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例6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1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 多元化 解决机制

正在迈向现代化的中国,在突飞猛进的经济奇迹背后,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剧地上升,并且呈现出新的特点,不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数量增多,尖锐和对立的程度加剧,而且纠纷与冲突涉及范围扩大,带有明显的多元性、发散性。认真研究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原因、种类和特点,对于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成功调处、防止激化,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和类型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社会矛盾众多,各类纠纷频发。这些矛盾纠纷具有类型多样化、主体多元化、内容复合化、调处疑难化、矛盾易激化等特点,具体类型主要有:(1)涉及城市居民和农村群众的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2)涉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劳务市场管理、劳动争议、工伤等方面的矛盾纠纷;(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4)有关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方面的矛盾纠纷;(6)城乡环境保护方面的矛盾纠纷;(7)交通运输、公路、桥梁、航道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8)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城乡市场监督和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9)医疗事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0)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11)涉及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2)涉及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13)涉及到家庭、邻里、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以及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群体性械斗等方面的矛盾纠纷;(14)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这些类型,多数属于新型纠纷,其中,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安置、干群关系、劳资关系、涉农问题等引发的纠纷尤为突出,这类新型纠纷较之于传统纠纷,起因复杂,涉及面广,一般呈群体性规模,处置难度大,对社会稳定产生的不良影响也更大。

二、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东西部的差距、城乡差距、各阶层的差距明显拉大,虽然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改变了“均贫”的状态。但是,由于并没有达到“均富”,导致“不患寡而患不均”,由“不均”而导致心理失衡,由心理失衡而导致行为失控。个别地方因“仇官仇富心理”而发生的,已经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和警示。

第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了社会纠纷的剧增。随着原有的利益格局的不断变化,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单位之间、行业之间、家庭之间、社区之间、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差距与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引发了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且纠纷的性质越来越复杂。同时,多元化利益带来的冲突加上因制度未有效确立而产生的混乱与无序,产生了许多新的具有时代特点的纠纷,如土地承包权纠纷、国有企业职工下岗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医疗纠纷等。

第三、市场机制不成熟,新旧体制产生巨大摩擦,社会控制系统不够完善并明显脱节,原有的管理体系力不从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多种经济所有制并存,多元的利益主体开始产生,追求利益的欲望被激发出来。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秩序失范,社会诚信缺失,市场经济固有的各种弊病开始产生,受利益驱动,引发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在增长。

第四、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型共同体正在生成。以价值、观念共同为特征的传统社会正在向利益共同的经济共同体转变。村办企业的兴起,农民为参与市场的需要自愿组织的各种生产、销售、技术性协会正在生长、发育,这是经济共同体在乡村社会发育的征兆。另一方面,农民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向城市流动。1与此同时这些农民又未被城市接纳,造成他们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权利一旦受损害,往往诉诸暴力或其他类型的自力救济。

因此,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我国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各类犯罪案件、经济纠纷、民事纠纷、数量同样快速增长。2 当自发的、零散的、轻微的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时,将可能转化成自觉的、有组织的、严重的群体性对抗,使矛盾摩擦上升为矛盾冲突,烈度与强度不断地增强,引发更大范围、更加激烈的冲突。为此,尽快建立一种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紧迫而必要的。

三、纠纷解决的现实困境

(一)“诉讼爆炸”之困。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实践表明,案件增长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附带产品,在我国,诉讼发展高潮同样成为现代化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且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结果是一方面是法院案件大量积压, 另一方面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如仲裁机构门前冷落,民间调解更是日渐弱化。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局限性。人民调解在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之际,尽管其正当性和效力有所提高,有助于提高其在纠纷解决方面的社会作用,但是在缓解国家法与民间社会规范之间矛盾冲突方面的作用却可能非常有限1,近年人民调解的纠纷解决能力呈现急剧下降的态势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第一,人民调解对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解决具有重要作用,但对解决困扰党和政府的重大矛盾纠纷显得无能为力;第二,解决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必须重视发挥行政的力量和作用2;第三,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和行政性不可能统一在一起;第四,要转变观念,开阔视野,借鉴西方国家ADR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建立。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除以法院判决和法院调解为主的诉讼解决方式外,诉讼外解决方式包括仲裁、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机关的纠纷处理机制、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以及民间组织调解,还包括极富中国特色的制度3.它们共同组成当代中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但由于存在各自为政、适用依据不一、机构组成人员素质不高、规范和程序过于随意以及缺乏当事人信任等问题,总体看,现行的纠纷解决体系解纠效力不高,结构、布局不合理,有时法院不愿或不屑配合。过于倚重诉讼解决纠纷的观念一时难以改变。有些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价值取向、机构设置、程序运作与现代ADR追求的效益、自治、自律、灵活等价值目标相去甚远,有的甚至是南辕北辙;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发展不平衡,有的规范化、组织化程度较高,在实践中作用突出(如人民调解制度),有的则形同虚设;尤其是适应现代社会和技术发展的专业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发展缓慢,消费者纠纷和医疗事故纠纷以及知识产权纠纷、保险索赔等解决机制要么运作不畅,要么付之阙如。在知识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当ADR已汇合成一个势不可挡的国际性潮流时,我们不应该还在为争取ADR在解纷体系中的正当性地位争论不休。曾经有过的许多尝试,如不少地方或行业成立的“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山东陵县的“司法调解中心”,江苏南京、南通等地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浙江嘉兴市在所有乡镇街道建立的“综治司法联动中心”等,都有其合理的成分,需要从更高的视野加以审视、总结、提高和升华,以建立符合时展要求的、经得起理论、法律和实践检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四)纠纷解决的领导方式亟待转变。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问题上,现在似乎已经形成了这样一种领导方式,即:成立高规格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层层召开高规格大规模的会议、层层下达文件、提出一些口号、规定一些考评标准、不间断地进行检查督办,结果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但收效甚微。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两个:一是形成了领导方式的习惯定势,即人治的思维难以改变;二是缺乏求真务实的精神,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以大张旗鼓的检查督办代替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看似领导重视,实则工作在上层空转。这种空泛化、运动式的领导方法亟待改变。改变执政方式,使各类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由救火式、突击式、运动式转变为科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迫在眉睫。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思考

积极探索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多样化、合理化机制,既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又是成熟法治社会的标志。在当代中国,探索和研究,构建便捷、节约、高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用法规的形式规范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渠道、工作机制、政府责任等,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确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理性思维

虽然我们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并没有形成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效机制。作为一种机制,要靠制度来保障,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在纠纷解决机制重整过程中,应着重考虑纠纷解决权优化配置这一重要课题,将国家通过法院所垄断的纠纷解决权(实际上一直未实现也不可能实现)逐步地向社会回归,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从国家到社会的总体演变,在法院的周围组织培植多种形态的纠纷解决机制,构造出一套“以社会为依托、以法院为核心”的纠纷解决系统。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和最高机构,国家所要掌握的应当是最终解决权而不是最先解决权,这应成为纠纷解决机制整体重构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二)积极推动立法,使各类纠纷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

我国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很多纠纷解决办法,但依据、做法不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纠纷解决的权威性和合法性。这就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总结提高,并把正确的做法和经验转变为规则,加以法制化。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社会的压力,盛行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并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美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都分别制定了规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纠纷解决法,从而对传统法学和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当今的中国无疑具有启示和借鉴意义。但是,在我国,就纠纷解决,立什么法、怎样立法仍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目前对于《人民调解法》立法的呼声颇高,也有一些地方考虑就调解进行地方性立法,我们认为,调解是否需要再单独立法,有值得商榷之处。“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调解”本身也是个法律概念,它有一整套原则和规则,但现在有不少人、甚至是相当一级的领导和机关却把“调解”理解为一般的协调解决的意思,认为人民调解可以统揽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调解可以包医社会矛盾纠纷的百病,因此提出一些似是而非的口号,别出心裁地搞出新的运行机制,规定一些不切实际的量化标准。比如:司法部的部颁规章中明确规定,民间调解只适用于“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并且规定两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其实现在很多纠纷,并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涉及权利义务争议的纠纷,而对这些不适合调解的纠纷,实际上我们已经创造和积累了等解决途径,但许多人却视而不见,片面夸大调解的功能,这对纠纷解决是有害而无益的。 如果单纯就“调解”进行立法,我们认为有两个因素值得斟酌:一是调解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虽然关于调解的规则和规范是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中,确实没有一个系统的法律来规范,但规则是清楚的,在实践中没有不明确的问题,再搞一个系统的立法,似乎没有太大的实践上的意义;二是司法部在2002年的规章中,对人民调解有突破法律规定的地方,主要是在镇、街一级设立调委会,调解委员采用聘任的方式,这就突破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同时还涉及到行政许可的问题,虽然我们在人民调解的实践中完全可以这样去做,但一涉及到立法,显然是一个障碍。因而,就调解立法,突破现有的法律难于操作,不突破现有法律则仅具有形式上的意义而没有多大实践上的意义。

