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环境的作文范例6篇

保护环境的作文

保护环境的作文范文1

瓦蓝瓦蓝的天空,清澈如鉴的河水,清新宜人的空气,郁郁葱葱的树木······啊!我们生存的家园是多么美好啊!但是随着科技的突飞猛进,我们原来生存的环境也遭到了破坏。原来瓦蓝的天空,变成了灰暗的毫无生机的天空。仿佛下雨的时候,雨点儿也被感染,也变得灰暗灰暗的。那清澈的河水呢?现在已经变成排污厂的排水宝地。还有那清新的空气、郁葱的树木,变得浑浊不堪、寥寥无几。冬天来了,咦?天上怎么飘着那么大片的雪花呢?走近才知道,原来是白色塑料袋在空中飘舞······以上这些恶劣的环境,全都是人类一手造成的,所以我们应该要吸取教训,做到以下几点:

1. 不乱扔垃圾,自觉做到垃圾分类。

2. 不乱砍树木,要多植树,数能吸收二氧化碳,并吐出氧气,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3. 不浪费纸张,文件可以双面打印,草稿纸可用不用的本子等。

4. 不使用一次性用品,购物时带自己制作的布袋,买早饭时尽量带碗去等。

5. 尽量不开私家车,可骑自行车和步行。这样既省电又省钱,还能为我们的健康带来了很大的保障。

6. 一水多用,淘米水可用来浇花、洗菜、冲厕所等。

7. 洗衣服时,尽量用手洗,这样既省水又省电。

8. 爱护花草树木,做到不践踏草坪,不随便攀折小树。

同学们,保护环境,爱护地球,刻不容缓,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吧!

保护环境的作文范文2

作为中国人的新一代,我们从小就要牢牢树立环保意识,为祖国分忧解愁。可是有些同学不爱惜纸张,仅为一个作文开头就撕去好几张稿纸。如果有机会到学校垃圾堆里看看,哪儿有2/3是各种废纸,为了制造这些纸,我们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消耗了大片的森林。同学们,当我们点燃这堆纸时,我们的手会颤抖,透过熊熊的火光,我们看到的是一片片郁郁葱葱的林木。

我们应该怎样来保护环境呢?

首先,要热爱大自然,做保护大自然的小带头人和小宣传员。我们要爱护校园和街道的一草一木,争当绿化园地的小卫士。我们不仅要懂得自然界生态平衡的道理。还要向同学、社会、家庭宣传爱护自然的环境道理。

其次,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保护周围的环境卫生。要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摘花,不破坏树木、森林,不随便浪费纸张等。虽然我们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但如果每个人能够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那么我们的环境是可以得到改善的。

保护环境的作文范文3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our living standard, more and more people can afford a car. As a result, our roads are more often than not crammed with cars. However, with more and more waste gas being discharged by the cars,  the problem of air pollution becomes even more serious. So nowadays we advocate to lead a low-carbon life.

My suggestion is we should ride bikes more often instead of driving cars.By riding a bike, we can not only exercise our body but also protect our environment. Why not have a try, my dear friends

与我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都买得起汽车的。因此,道路往往没有堆满了汽车。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废气排放是汽车、空气污染问题变得更加严重。所以现在我们提倡过低碳的生活。

我的建议是我们应该更经常骑自行车而不是开车骑一辆自行车,我们不仅能锻炼身体,也能保护我们的环境。为什么不试试,我亲爱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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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w, our side of the car constant more up, the environment also increasingly worse! That the air around us there are many harmful substances. Therefore, we want to Sue around things start to do. For example, we can go to school by bike or walk, it can exercise. If you have time can use less elevator, many climb stairs. We can not only physical exercise, but also to protect our environment.

