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性说明范例6篇

个性说明

个性说明范文1

一、说明文特点概述

(一)说明文区别于其他文体的特点

说明文体的首要特点是知识性,即着眼于解说和传播某种已经得到公认的知识,而不是像议论文体着眼于通过论证或争辩以确立论点(浓缩的知识),也不是像记叙文着眼于表情达意。

说明文体的第二个特点是科学性,即在介绍、解说、传播知识时必须科学,能准确地反映客观事物的实际及其规律性,不允许任何的主观随意性。通过准确的定义、恰当的论断、合理的区分、明确的解说,给读者以科学的知识。

说明文体的第三个特点是说明性,即以说明为主要表达方式。说明的语言比起记叙的个别性来说,它注意的是普遍性;比起议论的抽象性来说,它注意的是具体性;比起记叙的可感性和议论的逻辑性来说,它注意的是明白性。说明是普遍意义上具体而明白无误地介绍、解说某种客观事物的语言形式。说明性还体现了说明文体的目的,即通过如实的解说,让人明事相懂物理,给人以知,教人以用,而不是像议论文通过逻辑论证,晓人以理,导人以行,也不像记叙文通过形象刻画,动人以情,示人以范。

(二)说明文的分类

1.从写作目的来看,可以分为阐释性说明文、述说性说明文、实用性说明文。

(1)阐释性说明文

这类说明文说明事物的特征和本质,阐述事物的变化过程和规律,解释原因,阐明事理,旨在不但使人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理、化、生物、历史、地理、语言、文艺等方面的知识性文章或教材以及考察实验报告、器物工艺说明等都属于这一类。

(2)述说性说明文

这类说明文以夹叙夹说的方法,记录物象变化、人物经历,诸如自然现象记述、工艺流程介绍、人物生平简介以及叙事性作品的内容提要等均属于这一类。

(3)实用性说明文

在社会生活中经常实际应用的说明文,如工农业产品说明书、影剧演出说明书等。

2.从表达方法来分,分为一般性说明文和文艺性说明文。

(1)一般性说明文

阐释性说明文、述说性说明文、实用性说明文都是一般性说明文,其共同的特点是以平实笔调解说事物。

(2)文艺性说明文

知识小品等都是文艺性说明文,其共同特点是运用文艺笔调(通常用比喻、比拟等手法,对话、故事等形式)以增强文章的形象性,寓知识于形象之中,描写与说明兼用,生动活泼,富有情趣,具有较多的文学色彩。

二、说明文学法指导

(一)一般性说明文学法指导

阅读阐释性说明文要注意其解说准确、明晰、有条不紊、笔调平实严谨的特点。阅读述说性说明文要注意其突出特点要点、扣紧中心、突出主线、要言不烦和笔调简洁明快的特点。阅读实用性说明文要注意准确严密、简明易懂、重点突出的特点。

学会阅读一般性说明文还要掌握以下阅读技巧:

1.学会抓说明事物的特征

事物特征是事物之间得以区别的标志,是作者通过观察、思考概括出来的本质属性。有的事物的特征是外部显露的,如形态、方位等,有的事物的特征是内在的,如性质、作用、功用等,有的说明事物的特征既有显露的,又有内在的。阅读说明文,要学会从说明对象的形态、性质、结构、制作、用途、分类、发展变化等方面去领会课文是怎样具体说明事物特征的。

如何在说明文中找出事物的特征?

(1)从文中的语句找出事物的特征。 如《中国石拱桥》开头部分写道:“这种桥不但形式优美,而且结构坚固,能几十年几百年甚至上千年雄跨在江河之上,发挥交通作用。”这句交代了中国石拱桥形式优美、结构坚固的特征。

(2)从文中概括、提炼出事物的特征。 文中没有明显交代事物的特征,需要用概括、提炼的方法。概括、提炼事物的特征要采取逐层、逐段加以归纳概括的方法。如《宇宙里有些什么》,用这种方法可以概括出宇宙特征为:整个宇宙是无限的,是在不断运动和发展的。

2.学会分析一般性说明文的说明顺序

通过以下方法来分析说明顺序:

(1)按照“总—分—总”的顺序说明。如《中国石拱桥》, 先总说特点,接着以赵州桥和卢沟桥为例,具体说坚固和美观的特点,最后总说我国石拱桥有光辉成就的原因,以及社会主义时期石拱桥的发展。

(2)以认识的发展或内容的深入为顺序说明。 如《宇宙里有些什么》,按照人们认识宇宙的发展过程,从恒星说到星云、银河系,最后说到恒星系。

(3)按照事物的性质、状态、结构、制作、 用途等几方面依次说明事物的特征。如《统筹方法》,开头对统筹方法进行诠释,接着把诠释里的语义和内容阐释明白。

(4)按由远及近(或反之)、由表及里,或以空间的转换、 时间的推移,由整体到部分(或反之)等顺序来说明事物。如《第比利斯的地下印刷所》采取了先外到内、由上到下的说明顺序,后又按时间的顺序说明印刷所建造过程。

(5)以说明的角度的变化为序说明事物。如《花儿为什么这样红》,多角度地说明了花色形成的原因。

以上几种说明顺序是掌握说明文课文内容、理解课文结构、学习有条理地说明事物的重要方法。

3.学会辨析一般性说明文常用的说明方法

一般性说明文常用的说明方法有以下几种:

(1)定义说明

即用下定义的方法,用最精确的语言对事物的本质特点作出规定性的说明。如《奇特的激光》:“激光系统就是产生光、电、化学能的装置。”

(2)比较说明

比较说明就是用较熟悉的事物与要说明的事物相比较的说明方法。如《向沙漠进军》:“沙漠地区空气干燥,日光的照射特别强烈。那里日照时间又特别长,一年达到3000小时,而长江流域只有1500小时,华北地区也不过2500小时。”这里就“日照时间”把沙漠地区与长江流域、华北地区作比较,说明沙漠地区的干燥。

转贴于 (3)分类说明

分类说明就是把要说明的对象,按一定的标准分成若干类去说明的方法。如《杨树》一文就作了这样的分类说明:“杨树,在植物分类中属杨柳科……植物学家把杨属植物分为白杨派、黑杨派、青杨派、胡杨派、大叶杨派五大派。”

(4)举例说明

举例说明是举一些有代表性的恰当的例子来说明事物的方法。如《大自然的语言》一文,讲到纬度的差异影响物候来临时,就举“北京—南京”物候现象差异的日数因季节的差别而不同来说明。

(5)数字说明

数字说明是用数字说明事物的方法。如《生命与海洋》:“海洋确实浩大。世界海洋的总面积有三亿六千一百万平方公里,约占地球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一。”

(6)图表说明

图表说明就是对说明对象采用图表的方式来说明的方法。如《统筹方法》用了三幅“箭头图”说明组织管理中统筹安排的重要。

4.学会分析一般性说明文语言的准确性、平实性、简明性

准确性是说明文语言最突出的特点,因为准确的语言才能反映说明对象的真实面貌。分析说明文语言的准确性,一要分析说明文语言的准确达到一字不易的程度,成为惟一可取的表述形式;二要分析用词、造句的准确性;三要分析恰当地使用修饰和限制的词语,准确地说明事物、剖析事理。如《中国石拱桥》中的一段:“永定河上的卢沟桥,修建于……桥宽约8米,路面平坦,几乎与河面平行。 每两个石拱之间有石砌桥墩,把11个石拱联成一个整体。”这一段语言的准确性表现在选用确切的词语和词组表达。如“永定河上”不能说成“永定河中”;“石砌桥墩”不能说成“石堆桥礅”;“路面平坦”不能说成“道路平坦”;“与河面平行”不能说成“与河流平行”。

说明文语言的平实性是用明白、平实的语言对事物进行客观的反映,一是一,二是二,不夸大,不缩小,毫不含糊,清楚明白,只求“辞达而已”,不求雕琢粉饰。如《〈雪莱诗选〉简介》一文:“雪莱年表以时间为序,列举了雪莱从出生到逝世的一系列史实,它将使读者对当时的一些情况和社会背景有个大体的了解。”这段文字,明白平直,实实在在,很难增加一字,很难减少一字,也很难改动一字。

说明文语言的简洁性是指简练、明确、不@①唆、不含糊,用最少的文字把意思说明白。可说可不说的话一律不说,以尽可能少的语言来承载尽可能多的信息。如《统筹方法》:“水壶不洗,不能烧开水,因而洗水壶是烧开水的前提。没开水、没茶叶、不洗茶壶茶杯,就不能泡茶,因而这些又是泡茶的前提。”这一段十分简洁地说明了几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文艺性说明文学法指导

1.文艺性说明文除了像一般性说明文那样要学会抓住事物的特征和说明的顺序以外,还要学会辨析下列文艺性说明文常用的说明方法。

(1)比喻说明

比喻说明就是用打比方来说明事物或事理的一种方法。如《中国石拱桥》介绍石拱桥的形态说:“石拱桥的桥洞成弧形,就像虹。”

(2)拟人说明

拟人说明就是运用拟人去说明事物的方法。如《春蚕到死丝方尽》:“它的一生……却一刻也不停息地朝着一个目标努力……直到……才停止自己的奋斗。”

(3)描述说明

描述说明就是通过对事物形象和状态的描述,对人们的愿望和心情的描述,来说明事物的方法。如《神奇的万能“服务员”——谈电子计算机“终端设备》:“比方说,现在你想看某部电影,你就通过安装在家里或办公室的‘终端’设备,向电台计算中心提出要求,计算机便立即自动从‘库’里提取所需影片,自动播放,以满足你的需要。用同样的方法,不光可以欣赏所喜爱的电影艺术,同时也可以知道想要知道的世界新闻。真可谓‘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啊!”

(4)对话式说明

对话式说明是两个交谈者用一问一答的形式来说明事物。其形式比较活泼、风趣,内容往往由浅入深,逐层深入。一般用于科技知识说明以及某些热点问题的说明。如《混作·间作和套作》,通过小陈和技术员的对话,介绍了混作、间作和套作三种农作物种植的知识,了解了它们的区别和功能。

(5)讲故事式说明

通过讲故事的方式说明事物。如《影子的故事》,通过奇妙的无影灯和月亮的影子帮助了历史学家、工程师怎样利用影子、影子和我们的生活、影子帮助了历史学家等五则故事,从古代和现代、天文学和历史学、生产和生活等方面,介绍了人类对影子的利用。故事新奇有趣,说明的知识很容易接受。

2.学会分析文艺性说明文语言的生动性

叶圣陶说过:“说明文不一定就板起脸孔来说话,说明文未尝不可以带一点风趣。”语言的生动性就是用形象化的语言,把看似枯燥无味的科学内容,说得生动有趣、耐人寻味。如《中国石拱桥》:“每个柱头上都雕刻着不同姿态的狮子。这些石刻狮子,有的母子相抱,有的交头接耳,有的像倾听水声,千态万状,惟妙惟肖。”这一段用生动的语言将石拱桥的石刻狮子写得形象逼真。

三、千字说明文阅读指导(括号中的内容为阅读指导提示)

大自然的现象——风

叶 冰

大自然的现象真是千奇百怪,风就是其中的一种。

风,对于我们并不陌生,它无时无刻不在我们身边走动。风像一位神奇的隐士,看不见也摸不着。一会儿,它像个乖巧的孩子;一会儿,又像个调皮的顽童;一会儿,像个慈祥的母亲,轻拂着你的脸庞;一会儿,又像恶煞凶神,疯狂地抽打着你的身躯。总之,它是变化无常的。

(用比喻说明的方法说明风变化无常的特点,语言生动、形象、有趣。以上总说风的特点。)

那么,风又是怎样形成的呢?(用设问引出分说内容。)

其实很简单,只要空气流动,就会产生风。只不过,空气有时流动得快,有时流动得慢罢了。地球上,有6个空气流动系统,即6个风带:南、北信风带,南、北东风带和南、北西风带。由于这6 个风带的纬度、方向和速度的不同,就会出现我们所说的不同种类的风。

此外,风形成的因素还有地形的高低、气候的冷暖等。

(以上说明风形成的三个原因,其中使用数字说明方法重点说明空气流动产生风,其他略写。)

风对我们人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古代,劳动人民利用风的原理,给船加上风帆。于是,帆船就成了沟通各大洋之间的主要交通工具。明代,郑和7 次下西洋使用的帆船就有2000多吨重,足以显示当时造船业的高度发达及风的巨大作用。近代,由于热机的发明,帆船的地位逐渐下降。但是,由于现代的“经济危机”和“能源危机”的反复冲击,帆船的地位又逐渐回升了。日本曾提出造5万吨的风帆货轮的方案,荷兰也设想建设更大吨位的集装箱船。新型的帆船会乘风破浪地驰骋在辽阔的海洋上。

我国人民很早就利用风车来磨面。现代,美国的一家研究机构做了一个大风车,用来发电,其发电量足够一个1500户人家的村镇使用。美国还想造功率更大的风力发电机组,来解决当前的“能源危机”。

