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暂行条例范例6篇

居住证暂行条例

居住证暂行条例范文1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六条 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确定落户条件:

(一)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三) 城区人口 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

伪造、变造的居住证和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居住证暂行条例中亮点和解读

1 如何申领居住证?

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委托机构申领

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不是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

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2 居住证签注年限为多久?

公安机关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3 居住证是否有转为户籍的通道?

特大城市以住所社保等年限为主要指标

条例明确,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中等城市依据承载能力可全面放开落户

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中等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

其中,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建制镇和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小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或者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

4 能否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

有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等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 申领居住证需缴费用么?

居住证暂行条例范文2

浙江暂住证管理办法:消除城乡差别的关键一步嘉兴平湖新埭(读di)镇新居民事务所内,28岁的张建嫦开心地接过了一个绿色小本本。

小张是广州人,5年前在嘉兴读书毕业后,就进了新埭镇一家箱包厂上班。拿到这小本本,意味着她从此成了一名嘉兴新居民,而以前对她的称呼是外来打工者。

张建嫦拿到的是浙江第一张居住证。

这也意味着,在浙江实行20多年的暂住证制度画上句号,新的居住证时代来临。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能给来浙江的打工者带来多少实惠呢?

浙江是外来务工大省,目前,省内有外来务工人员达1550万。长期推行的暂住证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20xx年7月,浙江省十届人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并通过了《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虽然放宽了限制,农民工在求职或者搞经营活动等情况下不需要出示暂住证,但暂住证制度仍继续保留和执行。

去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正式提出,改革农民工登记管理办法,加快相关立法修改,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取消暂住证制度,转而实行居住证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就是要消除城乡差别。

同年,居住证制度开始在宁波慈溪和嘉兴平湖试点。

浙江暂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有什么好处浙江推行的居住证,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浙江省居住地的一个身份证明。

根据新近的《浙江省居住证申领办法(征求意见稿)》,居住证将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使持证者享受与同城市民一样的服务,而且还在子女就读、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方面享受到与浙江省内市民一样的优惠政策。

这和国内部分城市实行的居住证制度有一点不同,有些城市虽然从暂住证变成了居住证,但仅仅是改了一个字,没有实质性变化。

比如嘉兴的小张有了这张居住证,她可以在大病时,享受政府救助,还可申请当地经济适用房,如符合相关条件,她还可落户平湖,以后她的子女就学,可以不再交借读费。

浙江暂住证管理办法:哪些人可以获得据了解,浙江居住证拟分为两类,一类是临时居住证,一类是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范文3

20xx年最新背景居住证申请细则

居住证有什么用途?

可积分落户 享受公共服务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可以享受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在内6项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等在内的7项便利。

北京出台的《办法》在上述条例基础上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北京市居住证》是来京人员在京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通过积分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另外,北京还提出,要逐步扩大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定期向社会公布《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什么人可以申领?

在京居住半年以上 符合三项条件之一

《办法》明确,在京居住6个月以上,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非京籍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居住证。

这其中,在京有稳定就业,是指未来可能在本市就业6个月以上;在京有稳定住所,是指拥有未来可以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在京连续就读,是指在本市中、小学取得学籍的就读以及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具有研究生培养资格的科研机构取得学籍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就读。

申领需要准备啥材料?

身份证件、居住时间证明等

据媒体此前报道,10月1日起,北京346个户籍派出所将正式受理来京人员申领北京市居住证。

而依照《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申领《居住证》应当填写《居住证申领表》,并提供身份证明,居住时间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之一,以及本人近期1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

这其中,居住时间证明就是指持有已满 6 个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而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等证明材料的要求则针对不同人群进行了划分,公众可通过登录首都之窗或直接登录北京市公安局网站警务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查看相关内容。

居住登记卡怎么办理?

前往流管站领取 半年后凭卡申领居住证

北京市公安局明确,10月1日起,北京的户籍派出所将停止办理暂住证业务。10月8日起,受公安机关委托的首批346个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将为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并发放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此卡将作为来京人员已申报暂住登记的凭证。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尚未办理暂住证的来京人员,要等到10月8日才可办理《居住登记卡》,持卡满半年后方可申领居住证。

依照新规,来京人员应当自到达北京市之日起 3 日内,到居住地流管站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申报暂住登记应提供身份证明、在京住所证明、提交本人近期 1 寸白底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1 张。提供证件、证明齐全的,当场发放《居住登记卡》。

《居住登记卡》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 30 日内,持本人《居住登记卡》及相关证件、证明,到居住地流管站办理签注手续。

申领后多久能够拿到居住证?

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

依照《细则》规定,公安派出所收到申领人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开具《居住证受理回执单》。

经审核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发《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30日。申领人领取《居住证》时,需持《居住证受理回执单》、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居住证有效期多久?

