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贷款范例6篇

个人信用贷款

个人信用贷款范文1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授权经营、注重效益、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省联社对各农村信用社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进行授权。贷款办理过程中,由不同岗位承担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在辖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品行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愿意接受信用社信贷、结算监督。

(三)具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能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四)在信用社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并存入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金额。

(五)能提供信用社认可的保证担保人、抵(质)押物并办理合法合规的抵押担保手续。

(六)以个人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其个人信用综合评分须在70分(含)以上。

(七)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品种

第七条个人消费贷款品种主要有住房、汽车、大额耐用消费品、农用机械、房屋装修、旅游、、最高额可循环贷款等。

(一)汽车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符合公安部门(车管所)注册条件的汽车、工程车辆贷款。

(二)助学贷款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对符合中央和地方财政贴息规定的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发放的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指对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和新录取学生,以及在职深造、再就业培训、出国留学人员发放的商业性贷款。

(三)农用机械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特约经销商处申请购买的,正常使用寿命在3年以上的农用机械设备贷款,包括耕整、播种、排灌、收割等设备。

(四)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在经销商处购买的家庭耐用消费品贷款,具体包括家用电器、电脑、家具、健身器材、厨具、卫生洁具、乐器等。

(五)房屋装修贷款。是指向城镇个人发放的用于住房装修的贷款。

(六)旅游消费贷款。是指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参加旅行社旅游消费的贷款。

(七)最高额可循环贷款(以下简称最高额贷款)。是指在一次性对个人客户核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向借款人发放的可循环使用的具有指定用途的贷款业务。包括房屋装修、购买车位、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旅游、出国留学、子女婚嫁、整容、美容、申办各种会员卡、购买大额人寿保险等个人消费。

第四章贷款额度、利率和期限

第八条贷款最高额的确定。贷款最高额度=质押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保证担保贷款额度+信用方式贷款额度。其中以房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产现值或评估值的60%;以信用或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九条信用社根据借款人信用评分结果和所提供的贷款担保,可为其一次性办理最高额贷款核定手续,借款人在有效期限内和一个借款合同项下,随用随借,到期归还,循环使用。

第十条个人消费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和浮动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则于次年1月1日按公布的相应利率档次确定新利率。

第十一条除住房贷款以外的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含);多笔贷款的最迟到期日不得超过贷款最高额度的有效期限。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消费担保贷款,应向信用社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十三条以有价单证质押方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执行《XX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质押贷款》有关规定。以第三方个人信用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必须具有代清偿债务的能力,出具连带保证责任承诺书,且不得互为担保人或连环担保人。

第十四条以抵押形式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必须按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和保险手续(抵押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保险期限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借款人应及时通知信用社,并提供其他担保,否则信用社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十五条借款人以贷款所购商品作抵押物办理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为所购商品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且投保单上必须明确注明“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保、退保。

第十六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信用社有权依照规定要求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借款人连续6期(含)不能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信用社必须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贷款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章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向信用社填写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护照、边民出入境通行证)。已婚者应当提供配偶的上述材料,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二)以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保险公司除外)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交抵押物、质物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估价、保险等文件,质物权利凭证,保证人同意保证的书面承诺。

(三)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进行还款担保的,应提交保险公司为其出具的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保单。

(四)首期付款额不得少于消费品价值总额的30%,贷款额不得超过消费品价值总额的70%。

(五)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九条贷款调查。

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资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主要内容是:

(一)核实借款人递交的所有资料是否属实、合法;

(二)借款人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是否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申请贷款数额是否准确;

(三)核实抵押物、质物或保证人情况,评估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变现能力或保证人的偿还能力;

(四)核实借款人是否有固定住所,借款人是否有不良品行记录。

贷款调查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签署意见,然后将全部材料交贷款审查人。

第二十条贷款审查和审批

(一)贷款审查责任人对调查责任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认定,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二)贷款审批责任人根据调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对是否贷款、贷款数额、期限、利率、贷款方式等进行决策,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一条信用社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所进行的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能否贷款的明确答复。

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信用社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分别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

第二十三条贷款发放。信用社要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贷款本息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农用机械贷款可选择按季或按年还款方式)。每月20日为还款日。借款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经办信用社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碧卡账户,经办信用社每月20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或金碧卡账户划收。

(三)借款人征得经办信用社同意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

(四)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法、递减法或其他方法,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1.等额法:指在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1

2.递减法:是指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个月归还,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3.其他方法: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选择其他分期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

第七章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社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提前收回贷款,以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信用社应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信用社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

(三)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影响信用社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附则

个人信用贷款范文2

从10月2 8日起,央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服务试点从原来的3个省扩至9省市(区)。在试点期间,凡持有9省(市)身份证(即身份证号码前两位为32、51、50、11、37、21、43、45、44)的个人,均可上网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有业内人士预测,与个人经济生活最为密切的个人信用,未来可能成为大家日常生活中最为关心的问题。

在11月6日中国首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仪式上,马云谈及信用的一番话,被媒体大量转载。马云在现场表示:“我们在阿里小微金融服务这块也做了很多工作,我们想做的不是金融,我们想做的是信用体系。”中国不缺金融,缺的是一套消费者的信用体系。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被称为“经济身份证”的个人信用未来将在我们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信用对贷款影响最大

“我贷款的时候,才发现个人信用的影响挺大的。”准备贷款买房的孙强向《投资与理财》记者说。

记者向银行人士了解到,目前大多数银行要求贷款人不仅无不良贷款记录,而且贷款人“资信良好”也很重要。针对“资信良好”方面,银行工作人员提示,日常的金融消费不注意,可能会留下不良记录。

周燕有了一次信用卡逾期还款的不良信用记录,她十分担心这会影响今后申请贷款。不过,银行人士表示,如果逾期还款是不连续的、次数很少的偶然情况,就不用太担心。多家银行目前采用的是“连续3次、累计6次”的标准。

“在目前情况下,个人信用对个人贷款方面的影响最大。最最严重的影响就是可能贷不到款。”北京安融惠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夏平告诉记者。银行人士也证明了这点,不良征信记录对于借款人办理贷款的影响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降低借款人的贷款成数;二是使借款人的贷款利率上浮;三是不良征信记录较严重的借款人,银行将不受理贷款。