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利用风的原理,制造风洞,研究气流,一定会有新的进展。

(以上段落具体说明风对人类的巨大贡献,使用了举例说明、数字说明和对比说明的方法,语言准确、简洁。)

不过,风也有它有害的一面。美国出现过的黑风暴,曾席卷大半个国家,将3亿吨优质土统统吹入大西洋,给农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我国沿海的台风、墨西哥湾以及加勒比海的飓风,都给当地人民带来灾害。

(以上一段说明风的危害,使用了举例说明和数字说明的方法。)

个性说明范文2

毫无疑问﹐对于现代物理学的深入分析对于bas van fraassen建立他的反实在论产生了重要影响。 结果﹐比较于科学实在论者﹐van fraassen声称﹐科学目的不是在于给予我们世界是怎么样的一个实际上为真的叙述﹐而是在于"拯救现象"﹐亦即给予我们世界是怎么样的经验上恰当的描述 。因此﹐在van fraassen看来﹐我们决不可能超越我们可得到的经验证据的总体而把握一个超验的实在。van fraassen对于他的建构经验论(constructive empiricism)论证高度精致﹐而且在某些方面是相当有说服力的。然而﹐在我对van fraassen的读解中﹐我发现一些他的主要思想并不是与某种形式的实在论﹐即我所信奉的关于理论实体的实在论不兼容。Www.133229.cOm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表明这如何是可能的。在我看来﹐这个"调和"关键取决于找到一种方式来辩护van fraassen所坚定拒斥的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我将简称ibe)。我认为van fraassen对ibe的拒斥是不合理的﹐因为那不仅违反了我们实际的科学实践﹐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与van fraassen自己对于实验和科学方法论之关系的说明相左。这个拒斥是立足于他如下不合理的论点﹕说明是一个完全语用(pragmatic)的问题﹐而理论的"超经验"的优点(superempirical virtues)也应该被看作纯粹语用的特点。

在我看来﹐一个辩护ibe的有效方式是要在因果说明和因果实在论之间建立起某种合适的联系。因此﹐我们首先需要确立起因果说明的合法性。这将开始于对于经典的﹑hempel式的说明模型以及它所面临的挑战的一个简要讨论。w. salmon和van fraassen已经各自提出了对于这个经典说明的两个抉择﹕说明的本体(ontic)概念和说明的语用(pragmatic)概念。这两个概念由于它们在认识论承诺上的分歧而不同。当van fraassen强调说明的语用方面时﹐salmon继续支持一个理论实在论的见解﹐认为引用来作为说明目的的理论实体和因果机制必须被看作是真实的 。 然而﹐如果关于理论实体的实在论还与工具主义或约定主义有所区别的话﹐那幺salmon思考问题的方式决不意味理论实体的实在性要被看做是理所当然的﹐毋需为之提供某种辩护。我认为理论实体的设定必须受两个方面的考虑所约束。一个"水平"的约束涉及到把假设了理论实体的那个理论或假说与相关的经验上恰当的理论"整合"起来;一个"垂直"的约束则直接来自于对于那个理论或假说的经验恰当性(empirical adequacy)的检验。当van fraassen的经验恰当性概念正确地强调了后者的作用时﹐他对于理论的"超经验"优点的处理则妨碍他认识到理论整合其实构成了对于说明的合适性的一个本质约束。 这也因此妨碍他对于ibe给出一个公正的说明。现在让我进一步阐明这些基本的论点。

不论一个说明是什么﹐它必须对要被说明的现象或事件提供某些理解。因此我们能够把说明看作是根据背景知识和(或者)一个相关抉择的对比类而作出的对于"为什幺"问题的回答。我们假设这个背景知识和这个对比类将提供充分恰当的信息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被说明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经常说科学目的在于追求对于自然事实的说明和理解 。一个理论的说明力通常被看作是它的可接受性的一个主要标准。在实际的科学实践中﹐这个标准通常通过组合说明﹑预测和确证而发挥作用。 因此﹐对于说明的一个令人满意的阐述必须回答两个问题。首先﹐它必须告诉我们一个说明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判断一个拟定的说明是否令人满意。其次﹐它必须阐明在说明力和理论接受之间的联系。这些是对于任何可接受的说明理论的基本要求。

正是根据对于说明的相关性和可检验性的考虑﹐hempel提出了他的说明理论﹕经典的覆盖律模型(the covering law model)。按照hempel﹐所有说明能够被归结在两种模型之下﹕演绎-规律模型(d-n模型)和归纳-统计模型(i-s模型)。这些模型能够按照下列四个条件来表征﹕

1. 说明是一个具有正确的(演绎的或归纳的)逻辑形式的论证;

2. 说明的前提中至少一个必须是(普遍的或统计的)定律;

3. 这些前提必须是真的;

4. 说明必须满足最大专门性(maximal specificity)要求。

hempel认为这些条件满足了我们对于说明提出的要求。按照他的观点﹐通过从某些相关的前提中推导出一个给定的事件﹐这个事件便得到了一个说明。这里﹐在d-n说明的情形中,我们期待被说明项以演绎的确定性出现﹔在i-s说明的情形中﹐我们期待它以高概率或对于实际目的足够高的概率出现。hempel关于说明的主导观念,即说明作为逻辑论证的思想﹐因此意味着说明项要包含如此充分的信息使得允许我们要幺以归纳的,要幺以演绎的确定性推出被说明项 。

然而﹐人们已经发现这个经典的说法存在一些严重的困难 。简单地说﹐我们能够把这些困难分成为两类。首先﹐有时候一个事件并没有得到说明﹐即使它的出现能够从一些普遍的定律和背景条件中导出。其次﹐在另一些时候﹐一个事件得到了说明﹐即使它的出现还没有以此种的方式被导出。在第一种情形中﹐标准的反例来自于不对称性。hempel以可推导性为基础作出的关于单个事件说明的分析﹐允许我们用被说明项反过来说明说明项。例如﹐如果旗杆的高度能够从其投影的长度推出﹐那幺hempel将允许我们说后者说明了前者。但是这并不符合我们通常对于说明的理解。一些作者因此建议说说明关系是不对称的(s. bromberger 1965, 1966; m. scriven 1959)。而且﹐一些单称因果陈述的确具有真正说明的作用﹐尽管它们并不满足覆盖律模型。在日常的心理说明或历史说明中我们不难发现这样的例子。另外﹐有一些例子满足hempel对于说明的要求﹐但是它们的前提却与推导出的结论的说明没有明显的关系。因此﹐hempel为恰当的说明指定的条件既不是充分的也不是必要的。

这些问题源于这一事实﹕逻辑推导是一个纯粹句法的性质﹐它没有给出概念资源来阐明说明项和被说明项之间的语义关系﹐更不用说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了。但是在这个纯粹形式的﹑句法的框架中﹐我们不可能把握说明的相关性的概念。这至少表明﹐在阐明一个关于说明的恰当理论时﹐我们必须考虑被说明的事件和被描述为说明项的事件之间的事实关系。实际上﹐正是这个考虑把w. salmon引向他的说明的本体概念。许多成功的说明的确显示了hempel的覆盖律模型所突出的将待说明事件置于(subsume)一般定律的覆盖之下的特点,但是这并不意味所有的事件或现象都必须以这种方式来说明。我们能够采纳什么形式的说明,是受事件之间的事实联系制约的。"置于(subsumption)关系必须按照逻辑论证形式来解释这一设定"﹐ salmon认为﹐"是近代哲学最不幸的错误之一" 。为了避免这个错误﹐我们需要从说明的认知概念转到说明的本体概念。

按照这个本体的概念﹐"说明一个事件--通过定律把要被说明的事件与某些前提条件联系起来--是要把它放入一个可辨别的模式中"﹐这就是说﹐"表明它在这个世界的可辨别的模式中占据一个(规律上必然的)地位" 。这个思想至少是直观上合理的。因为如果这个世界是因果地生成的和运转的﹐那幺每个事件在这个世界的巨大的因果网络中将占据一个因果地位。因此﹐说明一个事件为什么以及怎样发生﹐就是要表明它为什么以及如何占据它所占据的这个地位。明显地﹐如果一个人拥有这个说明的本体概念﹐那幺一个人大概也应该承诺一种实在论的因果概念。按照这个思想﹐科学旨在于寻求那些能够描述世界的因果结构的理论﹐因为正是这样的结构决定了现象﹐或者是它们的原因。

这个本体论的转向不是要否认说明通常是一个认识论的概念,它所要强调的是,一个恰当的说明应该立足于事件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实﹐这种客观的联系或许不局限于因果联系﹐因为在事件之间也存在其它类型的联系﹐比如说﹐共存或共变﹐同一或部分-整体的联系。 因此,不是所有的说明都是因果的 。但是我认为至少有两个理由表明为什么因果关系比其它的关系更根本。首先﹐本体论上说﹐所有性质都是随宇宙的生成和演化而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正是因果性因素。一旦那些性质经由因果过程生成﹐它们之间的关系在如下意义上能够被处理为伴随发生(supervenience)的关系﹕一个谓词p伴随一组谓词s发生﹐当且仅当p并不区分不可能为s所区分的任何实体。例如﹐某些晶体的光学性质在这个意义上是伴随它的微观结构而发生的。当我们按照一个晶体的某个点阵结构来说明它的某个光学性质时﹐这个说明不是因果的﹐因为它只是涉及到二者之间的结构映像关系。但是如果我们问为什么当这个晶体忍受一个强的应力时﹐这个光学性质会发生变化﹐我们的说明将不得不是因果的。因为正是这个应力(因果地)改变了这个晶体原来的结构。伴随发生的关系只是在自然事物的现存性质之间有效。这一点揭示了因果关系的优先性的第二个理由﹕非因果的说明基本上是寄生在因果的说明上的﹐它本身缺乏说明的深度和力度。例如﹐我们肯定不满足于说树是绿的因为它包含叶绿素。而是我们需要诉诸某个因果机制(光合作用﹐比如说)来说明是绿的这个性质与叶绿素之间的关系﹐亦即叶绿素的功能。

因果关系﹐作为宇宙的"粘合剂"﹐不仅是一个具有根本意义的本体论范畴﹐而且也是揭示经验主义和实在论之间的张力的一个关键。这里﹐一个中心的问题关系到在什么程度上我们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知识是可能的﹐以及如果这种知识是可能的﹐它如何被辩护。这是占据这篇文章的主要问题。

一般来说﹐寻求对于某个东西的说明是要促进对于它的理解。hempel认为﹐通过表明经验现象"适合于一个有规律的联结(a nomic nexus)"﹐我们能够系统地理解它们 。但是寻求这种有规律的联结意味揭示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科学实在论者共同接受了这个信念﹕存在着制约这个世界的表面秩序(apparent order)的隐藏的因果结构。

另一方面﹐经验主义者不言而喻地认为﹐人类知识不过是经验知识﹐它决不可能超越人类经验的界限。归纳主义和因果原则构成了经验主义的核心﹐它们都能够在休谟这里找到富有见识的说明。但是休谟的说明不幸地滋生了关于它们的怀疑论。归纳主义的基本思想是科学开始于观察﹐然后从观察移动到概括和预测。归纳主义假设存在归纳推理这样的东西。但是一些反思将表明这种推理面临一些严重的问题。比如说﹐从大量的实例到一个似定律(lawlike)概括的归纳推理不可能以逻辑的确定性得到保证。更严重地﹐如果我们想要对归纳推理提供一个形式的说明﹐我们碰到了归纳悖论﹕归纳原则不可能被无循环地证明。对归纳主义的尖锐批评,尤其是来自k. popper 和p. duhem批评,削弱了逻辑经验主义的基本主张。而且,关于归纳的怀疑论以某种方式蕴涵了关于因果性的怀疑论﹕给定因果关系的规则性(regularity)概念﹐如果归纳不可能通过诉诸过去的经验而被辩护﹐那幺,这种经验也不能保证因果关系将绝不变化。结果﹐如果归纳甚至不可能保证我们对可观察的东西进行投射﹐那幺,诉诸归纳来达到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知识希望就更渺茫了。这样一来﹐科学怎么能够理解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呢﹖

如果科学实在论者准备接受这个结论﹕我们能够达到的知识至多是对于世界的可观察部份的知识﹐那幺,他将与经验主义者没什么不同。但是他们之间的根本分岐恰恰在于他们对待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态度。经验主义者或许认为﹐通过诉诸一个贝叶斯式的(bayesian)途径﹐我们能够解决休谟提出的这些难题。这个探讨的本质思想是这样的﹕虽然观察证据决不可能使得一个概括或预测确定﹐却至少能使之可概,因此知识能够在人类经验的极限内得到担保。但是实在论者要求比可观察知识更多的东西。对于实在论者来说﹐达到这个目的方式之一是诉诸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ibe)。

