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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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1

一、执法主体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执法权,农业局作为市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机构,局长是行政机关法人或法定代表人。局属各科室和有关单位作出的农业具体行政行为,必需以农业局的名义实施。执法人员必需是在册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的公务员,聘用临时工、合同工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我局实施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机关的,以及全市性的联合执法行动,这种配合和协助是一种法定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

二、执法职权

1、明确执法界定的职权范围。农业局行政执法的具体执法范围的界定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局“三定”方案和本局各科、室、办、站、所的职能分工规定为依据,经局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能超越规定的职权范围。各职能科室(办)要按有关规定授予的农业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的职权范围,履行农业行政执法的职能工作。计划法规科负责农业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组织、协调、管理、检查、监督各职能科室的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负责农村承包合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市场信息科负责农产品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农业综合开发办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和财务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科教与外经科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市扶贫办负责农村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与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种植业科负责农业、农药、化肥、种子(种苗)、植物检疫等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畜牧办负责畜牧、兽医兽药、动物防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畜牧行政执法工作;渔业办、市渔政支队负责渔业管理等专项行政执法工作;农机办负责农机和农机行政监理执法工作;市农财办负责农村财务、农村财务公开和审计等执法工作;

2、明确执法人员身份。执法人员必需在局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农业局集体(二人以上)参与具体的行政公务执法行动,有关职能科室要大力配合,局承担因执法而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执法人员参与其它社会非公务活动的,必需以个人(公民)名义出现,不得以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出现,并由个人承担一切责任,局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3、执法人员执法守则。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中应当遵循下列守则:(1)、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2)、清正廉洁,不得;(3)、仪表整洁,文明执法;(4)、自觉接受批评和投诉监督。

三、执法职责

1、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局长为本局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负总责;局分管有关科室和主管某项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局长(或正副书记)负分管责任;专项执法科室的负责人(科长或主任)为主管责任人,承担专项行政执法主管责任;直接行驶行政执法权的执法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本人和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2、建立健全各科室执法责任制。根据“三定”方案,下列有关科室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我局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权:

(1)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厅专项资金与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2)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广东省农业龙头企业项目货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3)市场与经济信息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东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绿色食品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绿色食品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行政执法;

(4)科技教育与外经科负责《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办法》、《农业科技开发工作管理办法》、《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暂行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5)种植业管理科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全国食用菌菌种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规定》、《广东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区域确定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政执法;

(6)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农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7)畜牧兽医办公室(市饲料工作办公室)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口兽药管理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用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广东省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兽药行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广东省饲料管理试行办法》、《乡镇畜牧兽医站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8)渔业管理办公室、市渔政支队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广东省无公害水产品管理办法》、《广东省渔港管理条例》、《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的行政执法;

(9)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农机监理员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东省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试行办法》、《广东省农机行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农机服务户技术检验合格证、广东省农机服务人员技术合格证、广东省农业机械准用证使用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0)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老区建设办公室)负责《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扶持老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行政执法;

(11)市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负责《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关于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工作的意见》的行政执法。

(12)根据“三定”方案,对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有关职能科室共同配合、协助行政执法主要责任科室及全局的综合行政执法行动的,这是一种法定的职责和责任,有关职能科室不得借故推诿。各有关行政执法科室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的执法工作职权,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和健全本科室行政执法工作岗位责任制。

3、建立公开办事制度。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的,应将办理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要求、标准、期限和日期,在局机关公共场所或在本科室显眼的地方上墙公开,并在*农业信息网上公布,同时编印手册分发给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办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按办文程序作不予批准的答复。

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提前告知(告知宜用书面形式,口头告知应作记录)申请人,告知内容包括办理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下一步的办理计划和实际办结的时间等;核准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又未能在规定时限之前告知申请人的,规定办结时限届满即视为核准,并无条件给申请人补办核准手续。

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管的原则,要落实责任,加强行政许可审核的监督和管理。

4、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于必需以局的名义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及时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计划与政策法规科要在局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厅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重大行政处罚:(1)、行政拘留;(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3)、责令停产停业;(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较大数额的罚款。

5、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布告等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要后才能生效,并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以局的名义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法制局)备案审查。

6、建立定期汇报制度。行政执法职能科室要在当年的12月底前把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书面报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由计划与政策法规科综合本局的执法责任制情况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考评情况报局领导及*市人民政府。

四、执法程序

1、执法程序要合法。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的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明确规定其执法程序的,按照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执行。对不遵守法定执法程序的行政执法行为,属违法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的,应按下列程序执行:(1)表明执法身份。即出示合法有效(如国家农业部的农业执法证、省政府的行政执法证等)的行政执法证件。(2)查明违法事实。违法事实一时无法查清,或证据不足的,应当登记立案,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3)查清事实、掌握证据以后,写出调查报告,起草行政处理意见决定书。(4)告之对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6)行政处罚要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处理。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进行审查、复核,对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如果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或者是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告知对方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7)正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必须给予行政处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作出适当的处理。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以农业局的名义制作统一规范格式的行政处理决定书。(8)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具体送达方式可按有关规定或参照执行。(9)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对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行政处理决定,又不向法院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或者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执法回避。在行政执法中,案件调查人员遇到本案与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或者按照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回避。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局机关负责人决定,局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集体讨论决定。回避未被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过错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况的,追究过错人员责任:(1)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过错的,追究该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2)因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案件承办人的责任。(3)因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工作失误,作出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4)因批准人的过错,作出审核、批准错误行政行为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2、共同责任的追究。(1)经审核、批准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案件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应共同承担责任。(2)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或主张作出错误行政行为的案件,由提出错误意见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承担责任。

3、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追究。(1)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共同承担错案责任的,承办人不按照批准人的意见执行,擅自决定,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承办人负主要责任,审核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2)审核人在审核过程中追加错误意见,批准人同意审核人追加的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批准人负次要责任。(3)审核人同意承办人意见,批准人追加错误意见,致使损害后果加重的,批准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和审核人负次要责任。(4)领导班子集体共同承担责任的,作出决定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六、行政执法奖惩

