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处范例6篇

法规处

法规处范文1

第二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内违反城市规划建设(以下简称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县城规划区范围是以县城为中心,规划区内主要沟道以规划控制界线为准,规划控制区总面积约16.4平方公里。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实行县、乡(镇)、街道办(社区、村委会)三级管理责任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县城乡建设监察大队具体负责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保安镇、双河乡、街道办(社区、村委会)负责本辖区所属单位和个人违法建设的发现、制止和协助拆除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规划区内单位及村(居)民违法占用土地或擅自在耕地和荒山荒坡上建窑、建坟、挖土、开山、采石、采矿等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林业、水务、环保、公安、城管、文广、工商、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改正到位且符合规划要求并缴纳相关规费后予以补办手续。

(一)符合县城总体规划要求的;

(二)在居住小区或单位、个人庭院内部增建辅助用房,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三)通过整改措施能够消除影响,符合规划要求的;

(四)原地改建、扩建、加层项目,通过技术分析符合规划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二)已纳入政府近期改造实施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三)压占城市道路红线、高压供电走廊、景观视线通道、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市政工程管线和设施的;

(四)影响消防、防汛、人民防空、国防等设施的正常运行,对城市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对广场等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生态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构成破坏和影响的;

(六)严重影响市容景观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七)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城市道路交通等公共利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经现场放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

第八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性质、规模、建构、造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设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

第九条临时建设工程超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临时建设工程总造价一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一条违反办本法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法定时限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法规处范文2

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法生产卷烟,是指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生产卷烟的行为。

第三条

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非法生产卷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并将非法生产的卷烟公开销毁。

第四条

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

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

销售的卷烟公开销毁。

第五条

明知是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提供设备、场所

、帐户等便利条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法律、法规

没有规定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可以依法对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第七条

托运或者自运非法生产的卷烟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

运输的卷烟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运输的卷烟价值20%以上50%以

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是非法生产的卷烟而为其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卷烟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

罚款。

第八条

用于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的伪装物或者运输工具,经查获后,当事人

逃避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责令当事人限期接受

处理,公告期为3个月;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依法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前款规定的伪装物属于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可于公告的同时,在伪装物保质期内依法先行拍卖。

第九条

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非法生产的卷烟或者销售、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

,应当交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第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

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运输非法生产的卷烟的行为,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非法生产的卷烟,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参照被假冒的正品卷

烟的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未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其价值参照违法行为发

生地该卷烟同期市场销售价格计算。

第十四条对非法生产其他烟草制品和销售、运输非法生产的其他烟

草制品的查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销售的卷烟应当加贴烟草专卖防伪标识,具体办法按照《

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

法规处范文3

我现年43岁,中共党员,在职本科学历。1990年广播电视学校毕业后,我和同龄人一样怀着对生活、对未来美好的憧景来到了我们机要局,开始了一个机要人的生活。1990-2008年一直在局办公室从事办文、档案等办公室工作,由于工作积极肯干,不怕苦不怕累,工作中深受领导喜欢,先后被评过全区机要部门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优等多次,2005年任办公室副调研员。2009年调任通信处副调研员,主要从事密码电报的接收、译发工作。从事机要工作多年,使我觉得密码工作的确是党的咽喉、命脉,是党指挥工作的核心途径,如何更好地做好密码保密工作始终是我职责和任务,也是我的追求和理想。因此今天我竞聘党委保密办法规督查处处长这个职位。

从事办公室多年,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工作后参加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函授学习,取得工科学士学位,掌握了无线电广播技术和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为我任聘保密法规督查处处长岗位储备的一定的知识。

假如我竞聘成功了,我将会从平时的工作态度及工作质量开始。俗话说的好,态度决定一切。没有好的工作态度,就没有好的工作质量。在工作中,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一、坚定信念。保密法规督查处处长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我将努力按照政治强、业务精、善管理的复合型高素质的要求对待自己,加强政治理论与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和管理素质,公平公正、洁身自好,清正廉洁,做到爱岗敬业、履行职责,率先垂范,严以律己,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努力争当一名合格的机关处长,全力实践“团结、务实、严谨、拼搏、奉献”的时代精神。

二、加强管理。以积极的工作态度,满腔热情的服务精神,抓好全省《保密法》的贯彻落实和实施工作,严格各项规章制度。把好门,做好事,加强对省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指导及管理、全省专项保密检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等各项管理工作。