虽然我们能够追溯ibe的核心思想到c. s. peirce的外展推理(abduction)的概念﹐实在论者使用它来为实在论提供支持只是六十年代以后的事。gilbert harman论证说﹐我们不应该把枚举归纳本身看作是一种有保证的非演绎推理形式﹐因为"把我们的推理描述为枚举归纳隐瞒了这个事实﹕我们的推理利用了某些引理","在分析立足于推理的知识时﹐这些中间的引理中起一定的作用" 。harman举的一个例子关系到对于一个人的疼痛的精神体验的知识。这里﹐对于这个精神体验的假定最佳地说明了在两个观察现象之间的联系。因此﹐在harman看来﹐当我们把这个推理描述为枚举推理的一个实例时﹐不仅中间的引理是原则上可排除的﹐而且这个推理没有得到辩护。只有当对于"引理"的诉诸说明了给定的资料时﹐它们在我们的推理中的作用才得到说明﹐它们的预设才得到辩护。 harman因此推断说﹐所有那些可能被描述为枚举归纳的实例的有保证的推理必定也能够被描述为ibe的实例。

ibe能够给予某些枚举归纳的实例以理性的保证在于下列事实。假设对于某些我们正在研究的现象p﹐我们已经达到了某些观察证据﹐但是我们还不能决定从那些证据中我们能够引出什么合理的归纳概括。不过﹐根据可得到的证据﹐我们能够尝试性地提出一些假说,譬如h和h*,来说明我们正在考虑的现象p。如果相对于证据e﹐h是一个比h*更好的对于p的说明﹐那么我们应该认为h是比h*更合理的关于p的概括。明显地﹐ibe的合理性是按照说明力来辩护的﹐它的合法性因此取决于我们对于说明力的判断。这一点将稍后详细讨论。但是为了看到ibe是如何被运用的﹐让我们考虑一个例子。

科学史上存在两种不同的关于光的本质的理论﹕牛顿的粒子理论和惠更斯的波动理论。这两个理论都能说明光的某些现象。起初﹐粒子理论比波动理论更盛行。但是在1802和1804年期间﹐通过添加干涉定律﹐thomas young改进了波动理论。这个定律使得该理论能够说明大量的有色光现象。然后费涅尔表明波动理论不仅能够说明那些粒子理论也能说明的现象,如光的反射和折射现象﹐而且能够说明后者不能说明的一些其它现象﹐比如说﹐散射和极化。波动理论因此被推荐为ibe的一个例子。依据ibe﹐一个理论或假说的说明力强化了它的可接受性。从这个例子中我们能够引出两个要点。首先﹐ibe在某种程度上允许我们按照观察证据进行合理的外推。其次﹐由于我们可以应用说明性的考虑来产生和选择可供抉择的假说﹐因此我们或许不能在发现的语境和辩护的语境之间引出截然分明的区分。在对于实验的认识论的分析中,这一点将是非常重要。

不过﹐ibe的最典型的示范是在共同原因(common cause)的原则中。reichenbach首先提出这个原则﹐salmon随后发展了它。依reichenbach之见﹐每一个(正的)统计关联必须通过共同原因来说明。这个思想直观上说是这样的﹕由于一些明显的巧合不太可能是由机遇产生的﹐因此我们或许能够通过一个共同的因果祖先(causal antecedent)来说明它们。这个原则有许多奇妙的应用﹐比如说﹐在对孪生类星体0975+561 a和b的天文学发现中﹐以及在对于原子的实在性的证实中 。对于reichenbach来说﹐引入共同原因原则旨在排除"宇宙的巧合"。因此﹐为了应用这个原则﹐我们必然要引入在现象背后的不可观察的结构。虽然这并不意味为所有的物理过程寻求决定论性的因果联系﹐但是经验主义者仍然倾向于反对诉诸这个原则﹐更一般地说﹐反对诉诸ibe。为了更清楚地看到这个争论的本质﹐我们需要回想一下科学实在论者的基本主张﹕

(sr1) 如果我们还没有设定某些不可观察的实体的存在﹐我们将不能说明某些类型的可观察的现象。因此﹐按照ibe﹐

(sr2) 如果我们有好的理由相信我们需要一个设定了理论实体的理论或假说来说明这些可观察现象﹐而且这个理论或假说的确对于那些现象给出了较好的说明﹐那幺,我们有好的理由认为那些理论实体存在。

但是在我看来﹐对于ibe的需要不可能以这种直截了当的方式蕴涵实在论的这些主张。harman声称﹐做出ibe是要"从某个假说将说明证据这个事实推导出那个假说的真" 。但是至少有两个理由表明从说明到真理的推理不可能是直接的。首先﹐可能有几个竞争的假说说明了可得到的证据,如果ibe要得到担保﹐我们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在那些假说之间进行判定﹔其次﹐即使我们有理由选择某个假说﹐即使那个假说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给定的现象﹐这并不必然意味那个假说将是真的。在做出这样的推理时﹐我们需要考虑一些更复杂的因素。这里我们触及到了van fraassen的建构经验论立论的基石。

van fraassen的经验主义确实非常精巧。它不仅在某些重要的方面不同于传统的经验主义,而且也享有后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的一些特点。例如﹐van fraassen声称要象实在论者所强调的那样以字面的方式理解理论。另外﹐他也认为所有词项是理论负载的﹐观察是被内在地指定的,等等。因此,建构经验论者和科学实在论者之间的根本分岐﹐必须要在他们各自关于理性承诺的理论中寻求。简单地说﹐这个分岐反映在三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科学的目的﹐理论接受和理论说明。首先﹐当实在论者断言科学目的在于给予我们对于世界的实际上为真的描述﹐认为一个理论的接受涉及到它是真的这个信念时﹐van fraassen声称﹐"科学目的在于给予我们经验上恰当的理论﹐一个理论的接受只涉及这样一个信念﹕它是经验上恰当的"(p.8, p.10)。其次,他认为理论接受和说明是一个完全语用的事情。在他看来﹐"接受一个理论便是做出一个承诺﹐在那个理论的框架内要进一步地面对新的现象的承诺﹐对于一个研究纲领的承诺。承诺不是真的或假的,它们只是在人类的历史进程中被证明是恰当的或不恰当?quot;(p. 88)。因为说明涉及到理论与其使用者之间的关系﹐所以van fraassen认为它是一个语用的事情。因此﹐"所谓说明的成功除了能够为一个理论的经验描述的恰当性提供证据之外,还能为理论的真提供证据的问题是不存在的"(pp. 156-7)。建构经验论的信条可以总结为:

(ce1) 经验能够给予我们的只是关于可观察的和实际的东西的信息﹐因此我们能够有意义地对理论声称的只是经验的恰当性(empirical adequacy)而不是形而上学的真。

因此﹐虽然van fraassen并不像他的逻辑经验主义的前辈一样认为经验提供了所有陈述的认知意义的唯一标准﹐在经验恰当性是接受一个理论的唯一标准的意义上﹐他的确把经验的界限划定为知识的界限。由于他拋弃了逻辑经验论者所采纳的对于理论的句法逻辑的途径,采纳了模型论的语义途径﹐上述主张也与他关于所有词项都是理论负载的主张相协调。对于van fraassen来说﹐这个研究方式的转向目的在于处理这一情形﹕一个理论的经验含义不可能被孤立地处理﹐但是观察/理论的区分仍然必须被维护。这里﹐关键的思想是这样的。首先,我们可以通过指定一族结构来表示一个理论﹔作为模型﹐这些结构能够"仿真"这个理论中的任何东西﹐比如说﹐它的全部的理论本体论和它的所有的规律上可允许的过程。其次﹐我们能够指定这些模型的某些部份作为直接表达了可观察现象的部分;模型的这个子类构成了van fraassen称之为经验子结构的东西。最后,一个理论是经验上恰当的﹐如果它有某个模型使得所有现象与这个模型的经验子结构相同构。一个理论t在经验上至少象一个理论t*一样强(用符号表示﹐即t > et*)﹐如果对t的每个模型m﹐存在t*的一个模型m*﹐使得m的所有经验子结构同构于m*的所有经验子结构。如果t > et*并且t* > et﹐那幺,它们是经验上等价的。

van fraassen认为﹐对于理论的这个表征使他能够更有力地反驳科学实在论。为此﹐他首先需要表明经验恰当性和经验强度是科学能够和应该追求的唯一的东西。这实际上是立足于salmon称之为"概念经验论"的形而上学见解,即﹕经验是我们的事实看法和理性决策的唯一合法的源泉。因此﹐"如果我们选择一个认知政策来控制在什么条件下﹐以及多远﹐我们将超越我们信念的证据﹐那幺我们将是在确定某些界限"。然而,van fraassen接着告诉我们,他"不可能设想一个非极端的理性政策竟然会独立于我们关于可能的额外经验的范围的看法而确定那些界限" 。这其中意味着﹐如果理论要经受变更﹐那幺,任何合理的变更必须受制于(未来的)经验。换言之﹐我们不得不"拯救现象"。

与van fraassen的论证密切相关的一个论题是经验的不充分决定性(empirical underdetermination)的论题。按照这个论题﹐如果我们能够构造一个理论﹐它在逻辑上不相容于但在经验上等价于一个给定的理论,那幺,所有理论便是经验上不充分地决定的。这个论点经常被认为对科学实在论造成了真正的威胁。因为如果两个理论t1和t2是经验上不可区分的(这就是说﹐如果它们有确实同样的经验后承)﹐如果t1设定了某种理论实体﹐t2设定了另一种相当不同的理论实体,那幺,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任何理论实体的存在呢?van fraassen进一步补充说﹐如果我们试图扩展一个理论以便使之鹩诹硪桓鼍樯系燃鄣睦砺郓o那也无济于事。这相当于说﹐对于两个经验上等价的理论来说﹐它们当中任何一个的发展都不可能在它们之间做出判定。然而﹐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我们将也没有办法判断是否它们真是经验上等价的。在我看来,正是在这个问题上﹐van fraassen的观点变得格外可疑。

问题是﹐如果没有任何经验上等价的理论在我将要指出的意义上是可扩展的﹐那幺经验恰当性也不可能是理论接受的首要标准。但是,显然我们有好的理由区分经验上等价的理论。比如﹐假设t1和t2是两个具有同样的经验上可检验的后承的理论。如果存在一个现象p﹐它既不是t1也不是t2的经验后承﹐但是我们能够按照某个更广泛的理论tc来说明它﹔进一步﹐如果tc加上某些额外的假设将推出t1而不是t2﹐那幺,我们似乎能够合理地认为p至少为t1而不是t2提供了间接的支持。这个思想其实已经隐含在quine-duhem论点中﹕理论通常并不孤立地出现﹐支持或反对一个理论的证据或许来自于某些预想不到的源泉。这样的证据相对于某个理论来说是预想不到的﹐因为它不是那个理论的定律的后承﹐至少不是那些定律单独的后承。但是当某些新的理论发展出现时﹐那个证据或许就变得与这个理论相关了。一个与经验直接相关的理论通常是一个更大的背景理论的一个部份,因此﹐两个逻辑上不同的理论具有同样的经验后承﹐并不表明我们决不可能发现新的证据或其它的经验上相关的方式来区分那两个理论。如果一个理论与另一个理论有关系,并且这种关系不是纯粹句法的话﹐那幺,直接的经验恰当性就不是理论接受的唯一标准。这就是说﹐我们也能够按照理论的一些优点(比如说﹐说明的统一性﹑简单性和精致性)来决定理论接受和理论选择﹐只要我们能够在认知上评价那些优点。实际上﹐van fraassen接受了这个主张﹐但是他争辩说﹐除了经验的恰当性之外﹐理论的所有其它优点都是语用的。这个思想能够被看作是建构经验论的第二个基本主张﹕

(ce2) "语用的优点并不给予我们在经验资料的证据之上的理由把一个理论看作是真的"(p.4)。

我们需要进一步的澄清"语用的"这个词,因为它是van fraassen学说的一个中心概念。对于van fraassen来说﹐这个词是要对比于"句法的"和"语义的"来理解。就理论而言﹐句法涉及到一个理论中的纯粹形式的联系﹐比如可公理化﹑一致性和完备性。语义涉及到理论和世界之间的联系。指称﹑真理和经验恰当性这样的概念出现在语义的层次上。在语言的情形中﹐"语用的"意味?"在一个陈述中的一些词或语法设施有一个依赖于语境的语义作用"(p.90)。van fraassen使用了两个例子来说明这点﹕