局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评议,考评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对考核成绩优异的,以及对恪尽职守、严格执法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评先进、提拔和优先晋级和调资等奖励。行政执法人员有、越权、失职、失察、、行政不当、、违法乱纪违纪行为的,依照程节轻重责成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收回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接受辞退,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引发行政赔偿的,要依法对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2

关键词: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广东

1 概述

我国管辖的海域基本属于半封闭性还去,横跨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海岸线漫长、海域辽阔、岛屿众多,而且海洋生物物种和生态系统具有丰富的多样性。但随着城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海洋环境污染问题日渐凸显,尤其是临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近海海域受到的污染更为严重,赤潮频繁发生,海洋生态环境破坏家具,生物的多样性也在逐渐降低。因此,建立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对海洋生态环境、濒危生物物种以及海底独特地质地貌的保护和修复都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本文以广东省的实际情况为例,就当前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作一简要赘述。

2 存在的问题

2.1 骨干保护区数量较少

根据《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类型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名录(2004年-2015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到2015年,我省将规划建设166个海洋与渔业型自然保护区。其中,起骨干支撑作用的国家级保护区5个,省级保护区为8个,其他均为市级或县级保护区,这一类的保护区占到了总量的92.2%。在这些保护区建设规划中,还有一些生态脆弱区、众多珍稀濒危和重要经济品种的“三场一通道”等等没有被纳入保护。

2.2 经费投入相对滞后

长期以来,对于自然保护区建设一直存有“重开发、轻保护”、“重陆地、轻海洋”意识,导致了许多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经费、管理费用等等没有被纳入财政预算中来,虽然近年来这种局面有所改善,但历史欠账较多,还需要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投入力度,尤其是加大保护区的基础设施投入,加强人员培训和相关软硬件建设。

2.3 法律法规不完善

法律法规的实施遵守的是下位法遵从上位法原则。但当前,关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方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国家海洋局出台的《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等等法规和条例,除此之外,广东省结合省情现状陆续出台了《广东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省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规定》、《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等等,但这些法律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不高,相关的法律法规配套还没有完全跟上,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方面的法规体系。

3 对策

3.1 做好规划

对全省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做好先期摸底调研工作,应对每一个拟建的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的生物资源、生态环境以及规划范围等进行科学细致的调查,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努力建设成一个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骨干、省级自然保护区为网络、市县两级自然保护区为通道,完全覆盖全省内陆水域、海洋的种类齐全的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协助全省21个市做好新一轮的《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重点抓好全省近岸海洋生态系统以及珍稀物种的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尤其是做好一批保护区晋升更高一级别的工作,壮大省级和国家级保护区的数量和规模。

3.2 加大投入

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建设和管理是属于一项打基础、利长远的基础性工作,既要有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投入,更要发动社会各个阶层的力量,走市场化模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中来,共同做好这项工作。此外,相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出台扶持政策,拉动区边渔民的多元发展,鼓励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之路,减少保护区周边人为行为对于保护区的环境影响和破坏。

3.3 加强管理

积极推动国家级、省级保护的“一区一法”工作,除了上级相关部门加强相关领域立法之外,我省人大也要结合本省现状,加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此外,要加大自然保护区的宣传和执法工作力度。保护区建设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海洋环境和渔业资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的树立起海洋环保意识,为此,相关职能部门既要加大自然保护区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也需要通过整合海洋执法队伍,使保护区执法队伍与地方渔政做到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参考文献]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3

这次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7年全省建设工作,研究部署今年工作任务。省政府高度重视这次会议,林木声副省长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2007年全省建设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7年,全省建设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统筹谋划,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和先导作用,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城乡规划制度建设得到加强。省政府成立了以黄华华省长为主任的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和不少县级市建立了规划委员会制度,使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一步制度化。大力推行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和公示制度,全面推动“阳光规划”制度的建立。积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加大对规划实施和规划案件的查处力度,促进了城乡规划的落实。

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成效显著。完成了肇庆等8个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江门、湛江等17个市总体规划的审查。修改、完善了《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7-2020)》,并已上报国务院审批;“大珠三角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研究”进展顺利,粤东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正式启动。各市全面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城乡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全面凸显。

区域规划实施取得突破。珠江三角洲城镇群规划管理办公室正式运作。经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实施意见》,建立了实施《珠三角城镇群规划》的协调会议和珠江三角洲城乡规划局长联席会议制度,《珠三角城镇群规划》进入了全面实施的新阶段。深圳市首创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对生态资源实行“铁线”保护,为珠江三角洲一级空间管治区的划定工作提供了经验。

城镇化和中心镇建设扎实推进。去年,省财政安排了1300万元试点资金,在30多个中心镇开展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试点;全省268个中心镇已有54个中心镇核定了用地规模。中心镇建设质量明显提高。按常住人口比例计算,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了63%。

新农村建设已见成效。在湛江市召开了全省村庄整治现场会,总结推广了湛江市新农村建设的经验。省财政拨款1000万元支持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重视下,全省完成了近3000个村庄规划编制,湛江、云浮等市和省规划院等规划设计单位积极开展“送规划下乡”活动,提高了村庄规划水平。全省各市都抓了一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试点,涌现了湛江遂溪县马六良村、肇庆德庆县武垄村等一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典型。

(二)加快构建住房保障体系和房地产监管平台,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住房解困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召开了全省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安排了30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住房解困工作。全省去年共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分别为70万平方米和123万平方米,同比分别增长125%和250%。廉租住房新开工面积95万平方米,竣工面积5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面积319万平方米,竣工面积70万平方米。各地级以上市基本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

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成效显著。各地严肃查处房地产项目立项审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中介服务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全省共有9321家房地产相关企业进行了自查自纠,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共查处房地产违法违规行为2098宗,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较好地维护了购房业主的利益。