电话欠费都会影响信用

“以后尽量不让电话欠费了。我有两个手机,有一个不经常用,大多时候是欠费以后才去缴费的。”业务员张飞对记者说。

在央行公告可查询的信用记录中,可以显示包括用户的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电信欠费记录。据记者了解,目前个人信用报告中,电话欠费记录仅限电信用户。

值得注意的是,查询记录部分还包含了用户的信用报告在最近2年内被查询的记录。夏平对《投资与理财》记者说:“今年3月15日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范了信用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征信机构、信息主体、监管机构的征信活动,确立了个人征信机构需要在个人信息主体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采集和对外提供使用。”

这份报告将会作为金融机构最终做出相关业务评判的参考指标之一。

业内专家介绍,未来有可能把水电费缴纳都纳入信用评估参考的范围。信用报告的使用除了金融领域,已延伸到政府和社会管理领域,未来将逐步在人事管理、评优评先、出国申请、司法调查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如何保护自己的信用

“前段时间,我在网上买的2 0 0 0 元的东西不合适,就退款了。但一段时间以后,银行信用卡部门给我打电话,说我还有2000块钱没有还。我当时就懵了,后来一查询才知道,银行自动默认,把退款算到下一个还款周期了,而我当时钱退回来,就不用还信用卡了。”王鹏说,他随后致电银行信用卡部门,说明具体情况,申请取消此次不良还款记录。

“银行后来答应取消此次逾期记录。”业内专家介绍,个人信用的信息都是各家金融机构或合作机构整理、提交到人民银行的,不排除存在误差的可能性。如果你发现信用报告中记录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可以向人民银行提出异议处理。具体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拨打全国客服电话4008108866;另一种是直接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现场书面申请。也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诉,要求其登载“个人说明”。

个人信用贷款范文3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正式签署开展全国个人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战略合作协议。平安财产在不少地方跟当地银行有此类合作,这次是“总对总”,这就意味着个人小额信贷这种原本只有个别城市和地区的居民能够享受到的方便、快捷的服务将惠及全国。按照双方的合作协议,平安产险将与光大银行共同合作,向个人客户提供短期小额无抵押贷款业务。平安产险通过向个人客户提供一项创新的保险产品即“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即能帮助客户从光大银行获取无抵押小额短期贷款。

据介绍,平安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产品的推出,满足了广大的中低收入群从银行获取短期小额无抵押贷款的需求,填补了国内信用保险领域的空白,受到市场的欢迎,反响热烈,目前已帮助近85万客户在银行获得小额贷款。

据了解,双方合作的这款产品倡导“无抵押、快捷”,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客户群体。凡年龄在21到55周岁,在申请地工作或居住,拥有稳定的职业,月收入不低于2000元。客户无需提供抵押品,只要提供相应的文件即可办理,一旦投保成功,最快2到3个工作日贷款即可到账。据了解,该产品曾荣获上海和浙江2008年年度理财总评榜――最具创新的保险理财产品两项大奖,在实现公司价值的同时履行为普通大众提供最方便快捷贷款的承诺。

华夏银行行理财产品“增盈”系列

华夏银行目前推出的理财产品“增盈”系列为票据型产品,风险低,品种多,所以推荐一下。

华夏理财“增盈60号”360天预计收益率4.60%,华夏理财“增盈60号”179天预计收益率4.20%,华夏理财“增盈58号”28天预计收益率1.80%,华夏理财“增盈58号”63天预计收益率1.85%。特点有四:1.收益评价收益相对较高:经测算,在99.00%的置信度下,该理财产品的到期年收益率为4.60%,与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2.25%)相比,优势明显。2.风险评价产品风险较低:该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和债券回购等金融工具,投资风险较低,到期兑付能力较强,实现预期收益的可能性较高。3.费用评价投资者无需额外支付费用。4.投资建议该理财产品适合稳健型投资者。

天津信托滨海名都信托产品

我爱信托产品。可惜现在产品门槛实在是高,我只能垂涎再垂涎。我认识的一位阿姨,把全部现金财产放在信托上,据她讲每年收益5万,这让每月1000多元退休金的她生活质量很有保证。

这次介绍的是天津信托的“滨海名都”商业物业租金收益权(回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规模1.2亿元人民币,期限18个月,信托期限满12个月后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购买的金额起点为100万元人民币。预计税前收益:单笔信托资金为300万元以下,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7.2%;单笔信托资金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预计税前年收益率为7.6%。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运用,用于购买天津华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塘沽区“滨海名都”A、B区和酒店三个区域商业项目的永久租金收益权,并与华远公司签定《滨海名都商业物业租金收益权收购、回购协议》,由其溢价回购受托人持有的永久租金收益权。抵押担保:以天津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2万平方米的“滨海名都”商业在建工程进行抵押,抵押值折合每平米6976.74元(该处商业在建工程评估价值为2.33亿元,抵押折扣率为515%)。天津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华远公司回购租金收益权提供保证担保。

“滨海名都”项目座落于塘沽区中心福州道和幽州路交口,由天津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远公司的股东单位)投资10亿元兴建,总建筑面积约24万平方米,是集高档住宅、商业、酒店于一身的大型综合项目。该项目主体现已完工,目前正在进行内外檐装修,预计2009年年末交工,2010年初正式对外营业。该项目地理位置十分优越、目前已经实现招商14830平方米,尚余2340平方米左右,现有多家银行及品牌商业具有招商意向,经营前景良好。

租金收益权的回购入是华远公司,成立于1992年9月,由香港银山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钜康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成立,注册资金为1500万美元,股东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0%、30%、30%。公司目前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现正开发建设的塘沽区“东海云天”项目总建筑面积13.7万平方米,预计可实现销售收入9亿元,预期收益为3亿元。

回购担保人为天津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9988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等。截至2009年6月底,该公司资产总计24.12亿元,所有者权益14.18亿元,具备担保能力。

败家无罪花钱有理

女友的妈妈又搬家了。老太太可高兴呢――又有机会花钱布置家啦!女友妈妈是我见过的最爱花钱的老太太――她的衣服,她的鞋,她的包都非常精美――女友的爸爸在职时候收入颇丰,退休后进项锐减,好在两个女儿都很出息,五年内给他们换了两次房子。

