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经入门书范例6篇

易经入门书

易经入门书范文1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产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地产交易,是指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由土地交易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地产交易管理,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土地交易管理所对全市地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土地交易管理所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辖区内个人地产交易管理。

第五条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第六条  西宁市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抱地产咨询、地产价格评估、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交易价格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经地价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市(县)土地和物价管理部门的审核确认。

第九条  凡通过交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双方合同签订后15日内,双方当事人持有关材料(转让、出租、抵押等报告、土地使用证书、宗地图、合同、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等)向在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地产交易登记,填写地产交易审批表,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由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发《地产交易批准书》,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书。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不得进入交易市场:

(一)未办理出让手续,未交清应交出让金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未领取《地产交易批准书》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十二条  租赁、抵押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应在期满前15日内到土地交易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回《地产交易批准书》。需继续租赁、抵押的,应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进行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没收其非法收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凡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中介服务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  土地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易经入门书范文2

关键词: 书法 入门 训练 若干问题

书法一科,源远流长而历久弥新。关于初学入门的一些常识性问题早已是老生常谈了,而“术业有专攻”,随着时代的发展,至今,书法逐渐成为一个独立的艺术门类,其学科建设的规范性与系统性还有待于充实与完备。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与文化需求的日趋多元化,一些新的问题日益凸显,而一些老的问题尚存有争议。鉴于此,我根据实践及教学经验,将初学者入门基本功训练的若干问题加以梳理,以供读者参考并求教于方家。

1.执笔问题。从东晋卫烁的《笔阵图》开始,历朝历代对执笔方法的讨论林林总总,总结出了多种指法、管法甚至还有“五字法”、“四字诀”,等等,但基本上大同小异,唐初虞世南概括为“指实掌虚”,坡“执笔无定法,要使虚而宽”又可谓一语中的。简单实用的就是“五指执笔法”(即拇指、食指和中指的指肚捏笔,小指贴住无名指在内侧向外抵),对于其他执笔方法在此不再展开来讲。容易被人忽略的一点是执笔的高低,这对于初学者来说其实尤其重要。在书法三要素之中,章法和结字都是比较直观的,而用笔是藏在笔画内部的,所以对于初学者来说最难的在于学习笔法。而笔法的掌握首先在于稳,笔拿稳了才能观察和体会笔锋的使转变化。初学者宜执笔在笔管的下三分之一内,不宜过高。还有一点,就是初学者不宜站立写字。尤其一些小孩子常被要求站着写字,悬腕悬肘,其实这样更增加了学习的难度。端坐和枕腕是比较适合初学者的方式。

2.毛笔“垂直”的问题。初学书法,老师往往会说毛笔要与桌面“垂直”,其实这个“垂直”只是相对的(相对于执硬笔而言),“垂直”的目的无非是为了保持中锋用笔。但如果一味地保持垂直,则运指、运腕就无从谈起。比如写“竖画”,落笔时笔杆上方应首先向自己这边倾斜一些,随着笔画的完成,笔杆会逐渐再向前方倾斜。这一点沈尹默在《书法散论》中说得比较详细:“执笔一开始时,笔管的上端需略略倾向到自己一面,锋尖在点画中行,要不使它离开中线,笔管必须随时左右前后交换着,采取自然相应的侧势,方能奏效。”可见执笔的“垂直”不是绝对的,而是落笔前的一种准备,书写时应因势利导。

3.选用狼(硬)毫还是用羊(软)毫毛笔的问题。书法家中,大力主张使用狼毫的是周汝昌,他说使用狼毫就像“庖丁解牛”要选用锋利的刀一样,并比喻羊毫如“钝刀”。与之相反,提倡使用羊毫的是林散之,他说:“有位书法家说,他不喜欢用羊毫,更不喜用长毫。他真是活外行,不知古人已说过,欲想写硬字,必写软毫,唯软毫才能写硬字。可惜他不懂这个道理。”在其作品中,我们也能看到他对羊毫的偏爱。初学书法普遍会有这样一种感觉,狼毫笔弹性较大写出来的字容易成形,见骨力,但缺点是笔画易轻滑,内蕴不足,说白了就是徒有其形,不耐看。相对而言,羊毫笔则较难把握,更吃功力,而一旦把握好了则线条丰润,浑厚古朴。那么,现在比较折中的办法是使用兼毫笔,这样既保有毛笔的弹性,又使笔画不失厚重,对于初学者来说比较适合,稍有功底之后应多用羊毫来练习笔力。

