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研究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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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研究论文

农业研究论文范文1

在法国,农业税制并没有设置成独立的税种,而是散布在各个相关的税种中,涉及农业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等。

1.法国实行大范围的增值税

在法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仅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和自由职业者,还包括农业,即所有法国境内有偿提品和服务的经营活动都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相应地包括从事上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即包括自然资源采掘企业、制造加工企业、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企业、同经济活动有直接关系的自由职业者,还包括农业企业和部分农场主。课税对象是从事采掘业、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税率共有四种:基本税率17.6%;低税率7%;高税率33.3%和“零”税率。农产品主要按基本税率或低税率计征。免税规定包括:一是彻底免税,即对出口商品实行零税率。二是一般免税项目,主要包括某些农产品的销售、特定旧物的贩卖、有价证券的交易等等。对于免税环节,一般都确定在商品的最后一个环节——零售环节上。课征方法有:税款扣除法;核定征收法;简化的据实征收法;据实申报的征收方法。农业纳税人每季度只缴纳上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1/5。年终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每年申报一次。

对于每年应缴增值税税额低于3500法郎的免征增值税,农业纳税人年收入在30万法郎以下的免征增值税,但也可以自行选择缴纳增值税。因为农民生产要购买机器、肥料、种子等,这些都包含增值税。农民如选择按增值税办法的缴纳就可以扣除这部分税款。城里的商人喜欢到实行增值税办法的农民那里去购买东西,这样税款可以扣除。

2.包含农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

在法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一切自然人和特定的法人。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为纳税人的净所得总额,应税所得总额包括下述各项净所得之和:工商业利润、地产收益、农业收益、工资所得、特定公司成员的报酬、自由职业所得、流动资本收益等。其中,农业收益为自耕农、分成农、佃耕农以及农场主经营所获的农业所得、山林所得以及培育树苗、蘑菇、养蜂、饲养家禽、养殖(鱼、牡蛎等)所得。农业收益应税所得的确定有两种方法,纳税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一是协商征税,即由税务部门根据每个经营种类历年的总收益,减去必要费用,协商决定每单位平均收益,再按照每公顷平均收益额乘以经营面积计算出应税所得;二是据实征税,即在征税年度中,就总收入减去经营上必要费用及折旧费后的实际收益征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具体见下表:

课税所得额级距税率%

0-256100

25610-5038010.5

50380-8867024

88670-14358033

143580-23362043

233620-28810048

288100以上50

法国个人所得税税额的计算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其税额的计算是按家庭系数来确定的。所谓家庭系数制是法国于1954年实行的一种按总所得征税的方法,其基本内容是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全部加在一起,然后按家庭成员的系数划分为若干份,每份纳税义务乘以系数就是该家庭应纳税额。家庭系数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大人为1,小孩为0.5。但根据各人的状况不同,也有所不同。家庭系数制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充分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

法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纳税两种课征方法。对于纳税人不能正确申报其纳税收入的,采用协商征税法,比如:农业应税所得由税务检查人员决定,农业纳税人每年定期向税务检查官提出记载被雇人和助手的人数、支付的报酬、使用车辆情况等情况的申报表,检查官据此决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纳税人按期交纳税款。

3.对农业有优惠的公司所得税

在法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农业纳税人主要有:各种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公共团体、其他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征税对象为各公司和法人的应税毛所得减去费用后的余额。如工商业利润、经营农田、林地获得的收入等。公司所得税实行单一的比例税率33%,并实行完全估算制,不论是估算分红利润还是保留利润都适用。但对公共团体和其它各种团体的农林业收益按24%的减轻税率征税。公司所得税只对在法国国内经营的企业所实现的利润征收。而农业合作信贷银行、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组织的收益,免征公司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实行预交制,纳税人须按上年度税金总额的90%作为本年度预交公司所得税税额,分四次预交。

我国农业税制的借鉴

随着我国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和农村非农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经济正迅速地向市场经济转变。农业税制改革,既要从现实出发,又不能局限于既有现实;既要考虑产业特点,又不能脱离国民经济整体。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现行农业税制改革比较理想的方案是:取消相互脱节的农业各税,将其分别并入相应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和资源税中,建立以增值税、所得税为主体税,消费税、资源税与之相配套的双主体税制体系。具体说:

1.实施大范围的增值税并以消费税与之配套调节

农业税制的改革应推行大范围的增值税,实施对农业部门流转额的税收调节。依照“区别对待,简化征管”的原则,对农业部门课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课税对象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增值额(全部销售额减去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后的余额)。纳税人为农林特产的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收购人为扣缴义务人。对农林特产品税中的农产品按17%的基本税率课征,对部分收入过高的土特产品先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调节,比如:对人类健康有害的烟叶等;改革后税负显著下降的产品,如毛茶等;贵重或非生活必需品,如海参、鲍鱼、干贝、燕窝等等。对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的,销售,应改变一律免税的做法,按低税率课征。为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应对农业投入物实行免税以体现对农业生产的扶持和优惠。某些农产品的销售,年增值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在零售环节免税。实行核定征收法,纳税人每季度只缴纳上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的1/5,年终按实际发生数结算,每年申报一次。