女友妈妈卖房子时候挂了个相当高的价格,一对年轻夫妇看了房子后非常满意――北京很多房子的房型谈不上什么好不好,装修布置好就算是内秀――这对夫妇非常爽快,价格一口就应了下来,女友妈妈都吃了一惊,结果她更爽快一家具一件不带走,全部无偿赠送!搬家前女友妈妈带领全家大做卫生――转过天年轻夫妇提包入住。

个人信用贷款范文4

【关键词】住房贷款 风险 创新措施

社会经济的发展带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又迈入了一个新的台阶,随之而来的人民物质消费需求也持续上升。住房作为民生的一大课题,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各个环节。人民对房屋的刚性需求铸就了楼市长期的平稳上涨,但基层群众购买能力有限,多数会去寻求贷款这一渠道。楼市的上升也给相关行业带来的一定的发展,但因其对应的贷款额度较高,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认识这些风险,如何更好地解决这些风险,这对社会平稳向上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发展现状

(一)个人住房贷款发展特征

我国个人住房贷款整体上属于上升过程。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并未在住房信贷上有过多侧重。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从1991年起,有了初步的起步,同年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成立信贷部,着手处理个人信贷业务。较1997年,1999年个人住房贷款增加了1182亿元。步入21世纪,开启了一个新篇章。2003年个人房贷首次突破1万亿,在06年与08年又分别突破2万亿与3万亿元。至2009年,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43800亿元,较1997年的235.46亿元增长了约185倍。

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同其它贷款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额度高。考虑政策、房产抵押等因素,对比于其它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具有更高的额度,为购买力有限的居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相应隐藏了部分隐患。

第二,周期长。这一特点与居民支付能力,贷款额度以及货币政策等各个因素都有关系。我国个人住房贷款年限从几年到30年不等,无固定年限,居民可根据自己需求选择。

第三,分散交广。住房方面,我国申请贷款居民较多,每笔申请金额与申请年限都有所不同,早就的庞大的信息基数。而个人信誉又因人而异,所以该类贷款对银行的信息收集与处理能力有较高的要求。

(二)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现状评价

在政府与市场的双向引导下,个人房贷呈蓬勃发展的姿态,二十年来,贷款余额提高了几百倍。飞速的发展下,必定会存在一些相应的隐患。房地产是一个较为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因可将产权作为抵押物,相对安全且收益较高,银行对其更是青睐有加,资金变会不断的流入其中。此行业也能带动临近如钢铁、水泥、木具等一系列行业的发展,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住房贷款高速发展所带来的风险,若我们不能加以重视,必将出现重大的危机。

二、我国个人住房贷款中的相应风险

(一)银行自身存在的风险

房贷人群基数较大,对商业银行信息处理能力要求较高。部分银行审核要求较低,没有对申请者的经济实力仔细审查,亦没有制止部分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弄虚作假行为。为了增加业绩争取市场,些许并不具备或是还款能力较低的申请者都被大开绿灯,这对银行后期的经营埋下了风险。另一方面,银行缺乏有效的评估措施,致使评估额度与应得差异较大。

(二)借款人方面的风险

借款人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申请资料,大多单位也会帮助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这对信贷评估有着不小的影响,若借款人自身有较大的投机行为,购房时利用信息不及时对等这些手段,会导致房产泡沫增加过快。贷款年限长,申请人自身家庭、健康等因素都会或多或少影响个人支付能力。利率的变动也会使贷款者出现违约现象。

(三)借款契约存在的风险

合同与贷款担保都会存在相应的风险,签订协议时,由于协议中并未存在应有的解释或存有漏洞而导致后期纠纷;担保面中,个人房贷是一个长期的还款方式,企业的担保并不会长期有效的保证申请人的权益。

(四)对资金流动的影响

房产的高速发展,使个人信贷急速上升。其在银行贷款项中的比例过高,则会使得一段时间内,银行资金链紧张,倘若购房人未能有效及时的对贷款项进行偿还,进一步则会使得银行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更加严重的资金问题危机。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已经存在了这些隐患,必须引起我们对其的重视。

三、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防范

无论是什么贷款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我们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进行防范和应对。对于我们所讨论的个人住房贷款也不例外,我们提出几个措施加以防范。

(一)积极推进个人信用制度建设

我们利用信息技术将个人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估集中起来,以此建立全国性的信用档案管理系统,y行可以比较便捷的审查借款人是否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是否存在其他债务、抵押物等一系列的相关信息,这一系统可以让银行更加客观的来判断客户信用度,由此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给予不同的贷款条件。目前来看,我国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型基本开发完成。该模型是基于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采用数据挖掘和统计分析方法,以及综合的考察个人信用行为特征,以得到借款人在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方面的个人信用分值。据中科院虚拟经济与数据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介绍,该评分系统的分值范围在0~1000分之间,分数越高,说明受评者的信用风险越低;分数越低,说明受评者的信用风险越高。此系统是依托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它可以给授信决策和贷后管理提供了一种新工具。

(二)健全抵押物处置制度

应积极的培育发展资产拍卖市场,可以做到有效实施抵押贷款并让它能够发挥其真正的效用。此外还必须培育和发展有关的中介机构与资产拍卖市场,定制房地产拍卖规程,积极的解决好合理合法处分抵押物的问题。我们还应健全对房屋使用者的安置制度,规范市场房地产评估业务行为,从而保证对抵押物的估价是真实有效的。并且确定出准确合理的抵押率。

(三)尽量减弱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采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转移流动性风险,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我们要逐步建立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即房地产抵押债权转让市场,房地产贷款由贷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创建出来之后,再转售给其他的投资者,或者以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抵押贷款债券。通过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衔接提高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分数流动性风险。

(四)加强立法以防范法律风险

若存在一些客观因素导致职工下岗、失业、疾病等因素导致客户支付能力产生困难,以至于影响还款,法院的判决一般是对贷款人有利,银行即便是能得到对抵押物的处置权,可能会因为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而导致收回的物资难以变现。因此,银行呼吁要加强对法律的完善,以及与律师进行合作来深入研究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操作的可行性以及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切实防范风险。

四、总结

分析个人住房贷款现存的风险并提纯防范风险的方法,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保护消费者需求以及防范金融危机有积极的作用,并且业促进了社会的团结和严谨的法制环境。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业务的风险防范和管理体系,加强对该业务借款人、商业银行、房地产商和政府部门的关注,对随时可能发生的问题做到提前防范,以确保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安全、有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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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范文5

