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检测个人专业技术总结范例6篇

三方检测个人专业技术总结

三方检测个人专业技术总结范文1

近年,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引入百分之百第三方质量检测,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一大突破,也是与国际接轨的质量检测惯例。但如何选择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如何评价才能更好地体现独立第三方的作用,是水利水电工程招标中面临的新课题。广东省在省属水利水电工程中开展了百分之百第三方质量检测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以下结合广东省实际,就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单位招标评标方法与标准提出建议。

一、第三方质量检测招标基本涵义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是由独立于业主、监理、承包人等参建主体单位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化检测单位(公司)承担,采取科学规范化的运行模式,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为工程建设科学地采集数据,正确地评价检测结果。所谓百分之百第三方检测招标,就是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全部质量检测工作通过招标竞争的方式,委托给专业的、符合国家资格要求的第三方法人单位负责,充分体现检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平性,更好地控制和保证工程质量。

二、第三方质量检测招标性质特点

①服务性。水利水电第三方质量检测作为第三方,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提供专业的质量检测提供重要依据,其性质就是为建设单位(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第三方检测单位必须具有必要的检测资格和检测物质技术条件,其成果是为监理、业主和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公正的检测数据。因此,第三方质量检测招标,从性质上说仍属于服务项目,属于服务招标的范畴。②专业性。水利水电工程属于专业工程,其第三方检测招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检测单位必须具备专门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熟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国家和水利水电行业标准;具有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要求的检测试验设备和相关专业设备。③独立性。水利水电工程中引入第三方质量检测,就是要避免施工单位自检带来的检测工作不独立,或施工单位与检测单位具有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带来的一些问题。因此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的引入,最重要的就是要有严格的独立性。④公正性。公正性是第三质量检测单位的生命线,也是水利水电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招标选择检测单位的最重要、最关键条件。必须确保第三方检测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工作信誉,高度的责任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否则引入第三方检测单位就失去意义。⑤针对性。招标选择第三方检测单位时,必须要求检测单位的检测方案与配备的检测设备是针对本工程实际而配置的;也要有与本工程质量检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场操作技术工人,否则第三方检测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三、第三方检测评标方法与合同选择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可知,水利工程评标方法可采用“综合评估(分)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及两阶段评标法”。两阶段评标法适用于专业技术复杂、技术要求高或者标准和方案还没有确定,需要通过两个阶段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中,从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招标性质和项目特点可知,第三方质量检测属于服务招标的范畴,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针对性,而招标目的是为了择优,选取一个具有较强技术、独立公正的法人单位,以确保检测成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因此不宜选用两阶段评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分法)比较合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由于设计深度原因,招标检测项目清单难免有个别项目漏列,在确保最高限价时,可以适当考虑这方面的因素,但承包方式则按总价承包比较合适,方便合同管理,避免引起太多变更,不利于结算和投资控制。