实际上,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化的,举其要者就有司法、仲裁、沟通、协调、协商、调解等,而且这些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都有所实践并积累了经验。现在的关键是,要认真总结以往的经验,并把这些经验以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类矛盾纠纷的解决有路径可走,有规则可循,科学有效地处理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我们主张就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立法,第一步可以先进行地方性立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国家立法,总体的思路是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实际,创制我国的《纠纷解决法》或分别单行立法。立法总的指导思想是要进一步突出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和功能,突出民本思想和社会自治精神,强调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的衔接。

(三)建立和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化和传统,以及社会主体表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不同的社会由于制度设计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在纠纷解决机制上体现出的选择偏好和类型会有很大的差异,如西方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通常被视为“审判中心型”,而东方社会的解纷机制一向以“调解中心型”著称。社会条件对于纠纷解决机制选择的影响,说明不同社会、不同主体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往往是不同的,而决定这种选择的因素常常是综合的,多主面的。这正好表明,法律解决(诉讼)未必是唯一适当和必须采用的方式,与法律同时必然存在着其他社会调整机制的作用。这里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即现代社会充满着复杂的冲突,其性质、形式、对抗程度不同,解决的手段、方式也应是多样的。这就需要社会提供能合理分流和有效解决各种纠纷的路径,并能促进各路径协调与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

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总的要着眼于“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要求,健全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排查调处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 1.基于此,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突出如下思路2:第一,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建立科学的纠纷分流制度为前提。首先,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纠纷解决体系。要搭建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协调的平台,同时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纠纷协调程序,以克服协调中的随意性与临时性,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及透明度;要积极发展与培育科学的行政调解机制和民间组织、行业组织的纠纷调处机制;要制定非诉讼纠纷解决规则体系,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的逐步规范化,保证不偏出最低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要求。其次,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纠纷分流机制。总的原则是要能够提供多种多样、形式各异的纠纷解决路径供当事人选择。第二,纠纷解决机制应以最大限度地回应社会与民众对纠纷解决路径的不同需求为出发点。第三,纠纷解决机制应始终是一个不断选择和平衡的动态体系。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凸显出许多内生的矛盾,而裁判型与调解型的弊端分立这些矛盾的两端。这就要求纠纷解决机制要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进行不断的选择与平衡,以克服单一纠纷解决方式的缺陷,同时发挥其优点。第四,纠纷解决机制应以尊重前端解决结果为基点,同时注重诉讼程序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第五,采取措施,引导民众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 .

(四)建立实践平台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新模式

理论的探索是为了解决现实的问题。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当务之急是在操作层面上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实际效用。我们认为,成型的纠纷解决机制要达到以下目标要求:(1)要建立健全组织网络,力求在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以便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通过两个渠道来实现:一是整合现有综治、资源,在镇、街一级设立“纠纷解决服务中心”,给群众提供一个便民利民的服务窗口;二是在村(居)、社区建立组织网络,及时将社会矛盾纠纷动态向“中心”报送。(2)“中心”要对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实现归口管理。“中心”要对掌握的矛盾纠纷逐件进行分析,按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确定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和相关的责任主体,归口处理。涉及到区、市相关部门的,要通过上级综治机构实现归口处理。考虑到“中心”办事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特别是在初始阶段,可在“中心”提出意见的基础上,由镇、街党委、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其牵头的议事小组最终确定如何归口处理的问题。(3)要依法办理和限期处理。归口处理后,相关组织和部门,要按照相关纠纷解决方式的要求和规定的完成时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或综治机构。(4)要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分析利用。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社会矛盾动态要及时掌握,包括办结的、待办的、督办的,各类纠纷的数据统计,每件纠纷及解决的具体情况(各层级要求不同应有所区别)。条件成熟时,可考虑上下联网,实现信息的网络合成和查索。为了达到各级综治机构对本辖区情况的切实掌握,要规定严格的表报和要事“一事一报”制度。各级要定期分析情况,使对工作的指导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之上。(5)要加强领导。各级综治机构的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办,对具体矛盾纠纷的解决,要件件有着落,项项抓落实;适时召开会议,总结情况,分析倾向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综治责任制。

参考文献:

[1]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学海》,2003年第1期。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02年11月8日。

[3]谢圣华、何良彬、谌 辉。《向和谐与公正: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人民法院报》网站2005年4月15日。

* 原厦门市司法局局长。

** 厦门市司法局办公室主任。

1 据国家公布的2000年人口普查表明,居住在城镇的人口占总人口的36.09%,居住在乡村的占63.91%,同1990年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9.86个百分点。进人20世纪90年代后,我国城镇化水平发展极其迅速,已进入城市化高速发展时期。

2 以为例,通常是普通老百姓因为利益受到伤害,或人际矛盾与社会矛盾已经开始激化,但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问题的一种表现。1978年至1982年,全国法院处理民事申诉来信39800件,接待民事申诉来访43900人次,两者相加共83700件(人)次。1998年至2002年,全国法院共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4224万件(人)次,上升了近500倍。这一数据是惊人的。如此大规模,表明在社会结构的微观层面(基层)蕴藏、积压着大量人际矛盾和社会矛盾。也是社会结构基础层面不够稳定、不够和谐的信号。

1 范愉:《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载《学海》2003年第1期。

2 资料显示,仅2004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的一个月时间,厦门市市长专线电话市民投诉较多的项目有:市政城建322件,劳动人事240件,环保问题196件,公安交通189件,土房规划174件,工交财贸92件,教科文卫72件,共1285件(摘自《市长专线电话》总第10期),按此推算每年就有16000件,远远大于2004年人民调解5000多件的数字。

3严格地说,制度并不是一种特定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从它在实践中的作用来看,却在我国的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2

——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建设

论文提要:

本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概述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和独特优势,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路径导向、深化司法改革、破解“诉讼爆炸”难题的现实需求;有利于激活当事人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降低时间成本便利当事人、使受损或失衡的社会关系调整修复。

第二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主要内容、基本原则,及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的设想。主要内容包括: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法院附设性纠纷解决机制;基本原则包括:坚持“一体导向”,分散和集中相结合、坚持“需求导向”,刚性和柔性相结合、坚持“效果导向”,治标和治本相结合;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主要是打造“三大中心”(

“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构建“四大平台”(家事、商事、行政、民事纠纷);建立“四项机制”(

“接案、研判、流转”为一体的案件分流、以“联动和补强”为核心的协调化解、诉与非诉的衔接融通、双向评价的督促考核)。

第三章,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介绍了“一乡一庭”工作的建设情况。主要做到“五个提升”:提升推进工作层级、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提升保障水平、提升数字信息化水平、提升工作实效。

全文共7567字。

主要创新观点:

一、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

基本原则是坚持“一体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打造“三大中心”:“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构建“四大平台”,打造家事、商事、行政、民事纠纷化解“四大平台”,实现对矛盾纠纷化解的全面覆盖;建立“四项机制”,建立“接案、研判、流转”为一体的案件分流、以“联动和补强”为核心的协调化解、诉与非诉的衔接融通、双向评价的督促考核等“四项机制”,支持和促进非诉讼多元化综合体系协同高效运行。探索制定“公证+调解”“调解+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组合式化解方案,建立“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率”