房地产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全省地级以上市全部完成了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投入使用,广州、茂名、潮州等7个试点城市完成了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软件开发,广州、深圳开发的物业管理系统进入了试运行阶段,城镇房屋拆迁管理系统也正在佛山试运行。通过加快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了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以治污保洁为重点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市人居环境质量继续提升

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稳步推进。全省新增污水处理厂37座,新增污水处理规模201万立方米/日,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共127座,污水处理率达50%;新增垃圾无害化处理厂3座,已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34座,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了60%。组织对全省近660个供水厂进行了水质安全检查,着手编制了《广东省城市饮用水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规划》。

园林绿化工作得到加强。全省城镇深入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县城)活动,广州、东莞、潮州、梅州等城市通过验收被命名为“省级园林城市”。

城市应急处置机制逐步建立。制订了我省处置地铁和城市供水、供气、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时城市地铁、供水、照明系统的应急联动预案。

(四)强化建筑市场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继续提高

加强了工程勘察设计的监管。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强化了勘察设计各方主体对工程质量的责任。开展了全省勘察设计市场大检查,加强了对勘察设计市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经省政府同意,了《关于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意见》,加强了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

进一步规范了有形建筑市场秩序。召开了全省有形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会议,加大了对围标、串标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健全了劳务分包制度,全省共有建筑劳务分包企业343家,深圳市已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全面推行劳务分包制度,部分市、县已在本地区新开工项目全面推行劳务分包制度。

强化了工程质量各环节的监管。组织开展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狠抓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落实。加强了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管理,提高了检测水平。大力推广新技术,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记价。工程质量稳步提高。2007年,全省在建工程31013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99.93%,同比去年提高0.6%,其中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共5项,被评为省优良样板工程91项,被评为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71项,建筑工程投诉大幅下降,全年没有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共有14项工程被列入省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62项施工工法列入省级工法;共推荐了7项工程参加全国新技术示范工程评选、9项施工工法参加国家级施工工法评选。

加强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广东省建筑业企业诚信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已试运行,强化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诚信行为的监管,为政府加强管理和社会公平竞争提供了良好平台。

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趋好。省建设厅成立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处,加强了安全管理的力量,全省各级安全监管力量也不断得到充实。狠抓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死亡人数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继续推行建筑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人安全教育和管理,全省已有46万农民工持“平安卡”上岗作业,广州市建筑工人实行“平安卡”率达到了80%。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施工起重机械装拆、安全使用监管为重点,大力实行安全生产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对一批违法企业、项目经理和“三类人员”依法进行了处罚,有效遏制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全年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53起,死亡66人,与去年相比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10.2%和1.49%。

重点项目建设进展顺利。与省直有关部门一起组织了五次专项督查活动,制订了《广东省重点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引》,分别对部分铁路、文化、公路、核电等重点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征地拆迁“三条红线”、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有力地促进了省重点建设项目的依法建设、廉政建设和质量安全工作。各地规划、建设等部门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支持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工作,有力地推动全省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建筑节能工作扎实开展

加强了节能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工作。完成了《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起草,编印了省《“十一五”节能规划》、《落实节能减排综合意见》、《2007年节能减排工作要点》、《建筑节能和产品推广目录》,公布实施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等7项地方性标准规范,进一步规范了节能减排工作。

启动了既有建筑节能的改造工作。积极探索既有建筑“既节能又节支”的节能改造路子,加快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如珠海市引入市场机制,对凯迪克酒店进行节能综合改造试点,收到节电45%的效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起到了示范作用。

推动了新墙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一是新墙材发展迅速。全省新墙材生产企业已发展至400多家,珠江三角洲已成为全国新墙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的主要基地。广州、深圳、汕头、肇庆、东莞、惠州、清远等市应用新墙材比例已超过了80%。二是散装水泥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大力推广。全省已建成混凝土搅拌站329个,去年新增51个,生产混凝土8160万立方米,全省生产供应散装水泥4000万吨,比2006年增长24.2%。三是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进展较快。我省太阳能产业已处国内领先水平,约有600万人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今年有5个项目被评为可再生能源国家应用示范项目;深圳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监测的3个示范城市之一。

(六)注重解决建设领域的民生问题,推进和谐建设取得成效

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涉及民生的具体问题,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一是全省2003年底登记在册的18922户特困户住房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二是城镇房屋拆迁行为更加规范。严格履行拆迁程序,控制拆迁规模,落实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减少了矛盾纠纷。潮州市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进行较大规模拆迁的实际,认真制订拆迁计划,严格规范拆迁程序,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加强与被拆迁人的沟通,顺利地推进了拆迁工作,赢得了群众的好评。三是行政复议案件发挥了定纷止争的作用。厅机关全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7宗,比去年减少了59宗,坚持依法办案、协调解决、按时裁决,矛盾化解较好,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的比例逐年提高,没有一宗因裁决不公引起上诉或引发新的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

(七)大力推进法制建设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继续推进立法进程。出台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成为我省勘察设计行业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完成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修订报送工作;完成了《广东省禁止建设工程串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管理办法》、《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规章的起草。广州、深圳、珠海、汕头等有立法权的市,也相继出台了一批建设类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力地加强了我省建设法制工作。

普法工作全面推进。全省建设系统认真编制了“五五”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了法制机构和普法机构的建设,大力开展了普法培训工作,提高了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加大。制定了《广东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按照“减量、增效”的原则,已提请省政府将厅机关实施的8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委托给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厅机关成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将20项行政许可项目从6个业务处划出,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全省各地也积极开展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湛江市建设局实行“一站式”服务,将原来由11个科室承办的8项行政许可事项和39项非行政许可项目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建设局窗口办理,严格规范程序,加强监管,得到了当地政府和群众的充分肯定。加强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推进网上办公,促进了政务公开,提高了工作效率。