四、第三方质量检测招标评标标准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的性质特点,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一般可以分商务、报价和技术三方面进行评审,采用百分制进行评分,以总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单位。①商务因素。商务因素一般占总分的30%~35%。投标人经验和业绩(一般占有5%),主要考察投标人对一般工程检测的经验和已经历的检测工程和业主评价情况;类似工程检测经验(一般占10%~15%),主要考察投标人有无与投标项目相类似的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经验和业绩,业主或主管部门的评价意见;资格与资信(一般占5%),主要考察投标人是否通过国家有关质量管理体系(ISO9001)认证情况,其银行资信等级、行业资信等级与信誉等,资格有无变化,是否全面满足项目检测要求(资格后审的),对于资金要求不高的,可不考察其银行资信状况;合同履约能力(一般占10%~15%),主要考察投标人对质量检测合同的履约能力,可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对投标单位的评价(如“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获得情况),投标人检测能力(包括设备和技术)的证明材料等。②技术因素。技术因素占总分的40%~45%。一般情况下,除报价、商务因素外,可以将评标的技术因素分为优、良、中、差四等,各等对应因素评分数可参考分值范围如表1,表1中Y为评标项目各分项的满分值。投标人对检测工程理解(一般占2%~3%),主要考察投标人对所检测工程的检测条件、检测内容、检测范围、检测特点的分析与评价;检测项目的重点与难点(一般占5%~6%),主要考察对将要进行检测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分析,检测单位对这些检测项目内容应做的准备和适应情况;投入资源及其配置情况(一般占3%~5%),主要考察投标人对本项目检测投入的组织机构、技术力量、技术工人、检测机械和设备的配置,特别是现场检测技术、工人与设备配备能否适应项目全面检测的需要;检测计划及其进度控制(一般占3%~5%),主要考察投标人有无根据项目进度要求进行检测工作计划安排,如何保证检测进度适应工程建设进度和项目验收的需要;检测质量及其公正保证(一般占5%~8%),主要考察投标人对检测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整,如何保证做到检测质量科学、公正及数据准确,保证措施科学、可靠;投标项目主要检测方案(一般占15%~25%),主要考察投标人对本工程所制定的总体检测方案是否适应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需要,主要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做到操作规范、措施落实、科学公正。③报价因素。报价因素,一般占全部的25%~35%。对于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项目,主要是要确保工程质量控制满足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第三检测的费用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来说,所占比重很低,但作用重大。因此,对于报价来说并不是最重要的,只要保证一定的竞争性即可,一般根据概算控制和工程难易程度设置最高限价,控制投标价格。第三方检测招标一般采用总价承包合同,检测报价部分的评价,根据公式法进行计算,公正合理。这里推荐一个计算公式供参考:总报价直接得分F3(设报价占总评分的30%时),报价得分F3按下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当B0≥B,F3=30-100×(B0-B)B0,当B≥B0,F3=30-120×(B-B0)/B0其中,B为投标单位的总报价;B0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计算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B0时,当有效投标报价超过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当有效投标报价超过10个时去掉两个最高报价(即第一、第二顺序的高报价)和两个最低报价(即倒数第一、第二顺序的低报价);每增加5家,相应增加去掉2家,以此类推。

五、结语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引入百分之百第三方质量检测招标,是我国水利水电行业建设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新举措。从广东省直属工程推广应用情况看,实行百分之百的第三方质量检测,可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使工程质量检测更加独立和公正,是值得在全行业推广的一项质量保证措施。

参考文献:

[1]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S].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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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 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 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 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 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 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 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 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二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被处罚的,以及被撤销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三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再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决定。对乙级机构的处罚,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对甲级机构的处罚,可以委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是指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等技术规范,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影响从业人员安全和健康的设施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性等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活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是指经安全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定,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人员,是指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内从事检测检验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方检测个人专业技术总结范文3

市(县)级计量检定测试机构大都不具备法人资格、属于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内设机构,很多地方把计量检定测试机构当成全职创收的工具,导致了重创收、轻监督、弱服务的现象,难以树立计量检定测试机构在社会、企业或个体业户中的威望。目前,市(县)级计量检定机构的检验资源和收费来源、主要来自于指令性的计量、检定测试任务,地方制定的针对生产企业的“定期的计量检定测试监督检验计划”在市(县)级计量检定测试机构的整个检验资源中占有90%的比重,中介服务性计量检定测试和其它指令性计量检定测试任务仅占10%以下,这种比例失调的资源结构如不及时调整,一旦定期的计量检定测试监督计划按照“三大重点”被压缩、乃至取消,市(县)级计量检定测试机构将难以适应甚至走入窘境。

二、市(县)级计量检定测试机构的发展出路及对策

1.夯实技术基础,提高承检能力

技术基础性工作是计量检定测试机构保证其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关键所在,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大重点”、以及《计量法》的相关规定,合理地进行计量检定测试机构实际检验能力的配置,是市(县)级计量检定测试机构提高其承检能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经济建设以及自身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唯一途径。

2.加强队伍建设、造就一批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

(县)级计量检定测试机构要根据自身的现状和实际,多渠道的注重培养和吸收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一是做好检测人员的培训、轮训工作,要有计划地将检测人员派送到高水平的上级计量检定检测机构或专业性强的大、中型企业的检测室进行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培训、轮训。二是在机构内部有计划地实行检测人员在各相关检测专业的轮岗制,这即可为检测人员实现一专多用,尽可能地多创造机会,又可解决不同专业岗位忙闲不均,人浮于事,利用率低的现象。三是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中有针对性地引进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经过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计量、质量等基础理论的培训充实到检测岗位。