对农业部门的流转额同样课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既体现税收的中性原则和公平原则,又便于农业生产者扣除购买农机、化肥、农药种子时已交增值税,还便于工商业生产者购买农产品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以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并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2.开征农业所得税

农业税制的改革应开征较为规范的农业所得税。课税对象为农业收益和地产收益即纳税人来自农业部门的全部净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采用综合所得税制,把各项净所得综合计税,应税所得按农业实际收入扣除生产成本、费用,再加以必要的政策调整后确定。纳税人为所有在农业部门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税率的确定应着重考虑农业税的税负水平,农民的负担能力、调节功能发挥等因素,对个人以一定时期内的全国农民人均收入为免征额,实行累进幅度较缓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农业企业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课税方法采取申报纳税和协商征税两种办法。对于纳税人不能正确申报其纳税收入的,采用协商征税办法即纳税人提供有关所得资料,由税务人员核定应税所得。该税可并入统一所得税制,作为相对独立的计征项目。

对农业部门的所得额,开征统一的所得税,既能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能对农村纳税人的农业收入和非农收入都进行调节,减轻偷漏税现象,缓解个人收入的过分悬殊,实现社会公平目标。

3.统一征收土地使用税

农业税制的改革应将现行的耕地占用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土地使用税,归入资源税类。税制设计可遵循“农业用地的总税负低于非农用地的总税负,优等地的税负高于中等、劣等地的税负”的原则进行。土地使用税的课税对象为使用土地从事生产、开发利用的行为,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计税土地面积全部依据土地详查的结果。纳税人为使用土地从事生产、开发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将农业用地或耕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的,均一次性课征土地使用税,其税率应比现在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对非农业用地实行税负为重的原则,以4-5倍的幅度提高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针对土地使用者从土地上因肥力和位置不同而获得的级差收益,应制定相应的差别税率对农业用地进行课税。对从事山地、荒地、滩涂等开发性生产的项目,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收;对贫困地区、劣等耕地或因受自然灾害而减产绝收的应该减免税收;对达到征税条件,超过免税期限的新垦和复垦耕地,及时调整农业税收任务。

开征土地使用税,可以保护极度稀缺的耕地资源,控制滥占、滥用土地的行为;还可以调节不同土地使用者的级差收益,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从而调节土地使用行为,促使土地使用者合理、节约使用土地。

总之,从长期来看我国农业税制体系与工商税收体系相一致,既有利于我国税收体系的完整统一,体现税收中性原则;又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需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还有利于我国税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促进对外开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法国财政制度[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农业研究论文范文2

一、我国农业创名牌的主要难点

农业名牌是指农、林、牧、渔业中未经过加工或只经过初加工产品的著名品牌或商标。与工业品创名牌相比,农业创名牌存在着以下困难:

(一)创名牌意识薄弱。农业创名牌意识薄弱是阻碍我国农业创名牌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农民创名牌意识薄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虽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仍处在较低的水平上,再加上思想观念陈旧,信息闭塞,“科技”、“名牌”等字眼在广大农民心目中成了可望而不可及的神秘之物,创名牌意识十分淡薄;②地方政府创名牌意识薄弱。很大一部分基层干部对农业名牌缺乏必要的认识,思想观念滞后,如“中国人多,消费量大,不必创名牌”,“农产品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质量不稳定,不能创名牌”,“农产品产量高比什么都好”等,从而对农业创名牌缺乏正确的引导与扶持;③农业企业创名牌意识薄弱。农业企业是农业创名牌的主体,虽然有些企业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有了一定的名牌意识,也创出了一些农业名牌,但大多数企业缺乏创名牌意识,常常仅从眼前利益出发,忽视农产品名牌的创造与保护工作,导致农业创名牌止步不前。

(二)农业创名牌外部环境亟待改善。农业创名牌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这里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农业创名牌对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管理环节要求较高,因此,良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农业创名牌的基础;②农业生产要素市场状况。高质量的农业生产要素是造就农业名牌必不可少的条件,在不断得到更新的同时,农业创名牌客观上要求对生产要素加以科学综合的运用。当前,我国的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发展缓慢,缺乏更新,农膜、肥料、农药、饲料等不仅质量不稳定,且市场价格没有得到较好控制,严重制约了农业创名牌战略的实施;③农产品市场经营环境。农业创名牌必须在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中,才可能得以产生和发展。如同工业品市场一样,我国农产品市场也存在着假冒伪劣产品问题,而且情况更为严重,各种冒牌货冲击农产品市场特别是广大农村市场,极大地影响了农业创名牌的积极性。

