府不给予养老保险补贴。补缴时本人应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四)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由本人到就近的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后,可以按照《试行办法》有关规定补缴欠费,也可以向后逐年延续缴费。

(五)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保证正常缴费的前提下,可以在经办机构为本人开设的预缴账户中预缴或在本人银行代扣代缴活期账户中预存一个缴费年度以上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核算后,预缴额不足以抵缴预缴年度本人应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应及时予以补足,不及时补足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记录缴费台账;核算后有余额的,余额作为下一个缴费年度的预缴额。

(六)缴费基数按市统计局公布的*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个自然年度的上半年予以公布,并于当年的7月1日进行调整执行。

(七)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按缴费基数的6%、7.5%、10%、20%、30%、50%、85%选择缴费比例。参保人员应当在每个自然年度的3月底前到就近的经办机构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参保人所在的县(市)、区经办机构按其上个缴费年度本人的缴费比例确定。

(八)市经办机构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国有商业银行,对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代扣代缴。参保人员缴费时,可到委托银行以货币形式缴纳,也可采取协议代扣的办法缴纳。

三、政府补贴

《试行办法》中所称政府补贴包括: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参保补贴、政府养老津贴、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以上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并由市财政按时足额划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一)《试行办法》实施前具有*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及《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且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在同一缴费年度内按时足额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基数1.5%的养老保险补贴。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和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一次性缴纳和补缴年度的养老保险补贴;《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且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员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二)《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具有*市户籍,《试行办法》实施后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在2009年12月31日(含)前办理参保登记,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政府给予一次性参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满61周岁的一次性补贴400元,年龄每递增一周岁,政府一次性补贴增加400元;年满74周岁及以上的城乡居民,政府一次性补贴5600元。《试行办法》实施后户口迁入*市及2009年12月31日后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不享受一次性参保补贴。

(三)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可享受政府养老津贴。月政府养老津贴=(*市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市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2×4.5%。

(四)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户籍且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另按每月20元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自年满8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30元;自年满100周岁的当月起,每月再增加50元。参保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享受以上相应高龄老人生活补助。2008年7月1日后将户口迁入*市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其具有*市户籍累计满10年以上方可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参保条件,且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本办法实施后达到70周岁及以上,经本人书面向所属的经办机构申请,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审核确认批准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20元每月发给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年满80周岁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100周岁每月再增加50元。申请时已经超过上述年龄的,自批准的次月起享受以上相应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具有*市户籍的百岁以上城乡居民,经申请每月发放100元的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08年7月1日(含)以后将户口迁入*市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未参保的城乡居民,不再享受高龄老人生活补助。

(五)市经办机构依参保人户籍所在的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参保补贴、养老津贴和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分别列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申请拨付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时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也应根据上述要求,将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申请拨付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试行办法》要求足额(包括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总额)划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财政承担的50%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按规定专项上解市财政。

四、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一)市经办机构按《试行办法》的规定,自参保人参保之日起,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有:参保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号、参保时间、户籍所在地等)、参保人缴费情况(缴费起止时间、累计缴费月数、个人累计缴费额、财政补贴累计额等)、个人账户储存情况(账户起止时间、累计缴费月数、个人累计缴费额、财政补贴累计额、账户累计利息、账户累计储存额等)。

(二)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财政养老保险补贴组成。其中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财政给予参保人缴费基数1.5%的养老保险补贴中的1%记入个人账户,并相应抵缴个人缴费。

个人账户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息和管理。

(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符合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移的,其个人账户转移额为个人缴费的本息之和,缴费年限可分别折算为机?件和资料到就近的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打印经本人确认签字的《*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帐户转移单》,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并由市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基金转移。

《*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帐户转移单》主要内容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个人社会保障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缴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及转移信息(缴费起止时间、实际缴费月数、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个人账户基金实际转移额)、转入经办机构基本信息(转入经办机构全称、转入经办机构银行开户全称、转入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入经办机构银行帐号等),并由就近的经办机构打印历年缴费基数。

(四)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可按照机关事业单位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办理转移时,申请人应当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到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城乡居民参保登记的办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办机构按《试行办法》规定记录和完善其个人账户。

(五)参保人在缴费期内出国(境)定居,需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本人持出国(境)定居的证明、辖区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就近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保申请单》,经本人确认签字,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支付,支付金额为个人缴费本息之和。

(六)参保人在缴费期内死亡的,由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医院开据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殡仪馆开据的火化证明、参保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遗嘱或法定继承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材料等,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的经办机构提出终止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初审符合条件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保申请单》,经申请人确认签字,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支付,支付金额为个人缴费本息之和。

参保人生前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缴费本息之和转入统筹基金。

五、基金管理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开设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和基金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建帐,分帐核算,自求平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基金分别记帐,单独核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除留足用于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支付费用外,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或者转作银行定期存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动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除国债投资外的其它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得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担保抵押。