3.强化监督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把握好服务与收费的合理和统一

监督、服务和收费,三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而不可偏废,不管是上级下达的指令性任务还是服务,都应把工作质量放在首位,切不可走过场,并要正确处理好指令性任务和检测的后续处理工作与服务关系,注重后续处理工作的严肃性和收费的合理、合法性。做到依法监督,热情服务,合理收费。

4.紧贴经济建设、调整检测资源结构、走多元化功能、服务社会化的道路

市(县)级计量检定测试机构只有在坚持“正确性、准确性、可靠性”和突出“三大重点”的基础上,以企业和市场的需求来调整自己的发展战略,开拓服务领域,走功能多元化、服务社会化的道路,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免遭被淘汰的危险以求得发展。一是要以中介组织的身份走向社会,靠高的工作质量树立起计量检定测试机构的权威性,尽可能多地受理诸如仲裁检定以及顺应市场经济的中介行为的各种检定测试。二是要走向市场,积极为流通领域的商品经销企业或个体业户提供进货把关检测受理质量、计量、标准的投诉检定测试工作等,为确保市场商品质量、计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服务。三是要面向企业,一方面要充分利用计量检定测试机构的检定测试仪器设备,对生产企业或个体业户的生产环节进行计量检定测试监控和产品出厂检验;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我们机构内部技术骨干的专长,积极为生产企业或个体业户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以及参与新产品的开发、研制、检定测试及鉴定工作。要把对企业服务的重点放在技术基础较薄弱的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做他们的坚强后盾,同时,达到取得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总结

三方检测个人专业技术总结范文4

中高职衔接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必须要以市场为导向,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调研结果结合行业企业职业岗位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分析和确定中高职不同的职业岗位、不同层次的技术技能人才所要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素养要求,形成中高职衔接、学生职业生涯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培养格局,增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就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具体可以根据图1进行设计和开发中高职衔接“3+2”人才培养方案。

二、中高职衔接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思路

(一)以专业调研为起点确定专业标准建设基础

专业调研主要是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调研汽车后市场人才需求,以确定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的培养目标和知识、技能、素质要求;二是调研报考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生的知识能力基础,以确定人才培养的起点;三是调研我省中职院校汽车检测与维修专业教育教学的现状,以明确中高职专业教学标准研究和开发的基础。

依托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平台,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职业岗位分析,甄别适于中职的岗位、适于高职的岗位和中高职共性的岗位,确定其培养阶段及各培养阶段应达到的程度,找到中高职的衔接点。然后,统筹中高职课程设置,突出衔接专业在课程设置、培养规格、工学比例、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教学资源配置上的递进、延展和衔接关系,形成中高职衔接的课程体系。

(二)以职业岗位能力为依据确定中、高职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中高职毕业生针对同一岗位且相同工作任务下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要求不一样,以此为切入点,着重分析中高职对职业能力培养的侧重点不同,高职阶段的培养需在中职培养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而不是简单地替换或增加,其中就存在中高职人才培养如何有效衔接递进的问题。

学生的职业生涯发展是实现学生自身发展和企业发展需要的结合点,专业教学标准应使学生能获得与企业发展需要相一致的职业能力,拓展更加宽广的职业发展空间,并为学生的终身职业生涯发展奠定基础。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面对的职业岗位较广,有汽车机电维修、维修服务接待、汽车美容养护、汽车维修质量检验、汽车保险与理赔、汽车配件营销、二手车评估等工作领域,要分析不同岗位工作任务及其对应的工作能力,再结合中职生和高职生不同的文化基础,来确定适合中职和高职学生特点的岗位工作,从而准确定位中高职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

(三)以汽车维修工作任务为主线确定教育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参照汽车维修相应的初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围绕完成汽车维修工作任务应具备的职业素养和技能要求来组织相应的知识、技能和态度等教学内容,按项目驱动、任务引领来进行教学单元设计。开发汽车检测与维修专业教学标准要对汽车后市场汽车维修工作任务有全面的了解和分析,按照汽车维修工作岗位及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来设计课程,突出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要求,再根据学生就业需要设计专业方向(拓展)课程,要突出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标准,注重汽车维修从业人员职业素养的养成和专业技能的培养。

