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范例6篇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范文1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优点;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优点

(一)投资者受到的时空限制比较少

和传统的理财产品相比,互联网金融理财所受到的限制比较少。采用互联网金融理财,投资者只要具有良好的网络环境,就能够通过各种各样的网络中断设备进行随时随地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同时这种理财方式还可以全天不中断的进行理财投资。通过互联网金融理财,投资者能够利用互联网这个平台对金融的投资理财的各种信息进行分析,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上,任何金融市场的信息都十分广泛,比较便于投资者对信息进行研读和分析,从而准确的判断投资的方向。互联网金融理财还具有高效性、及时性和信息量大的特点,这样投资者通过对大量的数据进行分析以及云计算等技术服务,能够更为准确地对自己所做的投资策略和决策进行分析和判断。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一些提供互联网金融理财服务的结业还可以获取大量的有关信息,根据投资者的不同情况,如信用情况、投资习惯、风险偏好等各个方面,提供给投资者个性化的服务,使其更好地利用互联网进行理财。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更好地做到零散理财

传统的金融投资理财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关注重点机构的客户以及个人优质的客户等一些资金实力比较强的群体而设立的,该种理财方式对投资者的要求比较高,需要投资者投资的数量较大,这一要求无疑是限制了许多中小型的投资者的需求。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较好的解决该种弊端,互联网金融理财通能够采用零散理财的方式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门槛。单就余额宝来说,2014年6月,余额宝的规模已经达到5741.60亿元,和上季度末的金额相比,其规模不断提高,稳居我国内最大的全球第四的大货币资金。余额宝的用户也突破了一个亿。采用余额宝进行投资的客户的稳定性很强,客户的资金具有很强烈的零散化,这样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将资金进行聚集,然后通过对各种理财产品进行投资及运作,从而保证客户的零散资金也能够增值。

(三)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种类繁多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产品多种多样,能够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不断地进行创新,从而保证客户的利益,达到金融理财的目的。如今网上的理财产品十分众多比如百度理财中的百发、阿里的余额宝以及P2P忘带平台等一系列的理财投资产品。这些理财产品能够在短时间内对产品进行设计和面市,产品的创新效率比较好。特别是在如今云技术应用较为广泛,信息数据比较大的社会背景中,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将资金的需求和资金的供给者想联系,然和根据双方的不同需求对产品的收益率、规模和期限等各种要求,解决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之间的信息不畅通的问题,从而提高产品的购买数量。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产品设计不但要符合顾客的性需求,还应该具有便捷的服务。我们对百度理财百发进行分析,百度理财百发,顾客只需要通过简单的网上开户流程进行开户之后就能够随时随地的进行银行卡账户和理财账户的资金转移,并且还能够实时的查看自己的投资收入。这种理财方式相对于传统的理财方式,其投资的起点比较低,投资的期限相对较短,流动性较好。

(四)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投资起点低、收益率高

互联网金融理财能够直接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十分方便,同时还节省了实体平台的成本,能够有效地降低成本的投资和实体平台的运作费用,让众多的投资者快速关注和使用。如今互联网金融理财企业不但能够具有较好的金融业务的收入,还能够让客户获得更多的利益,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理财企业还可以通过在投资平台上吸引企业对其进行广告投放等,能够更好地降低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运营成本,提高投资者的收益利润。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缺点

(一)信用风险问题

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比较快,但是其存在的缺点也很多,尤其是信用问题,在互联网上进行投资和交易的金融理财,在进行交易和投资的过程中无法得到双方的信用水平,这样就有可能会导致投资的双方所具有的信息不准确,信息要求不对称等问题。这样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存在违约风险和欺诈的情况。

(二)虚拟性较强

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所用手续都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依靠互联网技术实现资金的投资理财,然而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特征十分明显,受到技术水平的影响,互联网这个平台很容易出现一些网络故障,如服务器被供给,从而造成一系列系统风险,导致客户的资料被泄露、数据丢失等,这样就会顾客带来很大的风险和损失。

(三)理财创新程度不够

如今,虽然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十分迅速,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其创新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大多数的理财产品就是通过传统的理财产品的观念和方式,将之移植到互联网这个平台上进行,并没有属于自己的专属产品,缺乏一定的网络金融理财的专业人才。

(四)存在着一定的外部威胁

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不断发展,其自身受到的威胁也十分广泛,一方面,我国的征信体系还不是很健全,导致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一些比较大的道德风险。同时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中还具有一定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些问题都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所面对的风险。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方式引进的时间还比较短,但是其发展速度有十分迅速,我国没有及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市场进行控制和监管,这样就导致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中容易出现监管的盲区,即便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的发展增长快速,这种增长也是属于盲目增长的,在增长的过程中很容易涉及一些法律法规,从而出现更大的风险。

三、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建议

(一)提高管理和监控的力度

随着互联网金融理财到发展,我国应该就互联网金融理财所具有的自身特点以及发展规律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既不缺乏监管力度,也不过度监管,更好地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同时,在法律法规中还应该明确互联网金融理财在运作过程中的各种操作的行为都是符合法律和规定的,明确各种相关机构的职能,在法律层面上明确理财产品的分类,界定理财产品的种类,从而实现理财产品投资合同统一的文本规范。

(二)更好的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

如今,我国的信用体制还不是很健全,人们的信用情况只能够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信用系统进行查询,同时在进行查询的过程中查询的权利还受到很多限制和制约,而且通过这种信息查询的方式,在信息查询体系内存在的信息也只是片面的信息,不是全面,只是一些和经济活动有关的信用记录,并没有联系人其他方面的信用记录,因此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我国的信用体系,将用户的全部诚信记录都记录在客户的信用报告中来,之后再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和信息技术的分析等,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系统。