关键词:个人消费贷款;国有商业银行;个人信用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1-0056-02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消费信贷是拉动我国内需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开展个人消费信贷能扩大消费、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达到金融与民生双利的效用。1998年底消费贷款业务在全国推出,特别是1998、1999年人民银行先后《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等政策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消费贷款在国内得到长足的发展,成为个人消费的一种重要资金来源。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推出契合了居民提高生活水平、改善消费结构的内在愿望,商业银行也抓住机遇,拓展信贷领域,消费信贷在2002年、2003年达到高峰,此后,个人消费信贷出现了萎缩的态势。个人消费贷款起步较晚、经济欠发达的周口市也不例外,数据显示,近年来周口市个人消费贷款余额持续下滑,且不良贷款率大幅升高。为了解掌握该市个人消费贷款的现状,剖析存在问题及形成原因,找出加快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途径,我们针对周口市个案进行了调查。

一、周口市个人消费贷款特点

(一)余额在2002年达到顶峰,2002年以后逐步下滑。自1999年商业银行推出消费信贷业务以来,周口市各金融机构加强宣传,逐步增加信贷品种,先后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助学贷款、汽车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和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等,消费信贷品种较为齐全。消费信贷业务开展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个人消费贷款余额在2002年达到顶峰,此后便走人下坡。从下表可以看出,近5年来,个人消费贷款增幅在2002年后,出现了负增长,占各项贷款比重也在2002年后一路下滑。

(二)消费信贷长期化,住房贷款是重头。2006年7月底,周口市短期消费贷款比重为23.25%, 中长期消费贷款比重为76.75%,其中中长期住房贷款占84.83%。消费信贷涉及住房、住房装修、汽车、助学及综合消费信贷,贷款形式一般为按揭或担保。就周口情况看,住房贷款占据了消费贷款的主导地位,在2002年到2005年间,占比在50%到75%之间,2005年占比高达74.52%;而汽车、助学贷款基数很低,2002年最高占比分别为15.62%和2.56%,2006年7月底占比降至3.82%和0.35%;其他消费贷款占比一直在15%-28%之间徘徊。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在2004年才起步,占比较低,在1%-2%之间;大件耐用消费贷款余额在2002年微量增加后逐步减少,在2006年7月底减至零。

(三)国有商业银行占据消费信贷市场的绝大部分。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凭借其传统业务优势,率先开拓了消费信贷市场,2001年底四家商业银行消费贷款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的98.19%。截至2006年7月底,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市场份额分别为6.92%、33.82%、32.97%、4.6%,四家合计占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78.32%。农村信用社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其消费贷款具有农村化、短期化等特点,截至2006年7月底,农村信用社消费贷款余额10673万元,全部为短期类其他贷款,占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20%。

二、开展个人消费贷款取得的效应

消费信贷有效拉动了当地经济增长。周口市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房地产业是周口市经济增长的动力之一,而住房贷款主要转化为房地产投资,通过房地产开发拉动经济增长。

刺激了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周口市居民收入低,消费层次相应较低,其消费观念也受制于收入水平。2004年,周口市城镇居民人均收入5641.9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048元,分别是河南省平均水平的75%和49%。消费信贷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居民消费观念,适时推动了居民,尤其是城镇居民的消费,同时也拉动了关联消费品的消费。2004年底,周口市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为3872.69元,占河南省平均水平的73%。

三、周口市个人消费贷款萎缩原因剖析

(一)传统的消费观念仍居主导。目前,居民的消费观念仍是传统的“量入为出”,借钱消费的观念并未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贷款消费还不能被老百姓所普遍接受。因此,商业银行开办的消费信贷业务仍然主要集中在住房等高价值商品的长期消费信贷上,而中、短期消费贷款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显单一。

(二)信息不准、风险管理不到位。在消费贷款开办初期,商业银行积极营销,部分银行还成立了主营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超市,使得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迅速发展。截至2002年底,周口市个人贷款余额达到82175万元,同比增加了39858万元;其中以农行发展最为迅速,截至2002年底,农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43055万元,同比增加了30621万元,中长期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占农行贷款总额的42.26%。在开办初期一些银行盲目追求业务的迅速发展和市场份额的扩大,在个人住房消费贷款的审核上,降低了准入条件。此外,银行对个人信息把握不准确,一些借款人以消费贷款名义获得贷款后,转移用途。这些都为个人消费贷款埋下了风险隐患,造成2002年以后不良率偏高,个人消费贷款权限上收、业务叫停。

(三)不良高、清收难、考核严,打击了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由于在开办初期的盲目和周口市信用环境差等因素,个人消费贷款在迅速发展一年后,便进入了风险集中期,不良贷款占比逐渐升高。以农行和中行为例,截至2006年7月底,个人消费贷款利息回收率分别为20%和50%左右,不良贷款率分别为62.88%和65%。因不良贷款率偏高,农行和中行个人消费贷款权限被上收,2004年以后已停止发放消费贷款。

因为该市个人消费贷款不良率偏高和清收难等问题,各个金融机构都加大了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清收力度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消费贷款属于商业银行的零售业务,户数多,管理分散,贷款风险控制难度大。信贷风险考核与严厉的责任追究,制约了基层信贷人员的放贷积极性,极易使信贷人员产生惧贷、畏贷心理。

(四)农村信用社消费贷款有关会计科目急需修改和细化。据调查,目前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各项贷款中有60%-70%为消费贷款,消费贷款中大多数为农机具贷款、婚丧嫁娶、住房贷款、小额生活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等,消费贷款用途多样,但是目前会计科目没有对消费贷款细化,消费贷款都归入到小额农户贷款和其他科目下,未能真实反映出农村消费贷款发放情况。农村信用社为保证统计数据与会计科目的一致性,把原来

统计附报中的消费贷款项目调整至农户小额贷款下,形成农村信用社消费贷款自2004年始逐年下降的趋势。因此,农村信用社会计科目设置亟待细化,以准确反映农村消费贷款。

(五)手续繁杂,办理费用高。消费信贷的办理手续复杂,环节较多,涉及银行之外的如房产、评估、保险、公证等诸多部门,仅保险费与公证费就占贷款总额的7%-8%,再加上其他各种费用,费用总额占贷款总额的10%左右,加大了贷款人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贷款欲望。因办理贷款手续繁杂,农村居民有消费信贷需求时,大多先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当民间借贷无法满足时才通过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