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的成效。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深入开展以纪律教育月活动等主题教育活动,不断夯实教育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并按照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和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管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惩防体系建设,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完善建设市场的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针对建设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主要环节,加大了源头治腐力度和查办违法违规行为;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稳步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已通过各级治理领导小组的评估验收;各级建设纪检监察部门,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加大了对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建筑节能和降污减排等方面的监督力度,围绕群众利益问题,加大了对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质量、征地和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等热点问题的监督力度,确保了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有效地解决了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击问题;全行业的纠风工作得到加强,尤其是各级建设行政机关的服务意识、办事效率等作风明显好转。广大党员干部更加注重自觉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全系统基本形成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勤政廉政、干净干事的良好氛围。

我省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村庄脏乱差现象依然比较突出。我省许多村庄没有编制村庄规划,建设无序,垃圾、污水乱排乱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二是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不完善,住房结构不尽合理,保障性住房建设滞后,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问题仍比较突出。三是城市基础设施欠帐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仍然比较低,大中城市居民出行难问题依然存在,城市供水和桥梁安全隐患仍然不少,与人民群众的要求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四是建筑节能工作总体水平依然落后。与兄弟省份相比,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起步较晚,建筑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与我省经济发展的状况十分不相应。五是建设立法和依法行政有待加强。建设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物业管理、燃气、工程质量等法规需进一步修订完善,建筑节能、城市公共交通等领域法规明显滞后,建设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尚未建立,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2008年全省建设工作安排

最近省委召开了十届二次全会,总结了2007年全省工作,对2008年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省委书记发表了“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的重要讲话。全省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书记的重要讲话,克服自满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克服狭隘视野,树立世界眼光;克服“见物不见人”的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改革创新,锐意开拓,促进我省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2008年全省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继续解放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加强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撑,继续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节能的力度,扎实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治污保洁工程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更加务实的作风,切实改善民生,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事业的发展。

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总体要求,切实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为契机,进一步统筹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

抓好《城乡规划法》的学习、宣传和施行工作。抓紧制订《广东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出台《广东省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公示制度》、《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指引》、《广东省建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指引》等规范性文件,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制度。今年要建立珠江三角洲城镇规划督察员巡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监督指导,充分发挥城乡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综合调控和先导、统筹作用。

抓好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抓紧完成《大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研究》,启动《粤东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推进《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7-2020)》的审批和实施工作,积极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要全面开展区域绿地的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抓紧开展区域通廊道的划定工作。加快建立珠三角区域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促进珠三角城镇群整体协调发展。

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在粤东召开第三次全省村庄整治现场会。继续大规模培训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并扩大至省级村庄规划、整治试点村庄的村干部,以更好地发挥村干部的带头人作用。争取由省人大颁布实施《广东省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法规规范农村规划、建设和管理行为。加大力度推进以“五改”(改水、改厕、改路、改灶、改房),“三清”(清理垃圾、清理河塘、清理乱堆放)、“五有”(有村庄规划、有文体活动场地、有成荫绿地、有垃圾收集池、有污水处理简易设施)为重点的村庄整治工作,扩大省级村庄规划试点至2000个试点村,抓好试点,以点带面,力争全省村庄整治覆盖率再提提高3个百分点左右。

(二)以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为基础,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

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推进以廉租房制度为重点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必须确保所有城市和县城,在今年底前,对申请廉租住房和租赁补贴,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的低保家庭要做到应保尽保,并且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落实住房保障资金、用地,通过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管理,确保完成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各项工作任务。加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合理住房需求。

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要理顺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各市应用信息系统管理公积金业务,逐步实现省级公积金监管系统与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对接,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规范房地产市场管理。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等环节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运行。加快修订《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建立健全城镇房屋拆迁的程序和补偿机制,妥善处理好城市拆迁和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三)以加强治污保洁工程建设和创建园林城市为重点,进一步优化城乡人居环境

继续推进治污保洁工程。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规划和技术标准,加大政策扶持,编制完成《珠江三角洲城镇污水治理规划》,以规划为指导,加快污水处理建设。继续开展垃圾处理的评估工作,对全省的垃圾填埋场进行等级评估或等级复核,对治污保洁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评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如期完成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污水和垃圾处理目标。

进一步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水平。以创建园林城市为抓手,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高城市的绿化、美化。加大对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加强城市桥梁和供水等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建立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加大对城市桥梁的质量检测和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城市桥梁的安全。加快市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改进落后工艺和管网,提高供水水质,确保城市供水安全。抓紧修订《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加强燃气管理,坚决打击违法燃气站点建设和违法销售行为,规范燃气市场,确保燃气的供应和使用安全。扩大数字化城管覆盖面,全面推进“12319”服务热线建设,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四)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为目标,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健全招标投标的各项规章制度。抓紧制订《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广东省禁止建设工程串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档案,建立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严肃查处“围标”、“串标”、低价恶性竞争以及违法发包、分包和转包行为。

继续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加强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管;强化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各项工程设计规范和标准,落实建筑节能设计的各项要求。认真落实全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工作的指导,提高村镇建设的质量安全。大力推行勘察设计责任保险制度,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

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抓紧修订《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抽查、考核和验收制度,加强专项检查和施工过程监管,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加强作业人员培训,深入开展质量创优活动,全面提高工程质量。

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行为。为此,要推进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要继续开展以预防高处坠落和建筑施工坍塌事故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推行建筑机械初始使用登记和安装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建筑施工起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要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平安卡”管理制度,在工程造价和施工安全措施的定额预算中增加“平安卡”管理费率计取办法。

积极推进重点建设项目的依法建设,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颁发的《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的若干规定》,规范重点建设项目和大中型项目的开工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开工项目的管理工作,要严把施工许可关。进一步完善我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对重点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深入开展优质安全、文明和谐创建活动。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过程的执法检查和指导,做好协调和服务,推动重点项目依法建设、优质安全建设和廉洁建设,促进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五)以政策扶持和科技创新为支撑,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加强建筑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建设。要加快制订《广东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完善工程建设地方节能标准体系,为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要设立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机构,按国家新的标准征收墙改基金,发挥墙改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在全省43个城市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大力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加大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力度。