(三)农业科技人才匮乏。农业科技人才是农业创名牌的关键。没有高素质的农业科技人才,不可能创造出农业名牌,即使有,也不会保持长久。目前,在农业科技工作方面,我国面临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农业科技人才流失,后继乏人,从而严重影响到我国农业创名牌的发展。人才的流失造成农业科技人员结构和队伍不稳定,进而从根本上制约着农业科研成果的推广与转化。据统计,我国每年取得的6000多项农业科研成果中,只有30%-40%得到了转化,而农业发达国家的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已达到70%-80%。

(四)农业资金不足。资金短缺是阻碍当前农业创名牌的又一重要因素。实践证明,名牌的创立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农业资金投入较少。据权威部门统计,40多年来,我国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总共为43839亿元,仅占财政总支出的64%。特别是近几年,相对数降到了历史最低点,仅为财政总支出的3%-4%,而且还在下降。而同期巴基斯坦、泰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均占其财政总支出的15%左右,大大高于我国的水平。即使如此,资金到位率也不高且挤占挪用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民收入增幅的下滑也影响到农业资金的投入,从而对农业创名牌带来不利影响。农业与农村发展.

(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尚未健全。农业创名牌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离不开健全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目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表现在保险服务、信息与技术传播及一些基本的市场经营,对农业创名牌十分不利。①农业保险服务不能适应农业创名牌要求。农业保险是农业创名牌过程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社会服务,它为农业创名牌提供安全保障。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保险起步较晚。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又客观上弱化了农业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再加上农民保险意识较差、经营风险集中引起保险公司赔付率偏高、资金短缺、人才缺乏、技术薄弱等诸多因素,使我国农业保险举步维艰,很不适应农业创名牌的要求;②信息与技术服务不能满足农业创名牌的需要。信息与技术是农业创名牌得以顺利发展的两大关键因素,而目前,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不能满足农户生产要求,信息沟通渠道不畅等问题尤为突出,无法满足农业创名牌的需要;③优良品种供给、农用生产资料和物资供给及产后储运、加工、保鲜措施支持等基本市场经营服务不到位也给农业创名牌带来困难。

二、我国农业创名牌应采取的对策

(一)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树立名牌观念,增强创名牌意识是农业创名牌战略得以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不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农业创名牌就无从谈起。就政府而言,要做到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对农业创名牌重要性及紧迫性的认识。政府部门要首先摒弃那些传统落后的农业生产经营观念,不断学习,树立名牌观念,将推进农业产业化,实施农业创名牌战略当作今后农村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其次要加强对农户的引导,帮助广大农民改变陈旧的农业观念;再次要加强对企业的引导与管理,通过制定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对农业创名牌给予积极支持。

(二)实施农业名牌发展战略,有计划,有重点地推动农业创名牌。实施农业名牌发展战略是加快我国农业创名牌发展的迫切需要,但我们应看到,我国幅圆辽阔,地域差异较大,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切忌一哄而起,搞形式主义,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我们要突出重点,紧抓优势产品,本着扶持一个,发展一个,成功一个的原则来推动农业创名牌。

农业研究论文范文3

关键词:农业企业化;研究;综述

建国至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先后进行了、建立合作社、成立等一系列变革,理论研究也主要侧重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与变革来展开,对农业企业化的研究尚属空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化,对农业企业化问题的研究也时断时续地贯穿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虽然研究大多是初步的,数量也不多,而且也没有引起理论界和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但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总体来看,对农业企业化问题的研究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在不同阶段,研究背景、出发点、重点等也有所不同。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开始推行,逐步确立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但在推行过程中也伴随着理论上的探讨和争论。有人认为,应积极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这种观点认为,农工商联合企业有利于促进生产,可以满足人民对农产品的需求,同时还可以大量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为农业现代化积累资金,也有利于农业专业化、社会化以及发展商品经济等。发展的形式和渠道主要是以国营农场和为依托组建联合企业(肖毅为,1981)。这种研究大多立足于发展和社队企业的基础上,所以具有一定的时代烙印和局限性;也有人认为,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应发展家庭农场和新经济联合体。这种观点认为,家庭农场和新经济联合体具有自主性、灵活性、专业性、经济性等特点,对于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满足社会对农产品需要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作为农村发展的主要方向(许岢,1983;周德星,1983);还有人认为,实行是对体制的巨大改革,但这还不够,还必须引导农户走专业化的道路,发展专业化农业大户,以提高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这种观点认为,农业大户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在性质上完全一样,但可以避免小规模农户经营的缺陷,有利于农业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集约化等,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应大力发展(孙仁,1983)。