现在,我们身边的汽车不断的多了起来,环境也越来越糟糕!以至于我们周围的空气有很多有害物质。所以,我们要苏身边的小事做起。比如,我们可以骑自行车上学或者步行,这样还可以锻炼身体。有时间的话可以少用电梯,多爬楼梯。我们不仅能锻炼身体,也能保护我们的环境。

保护环境的作文范文4

Save water. Water is the source of life. No water,no life. So it's very important for us to do so.Not only should we protect drinking water and stop polluting it,but also make full use of it。

Save electricity. It is crucial. We can't imagine what the life will be like without it.Everyone should do his best to save electricity. Don't forget to turn off lights or other electric machines when we finish working。

Save forests. They are useful .Please stop cutting them down and use recycled paper instead. Make our world a green one to live in。

Recycle useful rubbish. Plenty of rubbish can be recycled like cans,paper,bottles,and so on。

We can save resources in this way. I believe we can make the world a better place to live in。

尽管世界发展地更快、更好,地球上的资源却越来越少。为了保护他们,必须得做点什么。

要节约用水,水是生命之源。没有水,就没有生命。所以这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不仅应该保护饮用水和停止污染,但也充分利用它。

节约用电。它是至关重要的。我们无法想象没有它的生活将是什么样子。每个人都应该尽力节约用电。别忘了关掉灯或其他电动机器当我们完成工作。

拯救森林。他们是有用的。请停止切割树木,转而使用再生纸。让我们的世界住在绿色世界。

回收有用的垃圾。大量的垃圾可以回收罐、纸、瓶子、等等。

保护环境的作文范文5

过去作家觉得网上传播自己的作品,可以提高知名度,但由于以手机、电子书、在线阅读、数据库销售、应用软件下载等数字出版形态的快速发展,数字阅读已经逐渐深入人心,同时由于大量数字出版企业版权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网络侵权盗版更为猖獗,随着传统出版业与作者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数字出版企业与传统出版业、作者之间的数字版权纠纷数量将会呈快速上升趋势。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日前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5.38亿,其中手机网民达3.88亿,手机首次超越台式电脑成为第一大上网终端。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刚刚的《2011—2012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数字出版收入达1377.88亿元,比2010年增长31%,互联网广告、网络游戏与手机出版收入分别为512.9亿元、428.5亿元和367.3亿元,成为我国数字出版的总支柱。手机出版成为数字出版产业中发展速度最快、收益比较稳定的形态。与此同时,面向3.2亿在校生的电子书包已经在部分地区开始试点,云出版也在进行积极探索中。

数字出版产业的版权保护现状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传播文字作品的盈利模式逐渐清晰,但是尚未形成成熟的可大规模复制的商业模式。手机出版、电子书、电子杂志、网络广播、数据库销售、在线阅读、网络下载、网络点播、按需印刷以及广告分成等商业模式理论上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较大的经济回报,但鲜有从中获益者,出版社、报刊社和大多数作者收益有限。权利人对商业模式诟病。

第二、传统出版业面对数字出版发展危机重重,难有作为。出版单位平均拥有所出版图书的20%的数字版权,叫得欢,可是授权少,收入少,数字版权的自身运营能力差强人意。但是由于不正常的市场竞争因素,导致传统出版业的数字版权资源分散、流失严重。

第三、出版社、报刊社和广大作者对数字出版产生严重的信任危机,是否授权数字版权,大多持观望态度。由于出版社转企改制后,市场经营压力变大,而国企的铁饭碗、皇帝女儿不愁嫁的心态盛行,压榨作者利益现象依然非常普遍,作者与出版社矛盾加深。使用者不满意,作者不满意,领导不满意,而广大网民只要是免费的网络资源都满意。著名学者易中天曾戏言,由于不懂数字版权,可能又失去了一栋别墅。

第四、在数字出版产业链中,渠道和运营商处于强势地位,而创作、生产内容的提供商(主要是权利人)处于弱势,产业链利益分配极不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由于国内传统出版业在技术、资金和运营实力等方面落后于三大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等技术商和运营商,以致平台运营商成为目前数字出版产业中获益最多、活力最强的群体,而出版社和作者缺乏谈判话语权和定价权,往往沦为任凭渠道和平台商宰割的对象,获利甚微。