(1) "西塞罗死了"是真的当且仅当西塞罗死了。

(2) 在任何语言使用的情景或场合﹐"我是幸福的"是真的当且仅当说这句话的这个人在那个场合﹑在说它的时候是幸福的。

如果话语典型地是语用的﹐那幺,说一个话语是语用的显然并不意味它缺乏任何语义特征。而是意味着,在说出一个陈述时﹐这个话语的语义特点将取决于一些依赖于语境的因素,比如说﹐索引性(indexicality)和直接指称。一旦这些因素被决定﹐一个话语的语义特征也被确定。由于语言的大多数使用是语境相对的﹐van fraassen正确地指出,"语义学只是语用学的一种抽象"(p.89)。这个事实表明﹐如果语义的东西是认识上有意义的﹐那幺,语用的东西也是。在涉及理论的情形时﹐"语用的"这个词对于van fraassen来说意味?"理论评价的语言﹐尤其是'说明'这个词﹐是强烈地依赖于语境的"(p.91)。的确,理论评价和说明是相对于我们拥有的背景理论和知识条件来进行的。尤其是﹐说明的相关性要求我们必须最大地指定具体的说明理论和前提条件。因此﹐几乎所有说明依赖于语境和相对于兴趣。然而,如果科学的语言﹐正如van fraassen自己强调的﹐"应该被字面上解释"(p.10)﹐那幺语境的依赖性并不意味着说明和理论评价不是认知的问题。考虑下列陈述﹕

(1) 类型a的老鼠转变成为类型c的老鼠﹐但是类型b的老鼠没有转变。

(2) 类型a的老鼠经受了x射线的辐射﹐类型b的老鼠没有。

(3) x射线辐射诱发老鼠的基因变异。

如果这些陈述是真的﹐这就是说﹐如果它们被字面上解释来意指它们所意指的东西﹐那幺在(1)中所描述的事实能够通过诉诸在(2)和(3)中所描述的事实来说明。这里,我们正在使用的语言在如下意义上是依赖于语境的﹕这个语言关系到一个指定的实验场合﹐关系到一个我们认为最好地说明在(1)中所描述的现象的理论。 难道这个说明不是认知上有意义的吗?说明实际上是一个认识论的问题。如果说明取决于事件或现象之间的事实关系﹐那幺我们没有理由把它看作一个非认知的﹑完全语用的问题。这个结论对于理论评价也适用。

迄今我已经批判性地考查了van fraassen的建构经验论的一些主要主张。 但是坦率地说,我高度同情他的中心主张﹕经验恰当性和经验强度是理论接受的最重要的标准。但是对我来说﹐这并不意味着理论的一些其它优点不可能充当理论接受和评价的合理标准﹐因为那些优点至少能够间接地体现经验的恰当性。确实﹐超验实在是我们无法经验到的东西。我们能够作为知识而获得的所有关于世界的东西必须立足于我们的直接经验和我们的认知构成的相互作用。但是后者能够包含那些已经在历史上证明是成功的方法论原则。拒斥这些原则是要放弃经验研究的一个理性的基础。

实际上﹐在经验的界限内﹐经验恰当性的概念不是本质上不同于真理的概念。回想一下,一个理论是经验上恰当的﹐如果它"正确地描述了可观察的东西"﹐这就是说﹐如果"它对于世界上可观察的事物和事件所说的东西是真的"(p.14)。因此﹐我们能够合理地假设van fraassen并不想要摧毁某个认识论的真理概念,因为在经验的界限之内我们确实需要这样一个概念。但是人类经验的界限或许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也不是被先验地划定的。因此﹐就建构经验论和科学实在论的争论而言﹐首要的问题是﹕是否我们能够根据一个充分合理的经验基础来"接近"不可观察的东西﹐以及如果我们能够有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知识的话,我们如何辩护这样的知识。在这个问题上﹐van fraassen激烈地反对科学实在论。不过我发现﹐就理论﹑实验和方法论之间的关系而言﹐在van fraassen和某些实验实在论者如ian hacking和nancy cartwright之间有某些重要的相近性。下面我将考查可观察性和可投射性的概念﹐由于这些概念对于理解这个争论和揭示这种相近性是关键的。 三

可投射性的问题或许是实在论的科学哲学中最中心的问题。因此﹐如果van fraassen想要把建构经验论看作是对于实在论的一个真正有说服力的抉择﹐他应该试图阐明这个问题。但是van fraassen似乎没有耐心说明这个问题。基于他对于概念经验主义的承诺﹐这并不难理解。在解释他的建构经验论时﹐他明确地说﹐"我选择'建构的'这个形容词是为了表明我的这样一个观点﹕科学活动是一个建构的而不是发现的活动﹔它是构造必须适合于现象的模型﹐不是发现关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真理"(p. 5)。因此,van fraassen把在可投射的谓词和不可投射的谓词之间的区分拒斥?quot;虚幻的和不真实的"。但是﹐他允许对于某些明显地算做是不可观察的东西进行推理﹐如果这样做保证了相关的理论在经验上是恰当的。那么,对于van fraassen来说﹐可观察的东西和不可观察的东西之间的界限如何确定呢﹖

虽然van fraassen同意实在论者﹐"所有我们的语言完全是受理论感染的"(p.14)﹐他仍然想在观察和理论之间引出一个区分。他对于理论的模型论的构造使这成为可能。不同于后经验主义的科学哲学家﹐van fraassen认为这个区分的确存在 ﹕不是在它的本体论的意义上﹐而是在它的认识论的意义上。本体论上﹐或许存在一些我们碰巧不可观察的东西。但是,认识论上﹐对于一个关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理论来说﹐我们能够相信的只是它是经验上恰当的﹐而不是它是真的。但是﹐在认识论上区分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根据是什么呢﹖在van fraassen看来﹐这个根据在于人类的观察能力存在某些固有的限制。他写道﹕

"从物理学的观点来看,人类机体是某种测量仪器,就此而论它有某些内在的限制。这些限制细节最终是由物理学和生物学确定的。在'能够观察'这个词中,'能够'指的正是我们作为人类而不得不具有的限制"(p.17)。

如果关于人类官能的认知界限(epistemic boundedness)的论点是真的 ﹐那幺,van fraassen的观点看起来是合理的。造物主或许确实赠与人类一个优越于其它存在的认知地位。但是没有理由假设进化已经使得我们对于世界上的东西无所不知。因此﹐如果我们需要假设存在着一个独立于我们关于它的观念而存在的世界﹐那幺,我们必须准备承认有一些东西对于我们是隐藏的。van fraassen合理地认为﹐"如果观察有限制﹐那些限制是经验科学的题材﹐而不是哲学分析的题材"(p.57)。因而﹐"为了发现由一个理论t所描述的可观察的东西的极限,我们必须探究t本身以及在t的检验和应用中用作辅助假说的理论"(p.57)。 对于van fraassen来说﹐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东西的界限是要由经验科学来确定。

但是如果是这样,那幺,当他声称什么东西是可观察的是一个"独立于理论的"而不是一个"相对于或依赖于理论的"问题时(p.57)﹐事情看起来便显得有些古怪了。因为他也同时认为"什么东西算做一个可观察的现象取决于这个认知共同体是什么"(p.19)﹐"取决于一些有关我们作为世界中的有机体的事实"(p.58)。这个思想似乎是与他关于可观察性对于理论的独立性论点不相容的。在我看来﹐解决这个矛盾的唯一合理的方式是要假设﹐虽然可观察性的极限是由理论和我们的认知构成的本质共同决定的﹐我们还是应该认为理论揭示了这个世界的客观面目。实际上,如果可观察性是独立于理论的﹐但是它的极限是相关于理论的﹐那幺我们必须认为理论真实地描述了这个世界。这里﹐客观性的含义显然超越了纯粹经验恰当性的含义。因为在一个理论的经验恰当性得到充分确认之前﹐为了证实这个经验恰当性﹐我们必须预设有一些东西是独立于理论而可观察的。如果对于van fraassen的可观察性概念的这个理解是对的﹐那幺,他好象已经无意中承诺了某种形式的实在论。他必须相信在科学的界限内至少存在着还没有被观察到的可观察的东西。因此﹐在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的区分不能被先验地引出。因为现在说某个东西是原则上可观察的至少意味着,籍助于合适的理论和仪器﹐我们能够使这个东西影响人类感官。但是在我看来﹐这个可观察性的概念对于科学的实际目的是足够的。不管科学做出了什么高度理论的预言﹐它必须最终发现合适的方式来证实它们。我们不可能合理地假设理论实体的存在﹐除非有充分的经验证据暗示了它们的存在﹐或者除非我们必须设定它们来说明要不然我们无法合理地理解的大量现象。为了看到这一点﹐让我们考虑一个例子﹕密立根对于单电子电荷的发现。

这个发现表明﹐通过仔细地构造和设计实验﹐我们怎么能够发现一些隐藏于现象之后的不可观察的实体的事实。我假设读者对于这个发现的细节是熟悉的﹐因此只是引出一些必要的教训。首先﹐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相关的理论已经做出了这一预言﹕电子有负电荷。剩下来要做的工作是要填补一个空白﹐如果我们需要表明这个理论是经验上恰当的话。背景理论和先前证据都共同表明需要填补一个空白。幸运地,密立根通过一个奇妙的实验填补了这个空白。这表明理论和实验之间有一个重要的相互作用。一方面﹐理论被使用来表述有待回答的问题,指导我们设计实验来回答那些问题﹔另一方面﹐实验被使用来检验讫今发展起来的理论的经验恰当性﹐填充理论已经预言的空白。在对于实验和理论之关系的说明中﹐两个要点尤其需要强调。第一﹐在每个方面﹐实验必须是可操作的﹐我们必须能够合理地判定和解释实验的结果。第二﹐在如下意义上实验有一个相对独立的作用﹕我们能够使用它来"创造"现象以便确证或否证一个理论﹐或者在不同的理论间作判决 。van fraassen对于实验和科学方法论之关系的分析﹐原来是旨在于表明建构经验论能够充当对于科学实在论的一个完全合理的抉择。但是现在它有趣地表明van fraassen自己并不拒斥对于理论实体的推断﹐只要这种推断能够为一个理论的经验强度提供支持。那幺﹐科学实在论者和建构经验论者之间的本质区别究竟何在﹖

一个仔细的考查将表明﹐在对于密立根的油滴实验的分析中﹐van fraassen使用的推理原则在形式上与达到最终说明的推理(ibe)并无不同。ibe能够被简单地图式化为﹕

(ibe) q 是这种情形。

如果p是这种情形﹐那幺q将是这种情形。

因此﹐p是这种情形。

这里﹐第二个语句应该被理解为最佳说明的一个简化形式。回想一下﹐在密立根油滴实验的情形中﹐推理的要点是这样的﹕这个理论将是经验上不恰当的﹐除非表达了对于某个理论实体的预言的空白已经得到填充。因此﹐我们或许可以把van fraassen的推理称为达到最大的经验恰当性的推理(iea)。如果我们用't'表示这个陈述"一个理论要是经验上恰当的",'s'表示对于理论实体或者相关性质的预言﹐那幺iea是﹕

(iea) t将不是这种情形﹐除非s。

s是这种情形。

因此,t是这种情形。

容易表明iea在形式上等价于ibe。实际上﹐它们之间的相似性不仅在纯形式的等价上,因为在它们各自的应用中﹐它们包含了关于某个迄今尚未被观察到的东西的假说﹐虽然这个假说在这两种情形中可能得到了不同的处理。在这点上﹐实在论者能够同意van fraassen﹐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限至多是粗略的。但是他或许要求一些更多的东西,他或许假设:不仅经验概括能够被确立起来﹐而且在充分合理的经验基础上对于理论实体的推理也是可能的。因此,这个实在论者和van fraassen之间的分岐体现在他们对于如下问题的回答中﹕是否按照经验基础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推理是合法的?van fraassen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大概是否定的。因为﹐在他看来﹐

"相信最佳的说明不只是要求我们评价一个给定的假说。它还要求超越如下这个比较判断:这个假说好于它的实际对手。当这个比较判断实际上是(按照证据做出的)一个'权衡'时,这个额外的举动--姑且称为放大的举动--却不是。对我来说﹐为了把集合x中最好的东西看作将很可能是真的,我们需要一个先前信念,在x中发现真理的可能性要比不发现大" 。

这个评注暗示了做出这种推理的一个方法论原则。这里﹐van fraassen的思想是﹐只有当我们能够在经验上直接确认这个推理的对象时﹐这个推理才是可能的。然而﹐ibe要求我们确定某个理论或假说﹐它对给定现象的说明比任何其它对手给出的说明都要好。在van fraassen看来﹐这个比较判断完全超越了经验证据﹔如果这样的判断要被作出﹐那么它是基于一个纯粹的信念﹕这个当选的理论或假说很可能是真的。但是对于van fraassen来说﹐理论的选择和评价是纯粹语用的事情﹐它们并不涉及到真理。