(四)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基本养老待遇领取

(一)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每月由市经办机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领取人员花名册》,并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发送县(市)、区经办机构;县(市)、区经办机构核对后发送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由乡(镇)、街道经办机构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结算单》并告知本人确认,从确认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本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到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复核。

(二)参保人员达到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且本人申请一次性结算的,本人可到就近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算退款单》,办理退款手续,由市级经办机构统一支付,一次性退还本人。支付金额为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的,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持死亡证、火化证、宣布死亡书、户口注销凭证、公安部门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持一项即可)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的身份证明等证件和资料,向其户籍所在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60日内将以上证明材料报乡(镇)、街道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审核并打印《*市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待遇结算单》,报上一级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后办理结算手续,由市经办机构统一支付。死亡人员个人缴费余额本息之和一次性退还其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丧葬补助费1000元。

(四)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人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的,由县(市)、区经办机构审核,市经办机构确认后,从其到龄的当月起开始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并由经办机构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申请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符合《试行办法》规定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的,由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审核并录入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人员基本信息;经所在县(市)、区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确认,次月起按月领取高龄老人生活补助,由市经办机构直接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经办机构每月将审核汇总表分别报市经办机构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每个自然年度1-6月新办理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其月政府养老津贴暂按上上年度的缴费基数计算预支,待上年度缴费基数公布后,从公布当年的7月起重新进行计算并予补发。其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月政府养老津贴于每个自然年度的7月起,按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七)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经办机构应当在每月20日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待遇发放到个人银行账户。

七、责任追究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致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经办机构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财政部门要确保各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与协作,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四)市级经办机构定期组织对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认证工作。鼓励、奖励群众举报。对举报证实确已死亡的或举报证实失踪6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及时停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报、登记、缴费、待遇领取等过程中弄虚作假和冒领、多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范文6

一、 江苏省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

1. 有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快江苏省社会保障城乡统筹步伐,消除影响人口合理流动的制度障碍,缩小城乡差距,最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江苏省从2009年以来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2011年底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充分考虑了两项制度基本框架的一致性,为统一整合做了准备。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以使城乡居民享有同一的政策标准和基本公共服务平台,有利于在更高层面上实现城乡统筹,从而推动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

2. 有利于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当前,新型城镇化发展速度较快。在此过程中,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与整合。如果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继续按照原有的“碎片化”模式存在,则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更多劳动力从农村涌入城镇,地区发展不均衡、城乡差距加大等矛盾将会更加突出。因此,江苏省“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整合不仅有利于消除城乡差别、促进城乡融合,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推动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江苏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城镇偏低,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促进人口流动、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增强社会安全感将产生深刻影响,对新型城镇化进程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 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人口老龄化的根本原因。江苏省作为我国的经济大省,也是全国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省份之一。从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城市、镇、乡村的人口数来看,城市约为252.99万人,镇约为177.88万人,城镇总和为430.86万人,乡村约为424.98万人。城镇和乡村相比,老年人口绝对数已经大体相当。这一现象反映出当前城镇和乡村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大致持平,由于一直以来城镇老年人口社会保障水平高于乡村,因此乡村老年人口的老龄化、高龄化问题及其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更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从江苏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城市、镇、乡村的人口数占江苏省总人数的相对比重来看,城市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苏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为3.22%,占江苏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29.56%;镇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苏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为2.26%,占江苏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20.78%;乡村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江苏省人口总数的比重为5.4%,占江苏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49.66%。可见,乡村老年人口不仅绝对数量大,相对比重也高。无论是城镇还是乡村,每一位老年人都关联着一个或几个家庭,在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的背景下,有效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公平均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不仅直接惠及城乡老人,也惠及众多家庭,可以使全体城乡居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城乡居民共同享有改革发展的成果。

二、 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的历程

1. 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发展。江苏省的“新农保”试点起步于2003 年,省内各地结合实际纷纷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到2006年末,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群达189.97万人。2007年起所有省辖市都了进行“新农保”试点。到2007年末,累计已有36个县(市、区)开展了新型农保制度建设试点,参保农民达194万人。

2008年12月17日,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08?105号),明确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2009年12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到2011年末江苏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 557.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2.8万人。

2. 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与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一直未被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2011年6月13日,国务院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2011年10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城居保”,将所有城镇无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到2011年底,江苏省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取得新进展,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全省13个省辖市均已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3. 江苏省“新农保”与“城居保”的整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是大势所趋,苏州、南京等地先期已经做了大量的尝试和实践,因此,江苏省“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上的整合起步较早。截止2012年10月底,江苏省的苏南、苏中、苏北13个市已基本完成了“城居保”和“新农保”制度上的合并,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省级标准即将推出,这意味着江苏省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不久的将来会逐渐趋于一致。