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农业经济增长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奇迹,但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性也日益凸现出来。在这种背景下,农业微观经营主体的改造问题又成为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议题。这一阶段对农业企业化问题的研究,不仅拓宽了研究范围,而且研究更加深入。主要集中在:(1)对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性进行了讨论。研究认为,家庭经营制度通过两权分离,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但形成的小规模农户经营格局,属于小生产的范畴,只能解决温饱问题,不足以塑造出一代商品生产者,不足以形成农业生产的优化规模,还需要以提高农业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为方向进一步探索完善的途径(罗伟雄,1986;王文彦,1988;宋伍生,1988;张锐,1989);(2)主张积极发展家庭农业企业。这种观点认为,家庭农业企业具有投资少、费用低、经营活、见效快、费用低等特点,是专业农户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趋势。发展形式包括纯农户办型、农户和农户或农户和企业联合经营型等(杨雍哲,1986;苗九如,1985;张德山,1985);(3)提出了农业企业化发展思路。一些理论工作者研究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的第一步改革,但形成的小规模农户经营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农业专业化、商品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还必须进行第二步改革,改革的根本途径就是在农村培育农业企业,实行农业企业化(张其才,1985;宋伍生,1988;张锐,1989);(4)主张发展合作经济与专业合作社。一些理论工作者研究认为,应发展不同于公社化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并非真正合作经济的真正合作经济,发展重点应是各种专业合作社(乔长勋,1987)。除此以外,一些理论工作者还对农业企业化的条件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规模经营和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研究者认为农业企业化必然是规模化生产经营,而这又以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农业为前提,所以,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黄河清,1986;王代,1986)。

农业研究论文范文4

[论文内容提要]陈亮作为南宋时期浙东永康学派的代表人物,其经济思想内涵非常丰富,包括商业、农业、财富、土地、财政、税收等等方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进步思想。本文选取其农业思想进行分析,认为,陈亮经济思想的核心仍是农为邦本,他为农业发展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思想和建设性观点,不仅对南宋后浙东区域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对今天“三农”问题解决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陈亮(1143-1194年)字同甫,世称龙川先生,是浙东永康学派的代表人物,他“崛兴于永康,无所承接,然其为学,俱以读书经济为事,嗤嗤空疏、随人牙后谈性命者以为灰埃。”经济思想是陈亮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陈亮的经济思想较为丰富,包括商业、农业、财富、土地、财政、税收等等方面,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进步思想,其中,农业思想是其经济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陈亮受南宋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及浙东地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中国传统经济思想核心重农思想、农本思想和富民强国思想进行了突破和创新,丰富、发展了中国传统经济思想。

陈亮认为保护农民,稳定封建经济,关键在于发展农业。为此,他较为系统地提出了包括土地政策、赋税政策在内的一系列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业经济的措施,概括地看,可从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以农为邦本思想为指导,提倡积极的赋税、土地等政策,保护农民,发展农业经济。陈亮认为,重农才能立国,富民才能强国。因此,他积极倡导发展农业经济,“裕民力而俾之安于耕”,对汉文帝的“不求富国而求富民,故为治之先,勤于耕农是劝,今年以开藉田先农,明年减半租勉农,又明年以除租税赐农,野不加辟有诏,亲率农耕有诏”的重农政策极其推崇。他把发展农业,保护农民,上升到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高度来看待。他指出,“古者农自耕其田,其力与相若,其食与其口数相称。上之人劝之有其诚,董之有其官,赈之有其政。国以农为本,民以农为重,教以农为先,堕农有罚。……天下无浮食之民。故民力常裕。”

发展农业,不仅在思想认识上要高度重视,还有赖于采取各种有针对性的措施。针对南宋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陈亮提出了实行积极的赋税政策,免除各种苛敛之政,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政策思路。自北宋中期以至南宋,政府财政日趋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政府官俸开支巨大,军费开支空前浩繁,再加上统治者的恣意挥霍,导致政府财政支出成倍增长。为弥补巨额的财政亏空,南宋政府便采取各种名目,横征暴敛,各种苛捐杂税多如牛毛,以至达到“不可以偏举,亦不能遍知”的程度,甚至连传统的夏、秋二项正税,也巧立名目,增加了各种附加税,增加了剥削。最有力的举证就是南宋小朝廷疆域远不如北宋,但其赋税收入却超过北宋。如北宋赋税最多的熙丰年间,年赋税收入约6000余万贯,而南宋淳熙时年均赋税收入达到6570万贯。对此,陈亮强烈要求南宋王朝的统治者放弃现行的苛敛政策,效法古代圣君的做法,“用民,岁不过三日,什一而税。不立意罔民利,不喜察以导民争。上下有制,未作为察,兵不吾蠹。使之各力其力,以业其业,休戚相同,有无相通”。“裕用于上下交窘之时,布信于法禁之所不及”,则“民是用宁,礼义是用兴”。唯此,才能发展农业,保护农民,稳固国家。