1.以何种字体作为入门的问题。有人认为初学,无非是锻炼毛笔的驾驭能力,何种字体作为基础都无关紧要。其实不然,细究起来就会发现一些奥妙所在。如清末碑学大兴,民国时期多数人初学时难免取法篆隶碑版,致使他们的笔法沉滞,行草书的风貌也陷入僵局。又如林散之,初学唐碑,上追魏晋,打下坚实基础,最后碑帖交融成就一代大家。再如当代陈振濂以隶书入门,使其后来的行草书风格迥异时流……种种迹象表明,入门时所学字体与日后进行创作、形成个人面貌有着某些潜在的关联。因此,这个问题也应该谨慎对待。

历史上,清代之前的书法教育基本上没有争议,一般是由楷书入手。明代丰坊的《童学书程》说得最为清楚:“学书之序,必先楷法……楷书既成,乃纵为行书,行书既成,乃纵为草书。”这种循序渐进的学习方法意义很明确。后来因为馆阁体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书法艺术的发展,加之书法资源的进一步拓展也极大地丰富了人们艺术创造,所以楷书就显得有些“过时”了。如今,许多人主张学习书法应按字体发展的顺序首先由篆书入门;也有人说隶书平整,易于掌握,适合初学;还有人说行书入门也可以,因为快捷实用,又能使当代人更直接地掌握繁体字笔画的先后顺序,等等。应该说这几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不全面。从专业角度来讲,初学还是要以楷书字体入门为上。因为楷书的笔法完备,提按顿挫鲜明,字势平正,布白和谐,速度适中。坡云“书法备于正书,溢而为行草”,也是强调楷书完备的笔法是作为行草书的基础。因此,以楷书打基本功,再学习其他任何字体都比较容易转换,而且对于以后的书法创作也会有极大的帮助。在近现代名家中如沈尹默、启功等仍主张以楷书入手。

与以上几种不同的还有一种说法是因人而异,根据学习者的兴趣来选择入门字体。其实初学者往往只看到字帖的清晰度,在书法上毫无审美经验,不具备辨别能力。因此,这种方法存在很大的无目的性,是不可取的。

2.“取法乎上”的问题。古人云:“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如今这句话常被用在书法学习的取法上,意思是要学习前人最优秀的作品。但现在多数人对此存有误解或是了解不够深入。“取法乎上”其实并非专指学习传世名家的优秀碑帖作品,这里面还有一个源和流的问题。沙孟海早年学书尤其强调“穷源竟流”,因而对“源”和“流”的认识恐怕不能简单地分为上中下了。陈振濂在《高等书法教程》一书中所分的“法则型”和“风格型”,说的也是源和流的问题。一般来讲,传统书法的技法体系到唐代为止各种字体已发展精熟,自宋代的尚意书风而下皆属流派。因此,初学者不宜取法宋代以后的作品,最好从唐代名碑名帖入门,之后上溯魏晋,打下一定基础之后再博涉宋元明清诸和借鉴近现代名家作品。

1.要有专业的老师指导。上文中已经提到,初学者难在学习笔法。元代赵孟\说“结字因时相传,用笔千古不易”,意思是说字的结构各有变化,而用笔则有恒定性和规律性。一般的“写字”为什么不能等同于“书法”,原因就在写字仅仅是把字的结构安排得匀称美观,而书法则更强调用笔,有了用笔才能表现虚与实、浓与淡、刚与柔、拙与巧等美学因素。但用笔规律是藏在笔画内部的,不是直观呈现的,因此最好是有专业的老师指导,而不能“依葫芦画瓢”,否则易误入歧途。

2.临摹务必精到,读帖加强记忆。临摹是学习书法的基本手段,也是最重要的途径,一般分为精临和意临。对初学者而言,精临是第一步。“精到”是精确到位,即点画的形状要精确,用笔的动作要到位。朱履贞在《书学捷要》中提出:“凡学书,须求工于一笔之内,使一笔之内棱侧起伏,书法具备,而后逐笔求工。”说的就是精确临摹。临摹时多加体会,临摹之余也要善于读帖,读帖就是思考、揣摩用笔的动作。清代宋曹《书法约言》“学而思,思而学,心中若有成局,然后举笔而追之”,说的就是读帖。临摹结合读帖便能加快学习进度。另外,要避免惯性临摹,比如有的人边聊天边写字,写完一页还不知道自己写的是什么字。这样只有手和眼的机械性临摹,没有脑的参与,自然是不会有进步的。柳公权“心正则笔正”是强调学习态度端正,要投入精力。