三、抓好落实。强化管理,防范风险是落实好本职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自己在处理工作上要做到一个“严”字,对各项工作上要做到一个“管”字,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确保工作顺利发展。制度是我们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几代人工作经验的积累,在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的同时,落实更是关键。如果没有落实,再好的制度,再好的措施,都只是一纸空文,只有严格地落实工作制度,才能保证我们的工作安全顺利地完成,才能使我们的保密检查工作水平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四、找准定位。在工作中我将坚决做到服从上级的领导,全力配合上级的工作,与上级领导在工作上保持高度一致,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同时还要具有全局观念,站在领导的角度去看问题、想问题,凡事从大处着眼,识大体,顾大局,维护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集体利益。团结好每一个同志,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同时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坚持原则。

法规处范文4

1.对“小金库”定性适用法规的一般分析。

审计署在答复中,就小金库的定性适用法规指出:[1995]29号文第一款“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是进行小金库认定的主要参照依据。就该规定的内容分析看,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小金库认定要件:

其一,是“账外”。所谓“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即是指小金库资金必须是在账外存放,未纳入被审计单位法定账务的反映和控制范围。因此,对有些单位存在的收入挂往来账、在应收应付款中坐收坐支各种应计入收入和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等行为,只能依照相关财经法规判定为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而不应判定为小金库行为。

其二,是“非个人合法所得”。即是说: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合法所得的账外资金部分,都可认定为小金库。因为除了个人合法所得之外,其他所有形式的账外资金,必然离不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这一概念的内涵,或是个人合法财产,或是国家、单位财产,非公即私,二者必居其一。

综上所述,虽然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渠道多种,既有靠隐瞒收入取得的,也有靠虚列各种支出(或专项、非专项资金)取得的,还有靠实施乱收费等“三乱”行为或收受赞助、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的;保管方式多样,既有私下存放,个别人掌握的,也有账外设账存放,小集体保管使用的。不管什么来源渠道,什么保管方式,只要其同时满足“非个人合法所得”和“账外”这两个要件的,即可认定为小金库。在定性中,既不能以其来源、保管方式、使用途径等作为判别是否为小金库的依据,更不能因有关资金在保存或使用中的个别合理性成份等因素而否认其小金库的性质。

此外,被审计单位以向个人集资等方式取得的账外资金,其性质应属个人所得范畴,这类性质来源的账外资金部分,不宜定性为小金库,这一点在定性中要注意。

2.小金库的几种特殊表现形式:

(l)“账外账”形式:是小金库的特殊表现形式之一。这种形式的小金库一般设在财务部门,也有的设在小金库资金相关收入和使用的部门。其特点是在单位内有一定透明度,收入和支出均有账簿记载,有的还比较规范。其资金来源既有合法收入,也有非法收入,其支出中,也多存在合理支出和不合理违纪违规支出并存现象。不少审计人员往往被其看似规范的核算方式所迷惑,在定性时出规模糊认识和错误判断,还有的甚至把“账外账”单独作为一类特定的“准违规”行为,而模糊了其小金库的违纪行为本质,在客观上为小金库行为提供了一件“准合法”保护外衣。判定这类小金库的标准应是:其账外资金来源与被审计单位财务账是否存在往来债权、债务对应关系,若其账外资金来源已计入被审计单位往来,由被审计单位以“应收款”等债权的方式控制,则该账外账行为不属于小金库,仅应定性为记账不及时或账簿设置、会计核算不规范。对这类账外账中的违纪、违规收支行为、应视同账内违纪违规收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处罚;若不存在债权控制关系,则属于小金库行为。对账外账资金来源中,既有账内债权控制部分,又有账外其他来源部分的,其账外其他来源部分的资金收支行为,应属于小金库行为。

(2)“业务需要、核算方便”形式:这类形式小金库往往是被审计单位以“业务需要”或“方便核算”等种种看似合理的理由为名,靠虚列相关专项费用或专项资金支出,作为资金来源而设置的。判定这类形式小金库,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其资金来源于已作为专项费用核销的账内支出部分;第二,在资金使用中,或存在超越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项目,或存在跨会计年度、跨资金使用期限的已完成项目资金节余。在账外账资金收支中,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部分,在定性为“小金库”的同时,还应定性为虚列支出;不具备上述第二个条件的合理支出部分,应定性为核算不规范或记账不及时等违规行为,而不能定性为小金库行为。