抓好建筑节能试点。以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珠三角城市为试点,抓好大型公建和政府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全省要抓好10个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启动5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落实2-3家利用废建材产业示范企业。各地也要相应抓一批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特别是要抓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试点,以点带面,全面促进我省建筑节能工作。

加强建设工作各个环节的节能管理。要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等每一步骤都认真贯彻节能的要求,确实做好建筑节能工作,使节能工作取得成效。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统筹好建设工作的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环环体现节能的思想,要与城市的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结合起来,将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六)以改进机关作风和职能转变为导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完善建设法律法规体系。抓紧制订和修订《广东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广东省禁止建设工程串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机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等政府规章,要结合《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制订相应的配套文件。有立法权的城市,也要结合实际,制订修订一批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城市要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使我省建设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完善,为依法行政奠定基础。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继续推进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大对全省跨区域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行政执法力度,推广韶关、江门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省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水平。要依法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行和行政监督行为,完善城乡建设和管理中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增强建设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深入扎实推进“五五”普法工作,认真组织好普法培训和宣传,依靠检查调研、案例分析、培训讲座、媒体宣贯等活动,提高普法效果,切实提高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

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强化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意识,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主线,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到各项业务工作中,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确保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高度重视抓好建设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廉洁从政教育,认真落实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为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保证。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4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通过职业介绍进行求职或者招用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和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四条 职业介绍必须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办好职业介绍事业,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工作。工商、物价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职业介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 构

第七条 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依法设立专门的职业介绍机构。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四)有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

(五)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办公场所证明;

(五)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六)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立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核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凭有关批准文件和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十日内,应书面通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开展下列职业介绍服务:

(一)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和招聘登记;

(二)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信息;

(三)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和就业指导;

(四)安排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见面洽谈,促进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职业介绍服务外,还可以开展以下服务:

(一)为求职者提供职业能力、择业方向的测试;

(二)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办理档案挂靠,代办社会保险、用工手续、劳动合同鉴证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三)组织地区、省际劳动力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内人员到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从事介绍国外和港、澳、台人员入粤就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和求职者应当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交证明其身份和情况的合法证件和有关材料,未提交合法证件和有关材料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职业介绍服务。

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求职者提供招聘、求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

委托招聘、委托求职应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的格式和内容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所列职业介绍服务,不得收取服务费。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可按规定收取职业介绍服务费。

职业介绍机构的收费办法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经费核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委托招聘、委托求职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未能为用人单位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求职者,或未能为求职者找到符合协议要求的就业岗位的,必须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优先为残疾人、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人员介绍职业。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以委托、挂靠、转让、转包或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等方式经营。

第二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提交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劳动力交流会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没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广东省流动人员就业证的流动人员介绍职业。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到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岗位)就业。

第二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妇女和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职业。

第二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其办公场所明显处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和有关证照,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同时悬挂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其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上岗证。

第二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机构负责人、经营地址,应在变更前向原审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职业介绍许可证视为无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职业介绍机构提交的变更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从业人员实行岗位资格证制度。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实行年审制度。没有办理年审手续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和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自上一次年审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擅自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当事人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可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向求职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收取的费用,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物价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三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按规定应退的费用,并按应退金额处以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职业介绍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可吊销其从业人员的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聘用的从业人员未领取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清退,并可对该职业介绍机构按未领证人数每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物价、工商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拒绝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职业介绍的作用(1)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和发展。

职业介绍是劳动力市场的主要载体之一,承担着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重要职责。通过职业介绍,可以有效调节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实现有机结合,促进劳动力的供需平衡。

(2)促进用人单位和求职者的相互选择。

职业介绍通过收集和提供空岗、求职信息,沟通供求双方的相互联系,缩短招聘和求职时间,促进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尽快结合,合理配置;职业介绍通过开展职业指导、职业咨询,帮助求职者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指导用人单位正确选人和确定招聘方式,从而提高双方选择的成功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5

非制度因素。其一,转型升级阶段,企业的赢利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的《中国企业发展报告2012》,认为2012年是中国企业本世纪以来“最困难”的时期。在中国经济下行的压力面前,东南沿海地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能源、资源及大宗商品价格高位震荡、劳动力成本上升、土地成本高企、资金链紧张、中国经济总需求下降等因素,形势更为严峻。企业在赢利空间收窄的情况下,通常靠压低劳动者工资、福利水平达到赢利的目的。因此,双方围绕经济利益为中心的劳动争议便不可避免地增多。其二,劳动力供给结构发生深刻变化。80、90后新生代农民工已经进入劳动关系领域,并逐渐成为农民工主体。这些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他们的父辈,其基本生存不成问题,挣钱不是唯一目的,追求更高的生活质量,利益诉求增多;且维权意识增强、维权手段多样。劳动力供给结构的变化必然引起各方面诉求关系的变化。劳动力需求方通常没有重视劳动力供给结构发生的变化,不能及时回应劳动者的利益诉求,导致结构性矛盾加深。可见,企业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继续存在的同时,又没有改善劳动者新的利益诉求,这必然导致劳资权利争议事件高发与利益争议事件并存的局面。制度因素。其一,劳动权利争议处理机制不能促进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对劳动争议纠纷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治理机制。该机制对劳动争议的调处起到了积极和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制约劳动纠纷及时、公平解决的弊端。包括: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过于繁琐,纠纷解决期限过长;机制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如,企业调解组织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法律对基层调解组织的规定不明确;劳动争议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劳动争议诉讼的特殊性被完全忽视。不同与法、德等国设置专门的劳动审判机构,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进行审理。其二,劳动利益争议协调机制尚未真正发挥作用。现有劳动利益争议协调机制主要有两种: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和集体协商机制。实践中,这两种机制的运行情况都不理想。三方机制由国家政策推动,自上而下快速建成。往往是建制虽完成,却没有就实质性的内容开展协商,协商流于形式,协商成果不明显,在劳动关系领域发挥的实效有限;集体协商机制由于法律有效供给不足、双方主体协商能力有限及“强政府、弱市场”等因素也很不完善。近几年,由于集体劳动纠纷成为引发的主要因素之一,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稳定,国家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制度,但该制度一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发展。