在封建社会里,土地兼并问题是封建王朝不可回避的问题,农民和农业发展的关键是土地问题。如何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提高土地经营的绩效,才是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业经济和提高封建国家财政、赋税收入的关键。陈亮从南宋时期土地兼并的现实出发,着眼谋求国家富强的目的看待农业发展问题,有区别地看待和妥善处理农业发展中存在的土地兼并问题。一方面,倡导保护小农经济,稳定农民生活,维护农民利益,这是封建国家维护统治的根本。陈亮生活的乾、淳时期正是南宋土地兼并最盛时期,许多官僚地主占据大批良田,形成“阡陌绳联,弥望千里”,相反广大农民无地可耕,沦落为佃农,生活困苦。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朝廷真正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广大农民仍然难免破产流亡,成为流民。这不仅对封建经济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还将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宁。因此,除积极推行轻徭薄赋政策、减轻农民负担外,还应限制官僚地主的土地占有和制止不择手段、巧取豪夺的土地侵占。同时,作为事功学派代表的陈亮又是一个清醒的现实主义者,他看到在封建社会里,无论是官僚地主的不择手段、巧取豪夺,还是有才能的人用合法手段的土地经营,其结果都将导致农民失去土地,生活困苦。因此,陈亮立足现实,为稳定农民生活设计方案。他认为,导致农民生活困苦的直接原因是地主剥削的沉重和农民生活来源的不确定性,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作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陈亮反对笼统的、不分具体情况的“抑制兼并”和“打击豪强”,主张要区别看待和妥善解决日趋严重的土地兼并问题。他认为,那些靠自身才能,以合法手段获得土地、诚实经营的地主土地,应给予保护和支持。他倡导保护富民,反对一切“折困天下之富巨室”的行为,反对封建朝廷恣意向豪强增加赋税的做法,“时朝廷令两浙、江东人户田一万亩者,籴米三千石,抑配度牒,关子之属。公(指章服)以为:事类科敛,无体民经国之意。”在他看来,因经营有方而致田产巨大的豪强不仅是促进农业发展的主要动力,而且也是引导人们走向富裕的榜样,起着榜样示范作用。

发展农业,要重视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研究,搞好农田水利建设。陈亮认为,发展农业,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是关键。陈亮指出,在农田水利建设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管理的不善、信息的不了解,经常导致所建水利工程不能发挥出预期效果,有些农田水利建设甚至于既劳民伤财,也无避免灾害之利,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他指出要科学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就必须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研究。为此,他希望年轻人去从事农业,潜心农田水利之法的研究,造福百姓,“使实利及民而惠足以政”。

发展农业,就要重视发展商业,强调“农商一事”,“农商相籍”,这是是陈亮农业思想最为突出和最闪光的地方。历代众多思想家大都主张“重农轻商”、“重农抑商”,认为重视农业生产,必须抑制工商业的发展,实现“利出一孔”,使农业生产成为人民经济收入的唯一来源,推行“驱民归农”措施,传统农本思想将农业经济发展作为一个孤立系统来看待,发展农业和繁荣工商业两者被对立起来,这种农本思想使整个社会经济严格地限制在自然经济的范围内,是封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法宝,但并不能真正实现和达到国富民强的目标。对此,作为浙东事功学派核心人物、永康学派代表人的陈亮,对传统农本思想的狭隘性进行了批判,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开放的“赖商而行”的新农本思想。陈亮主张“农商一事”、“农桑相籍”。国家要以农为本,教化要以农为先,天下无浮食之民,则民力常裕,国家富强。但发展农业,并不是以抑制商业的发展来实现的。相反,农业只有与商业协调发展,才能“展布四体,通其有无,官民农商,各安其所行而乐其生”。他从当时商品经济日趋发达的实际状况出发,主张朝廷不应守旧,一昧死抱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不放,而要农商一事,农商互利,以此为目标调整改变政策,使农商相互为用,协调发展,所谓“商藉农而立,农赖商而行,求以相补,而非求以相病,则良法美意,何尝一日不行于天下哉!”农商协调则为两利,相互损害,则为两病,“农与商不复相资以为用,求以自利,而不恤其相病”,则“郡县困匮,而其弊日又甚矣”。陈亮认为,农业和商业是构成社会经济体系的两大支柱,是联结其它经济要素的核心纽带,两者并无高低轻重之分。他强调:“官民一家也,农商一事也。上下相恤,有无相通过,民病则求之官,国病则资诸民。”农商之间有行业分工,更有紧密联系,两者不仅是非对立、排斥的,相反是互利、促进的。农业的发展是商业繁荣的物质基础和必要前提,而商业的繁荣又能反过来成为促进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强大动力。重视农业发展,就必须为农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只有发展商业,才能畅通农产品物流贸易,促进农业和封建经济的发展。只有协调发展,社会才能走向全面繁荣,进而实现民富国强的目标。任何歧视、压制、打击商业发展的举措,不仅不利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它还将严重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由于农业受气候等自然因素的影响较大,其生产的好坏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而商业的发展,既可在丰年避免谷贱伤农局面,又可在灾年互通有无,帮助农民渡过难关。