“非诉纠纷化解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推动形成多元导入、一体受理、分类化解、联动处置、跟踪监测的运行模式。

二、完善“一乡一庭”工作建设

“五个提升”:(一)提升推进工作层级;(二)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1)规范人员选聘标准,(2)规范案件来源,(3)规范案件办理,(4)规范文书制作及档案管理;(三)提升保障水平;(四)提升数字信息化水平;(五)提升工作实效,(1)加强宣传引导,浓厚舆论氛围,(2)细化考核标准,确保工作实效,(3)定期开展培训会,加强队伍建设。

第一章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这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的变化,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论断,是深刻把握矛盾纠纷发展与化解趋势,践行新发展理念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为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体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价值追求。

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诉求的多样化,导致矛盾纠纷呈现多发性、多领域、多主体发展态势,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充分满足群众需要。非诉方式以便捷和低廉的优势,拓宽了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

(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路径导向。

“非诉”与“诉讼”作为化解矛盾的两大手段,都是推动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解决的重要途径。非诉纠纷解决方法在法制框架内运用乡规民约、道德文化等规范行为,有利于促进社会自治善治,充分体现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治理思路。

(三)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体现了深化司法改革、破解“诉讼爆炸”难题的现实需求。

中国人奉行“和为贵”和“无讼”理念。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特别是受立案登记制等因素影响,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要求我们加快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建设,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筑牢矛盾纠纷化解屏障。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优势

与诉讼相比,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在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中具有独特优势。主要表现为:

(一)纠纷双方合意,纠纷非诉解决的当事人主要基于双方合意解决纠纷,有利于激活当事人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积极性。解决依据多样,纠纷非诉解决通常是在法律框架内,灵活运用各种社会规则来解决纠纷,有利于满足现代化社会多元化的需求。

(二)程序设置灵活,纠纷非诉解决方式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可视争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案,选择余地大,时间成本低。

(三)解决过程非对抗,非诉解决方式大多以协商而非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受损或失衡的社会关系调整修复。在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层面,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有紧密的逻辑相关性。

第二章

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设计

诉讼作为一种传统的、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最高的权威性。然而,面对“诉讼高潮”的到来,传统审判机制的诉讼负荷日益沉重。仅依靠正式的司法诉讼程序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逐渐得到立法、司法的重视,建立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我国社会和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内容

目前,我国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

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人民调解,是处理社会民间纠纷的重要手段,主要作用是民间纠纷的调解与仲裁,来缓解民间纠纷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双方之间的紧张局势缓解降温,使矛盾双方保持非紧张姿态,遏制互相之间的紧张局势扩大化和蔓延。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优点在于纠纷处理的快速性,不拖延,不耗时,只要双方能够意见协调一致,纠纷处理便可以结束,能从长远角度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甚至缓和双方关系。与诉讼相比,前者对矛盾双方利益及关系的发展有更多的好处,在不破坏双方现有关系的基础上解决纠纷是最理想的一种方式。

(二)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

通过行政机关进行纠纷调解是当前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它的执行效力与民间纠纷调解比较相对较高。行政纠纷调解需要专门的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使其成为行政机关及政府的一种工作职能,是目前社会中多样化纠纷解决的一项重要手段。行政性纠纷除了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矛盾外,更多的可以运用与社会中的一些不太容易调解的较重大的问题。如农民工讨薪问题,这种问题关乎民生,社会影响大,比起劳动者自发要求管理人员给付工资的方式,行政干预更具有威慑力,也能更好的维护老百姓的利益。行政性纠纷调解介于民间性纠纷调解和法院诉讼,既能及时有效的处理社会中产生的一些社会纠纷,也不会影响司法机关处理其他重大社会问题的权威,是处理相对不容易解决的民间纠纷的有效方式。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

(三)法院附设性纠纷解决机制

法院附设性纠纷解决主要强调事件的是非对错,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不以调解为手段,不考虑结果会否是当事人所期待的。而纠纷调解相对更加人性化一点,处理结果不一定应用法律知识或者法律手段,只要当事人双方同意、满意,就可以终结纠纷。法院的介入让经济案件转化成诉讼,势必造成时间上的拖延和程序的一一进行,不会像普通调解一样,很快让矛盾双方达成协议。调解不属于法定程序,所以,不需要法律正式机构和法律正式裁判人员通过正式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只需要相关法律助理人员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等法律附设性经济方法来化解纠纷双方民事矛盾。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

从发展趋势来看,非诉纠纷解决方式逐步向一体化、组合式、高效率转变。

(一)坚持“一体导向”,分散和集中相结合,树立开放、协调、融合的工作理念,打破各自为战、自成一体的格局,推动非诉纠纷受理、办案机制从“一部门、一通道、一条线、一入口”到“一张网、一站式、一条龙”转变。

(二)坚持“需求导向”,刚性和柔性相结合,既引导群众发挥主体作用,运用私力救济手段,自我化解矛盾,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公力救济机制救济纠纷。

(三)坚持“效果导向”,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在发挥非诉纠纷化解定纷止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将修复社会秩序、防范社会风险确立为价值追求,运用非诉手段有效调节平衡社会利益关系,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构建非诉讼纠纷化解综合平台的设想

(一)打造“三大中心”。主动对接人民法院,统筹行政机关、专门机构、社会组织、民间人士等各方面的力量,以建设“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三大中心”为抓手,打造以“多元导入、一体受理、分类化解、联动处置、跟踪监测”为运行模式的非诉讼纠纷化解实体、网络、热线平台,建立健全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网络,构建起多主体参与、多领域汇集、多链条驱动的非诉讼纠纷调处工作体系。

1.

“线下+线上”非诉分流中心,在有条件的市、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建立“非诉大厅”或“非诉专区”,承担非诉解决接待、指引、受理、分流等功能。

2.

“分调+联调”非诉办理中心,在行政机关、专门机构、行业组织依法设立非诉办理平台及网点,实现对各类非诉纠纷化解的全面覆盖。

3、“共建+共享”非诉数据中心,联通汇集各部门各方面、各领域各类型纠纷数据,集聚归类储存、统计分析、实时监测、研判预警等功能,建立“四色预警”体系,对矛盾纠纷风险实行分等级研判、预警和处置。

(二)构建“四大平台”。树立一体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做到分散和集中相结合、刚性和柔性相结合、治标和治本相结合,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不同化解方式的各自特性,按照分类而治、分类而建的基本思路,打造家事、商事、行政、民事纠纷化解“四大平台”,实现对矛盾纠纷化解的全面覆盖。

(三)建立“四项机制”。聚焦解决衔接不畅问题,着眼破解不同方式之间联动不足问题,以纠纷化解效能为落脚点,坚持协同治理,建立“接案、研判、流转”为一体的案件分流、以“联动和补强”为核心的协调化解、诉与非诉的衔接融通、双向评价的督促考核等“四项机制”,支持和促进非诉讼多元化综合体系协同高效运行。

探索制定“公证+调解”“调解+仲裁”“调解+行政复议”等组合式化解方案,建立“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率”

“非诉纠纷化解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推动形成多元导入、一体受理、分类化解、联动处置、跟踪监测的运行模式。

第三章

“一乡一庭”工作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

重要组成部分

“一乡一庭”脱胎于“枫桥经验”,是服务和保障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内在需要,致力于让矛盾消解于未然,将风险化解于无形。推动“一乡一庭”工作向纵深发展,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明确目标要求,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举措,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努力使人民法庭在巩固基层政权体系、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治理现代化等方面的巨大作用

(一)提升推进工作层级

把“一乡一庭”工作提升到推进国家基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认识层面上来,认识到该项工作是人民法院参与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保障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创新性举措,是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有益探索。县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现场指导、跟踪问效,分管责任人员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瞄准重点,精准发力。要构建党委领导、各方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网络,由县委、法院、人民法庭构成三级联动,县委政法委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各乡镇党委书记参加的推进会议,明确乡镇主管政法工作的副职为具体负责人。建立定期通报会商制度,由政法委牵头,每月定期开展活动,汇报、研讨问题、制定措施等。努力实现“小时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层层有人负责,事事有人真抓实干”的目标。