二、广东劳动保障类立法现状评估及未来立法形式分析

广东地方立法保障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顺利构建及劳动关系的平稳运行,劳动关系及立法形势的发展变化也对广东劳动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广东劳动立法现状评估我国劳动保障立法起步较晚。1994年《劳动法》颁布,结束了过去仅仅依靠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的局面。在《劳动法》出台前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原国家劳动部很快就颁布了二十余部配套规章,与此前已有及后来陆续出台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一起构成了劳动法基本立法体系。2007年,《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顺利出台,这三项单项法律从不同方面弥补了《劳动法》的缺失,丰富和充实了劳动法的内容。但当时“重劳动合同、轻集体合同”的政策导向,极大地影响了具体的立法实践。导致有关个体劳动保障的立法是比较健全和完善的,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立法严重滞后。这与我国劳动关系正经由个体劳动关系向集体劳动关系的发展阶段不相适应,也是当前劳动立法面临的突出困境。从广东地方立法层面看,包括《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1994年)》在内,关于劳动保障类立法,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13部。从立法内容来看,广东有关劳动保障的立法已经明确了劳动力市场准入标准、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的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劳动安全、劳动报酬及劳动保障监察等领域。就具体立法情况来看,广东地方性立法基本上对国家的现行法律作出了细化的规定。从立法时间看,由于在十一届三全中会以前制定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规范基本已经失效,现行有效的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规范基本都制定于20世纪90年代以后。也就是说,广东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规范施行的时间较晚。因此,无论是其立法思想、立法原则还是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还能够适应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还能够反映或者说是能够达到对劳动者权益予以保障的作用。但局限于上位法的缺失,广东关于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供给严重不足。我国幅员辽阔,很多全国性法律在没有出台前,都是地方先行先试,在各地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再制定全国层面的法律。至2012年7月,全国有9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有11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制定《集体合同条例》的省、市、自治区有20多个。广东至今没有出台《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或《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仅于1996年出台《集体合同条例》,且适用至今,同样于1996年出台的《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已于2010年修正。可见,在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立法方面,广东的步伐慢于国内其它地区。近年来,广东,尤其是珠三角地区集体劳动争议频发,也表明广东集体劳动关系立法严重滞后于广东经济的发展需要。

(二)广东地方立法面临的形势分析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地方立法步入后法律体系时代。同时,改革已进入攻坚期、深水区,广东迈入了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立法工作到了破解改革难题、突破传统思维的攻坚时刻,立法难度增大。一方面,尚未立法的事项大多触及深层矛盾和冲突,制定新法的难度更大。另一方面,一些早期制定的法规已严重滞后,而亟待修改的内容往往是改革的难点,修改一个条款的难度甚至超过制定一项新法规。此外,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对立法的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对通过立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越来越高。从《广东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流产”过程便不难理解现阶段立法难度之大。2010年7月初,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推出《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号称是“在全国第一个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争议的协调处理机制”,并在同年8月两度大规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是,同年9月27日,十一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根据最后确认的议程,《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没有列入会议讨论之列。2013年10月11日,广东省人大网《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集建议,算是替代2010年“流产”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改革越来越多地触及深层利益关系,要求对既有利益进行重大而深刻的调整。在多年改革发展中,收入分配、资源利用等各个领域均或多或少形成了某种既得利益群体,转变势必动了他们的“奶酪”。立法就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的第一次分配,难度可想而知。同时,深化改革开放,也为广东地方立法提供了发展空间。一方面,深化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管理改革,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的实践需要通过立法来引领和保障,需要通过立法巩固和维护改革、发展、创新的成果。以科学的劳动立法保障和谐的劳动关系是转型期的广东继续深入推进改革的必要条件。首先,和谐劳动关系是顺利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期也是利益调整期,劳动争议纠纷一个时期内势必会呈现出多发、频发甚至群发的态势。如果劳资关系协调得好,会实现劳资双赢,为经济转型营造良好的环境。其次,和谐劳动关系是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劳动者是生产要素和生产经营过程的核心,其它所有要素都是在劳动者的支配下实现运动、变化和发展的。再次,和谐劳动关系是建设幸福广东的基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根本上说,就是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生活更有尊严,这和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相吻合。国际劳工组织早在1999年就将“体面劳动”定为劳工组织的新的战略目标。所谓体面劳动是指“促进男女在自由、公正、安全和具备人格尊严的条件下,获得体面的、生产性的工作机会”。建设幸福广东,本质上是广大劳动者共建共享幸福家园的过程。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幸福广东的根基,更谈不上社会的整体幸福。