(六)宏观环境和政策的影响制约了消费信贷的发展。以住房贷款为例,近两年由于房地产市场发展有过热的倾向,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2005年3月17日,人民银行调整了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上升,从而抑制了贷款需求,减少了贷款的发放。

四、拓展消费信贷的政策性建议和现实选择

针对当前消费信贷普遍滑坡的问题,结合周口个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与传统贷款业务相比,在风险控制能力上确实存在一定差距,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必将成为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焦点:因此,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市场的可行性研究,准确把握市场定位,区别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特征,发挥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能动性,拓展信贷品种,实现消费信贷的多元化,充分发挥消费信贷政策的促进功能。适度扩大消费信贷的领域和群体,引导、追逐和研究社会消费趋势、潜在群体和业务品种,以适应多层次、多阶层、多样化的新兴消费需求与趋势,培植新的收益增长点。

个人信用贷款范文6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资金的管理,规范借贷行为,防范信贷资金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z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意见,结合各乡(镇)和各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

第四条信用社必须找准市场定位,要扎根农村、支持城镇、开拓城郊、参与城区、坚持为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的经营方向,以促进农业增效、增收,繁荣农村经济为目的。

第五条信用社依法开展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信用社发放贷款,坚持“谁贷款、谁立据、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搞集体承贷多户使用和多户承贷集体使用及顶冒名、跨区、跨片贷款。

第二章信贷资金计划管理

第七条信用社信贷计划实行存贷款比例下的计划指标管理。在资金使用顺序上,先缴足准备金,留足备付金,然后优先发放农业贷款,视资金能力发放其他贷款。

第八条信用社资金使用必须坚持“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瞻前顾后,合理调剂”的原则,积极组织筹措资金,及时合理运用资金,增强资金运用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信贷计划的制定要本着“以市场为导向,扶持区域经济发展的原则,使信贷资金与地方经济发展的产业规划合理配置,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十条信贷计划年初由联社核定,年中调整,信用社不得突破。信用社存贷比例计算不包括支农再贷款和联社调剂的资金。

第三章贷款范围、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贷款范围。以农村、农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所需的费用和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为主,在保证“三农”贷款的前提下,资金有余时可视资金能力适当发放其他贷款。支农再贷款只能发放农业贷款。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农业贷款比例不得低于自有资金发放贷款的40%。

第十二条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民。即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服务业等农村承包户、专业户、个体工商业户和民营小企业。

第十三条贷款的基本条件。农村信用社贷款要加大支农力度,改善金融服务,广泛地与农民建立良好的信用关系,简化农民贷款手续,认真贯彻执行《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具体条件如下: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乡(镇)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金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农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五)已经规范的信用社原则是入股社员,没有规范的信用社要在核发贷款证的同时动员其入股,并做为信用户贷款的一个基本条件;

(六)在信用社无不良贷款,在其他金融机构无贷款,无村往来欠款。

二、农户联保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需要生产经营资金;

(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借款人自愿签定并遵守联保协议;

(四)借款人从事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联保小组成员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内有借款需求的5户(含五户含信用户)以上借款人自愿组成。

三、其他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

(二)农户或个体工商户、民营小企业、农副产品收购、畜牧业贷款借款人必须享有土地承包权或经营活动场所,懂技术、善管理、信誉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信用社无不良贷款,在其他金融机构无贷款。

(四)所种植、养殖的项目或经营的项目有市场,经科学预测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发放贷款的种类及方式

第十四条发放贷款的种类

一、按期限划分只能发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中期贷款在发放前必须由联社批准)。

二、按贷款对象划分只能发放农户贷款和其他贷款。

(一)农户贷款是指为解决农户生产经营和生活资金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包括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多种经营贷款等。

(二)其他贷款是指除农户贷款、农村经济组织贷款、农村工商业贷款以外的贷款(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畜牧业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民营企业贷款)。

第十五条发放贷款的方式

发放贷款的方式定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保证贷款、质押贷款、抵押贷款。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须抵押、担保的贷款。(此类方式发放的贷款户数应占辖区内农业户数的40%以上)。

二、联保贷款是指信用社对没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借款人,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

三、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清偿责任而发放的贷款。下列单位不得作为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和文教、卫生等以工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三)信用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四、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对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取得质押权后所发放的贷款。如国债债权、存单、汇票、支票等。

五、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

第五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抵押贷款

第十六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三、以村为单位建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评定小组成员由信用社主任、信贷员、村社干部和农民代表组成。本年末或次年初由信用社主任召集,主持本乡(镇)内的农户资信评定工作。评定工作要以在信用社申请贷款的农户为主,以信贷员调查的情况为依据,审核在其他金融机构有无贷款、家庭主要资产、承包土地、经营项目等因素。

四、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分信用户和非信用户。信用户的条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内容掌握,根据本地实际将信用户分为一、二、三级三个信用等级。

五、贷款额度的确定

(一)需要贷款的农户向信用社提出口头申请,包片信贷员根据调查后的农户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家庭收入、信用程度提出具体意见,并填制《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核定表》,经农户签章后代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申请书》。

(二)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调查的意见和农户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额度,要根据农户的信用等级,生产经营规模资金需要总量、信用社投放能力、农户自筹能力、生产经营周期等情况,二年核定一次,贷款额度根据信用社资金能力和当地经济状况合理确定,但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每年根据变化情况个别调整。根据农户意愿一次或分次发放,额度控制,周转使用。如遇信贷资金不足时,优先发放信用户贷款,信贷资金严重不足时,贷款额度暂缓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签证和发证单位为信用社。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信用社按村编号使用,并在照片右下角盖公章。

六、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员调查材料评定信用户等级、核定贷款限额。如贷款出现风险,追究信贷员责任。

七、信用等级核定额度的变更。根据上年农户遵守信用程度,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和陈欠贷款的农户,可以由非信用等级户晋升为信用等级户,三级信用户晋升为二级户,二级信用户可晋升为一级户,一级信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增加贷款额度。否则,降级降额,或按非信用户管理。

八、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限期和额度内,凭小额信用贷款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手续,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办理贷款手续。