3.先专后博。当今社会信息量太大,碑帖出版物种类繁多。但古人讲的“博涉多优”并不适合初学者,对于初学阶段而言不宜看得太多,要先专后博。因为只有深入一家之后才会有进行比较的眼光,所以进入一种字帖的学习,要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学习方法,循序渐进,直至完全掌握为止,切忌浅尝辄止、见异思迁。

1.临创结合,步步为营。一段时间的精确临摹之后,如感觉对于字帖的点画、结构都比较熟悉了,可以进行意临和集字创作。这样另一方面可以避免因长时间临摹而形成习惯性书写,一方面又可以检验自己对字帖的把握程度。发现不足之处,再进行针对性精确临摹,如此反复才能精进。万事开头难,入门阶段的第一本字帖往往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这个阶段结束后,应该说对书法的学习方法有了基本的了解,可以说进入状态了。此时,转习其他字体时也不要全凭兴趣,应多多听取老师及同学的意见。例如,有了楷书功底之后欲转为行书的学习,应先找一些行楷作品作为过渡。需要注意的是,初学者往往以为楷书是慢的,行书是快的。其实不然,学习行书的初级阶段仍然要以慢为主,不可操之过急。如果要想使基本功全面一点,那么在掌握基本的楷书行书之后,建议开始篆书的学习。因为篆书要求笔笔中锋,有益于练习笔力。篆书对许多书法家们来说都是必修课,沙孟海就曾谈到因年轻时笔力软弱而专攻篆书。笔力增强了,学习其他字体就会很容易。

2.重交流,拓宽眼界。在当今,书法作为艺术学科,闭门造车的学习方式是不可行的。毕竟个人的理解能力是有限的甚至有时是偏颇的,如长期不与人交流则易形成习惯性重复,致使裹足不前。观看别人书写会拓宽思路,增添学习兴趣并能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同时,还要虚心请别人请教,择其善者而从之。

3.误区。当今的学生,大大小小的考试难以避免。一些地方中考、高考都设有书法考试,或者书法考级、展览比赛等活动很多。有的学生就为了应付考试而急于拿出作品,其实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往往会打破正规的训练进程,拔苗助长的后果往往是得不偿失。早做准备,打好基本功,以不变应万变才是学书之道。另外一个误区就是书法的个人风格太鲜明。历史上的大家往往都具有强烈的个人风格,但对于一个刚入门的人来说,风格鲜明则意味着取法单一,长时间写下去易得俗气,此时应转临与之差异较大的经典碑帖来进行弥补。

书法艺术入门与训练的教学过程是比较复杂的,以上我仅对几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谈谈个人看法,难免挂一漏万。入门之后,或可博采众长、融汇百家,至于技进乎道继而进行艺术创作则又是更深一层的问题了。

参考文献:

[1]历代书法论文选[Z].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1979,(10).

[2]沙孟海.沙孟海论艺[C].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10,(1).

[3]沈尹默.沈尹默论艺[C].上海:上海书画出版社,2010,(1).

[4]周汝昌.书法艺术答问[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82.

易经入门书范文3

    关键词:易经;文献学;发展走向

prospects of yijing philological study for the 21rt century

abstract: the study of yijing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issues in today’s study of chinese national culture. in the 21rt century, it is the first question to be thought   for  the  philologist to develop the philological study of yijing and other ancient books. this paper attends to put forward a series of individual opinions in view of the developing trend of  this subject.

key words: yijing; philology; developing trend

    近两年来,全国各大报刊杂志上,有关21世纪经济全球化与中华民族文化走向的讨论性文章纷呈并出。的确,这正是我们现时代的热门话题和重要话题。众所周知,我国已经在21世纪的第一个年头正式加入了wto,这意味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正式步入一个新阶段,融入了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行列之中。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深入,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也必将会加速其各自互相渗透、互相影响、取长补短、升华吸收的过程。《周易》古经是我国古代的一部占筮用书,其《易传》是一部充满丰富哲理的古代哲学著作,它们保存了大量珍贵的上古社会史料,汉代以后一跃而成为儒家重要的经典著作,因而被赋予了中国传统文化重要代表的身份,并成为历代学者长期研究的对象,为全世界的华人和各国汉学家们所研读,形成了一股彪炳灿烂的“易学”热潮。20 世纪以来,对《周易》以及与其相关的历代易学著作的研究,在国内外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和长足的发展,可以预见的是,在这个新的世纪里,易学的研究自然将会不断取得新发展、新成果。易学的研究是多方面的,涉及到现代多个学科门类,如哲学、历史、语言学、天文学等。同样,它也是当代从事古典文献学研究的学者非常关注的治学对象。作为从事中国古典文献学研究的学者,我们对易学著作的研究,显然更多的关注于易学文献本身的爬梳和整理,执着于通过运用目录、版本、校勘、训诂、编纂、辨伪、辑佚等一系列文献整理研究手段,为其它相关学科层面的研究提供基础性的研究资料。因为不论是中国学者还是外国学者,只有立足于研究对象文献整理的基础上,然后才能进行哲学的、历史的以及其他方面的深入研究。关于21 世纪易经文献整理工作的发展走向,我们认为,可能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体现和反映。   