(三)严格的控制个人理财的产品经济以及技术风险

现如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还只是初级阶段,各种产品和技术都还不是很成熟,产品的经济和技术等方面都存在着违约的风险,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中就应该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种类和技术等多个方面进行控制,不断地完善信息制度以及收益透明制度。收益透明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都能够更好地分配资源,保证资源配置合理,更好地引导投资者进行资金投资,从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发展,便于客户对理财产品的筛选。互联网金融理财中存在着一定的网络技术的风险,因此在进行互联网市场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我们应该不断提高网络技术的水平,从而降低受到技术因素影响的风险。

(四)提高风险教育的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均收入也越来越高,人们的理财意识也变得更为强烈,但是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人们的理财知识还比较匮乏,对理财的风险认识也比较薄弱,知识单纯的关心投资产品的收益率,忽视了产品的风险性,这样人们在进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过程中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教育的力度,更好地提高投资者的素质,同时也降低了投资者在理财过程中的风险,为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发展提供了保障。

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财变得越来越普遍。互联网金融理财具有简单快捷方便的特征,但是在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应该对风险有明确的认识,确保投资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王达.影子银行演讲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印发的冲击――为何中国迥异于美国[J].东比亚论坛,2014,06,20.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范文2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风险把控;法律对策

自2013年阿里巴巴“余额宝”的成功上线,基于互联网理财投资门槛低、收益高、投资周期灵活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便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现如今,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指第三方平成的交易资金收付行为。网络借贷(P2P――(peer topeer),意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资金的周转与借贷。众筹融资主要是对接个人投资需求和非金融机构的投资需求,比较典型的包括: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等。“所谓互联网金融理财,是指以互联网形式向投资者提供理财服务,它强调金融机构利用互联‘大数据’主动挖掘信息,深入解读数据,思考客户问题,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客户需求,定位客户资源,从而提供定点、有针对性的理财服务。”由于互联网自身理财平台可能不透明的原因,互联网金融理财依然存在着多样的风险以及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结合现行立法有关平台运营、监管两大机制的法律规制的相关规定,同时引入较高的平台准入门槛和平台退出机制,明确理财平台“类居间”的性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权益侵害时的诉讼难问题,是规避互联网理财风险的有效途径。

1法制视角下互联网理财平台风险分析

从投资者角度而言,互联网理财平台对投资限额和投资期限一般不做强制性规定,而往往采取“一元起投,灵活提取,收益保障”的操作方式进行宣传,与商业银行发行的“5万起投,期限固定”的理财产品相比,由于门槛较低、存取便捷、收益丰厚的特点,更易得到投资者的青睐。但是,由于立法存在滞后性,互联网理财平台存在的多样的风险,笔者认为不可忽视。

1.1互联网理财平台准入门槛不明确,存在担责能力不足风险

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平台,投资人和融资方都是通过理财平台建立联系。以网络借贷为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除了存在电子的借款合同及个人的身份信息之外,彼此之间互不认识,投资人是通过理财平台对其“债务人”的资信、身份信息、借款用途等信息进行了解,而借款人也是通过平台才能融资。平台在投资方和融资方之间起着类似居间和中介的作用(至于其原因,笔者将在下文予以阐述),便会自然而然地引发以下一系列问题:出借人与借款人如何对向自身提供合同相对方信息的理财平台全面认识?平台的资信、注册资本等影响投资人和融资人决策的重要信息应达到何种程度,该平台才能上线,开展类似中介的服务?这就需要立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准入门槛予以明确,从而保护投资人和融资方的利益。

2016年8月24号,银监会等四部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主要针对网络借贷中涉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但并未就平台登记注册的要求、实缴资本的数额、担保情况的认定给出较为明确的规定,这就无法从源头上确保平台自身信用、资产等对于投资者做出选择哪一平台进行投资的决定存在重要影响的信息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加剧了平台担责能力不足的风险,甚至还会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问题。

1.2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空白,存在跑路风险

互联网理财平台有准入门槛,就必须存在相应的合理的退出机制,即互联网理财平台自身退出市场竞争,如何进行清算,从而确保投资人和融资人合法利益有效保护。就现行情况来看,理财平台的退出的原因主要包括:平台数量的激增,一部分平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有些平台由于自身存在虚假宣鞯惹榭觯资金链一旦断裂,加之《办法》的出台,不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压力,便草草收场,卷款而逃。“根据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519家,环比下降了1.83%,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425家。同时,随着多地限制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注册登记,使得新上线网贷平台的数量大幅度地下降,2月新上线的平台数量仅为27家,新增问题平台达74家”。这些问题平台在融资完成后,究竟该如何退出,法律法规在该问题上尚未出台有效的法律对策。而可以预见的是,在网络理财平台日益增多的今天,前文所述的平台准入机制的缺失势必导致准入互联网金融理财市场上平台的信誉、经营状况良莠不齐,加之缺乏合理的平台退出机制(至于是主动退出或是破产,在所不问),无疑将加剧投资者和融资者双方承受的风险。

1.3互联网理财平台融资人违约,存在难风险

在网络理财平台中,当投资人的投资数额较大时,单个投资人向平台投资的资金通常会分散性地分配给多个融资人,使该投资人成为多个融资人的债权人。而当融资人需要的资金数额较为庞大时,该笔融资额又将分配多个投资人,使多个投资人成为该融资人的债权人。以上两种情况即互联网理财平台中常见的“点对面”模式。在债权债务关系更加复杂的状态下,多个融资人的债务将匹配给多个投资人,使单个融资关系中,存在着多个债权债务关系,这便是理财平台中大额融资的“面对面”模式。由于投资人在平台上出资时,虽然投资人会在事后通过平台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匹配,与融资人签订电子的借款协议,但是投资人对理财平台具体匹配的融资人的完整信息的掌握度是不齐备的。因此,这就衍生出一个重要的问题:一旦融资人到期不偿还本金与利息,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形,投资人基于自身遭受的损失寻求救济时,谁将成为责任承担的主体?投资人若向法院时,谁将成为适格被告?