三、广东地方立法促劳动关系和谐的具体路径

利益争议的不可诉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沿用处理权利争议的机制解决,建立和完善利益争议处理的法律制度体系迫在眉睫。就广东当前的情况来说,应加快出台《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并及时修正《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一)加快出台《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很多省市在《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中,设专章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而广东之前在《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中设专章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现在将其规定于《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笔者不赞成将“工资集体协商”规定在《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中的做法。工资集体协商虽属于民主管理的内容,但它有其敏感性和特殊性,为保证其尽快出台,我们建议将其单独立法。为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落到实处,还必须完善相关制度设计。(1)关于协商程序的启动。为顺利启动协商程序,立法应明确规定劳资双方必须承担协商义务的具体情况。《草案》第43条仅明确了对工资协商意向的15日答复时限,对超过时限不答复或应当协商而不协商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规定。因此,建议增加规定不得拒绝协商的具体情形。如《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因下列事项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也有相似规定。(2)关于协商代表的资格。《草案》第38条规定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提出协商要求,没有组建工会或工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行业、区域工会或地方总工会向企业提出。这种规定的前提是假设工会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具有高度的代表性和独立性,但实际上,这是工会职能的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所以,立法在制度设计上应强化劳动者对工会的制约作用。建议立法采用“职工可以向工会提出进行集体协商及集体协商内容的建议,工会应当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工会应当广泛征求、听取职工有关集体协商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将协商过程向职工报告”等条款。(3)关于协商争议的处理。《草案》第50条规定:“…,可以请求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协调”,比较笼统。纵观国内外做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发挥政府在处理争议中的主导作用。如日本政府派出公务员到劳资事务局专职从事劳动纠纷处理。二是培育社会组织,发挥其在集体协商争议调处中的中立的、权威的作用。如英国依照《就业保护法》设立了劳动咨询调解仲裁委员会(ACAS)。而深圳市借助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成立的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是这种争议处理方式的一个过渡产物和有益尝试。《深圳市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规定,集体协商一方或者双方坚持己方意见,致使集体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经有关部门调解无效时,用人单位未认可的本行业、本区域集体合同对协商事项已有规定的,经劳动者一方申请,劳动行政部门确认,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这是另一种僵局处理方式。

(二)制定《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三稿征求意见稿)》共八章73条,其中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规定有25条。我们建议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从《企业民主管理条例》中分割出来,单独立法。关于一些具体制度设计建议如下:(1)关于企业工会的成立和民主选举问题。《草案》第7条规定,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企业尚未成立工会的,由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指导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该条明确了企业职工一方参与民主管理的代表者和组织者,比起有些地方立法是一大进步,如《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就没有类似规定,但是这条规定还有完善的空间。我国《工会法》第10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为使《草案》的规定与《工会法》相衔接,我们建议:增写一款作为第2款:企业成立一年以上、职工人数达到25人以上、仍然没有成立工会的,由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指导该企业组建工会,按照本条例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原来的第2款调整为第3款:在企业工会成立前,由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指导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企业职工人数不足25人的,其职工可以选择参加本地区工会或本行业工会。(2)关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问题。《草案》第13条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产生的程序,但只是原则性规定,还需要具体化。如:本条没有细化选区的划分和界定。《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9条第3款规定:“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以分公司、分厂、车间、班组、科室等为单位设立选区”,但仍不够具体,广东可以在借鉴该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为彻底落实职工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权和投票权、方便广大职工更好地行使选举权,我们建议:应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和行政部门的分布情况,确定职工代表的总数及名额的具体分配方法并按班组或分厂、车间、科室为单位合理划分选区。另外,关于回避、秘密写票间的设置、对破坏选举等行为的惩处等都没有详细规定,建议增加类似“关于选举具体程序,参照《选举法》的相关规定”的字样。(3)关于职工代表的人数及构成问题。《草案》第15条对职工代表的人数及构成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本条第一款的不妥之处在于:没有对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的下限人数进行规定。此外,《条例》本条第二款没有进一步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和构成问题。对上述问题,建议第一款修改为:企业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上不满100人的,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另外,建议在第二款中以列举方式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范围。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范文6

1广东省国省道养护管理现状

1.1国省道养护管理路段现状截止2014年11月,广东省国道总里程达7560km,其中:高速公路217km,占2.87%;一级公路4993km,占66.04%;二级公路2109km,占27.90%。省道里程达17746km,其中:高速公路24km,占0.14%;一级公路7126km,占40.16%;二级公路7655km,占43.14%。国、省道上桥梁共15178座,长度达2125086延米,其中危桥187座,占1.2%。国、省道上隧道共374座,长度达325694延米,其长隧道10座,占2.7%。各市国、省道养护里程情况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不同城市国、省道人均养护里程有一定差异,其中珠海西部管理处、汕尾市养护工人的人均养护里程较大,养护负担较重。各市国、省道养护优良路率评定结果见图2。从图2可以看出:各市优良路率普遍高于77%,部分城市如茂名、汕头、韶关市所管养的国、省道路段的优良路率较低,有待进一步加强。从整体上看,与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国省干线必须达到文明建设样板路所需要的好路率98%有一定差距。同时随着实际养护总里程的增加,好路率总体呈下降趋势,养护形式不容乐观。

1.2国省道养护管理体制现状目前,广东省国、省道养护管理模式为“条块结合、切块包干、分级管理”,市公路局对县(区)公路局的养护管理实行的是“垂直管理”模式,县(区)公路局人、财、物权由市公路局直管,党群组织接受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国、省道公路养护单位由所在县(区)公路局直接管理。公路大中修工程设计、施工公开面向社会招标,进入了市场化管理,而小修保养、日常养护仍由养护单位按计划实施。养护单位的性质为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

1.3国省道养护管理资金现状目前,广东省国、省道养护资金的来源主要为汽车燃油税替代养路费切块包干资金和中央、省级公路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各区域平均每公里实际投入养护费用情况见图3,平均养护人工费占用比例情况见图4。从图3、图4可以看出:4个区域平均每公里投入的养护费用和平均养护人工费占用比例差异较大,珠三角地区的每公里投入费用远高于粤北、粤东地区,粤东、粤西地区的平均养护人工费占用比例远高于珠三角地区,足见珠三角地区与粤北、粤东、粤西地区在养护资金投入和使用方面的差异。