九、信贷员凭贷款借据登记贷款证、备查簿,农贷会计凭贷款借据设立登记台帐,达到借据、备查簿、台帐、贷款证记录的内容一致。

十、建立小额信用贷款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限额核定表》按村、屯信用等级顺序由农贷会计统一保管。

(二)贷款证设定栏次用完,收回旧证换新证,旧证按信用等级归类登记后加盖作废章由农贷会计统一保管。

(三)农户住址在本乡(镇)内搬迁,信用社内部台帐、备查簿根据变动村屯调整。

(四)农户住址迁出本乡(镇)的要及时收缴贷款证,归类登记后加盖作废章,由农贷会计统一保管,并做好贷款的清收工作。

十一、贷款证不能为他人贷款抵押、担保。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一经发现要立即没收贷款证,取消信用户资格,停止发放贷款并收回全部贷款。

十二、贷后管理检查。信贷员要定期深入村、屯、农户,了解农户贷款的使用、生产经营、还款能力等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联保贷款

一、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合,多户联保,定时还款,风险共担”。联保小组提出借款申请时,信贷员依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生产经营状况、收入支出情况、还贷款能力等,核定每个成员最高限额,经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同意后,要共同签订《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并分别签订《农村信用社借款契约》,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者本人。

二、联保贷款发放后,经推选产生的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三、联保小组成员责任:

(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还款;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借款项的前提下,成员可以自愿退出小组;经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贷款。

四、联保贷款偿还本息的方式。

联保贷款偿还本息的方式。信用社要按照联保小组成员所需流动资金,制定符合实际的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抵押贷款

抵押是不转移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其中提供财产担保的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用作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一、抵押担保的特征是:

1.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物仍然在抵押人处保管、使用。抵押权人不直接支配、占有抵押物。

2.抵押权人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优先受偿权。

4.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物上追及权。即设定抵押后,抵押人擅自处置抵押物的,抵押权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押权。

二、抵押物应具备的条件。

用作抵押的财产,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无形资产或其他权利是不能用作抵押的(可作质押),作为抵押物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权明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抵押人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具有可转让性、有交换价值。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用作抵押物。抵押权直接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物必须是可以变价出售,不能变价出售的财产不能用于抵押。抵押物是否具有使用价值无关紧要。

3.抵押物的价值应具稳定性。价值不稳定的财产或者易变质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物。

4.抵押物必须特定的。用作抵押物必须是具体、明确的,已经特定化的。

三、禁止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土地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是禁止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可作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得抵押的。但是有两种情况除外:一是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使用权经发包人同意可以抵押;二是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其占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其占有范围的大小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为准。

农民的私有住房因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房产和地产是密不可分的,农民的住宅是不能用作抵押的。农民住宅转让受限制、一户农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其住宅只能向无房的本社(村)村民转让。

3.以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是不能用作抵押。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违法、违章建筑物。

7.公民的生活必需品。如住房、口粮、日常生活用品等。

8.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合同

(一)抵押人。抵押权是以抵押合同的方式设立的,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1.抵押人是自然人的。

(1)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盖章设定,除非抵押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未婚或抵押财产属一方所有。

(3)夫妻双方共同设定抵押的,应提供结婚证书、双方身份证,并同时签字、盖章。

2.抵押人是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

(1)依《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财产设定抵押的,由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附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2)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该企业设定抵押的,应经董事会同意,并附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3.抵押人是其他组织的。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抵押的,应由投资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2)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的授权书或由全体合伙人在抵押合同书上签字、盖章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

(3)以联营企业的财产设立抵押的,应由参加联营的企业同意抵押的协议书或意见书혂痐联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联营企业公章。

(4)以乡(镇)、街道、村办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作抵押。应有企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的决议,并经主管部门批准。以属于村集体财产设立抵押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

(5)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财产作抵押的,必须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

4.抵押人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人的,应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由发包人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表示同意。

(二)抵押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1.抵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由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盖章。

2.抵押合同的内容。农村信用社使用的格式合同《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所列内容齐全,发放抵押贷款应尽量使用该合同用纸。

3.财产共有人未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在《抵押(质押)物品清单》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抵押登记

由于抵押是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对财产是否已经用于抵押,第三人无从考证,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担保法》为此设定了抵押登记制度。一般来说,抵押登记是由抵押物的产权管理部门或者证照登记发放部门来负责的,具体是: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单独抵押。

2.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一般情况下为房产管理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以上述财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抵押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后颁发《他项权利证书》。

六、设定抵押权时注意事项

抵押权是优先受偿权,但在设定抵押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注意税收优先权。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的欠税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其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执行。办理抵押(动产质押)贷款前,农村信用社应到税务机关查询抵押人、出质人是否欠税。纳税人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后欠税的,抵押权、质权优于税收权。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或开发商以刚竣工建筑物抵押的,应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问题。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本公司的财产为股东(包括母公司)和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抵押人为公司的,应审查借款人是否是公司的股东及或其他个人。

4.抵押物是否已经租赁。如果抵押物先抵押后租赁,则抵押权优于租赁权;如果先租赁后抵押,则租赁权优于抵押权,只能等租赁期届满后才能实现抵押权。因此,对已经出租的财产且租赁期较长的,不宜用作抵押。

第六章贷款利率

第十九条贷款利率

一、贷款利率的确定。信用社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及浮动幅度确定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前银发〔2004〕31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通知以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全省深化农村信用改革试点工作的要求,经联社管委会研究决定:

(一)入股社员贷款优惠利率执行标准

2004年2月末前入股的社员,贷款按入股金额2备享受利率优惠,优惠贷款利率按调整后基准利率上浮2.3倍的50%执行。即:6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贷款利率执行6.003%或5.0025‰;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1年)贷款利率执行6.417%或5.3475‰。

(二)一般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从2004年10月29日一般贷款利率执行标准,按调后基准利率上浮2.3倍执行。即:6个月以内(含六个月)贷款利率执行12.006%或10.005‰;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含1年)贷款利率执行12.834%或10.695‰。

(三)逾期贷款加罚息

计算逾期贷款加罚息方法和标准按“前农信字[2004]1号”文件中《xx县农村信用社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第二款“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借款,罚息利率执行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的规定执行。