目前,法律法规对互联网理财平台的退出规制存在空白,导致平台在吸收投资者资金后卷款跑路的现象比比皆是。《办法》对平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也仅仅规定平台未依照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违反有关监管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活动的,应当受到行政处罚,至于平台具体在何种情形下应当退出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市场前应当履行什么样的法定手续,《办法》并未予以明确。笔者认为,由于互联网理财平台上线需经过工商局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并由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备案,这与我国公司成立的手续具有类似性,两者均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在建立互联网理财平台退出机制的问题上,不妨参考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若该互联网平台无法正常运营,可通过引入破产申请、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概念,在理财平台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的法定情形时,债务人(即理财平台)可通过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破产申请,投资人可向法院申请债务人重整或破产的途径,确定债务人财产,并进行破产清算,以防止平台跑路,投资人、融资人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

3.3引入理财平台风险基金,明确平台的适格被告地位和“类居间”角色

上文笔者提到,当融资人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时,投资人会面临难的风险。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椋由于平台在从中起着“牵线搭桥”的作用,在融资人进入平台提出融资申请时,对融资人的资信进行审核并负责。在诉讼中,由于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不确定性,作为一方的投资人将承担巨大的查找和核实违约方的成本,且影响正常的诉讼效率。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将互联网理财平台定性为中介机构,对融资人具体债务是否适当履行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在整个融资交易的过程中,只有互联网理财平台这一方是相对确定的,且其本身对融资人的资信存在审核义务。故笔者认为,在发生融资人违约的情形时,投资人可将理财平台作为被告予以,以解决发生争议时,投资人诉讼无门的窘境。

而2014年“互联网P2P行业催收第一案”中,“点融网”作为理财平台的一方,融资人李臣明违约,不偿还到期债务,法院最终判决“点融网”胜诉。这其实也从另一个侧面肯定了互联网理财平立的诉讼地位。那么,当投资人发现融资人违约时,考虑到的便捷性,不妨通过法律法规将理财平台的适格被告予以明确。而至于平台怎么担责,笔者认为,在融资人进入平台融资时,平台可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成立风险基金,当融资人违约时,平台通过风险基金向投资人先行垫付,然后由理财平台向违约的融资一方进行追偿。风险基金的设立可仿照《证券法》第116条和117条予以规定,并由银监会进行管理。

当然,笔者的以上设想与《办法》将平台界定为中介机构的思路存在一定冲突。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人性质的规定是将其界定为仅从事居间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即可获得报酬,而对于签订合同双方的合同义务是否履行,不承担责任。考虑到融资人的不特定性以及融资人信息主要由平台掌握的特定性,当融资人违约时,投资人一旦理财平台,平台也将承担责任。同时,《办法》明文规定了P2P网贷平台具有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属于金融法上信息传递的义务规则,偏离了居间人的义务属性。上述矛盾说明,仅仅将平台定义为居间人并不能涵盖其所具备的功能和特征。须进一步研究平台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确定其的更合理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将理财平台的性质界定为“类居间”的性质为好。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范文3

关键词:P2P平台;投资理财;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1

一、P2P理财的实质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P2P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对等联网融资业务提供融资贷款。即由P2P平台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把借贷双方对接起来实现各自的借贷需求,互通资金余缺。P2P 理财,泛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借贷,简单讲,就是有闲钱进行投资理财的自然人通过网络将资金借给需要借钱的自然人。和众多传统理财产品不同的是,P2P 种新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不但突破了时间、空间上的限制,更有着门槛低、收益高的特点。在此基础上,传统P2P得到延伸和升级,许多个人和企业开始涉足P2P业务,采取P2P融资模式,通过P2P公司第三方平台将钱借给其他个人或小微企业,实现资金融通。

P2P理财交易平台具备合规运营,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的条件下,相较其他理财渠道,存在很多竞争优势。传统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成本高、效率低、目标不精准、无法批量获得客户,严重影响其从事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积极性,小微企业融资和个体经营消费贷款是一个蓝海市场,但目前大多数金融机构没有投入足够的资金和精力去布局。另一方面,我国专业财富管理机构少、资产证券化水平低,受最低投资额限制等,新崛起的中产阶级与富裕阶层也需要P2P网贷平台来实现收益更高的理财需求。而现在投资者可以利用业余的时间和闲置的资金在P2P平台获得收益。资金大小没有限制,可根据投资人个人经济情况来进行投资。而借款人也不需要经过类似银行的繁琐手续就能得到资金周转。P2P借贷主要是通过网络平台对接供方与需方,能够做到信息的快速对接,使得投资和融资需求的快速匹配。

P2P理财具有收益较高、操作简单、资金对接快速的特点。P2P平台主要提供1-30万元的小额贷款,同时为投资者提供10%左右年化收益率。P2P理财给借款人提供了安全快捷的融资渠道,也使贷款人的闲置资金有了更多的升值空间。对于投资者来说,因为P2P投资门槛低,学习成本较少,但收益却远远高于普通理财产品。这方便了很多理财者小额投资的需要,而且分散了投资的风险。