(二)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

(1)规范人员选聘标准

制定统一的人民陪审员选聘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选拨任命。人民法庭的陪审员统一由乡镇党委政府推荐符合条件能驻庭开展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优先选聘年富力强、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群众威望高的老干部、老教师、企业家等乡贤人士,由县司法局和法院统一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保证每个人民法庭的常驻庭人员至少达到四名。每月、每年对陪审员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进行奖励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采取劝退机制。

(2)规范案件来源

1.法院委派调解

法院立案庭按照诉前分流程④④序将适合乡镇法庭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赡养纠纷及双方当事人居住地为同一乡镇的借款、合同纠纷等挑选出来,委派给相应的人民法庭进行诉前调解。

2.乡镇党委、村委会推荐

乡镇党委、村委会等机构将本乡镇适合调解的矛盾纠纷及有信访隐患的矛盾纠纷交由人民法庭进行调解,力求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

3.群众主动申请调解

群众有了矛盾纠纷,出于对人民法庭的信任,主动向人民法庭申请,人民法庭积极受理,认真负责,尽全力调解案件,力求化解矛盾纠纷,解群众之所急。

(3)规范案件办理

详细安排陪审员的值庭情况,确保每天至少两名驻庭陪审员。建立健全一系列工作台账,对案件进行统一登记、造册,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受理、调解的过程及调解结果等事项。登记后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人民陪审员在调解过程中要遵守调解纪律,遵守自愿、保密、诚实信用等调解原则。对调解成功的案件,除现场履行完毕的,原则上指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场履行的案件,人民陪审员要记录在册。对于陪审员多次耐心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陪审员指导当事人到相关部门申请处理或到法院申请立案。

(4)规范文书制作及档案管理

人民陪审员要对各类案件及时登记,录入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调解过程、调解结果,并按照法院统一下发的文书样式规范填写并整理归档,确保每个案件一卷一档。

(三)提升保障水平

落实办公用房,将“一乡一庭”工作纳入乡镇综合治理中心建设,统筹考虑,确保每个法庭有两件独立的办公用房(含调解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细化奖惩政策,将人民陪审员的办案补助纳入县财政预算。落实“基本待遇+绩效补贴”奖补政策,绩效补贴包括“以案定补”和“以奖代补”两种形式。根据考评结果,每年发放一次。每年开展优秀法庭、优秀人民陪审员评选活动,激励创先争优。

(四)提升数字信息化水平

加强“一乡一庭”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建设。主动协同联动,建立线上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运用互联网技术与社会纠纷力量实现跨网络互通、跨终端连接融合,与综治中心、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调解组织等机构的信息平台对接,使得各方的联动更加紧密、便捷、畅通,形成及时传输、实时互动、环环相扣、紧密衔接的工作网络。开发

“互联网+诉非衔接平台”,设立“一乡一庭”综合指导中心。人民法庭全部接通四级政法网,安装视频在线指导系统,实现了人民法庭之间、法庭与法院之间、法院于与政法委、司法局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与数据同步。视频会议平台极大地方便了法院与人民法庭之间的沟通交流,院机关可以方便快捷的实现针对人民法庭的视频会议,上级有关指示的传达与落实,人民陪审员在岗在位情况的查阅以及视频调解和指导调解等作用。视频会议平台还实现了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有机对接,使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更加便捷及时,节约了人力物力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极大地缩短了地域、空间的限制,方便了群众,向着“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迈进了一大步。

(五)提升工作实效

(1)加强宣传引导,浓厚舆论氛围

一乡一庭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离基层群众更近的优势,积极采取“以案释法说理、参与旁听庭、集中进行宣传、解读热点问题、解答法律咨询”等方式方法,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微信等多种媒体,采用法院公开日、法律进学校、法官进乡村等多种方式,向广大群众普及宪法及法律法规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法庭的存在、法庭的功能和法庭的作用,引导百姓走进人民法庭,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要用“以点带面、以线带面”的工作思路,注重搜集并大力宣传法庭工作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努力打造品牌调解室、金牌调解员,发挥法庭工作的“明星效应”,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细化考核标准,确保工作实效

明确规定人民法庭的工作职能,起草制定《“一乡一庭”年度考核方案》,制定人民法庭的工作制度,包括矛盾纠纷登记流程、调解流程、转立案流程、参与综合治理情况、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情况等,同时还要对法庭庭长制定日常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制定人民陪审员作为调解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每月一次考核,年终进行总考核。对考核优秀的进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采取劝退。

(3)定期开展培训会

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能力和履职水平,加大对陪审员的培训力度,通过老法官帮带、绩效考核、定期培训等多种方式助力陪审员的快速成长。由法院、司法局组织,邀请法学教授、优秀法官及资深律师等人士进行授课,既传授法律知识,又教工作方法,实现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的大幅度提高。

社会的健康稳步发展,需要一个安全的法律环境来作为保证的基础,人民当家作主就需要法律机关来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在谋取利益的同时必然产生生产劳动过程中的民事纠纷,如何优化和完善民事纠纷时当前法律部门的重中之重,然而民事纠纷的经济如果依靠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加可以化解民事经济双方矛盾。

参考文献

(1)胡太伟:《新疆沙湾县烧坊庄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石河子大学2011年版。

(2)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比较法研究2003(04)。

(3)戴斌,吴雪峰:《论我国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安徽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4)彭贺:《论我国医患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南昌大学2013。

(5)武丽琼:《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社会学研究》,山西大学2015。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3

一、“社会法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

“社会法庭”就是由具有一定社会威望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能力的普通群众(即“社会法官”)以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社会组织。“社会法庭”在对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宅基纠纷、邻里关系等“家务”型社会矛盾纠纷方面的调解作用最为显著。“社会法官”对矛盾纠纷调解后,由“社会法庭”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程序。

现代“司法下乡”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未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司法制度在基层的运作依然困难重重,结果导致中国社会纠纷解决功能两头弱化的现象:一方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功能的弱化,造成社会矛盾纠纷大量涌入法院;另一方面是程序性、强制性的诉讼也难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因此面对“井喷式”上涨的社会矛盾纠纷,司法力量不足、功能弱化等问题依然存在,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案件超期积压,申诉、涉诉上访等问题突出。因此,必须建立健全非诉讼解决机制,分流不同层面的矛盾纠纷,必须借助社会力量来消弭矛盾、化解纠纷,把基层法院从超负荷运作中解放出来,去处理更为复杂的纠纷,平衡司法资源的供求关系,“社会法庭”正是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一种模式创新。

“社会法庭”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自愿性。“社会法庭”受理的案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要求处理的矛盾纠纷。

二是灵活性。“社会法庭”主要依风土人情、公序良俗、乡规民约调处纠纷,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方式灵活多样,调解中的诸多事项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富有弹性。

三是保密性。“社会法官”调解案件以不开庭审理为原则,当事人的一些信息不会因调解活动而泄露。

四是快捷性。“社会法庭”处理矛盾纠纷注重即时调处、即时履行,程序简单、处理周期短,能使纠纷迅速解决。

五是经济性。“社会法庭”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几乎没有任何诉讼成本。

“社会法庭”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以下几点:

1.“社会法庭”是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导致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这种多元化的矛盾纠纷具有矛盾纠纷内容多样、主体多元、成因复杂、难以调解、形式多发突发、极易激化等特点。解决多元化的矛盾纠纷,不可能全都通过司法审判形式解决,应当整合各种调解资源,构建大调解格局,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化、立体型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和处理,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目前,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裁判方式,包括司法裁判、行政裁判和仲裁,这种方式的最大特点是在分清是非基础上,就争议作出明确裁断,调查过程往往耗时费力、成本较高。二是调解方式,包括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调解三种。“社会法庭”作为自主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属于民间调解的范畴,是充分利用民间力量调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具体形式,是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简单、快捷方便、成本低廉、方法灵活,同司法裁判相比具有许多优势。