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以过程性评价为主。以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毕业生综合职业素质测评标准(中职,高职)为依据,结合专业教学过程考核和职业技能比赛等,评价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教育教学质量;在此基础上再以毕业生就业水平、用人单位满意度、毕业生满意度和创业成效等指标评价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人才培养质量。

三、中高职衔接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方法

中高职衔接的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包括:专业名称与专业代码、招生对象、学制与学历、学习形式、就业面向、培养目标与人才规格、工作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结构、专业课描述、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表、时间分配总表、理论实践教学学时比例表、素质教育计划、毕业条件、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专业教学团队、校内外实训基地、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组成。在制定中高职衔接的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专业“3+2”人才培养方案时,要重点关注以下衔接内容:

(一)人才培养模式的衔接

根据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专业特点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大力推进现场教学、案例教学、项目教学。探索“订单培养”和“现代学徒制”等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结合行业企业职业岗位要求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明确中高职不同职业岗位、不同层次技术技能人才的知识、技能和素养要求,科学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形成中高职衔接、学生职业生涯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培养格局,增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就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二)课程体系的衔接

中职阶段公共课教学要达到教育部颁发的教学大纲要求,高职阶段要进一步加强人文素质培养。专业课教学要重视专业基本能力、岗位核心能力、专业拓展能力的培养,以真实的项目、真实的案例为载体,按照分层递进、梯度推进、由简到繁的总体思路,构建中高职衔接的能力递进课程体系。科学确定公共课、专业课、顶岗实习与社会实践、拓展课程的比重和学时分配。按照中高职衔接的总体要求,明确中职和高职的培养分工和培养周期的总学时以及学年学时,形成内容完善、对接紧密、特色鲜明的中高职衔接课程设置。

(三)顶岗实习和质量评价的衔接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合理设计中职和高职阶段顶岗实习与社会实践方案。顶岗实习与社会实践必须有明确的岗位、实践项目和教育教学计划。要切实加强顶岗实习的教学指导和管理,建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确保顶岗实习与社会实践取得实效。

积极探索质量评价改革,由项目申报学校牵头,联合参与开发的中高职学校和企业探索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会组织多方参与的质量督导评价制度。

三方检测个人专业技术总结范文5

一、今年工作回顾

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三季度来出动2930人,检查企业1737家,铲除8个制假窝点,现场处罚190个,立案72起,受理投诉9起,总计罚没款为81.52万元。其中万元以上大案23件,结案58件,结案率81.9%。我局已连续16年无发生错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树立了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质监形象。

二、工作亮点和特色

(一)加强依法行政,创新审案制度。依法行政是政府部门行政能力建设的灵魂。为进一步加大案审的透明度和裁量的统一性,我局积极创新审案制度,并于10月9日开展了首次公开审案会,邀请宁波局领导、法规处专家及xx市人大、纪委、法制办、企业界人士和局行风监督员等列席案审会,针对不同性质的案件,被聘人员在审案时列席,审理结果充分听取列席人员意见,并最终作出处理决定。这是我局又一次新的探索。近两年来,我局从规范执法入手,经过“三步曲”,从“查处分离”到“查审分离”,再到“公开审案”,不断完善法制监督机制。

同时,今年我局新添置设备,通过幻灯片演示的方式,使案审会成员对整个案件都有一个直观和全面的了解,进一步提高案审效率。

(二)强化服务平台,增强技术支撑能力。质监工作的支撑点之一是产品的技术检测机构,要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就必须不断拓展新的检测领域,加强投入和建设。

1、加大设备改造,提升检测能力。为提升局检测中心的技术档次,更好地为社会提供质量检验、计量检定校准服务,我局今年投入近百万元新增添了一批检测设备,如气象色谱仪、高精度电子天平、耐压测试仪、声级计、盐雾试验机、耐电压测试仪、电参数等设备。目前,我局经过认证认可的检测项目达134项,并被省局确定了19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24种计量器具的检定能力。