二、P2P理财投资的风险

但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发展模式,其在运行发展的过程中面临以下风险。

一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双方发生违约等因素在到期日无法履行或不履行其义务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其实质资金借贷双方同样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相对于银行来说,P2P投资理财平台缺乏健全的征信系统。网络投资平台对借款人的信息掌握不可能全面、真实,借贷双方的信息存在不透明情况,由此加大债权人的风险。P2P投资理财平台对借款人的审核的真实性相对薄弱,导致诈骗行为的出现。信用风险具体表现就是违约风险的产生。

二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借款方或企业资金流动性不足、短期资产价值不足以应付短期负债的支付或出现筹资困难等风险。在P2P平台中,很多平台借款项目出现资金无法提现,引起投资者集体向P2P平台集中兑付,而巨大的资金需求使平台无法应对,造成平台资金流动性不足。事实上,P2P借贷的资产流动性较大,同时负债流动性也相对较高,因此流动性风险也成为P2P理财中较为突出的风险。

三是市场风险。这也是一种信息安全风险。P2P理财以“低门槛、高收益”的特点吸引着投资者,但在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仍然缺乏监管的情况下,客户信息泄露、账户资金被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筹资等资金安全问题频发。长期而言,信息安全的不安全性影响了投资人的信心。

三、风险防范与对策

1.信用风险防范。P2P理财产品的违约是信用风险的防范关键。P2P理财要求投资人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吸收损失能力。P2P理财产品吸引消费者的地方,即便明知有风险,但在高收益的承诺下,许多投资者无法抵挡诱惑。P2P理财可以通过平台控制、防范违约风险的发生。从理财角度看,所选择P2P理财产品信息是否透明,取决于P2P平台本身。如果平台提供的理财项目没有明确的借款人,而是仅按照期限吸收资金给与收益,则有很大风险。投资者可以通过理财产品每个月定期邮寄账单和债权列表等进行判断。

2.流动性风险防范,强调了P2P平台安全保障模式。P2P平台的广受欢迎,基于平台的准入资金门槛低。由此造成各平台资质不一。对于一个平台的风险能力,并没有一个量化指标可以衡量。比较安全的做法是基于平台的风险保证金的保障。虽然投资者个人难以判断资金划转进入平台后的流向,但是通过风险保证金的监控,能够从公司治理层面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执行。此外,对于平台的判断,投资者可以从平台是否具备有一套完善的风险管控技术,是否有抵押,是否有一套严格的审查流程,是否有一个成熟的风险控制团队等方面做进一步判断。

3.市场风险防范,基于信息安全来实现。P2P平台网络系统利用互联网技术得以实现,然而开放性的网络系统仍存在漏洞。这导致 信息安全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增大。互联网络上,各种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甚至假冒网站的出现,导致P2P理财交易信息无法正常传输,甚至引发系统崩溃,这一切都会为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正确做法是投资者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法客户项目的选择,将资金分散到各个平台,唯一的目的和作用是降低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候诗军.中国P2P网络借货平台发展现状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2014.

[2]张国文.论P2P网络借货平台的风险防范与监管[N].武汉金融,2014.

[3]梁笑雨,魏鹏.P2P网络借贷风险[J].新产经,2013

[4]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范文4

【关键词】互联网理财 金融消费者 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服务的金融业态。互联网金融业正由单纯的支付业务拓展到融资、理财等传统金融业务领域。支付宝联手天弘基金推出的“余额宝”自2013年6月13日上线以来,其规模和客户数均呈现了爆发式增长,仅数月就抢占了华夏基金雄踞七年之久的公募基金头把交椅。随后,现金宝、活期宝、微信理财通等各种货币基金型互联网理财产品纷纷面市,同样受到热捧。互联网理财依托互联网、移动通讯、云计算等高新技术,以高效便捷、成本低廉为竞争优势,成为普惠金融的一支新军。然而,由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特殊性、专业性和复杂性,我国在互联网理财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一、互联网理财发展现状

2013年号称“互联网金融元年”。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保险等新业态以意想不到的惊人速度迅猛发展。互联网的元素使得金融操作变得更为灵活多样,最新颖的金融投资消费理念不断被国民所认识和接受。

国内银行、保险、投资等金融控股集团很早之前就已借助互联网向用户提供金融理财服务,但与传统的理财服务无本质区别,因而并未受到太多关注。2013年横空出世的余额宝等新兴互联网理财产品既有和活期存款一样的灵活性,又具有“操作简单”、“支付便捷”、“收益较高”、“无资金限制门槛”等特点,正逐渐改变原来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业务模式,备受年轻人追捧。据现代国际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对互联网理财产品使用情况的调研结果显示:受访者中超过85%使用过互联网理财产品,仅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受访者年龄小于25岁的占比为47.9%,这一年轻群体乐于接受新事物,但自身的经济实力相对较弱、风险承受能力也较低。

互联网理财拓宽了社会公众的投资理财渠道,提高了中小投资者闲散资金的收益,实践着惠普金融的理念。余额宝得到市场充分认可后,更多的电商、银行、证券及基金公司之间加强了合作,陆续推出了多款类似“余额宝”的互联网理财工具(详见下表),并拓展了余额宝的部分理财功能,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理财需求。

国内部分互联网理财工具一览表

资料来源:基金公司网站和媒体材料。

二、互联网理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风险。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法律盲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诸多问题。互联网理财业务本身也没有一个成熟的模式,其过度扩张将引发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互联网理财与影子银行、与非法集资的界限还不是特别清晰;销售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公司不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近期发生的理财平台用户资金被盗案中,某互联网企业要求客户先举证“不能归责于客户自身原因”方可“全额赔付”,导致客户索赔无门。