一、易经文献学学科理论体系的初步建构和发展

    中国文献学这样一门学问,大概至迟从春秋中期孔子整理以六艺为主的古代典籍开始就已经存在,但由于我国传统文献研究重实践轻理论的原因,作为一门学科的文献学却产生很晚。目前所知最早的以“文献学”命名的,是20世纪30年代郑鹤声、郑鹤春所著《中国文献学概要》[1]一书。此后近半个世纪却处于沉寂状态,直到20世纪80年代,研究才继之而起,各类文献学著作层出不穷。这些著作,有的属于古典文献学著作,有的属于现代文献学著作,有的属于文献学总论性质专书,还有的属于专科文献学。据笔者所见,仅专科文献学就有张君炎《中国文学文献学》[2],单淑卿、张春玲等《中国经济文献学》[3],刘跃进《中古文学文献学》[4],谢玉杰、王继光等《中国历史文献学》[5],张伯元《法律文献学》[6],等等。由此可见,晚近20多年来的中国文献学研究已取得了相当丰硕的研究成果。近来,有的学者还对中国文献学学科发展现状进行了辩证的思考和分析,并从学科本身发展建设的角度,深入论证了学科改革和发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如冯浩菲教授先后发表了《我国文献学的现状及历史文献学的定位》[7]、《试论中国文献学学科体系的改革》[8]等系列论文,就此提出了一系列中肯可行的意见。冯先生还颇具卓识地指出:“专科文献学的发展,无疑将会启迪、激发专题文献学、专书文献学的研究。也就是说,不难预料,21世纪前20年,不仅会有大批的、配套的专科文献学著作出现,还会有大量的专题文献学、专书文献学著作相继问世。”[8]从如上所述中国文献学相关的各级学科体系建设情况来看,作为专书文献学性质的易经文献学,以及与之相关的易经各专题文献学,已具备了进行学科体系初步建构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对易经的研究,历来是我国学者研究的一个重点。从现有的史书《艺文志》或《经籍志》记载情况来看,易学文献是相当丰富的;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周易》的研究也有了长足的进展,研究著作时有出版。从目前所知的情况来看,易经文献当不下3000部。从适应本学科研究发展的需要来看,建立易经文献学及各专题文献学的必要性也愈益明显,如果能够在尽可能全面吸收和反映前人研究状况的基础上,建构一门专书文献学意义上的易学文献学,显然会有利于促进易学研究的深入发展,并可能激发和引导当代易经研究自觉、有序地发展下去。基于上述所述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两方面原因,我们认为,易经文献学学科理论体系建构的任务,就迫在眉睫地压在了当代文献学理论研究学者的身上。同时,我们还相信,21世纪也必将出现多部日益完善、成熟的易经专题文献学著作。

二、对易学文献的经学和经学史研究将会成为新的研究重点之一

    20世纪以来,由于受西学东渐的影响,传统国学特别是传统经学的研究一度受到排挤和非议,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前,整个国内的政治形势和学术环境不适宜也不允许经学研究问题的提出,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作为中国古典文献学重要分支的经学的深入发展。80年代以后,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持续和深入,国内经济形势的日趋繁盛,以及与国外学人学术交流的频繁不断,学术思想也渐趋自由和先进,因此我们认为,在新的世纪里,回顾和总结检讨有关易学中的经学问题,组织相关学者重新考察论定有关易经部分经学研究中的一些是是非非,诸如《周易》经传的作者、成书年代和性质等问题,做出总结性的评说,应该是很有必要也是很有意义的事情。