陈亮虽然公开批判与否定了千百年来一直占统治地位的重本抑商观念,倡导重视商业,发展商品经济,但并没有走向贱农极端,对于重本思想,不仅没有否定,反而一再给予强调,把重农劝农作为治国之道的一项基本内容。综观陈亮的有关论述,不难发现,他反对的是斥商为末的贱商观念,对于以农为本的思想则是持完全赞同的态度。在他看来,从根本上讲,只有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出现商业的持久繁荣,并进而发挥其职能。他强调“治具之綦大者,不过数端已:制度也,时令也,养老而乞言也,崇儒而重道也,厚本而劝农也”。陈亮主张“农商一事”和“农商并重”,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农商并重的思想,但有学者指出,“只是为了纠正传统的重农轻商偏见,才较多地强调了商业的重要性。”“农商一事”和“农商并重”的核心是农。对商业的重视,一方面表现为一种逻辑关系,是农业发展的必然,另一方面,商业之所以要重视,关键还在于其服务农业的功能,能为封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更好地实现富民强国。从这一角度讲,只能说是自觉不自觉地充当了商人阶层的代表。“不同于传统的‘重本抑末’思想而主张农商并重”。这表明,陈亮在体察社会经济内部结构和农商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农本思想观念,已经超越了传统农本狭隘思想的束缚,是对传统农本思想的深化和完善,并将其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可以说,是一种新农本主义思想,一种开放的农本思想,是传统农本思想发展的顶峰。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对推动商业发展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实为明代思想家公开倡导“农商皆本”思想铺平了思路、开了先河。有学者指出,“从历史的角度看,陈亮的见解对后来明代思想家正式提出‘农商皆本’的思想有着直接的影响。”

我国自古以来是一个农业占优势的国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封建国家的立国之本。农业的经济地位反映到思想意识领域,就形成了牢固的农本主义思想,并导致封建政府在经济发展政策上长期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其实,从本质上讲,农本思想则是重农思想的一种极端体现形式,重农思想本身不仅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是在今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它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封建社会中,在重农思想、农本思想指导下,推行了各种重农政策,使我国农业经济得到很好的发展,传统农业经济在世界处于领先水平。在今天,农业作为第一产业,仍然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它是我们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是轻工业发展的重要原料来源。农业发展可极大地提升农村购买力,为工业发展提供广阔的产品市场,还能为国民经济其他部门发展提供大量劳动力资源等。无论是历史时期,还是在现实中国,农业始终是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和国家自立的基础。加强农业,全面振兴农业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首要任务。陈亮丰富的经济思想,蕴含了许多重要的价值,就其农业思想而言,也不例外。如果赋予它们反映时代特点和精神的崭新内容的话,陈亮农业经济思想的价值和现代意义就显露无遗了。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做好“三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既要立足实际,放眼世界,认清和研究各种新形势、新实际和新变化,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也要注重挖掘历史,努力从传统农业发展思想中提取、吸收有益的东西,并赋予它们反映时代特点和精神的崭新内容。

[参考文献]

[1]《宋元学案》卷五十六《龙川学案》

[2]《陈亮集》卷二十《汉论•文帝朝》

农业研究论文范文5

农业是为人类提供食物加工原料,现代的常规农业给人类带来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和丰富的物质产品,但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的化工合成化肥、剧毒性农药等是食品安全隐患存在的首要因素。为了实现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人们提供健康的食物原材料,各种形式的替代农业,如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理性农业等应运而生。有机农业是保障农产品安全、实现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实践方式之一。

2有机农业相关文献的定性分析

2.1关于有机农业

由于国情和农业的侧重点不同,各国对有机农业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欧洲主要强调有机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肥料和适当的耕作,而非使用化学肥料,通过自然的方法进行病虫草害的防治。美国对有机农业的定义则注重生产过程的细节,不要添加人工合成的肥料、农药和饲料添加剂等,主张进行轮作、秸秆等废弃物还田,生物方法来防治病虫害来保持土壤的生产力和耕作力。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合会(简称IFOAM)认为有机农业包括所有能促进环境、社会和经济良性发展的农业生产系统,其他生产细节和欧洲、美国相似,认为有机农业要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2.2关于有机农业效应分析发展