2.过度宣传风险。新发售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往往采用过度宣传手段,对此需保持谨慎态度,尤其是有些宣传放大产品收益性,而对亏损等风险提示不足,很容易对金融消费者产生误导。如某些互联网理财产品公开宣传其“7日年化收益率”能达到多少,是银行活期存款的多少倍,但那其实只是动态时点数,投资者很难获得那么高的收益率。夸大宣传不利于树立互联网理财产品良好的公众形象。

3.网络安全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多通过外包模式实现科技保障,而自身对系统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的资源投入相对不足,与银行、直销等渠道相比,其抵御黑客攻击和防范突发事件能力较弱。就互联网理财而言,一旦用户信息泄漏或窃贼利用技术手段导致用户资金被盗,不仅举证困难,还存在侵权人难以找到的维权困境。因此,在缺乏严格有效技术标准的环境中,一味追求简洁、便利,忽视技术安全必然存在严重风险隐患。

4.收益兑付和流动性风险。投资理财类中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原有的客户保证金转换成货币基金等投资理财产品,是今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中出现的新业务模式。互联网直销基金大多提供7×24小时交易服务,而货币市场基金有固定交易时间,有的产品为保证流动性需要垫付自有资金。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收益兑付风险和垫付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二)原因分析

1.立法处于空白。目前,我国包括互联网理财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属于典型的“监管空白”,涉及金融理财方面的基本法律主要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以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部门规章,但对于互联网理财的监管机构、法律主体资格、业务范围、内控风险及法律责任等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需尽快予以完善。目前针对互联网理财的金融监管规范规定,很少涉及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承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有关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的规定更是空白,对不当销售行为仅有原则性且抽象的规定,难以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有效救济。

2.监管机构缺位。我国目前对于互联网理财的监管主体和创新行为均没有明确规定。以“余额宝”为例,该产品涉及基金销售及支付结算,应属证监会监管;同时它又是支付宝旗下的产品,而支付宝是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监管主体不明确,往往导致被动的事后监管或无从监管。此外,对于互联网理财,还缺乏严禁变相吸收存款、资金来源及应用的要求及监管、产品宣传未充分揭示风险、禁止夸大收益等方面的监管规定。

3.行业自律亟待加强。目前,我国已成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较为分散,参与机构和类型不多,行业纪律尚不明确,缺乏有效管理机制。其发挥实质性自律作用仍然有限,特别是缺乏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内部约束机制,缺少行业公认的示范合同文本以平衡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行业诚信积分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还有待建立。

三、加强互联网理财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促进互联网理财健康发展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对互联网理财进行规范,是实现互联网理财健康发展的基础。为适应互联网理财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需要,尽快填补法制空白,在密切关注信息技术、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等变化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出台风险预警提示,适时修订完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应条款,建议增加说明义务、适当性原则、禁止投资劝诱行为等规定,同时引入金融交易举证责任倒置及损害金额推算机制等,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明确监管机构和原则,建立健全协调合作机制

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互联网理财实施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功能监管,严格规范资金运用、杜绝虚假宣传、遵守合规销售、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规定。建议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形成以“一行三会”为主,商务部、工信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辅的既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监管制度。同时,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协商机制,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加强相互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信息收集与交流制度,资源共享,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给予金融消费者更为全面的保护。

(三)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介组织,起着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由自律组织制定自律公约和行业标准,实现对会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约束,有利于营造合法合规经营的行业氛围,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目前,我国已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网络现代服务业企业联盟等,建议加强对这些中介组织的指导,积极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将社会力量引入到市场监督机制中来,更好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金融监管核心目标方面的主要建议包括:一是要广泛开展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消费者投资理财教育工作,采取多样化和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模式,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切实保障互联网理财领域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三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投诉渠道,建议由人民银行开发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站, 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直接与网络投诉、查处等对接,并建立网上金融投资风险预警平台,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及时向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预警。

参考文献

[1]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9(5).

[2]徐会志,刘建.互联网理财的法律监管[J].中国金融,2014,(8).

[3]董安生,朴淑京.金融商品的不当销售行为与金融消费者保护[J].理论界,2012,(9).

[4]孙工声.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J].中国金融,2011,(6).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范文5

【关键词】互联网理财 平台 金融

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

随着时代的发展,互联网成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同时,互联网不仅强烈冲击着社会形态,影响着社会的经济生活,还猛烈地冲击着传统思想和观念,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

一方面,互联网为人们的人际交往带来了便利。有了互联网,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更加便利的快捷。与传统的面对面的对话方式不同,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真正实现了无障碍沟通。但与此同时,人们面对面的交流则开始不断减少,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断疏远,成为互联网的一大弊端。

另一方面,互联网也为人们获取信息提供了新的渠道。现在人们的P注点十分广泛,传统媒体已无法满足人们的需求。而网络的出现则满足了人们对这方面的需求。同时,人们还能对新闻进行各种评论。使普通人了解真相和参政议政成为可能,也是互联网的一大功能。但与此同时,各种虚假信息也充斥着互联网,这就需要人们有良好的识别判断的能力。

而在这个互联网时代中,经济的发展自然也离不开互联网,互联网理财产品便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成分。与传统理财产品不同,互联网理财产品不仅打破了地域壁垒,同时还注重长尾效应,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互联网理财产品带来的便利。

二、互联网理财产品

互联网理财产品就是指通过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的一些理财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管理理财产品,获取一定的利益。比如支付宝、余额宝等。

互联网理财产品大致分为第三方支付平台、P2P网贷、网络众筹、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类。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