     我们注意到,20世纪以来,国内一些学者对经学及经学史中的一些问题作了较深入的探讨,以易学史研究为例,台湾学者高怀民《先秦易学史》、《两汉易学史》,徐芹庭《易学源流》(上、下),简博贤《魏晋四家易研究》,大陆学者如萧汉明《船山易学研究》、廖名春等《周易研究史》、林忠军《象数易学发展史》、徐志锐《宋明易学概论》、刘玉建《两汉象数易学研究》等,各自从不同角度探讨易学史,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果。部分学者在研究中,更注意到将易学学术思想史和社会史的研究结合起来,他们往往透过学术发展背景的社会层面因素,探讨论证经学问题的是是非非,然而,我们必须指出,文献学者仅仅满足于通过对文献的大量爬梳来论述问题这样一种思维角度还是不够的。一方面,社会政治、生活、教育等时代潮流中的各种因素,无疑在影响着易学的传播、研究和发展,这已为许多学者的研究所证实,无须在此赘述。而另一方面,当易学的传播和研究(当然也包括其他儒家经学分支学科)在社会各阶层意识中占据一定的主导地位时,它必然要反过来广泛而深入地影响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民风、习俗等各个领域的具体方面,甚至还可能影响到统治者的治国方略的制定和实施效果,因此,对后一方面现象的研究,就不能不引起当代学者的关注和重视。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当代易学文献学者对此方面考虑不足,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研究更谈不上。所以我们相信,未来的易学经学史研究,将会在这方面出现更多的闪亮之作,并在另一层面更加深入地推动易学文献本身的研究。

    在对有关易学的经学史研究中,不难发现一些学者特别强调和关注的对象,更多是历朝历代经学研究具有较大影响的易学文献,如郑玄《周易注》,王弼《周易注》、《周易略例》,朱熹《周易本义》等一类二次文献乃至三次文献的研究,强调研究对象的代表意义。当然,我们并不反对对易学研究主流代表人物的文献进行深入探讨,但同时似乎还应对一些在当时乃至其后影响不深的易学文献进行梳理、研究,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出各个阶段易经研究的实际状况。此外,还应加强对其它相关文献中潜在的易学思想的研究,例如从汉代扬雄《方言》、许慎《说文解字》、刘熙《释名》的释词内容,可以抽绎出扬氏、许氏、刘氏各自所接受的易学思想,深入了解易学在当时的影响因子。总之,这一方面的研究,为我们今后的易学文献研究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生存空间。

三、《周易》文献本身的训诂研究工程的进一步加强和开展

    对《周易》文献的研究是多方面的,但训释翻译却是其中的基础性工作,只有懂得词义、句意,然后才能展开其它方面的研究。由于目前所面临的经济全球化以及与之相伴而来的文化全球化进程,当代学者的治学理念纷繁多样。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必将推动传统人文科学治学理念的变革。因此,今后《周易》文献的训释研究,其学术思想将更趋开放自由,更趋进步。另外,21世纪即将诞生的《周易》训诂著作,在训诂体式上,也必将体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传统的传注类、考证类、目录类、工具书类、论说类,也还会很大程度上予以保留和发展。

近半个世纪以来,对出土文献的整理、训释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有关《周易》的出土文献资料,同样也需要考校释读和训诂。目前已知的易学出土文献,有1973年12月长沙马王堆汉墓帛书《周易》六十四卦和《易传》,及卷后佚书五种;有1977年安徽阜阳汉简,存《周易》近600片,其中与今本不同的卜筮之辞约400片。上一世纪,在二者的考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仅马王堆帛书《周易》文献,其考释材料就有:《马王堆帛书六十四卦释义》、《马王堆汉墓文物》、《易传》中的《易之义》、《二三子问》、《要》等释文,以及重新整理的《系辞》释文。另外,目前保存在上海博物馆的战国楚竹书《周易》则是迄今为止时间最早的一部易书。这些古写本文献的出土,无疑为今人考证古书的时代及真伪、校补古书的讹脱及释读古书文义提供了可靠的最新证据,显然大大地推动了易经文献学的深入研究和发展。由于前两者已有考释著述出版,因而对后者的考释和整理,则应是21世纪《周易》训诂工作的一个重点课题。