2.“社会法庭”的建立符合中国的乡土民情,是贴近基层、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模式。当代中国农村,很多纠纷是基于调解解决而非诉讼,农民有了纠纷最不喜欢打官司,原因是打官司花钱多、成本高,程序复杂、周期长,群众打官司耗不起时间、金钱、精力。在现实中,基层法庭的审判主要就是调解,中国基层司法最需要的也是调解。当事人到法庭后,绝大部分案件都通过调解化解,或者是当事人基于调解撤诉,或者是基于调解结案。所以,在基层,特别是在农村,法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充当的是人民调解员。另外,中国农村现在依然是一个“熟人社会”、“亲情社会”,这为农村调解的盛行打下了基础。许多乡村老干部、老党员,利用自己情况熟、威望高的特点,经常帮乡亲们调解矛盾,而且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社会法庭”办案的唯一手段是调解,它之所以应运而生并显示出强大生命力,就是因为它符合中国的乡土人情。所以,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事实清楚的一般矛盾纠纷,都应当交由“社会法庭”进行调解。对未经“社会法庭”调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的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应向当事人宣传“社会法庭”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社会法庭”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委托“社会法庭”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已经开庭、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但当事人情绪冲动、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的民事案件,法院可暂缓判决,会同“社会法庭”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或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给“社会法庭”调解;进入执行程序后,对那些被执行人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的案件,或执行有难度的案件,法院可暂缓执行,与“社会法庭”联合调解。

3.”社会法庭”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和谐。我国基层法院受理的50%以上的民事案件,都是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民间借贷等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家务事”,案情一般比较简单,有很多当事人只是为“出口气”或“评评理”而走进法院。司法程序启动后,当事人不但要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高昂的诉讼费用,而且法院依据法律进行判决后,常常不是双方对判决都不满意,就是判决难以执行,很难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结果是很多案件经过司法程序后,矛盾纠纷不但没有解决,反而使当事人双方结仇积怨,甚至导致原本的矛盾纠纷激化,从而影响社会稳定。“社会法庭”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乡规民约、风土人情来调处矛盾纠纷,调解灵活、方便快捷,当事人双方,以“对话”取代“对抗”,以理性的“沟通”、“协商”取代互不相让,以主体间的“合意”取代裁判者的“决定”,通过平等对话和沟通达成共识,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起到很好的作用。

4.“社会法庭”是的泄洪渠道,对于息诉罢访有独到的作用。许多社会矛盾的激化是由小到大逐步升级的,所以化解社会矛盾应该关口前移,尽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使矛盾从源头上得到化解,“社会法庭”恰恰就能起到提前化解的作用。“社会法官”是民间的,他们不“坐堂问案”,经常骑着自行车到百姓中去,到田间地头,到群众庭院,积极主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通过“社会法官”调处,很多有、苗头的矛盾纠纷在诉前、前得到及时化解,挡在诉讼、大门之外,堵住了涉诉涉访源头,从而大大减轻了法院的压力,减少了越级上访、群体上访,收到了“不对簿公堂、不结怨、不上访”的效果。所以,“社会法庭”的调解工作具有“探测器”、“诊断器”和“稳压器”的突出功能,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大量的矛盾纠纷,即使最终无法解决实质性的问题,但以它灵活的柔性协调和理性疏导,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矛盾的尖锐性和突变的可能性。

5.“社会法庭”是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是“大综治”概念的延伸。“社会法庭”综合运用人情伦理、公序良俗、法律、政策等各种手段来化解矛盾,运用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化解纠纷,解决了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它是一个综合手段的运用,是“大综治”概念的深化和延伸,是整合各种力量的平台。

二、“社会法庭”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法庭”建设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社会法官”相对而言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缺乏办案程序意识和规范意识。二是对“社会法官”的选任、培训工作不规范,对“社会法官”的选任、培训没有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在“社会法官”的选任上,最突出的问题是存在行政化、干部化倾向,相当一部分“社会法庭”的常驻“社会法官”基本上由司法所、派出所、综治办负责人等行政干部组成,普通群众很少。三是各项经费保障力度不够。“社会法庭”的成立就是要办理案件,而办理案件需要必要的经费,但目前来看,实施“社会法庭”制度的各项经费保障力度不够,目前大多数地方还未建立起“社会法庭”资金保障体系,主要依靠基层法院或者乡镇政府临时资助,这会影响“社会法庭”工作的正常开展。在“社会法庭”筹建试点过程中,大多是由所在地法院筹资,但随着“社会法庭”的推广和普及,全靠法院利用本来就紧缺的办案经费来支撑,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针对这些问题,主要应从以下几点着手加以解决:

1.全面加强“社会法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并制定配套奖励制度和惩戒制度。在选任对象上,应主要聘请在当地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群众基础好的普通群众担任“社会法官”,避免行政化、职业化,充分保证“社会法官”的群众基础,特别是把已退休的法官、法律工作者作为重点选任对象,选人范围力求广泛,并且逐步建立“社会法官”库。选任程序上,先由人民群众进行推荐,然后再由乡党委、乡政府把关确定人选,最后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任命。同时,要注意提升“社会法官”法律素质,使“社会法官”认识其自身的重要性和价值,鼓励“社会法官”参与培训。

2.加强业务指导,提高办案水平,维护“社会法官”的权威。要加强对“社会法庭”业务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巡回办案、现场开庭、就地调解的有利时机,帮助“社会法官”提高调解案件的素质和能力。通过法律知识授课、文书技能辅导等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社会法官”依法律、符民情、合民意调解社会纠纷的能力和技巧,成为办案的行家里手。同时要强化维护“社会法官”权威的意识,对经过“社会法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需要人民法院确认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要优先无偿予以审查、确认,出具司法确认书,赋予其法律效力;需要行政机关依法确权的,由行政机关予以审查确认。

3.加大投入,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从“社会法庭”的长远发展来看,必须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将“社会法庭”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明确规定政府财政部门是“社会法庭”的财政保障机关,依照财务制度办理经费使用手续,从资金上保证“社会法庭”的正常运转,对“社会法官”因调解矛盾纠纷所支出的电话费、交通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同时要建立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保障制度,以激发“社会法官”办案的积极性。

“社会法庭”是动员和利用社会力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是多元化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崭新模式。它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真正做到了为政府分忧,为民解愁,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这一模式应该得到普及推广。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4

[关键词]纠纷;纠纷多元化趋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中图分类号]D6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05-0057-04

目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表现为:纠纷的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呈现出多元化,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种纠纷的现实状态可以称之为多元化的纠纷趋势。而针对当前纠纷呈现出的多元化趋势,必须认真分析纠纷多元化趋势的成因和现实表现,而后有的放矢,确立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思路。

一、纠纷的界定及构成要素

纠纷(dispute)这一概念的出现与“冲突”(conflict)息息相关,《牛津法律大词典》将“冲突”定义为“一种对抗或敌对的状态、争斗或抗争、对立原则的冲撞”,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将纠纷等同于冲突。事实上“冲突”首先是一个社会学领域的名词,不同时期、不同学者曾经对冲突作过不同的界定,如芬克认为冲突是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统一体由于至少一种对抗心理关系形式或至少一种对抗互动关系而连接起来的社会情况或社会过程。[1]一般来说,纠纷是指争议、争端、冲突,是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者多边的对抗行为。纠纷不仅是个体间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纠纷是与秩序相对应的范畴,纠纷的发生意味着一定范围内的协调均衡状态或秩序被打破。[2]

从学者对纠纷的界定上我们不难看出,纠纷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构成包括三个要素,即:纠纷主体、纠纷形成的动机、具体的纠纷行动。所谓纠纷主体即发生纠纷的特定行为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等。就纠纷而言,纠纷当事人处于不同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如在家庭中属于血缘或亲属关系,在单位属于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在其他社会活动中又形成了各种合同或侵权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实力、能力、价值观、社会背景乃至诸多因素也决定着纠纷的对抗程度和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纠纷形成的动机即纠纷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内在动因,其根植于现实生活中真正利害关系的对立,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任何纠纷的出现在本质上都指向一种权利及其产生的利益,当然这种利益的外延十分广泛,不仅仅指具体的物质利益,也包括了非物质利益,即人的名誉、肖像、身份、人格等。同时,不同的主体基于不同心理和价值观对何为利益的判断也不尽相同;纠纷的具体行动,即纠纷当事人已经相互意识到对方的行为,从而实施一定的相对应的行为,纠纷当事人所采取的对抗行为直接决定了纠纷的性质、程度、解决方式的选择和解决的难易程度,而这种纠纷行动具体又包括了纠纷手段、纠纷主张和纠纷影响等。