然而﹐正如我已经表明的﹐理论评价的语境依赖性并不意味着理论的评价和选择是非认知的。我们能够按照充分理性的根据(比如说﹐说明力)来选择一个理论﹐如果说明是建立在事件或现象之间的事实关系上。在这点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van fraassen对于可投射性的断然否定。因为甚至就可观察的世界而论﹐如果我们需要确立起任何似定律的概括﹐那幺可投射性的问题仍然存在 。虽然van fraassen持有一个关于定律或规律性的怀疑论﹐我们能够以g. moore捍卫常识实在论的方式来反驳这种怀疑论﹕如果没有定律﹐那么也就没有推理和信念。比如说﹐如果没有规律性﹐van fraassen怎么能够知道经验的恰当性能够被看作是理论接受的一个标准呢﹖进一步﹐如果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限是要由科学本身来确定﹐为什么是否一个谓词是可投射的问题就不应该由科学方法论的实践来解决呢﹖在他对于休谟问题的解决中﹐nelson goodman正确地建议说﹐只是按照公认的推理实践﹐归纳推理的原则才能得到辩护。如果这个辩护程序被合理地接受﹐那么它将意味着:大概通过某种反思平衡(reflective equilibrium),规范的东西能够从描述的东西中突现出来。关于这点,goodman写道﹕

"辩护的过程是在规则和已被接受的推理之间进行相互调节的微妙过程,对于无论何者来说,唯一需要的辩护在于所取得的这种一致。... 所有这一切同样好地适用于归纳。一个归纳推理是按照普遍规则得到辩护的,而一个普遍规则是按照已被接受的归纳推理而被辩护的。预言被辩护,如果它们符合有效的归纳准则;那些准则是有效的,如果它们精确地整理(codify)公认的归纳实践" 。

因此﹐依goodman之见﹐归纳问题不再是一个证明(demonstration)的问题,而是应该成为关于归纳推理的有效性问题。但是归纳推理如何是有效的决不是一个纯形式的问题﹐而是必须按照我们接受的推理实践来解决。如果归纳推理实际上能够向我们提供充分可靠的知识或信息﹐那幺它得到辩护。这个辩护必定在根本上涉及到考查人类与世界的相互作用。正是这个事实使得实在论者对于真理作为成功的保证的预设看起来合理。我们需要真理的概念,因为我们在认识论上需要某种东西﹐按照它我们能够判断我们的认知和推理实践﹐亦即审视我们的信念形成机制的可靠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有意义地说﹐如果科学实践是可能的﹐那么就必须存在一个独立于我们对于它的观念而存在的世界。确实﹐经验是我们知识的基本要素﹐但是它不是一个不可错的要素。它也不是某种勿需进一步的说明或辩护的"给与"(the given)。因此﹐甚至在经验科学内﹐van fraassen的如下断言也是假的﹕"对于一个科学方法来说﹐没有必要表明这个方法怎么能够使科学家把可投射的东西与不可投射的东西区分开来"(p.29)。当然﹐对于一个给定的方法的辩护必须终止于某处,但是不管怎样﹐我们需要按照直接经验或者按照对于不可观察的东西的推理来辩护对于知识的主张。在我看来﹐在这两种辩护之间的差异只是一个方式和程度的问题﹐因为它们都取决于按照一个充分合理的经验基础来解决可投射性问题。

但是依我之见﹐可投射性与可观察性属于同样的范畴。一个谓词或一个假说是否可投射的是要由特定的理论和方法论实践来解决。因此可投射性判断的成功关键取决于背景理论对于那个判断的支持﹐取决于对于相关预言的实验确认。这个观点充分符合goodman的见解:我们应该把可投射性问题处理为证据和假说之间的确证关系的问题。但是﹐这个关系的判断不只是涉及到关系项(证据和假说)﹐因为"每当我们着手从一个给定的基础来决定一个给定的投射的有效性时﹐我们有而且利用了大量的相关知识" 。"相关知识"这个概念在这里相当重要,因为它至少表明﹐对于理论间关系的考虑为决定一个可投射性判断的有效性施加了重要约束。但是我想要强调的是﹐对于因果说明和因果推理的考虑具有至少同样的重要性,然而﹐为此我们需要对于因果关系和因果说明采取一个非休谟的探讨 。

这个探讨的主要思想能够被简单地阐明如下。首先﹐因果关系要被看做一种自然必然性,其本质不是先验地定义的﹐而是取决于经验上确证的理论发现。迄今我们还没有一个各门科学都能够使用的统一的因果性概念,而是对因果性有各种各样的说明﹐服务于各自的特殊的说明目的。因此﹐似乎没有理由认为因果陈述的认知内容必须由支持它们的观察陈述的认知内容来决定或定义。相关地﹐与休谟式的观念相反,我们应该把自然种类﹑可观察性和共相这类范畴如此规定,在我们对于所涉及到的因果力和因果机制的知识的基础上,使它们恰当地反映这个世界碰巧具有的特定结构。因此我假设这个世界的因果结构是具有不同的层次的。这个非休谟的探讨的重要性能够在实际的科学实践中显示出来,最好的通过一些例子来阐明它。

第一类例子涉及到因果说明和因果推理之间的关系。回想一下﹐ibe是否是合法的关键取决于被选择来提供'较好'说明的理论或假说是否得到合理辩护。在大多数情形中,ibe被用来推出理论实体的存在﹐如果这个拟定的说明是成功的。但是问题是﹐我们怎么能够从一个纯粹认知的事情(来自于说明的推理)中推出一个具有本体论意义的东西呢﹖答案是,因果说明的实在论蕴涵对于理论实体的因果推理的实在论。通过分析法国物理化学家jean perrin对于探究原子实在性的十三种不同方法﹐w. salmon阐明了这个思想。但是就这同一个分析而言﹐nancy cartwright另有见解。在她看来﹐perrin做出的不是达到最佳说明的推理﹐而是达到最可概原因的推理。因为perrin明显地怀疑某些用来计算阿伏加德罗常数的值的模型恰当性,但是所有的模型达到了同样的结果。这个巧合只有通过诉诸下列事实才能得到说明﹕"原因的结构物理上决定了后果的结构"﹐因为"原因使得后果以它们经由具体的因果过程发生的方式出现" 。关于因果关系的考虑构成了对于ibe的重要约束﹐因为ibe的合法性受制于非赘余性(non-redundancy)约束﹐而一个公认的因果说明最好地满足了这个约束。无论如何﹐原因和后果是唯一实际的可能性﹐因此,因果关系的实际有效性对于我们能够采纳的说明施加了必要约束。反过来说﹐有好的理由接受一个因果说明﹐就是有好的理由相信构成了那个说明之基础的因果过程(或者相关的实体或性质)确实存在。但是不要简单化这个过程。相反,我们必须仔细地处理它﹐尤其是当我们把理论实体设定为原因时。ian hacking已经正确地论证说﹐只有当我们能够设计合适的实验来处理我们设定的理论实体﹐以致于创造我们能够通过实验仪器来观察和测量到的效应时﹐我们才能够接受那些理论实体。理论实体的假设的存在得到保证﹐因为它们因果地干预了现象和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van fraassen对于实验的说明本质上非常接近于hacking的。因此﹐van fraassen没有理由拒绝在实验和因果说明的基础上对理论实体进行推理。

在这种推理中﹐关键的是要决定实体是纯粹人为的实验产物(或工具的虚构)还是真正的自然种类。我先前已经说过﹐实验和因果实在论一起对于这种推理施加了必要的限制。这些限制旨在于帮助挑出相关的自然种类。自然种类的问题或许是科学实践和科学哲学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为其它许多重要问题的解决取决于它。比如说﹐自然律和共相的问题﹐归纳和可投射性的问题﹐意义和指称的问题﹐以及理论间的还原和"专门科学"的说明自主性的问题﹐等等。一个令人满意的科学方法论必须设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在判断和决定一个自然种类是什么时﹐我们通常有困难﹐因为这个概念的确定取决于许多其它的概念。许多在传统上算作自然种类的东西现在证明只是"实用种类"(practical kinds)﹐即被归结在"实用定律"之下的种类 。虽然我们把自然种类看做是定律约束(law-bound)的种类﹐实际上并非出现在一个定律中的所有词项都有资格算做自然种类词项。另一方面﹐由于因果关系在自然界中的特殊地位﹐因果关系的实际有效性原则或许能够帮助我们确定自然种类。我们能够相信在高度抽象的理论定律中(比如在量子电动力学中),我们设定的理论实体是存在的﹐仅当借助于适当的唯象定律﹐我们能够指定它们的具体的因果作用。用亚理士多德的话说﹐正是实际的因果关系实现了从潜能(potentiality)到现实(actuality)的转变﹐因此揭示了这个世界的"隐藏"的结构。用康德的话说﹐那意味着现象在认识论上先于本体。不管怎样﹐因果的展现是从本体到现象的转变中的一个关键步骤。

正如我已经强调的﹐可投射性判断是后验的经验判断。这个判断一方面取决于对于预言的实验证实﹐另一方面取决于某个公认的理论和方法论传统。可以设想,某些高度理论的预言至少暂时得不到直接的经验证实﹐但是它们不应该被看作是经验上无根据的。除了直接的经验证实之外﹐科学家能够发现其它的方式合理地拥有它们。例如﹐在对理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研究中﹐我们能够发现一些具有直接的经验支持的蕴涵。如果理论t1在van fraassen的意义上是经验上恰当的﹐理论t2和t1之间有某些"正的"关系(比如说﹐t1和t2能够被整合进入另一个广泛的理论﹐或者把t2引人t1将使得t1的说明力得到扩展)﹐那么t2将在经验上得到间接支持﹐即使迄今为止它还没有任何经验上可检验的推理。在我看来﹐这表明那些在van fraassen的意义上是"语用"的理论优点实际上是认知上有意义的﹐能够贡献来判断一个理论的经验恰当性﹐虽然不是以直接的方式。还有另一个理由考虑"超经验"(superempirical)的优点的重要性。正如我已经表明的﹐可观察的和不可观察的界线不能被截然分明地引出。实际上﹐正如van fraassen自己承认的﹐大多数观察是理论负载的。paul churchland已经巧妙地表明﹐知觉在如下意义上是可塑的﹕知觉在于对包含在我们的感觉或感觉状态中的自然信息的概念的利用。一种有机体有什么知觉取决于其语言和一般的概念体制的结构和内容。因此﹐我们的知觉判断的恰当性至少部分地取决于理论或概念背景的恰当性。而我们恰好是要按照那个背景的词项来构造我们的知觉判断。因此﹐它们不再能够充当理论上中立的判官来判定世界上存在着什么或不存在着什么。结果﹐我们的观察信念的认知状况根本不比我们的非观察信念的认知状况更优越。有一种关于经验的优越性这个乐观主义的观点的健康的怀疑论。这种怀疑论来自于历史的归纳和进化的考虑﹕

"人类理性是一个通过从过去的经验中进行学习而不断改进的寻求、识别、储存和利用信息的等级结构。但是这种启发式的学习策略是被随机创造的。宇宙学上说,它们是在一个非常狭窄的进化环境中被选择的。如果人类理性完全摆脱了虚假的策略和根本的认知限制,那将是一个奇迹;如果我们公认的理论不能反映那些欠缺,那将是双倍的奇?quot; 。

因此﹐就人类认知的本质而论﹐我们的观察的本体论并不比我们的非观察的本体论处于更优越的地位。这样一来﹐即使经验是我们知识的直接来源﹐它们也不是判断理论的唯一合理的根据﹐因为观察陈述实际上已经是理论负载的。因此﹐如果理论的"超经验"的优点确实反映了我们的认知实践和方法论原则﹐它们在理论评价甚至在可投射性判断中将是认知上有意义的。这个思想最好是针对van fraassen的如下评注来理解。van fraassen写道﹕"对于一个理论所声称的其它优点只是语用的优点。就它们超越了一致性﹑经验恰当性和经验强度而言﹐它们是无关于这个理论和世界之间的关系﹐而是关系到这个理论的使用和用处﹔它们提供了独立于真理问题的理由来偏爱这个理论"(p.80)。van fraassen明显地把这些优点看作是语义上无关的。但是正如我已经表明的﹐这些优点在van fraassen的意义上是语用的﹐根本不意味着它们缺乏认知涵义。如果那些优点不首先具有认知价值的话,我不知道它们在理论评价中将有什么用处。不管一个理论是多么抽象﹐它最终将不得不以某种方式与这个世界发生联系。确实﹐当van fraassen强调"经验恰当性是先决条件﹕我们并不说我们有一个说明﹐除非我们有一个可接受的用来说明的理论"(p.95)时,他是对的。然而﹐他似乎忘记了我们也能够间接地确认一个理论的经验恰当性。如果我们在语义上而不是形式上解释van fraassen称为"超经验"的优点﹐它们将在这种确认中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论证这一点﹐让我们只考虑简单性的概念。van fraassen承认简单性是理论选择和评价的一个标准。但是简单性不是一个能够纯形式地处理的概念。如果我们先验地认为这个世界很可能是简单的而不是复杂的﹐那必定是荒谬的。但是当我们以某种更实质性的方式来理解这个概念时﹐事情将变得不同。一个这样的方式是把简单性与说明联系起来。这里﹐一个公认的方法论的原则是﹐理论的构造或发展应该设定尽可能少的辅助假说(更不用说特设性的假说)。如果一个理论需要设定一套辅助假说来说明一组现象﹐那幺我们能够把简单性理解为是这个辅助假说的的集合的大小和本性的一个函数。一个理论t1比另一个理论t2更简单,如果t1无需象t2那样作大量的假设便能够说明一组事实。譬如,简单性可以通过说明的统一或者理论间的还原达到。在这个意义上﹐简单性的提高或许表明我们已经获得了对于世界的一个更深的﹑更逼真的描述或理解。例如﹐lavoisier的氧化说比燃素说更可接受﹐至少因为后者假设了另一种"物质"即燃素的存在﹐而且燃素后来被表明不过是纯粹的理论虚构。这个世界在某种意义是"隐藏"的,如果不对它进行表达和干涉﹐它不可能向我们呈现出它的本来面目。但是我们的知识一般来说总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o我们对于假说的设定就是不确定性的一个标志。当某些不确定性被消除时﹐会使一些辅助假说变得不必要。因此﹐当实在的某个更深层的结构被揭示出来时﹐一些理论能够被某个更根本的理论统一或整合。在我看来﹐我们能够合理地理解简单性和说明的统一只是在如下意义上﹕相关的理论描述了某个基本的因果结构的那些先前被认为是分离的和不相关的部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能够说爱因斯坦的相对论比牛顿力学更简单﹑更接近真理。