    在重视出土文献训释工作的同时,我们认为,不能够忽略传世易经典籍的训诂工作。我们注意到,在20世纪里,对《周易》的注释,有的以义理为主,有的以字词句的训诂为主,有的以象数为主,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以闻一多为代表的新训诂义疏一派,试图通过科学的考订训诂,勾稽古史资料;高亨先生的《周易古经今注》、《周易大传今注》,则继承了清代朴学方法,致力于经、传的训诂。其他如李镜池的《周易通义》、徐志锐的《周易大传新注》、黄寿祺、张善文的《周易译注》、周振甫的《周易译注》、宋祚胤的《周易译注与考辨》、刘大钧、林忠军注释的《周易古经白话解》[10]、《周易传文白话解》[9]等,都是较有影响的代表作。当然,当代一些学者还注意从义理、象数角度对易经进行训释。以义理注《周易》,当以金景芳、吕绍纲的《周易全解》、潘雨廷的《周易表解》等为代表作。以象数解《周易》,当以尚秉和先生的遗著《周易尚氏学》等为代表。另外,当代学者刘大钧先生也特别重视开展象数易学研究,其出版的第一部重要专著《周易概论》[11],在探讨易学各领域内容的同时,强调指出,作为易之本源的象数易学绝不可弃,并积极倡导象数与义理兼顾的研究方向。刘先生还在其主编的《象数易学研究》系列丛书第一辑《前言》中指出:“恢复象数易学研究,将其纳入现代人的研究视野。从整理易学经学史的角度入手,对象数易学中的一些专人、专题,进行专门研究,以求述其条贯、明其通例、释其凝滞而伸其亡阙。”[12] 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作为易学之根的象数之学的研究,澄清了人们对象数易学的一些偏见和错误认识。以上这些充分说明,对易经文献的训诂研究,其内容是多方面的。为了推动易学文献学的深入发展,就目前现状来看,迫切需要一部分学者对历代训诂著作做一番钩稽爬梳工作,编撰出一部反映历代易经训诂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著作《易经诂林》,并力求做到编撰体例完善、内容丰富、视野开阔宏通。这应当是现代学者总结前人《易》学成果的基础工作之一,其意义是重大的。

    就目录类训诂著作而言,由于它是治学入门的第一步,因此,此前的一些学者已为我们做了一些基础性的工作。如程启槃的《历代易学存目》及《现存易学存目》,沈竹礽《自得斋目睹国朝易学存目韵编》,庐松安《易庐易学书目》[13],山东省图书馆编《易学书目》[14],等等。此外,当代也有一些学者正在编制20世纪易学文献目录。然而随着视频和音频媒体的日益发展,对研究资料进行快速检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而要求目录类著作不再满足于以纸质文献为载体,而应适应于信息科学发展的需要,通过特殊的计算机软件辅助,建立通过互联网络传播的电子目录库,并成立专门易学网站,为从事易学研究的人员提供便利的检索和查寻,这也成为当代文献学者目前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

四、撰写易学普及性读物,以加强易学基础知识的普及推广工作,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易学文化本身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特别强调自身的社会政治功能,强调在文化传承过程中学以致用的特点。因此,摆在21世纪文献学者面前又一个重要的、刻不容缓的任务是,如何在经济全球化、文化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强调在民众、特别是大学生中间的易学基础知识的传播,实现对易学文化的扬弃,清除社会上对易经文献片面的、错误的认识,并在这种易学传播的过程中,力求将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播和当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实现新的“经世致用”的文化功能。

    我们注意到20世纪80年代刘大钧先生曾撰写《周易概论》[11]一书,该书既是一部重要的学术专著,同时也在特定条件下、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普及易学文化基础知识的意图。此外,1990年由学苑出版社出版、周止礼撰写的《易经与中国文化》[15]一书,也对易经文化的传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另外,20世纪也出版了少数今注今译性质的普及性入门读物,如孙振声《白话易经》,南怀瑾、徐芹庭合著的《周易今注今译》,等等。但80年代末以来,《周易》研究已经更加深入,对某些问题的认识,也更加深刻,诸书的某些内容有待完善和补充;而从传播的角度看,也不是单靠上述几部读物就能完全达到普及的目的的。因而,易学普及性读物的撰写和出版,也将是21世纪易经文献学者所需从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当代文献学者对于研究和文化的普及决不能存厚此薄彼之心,相反,当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更需要广大文献工作者们投入相当精力从事易经知识的普及工作。

五、各种传统《易经》文献的外文译注工作将会得到加强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全球化互动趋势的冲击和影响,中国古典文献学者自然就肩负着让本国传统文化走出国门,进而影响别国的重任。对于其他国家学者而言,要接受和掌握中国传统文化,必须要学习中国的各种儒家典籍,这其中当然要包括各种易学文献在内。据笔者所知,全世界的易学组织不下于七十个,这充分说明易学研究在21世纪的前景是广阔的,《周易》文化的传播显然有助于促进全人类的文明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易经》传统文献的各种外文译注,将会成为精通各种外语的部分中国学者的主要用武之地。我们相信,本国学者对易经文献的外语译注,必将在译注传播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方面,比之外国学者的译注本更有长足之处。据笔者所知,目前,已经出版了一些易学文献的外文著作,既有《易经》本身的译注成果,也包括当代学者研究成果的外文翻译,如刘大钧、林忠军先生注译的《周易传文白话解》被翻译成英文版,《易经全译》还被翻译成法文版。这些著作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海外易学文化的传播,也推动了易学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信息科学的日益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文化传播媒体,这一传播手段也有助于加快外语译注的工作进程,使易学成为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