二、贷款利息的计收

(一)农户农业贷款利息原则上利随本清,确实无能力偿还本息的要按年结息。农户贷款要按其用途确定是否按季结息,即农户贷款有生产费用又有养殖或其他用途,要分别立据,按用途区别结息,但单户累计不得超过审批权限。

(二)非农户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对不能支付的利息,可计收复利。

(三)贷款合同期内执行合同利率,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四)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还清本息为止。罚息遇罚息利率调整时,从调整日开始分段计息。

(五)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不能按期支付利息的,按规定也可计收复利。

(六)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计收利息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七)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原期限按借款合同载明利率计收利息。

第七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条借款申请

一、要求取得借款的农户或其他自然人,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以提出口头申请外,其他贷款应提出书面申请。

二、书面申请必须详细注明借款人的地址、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基本情况、借款用途及金额、分期借款和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等。

三、其他贷款借款申请应包括借款人全称、住址、企业性质、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规模、经营的主要项目情况;借款用途及金额、分期借款和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项目的前景预测、总投资、自筹资金、生产能力、设备技术、原材料供应、及产品的市场销路;抵押物的名称、所有人、地址、数量、质量、预计市场价值等。

第二十一条贷前调查

一、信用社在接到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参照《农户档案》,确认符合信用社的贷款范围、对象、条件时,应派信贷人员对贷户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

二、对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应由信贷员深入到农户,根据耕种的土地面积,确定农户当年种植业生产费用所需要资金,依据农户出售商品粮收入和综合偿还能力,按资信等级评定核定贷款限额,对符合信用条件的农户核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

三、对多种经营、个体工商、民营企业贷款,应对其信用程度、自有资金、贷款用途、经营能力、技术力量、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预测等情况进行调查,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贷时审查

一、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根据信贷员的调查资料,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二、对借款人资格的审查。审查借款人是否属于贷款对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等。

三、对借款内容的审查。主要审查借款手续是否完备,借款用途、期限、利率、额度等内容是否齐全,有价单证是否核押、冻结,出质人及财产共有人是否签字承诺。

四、对保证人的审查。主要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担保手续是否真实有效。

五、对质押物的审查。质押物是否合法并符合质押的有关规定。

六、对借款项目效益预测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能否收到预期效益。

七、对抵押物的审查。抵押物是否合法,并符合抵押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贷款审批

一、贷款审批的组织和要求。贷款实行审批小组或主任审批两种形式。审批小组由主任、副主任等有关人员组成,负责权限内贷款审批。(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成员不能少于3人,成员名单报信贷资金管理科备案)

贷款要严格按权限呈报审批,不得越权放款。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外,发放贷款在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的都要签订《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责任书》。责任书中应明确该笔贷款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成员、审批主任、信贷员及相关人员各自应分担的责任比例,各比例相加为100%。无此责任书或比例确定不正确的,不得列帐,否则农贷会计负100%责任。此责任书纳入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二、贷款发放的审批权限和责任划分

(一)、权限。农业贷款: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单户累计贷款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由信贷员掌握发放,报主任审批。

2.每户累计贷款在3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贷款,贷户要有借款申请书,由信贷员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信用社主任审批后发放。

3.每户累计贷款在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贷款,贷户要有借款申请书,信贷员要做好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由信用社贷款审批小组审批后发放。

(二)个体工商户、农副产品收购、畜牧业、民营小企业贷款。

1.每户累计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贷款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信贷员审查后发放,报主任审批。

2.每户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贷款,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信贷员评估调查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信用社主任审批后发放。

3.每户累计在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由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信贷员评估调查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经信用社审批小组审批后发放。

4.各信用社发放超过本单位审批权限的贷款,要严格执行报备制度,要经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后方可发放贷款,同时执行贷款公示制度。

(三)责任划分

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单户累计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贷款;个体工商户、农副产品收购、畜牧业、民营小企业贷款,单户累计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贷款,如造成资金损失由信贷员承担100%责任。

2.农户单户累计在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贷款和个体工商户、农副产品收购、畜牧业、民营小企业贷款贷款单户在5000元以上(不含5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贷款,如造成资金损失,对有引荐人的,信贷员承担30%责任,审批主任承担20%责任,引荐人承担50%责任;对无引荐人的信贷员承担70%责任,审批主任承担30%责任。

3.农户单户累计在10000元以上(不含10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贷款和个体工商户、农副产品收购、畜牧业、民营小企业贷款单户在20000元以上(不含20000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其中:前郭镇信用社、新立信用社、长山信用社、平凤信用社审批权限可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内的贷款如造成资金损失,对有引荐人的,信贷员承担25%责任,审批主任承担15%责任,审批小组其他成员承担10%责任,引荐人承担50%责任;对无引荐人的,信贷员承担50%责任,审批主任承担30%责任,审批小组其他成员承担20%责任。

4.各信用社发放超过本单位审批权限需上报联社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在上报前要对所发放贷款的相应责任划分清楚,责任之和为100%。

(四)信用社窗口人员必需按程序操作,农贷会计要认真审查贷款内容,取款时必须由本人提取和背书,如不履行制度和职责,对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贷款损失的由窗口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签订借款合同

一、信用社发放所有贷款均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签定借款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素必须齐全。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金额、利率、分期用款计划、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二)规范性和合法性。签约双方的签字印章必须齐全。

(三)正确运用贷款方式。贷款方式有农户小额信用、农户联保、保证、质押、抵押五种。采用保证和联保方式发放的贷款,协议中必须明确保证人的责任。

二、保证贷款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必须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质押贷款由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质押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保证期限和质押期限,要超出贷款期限30天以上。

三、抵押贷款由抵押人,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抵押财产是共有的,共有人要在抵押合同上签字盖章。

四、借款契约(借据)的签订。借款契约是根据合同或经批准的借款申请书,在向信用社提取款项时办理的用款凭证,信用社在向借款人付款时,必须由借款人本人背书。

第二十五条贷款发放

一、贷款经审查同意后,办理发放手续。

二、质押贷款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有价正券面值的75%,每张20万元以上存单,无论金额多大,质押贷款不得超过20万元,20万元以下存单按比例掌握。一户贷款多笔存单质押时,应以出质人数分别立据。