第五、搜索、链接、网页快照、深度链接、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等技术方式造成网络侵权盗版更加猖獗,虽然政府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但是数字版权纠纷仍然层出不穷。目前,在数字出版的很多领域,依然存在“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不正常现象。技术服务商、内容提供商、电子商务平台的侵权盗版严重,社会反应强烈,对产业震动和影响也很大。

从全国传统出版业参与数字出版的整体情况看,传统出版单位对数字出版版权资源的运营差强人意。主要呈现三种状态:一是高度重视,与作者的关系处理得较好,数字版权资源运用得较好,这类出版社较少;二是极端重视,但是自己不用,也不让别人用,或者走极端,不管作者授权情况,滥用数字版权资源;三是大多数出版社缺乏对版权资源管理、运用和维护的意识和手段:意识不到位,管理不得法,手段跟不上,数字版权资源重复建设,社会资财浪费严重。

集体管理是推动数字出版产业发展和版权保护的重要保障

在数字环境下,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如何推广作品,如何维护数字版权,如何平衡产业发展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利益关系。因此,数字环境下版权交易与版权保护要遵循这两项基本原则:第一、既要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支持产业发展;第二、遵循“大禹治水”理论,建立“事前利益分配机制”,建立正常的作品授权通道,鼓励以授权许可为主,法律手段为辅,严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权利人和产业界不是天生的矛盾关系。

按照国外的数百年经验和国内的立法,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以“信托”的方式管理作者难以控制和难以行使的“小权利”,如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政府批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管理作品和维权方面具有以下优势:

集体管理组织通过向使用者发放“一揽子”授权,可以彻底改变单一著作权人面对使用者的不平等和弱势地位,有效推动作品传播、使用中的授权问题;帮助广大著作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帮助使用者解决海量作品授权问题,为产业界服务;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作品传播效率、速度和广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国际公认的维护作者自身权利、促进作品传播和产业发展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是衡量一个国家版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识。

文著协成立四年来,坚持的基本理念是:维权是一种手段,推动作品传播和产业发展是目的,合作是目标,但不是无原则的合作。文著协已经与亚马逊、中国移动、超星、多看科技等数字出版机构开展合作,探讨“保底+分成”的合作模式,开始向数字版权要效益。利用海外资源和渠道优势,打造“中国电子书海外版权推广平台”,组织广大作家、中小出版社向海外销售中文电子书版权,推动数字出版产品“走出去”。