二、纠纷多元化趋势的成因及现实表现

一般来说,任何社会都存在着纠纷,纠纷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但是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纠纷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趋势。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纠纷呈现多元化趋势有其深层次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将原因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收入差距的扩大,而这种差距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社会不公引起的。随着我国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深层次推进,我国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不断拉大。由于分配领域种种不公问题,导致我国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如:从城乡之间看,城乡居民收入比从1978年的2.36∶1,扩大到2009年的3.33∶1;从区域之间看,东西部地区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差距较大,2009年浙江、贵州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24611元、12862.53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0007元、3000余元;从不同群体之间看,高收入阶层财富增长较快,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奢侈品消费国,而另一方面,我国绝对贫困人口超过4000万人,低收入群体还有2.7亿人。[3]从行业差距来看,目前我国行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从大行业划分看,平均工资最高的行业(金融业)是最低的行业(农林牧渔业)的4.7倍,如果看细分行业,差距已扩大到15倍。[4]这种社会差距改变了我国的社会结构,而差距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制度不公引起的,必然导致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第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带来利益格局的调整,利益调整未能达到理想状态。当前,我国正处于城市化的快速进程中,在这一进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土地征收、房屋拆迁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纠纷。同时,农村土地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增值部分如何进行分配是一个需要予以充分重视的问题,而当前阶段农民并未能完全享受到土地增值部分的利益,这也是引发征地拆迁矛盾的原因之一。

第三,市场机制不成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纠纷和矛盾冲突。成熟的市场经济应当首先是法治经济,在这种市场经济中,法律为市场主体参与经济活动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依据。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不能说是不完善,官方已经宣布我国于2010年建立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一方面是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未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主要表现为市场主体资格门槛设计不尽合理,市场主体违法成本过低,处罚手段不完善等;另一方面是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贯彻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纠纷,如三聚氰胺奶粉事件、苏丹红事件、毒豆芽事件、地沟油事件等,这些事件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巨大。

第四,社会发展进程中,新的共同体正在生成,但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待遇。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演进,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很多新的群体,如农民工群体,目前我国大约有两亿多农民工,他们在城市从事最脏、最苦的劳动,却没有享受到城市发展的成果,没有得到城市的认可,诸如户籍制度、医疗制度、养老制度等均将他们拒之门外,“如果有一天,我老无所依,请把我留在那时光里;如果有一天,我悄然离去,请把我埋在这春天里”即为这种现象的生动写照。同时空巢老人问题、留守儿童问题等都是引发社会纠纷高发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的社会纠纷多种多样,发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类型。

第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城市化进程中,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引发的纠纷不断,并且极易引发。主要是因为征地数量大、补偿政策混乱、利益分配复杂、工作方法简单等。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征地补偿政策不一的问题非常突出,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不一样,甚至同一地区、同一项目的类似对象补偿也不一样等;利益分配矛盾复杂,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就随意在房子上写上很大的“拆”字,甚至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群众的正常生活。以上问题的存在,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多发的主要原因。

第二,劳动关系纠纷。现阶段,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签订不规范、用工短期化严重、管理和监督劳动合同的工作薄弱、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较差、收入分配协调机制缺失、劳动保险交纳不规范等原因,造成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工资待遇的确定、社会保险的交纳、工伤事故的处理、工龄买断、企业改制等方面的纠纷高发,成为社会纠纷的主要类型之一。

第三,干群矛盾纠纷。现阶段,某些干部或,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动辄强迫命令,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违犯国家法律规定,破坏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和干群关系,导致干群矛盾多发。同时党员干部的腐败问题也影响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导致的发生。当下,城市管理方面的矛盾尤其突出,出现了很多执法人员打伤摊贩的现象,也出现了执法人员被杀害的惨痛案例,如崔英杰案、夏俊峰案等。

第四,涉农纠纷。在社会转型时期,农村土地承包问题、农资问题、侵权伤害案件、婚姻家庭案件等多发,成为当今社会一种主要的纠纷类型之一。同时如种粮补贴的发放、截留、挪用纠纷,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等方面的纠纷还具有涉及面广、人数众多、调处难度大等特点,需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三、纠纷多元化的多元化解决思路

笔者认为针对纠纷多元化的趋势,应当确立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思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社会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的与非诉讼的、正式的与非正式的、国家公力救济与民间社会救济、合法私力救济等协调互动、共同构筑的系统。[5]

第一,确立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思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社会纠纷的现实需要。纠纷的发生根植于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社会原因,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矛盾更加突出,纠纷的类型也日趋复杂化,即除了传统的社会纠纷类型之外,还有由利益分配不合理或利益格局的调整引发的新型纠纷。[6]本文第二部分已经就我国目前纠纷多元化的成因和主要的纠纷类型作了论述,纠纷和矛盾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纷繁复杂,面对社会矛盾高发期和凸显期的现实情况,依靠单一的纠纷解决思路无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难以做到有的放矢,更无法做到对症下药,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纠纷主体的利益需求和价值观是多元的,纠纷解决的方式应当注意回应纠纷主体的利益需求和价值观。对于纠纷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应当尽力予以满足,无论是公平,还是效率和利益本身都是多元的,不能采取单一的思路,而应当使多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达到相对的公平与协调;同时,纠纷主体价值观的多元也是我们应当避免采取同一纠纷解决方式解决不同类型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社会应当尊重价值观的多元化。如有的纠纷主体在价值观上倾向于凡事一清二楚,喜欢辨法析理,那么就有可能会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有的纠纷主体存在好面子的思想,尤其涉及家庭纠纷时,往往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就可能会倾向于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不同主体因价值观的不同而做出的不同纠纷解决方式选择,应当予以尊重。所以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对于不同类型的纠纷采用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妥善解决社会纠纷的现实需要。

第三,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都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都有其固有的适用范围。在我国目前主要存在着诉讼、行政复议、、调解、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任何一种纠纷解决方式都不是在解决所有纠纷上都具有适用性。就诉讼而言,诉讼是一种遵循“证据裁判”、“形式理性”的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公力救济代替私力救济的结果,它是人类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革命性创造。但这并不意味着诉讼适用于全部的纠纷,对于不具备强制执行可能的纠纷,如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无法请求法院判令强制对方履行;诉讼也不是在解决所有纠纷上都能得到最佳的结果,当事人关系越近,往往越不适合用对抗性的诉讼方式,如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同时,就当事人未注意留存证据的纠纷,适用这一方式无法获得司法保护;另外,诉讼还存在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高等问题。就而言,它是一种在社会纠纷解决制度之外设立的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制度,其对于纠纷的解决往往不具备规范性和专业性,一味依赖可能会破坏法治的根基,损害法律的权威,从而对国家的基本治理理念形成冲击。

第四,对于单一纠纷解决方式过度的依赖都会导致一系列问题,不仅不能使纠纷得到恰当解决,而且会导致负责解决纠纷的机构压力增大、不堪重负,同时还会导致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闲置造成资源浪费,并进一步制约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如前些年对诉讼的过度依赖使大量的本应通过民间调解等其他方式解决的纠纷涌向法院,导致法院最终陷于诉讼的大海。如2012年两会期间,重庆高法院长钱锋称:2011年重庆主城区法官年人均判案量达153.3件,一个法官承担如此之多的案件往往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同时,相伴而生的是纠纷解决成本的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大量并不适合由法院处理的纠纷涌向法院,还导致了涉诉等问题。

综上,面对纠纷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应当对纠纷的成因进行分析,对纷繁复杂的纠纷进行类型化概括,确立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思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能够相互配合互动、各司其责。在纠纷出现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症下药,在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寻求最有效、最经济的解决方式,以妥善化解社会纠纷。

参考文献:

[1][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9.

[2]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70.

[3]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七个怎么看[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2-5.