所谓第三方支付,就是在个人用户与与银行结算系统之间由一个非银行机构和银行签约来建立电子支付关系。目前我国较为成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有两类,一类只提供一个支付渠道以及支付方案而没有担保和监管的功能,以快钱和拉卡拉为代表。另一类有之间的网站可以由支付平台提供担保,暂时保管客户的资金或先行垫付,待卖家将货品或服务提供给买家且买家满意后再将款项支付给卖方,例如淘宝与支付宝。

(二)P2P网络借贷模式

P2P金融又叫P2P信贷,是互联网金融(ITFIN)的一种。意思是:个人对个人。它指的是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简单的说,P2P就是直接将人们联系起来,让人们通过互联网直接交互。

(三)众筹融资模式

众筹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能否获得资金也不再是由项目的商业价值作为唯一标准。许多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项目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为更多小本经营或创作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

(四)大数据金融模式

所谓大数据简单说就是将客户在通过移动支付的过程中所留下来电一切信息进行实时整合与分析来获得客户的个人偏好,甚至达到预测客户未来消费行为的效果,并将这些整合后的信息提供给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获取一定收益。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阿里小贷。

(五)信息化金融机构

它就像一个网上的金融超市,出售各种金融产品,有金融需求的客户可以足不出户的享受专业快捷的金融服务。这也是未来金融机构的主流发展趋势。在这方面比较领先的是银行和证券公司。

(六)互联网金融门户

互联网金融门户是一个专门提供金融产品咨询、比较、交易等过重功能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它就像一个专门为金融产品构建的强大搜索引擎客户可以通过平台清楚的对各项产品进行搜索和垂直比价从而选择各家适合自己的产品。

与传统理财产品相比,互联网理财产品有许多优点。

第一,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投资成本小,门槛较低,是零散基金的集合,所以它的用户量就更多,影响范围更广。这也是它的一个特点。

第二,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极强。而银行理财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期限,流动性不高,不便于人们的使用。在这一点上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优势就凸显了出来。

第三,相比传统理财产品,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波动性较大。对人们来说,风险较低。但是对互联网平台来说,风险较高。毕竟人们都不投资,这个平台就垮了。这也是它的一大特点。

第四,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较高。相比于银行活期储蓄收益,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以高出十几倍,短时间内能获得更多收益,相比银行储蓄拥有压倒性优势。当然,风险也更高,所以还是要谨慎。

第五,互联网理财产品是按天计算收益的,采用T+0当天赎回模式。这就方便了人们对自己的资金进行更好的管理,不会因为时间给自己带来损失。这也体现了互联网理财产品流动性强的特点。

三、我国互联网理财产品发展现状分析

由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许多特点,互联网理财产品已经对传统线下金融模式产生了根本性影响,特别是第三方移动支付、虚拟社区以及云计算等。目前互联网理财产品正以一种十分强劲的势头发展着,不仅各商业银行感受到互联网理财产品带来的强大压力而加大了理财产品网络销售进程,第三方支付以及移动支付、网络保险平台以及网络小额贷款等依托于网络的新型业态理财更是抓住了这个机遇,快速抢占市场,多种新形式令人应接不暇。这些新平台不但为资金的供需方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支持双方直接交易的平台,还进一步实现了客户间开放、相互接触,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还改变了传统的金融货币理论基础。

从2011年到现目前的网络经济市场规模来看,预计2016年网络经济整体营收规模能达到14617.4亿元,增长率也能维持在25%左右。而在过去的四五年间,中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存量也大幅增长,且中国网民数量不断增长,2015年规模达6.0亿,在整体网民中占比89.5%。可以认为,中国互联网用户的理财需求仍然强烈,移动互联网将作为愈发重要的理财渠道。

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投资主要以18到25岁的学生群体为主,而在35到55岁的人群却只占3.3%,这显然是因为这个年龄段的人群相对青少年来说对网络的了解程度明显不足,而如何吸引这些购买力较大的投资者也是一个重大的问题。另一方面,从购买过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人群分析,不太熟悉的占了41.67%,不了解所以不购买的占了67.77%,所以加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宣传以及互联网金融理财知R的普及必不可少。同时,大多数投资者都是保守型投资者,他们主要担心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安全性问题。由此我们需要知道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懂得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四、意见与建议

在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影响下,我国银行业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角色面临弱化,商业银行的收入受到蚕食等等。介于此国家也有相应的政策,如2014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办法》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受保险服务的权利,规定重要服务环节不得委托第三方平台操作管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旨在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并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建立业务关联提出具体要求。总的来说,目前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政策环境不能说是严格,主要是鼓励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加入,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上市。

但互联网理财产品也有它的风险所在,由此也会给消费者带来一些问题。一般而言,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安全性稍逊于传统理财产品,加上互联网环境中仍存在的许多不确定性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仍在监管之中,再加上一些运营商的信誉问题,带来了消费者的担忧以及一系列的风险。

首先是市场风险。不论是传统理财产品,还是互联网理财产品,都得面临市场风险,这是无法逃避的。市场风险指的是当市场价格出现不利的变化而导致的风险,当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理财产品的收益也会随之波动。虽然互联网理财产品要相对稳定一些,但并非固定不变。这是由于市场本身的不确定性导致的。

其次是银行竞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低成本、高收益、流动性强等特征,互联网理财产品就会受到各种压力的排挤。这种风险,我们也无法规避。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带来的风险。这一风险是由其内部结构所导致的,较难规避。在短期内大量赎回以及资金管理不当都会带来流动性不足危机。不过互联网理财产品相对于传统理财产品的流动性较高,大多消费者都可及时取回资金。

除了以上风险之外,互联网理财产品还有其他风险,例如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等,不一而足,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

那么应该如何尽可能减小风险来为消费者获得更多的利益呢?