迄今我一直在建议﹐如果在科学说明中﹐我们能够认为因果实在论对于理论的"超经验"优点的功能施加了重要约束﹐那幺那些优点将是认知上有意义的。事实上﹐它们是真正的优点﹐因为它们部份体现了我们的认知实践的成功或可靠性﹐从而形成了一个值得接受的研究传统。甚至什么谓词要被看作是基本的也必须按照这个研究传统来定义﹐因为这个传统也相关于我们的语言实践和普遍的概念体制。van fraassen正确地指出﹐接受那些优点是要承诺到某个研究传统。但是把那些优点看作是纯粹"语用"的将倾向于导致极端的相对主义。如果我们要避免相对主义﹐但是同时又试图承认概念体制的重要性﹐h. putnam的内在实在论或许是一个合理的抉择。

进一步﹐如果我们能够有认知上充分的根据合理地判定哪一个理论较好﹐那幺ibe将在认识论上得到辩护﹐它的合法性进而得到保证。我们已经看到这在因果知识的情形中是如何可能的﹐而因果知识构成了整个人类知识的奠基石。实际上﹐人们通常说﹐是实在的就是要有因果力的。这句话确实有些道理。但是在应用这个准则时﹐我们需要格外谨慎。如果我们把实验(experimentation)广泛地理解为通过仪器对实在进行表达和干预﹐那幺,在决定从充分合理的经验资料外推不可观察的东西的合法性时﹐诉诸实验是关键的一步。在这点上﹐van fraassen的保守主义确实是对于极端的自由主义的一副有效的解毒剂。因此,当hacking说"或许对于宇宙有另一个同样符合于现象的表达﹐在这种表达中黑洞变得不可能" ﹐他对于黑洞的怀疑是相当可理解的。但是在我看来﹐如果预言黑洞存在的理论经验上强于其它的天体物理理论﹐那幺要维护那个理论便是合理的﹐即使黑洞是理论上不可观察的。

这篇文章的主要目的是要消除在科学实在论和建构经验论之间表面上的对立。我的主要论点是这样的﹕一方面﹐没有经验就没有知识﹔另一方面﹐没有一个认识论的真理概念就没有人类知识的进步。经验知识实际上来自于对于实在的经验的构造,但是经验不是消极地在那儿等待我们在认知上去接近的"给与"。只有通过某个观点或视野﹐我们才有对于事物的经验。客观化是这样一个"超然的"视野﹐借助于它﹐我们能够超越任何特定的观点﹐以便更充分地领悟到世界的本来面目。然而﹐正如量子实在的情形似乎向我们表明的﹐一个更"超然的"视野并不必然使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所有的实在。那些在历史上形成而且已经被证明是方法论上可靠的认知实践和理论传统﹐对于我们所采纳的视野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们需要它们,因为我们不是认知上完美的。正是通过这样的视野﹐现象更精确地呈现给我们。现象和视野因此构成了实在的本质部分。一个本体的世界只是一个认识论的预设﹐按照这个预设,人类理性寻求进入对于世界的更深入完备的理解。因此﹐在我看来﹐科学目的在于通过从任何合理的人类视野中拯救现象来把握世界的根本结构 。

参考文献

1、bas c. van fraassen (1980), the scientific image (oxford: clarendon press)。在正文中涉及到引用van fraassen的这本书时﹐我将只是注明页码。

2、w. salmon (1984), scientific explanation and the causal structure of the world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3、e. nagel (1961), the structure of science (new york: harcourt publishing company), pp.4ff.

4、c. g. hempel (1965), "studies in the logic of explanation", in hempel (1965), aspects of scientific explanation (new york: the free press).

5、w. salmon (1984), op.cit., p.92.

6、w. salmon (1984), op.cit., p.92.

7、w. salmon (1984), op.cit., p.18.

8、参阅peter achinstein (1983), the nature of explanati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9、hempel (1965), op.cit., p.448.

10、g. harman (1965), "the inference to the best explanation", philosophical review 74, p.91.

11、关于一个详细的说明﹐参阅w. salmon (1984), p.159, pp.213-227。

12、g. harman (1965), op.cit., p.89.

13、bas van fraassen (1985), "empiricism in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in paul churchland and c. a. hooker (eds.), images of science, p.254.

14、这个一般的思想是这样的﹕在我们对于世界的一个真实完备的说明的接近上﹐我们的认知机构的本质对此施加了重要的约束。noam chomsky(1975)或许是最系统地引入这个思想的第一人。他区分了两类问题﹕人类心灵原则上被装备来解决的问题和系统地逃避我们的知性的神秘的东西(mysteries)。在一本关于心灵的模块性的著作中﹐jerry fodor认为﹐人类的认知结构是由模块输入系统和中央系统构成的。模块系统是功能上具有特殊目的的计算机制﹐那些机制被设计来只是解决某一类型的计算问题。知觉是这样一个模块系统。任何这样的模块系统在如下意义是认知上被界定的(cognitively bounded)﹕它对于我们能够拥有的信念施加了认识论上重要的限制。

15、通过分析现代物理学中的一些重要的实验﹐alan franklin论证了这点。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从不同的理论模型中﹐对于一个假设的理论实体的某个性质的同样的值能够被计算出了。hacking论证说﹐如果同样的模式是由两个全然不同的物理系统产生的﹐那将是一个违背常理的巧合。在van fraassen这儿﹐这种情形或许表明那些理论模型是经验上不可区分的。然而﹐按照franklin的分析﹐从"不同的"仪器中﹐一个假说能够得到比它从"同一"实验的重复那儿所得到的确认更多的确认。这里﹐"不同的"这个词意味?实验设计的理论是不同的。因此﹐在不同的实验情形中﹐我们能够对于这个假说做出不同的概率指派﹐这些指派表达了"理想的实验者"的信念结构。这里我们只需要强调两个要点。首先﹐由于一个假说能够从不同的实验中得到不同的确认﹐由于这种差异是体现在相关理论的差异中﹐因此van fraassen的论点--经验是等价的理论是不可区分的--似乎是可疑的。

其次﹐由于实验在理论的确认中能够有相对独立的作用﹐quine-duhem论点或许在某种程度上被削弱。所有这一切揭示了理论和观察(或实验)之间的关系的复杂性。参阅alan franklin (1986)﹐the neglect of experiment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6、bas van fraassen (1989), laws and symmetr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 143.

17、参阅 d. armstrong (1983), what is a law of natur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也看fred dretske (1977), "law of nature", philosophy of science 44: 248-268。

18、nelson goodman (1977), fact, fiction and forecas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 67.

19、ibid., p. 87.

20、参阅 richard boyd (1991), "observation, explanatory power and simplicity: toward a non-humean account", in boyd, etal., (eds.), the philosophy of science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349-377。

21、nancy cartwright (1983), how the laws of physics lie (oxford: clarendon press), p. 85.

22、参阅ian hacking (1983), representing and intervenin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尤其是第十三章。

23、参阅paul churchland (1989), "conceptual progress and word-world relations: in search of the essence of natural kinds", in churchland (1989), a neurocomputational perspective (cambridge: the mit press), 281-295。

24、同上引﹐p. 140。对于知觉可塑性论点的详细讨论﹐看paul churchland (1979), scientific realism and the plasticity of mind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个性说明范文3