2、部级气动元件检验中心成功立项。我国目前尚无独立的、权威的部级气动元件检测中心。我局以我市气动元件区域经济为依托,目前筹建中的“国家气动元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获总局批准设立,是总局实施产品监督中提供技术支撑依法设置的技术机构,该中心的建成将为我市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对于提高我市气动元件行业的整体质量、技术水平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服务经济,质量提升工程全面推进。

1、以标准为基础,推进区域品牌建设。为切实增强广大企业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我局协同行业协会等历时半年共同编制完成了《xx市气动元件技术标准体系汇编》,体系罗列了国家和行业标准200余项,企业自行制定技术标准21项。今年还有3家企业的5个项目主持或参与起草国家行业标准。通过努力,溪口气动元件已列入省级区域品牌培育名单。

2、大力开展“民生计量惠百姓”活动。深入开展了集贸市场计量专项行动、医疗卫生单位计量专项行动、加油站专项整治、液化气充装站执法检查。目前已检定15个集贸市场的1800余台电子秤,215家医疗机构的490余件医疗计量器具,8家眼镜制配企业的24台计量器具,检定率100%。

3、加快名牌、技术标准战略实施。今年新申报18只宁波名牌、9只省名牌、2个部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我市各级名牌企业可采标率达95%以上,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可采标率达50%以上,有13家企业获得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并通过举办“质量大讲坛”系列培训班、“质量月”活动等,引导企业大力实施以质取胜战略。

(四)各项专项整治齐头并进。今年我局开展了抗震救灾物资、重点产品、奥运食品、“十小”、乳制品等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经过全面检查和整治,保证了我市抗震救灾物资和奥运食品的安全;对我市列入重点产品专项整治范围的92家生产单位进行全面监管,共出动1987 人次,查处23个案子,涉案金额18.073万元;“十小”整规已完成全市普查建档案工作,得到副省长王建满的肯定;我市无生产奶粉、乳制品及含乳饮料生产企业,使用奶粉为辅料的生产企业检查情况良好。

三、明年工作思路

1、进一步规范公开审案制度,出台相关工作条例或方法,提升我局法制工作。

2、大力建设国家气动元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争取局检测中心检测项目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

3、以“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为契机,扎实推进“产业优化质量提升”工程。

4、继续抓好重点产品、“十小”等各项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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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速铁路;接触网;维修规则;管理与技术;

中图分类号:U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8-0103-01

目前,我国铁路营运里程已经突破12万km,高速铁路运营里程接近2万km,电气化铁路达到7.2万km,其覆盖率超过60%。电力牵引完成运输任务的比重占80%以上,高速铁路动车组动力源全部由接触网提供。随着新建电气化铁路尤其是高速铁路的大量投入运营,供电设备规模快速扩张,供电专业面临的安全生产压力倍增,结构性缺员矛盾突出,运输组织需求不断变化,高速运行下的弓网振动规律复杂,外部环境影响突出,这些都是供电进一步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中国铁路走出去,供电需要形成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标准。我国高速铁路运营里程最长,运行速度最高,运行环境最为复杂。近些年的运行实践积累了大量数据、案例和经验,应汲取运营管理成果,借鉴国内外及不同专业的经验,做好顶层设计,创新维修体制,形成我国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营维护体系,提升高速铁路供电运营管理水平。

一、供电修程修制改革

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总公司)党组高度重视铁路设备维修体制改革,先后几次专题听取和研究运输局关于深化修程修制改革思路和措施,对供电修程修制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以提高设备检修效率、保证供电质量、降低设备全寿命周期运行成本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重检慎修”的方针,按照“定期检测、状态维修、寿命管理”的原则,遵循专业化、机械化、集约化的维修方式,依靠铁路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6C)等手段,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行“运行、检测、维修”分开和集中修组织模式,确保接触网运行品质和安全可靠性。改革的主要工作步骤如下:一是推进检测维修装备的现代化;二是进行试点示范,总结实践。安排衡水、广州、长沙、西安等供电段实施运、检、修分开维修模式试点操作,然后分组调研写实全系统不同规模集中修情况;三是运行维修规则,形成运营维护技术和管理标准。组织修订《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简称新维规),形成高速铁路接触网设备检测、状态诊断、鉴定评价、分级维修的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