    以上,我们结合当前的时代背景,就21世纪(尤其是前20年)易经文献的研究趋势,谈了个人一些不很成熟的看法。当然,从事易经研究的文献学者,其今后的研究方向决不只是体现在以上五个方面,诸如历代易经文献的辑佚、编撰、辨伪、版本的重新考订等,虽然20世纪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但仍有待于继续深入全面的探讨。我们期待更多的易经研究学者对此进行深入的思考,参与到这种讨论中来。

    参考文献:

[1]郑鹤声,郑鹤春.中国文献学概要[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3.

[2]张君炎.中国文学文献学[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6.

[3]单淑卿,张春玲,等.中国经济文献学[m].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1.

[4]刘跃进.中古文学文献学[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

[5]谢玉杰,王继光,等.中国历史文献学[m].北京:民族出版社,1999.

[6]张伯元.法律文献学[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7]冯浩菲.我国文献学的现状及历史文献学的定位[j].学术界,2000,(4).

[8]冯浩菲.试论中国文献学学科体系的改革[j].文史哲,2002,(1).

[9]刘大钧,林忠军.周易古经白话解[m].济南:山东友谊书社,1989.

[10]刘大钧,林忠军.周易传文白话解[m].济南:齐鲁书社,1993.

[11]刘大钧.周易概论[m].济南:齐鲁书社,1986.

[12]刘大钧主编.象数易学研究[m].济南:齐鲁书社,1996.

[13]庐松安.易庐易学书目[m].济南:齐鲁书社,1999.

易经入门书范文4

第一条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制毒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易制毒化学品系指《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学配剂,目录见本规定附件。

第三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同时接受商务部委托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初审及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第六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加工制成品、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内销的,应首先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并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样品的进出口应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

第九条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

第十条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第十二条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三条国家对部分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经营者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

第十六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经营者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第十七条经营者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五)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六)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复印件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经营者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

第二十条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出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应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国际核查要求,商务部可会同公安部对经营者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

商务部应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第二十三条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查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可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电子政务平台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许可申请和审查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申报,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并提交电子数据;手工不经过网络系统申报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须按规范录入上述系统。

第二十八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进出口申请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报送书面材料;不符合填报要求的,网上说明理由并退回重新填报。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收到报送书面材料的通知后,应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申请表》原件;

(二)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设立该企业的批文及企业合营合同或章程、验资报告;

(五)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六)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复印件;

(七)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的,还需提交申请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告,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监管手段的说明及不得用于制毒的保证函。

对本条规定的材料复印件有疑问时,商务主管部门可要求外商投资企业交验上述有关材料原件。

书面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外商投资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三十条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三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并将电子数据报商务部备案;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对于申请进出口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目录第三类中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齐备、合格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后,对于申请进出口无需国际核查的目录第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对于申请进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审查。

第三十二条对于申请进口目录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对于申请出口第一、二类中无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对于申请进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之日起8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依据前款对进口申请予以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许可决定后2日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应易制毒化学品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国际核查要求,商务部可会同公安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三十五条对于申请出口需国际核查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应自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进行国际核查。

商务部应自收到国际核查结果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的,商务部应在上述期限内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外商投资企业;不予许可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并说明理由。

国际核查所用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之内。

第三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商务部在作出许可决定之前,应当征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出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后办理购买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购买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审查过程中,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三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须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公章。

第三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网络系统查询有关申请办理进程及结果。

第四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凭《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批复单》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对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监督检查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隐匿。

第四十三条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发案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

第四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档案,至少留存两年备查,并指定专人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或者得到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拟进出口的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及时终止合同执行,并将情况报告有关商务主管部门。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或当拟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存在被用于制毒危险时,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已经颁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予以撤销。经营者应采取措施停止相关交易。

第四十六条经营者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还须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情况汇总后报商务部。

有条件的经营者,可以与商务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进出口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将进出口许可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易制毒化学品在进出口环节发生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的,商务部可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经营者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商务部可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易经入门书范文5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加快存量住房流通,满足居民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住房)是指职工按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指依法进行房屋转让、租赁、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已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可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的已购住房,在2000年底之前上市交易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手续后30日内,再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文件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已购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二)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五)原房屋买卖协议书中有明确约定限制上市交易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六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应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的同意该房屋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三)房屋转让协议书;