在各类文体中,不少教师不大爱教说明文,学生也不大喜欢学说明文,觉得它既不像记叙文、文学作品那样形象感人,又不像议论文那样具有一种论证的逻辑力量,枯燥而乏味。这一认识,使说明文成了语文教学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而事实上,让学生学好说明文体,不仅是学生今后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而且它对学生整个思维的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说明文与其它文体思维的区别 说明文是说明事物的。所谓说明,就是要客观地对某种事物或某一事理作解说,使人能够明白这一事物或事理。这就决定了无论在表达方式上或是在思维形式上,说明文都不同于记叙文、文学作品和议论文。 与记叙文、文学作品相比,记叙文和文学作品主要是通过回想、联想和想象进行形象思维,而说明文则主要是通过分析和综合进行抽象思维。可见,二者所运用的不是同一类思维。 与议论文相比,二者同属于抽象思维。无论议论或说明,都要运用抽象的分析和综合的方法,说明文甚至像议论文那样也要运用概念、判断和推理。但是,二者的抽象思维又有所不同。议论文的思维,主要在于通过逻辑推理能够一步步地推出结论(观点或论点),从而证明自己观点的正确性。而说明文的思维,则主要是通过分析和综合(以及比较、分类、抽象和概括)的方法来揭示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议论文和说明文虽然都用分析和综合的方法,但议论文更多地是对抽象道理的分析和综合,而说明文中对实体事物的说明则更多地对事物的实体进行分析和综合。说明文虽然往往也要用到推理,但说明文的推理在于说明客观性的事理,而议论文的推理则在于论证自己的观点。  二、说明文的在思维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为了引起大家对说明文教学的重视,在这里有必要谈谈说明文对学生思维发展的重要作用。从初中到高中,是学生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迅速发展并不断走向基本成熟的重要时期。学生要由记叙文的比较初级的形象思维发展到议论文的比较高级的抽象思维,其间起着过渡性重要作用的便是说明文的比较初级的抽象思维。 我们知道,说明文一般可分为实体事物的说明文和抽象事理的说明文。实体事物的说明文(如《松鼠》、《中国石拱桥》),为了说明事物的形状、质料、特征、成因、类别、构造、功能等,虽然需要抽象的分析和综合,但它毕竟还有着眼前的具体实物的形象或其表象的依托。在这一点上,实体事物说明文和记叙文思维凭借的材料或思维的对象都是实际事物的形象或表象,只是在思维加工的方式上一个采用了一形象加工的方式,一个采用了抽象加工的方式。所以,学生在由形象思维向抽象思维发展的过程中,第一步首先应该由记叙文过渡到实体事物的说明文,即由再现性的形象思维过渡到实物概念的抽象思维。实物概念是对实体事物分析、综合、抽象、概括的结果,它已从具体形象或表象上升到了概念,但又比社会概念、科学概念、哲学概念等的抽象度低。因而可以说,实体说明文是由记叙文的比较初级的形象思维向着初级的抽象思维过渡的最佳转换点。在此基础上,第二步再由实体事物的说明文过渡到抽象事理的说明文,这样,思维的抽象度就又提高了一步。抽象事理的说明文(如《人类的语言》、《食物从何处来》),为了阐明事理的概念、内容、规律、性质、关系、作用等,不仅要用分析和综合的方法,而且要用概念、判断和推理,它的要求比实体事物说明文高。但与议论文相比,因为抽象事理的说明文只是客观地解说,主要不在于通过推理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所以它的思维难度又比议论文要小一些。在学好抽象事理说明文的基础上,第三步再过渡到议论文的抽象思维就比较容易些。由此可见,要学生由记叙文的形象思维一下子跳跃到议论文的抽象思维是比较困难的,说明文正好在二者之间起着一个中间环节的过渡作用。  三、说明文思维能力的培养 说明文的思维能力应该包括思维方法(分析、综合等)和思维形式(概念、判断、推理)的运用能力,根据说明文的教学重点,这里着重谈谈思维方法运用能力的培养,关于思维形式问题我们结合到议论文思维能力的培养中去讲。 学写说明文,所涉及的主要是分析、综合、比较、分类、抽象、概括的方法。其中,分析和综合是最基本的方法,其它的方法都是由分析和综合的方法派生出来的。 分析和综合,是彼此相反而又互依存的两种思维方法。分析,就是在思想上把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或方面,或者把整体的个别特征或属性分出来。综合,就是在分析的基础上把整体的各个部分或各个方面联系起来,或者把整体的个别特征或个别属性结合起来。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人们总要经历一个对事物的分析和综合的思维过程,才会获得对事物的认识。说明事物,就是要能够抓住事物的特征,并把事物的特征说清楚。所谓特征,也就是个体与类或类与类之间所存在着的差异性。所谓特征,也就是个体与类或类与类之间所存在着的差异性。而要能看出这种差异性即抓住事物的特征,就必须在思想上先能够将事物分解为各个部分或方面,通过比较认识,看其具有怎样的个别特征,然后再把这些个别特征结合起来,形成对这一事物整体特征的认识。这是写说明文必然要经历的一个思维过程。比如《如鼠》一文,作者为了抓住松鼠的特征,即从思想上把松鼠分解为外貌、习性、性格三个方面,通过观察和比较,认识到松鼠外貌的特征是“漂亮”,习性的特征是“驯良”,性格的特征是“乘巧”,然后再把这些特征综合起来,即文章开头所说;“松鼠是一种漂亮的小动物,驯良,乘巧,很讨人喜欢。”所以,要让学生能够抓住事物的特征,最基本的是要学会善于对事物进行思想上的分析和综合。 比较,也是为了能够找到个体与类或类与类之间的差异性。通过个体与同类的比较,或异类事物的比较,就可以看出事物之间的异同,从而抓住事物的特征。像《松鼠》中说:“它们常常直竖着身子坐着,像人们用手一样,用前抓往嘴里送东西吃。可以说,松鼠最不像四足兽了。”松鼠和四足兽是个体和类的关系,通过比较就可以看到它与其它四足兽的不同即在于“常常直竖着身子坐着”,“像人们用手一样,用前抓往嘴里送东西吃”,这就抓住了松鼠不同于其它四足兽动物的特征。《松鼠》中还说:“松鼠不像山鼠那样一到冬天就蛰伏不动。它们是十分警觉的,……”松鼠与山鼠同属鼠类而不同种,是并列的两类事物,这样一比较,就把松鼠不同于山鼠的特征区别出来了。有比较才有鉴别,越是相近的事物就越是需要通过比较的方法来找出它们的差异。正因为如此,人们为了能够抓住事物的特征,常常是对事物一边进行分析,一边进行比较,看事物之间的差异到底在什么地方。所以,要教学生能够把事物的特征说明白,还必须重视比较能力的培养。 从初中生初学说明文的情况看,他们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往往看到的是事物外在的一些现象,而且说得很笼统。这说明学生还处在一个不能把整体分解为部分,更不善于通过比较来鉴别事物的阶段。因此,培养学生说明文的思维能力,一开始就要抓好分析和比较这两种能力的培养。学生学会了分析和比较,就不难抓住事物的特征。 分类,是在上述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根据事物的特征进一步分门别类的方法。为了把事物说清楚,在说明文中常常需要根据事物的形状、性质、功用、成因等属性的异同,把事物分成若干类。像《万紫千红的花》、《食物从何处来》、《看云识天气》、《向沙漠进军》等课文,就都用了分类说明的方法。通过分类,便可使我们更清楚地看到被说明的事物所包括的种类及其特征,以及种与属之间的关系。分类实质上也是一种分析、比较和综合,不过它是在更高的思维层次上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因此,要教学生学会分类,关键在于能够让他们科学地确定分类的标准,然后按照这个标准对事物进行类别上的分析、比较和区分,再把各类的特征综合起来。 抽象和概括,是指为了找出同类事物的共同本质,把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特征从感性材料中抽取出来,形成对事物的一般认识的思维方法。抽象,就是把事物的本质属性或特征与非本质的属性或特征区别开来,从而抽取其本质的属性或特征。概括则是把抽取出来的共同的本质属性或特征联结起来,并推广到同类事物上去。抽象和概括,是在分析、综合、比较、分类的基础上进行的,而且彼此是紧密联系着的。概括须依赖于抽象,而概括又是抽象的必然发展。 说明事物,不能只说明事物的外部形态,最根本的还在于能够揭示其本质的属性或特征,如它的性质、规律、原理、关系、成因等。如果说对事物外部形态的表面认识还是一种感性的认识,那么揭示其本质的属性或特征则是一种理性的认识。这就必须对具体的感性的材料进行抽象和概括,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使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例如《中国石拱桥》在说明赵州桥时,就不单进介绍赵州桥的形体结构,而是从对桥的形体结构分析出发,分四个方面研究了桥的结构原理和设计特点,这就是对感性材料的抽象,然后经过概括,说明“桥的设计完全合乎科学原理,施工技术更是巧妙绝伦”。这就达到了对赵州桥的理性认识。在说明文的几种思维方法中,分析、综合是基础,而抽象、概括是关键。要让学生能够由表及里看到本质,能够由感性认识发展到理性认识,必须对抽象能力和概括能力的培养予以特殊的重视。学生抽象能力和概括能力提高了,说明事物本质属性或特征的能力也就提高了。而从学生的思维发展来讲,他们具备了抽象和概括的能力,也就顺利地由形象思维过渡到了抽象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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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初中语文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学生的说明文写作还有一定的困难,与课标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可以这样说,说明文的写作教学是初中写作教学的一个难点。

学生写作说明文,一般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无话可说,就是写五六百字的最低要求也难以达到;二是把握不住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三是不能从中心思想、写作手法上区分记叙文和说明文,因而写得不伦不类,既像说明文,又像记叙文;四是说明的顺序、说明的方法欠妥。究其原因,一是学生对学习说明文的兴趣不浓,缺乏学习的内驱力;二是八年级学生年龄偏小,生活阅历浅,知识面窄,对事物作理性说明有一定的困难。

说明文的特点是"说",而且具有一定的知识性。这种知识,或来自有关科学研究资料,或是亲身实践、调查、考察的所得,一般都具有严格的科学性。为了把事物说明白清楚,就必须把握事物的特征,进而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即不仅要说明"是什么",还要说明"为什么"是这样。应用性说明文一般只要求说明事物的特征,阐述性说明文则必须揭示出问题的本源和实质。

要达到课标的要求,有效提高学生说明文的写作水平,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读写结合。结合教材中范文的阅读教学,多进行单项训练。如学习了《春蚕到死丝方尽》及《蜘蛛》之后,便指导学生作平实说明和生动说明的单项训练。在阅读教学中通过反复的强化训练,让学生弄清楚什么是平实说明,什么是生动说明;哪些地方需要用平实说明,哪些地方需要用生动说明。同时还应该让学生明白,在说明文中,使用平实说明是最主要的、最基本的方法。只有对比较抽象且不易说清楚的事物才采用生动说明的方法。教师可结合这个阅读训练点,让学生从自己的生活实践中选取一两件事物作平实和生动说明的练习。

二、 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为学生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和实物,让学生参加一些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因为说明文主要说明事物的特征、性状和用途,要对事物作理性说明,就必须对被说明事物有比较深入、透彻的了解,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而这正是八年级学生感到困难的地方。例如说明文《猫》,不仅需要提供关于猫的插图,而且对猫的生理构造、生活习性还要作简单准确的描述,以便学生在此基础上展开联想,作具体生动的说明。再如说明文《我校的教学楼》,教师就必须为学生提供有关教学楼的数据、资料:建筑面积、整体结构、建筑过程、效益等等,供学生写作时选用。平时,还可以让学生参加一定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其对被说明事物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三、 指导学生认真区分记叙文和说明文两种文体在表达中心、表现手法上的不同。由于学生从小学到七年级基本上都是写记叙文,八年级才开始写说明文,因此,在写作过程中是较难区分这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文体的。比如前面提到的《猫》那篇习作,如按记叙文写,表达的中心可通过其形状、生活习性的描写,突出其顽皮可爱。如按说明文来写,则应该把重点放在猫的形态、生理构造、生活习性以及与人的关系上,并对此作准确、生动、具体的说明。在表现手法上,记叙文应对猫的形态、动作、习性多做生动描写。而说明文则应对猫的特性多作具体、准确的说明。这些都应该让学生在写作实践中加以区别。

四、 应注重说明的顺序和说明方法的指导。在指导学生写作说明文的过程中,要做到"表达准确,条理清楚",就必须注意说明的顺序。说明的顺序,也即是作者行文的思路。或以生物的生长发育过程为序,或以空间位置为序,或以事物特点、功能的主次为序准确地说明事物。至于"举例、列数字、做比较"等说明方法,只要为其提供具体事例、数据,学生在写作说明文时是不难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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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世情小说;审美;意蕴;生存价值;反思

中图分类号:I20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139-02

现代汉语教学作为汉语言文学专业中的必修课程,同时,也是其他学科的选修类课程之一。作为通识性必修的重要课程,现代汉语一直被各级各类高校所关注。并且,对其内容进行细划,其中,虽然说现代汉语是基于现代人视角进行具体内容设置的,但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时代的划分更加富于其人为的主观色彩。事实上,文化具有传承性,各类文学知识,不同时代的文学作品均是现代汉语教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于历史久远的汉语言课程来说,对于专业课程的学生来说,其文学素质的提升则被认为是学习过程中的重中之重。而对于非专业的学生来说,从现代汉语课程抽离出良好的审美情怀则是更为关键的。其中,小说体裁的教学内容则显得更加接近学生的日常需求,更加容易为学生们所接受。尤其是明清时期的世情小说,充满着家国情怀的文化气息,有着深厚的人文情怀。因此,本文从明清时期的世情小说入手,对明清小说文化意蕴和价值审美等内容进行一系列的解读,并兼或反思现代汉语教学存在的症结与影响因素,提出对现代汉语教学的一系列思考。

一、明清小说中女性的审美意蕴

明清世情小说作为现代汉语教学的一个版块,往往侧重于世情价值与审美意识的体现。其中,女性历代文学家与思想家一直探讨的一个重要命题便是女性的生存价值,明清世情小说中有许多描写女性的文学作品,明清世情小说中的女性形象跟以往小说中的女性形象有所不同。从专业视角来看,明清世情小说具有较强的现实主义特征,小说中通常会涉及到的主体形象有、平民、手工业者、落魄文人、风流浪子以及商人等。有许多小说中开始显现女性独立自由、提倡男女平等等,这便使得女性的生存价值及命运受到了当时社会的关注。明清世情小说的出现,使得女性形象开始被文人所重视,文学作品中也开始透过女性形象来反映当时的社会变迁。对“明清世情小说中女性在两种文化下的审美意蕴和生存价值”的分析与解读,对学生人文情怀与社会迁变的理解则能起到积极地推动性作用。

(一)明清世情情爱中小说的女性展现

小说中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便是爱情。明清世情小说中的情爱女性跟以往小说中任人宰割、被动无奈的地位大不相同,世情小说中的女性一般是在情爱中处于主动地位。通常会将情爱中的女性分成两类,一类是主动追求幸福型的,一类是滥施型的。主动追求幸福的女性敢于跟封建礼教相抗衡,她们对爱情执着专一。像《杜十娘怒沉百宝箱》里的杜十娘,她敢于用投水自尽来抗争被伪善爱情的欺骗。主动追求幸福的女子通常聪慧貌美,而且多才多情,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女性的欲望,但又可以谨守男女之间的界线。滥施型的女性包含了红杏出墙以及闺中怀春的女子,她们对爱情直接表现出的便是,像《金瓶梅》中的庞春梅跟潘金莲。

(二)明清世情小说中妒忌泼悍的女性

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家庭中的附属地位,在这些男尊女卑的压迫下,一些思想独立的女性敢于将家庭丑恶与自己真实的内心展现出来,进而对封建道德提出了挑战。这些女性形象虽然有时会感到不可理喻,但却能够反映女性对自我独立与自我解放的追求。《聊斋志异》中有很多描写悍妇的作品,像《珊瑚》、《江城》等,《珊瑚》里的二儿媳妇臧姑对自己的婆婆像对待婢女一样,当婆婆生病躺在床上,也对其不理不睬。《林香兰》里耿朗的第四个小妾任香儿因为妒忌之心,常常说二妾燕梦卿的坏话。这些妒忌泼悍的女性形象一般会出现在一夫多妻制的家庭里面,她们的行为可耻、性格扭曲,但却有其产生的社会根源。主要是现实中封建礼教的压迫束缚使她们将内心的反抗延伸到其他人身上,这类女性形象具有深层社会意蕴。

(三)明清世情小说中的侠女和才女展示

明清世情小说之中还有一群不甘受封建家庭束缚的女性,她们对美的向往,对爱情的追求,使她们渴望挣脱封建礼教的桎梏,这便是侠女与才女的形象。侠女一般是行侠仗义、行走江湖的女子,像《聊斋志异》中的房文淑、霍女、红玉等,她们通常会通过自我牺牲的形式来解救他人,具有明显的豪情仗义。才女又是明清世情小说中的另一个典型形象,像《平山冷燕》里的冷绛雪跟山黛。在小说中作者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正义”“天道”等文化特质表现在小说中进行体现,来表达对民间世情的关注,也同时表达了对旧传统的严重不满意。诚然,剑与武、侠女这一概念一直充斥于古今中外各类小说文化之中,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元素为各类学者所关注,这一点与人情世故的差序格局的传统社会秩序有着直接的关系,在传统社会中其法理不健全,社会存在着严重的失衡现象。大多数社会底层个体权利无法得到保证,只能寻求外部力量的支持与救助,才女与侠女便成了人们心目中理想形象的代言者。