(3)跨期收入形式:这类性质的账外资金在被审计查出时,被审计单位往往以“正准备作收入,太忙,尚未及时记账”等种种客观理由为名,进行否认。判定这类资金是否为小金库的条件有两个:其一,其相关收入是否已跨越该单位常规会计核算记账期限而无正当理由;其二,在尚未作收入的资金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或违纪违规的坐支行为。只要满足上述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小金库。

3.对小金库处理处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计署在答复中指出,对小金库行为的处理处罚应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对照有关具体违纪情况,实施处罚。根据近年的审计实践,在实施处理处罚时,笔者认为,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法规处范文5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中心城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中心城,是指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违法建设,主要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

(二)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建设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备案建设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第四条  违法建设处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处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第五条  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理。

国土部门负责处理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土地地类为农用地的违法占地行为及地上建筑物处理,对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国土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函告城管部门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处理。

规划部门负责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遥感督察图斑情况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城管部门负责处理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将未取得土地手续的违法建设函告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住建部门负责处理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用地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职权依法进行处理。重大违法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国土管理委员会研究。

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规划部门提出性质认定意见,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开的市违法建设处理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许可证要求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规划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经市违法建设处理联席会议研究,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市违法建设处理联席会议研究意见出具违法建设性质认定意见;住建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委托相应资质建筑质量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进行施工安全措施检查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出具意见;施工图纸审查、建筑质量安全鉴定、施工安全措施检查均符合要求后,城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对已实施的工程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评估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评估结果依法进行处罚;城管部门处罚到位后,规划部门审查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并补缴相关规费后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后续建设过程纳入建设工程正常监督监管。

(二)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严重违反“三区四线”(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蓝线、绿线、黄线、红线)等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在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经市违法建设处理联席会议研究,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市违法建设处理联席会议研究意见出具违法建设性质认定意见。按照中心城区建设管理事权调整区域职责,认定为可以拆除的,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认定为不能拆除,没收实物的,分别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的决定后,移交国资部门处理,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认定为不能拆除,没收违法收入的,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收入的决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城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国土、规划、住建、城管、工商、卫生、文广新、公安、消防、食药监等部门应当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国土、规划、住建、城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审批图纸、处理意见等信息共享制度。

法规处范文6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理中心城违法建设,营造良好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中心城,是指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违法建设,主要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

(二)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三)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指: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建设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的;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备案建设的;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第四条  违法建设处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相关部门负责依法处理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第五条  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依法处理。

国土部门负责处理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土地地类为农用地的违法占地行为及地上建筑物处理,对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国土部门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函告城管部门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处理。

规划部门负责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划遥感督察图斑情况及时转交相关部门核查处理。

城管部门负责处理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将未取得土地手续的违法建设函告国土部门依法处理。

住建部门负责处理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用地行为,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职权依法进行处理。重大违法案件,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国土管理委员会研究。

违反有关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住建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规划部门提出性质认定意见,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开的市违法建设处理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许可证要求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规划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或者采取改正措施后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规划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经市违法建设处理联席会议研究,违法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市违法建设处理联席会议研究意见出具违法建设性质认定意见;住建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委托相应资质建筑质量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进行施工安全措施检查并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出具意见;施工图纸审查、建筑质量安全鉴定、施工安全措施检查均符合要求后,城管部门委托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对已实施的工程进行建设工程造价评估并根据建设工程造价评估结果依法进行处罚;城管部门处罚到位后,规划部门审查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并补缴相关规费后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后续建设过程纳入建设工程正常监督监管。

(二)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

严重违反“三区四线”(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蓝线、绿线、黄线、红线)等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海岸带、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进行建设的;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或者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公共安全造成隐患的;在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行为。

经市违法建设处理联席会议研究,违法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市违法建设处理联席会议研究意见出具违法建设性质认定意见。按照中心城区建设管理事权调整区域职责,认定为可以拆除的,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认定为不能拆除,没收实物的,分别作出没收违法建筑的决定后,移交国资部门处理,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认定为不能拆除,没收违法收入的,分别作出没收违法收入的决定。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拆除的,城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罚: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国土、规划、住建、城管、工商、卫生、文广新、公安、消防、食药监等部门应当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国土、规划、住建、城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许可、审批图纸、处理意见等信息共享制度。

上一篇学生证明

下一篇你很漂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