(四)《房屋所有权证》;

(五)《土地使用权证》;

(六)房屋共有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七)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应在收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办理交易手续。逾期不答复或不办理交易手续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给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第八条  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按规定减免以下税费:

(一)划拨的国有土地,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免收土地出让金;

(二)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已购住房居住超过一年的住房,免征营业税。居住不足一年的,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

(四)已购住房自住满五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征收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六)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手续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

第九条  职工拥有全部产权的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所得收益归职工所有;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上市交易,在缴纳有关税费后,余额按原有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单位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住房抵押,必须按现行房改政策全额补足房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后才能进行。

第十一条  职工将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购买、租赁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二条  已购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易经入门书范文6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本省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以下简称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不得损害第三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权交易机构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是从事产权交易中介服务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决定。

第六条设立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即交易市场)和完备的交易设施;

(三)公司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资格,并不得兼职;

(四)有相应的专职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人员;

(五)有完善的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权交易场所;

(二)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并依照本办法组织产权交易;

(三)对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

(四)按程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重大事项;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产权交易规则,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施行。

第九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产权交易档案,并提供档案查询服务。

第十条产权交易机构从业人员履行职责时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产权交易机构的收费办法由省物价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制定,并在产权交易场所公布。

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产权交易机构不得收取除登记挂牌成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产权交易的内容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有独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交易;

(二)国有资产控股或者参股公司的产权交易;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

(四)其他产权交易。

前款规定的产权交易,包括有形、无形资产产权以及经营权、财产使用权等交易。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产权不得交易:

(一)产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二)被设置抵押或者质押,未经抵押权人或者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被诉讼保全或者被依法强制执行,未经管辖法院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禁止转让的。

第十四条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以及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外商及港、澳、台商购买产权的,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和产业导向目录。

第四章产权交易的程序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十七条产权出让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让申请书;

(二)出让资格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准予出让的证明;

(四)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出让决议;

(五)出让产权和职工概况;

(六)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书以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或者相关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七)债权方的债务处理意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产权购买方申请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购买申请书;

(二)购买资格和资信证明;

(三)购买后的发展方案、职工安置方案;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购买属于专卖、专营等产权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和条件,并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相关证明。

第十九条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提交的文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产权出让方和购买方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并自收到齐全文件之日起2日内,做出是否准予交易的答复;准予交易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产权准予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挂牌,及时向社会产权交易信息。

挂牌期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在挂牌期限内,未经产权交易机构同意,产权人不得撤回挂牌,不得改变挂牌价格。

第二十二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自挂牌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挂牌结果告知产权出让方和购买方,并根据挂牌产权的购买申请情况确定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只有1家提出购买申请的,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交易。有2家以上提出购买申请的,应当采取竞投、拍卖的方式交易;不适于采取竞投或者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交易。

职工集体购买本单位产权的,应当按照行使出资人职责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式交易。

第二十三条产权出让应当以评估值作为底价。出让价格低于底价出售的,出让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

产权交易应当统一以人民币计价。

第二十四条产权交易双方达成一致意向后,应当参照规范的合同文本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五条产权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出让方和购买方的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出让标的、价格以及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出让标的的债权、债务处理以及盈亏处理;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产权交易的税费负担;

(六)产权交割方式和期限;

(七)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八)违反合同责任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九)签约日期;

(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产权交易合同中关于债务条款的内容必须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书面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向产权交易双方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产权交易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分别到财政、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土地、房产、社保等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从事产权交易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产权未经评估以及评估值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二)披露产权交易信息不完善或者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三)故意压低或者抬高交易价格和条件阻碍产权交易;

(四)操纵产权交易市场;

(五)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恶意串通;

(六)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出让方、购买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交易;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

(一)第三方对出让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进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产权交易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

(一)出让方或者购买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终止交易的申请并经产权交易机构确认的;

(二)司法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产权自然灭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产权出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产权出让的;

(二)对未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对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产权无故拖延办理或者不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三条为产权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债务处理意见书或者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就其所负责的内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产权交易出让方和购买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提交有虚假、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文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产权交易双方提交文件不真实或者不齐全,产权交易机构准予其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六条产权交易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产权交易凭证的,应当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产权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产权交易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有关部门按其法定职责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竞投方式,是指在公开挂牌期限届满,有2家以上购买的,产权交易机构与出让方协商确定除出让价格以外的其他出让条件后,按价高者得的原则,以公开、集中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