保护环境的作文范文6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了不少涉及计算机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其中以著作权纠纷案件居多,且审判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也较为突出。一些问题不但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引发讨论,在社会生活中也常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立法较早,实难适应对近几年涉及飞速发展的网络业著作权保护的实际要求,一些网络传输权等重大法律问题缺乏规范与定位,而且也缺乏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法律规定。这种状况对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十分不利。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出于审判工作的需要,社会和界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愿望,积极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弥补相关法律的不足,以应适用法律的急需,并为全国人大网络立法积累经验。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交流中,如何因应网络技术发展,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提供切实有力的司法保护,也成为重要的交流内容和共同的研究课题。 这些情况,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自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始重点调查北京等地法院审判涉及网络的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情况,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经过一年多的调研,在总结地方人民法院审判经验,参考借鉴国外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实际作法,广泛听取知识产权界专家、学者、行政执法、立法机关以及地方法院法官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稿。后又经多次研究推敲,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11月讨论通过。 本司法解释以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对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中需要解决又有把握解决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以解决审判实践的急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的内容,涉及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传播后的著作权归属、侵权行为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等。现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正确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谈几个问题,也算是对该司法解释的一些主要内容作一说明。 一、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必须通过计算机设备的特点,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侵权行为地的界定是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难点,以往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涉及网络的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网络服务与对网络的使用具有无国界性等特点,使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界定非常复杂。不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已经多次遇到了这一问题。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过程中,被告以北京市海淀区并非侵权行为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二审法院以被告实施侵权行为必须接触原告所在地的服务器为由,认定北京市海淀区是侵权行为地,驳回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对此信息产业界和知识产权界意见纷纷。 本司法解释第一条结合网络的特点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规定。首先,此类案件的管辖,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9条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这是确定管辖的一般原则,任何类型的案件都不宜突破;其次,根据实施网络侵权行为必须依靠计算机硬件的特点,对侵权行为地作出规定,即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此外,鉴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在网络上经常会遇到难以找到侵权行为人,或行为人的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在国外等情况,如仅规定上述两点,对保护著作权不利,因此进 一步规定: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二、关于作品的数字化及著作权归属问题 传统作品被数字化,实际是将该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在磁盘或光盘等有形载体上,改变的只是作品的表现和固定形式,对作品的“独创性”和“可复制性”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理解为包括数字代码形式。虽然现行法律并未把数字化作品排除在著作权客体之外,但由于数字化问题是网络应用给司法实践带来的重要问题之一,法律又未作出明文、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引起理解上的困难和不一致,因而本司法解释第二条对此予以明确。 此外,该条还对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作出解释。作品数字化的过程并不产生新作品,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仍归作品的作者享有;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也并无区别,故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 当然最为重要的,还是对网络传输行为的定性问题。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被使用的方式主要体现为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的网络传播方式。为此,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增加了向公众传播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to the Public)的规定,即指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的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利。这两个国际条约的规定,基本代表了国际上对解决该问题的主导意见和办法。国内各界经过一段时间的探讨和争论,目前也已基本趋向于认同网络传播理解为作品的一种使用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王蒙等六作家状告世纪五联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就是适用上述条款认定被告构成侵犯六作家著作权的。本司法解释对这些司法实践予以了肯定。 三、关于网络环境下的转载、摘编问题 著作权法第32条第款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能否扩大适用于网络环境下,是知识产权法学界曾讨论的热点之一。 一种观点认为,在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之前,将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适用于网络环境下,不失为目前情况下一种可行的应急措施,但在适用时,应当明确两点:一是网络上允许转载、摘编作品的范围不得超过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的作品范围(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被排除在外);二是应当注明作品的出处。理由主要是:首先,目前报刊、网站上的作品被相互转载、摘编的情况普遍存在,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和获酬权均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应当分阶段地逐步规范网上使用作品的行为,如果简单地绝对禁止,不但社会各界、当事人一时不好适应,面对急剧增加的侵权案件数量,法院也难以承受,实际上并不能有效保障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使。其次,网络的特点就在于广泛传播信息,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信息来源的重要渠道,但在网络上 转载、摘编他人作品前确实存在着难以找到著作权人以取得许可的现实情况。第三,还应当考虑促进网络产业发展和平衡社会公众和著作权人利益等因素。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多数主张采纳此种意见。 另一种观点认为,著作权法第32条是针对报刊转载、摘编所作的规定,不宜将其简单地扩大于网络环境下。理由主要有四点:首先,上述条款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本身就与伯尔尼公约、TRIPS等国际公约、条约相悖。其次,报刊与网络作为信息传播媒体是有区别的。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6条对发行权所作的新规定,发行必须具备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转移这一要件,在网络上这一要件无法实现,故在发行问题上,报刊和网络是不同。再次,著作权法第32条 在实践中的执行情况并不好,例如许多报社以报刊转载之名义分期刊登小说作品,扰乱了文学艺术作品的正常传播秩序,所以该条款几乎成为报社、杂志社等规避法律的武器。第四,不能因为著作权人取得授权存在困难而忽略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这种实际困难完全可以通过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办法解决。版权行政部门的同志等持该种观点。 