二、明清世情小说中女性的生存价值

明清世情小说中的女性形象是矛盾性、依附性、叛逆性与彰显个性的结合体,需要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来深入剖析明清世情小说中女性的审美意蕴与生存价值。女性在两种文化影响下所凸显出的审美意蕴和生存价值,正是当时文人对女性、对自身、对社会最深层的思考。

(一)人文思潮跟世俗文化

人文思潮的兴起为完善文学形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人文思潮提倡要顺从自然,不能压抑人性。在人文思潮的影响下,明清世情小说中女性的生存价值便开始显现。小说中的女性自由主动去追寻爱情,她们渴望平等,向往拥有男子一样的才略,能够向男子一样浪漫自由。小说中有大量描写两性关系平等的作品,也会对失节妇女的挣扎进行描写,来揭露当时封建礼教对女性的迫害。像《三言》中“况太守断死孩儿”,守节的邵氏受人类天性的影响,终于摆脱了封建礼教的禁欲大坝。世俗文化主要是指明清世情小说由以往名士跟之间的爱情逐渐转向了商贾跟的恋情,由以往的风雅向世俗转化。像《金瓶梅》里的西门庆,他是一个商人,利用不光彩的手段去占有女子,或是想得到她们的财产,或是垂涎她们的美色。在这里,在人文化思潮的影响下,传统女性在明清世情小说中处于社会底层,急切地需求在传统文化背景中,在社会层面上给予一定程度上的表达,并且,对其情感进行表现的,来表达世俗情形下,的女性需要彼此平等对话合作、获得互相尊重,从而,来消除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来消除社会其他阶层的传统禁锢的思想戒备及心理排斥,使女性在轻松自由的环境中探索和辨识相关的正确思想内容信息,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社会对女性自由形象进一步认知,和现实中思想道德的建设。

(二)传统意识文化价值

虽然女性形象在明清之际发生了重大改变,但受封建制度的制约,女性解放之路还很漫长。在明清世情小说之中,有许多女性都是在谨守传统道德下的浪漫女子形象,她们不会去质疑一夫多妻制度的不合理,像《林香兰》里的燕梦卿。《红楼梦》里的女性虽然拥有一个较为宽松的生活环境,能够抒发自身的情感,具有一些叛逆性倾向,但她们还是无法摆脱传统意识文化的禁锢。像林黛玉一样,她是一个向往爱情自由的女性,不与世俗同流合污,但受传统意识文化的影响,贾母虽然宠她,但不愿意纳她为孙媳妇。文人在作品中描写这类女子形象,是为了发泄自身的叛逆思想,但又无法脱离传统意识文化的禁锢。在传统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过程中,最大的难点就是师生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信任感的建构。由于传统社会阶段思想的隐蔽性,大多数女性无法通过及时的沟通交流获得先进的思想变化,也就导致对其思想道德教育的开展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明清世情小说对传统文化价值体系的建构,在较大程度上,利用明清世情小说,来开创思想道德建设主客体之间的平等对话关系,打破了时间、空间、人员的固有界限。搭建了女性价值意识、文化传统等平台为抒发女性人文情怀,建构了女性创造吐露心声、沟通交流、舒缓情感的自由空间。

三、结束语

现代汉语教学过程中,以传情达意作为教学过程中的意旨之一来执行。相对范式的语言教学,在很大程度上,对学生的影响还是相对有限的,尤其是对于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来说,这一点是尤为重要的。对于非汉语言文学的学生来说,相对规范的词语、范式、文言拆解则显得更受制于专业学科的背景知识。而在很大程度上来说,对于大多数非现代汉语专业的学生来说,则显得“喜欢课程而又有无法接近”之感。因此,以明清世情小说为突破口来进行现代汉语教学则应该说是可尝试路径之一。为了强化当下大学生审美与文化价值情怀或者说是极好的范本之一。从文学性对比而言,明清世情小说女性文本的叙述更加体现了审美情怀。当下,网络文本海量生产大量附着于学生个体之间,良好的范本则能够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审美价值和对传统文化有所了解。同时,明清世情小说更接近于现代人生活,学生在某种程度上对明清文化有一定的了解,理解其社会背景和文化情境,均有良好的前期知识储备,显然,对于培养学生的人文情怀与古代汉语诸多文本相比,有着更多的优势。

参考文献:

〔1〕邓慧爱.明清白话小说范围副词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3.

〔2〕麻玉林.明清白话小说言说类插入语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2011.

个性说明范文6

可以看出,在刑事审判中使用的“道德确定性”这一概念,是依照17世纪的认识论中所定立的概念来使用的,最初并不是法律上的一个特殊概念。从在美国最早被当作模范的1850年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关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说明和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中我们可以看到“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Websters案件判决中法官是这样说明:“合理的适当的进行评价这就足够了,情况证据有必要从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排除所有的其他的假说。如果是谋杀事件,必须排除是不是自杀或是他杀这样的假说。这个事情必须排除合理的怀疑来加以证明。那么,什么是合理的怀疑呢?虽然这个词语是经常使用并且很容易理解的,但却是很难定义的。这个并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于道德证明的事件全部都是夹杂着某种可能的怀疑和虚构的怀疑的。它指的是这样的事件的性质:在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在陪审员的头脑中会出现这么一个状态:无法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感到告发是真实的。立证责任在公诉方。从证据中独立出来的,法律所容许的推定全部都是对被冤枉的人有利的。因此,任何人在其被证明有罪之前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根据这样的立证还存在着合理的怀疑的情况下,被告人有通过无罪这一形式来获得这个利益的权利。这是因为在被告发的事实中,证明它就是真相的可能性还不充分,即使它是从概率理论衍生出来的强有力的东西也是如此。但是,证据的概念就是事实或真相必须证明到可能的确定性和道德的确定性。也就是说,让基于诚实和理性行动的人的悟性得到理解,让指示、理性和判断得到满足的确定性。我们必须把这个理解成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其原因在于,大部分根据道德自然考虑制定的法律有上述要求,如果要求绝对的确定性,就必须完全排除情况证据。”在加利福尼亚州,至今还是沿袭着这个说明。加利福尼亚州刑法第1096条作出了如下的规定:“被刑事公诉的被告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都是推定为无罪,在关于被告是否有罪这一问题上还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断定被告人无罪。”但是这个推定的效果只存在于控方负担证明被告人超越合理怀疑有罪的情况下。关于合理的怀疑,又是如下定义的:“这不单单是可能的怀疑。其原因在于,关于人类的事件和基于道德证明的事件全部都是夹杂着某种可能的怀疑和虚构的怀疑的。它指的是这样的事件的性质:在全面的比较和考虑了全部的证据之后,在陪审员的头脑中会出现这么一个状态:无法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感到告发是真实的。”

由此可见,“道德确定性”的本原内涵具有两个特点:

(1)“道德”这一词语,不是道德和良心的意思,而必须理解成“针对一定的命题,判断者不能直接的察觉,而必须通过其他的媒介物(证言等)来察觉”。不是把判断者内心的东西作为问题,而仅仅意味着成为判断根源的证据的性质。“道德确定性”不是指判断者自身直接察觉,而是意味着在依据“间接的证据”的场合中的确定性。

(2)“道德确定性”这一概念,指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心证状态。象Websters事件判决中说明的“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上不可动摇的确信”的表现中所启发的那样,是客观的概念。在定义上也包含了“只要是没有偏见作出判断的人谁都可以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使抱有很大偏见的人也不能怀疑的确定性,也就是说,因为他人的同意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在确定性得到认可的条件下,和没有特别包含“同意”意思的数学确定性是不同的,必须注意到在“道德确定性”的场合中,要把没有偏见的他人的同意作为条件。

二、“道德确定性”所面临的困境

长期以来,“道德确定性”实际上是被当作具有以上意义的词语来使用,但是近年来批判这个词语很可能让陪审造成误解的声音也越来越大。比如模范刑事陪审说明集按照以下的规定,就不使用“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它的规定是这样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是指,让你们坚信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在这个世界上,我们所知道的抱有绝对确定性的东西几乎是没有的。在刑事案件中,法律也没有要求克服所有可能的怀疑。你们如果考察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坚定的确信被告人犯了所告发的罪行的话,你们就必须断定被告人有罪。与此相反的,如果考虑到存在着被告人无罪的现实可能性的话,你们就必须给予被告人这个怀疑所带来的利益,也就是说必须断定他无罪。即使是在判例中,也显示了很多对“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批判的态度。在联邦高等法院的审判中,可以看到1970年以后批判的判决。[1]

联邦最高法院的态度又是怎样的呢?联邦最高法院判断说明内容的事例很少,迄今为止唯一把使用了“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的说明当作是违反宪法的判例,是1990年的Cage案件判决。在本案件的第1审中,作了如下说明:“(合理的怀疑是指)在现实的、明白的、实体的基础上成立的,而不单单是一时兴起和妄加猜测的。这是引起重大不安感觉的怀疑,因为证据的不满足或证据的欠缺,所以它们必须是能够带入你们头脑中的东西。合理的怀疑不单单是指可能的怀疑,而是现实的充分的怀疑,是合理的人类深刻接受的怀疑,它要求的不是绝对的或者是数学的确定性,而是‘道德确定性’。”针对这个说明,联邦最高法院做了如下的叙述:“如果普通的理解‘充分的’和‘重大的’这两个词语,通过这种理解,可以明白的是与为了无罪根据合理的怀疑所要求的东西相比,暗示和启发了高度的怀疑。如果把使用这些词语和使用根据证据不是确实性的‘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一起考虑的话,可以明确的是合理的陪审会作出这样的解释:容许根据比正当条款中所要求东西更低的证明标准来断定有罪。”这些判决指出,在现代来说,“道德确定性”很可能被解释成单单是指个人的心情,所以就有妨碍陪审对证据进行充分讨论的危险。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道德确定性”这个词语的意思已经发生了变化。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如果使用了“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的话,就不一定判断为违宪。把这一说法得以明确的是1994年的Victor案件判决。在本判决中,是把Victor事件和Sandoval案件一起审理的。在Sandoval案件中,按照加利福尼亚州法所规定的内容那样进行了说明。这个说明是以法官的说明作为基础,可以说这个传统的说明是经过了100年的时间而形成的合宪性的判断。此判断一方面指出:“词语的意思随着时间的流逝会发生变化,(在法官的说明得以形成的)1850年里广为人知的用语,对现代的陪审员来说,可能会造成不能理解和引起混乱”。但是本判决没有撤销“道德确定性”的表示而是作出了以下的判示:“即使‘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自身有着多重意思,但是根据说明的其他部分,可以确定其内容。陪审员们被告知:不能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坚定的确信告发是真实的。法官指出关于人类所发生的事情可以根据道德证明得到证明,如果理解成这是指与该说明的这个部分的道德的意思相同东西的话,‘道德确定性’就只能解释成关于人类行动的确定性了。”在Victor案件中的联邦最高法院的说明如下所示:“‘合理的怀疑’是指合理谨慎的人在面对人生中重大、重要事件的时候,把所提示的事实当作真相,在据此采取行动之前,止步不前、踌躇徘徊的这样的怀疑。你们在没有偏颇的充分的公正的考虑了所有证据之后,必须在‘道德确定性’的程度指出被告人有罪这样的怀疑。如果在有关案件中有高度盖然性的话,你们也可以断定为有罪,但这样的盖然性必须是充分排除了被告人有罪的全部合理怀疑而具有的高度盖然性。合理的怀疑是指从证据、事实或者是从根据证据所提示的事情中衍生出来的,或者是从关于一定事情的一定部分的现有证据中衍生出来的,现实的并且是充分的怀疑,这跟从单单是可能的、想象的、一时兴起的妄加推测中衍生出来的东西是不一样的。”在这个说明中针对“道德确定性”,联邦最高法院举出了3点理由,判断陪审不可能产生误解:(1)“坚定的确信被告人有罪”这一词语,抑制了“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被误解的危险。(2)在Hopt案件判决中,使用了合乎宪法的与“合理的人类踌躇该不该采取行动”相类似的表达方式。(3)与Cage案件不同,有必须充分、公正、无偏见的评价所有的证据这样的说明。虽然两个案件都没有被撤销,但由此可以作出这样的评价:一般认为“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本身有给现代的陪审员造成误解的危险。

综上所述,英美法系国家实际上已经广泛认识到近年来“道德确定性”这一词语自身所带有的危险性,但是现在的实情是没有找到代替它的适当的表达方式。也就是说,英美法系国家就“绝对的确定性”和“数学的确定性”不是“排除合理怀疑”表示的程度早已达成共识。但关键的问题是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积极的定义。现状是还正在摸索代替“道德确定性”的定义,或者说用其他语言来补充的说明只能说勉强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