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自签发或签注之日起 1 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后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于期满前 30 日内,持本人《居住证》及相关证件、证明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或办理签注时无法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 6 个月(含)内补办签注手续的,使用功能恢复。

而《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超过 6 个月的,原《居住证》持有人应当重新申报暂住登记并领取《居住登记卡》。待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后,重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在京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必须本人亲自申领吗?

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等可由人代申领

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细则》明确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报暂住登记、领取《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持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医学出生证明、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等能够证明存在监护、亲属关系的证明,以及书面委托书(未满 16 周岁未成年人除外)。

办理居住证如何收费?

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

《细则》明确,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办理《居住证》签注、变更手续不收取费用;补领、换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最新北京居住证的申请细则相关文章:

1.20xx北京居住证申请条件

2.20xx北京居住证最新政策

3.北京居住证网上申请办理流程

居住证暂行条例范文4

【关键词】居住证;服务行政;完善

一、导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流动人口这一特殊群体的规模日益扩大,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的2011年我国人口总量及结构变化情况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为2.30亿,比2010年增加828万人,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完全改变的社会体制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生力量,流动人口的存在及其壮大为当前的城市管理带来严峻的挑战,由于过度注重对流动人口进行强制管理而忽略了流动人口权益的保障,曾经的暂住证制度在强烈的质疑声中淡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居住证制度则以服务型管理为价值导向逐步走向公众视野,居住证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的社会背景下政府对流动人口进行管理的衍生物,是由一系列流动人口管理制度演化而来的。该制度为流动人口的管理搭建了人性化的政策平台。

目前我国已有广西、安徽、陕西、山东、甘肃等省份宣布已经或者即将实施居住证制度,从已经出台的相关规范分析,居住证制度规定了流动人口可以享有的公共服务及权益范围,进一步淡化了城乡居民在社会福利待遇方面的差别,有利于促进城乡人口之间的融合,但就制度本身而言,居住证制度仍然需要更加合理和完善的规范设计,才能最大程度发挥其社会效能,进而为我国的户籍改革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本文主要以2011年3月15日实施的《武汉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研究文本,着重对《暂行办法》进行规范性分析,并对相关制度的建设提出合理化的对策。

二、居住证制度是公共行政职能转换的必然选择

尽管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但我国于1998年10月5日在联合国总部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明确规定,“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我国宪法学者在迁徙自由权入宪的问题上基本达成了肯定的共识,对流动人口实行暂住证制度管理的做法限制公民在不同地域之间的自由流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迁徙自由权,更重要的是从暂住证的功能来看,暂住证是行政机关予以准许持证者从事特定活动的证明文件,流动人口如果要参加驾校培训、买车、按揭贷款甚至四六级考试、注册会计师等大型考试,都必须持有暂住证,这些规定无不折射出行政部门对流动人口进行强制性管理的传统的行政理念,而且政府部门执法方式粗暴,甚至把暂住证作为部门创收的工具,严重地侵犯了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成为暂住证制度广为诟病的硬伤。那么,在流动人口的管理方面行政机关究竟应该进行怎样的定位?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涉及到政府的价值定位问题。政府的价值是指作为客体的政府对于作为主体的国家和公民的意义和需要的满足,从政府和国家的关系来看,政府的价值主要体现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从政府和公民的关系来看,既然公民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以便其保护自身利益,政府的价值就在于政府必须具有管理和服务功能以促进和确保公共福利,维护和发展公共利益。从上述原理可得知,流动人口的管理事关这一群体的重大权益,政府必须转变公共行政管理职能,以服务流动人口为中心,积极回应公众的诉求,及时调整自己的公共政策,以便更好地为流动人员服务,而不是视他们为洪水猛兽,步步为营,这正是居住证制度出台的必然所在。居住证制度和暂住证制度的最大的区别在于价值取向不同。暂住证制度立法主要是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服务的,以管理为主旨,有明显的“重管理轻服务”、“重义务轻权利”倾向,而居住证制度立法是以服务管理、权利保障为主旨,强调服务和管理并重,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等原则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在平等人权观念深入人心的背景下,如果政府固守传统的管制流动人口方式,势必会激化公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加深政府的信任危机,实施居住证制度则可以满足流动人口多方面的利益诉求,适应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是新形势下政府决策的必然选择。

三、规范分析《暂行办法》的制度特征

居住证暂行条例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暂住人口管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暂时居住并从事各种职业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检查和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

劳动、工商、城管、民政、房管、卫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均有协助管理的义务。

第五条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第六条执行本办法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登记与领证

第七条暂住人口拟在本市暂住三日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本市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应同时申领暂住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领暂住证,须持居民身份证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证明。暂住人口是已婚育龄妇女的,须持计划生育证明。