首先,作为一个消费者,应该主动规避不安全的网络。在选择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时要十分谨慎。同时要做到货比三家,多方面多角度关注更多的互联网理财产品,而不局限于一家。在关注理财产品收益的同时也要更多地衡量其风险。

二是互联网平台则需要从技术上规避风险,维护交易的公平。同时互联网平台还得不断进行创新,使互联网理财产品更加贴近用户,贴近时代。互联网平台还需要为客户提供一些专业的指导,以此避免客户不必要的损失。

三是整个互联网理财产品行业需要联合起来,组建行业联盟,以此抵制外来的压力。同时这个行业还需要制定一个行业标准,以此来进行统一的规划和调整。

最后,国家要给予这个行业以相应的政策支持,以此保证行业的稳定发展。同时国家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予以监管和规范,使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参考文献

[1]李树文.互联网理财产品特征与风险分析[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4(3):27-33.

[2]胡大海.我国互联网理财对银行业的影响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互联网理财投资的风险范文6

关键词: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管控建议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普及,互联网电商和网络经济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很多互联网公司也在不断的进步,互联网公司是通过网络技术,所形成的网络服务项目,其中包含网络应用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网络购物、网络产品、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教育等。互联网技术在经营和发展中也会遇到很多挑战,其中就包括网络财务风险,互联网公司一定要选取良好的管控措施,有效降低网络财务风险的形成,防止财务风险给互联网公司来的严重损失。

一、互联网公司的收入结构形式

我国互联网公司的收入结构形式一般是单笔数量较小,客户群数量比较大,我国其他公司在进行产品销售时,一般是通过传统的经营渠道模式进行销售,而且经销商也分为部级别、省级别、地区市级别等不同的级别,一层控制一层,而不同层次都会加价,这样就会导致产品价格偏高,而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也过高,无法提高整体消费率。但是互联网公司却避免了以上问题,互联网公司通过网络技术,设计了一个智能化的网络交易平台,通过网络便捷性特点,运用网上支付的手段,有效的进行网络交易,这样不仅提升了网络经济效率,也提升了物流企业的经济发展,客户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来购买所需要的商品,在通过相关物流公司直接送到客户手中,过程要比传统的交易形式简单便捷,并且没有层层加价,价格相对比较实惠,也很受客户的喜爱。比如近几年比较流行的淘宝网址、京东网址,运用良好的产品优惠的价格,并且也提供了很多的特惠日,吸引了很多的客户进行消费,为企业带来很大的利润。也有很多互联网企业提供了不同的服务项目,为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也为消费者提供了良好的产品,有效带动互联网公司的经济发展。

二、互联网公司成本费用结构形式

互联网成本费用形式多数是轻成本,重视费用项目,在传统企业公司销售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成本,而商品毛利率比较低的话,商品销售的费用就会比较低。互联网公司的商品处于无形的,无形商品附加值高,所以商品业务的成本要比收入较低,人工成本费用部分是互联网公司比较重要的费用支出部分,相对销售费用也是比较高的。有些互联网公司就通过高新来吸引更多年轻的网络数字精英加入到互联网公司内,提升内部员工规模,有效提高整体工作效率,在互联网公司中最重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就是人工成本支出。

三、在互联网公司发展过程中引发财务风险的因素分析

1.互联网时代传统财务工作模式无法满足现今互联网公司发展需求

互联网公司财务工作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内容,它是关系到互联网公司发展的重要工作项目,如果选取错误的财务工作形式,很容易会出现财务风险,这样会直接影响到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和运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经济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化,而且互联网公司内部事项的判断和估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传统的财务工作模式要根据大量的数据信息内容,来关注市场占有率有多少、客户满意程度、网络创新能力等内容,这样就可以有效的反映出公司的竞争能力,但是如果在操作中出现一点失误,那么就会给公司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互联网公司要抛弃传统的财务工作模式,要选取与时俱进的、符合时展需求的财务工作模式,降低财务风险的出现,同时提升互联网公司的发展速度。

2.在互联网公司中欠缺有效的财务管理措施

很多公司在运行过程中,都很依赖于合作伙伴或是供应商,有些互联网公司欠缺良好你的财务管理模式,这样会导致财务风险的发生,所以在网络环境下,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不断的变化,内部财务管理形式也有不断的进行创新,良好的为公司管理者和决策者提供有效的信息内容,并让相关人员和部门及时、正确的做出反应,财务管理工作一件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

3.复杂的互联网财务环境,影响互联网公司有效发展

现今信息化产业已经逐渐成为全球性的大产业,而且在公司财务信息处理和传播过程也在不断的加快和便捷,并且互联网公司也在与不同的企业进行合作和竞争,也有跨国界的合作内容,很多互联网公司的销售、产品生产等内容已经开展到世界范围内,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也在不断的提升,而这一因素让我国互联网公司财务环境变的更加多变和复杂,互联网公司的市场变化是关系到未来发展状态,如果所在环境进行改变而公司却没有及时采取对策,那么公司会随时面临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出现破产的现象,所以互联网公司一定要与市场经济保持一致,有效的确保公司在未来更好的发展。

四、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的形式

1.资金流风险

在传统的企业公司中,收入和客户数量相对稳定,现金流动也是较为稳定的很容易预测的,随着互联网公司的崛起,很快就将经济市场所抢战,很多网站都推出了团购的形式,这样的形式引起了烧钱的风潮。但是由于互联网公司的盲目扩张,竞争相对比较严重,这样会导致现金流通不畅,会影响互联网公司的发展,无法避免的会出现现金流风险。互联网公司想要避免资金流风险,就必须要发展差异化内容,降低同质化商品,减少恶性竞争情况出现,循序渐进的融入到市场中,良好的了解客户需求,选择正确的管理模式,为资金流提供畅通的道路。