有机农业可以促进经济增长,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卢祥元等认为有机农业宏观经济效应主要是增加农民收入、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压力、利于出口贸易方面;微观经济效益主要体现在增加市场需求或者降低有机农产品价格[3]。杨小科指出,根据德国农业部的农业年度报告,有机农业生产方式从事生产的企业的多年平均纯收入水平,无论是按单位土地面积还是单位劳动力计算,均至少不低于以常规生产方式生产的农业企业。有机农业相对于常规农业而言,不仅给农业生产者带来收益,而且给非农产业部门带来好处,产生诸多的正外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改善生态环境;二是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提高碳储量和土壤肥力,保护生物多样性。黄国勤认为,发展有机农业可以向社会提供高质量、安全、健康的有机产品,满足人们对健康、高品质食品的需求。另外,有机农业能促进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镇一体化建设;发展有机食品可以提高妇女的现金收入和地位,在生产过程中妇女将目光投向市场,会积极主动地向外界寻求知识和技术,使妇女从生育中解脱出来,使妇女少受常规生产所带来的农药等身体上的伤害。

2.3关于有机农业发展模式

田春英从要素禀赋视角来看有机农业发展模式,总体上看国内有机农业的发展模式主要有3种:技术资金密集型、劳动密集型、自然资源密集型,分别适用于中、西、东部地区。高振宁等从组织模式、生态模式对有机产业发展模式进行分类:从组织管理的角度看,我国有机农业发展主要有国内目前较为普遍的“公司+农户”模式、各地陆续出现的“农业大户”模式、在第三世界国家较多的“农民协会”模式。李长钦采用比较研究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对比有机农业中与小农户有密切关系的三种组织形式即小农户集体、社区支持农业、参与式保障体系,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中国有机农业的发展方向。

2.4关于有机农业认证体系

认证体系是发展有机农业的必要保障,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单方堃认为,有机农业生产方式重塑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信任,有机农业的迅速发展有赖于认证制度的完善,建立获得国际互认的有机认证制度是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中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有机农业认证制度。罗海波通过研究认识到:台湾地区通过管理当局培育与推广、建立法律规范、发挥民间力量、制定详细责任、实施科学惩罚等措施,推动有机认证体系不断完善和国际化,对促进台湾地区有机农业快速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为上海建设有机认证体系提供好的借鉴。

2.5关于有机农业发展对策

方志权等认为发展有机农业首先要转变观念,努力建立一种综合、健康和环保的可持续发展农业生产体系,使农业生态实现自我调节,农业资源实现再生利用。重视生产者、科研人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流,以建立社会群体对有机农业的信任度,在加强有机生产者了解有机农业知识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大众对有机农业在环境及社会发展方面所起作用的认识。沈善奎等提出了根据市场导向制定正确的市场战略,合理确定有机食品发展规划和布局,严格有机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业,为有机农业发展打好前站的观点。李登中等提出要强化有机品牌招商,以现有的有机农产品基地为载体,包装有机项目,结合各种重要的交易会、展览会等打好有机品牌战。杜相革等提出要配套检测和认证有机食品体系,建立国际认可的有机农业认证机构及与国际相符的有机农业标准,加速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国际化步伐。全面监督和管理有机农业的整个过程,建立有机产品认证的追溯制度,确保有机产品的质量,对违规者进行责任追究,健全和完善有机农业的组织管理体系。政府应该加强和完善有机农业政策体系建设,加强政策的引导与支持,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发展有机农业。政府通过科研基金或者补贴等来弥补有机农业研发带来的正外部性,使其内在化,鼓励企业和个体积极参与相关技术研发。

3相关文献对有机农业的定量分析

3.1有机农业生产方式对劳动力使用量的影响

有机农业生产方式通常情况下会比常规生产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包宗顺通过调查问卷和数据分析发现,对于使用30%的农业劳动力富余的有机农业生产基地来说,有机农业种植方式将提高当地农业劳动力的利用率,且可能增加家庭收入;而对于同样是占30%的农业劳动力“短缺”和“十分短缺”的有机农业生产基地的农户来说,对农业劳动力利用的影响就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家庭劳动力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二是家庭中的年轻劳动力减少外出务工等非农就业时间,补充有机农业生产用工的不足;三是雇用季节性临时工以解决有机农业生产用工的不足。

3.2有机农业生产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有机农业生产对于农户家庭收入的影响,学者们在不同的研究条件下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尹世久等对世界及中国有机农业生产和贸易状况进行简要分析,得出结论:在有机农业发展的初期,生产者比较容易获得较高的价格溢价,对发达国家的农业生产者来讲,从常规生产转向有机生产,生产者收入提高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农业生产者来讲,从长期来看,从常规农业转向有机农业,对农业生产者收入的影响是不乐观的。HirokiUematsu等通过研究发现得出虽然有机生产方式的经济效益高于常规农业生产收入,但是由于其花费的成本较高,有机农业生产方式并不比常规生产收入高太多。因此,在分析有机生产方式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的结论时,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3影响有机农业发展的因素