2013年11月20日,江苏省政府2013年第144号文件(苏政发〔2013〕144号),正式颁布《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江苏省“新农保”自2009年开始正式实施以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2009年~2011年参保人数分别为591.37万人、1 514.56万人、1 557.4万人;基金收入2010年~2011年分别为140.06亿元、140.9亿元;基金支出2010年~2011年分别为76.45亿元、100.5亿元。2011年10月20日,江苏省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出台;2012年,《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已经开始将“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参保人数和基金收支情况进行整合统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统计数据:2012年~2013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1 479.4万人、1 445.4万人;2012年~2013年基金收入分别为153.5亿元、187.2亿元;2012年~2013年基金支出分别为109.7亿元、147.7亿元。

三、 整合前后的制度比较

1. 主要的相同点。三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方式均为自愿参保;筹资模式均为完全积累;缴费模式均为缴费确定型;账户管理方式均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条件均为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

2. 主要的不同点。覆盖群体不同:“新农保”覆盖农村居民;“城居保”覆盖城镇非从业居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

基金筹集来源:“城居保”为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新农保”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均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

个人缴费标准:“新农保”为100元~600元6个档次, “城居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致,为100元~1 200元12个档次。

基础养老金标准:“新农保”和“城居保”均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最低80元。

统筹层次:“新农保”为县级统筹,“城居保”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均为市、县(市、区)级统筹。

四、 整合进程中面临的问题

1. 易于做到制度覆盖,难以实现人群覆盖。江苏省从2009年以来实施“新农保”制度,到2011年底建立“城居保”制度,已经考虑了两项制度框架的基本一致性,为统一整合做了预先准备。由于这两种制度的参保方式均为“自愿参保”,整合之后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仍然采取了“自愿参保”方式。因此,当前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易于做到制度覆盖,却难以实现人群的全面覆盖。要想实现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覆盖所有人群,还需要就现有制度做进一步的调整。

2. 城乡养老金待遇水平差异和差距较大。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将缴费标准统一整合为100元~1 200元12个档次,个人账户终身有效。这使城乡居民缴费有了同等的机会和自主选择权,无论来自乡村还是城镇,居民可以在同一标准中选择参保,并享受对应的待遇。

但是,统一制度所带来的机会和权利的均等并不能有效地消除城乡差异和差距,由于不同制度间的差异较大,以及居民选择的缴费档次不同等原因,城乡居民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参差不齐。以江苏省苏南的JY市为例,部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人员,每月养老金可达6 000元左右;部分参加“城职保”的退休人员,每月养老金可达3 000元左右;部分被征地农民加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后,每月仅有约500元左右的养老金。此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由于主观选择缴费档次不同,以及各地区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有高有低,也导致了养老金待遇水平差距较大。苏北的SN县,90%以上的人都选择缴费100元档次,缴费额偏低,目前月领养老金为100元左右,无法满足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3. 统筹层次低。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处于城乡分割的二元模式,“碎片化”的特征明显,加上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提升统筹层次一直是一个难题。江苏省目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跨越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条件还不成熟。统筹层次低带来的是转移接续困难、手续繁琐、管理服务职能分散、标准参差不齐等问题,不利于人员流动、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城乡融合。

4. 衔接方式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由于长期以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城乡分割,人员流动过程中,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接续一直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目前,“新农保”和“城居保”在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得到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为保障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时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结合江苏省实际,2014年7月7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苏省财政厅联合《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间的互转和其他相关问题制定了实施意见。但不同险种之间的转移接续,涉及的统筹地区、资金来源、给付标准等均不相同,因此,当前还面临不同险种之间的衔接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和实施这一关键问题。

5. 信息系统建设滞后。“新农保”和“城居保”的整合、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都有了明确的政策,当前信息系统的建设成为重点问题。做好信息系统的整合将对城乡户籍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市场的健全和完善都有好处,也会为今后实现全国统筹打下良好的基础。近年来,江苏省各市均大力强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省、市、县(区)、乡镇、村五级网络互通,参保人员的信息全部进入信息系统管理,个人账户建帐率接近100%。但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整合后,对信息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涉及城镇居民、乡村居民、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群体的基本信息资料登记和管理,养老金的计发和领取,以及不同险种间的转移接续等方面,信息系统建设将面临挑战。

五、 对策建议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江苏省提高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水平、促进人员流动、应对老龄化、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都有重大意义。针对以上在整合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 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江苏省目前已经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的全覆盖,但由于参保方式为“自愿参保”,由于各种原因,仍有大量未参保群体游离在外。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有100元至1 200元12个缴费档次,不同收入水平的城乡居民均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档次缴费。因此,变自愿参保为强制参保,不仅可行,还将增强城乡居民参保意识,提高参保率,真正实现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群全覆盖。

2. 缩小城乡差异和差距。江苏省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城乡差异和差距由来已久,缩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职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及自身内部的城乡差距,需要多管齐下。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让有能力的城乡居民合理选择缴费档次,长缴多得;发挥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引导作用,让参保者享受到切实的养老金待遇。

3. 提升统筹层次。目前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市、县(市、区)为统筹地区,跨越实行省级统筹管理的条件还不成熟。如果能实现省级统筹目标,《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将得到有效落实,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城乡之间流动时的养老保障权益、促进人员在城乡间流动、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也为将来实现全国统筹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