2.筹资风险

在互联网公司发展初期阶段,产生筹资风险是最大的,首先要取得银行信任,得到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类型成为互联网公司资金的主要来源。风险投资是通过较少的投资数量,获得较大的股票比例数量,但是有些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经营者和投资者的目的不同,导致公司出现争夺控制权的现象,这样会影响互联网公司的正常发展,所以互联网公司要选择合适的融资形式,防止在未来发展中控制权风险的出现。

3.资金风险

在互联网企业中与传统的企业经营不同,它比较突出竞争优势特点,主要是以互联网领域为前提,进行有效的制度布局,这样才能进行良好的发展,在互联网公司中收益是与风险并存的,互联网公司财务管理,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控制资金投资风险的出现,所以公司要用多个团队来开发同款商品,这样可以确保成功率,之后由内部人员进行创业支持,在进行分享投资,有效的提升收益数量。互联网公司要将盈利模式进行更新,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投资收回提升盈利数额。

4.国家政府监管风险

由于互联网公司是新型的产业,国家比较支持互联网公司进行发展,并且也在对互联网公司进行监管工作,这也是互联网公司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会给互联网公司的生存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互联网公司在进行创新经营时,一定要考虑到国家政府监管的可能性,有效的做好应对准备,防止互联网公司在政府监管时带来的风险,为互联网公司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五、互联网公司避免财务风险有效管控策略

1.互联网公司要建立财务高效制度文化,提升防范风险意识

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管理中,要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融入到其中,提升互联网公司内部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让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内部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价值观念和风险管理制度融入到互联网公司内部,降低内部财务风险的出现,也要提高风险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有效对互联网公司内部财务风险进行防范,降低互联网公司内部损失,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文化,整体提高公司内部人员防范能力,为互联网企业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在互联网公司中建立有效的财务预警系统,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体系

首先,一定要从防范财务风险、监控财务风险、预警财务风险等几个角度进行考虑,设置互联网公司有效的规章制度、管理流程等内容,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有效的对互联网公司风险进行防范。其次,要根据互联网公司经营和管理的目标为标准,将财务风险管理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和任职,建设明确的机构和岗位系统,确保其部门能够在适合的时间做出恰当的工作。再次,互联网公司要建设健全的财务风险报表分析系统,设置明确的管理制度,有效的对公司内部的资金流动进行监控管理,并且要对信用政策、预警指标进行监控管理,确保其有效性和综合性特点,互联网公司也要定期进行风险分析会议,确保在公司发展过程中进行事前计划工作、事中控制工作、事后考核工作等内容,确保企业能够健康发展。最后,互联网公司要将第三方中介部门有效利用到,通过审计事务所、监管部门或律师事务所等不同评估管理机构,有效对互联网公司内部财务风险进行评估,让互联网公司根据评估内容,有效的做出预防工作,降低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的形成。在互联网公司运营和管理过程中,会受到外在环境和内在因素等不同因素的影响,所以互联网公司要建立健全的管控系统,为互联网公司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在互联网公司内建设健全的审计制度体系

首先,要在互联网公司内部设置健全的审计机构,互联网公司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在根据自身特点,设计符合要求的审计制度,并且在建设时一定要确保审计机构的独特性和合理性,确保其审计制度不会给互联网企业带来经营上的影响和负担,保障审计机构在互联网公司发展中进行良好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互联网公司健康发展。其次,明确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互联网公司一定要将审计机构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确保审计机构在工作中拥有较强的执行力度,有效对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审计,保障风险管理系统能够正常工作,降低互联网公司内部风险的出现。最后,完善的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形式,互联网公司一定要将审计机构的工作形式进行明确和完善,确保审计工作可以正常实施,为互联网公司发展带来有利条件。

4.提升互联网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

在互联网公司中全面预算工作是关系到公司经营活动工作、投资活动工作、财务活动工作等项目,并对这些工作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规划,互联网公司要根据自身经营目标,明确互联网公司在发展中的资金数额和人力资源数量,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将不同的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公司能够正常运行。互联网公司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控制系统,确保互联网公司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互联网公司要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系统,并对预算目标进行明确,之后在建立明确的预算编制系统、编制原则和考核制度,定期召开年度预算会议,对预算进行评价,在根据实施过程对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在根据年度预算完成的情况,对互联网公司经营管理部门进行业绩考核工作,确保互联网公司预算工作的有效进行。

六、结束语

互联网工作在不断的发展中一定要重视财务风险管理意识,建设健全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提升互联网公司内部人员的财务风险管理意识,在互联网公司中建立有效的财务预警系统,并将公司内部治理体系进行完善,也要在互联网公司内建设健全的审计制度体系,有效对互联网公司进行审计监督工作,确保在互联网公司发展中不会形成财务风险,并且要提升互联网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互联网公司管控制度,为互联网公司未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韩文学.互联网企业财务风险分析与防范研究--以W公司为例[D].北京邮电大学(硕士),2013.(4):1-60.

[2]万巧儿.中小型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6.(5):89.

[3]彭雅琼.互联网企业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以A企业为例[D].山东财经大学(硕士),2015.(6):1-59.

[4]王翔.互联网公司财务风险分析与控制[J].社科园地,2015.(9):142-143.

[5]张庆平,黄辰.互联网行业并购的风险与防范[J].中外企业家.2015.(22):159-160.

上一篇稻香

下一篇经典人生哲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