[4]白天亮.行业收入不怕差距怕不公[N].人民日报,2011-02-17.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5

——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示范村经验材料

镇平县雪枫街道****村辖3个自然庄,7个村民小组,362户,1601人,是“全国文明村”和“全国无邪教创建示范村”。七**村成立了金牌调解室,配备了5名专兼职调解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近年来,随着镇平人建设新镇平的规划建设新发展,七里庄村围绕农村环境卫生整村推进,以及服务县定重点工程等诸多因素影响,各种新型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矛盾纠纷,关系到全村的发展和稳定。着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全力维护辖区稳定是七里庄村两委干部肩负的一项重要任务。我村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认真加以排查化解,并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出了一套有效的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方法。

一、建立一个完善的工作机制

***村实行矛盾纠纷“一天一排查”制度。村“两委”班子成员、村调解委和各村民小组长按照分管的片区每天分别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收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理,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实行“一案一办结”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及时进行归纳分类,逐件按诱因、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登记建档,并注意进行调解,调解后及时将调解情况报告街道综治中心。对比较复杂或有可能影响社会大局稳定的矛盾纠纷案,村“两委”及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提出化解措施,明确包案责任人,及时组织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明确村级调解组的调解意见,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实行“一月一例会”制度。村调解室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解决矛盾纠纷难题。

二、培养一支过硬的调解队伍

***村成立了金牌调解室,创新工作思路,对村民小组内产生的矛盾纠纷,由村民小组长、党员、村民代表先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再上报村级调解室。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发挥党员、人大代表、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以及各界知名人士的作用。通过分级调解,有效整合调解人员,壮大了基层调解员队伍。对调解员进行专门培训,结合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以调解业务、调解方法、农村实用法律等为主要内容对村级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基层调解员全方位、多角度的得到培训。

三、多元化、全方位化解矛盾纠纷

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论文范文6

【摘 要】近几年来,以解决民间纠纷为主旨的电视调解类节目渐次兴起,成为令人瞩目的“电视调解景观”。这类节目的推出和兴起,显示了转型时期民间纠纷及调解诉求增多的特点。在电视节目呈现泛娱乐化倾向的当下,调解类节目表达了服务民生的社会责任感。电视调解类节目的基本思想是“和”,但不必把“和”当作最高目标;追求公正是电视调解类节目的必然原则,专业是电视调解类节目的有效路径;凸显人文关怀、宣扬法制观念、倡导主流价值、尊重多元文化、分享生活智慧,是电视调解类节目应有的理念和价值追求。

关键词 电视;调解;节目;理念;价值

近几年来,以解决民间纠纷为主旨的电视调解类节目渐次兴起,尤其是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施行后,多家电视台相继推出了调解类节目,并在黄金时段播出,成为令人瞩目的“电视调解景观”。江西卫视的“金牌调解”、北京电视台的“第三调解室”、湖北电视台的“调解面对面”、上海东方电视台娱乐频道的“新老娘舅”等,均是典型的电视调解类节目。所谓电视调解,是指以电视节目的形式,运用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矛盾与纠纷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这类节目的推出和兴起,既显示了转型时期民间纠纷及调解诉求增多的特点,也彰显了电视媒体的威望和公信力。

在电视节目呈现泛娱乐化倾向的当下,调解类节目表达了服务民生的社会责任感,并且在实践上付出了巨大努力,成功调解了很多纠纷,值得肯定和期许。不过,大量节目的制作和播出,也暴露出了一些值得思考的调解理念与价值问题,例如,如何坚守调解原则、凸显人文关怀、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警惕娱乐化倾向等。江西卫视的“金牌调解”节目自2011年3月开播,已持续播放四年多,其收视率、美誉度、影响力都较大,本文试以“金牌调解”节目为例,论述电视调解类节目的思想理念和价值追求。

一、“和”是电视调解类节目的基本思想

通过节目帮助矛盾与纠纷当事人达到和解,这是电视调解类节目的目标。通常认为,当事人和解了,调解便成功了,当事人拒绝和解,调解即宣告失败。可以说,“和”是电视调解类节目的基本目标,也是电视调解类节目的基本思想。电视节目组本着“和为贵”的思想,从各个角度说服和疏导当事人,缓解矛盾,消除隔阂,达成和解。

“以和为贵”是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体现了古老的东方智慧。“和”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和理想追求,它是指不同事物之间的相互协同的关系和平衡状态。它认为,只有达到“和”,才能建立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构建社会的良性秩序,从而达到人与社会的良好发展。电视调解类节目旨在消解对抗,促成和解,体现了“和”的基本思想。在“金牌调解”节目中,主持人通过问话的方式调查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状况与矛盾,调解员和观察员则从情感、法律、事理等各个角度为当事人分析问题,劝说疏导,提出建议,有时还外加一些游戏模拟活动帮助当事人建立新的体验并增强理解能力,极力促成原本关系冷漠僵硬甚至可能剑拔弩张的当事人和解。在电视调解类节目里,“金牌调解”求“和”的特色尤为突出,它不仅追求矛盾和纠纷之“和”,更致力于当事人情感之“和”;从调解现场来看,大部分当事人都基本能解决矛盾,且在调解团队的引导下情感上达成谅解,情绪上逐渐平和。少数节目调解失败,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令调解团队深感遗憾。

需要指出的是,电视调解类节目不宜把“和”作为节目的最高目标,为了“调和”而忽视一些难以调和的事实而致一方当事人委屈隐忍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如2015年3月24日播出的《苦苦认错的丈夫》,这期节目里男方当事人有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对妻子及其家人构成了难以原谅的伤害,但还有一两个观察员在批评女方不够体谅男方的基础上强烈建议妻子给丈夫一个机会,这受到观众较多非议,观众认为多次的暴力行为是不应当获得谅解的,不能倡导无原则的宽容与和解。某些情况下,接受“不和”也是节目的一种好的选择,是对现实和当事人的尊重。在“金牌调解”里,逐渐地也出现了一些不劝和的案例,因其对案情分析到位和对当事人的指导恰当而受到好评。

二、公正是电视调解类节目的必然原则

电视调解节目呈现了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多种矛盾,尤以普通民众之间的生活矛盾居多。在“金牌调解”节目中,以纠纷内容来看,包括婚姻、情感、教育、经济、赡养、房产、遗产等方面纠纷,从矛盾当事人的关系来看,有夫妻、婆媳、恋人、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亲戚朋友等,直接反映了社会转型期民间出现的突出问题。节目体现了四个方面的功能,一是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帮助,二是为观众解决矛盾和纠纷提供参考范本,三是满足观众的情感体验和认知需求,四是打造普法教育和道德宣讲的平台。从上述四个方面的功能可以看出,由于电视的公共媒体属性,电视调解类节目不仅是为当事人服务的,更是为广大电视观众服务的,可谓责任重大,电视调解节目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给当事人和电视观众以正确的引导。

无论矛盾当事人是哪种关系,无论要调解的是哪一类纠纷,电视调解团队都应站在公正的立场,充分询问调查,弄清事实真相,在此基础上,以事理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清是非曲直,做出公平合理的分析和评价,制定相对公平公正合理的调解方案。在矛盾处理过程中,公正不仅是指有形的事物如财产的公正分配,也包括无形的事物如情理的公正评断,尤其是亲友的矛盾中,涉及一些历史关系,当事人常常希望得到情理上公正的评价,只要获得了情理上的公正评价,他们的心绪就会得到平衡,从而互谅互让,接受调解。调解团队绝不能因为某方势力大,如地位高、性格强等原因,就丧失公正原则,为息事宁人而和稀泥。如有偏袒护短,不但不利于矛盾与纠纷的解决,加深当事人的矛盾,而且会向观众传播错误观念和方法,同时也损害调解者的自身形象,失去公信力。

三、专业是电视调解类节目的有效路径

调解是民间古已有之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生活中,不少人都有为亲戚朋友同事邻里调解矛盾与纠纷的经验。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新形态的矛盾不断出现,传统的调解人员与调解方法,如亲友、长辈、领导的劝和,会对有些矛盾与纠纷无能为力;有些基层组织的调解,因专业性欠缺而效果不佳。要化解较为复杂的矛盾与纠纷,还是有赖于专业化的调解。可以说,专业是电视调解类节目的有效路径。