经过综合考虑目前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的现状以及平衡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因素,本司法解释采纳了上述第一种意见。该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如对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进行转载,应当认定为侵权。这是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对目前在网络上使用作品现状和平衡涉及网络各方当事人权益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的一种选择。将来著作权法如果对此有新的规定应当依照新的法律规定执行。应当指出,所谓已在报刊登载、网络上传播的作品,是指报刊、网络合法使用的作品,原来就是抄袭剽窃、违法使用的作品,当然不在被准许的转载、摘编作品的范围内。 四、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该司法解释第4条至第8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与此有关的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主导思想是:尽量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侵权的过错责任,不使其轻易承担过重的责任,以保护和促进新兴的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对其行为作出约束,明确其在何种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第一,提供连线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对网络信息不具备编辑控制能力,对网络信息的合法性没有监控义务,因此对他人在网络上实施的侵权行为没有主观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侵权的法律责任应由行为人本人承担。由于上述观点在国内外均无争议,故在本司法解释中未再作规定。 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对网络信息具有一定的编辑控制能力,因此在明知侵权发生或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停止侵权内容继续传播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违反上述义务的,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人网络注册资料的情况下,负有提供该注册资料的协助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违反了上述义务,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五,著作权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或索要注册资料请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必须提供三类资料:一是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二是著作权权属证明,包括有关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手稿等;三是侵权情况证明,包括被控侵权信息的内容、所在位置等。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就应当视为著作权人已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或索要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反之,如果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则视为未提出警告或索要请求。这样规定,一方面可以方便网络服务提供者做出判断,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陷入过多的侵权诉讼中。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著作权人提出上述资料后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在提起诉讼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从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准许。 第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著作权人的要求采取移除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是维 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不应为此向被控侵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著作权人指控的侵权不成立,而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措施给被控侵权人造成损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必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该责任应由提出不当警告的著作权人承担。 五、关于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邻接权的法律责任问题 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仍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结合网络上可能发生的侵权形态,该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侵犯网络传播权、网络著作邻接权以及对明知会导致侵权后果而故意去除或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等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停止侵权以及损害赔偿等。 对上述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该司法解释也作出了规定: 首先,在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须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时,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1)至(6)项关于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有关规定,其中著作权法第45条第(5)项中的“等方式”,应当理解为涵盖了网络传播这种使用作品方式; 其次,在审理涉及网络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在认定明知会导致侵权后果而故意去除或改变著作权管理信息等其他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须追究行为人责任时,适用著作权法第45条第(8)项的规定;认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适用著作权法第46条第(1)项的规定。 六、民事赔偿责任形式如何适用问题 使用网络作品所应当支付的报酬和侵权赔偿数额标准的确定,都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但由于现行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为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和保证执法统一,防止滥用诉权的过高赔偿额,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第十条专门对此作出了规定。 同其它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的确定和计算方法,同样也应当允许权利人作出选择,一般权利人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一是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应得利益的损失;二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 所得利益;三是定额赔偿。在前两种情况下,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有所不同。如果权利人选择了前者,则其必须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如果选择了后者,由于权利人举证证明侵权人的实际侵权获利确实存在着困难,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有关规定,权利人在证明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可,对证明侵权人的成本或必要费用的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给侵权人。因此本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对于定额赔偿的幅度,考虑到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实际情况,本司法解释对《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所写明的5000元至30万元的幅度作了适当调整。首先,鉴于许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所涉作品篇幅较小,故将下限调整为500元;其次,一般情况下,上限仍控制在30万元,但对故意侵权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由于网络的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等特点,会对权利人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故上限可达50万元。 总之,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逾期应得利益计算;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对于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定额赔偿方法。定额赔偿的幅度可以根据侵害情节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对故意侵权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故可以超过30万元赔偿,但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将对人民法院在审判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如何更准确地适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提供依据。这无疑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的执法统一,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全面充分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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