2广东省国省道养护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国省道养护管理资金问题(1)切块包干资金不足。受5年不变投资政策的影响,省下达各地的切块包干养护经费还是基本执行20世纪90年代的标准,切块包干基数基本没有变化,后来虽有微调,但随着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的快速上涨及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增长,切块包干经费显得不足。(2)切块包干分配失衡。公路养护资金来源于汽车养路费,并基本按各地的汽车拥有量所征收的养路费为基数进行分配,经济欠发达地区由于汽车拥有量少,征收养路费数额也少,分配到的公路养护切块包干资金也就较少。2009年起实行税费改革,公路养护切块包干经费继续按原汽车养路费收入为基数进行分配,拉大了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的养护资金距离,导致切块资金分配严重失衡。(3)养护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地方政府普遍认为国、省道养护就是国家的事,很难在本级政府给予资金扶持,而公路的社会公益性制约了社会上的经济单位对公路事业的投资,造成国、省道养护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严重短缺。(4)中央和地方政府扶持不够。在投资体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国家和地方给予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少,政策扶持不够。公路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靠政府投资,而中央政府投入资金不足,使得基础设施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5)上级补助偏低,而地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公路建设项目上级补助标准严重偏低,省补助比例有的不足10%,对于一般水毁修复项目及路面水毁工程,省里不予补助。而地方配套资金难以落实,造成路面改造工程、危桥和水毁桥梁修复工程未能按计划完成。(6)养护资金管理制度缺乏。目前尚未出台对养护资金的支出管理制度,缺乏对养护资金在工资、材料、机械等方面的支出管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将过多的资金用于支付工资,导致用于材料、机械的费用较少。

2.2国省道养护管理体制问题(1)管养人员失衡。在目前的管理模式下,财务权归省公路局管理,人事权归地方政府管理,部分地方政府仅考虑当地的就业率业绩而下放大量失业人员到公路部门,导致养护部门人员增加,人工费用大大增加。而且这些人员并不能起到减轻养护工作负担的作用,反而阻挡了养护部门招聘养护专业技术人才。(2)宏观调控能力弱,重建轻养。省公路局将养路费(公路规费)大部分分成给地方公路部门,资金较为分散,导致省公路局宏观调控能力弱。近几年来,不少地方政府难以平衡公路“建设与养护”比例,存在“重建轻管、重建轻养”的情况。对于地方公路局而言,由于人事权在地方政府,只能听从地方政府的安排,在保证重点工程后就很难再按省里的要求落实70%的养路费用于公路养护管理,导致实际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很少,道路失养情况严重。(3)缺乏路政执法权影响养护效率。交通综合执法改革后,权责分离,公路部门仅保留了公路行政许可的权利,对于在公路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损害公路的违法行为由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公路部门没有直接的行政处罚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路路政管理。2010年以来,茂名市路政部门向交通综合执法部门移交的公路违法案件1041宗,结案168宗,结案率仅为16.2%。由于案件无法得到有效处理,导致公路路产路权被破坏、侵占现象相当严重。可见,公路部门缺少路政执法权会严重影响养护效率,加重养护负担。(4)大中修项目市场化管理不能保证养护质量和时效性。公路养护部门能秉持较强的责任心,很好地完成各项养护任务,保障路段的服务水平。但大中修项目中标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不能保证养护质量。同时招投标需实施一系列程序,所需时间至少一个月,影响了水毁抢修项目及其他路面中修项目的时效性,可能造成开工时实际工程数量多于招标清单上的情况,达不到计划的修复效果。

3广东省国省道养护管理对策研究

3.1国省道养护管理资金对策(1)调整切块资金分配方案。省交通运输厅根据目前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各市养护负担,对各市的切块资金返还基数进行调整,并明确其使用范围,作为各级公路部门日常管理养护费用。对于养护资金缺口较大、经济欠发达的城市,加大扶持力度,提高其切块包干基数,切实解决地方公路养护单位的养护资金困难。(2)提高并贯彻国、省道新建、改建和大修补助标准。国、省道在路网中起着干线公路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全局性的,应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干线公路建设的投入,提高国、省道干线公路路面大修工程的补助标准。同时结合文明示范路的实施,加大对中修、安保、危桥等养护工程的投入,逐步提高其补助标准。(3)拓宽养护资金来源渠道。为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公路建设提供一定的条件,如消除歧视待遇、放开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领域、给予适当优惠政策扶持等,尽可能为养护资金来源渠道的拓宽提供条件。(4)制定统一的养护资金管理制度。目前各地财政对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存在较大差异,有必要建立统一的公路养护资金预算管理制度。同时,为了更好地保证省划拨的养护资金能用于实际的公路养护,需对养护资金在工资、材料、机械等方面的支出进行管理。

3.2国省道养护管理体制对策(1)改变机构设置,实行垂直管理。对国、省道公路建立由省垂直领导的三级管理体制。省公路局对市公路局人、财、物和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的统一管理;市公路局对县公路局的人、财、物及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的统一管理,形成相对独立和完整的管理营运体系;各市、县政府的交通行政部门下设事业编制的地方道路管理机构,承担辖区地方道路的建、养、征、管任务,它们的业务工作及人、财、物全部由该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对其实行行业管理。(2)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在机构设置上,全省形成省、市、县三级公路局,另设大道班;在资金拨付渠道上,省公路局对市公路局、市公路局对县公路局、县公路局对大道班,形成三级公路管理机构、四级核算的体制;人事管理上,市、县公路局党、团归地方管理,人事任命、人事调动等由省公路局负责。(3)落实国、省道养护“管养分离、事企分开”。根据“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的公路管理体制。为实现该管理体制,采取如下措施:1)理顺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能。根据目前公路养护与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合理的养护管理制度,采取集中养护与分散养护、正常养护与季节性养护、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做到建、养并重,实现公路的可持续发展。2)提高养护与管理水平。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电子信息技术,将公路的各种优势凸显出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的长处,开发、推广、利用好具有现代意识的各种技术和平台,使这些技术真正发挥作用。3)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政府对公路行业的监管力度,明确公路主管部门行使合法权力(如执法权)的同时,依法履行公路养护义务和责任。公路养护实行社会监理、政府监督。此外,加快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的公路养护管理条例。(4)改善大中修项目市场化管理。根据目前大中修项目市场化现状,建议出台广东省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条例,同时对中标单位加强考核、管理,防止其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出现短时养护质量成效问题。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