申领暂住证,应按规定交纳暂住证工本费和暂住管理费。

第八条外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外地驻本市的办事机构,应将暂住人口统一登记造册,持有关证件,从进入本市之次日起十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

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将暂住人口统一登记造册,从雇用之次日起十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

租赁房屋的暂住人口,从租住之次日起三日内由出租人陪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其委托的组织申报办理。

寄住在本市居民、村民家中的暂住人口,从到达寄住地之次日起三日内由户主陪同到寄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其委托的组织申报办理。

第九条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要求继续、暂住的,应申办延期手续。

暂住证损坏、遗失的,应及时报告发证机关,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第十条暂住人口变动暂住地址时,须到原暂住地和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变更登记手续。

暂住人口离开本市不再返回的,应当申报注销登记,缴销暂住证。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应在收到办证申报后及时查验有关证件,予以办理,办理时间不得超过三日;单位统一造册申办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第三章管理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和暂住证的发放、检查工作;

(二)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管理责任制,培训管理人员;

(三)依法查处暂住人口中的刑事、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

(四)及时、准确掌握暂住人口的情况,按规定统计上报;

(五)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外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外地驻本市的常设机构应建立暂住人口管理责任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和贯彻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做好本单位暂住人口的登记、领证和管理工作;

(二)由单位负责人、用工个人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三)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不得雇用不申报暂住登记或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暂住人口变动和管理工作情况;

(六)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向暂住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

(二)房屋承租人变更,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三)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不申报暂住登记或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

(四)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租房的暂住人口;

(五)发现可疑物品和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六)不得包庇犯罪,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

第十五条向暂住人口出租的房屋,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十六条向暂住人口出租私有房屋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暂住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冒领、冒用、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的暂住证;

(二)遵守治安管理、工商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市容卫生管理和其他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三)遵守暂住地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

(四)不得擅自建房搭棚。

第十八条住宿在旅店、招待所的暂住人口,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租用旅店、招待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暂住人口,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十九条滞留在本市的外来无业人员,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劝返;游民乞丐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收容、遣送,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不履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经督促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或其行政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一)用工单位和个人不为暂住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或者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申办的,按暂住人口数每人处50元罚款;

(二)房屋出租人未到公安机关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而出租房屋的,处月租金两倍的罚款;

(三)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不申报暂住登记或者不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口居住,按暂住人口数每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房屋出租人包庇犯罪,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暂住人口不申报暂住登记的,给予批评教育;不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

(六)冒领、冒用、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暂住证的,处5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处以罚款应给被罚款人出具罚款通知书,收到罚款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的暂住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故意刁难、拖延不办、索贿受贿、的,应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住证暂行条例范文6

据《工人日报》报道,杭州市近日颁布《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新规中规定,流动人口想申领《浙江省居住证》,除要有稳定工作、无犯罪记录等条件外,还必须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新规是为流动人口享受同城待遇提供了法律保障,还是一种“变相歧视”,人们莫衷一是。

2008年以来,从深圳开始,国内多个城市宣布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推行居住证。“暂改居”的改革,被认为是城市外来人口福利待遇的利好,有利于消除户籍歧视,推动公民同城同权。

然而,从杭州提高居住证办理门槛的例子来看,我们还不能过于乐观。居住证权利升级固然是好事,但如果居住证办理门槛也同时升级,那么“暂改居”的改革反而是种倒退。举个例子,据调查,杭州市目前外来人口平均受教育程度为8.6年,远未达到高中毕业需要的11年,可以预料,“高中以上”的居住证办理门槛,将把一大批为这个城市流血流汗的外来人口,排斥在城市居民福利体系之外。

“高中以上”的学历门槛,显然源于对外来人口根深蒂固的歧视思维,认为低学历就意味着低素质。但实则不然,学历与素质没有直接联系。一个见义勇为的低学历保安,难道是“低素质”吗?一个拾金不昧的低学历清洁工,难道也是“低素质”吗?

所谓“稳定工作”,作为一种职业歧视,同样不合理。工作不存在什么高低贵贱,只要是遵守法律,自食其力的劳动者,都应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实际上,没有城市敢宣称,他们不需要“工作不稳定”的劳动者,可以想象,如果一个城市没有了卖菜的、卖早餐的、修车擦鞋配钥匙的……这样的城市还怎么让人正常生活。

而“无犯罪记录”要求,不仅涉及身份歧视,还与国家政策方针相抵触。对于有犯罪记录的公民,国家一直秉持惩罚与挽救理性态度,在他们得到了法律制裁后,鼓励他们重新融入社会,获得新生。一个企业歧视有犯罪记录的公民,已该批评,一个政府在政策文件中公然歧视有犯罪记录的公民,更是不应该。

上一篇后结构主义

下一篇文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