二、新维规编制原则和总体框架

(一)编制原则

1、先进性。形成我国自主的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营维护体系,进行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引领专业发展。2、适用性。适应我国高速铁路发展现状和管理模式,充分吸收我国目前高速铁路技术、装备发展及运营管理成果,实现修程修制与设备运行规律相匹配,体现技术和管理进步。3、传承性。汲取电气化铁路发展过程中管理经验和高速铁路运行经验,相关术语、用Z和表述方式与现行标准、规范保持一致,易于现场学习掌握。4、操作性。编写组成员多元化。在多个铁路局、站、段,以及京广、京沪等高速铁路进行试点操作,现场写实、调研,总结经验。5、差异性。根据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的不同特点,同步修订普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规则。6、开放性。借鉴国内外不同专业经验、与国际标准接轨,为管理和技术标准“走出去”创造条件。

(二)总体框架

新维规共设8章,合计165条,8个附件。前3章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高速铁路接触网运行维修管理要求和维修组织机构职责等;后5章及附件对高铁接触网运行管理、检测与分析诊断、修程修制、质量评价与鉴定、维修技术标准等进行规定。

三、新维规管理和技术主要创新点

(一)维修机构实施运行、检测、维修分离

1、车间运行、检测、维修专业化。供电车间负责日常运行、应急处置、施工配合;检测车间负责检测装置的运用、维修和数据分析;维修车间负责组织集中综合维修。

2、工区运行、检测、维修专业化。运行工区负责临时修、巡视检查、单项检查、非常规检查、施工配合和应急处置等,对综合修结果进行质量验收。检测工区负责6C的运用、维护,并对6C检测数据进行分析,为设备维修提供依据。维修工区按照月度维修计划,负责接触网设备全面检查、综合修和专项整治。

(二)明确高速铁路接触网修程修制

高速铁路接触网设备维修实行状态修和三级修程。三级修程分为一级修(临时修)、二级修(综合修)和三级修(精测精修)。临时修由供电车间组织进行;综合修由维修车间按计划以集中修方式进行(3年1次);达到一定条件的(一般7年或达到50万弓架次)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精测精修。

(三)强化设备检测分析

充分应用6C等先进技术和手段,发挥其动态检测、等速检测、定点监测功能,增强维修针对性,实现设备状态修,替代部分人工巡检项目,优化调整巡检作业内容和比重,降低大量人员频繁上线的作业强度和安全风险。

(四)实行设备状态限值管理

根据检测结果,对设备的运行状态采用标准值、警示值和限界值进行界定。达到或超出限界值的一级缺陷纳入临时修,由运行工区及时组织修理;达到或超出警示值且在限界值以内的二级缺陷纳入综合修,由维修工区按计划修理;达到一定条件的开展精测精修,恢复设备标准状态。

(五)推行接触网集中维修

修程的设定、缺陷等级的划分、维修机构的分离、大型维修装备的配置等为全面推行集中修创造了条件。集中维修是利用接触网检修车列、多平台作业车等现代化工装设备,改变以前接触网设备分散检修组织形式,实行集中规模作业模式,释放人力资源、提高检修效率和检修质量、降低维修成本,实现专业化、机械化、集约化的维修方式。

(六)实施接触网三级修(精测精修)

高速铁路接触网增加三级修程,实施精测精修。对高速铁路接触网设备运行7年或弓架次达50万次以上,动态检测发现弓网动态作用特性成区段持续不良、故障多发,以及线路平纵断面出现调整区段时开展精测精修。

(七)完善质量评价体系

建立以0.25 m为数据采集间隔、1个跨距为统计步长、1正线公里为计分单位的评价标准,分区段进行接触网动态质量评价。其目的和作用是掌握设备动态运行功能,作为评定新线建设联调联试、列车运行条件、维修质量,以及运行管理水平的标准。

四、结语

总之,新版《高速铁路接触网维修规则》实现了与我国现行的高速铁路牵引供电设计、施工、装备制造、零部件检验等规范、规程、标准等相关条款的相互衔接。但新维规中的部分规定依据仅来源于运行数据统计分析和案例支撑,一些标准内容还需要从数学建模、数理统计学等角度给予理论上论证或修正,有些标准的适用性还有待于通过长时间运行实践来验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