温明振就有机农业所占区域与外部因素如GDP、农业人口比重,农业生产指数等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同时,将欧美发达国家的回归模型与中国各省市的回归模型进行比较研究,指出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有机农业的发展程度,都与GDP以及农业人口比重相关;与农业土地面积、人均GDP、农业生产指数、农业总产值的相关性不大。李锁娜通过采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经济因素、环境质量因子构成的第一主成分的贡献率为67.8904%;第二主成分主要与人口及农业发展类因子密切相关,表明农业的发展水平也是有机农业发展的影响因子[21]。DorisL·pple等用社会心理学的计划行为理论来控制社会影响和技术限制,利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和聚类分析方法得出爱尔兰传统农民在转向有机生产的过程中,采用有机生产方式受到社会规范和农民的自身素质以及政策补贴是重要的影响因素。HildeBj·rkhaug等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OLS和空间回归模型对挪威有机农业进行研究,得出邻域效应在有机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即一个自治市或区的有机农业的发展水平受紧邻市区的有机农业发展水平影响。MeikeWollni等通过调查洪都拉斯拉巴斯州的数据,利用空间模型分析影响农民转向有机农业生产的因素,不同于以前的研究,作者多加入一些因素分析,得出结论如下:农民从邻域得到的信息越多,采取有机生产的方式的可能性越大;生产技术外溢与采用有机方式的可能性成负相关。

4结论与展望

农业研究论文范文6

关键词:农业企业化;研究;综述

建国至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先后进行了、建立合作社、成立等一系列变革,理论研究也主要侧重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与变革来展开,对农业企业化的研究尚属空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化,对农业企业化问题的研究也时断时续地贯穿在改革与发展过程中。虽然研究大多是初步的,数量也不多,而且也没有引起理论界和政府部门的足够重视,但取得了一定研究成果。总体来看,对农业企业化问题的研究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在不同阶段,研究背景、出发点、重点等也有所不同。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开始推行,逐步确立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但在推行过程中也伴随着理论上的探讨和争论。有人认为,应积极发展农工商联合企业。这种观点认为,农工商联合企业有利于促进生产,可以满足人民对农产品的需求,同时还可以大量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以及为农业现代化积累资金,也有利于农业专业化、社会化以及发展商品经济等。发展的形式和渠道主要是以国营农场和为依托组建联合企业(肖毅为,1981)。这种研究大多立足于发展和社队企业的基础上,所以具有一定的时代烙印和局限性;也有人认为,在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应发展家庭农场和新经济联合体。这种观点认为,家庭农场和新经济联合体具有自主性、灵活性、专业性、经济性等特点,对于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农村经济、满足社会对农产品需要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作为农村发展的主要方向(许岢,1983;周德星,1983);还有人认为,实行是对体制的巨大改革,但这还不够,还必须引导农户走专业化的道路,发展专业化农业大户,以提高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水平。这种观点认为,农业大户经营和家庭承包经营在性质上完全一样,但可以避免小规模农户经营的缺陷,有利于农业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集约化等,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应大力发展(孙仁,1983)。

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农业经济增长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奇迹,但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性也日益凸现出来。在这种背景下,农业微观经营主体的改造问题又成为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议题。这一阶段对农业企业化问题的研究,不仅拓宽了研究范围,而且研究更加深入。主要集中在:(1)对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局限性进行了讨论。研究认为,家庭经营制度通过两权分离,调动了农民积极性,但形成的小规模农户经营格局,属于小生产的范畴,只能解决温饱问题,不足以塑造出一代商品生产者,不足以形成农业生产的优化规模,还需要以提高农业专业化、社会化、企业化为方向进一步探索完善的途径(罗伟雄,1986;王文彦,1988;宋伍生,1988;张锐,1989);(2)主张积极发展家庭农业企业。这种观点认为,家庭农业企业具有投资少、费用低、经营活、见效快、费用低等特点,是专业农户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趋势。发展形式包括纯农户办型、农户和农户或农户和企业联合经营型等(杨雍哲,1986;苗九如,1985;张德山,1985);(3)提出了农业企业化发展思路。一些理论工作者研究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的第一步改革,但形成的小规模农户经营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农业专业化、商品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还必须进行第二步改革,改革的根本途径就是在农村培育农业企业,实行农业企业化(张其才,1985;宋伍生,1988;张锐,1989);(4)主张发展合作经济与专业合作社。一些理论工作者研究认为,应发展不同于公社化时期形成并遗留下来的并非真正合作经济的真正合作经济,发展重点应是各种专业合作社(乔长勋,1987)。除此以外,一些理论工作者还对农业企业化的条件进行了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规模经营和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研究者认为农业企业化必然是规模化生产经营,而这又以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出农业为前提,所以,必须采取各种措施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黄河清,1986;王代,1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