电视调解类节目的专业,主要包括专业化的调解团队和专业的调解方法。专业化使电视调解成为一种层次较高的调解,区别于生活中简单化的调解。电视作为公共媒体,在组建专业化的团队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可以看到,各个电视调解类节目都具有专业意识,都或多或少地邀请了一些专业人士,如心理学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在节目中,专业人士运用专业的方法,帮助矛盾当事人分析和解决问题,大都效果较好。

江西卫视“金牌调解”节目在专业化调解方面颇受观众好评。节目采用“12+×”人员模式,即主持人(1人)+调解员(1人)+观察员(8人)+当事人(2人)+其他当事人或证人(×人),调解团队达到8到10人(观察员实际人数在6到8人),专业化程度较高。主持人作为节目的导航者,控制整个节目的节奏和走向,同时承担采访和调查的重任,即通过提问了解当事人矛盾与纠纷的现状、原因及调解诉求。调解员是节目的核心人物,他的任务是把握调解方向,剖析点评矛盾的症结,给出纠纷解决方式,在这个多元互动谈话场域里担任“意见领袖”的角色。多位观察员则组成调解员的智囊后援,他们从不同角度分析问题,献言献策,为调解员提供多方面的意见和观点的帮助。调解团队主要由教育工作者、律师、心理专家等专业人士组成。由于节目当事人通常都有纷繁的情感纠纷,所以观察员中会常驻几位人情练达的其他行业人士。调解团队的工作在劝导和说服当事人的过程中,“散发出显示知识、理性、品格的魅力”,努力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法信人,以专业取胜。

四、电视调解类节目应有的理念和价值追求

电视调解类节目作为面向大众的媒体节目,与民间生活中的亲友和基层调解不同,它影响力巨大,不仅直接作用于矛盾当事人,更影响广大节目观众。因而,电视调解类节目应注重确立积极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凸显人文关怀,拒绝冷漠批评

电视调解的矛盾与纠纷当事人,陷于自身无法解决的困境之中,大都是在生活中经多种努力仍无法解决难题,最后选择求助电视调解节目。在电视节目里,个人隐私尤其是在常人看来是不光彩的私密矛盾被暴露于公共视野,突破了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这对当事人的心理是一个很大的挑战。从当事人的身份来看,大都属于打工、务农、个体工商业者群体,学历多在大学以下,他们迫切期待电视调解团队的帮助。面对这些在困境中急切求助的当事人,电视调解节目应凸显人文关怀,拒绝冷漠批评。人文关怀体现在情感上平等体察对方,与当事人沟通态度诚恳语言亲切,不能冷漠地指责批评当事人,或者做些高大上的劝说。在这点上,“金牌调解”节目大都做得很好,朴素低调,诚恳务实,亲切关怀。不过也偶有受观众批评和质疑的案例,如2014年12月30日播出的《20万死亡赔偿金的背后》,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因语言没有充分体察当事人的处境和情感,缺乏人文关怀而受到观众批评(“金牌调解”贴吧tieba.baidu.com/p/3495702864)。

(二)宣扬法制观念,抵制违法行为

调解当事人的矛盾与纠纷中往往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有些当事人不太了解相关的法律,会做出一些违法的行为。电视调解类节目在调解与播出过程中,应当宣扬法制观念,抵制违法行为。这既是对当事人的指导,也是对电视观众的普法教育。以“金牌调解”为例,它由江西广播电视台与江西省司法厅合作推出,定位为法制调解类电视节目,据报道,开播一年多,每天都有近百个电视观众打来电话要求调解矛盾,矛盾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0%以上。节目里先后有多位律师为矛盾与纠纷当事人宣讲法律,引导当事人依照法律和法律精神来解决纠纷。但节目也偶有法律宣讲缺位的情形,如2014年7月1日和2日(上下集)播出的“富爸爸的选媳标准”,富裕的父亲认为儿子的女友不符合选媳标准而极力反对儿子与女友婚恋;在这期节目里,律师并不宣扬婚恋自由的法律精神,反而质疑当事人中的“儿子”并不能真正自足自立;调解员甚至在密室对“父亲”说,没有拆不散的鸳鸯,只是需要时间。节目解说并未说明这是调解员劝导的策略还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这种劝导对当事人的感情是很不尊重的,也是违背婚恋自由的法律精神的。

(三)倡导主流价值,避免是非模糊

当今社会转型时期,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各种文化观念发生激烈的碰撞与融合,多种价值判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和选择,过度追求功利、金钱、物质和自我利益的价值取向被很多人接受,也有很多人在纷乱的社会现象前面临价值判断的迷茫和价值标准的困惑,从而导致行为失范,这种现象屡见不鲜。前来参加调解的很多当事人的矛盾与纠纷便反映了这种情形。电视调解节目作为大众传媒干预社会的平台,应倡导主流价值,避免是非模糊。譬如,倡导文明、理性、诚信、平等、正义、公平、友善、宽容、爱心等价值取向,反对欺诈、压迫、贪婪、过度自私、冷漠等不良品质。一般来说,电视调解类节目大都有好的呈现。以“金牌调解”节目为例,通常都能鲜明地倡导上述主流价值,明辨是非,引导当事人和电视观众确立主流价值理念。不过也有争议的案例,如2014年6月4日、5日(上下集)播出的“继母来了”,是一对父女来调解,老父亲年过80岁,女儿50多岁,父女俩居住地相距千里,女儿却反对丧偶的父亲再婚并因此不赡养父亲。节目里有观察员讲评清楚,谈到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无权干涉父母的婚姻。但遗憾的是,本期调解员却并不听取观察员合情合理合法的分析,倒是几次指责八旬老人未顾及女儿的感受。调解员的观点引起观众批评,被指是非不明,因为主流价值是尊老养老,成年子女不应过度自我,尤其不应对老人有过高的要求。

(四)尊重多元文化,防止刻板评价

倡导主流价值并不意味着不尊重多元文化。如前所述,当今社会各种文化观念并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加速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社会已呈现多元文化格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世俗文化与庸俗文化等共同影响着人们在人际关系中的情感和行为选择。多元文化承认差异,包容差异,反映了社会的进步。在这种文化背景下,只要不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个人价值的选择并无唯一答案。在电视调解类节目里,调解团队应做到尊重每个当事人的自主意志。以“金牌调解”为例,节目大都能平等尊重当事人合法合理的观点与诉求,与时俱进,避免了刻板评价。不过引起争议的案例也存在。再以前述的“富爸爸的选媳标准”为例,面对两代人价值观差异引起的矛盾,节目里调解员和有些观察员对儿子和女友的观点持反对意见,刻板地认同父亲一方的理念。这期节目调解的重点应该在:宣扬婚恋自由的法律精神、长者应具备宽厚的美德、尊重年轻人的感情和价值观、教会年轻人更智慧地处理与长者的关系。

(五)分享生活智慧,劝弃偏执思维

很多矛盾与纠纷的当事人之所以陷于其中不能自拔,是因为欠缺一些生活智慧,思维存在偏执倾向。电视调解类节目应发挥电视媒体和专业调解的优势,多和当事人分享生活智慧,不仅解决当事人当下的矛盾与纠纷,更让当事人修德明理,提升对生活的全面理解和认识,放弃偏执和片面的思维,树立辩证思维,学会沟通、宽容、谅解、甚至适当退让等生活智慧,这有助于改善和提高当事人化解矛盾的能力。“金牌调解”节目在这方面做得较好,在节目中不仅为当事人拟写调解协议,而且通过各种方式对矛盾双方辩理说情讲法,力争让当事人充分理解,走出之前的思维模式,学会用新思路新方法来处理矛盾与纠纷。如2015年4月15、16日播出的《爱上大叔的美少女》,在这期节目中,女孩父母极力反对女儿与相差十六岁且离异有孩的男友的恋情,调解团队在分析了当事人各方状态和性格之后,和当事人分享了对亲子教育、爱情与婚姻等问题的理解,传授了沟通、尊重、明理等生活智慧,让双方都放弃了偏执思维,取得了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