三、借据不能涂改、挖补、刀刮、皮擦、印章不得用篆字名章,利率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六条借款登记。信用社在贷款业务发生后,由信贷员按借款契约(信贷备查联)记载贷款备查簿。填写借款单位(人),反映贷款发放、贷款方式、贷款种类、约期及收回的日期、用途、科目、利率及数额。遇有占用形态变化时,应及时调整。每月必须同农贷会计核对帐目,相互签章,做到备查簿与帐、据、档案核对相符。

第二十七条贷后检查

一、贷后跟踪检查

(一)检查的主要目的。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担保人的代偿能力;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抵押物的管理情况和市值变化,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产品市场发展前景等;

(三)检查的主要方式。采取听、看、查等方法,听借款人介绍经营的基本情况,看抵押物,查信贷资金投向、产品生产、库存、销售、财务收支、现金流量等;

(四)检查回访要求。信贷员要不定期深入贷户,进行跟踪检查,建立贷户借款回访制度,并做好回访记录;

(五)跟踪检查的重点放在贷款安全性上。

1.信贷人员应认真分析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及经营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预警,并逐级报告,就如何采取措施提出建议;

2.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所做的各项陈述与保证是否继续有效,是否诚实地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承诺,偿还情况是否良好,每次还本、每笔计息是否准时足额;

3.贷款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变化,尤其对品质、价格、期限等方面要加以监控。

(六)对下列情况信用社应严密监控

1.对于应按期偿还的本金和利息,首次在付款时间无故向后拖延,或支付的金额少于规定金额;

2.对于到期的贷款要求展期或转贷;

3.借款人在信用社的帐户资金流量明显减少,或只出不进,帐户没有余额;

4.借款人态度发生变化,有意与信用社和信贷员疏远的,信用社对借款人的正常跟踪检查,借款人有意回避,不予积极配合的;

5.借款人的不法行为被揭露,司法部门要求检查或冻结借款人存款账户;

6.借款人与本社的其他业务往来明显减少。

二、内部管理检查

信用社对当年发放的贷款,要采取信贷员调片检查的方式,检查面要达到100%;县联社通过全面或抽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面要达到50%以上;信用社按户、县市联社按社(部)组织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

(一)检查的方法

要深入信用社和乡、村、屯、个体工商户、农副产品收购、畜牧业、民营小企业,与借款户见面,检查帐目、核对贷款、了解情况。

(二)检查的内容

1.账务是否准确,总分是否相符,帐簿是否一致,科目划分使用是否正确;

2.有无借款户不认帐,顶名、冒名贷款及以贷收息行为;

3.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有无超权限、超规模、跨区域放款,保证、联保、质押、抵押贷款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合法,凭证要素是否齐全;

4.贷款诉讼时效及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是否届满;有无挪用、截留贷款,收贷不入账和以贷收物、以贷谋私违法行为;

5.贷款抵(质)押物品是否与会计总帐、抵押物品登记簿及贷款档案一致;

6.贷款档案是否按规定管理,登记是否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贷款回收

一、贷款人必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期限,足额收回贷款本息,借款人不按合同归还贷款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追收罚息。

二、短期贷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应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

三、保证贷款、联保贷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又不具备展期条件的,要追究保证人或联保小组成员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抵、质押贷款,到期贷款未收回的,应及时向借款人及出质人发出《处理抵、质押品通知》,逾期一个月以后仍未归还的,贷款人依法处理抵、质押物品,收回贷款本息。

第八章贷款保全、不良贷款清收

第二十九条贷款保全

一、贷款保全。是指信用社为防止借款人借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信用社债务或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所适时采取的贷款安全保证措施。

二、对担保时效问题,担保贷款从贷款到期日算起6个月内保证有效,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对讼诉时效问题,以贷款到期日算起2年内有效,否则失去法律效力;对已发出《催收通知书》后两年内贷款未收回的,还要续发《催收通知书》,否则失去法律效力。

三、信用社必须主动参与借款人以兼并、破产或股份制等形式所进行的改造、改组过程中的债务重组活动,应及时要求借款人落实债务,并将有关情况向地方党政部门及联社报告。

四、对信用贷款因遭受无法抗力的自然灾害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又不具备展期条件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如有符合抵押条件的财产,也可以签订抵押协议。

五、对担保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及时追究担保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或依法办理诉讼保全,如借款人、担保人有符合抵押条件的财产,可签订抵押协议。

六、对抵押贷款不能按约期偿还且抵押品又不能及时变卖的,必须依法办理诉讼保全。

七、对质押贷款不能按约期偿还又不能办理展期的,必须收回质押品,并可依法拍卖、竞卖质押品收回贷款本息。

八、对违规贷款,借款人不认帐或不签订《催收通知书》的,信贷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报告信用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及时同联社稽核监察科、信贷资金管理科联系,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信贷资金损失。

九、对走逃、外出打工等暂时无法发出《催收通知书》的借款人,可由村委会或第三人开具证明,以此来证明信贷人员追收贷款情况,确保贷款保全。

十、信贷人员必须做好信贷资金保全工作,避免超过担保时效或诉讼时效而造成信贷资金损失。包片信贷员要对所包片的不良贷款逐笔核对清收,及时发出《催收通知书》。对工作失职혁姐误造成信贷资金损失的,追究包片信贷员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不良贷款清收

一、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有计划、有组织地清收。

二、对农户小额不良贷款的清收,实行收贷挂钩,即以乡(镇)、村为单位,实行“多收多贷”的政策。

三、对不良贷款的清收,要分清责任人和非责任人。对非责任人可实行奖励清收办法;对责任人贷款,实行限期下岗停薪清收,并根据清收效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非责任人贷款,采取“定任务、定期限”的办法清收,具体内容参照《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6年清资工作安排意见》执行。

四、对抵押、质押不良贷款的清收,可以同借款人协商收回抵押、质押物,变现后收回贷款,也可依法拍卖抵(质)押物收回贷款。

第九章不良贷款责任确定

第三十一条每笔贷款发放前,要签订发放贷款责任书,以明确贷款责任。不良贷款责任的划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无责任人及领导责任五种。

一、完全责任人:发放跨区、跨片、顶名、冒名贷款及假有价单证质押贷款,以及擅自、独断发放的违章贷款形成风险和损失,有关责任人负完全责任。

二、主要责任人:不按程序违章操作,发放形成的不良贷款,包括调查、考察、审查不细,到期未签发催收通知单,未核保核押,重要证明及资料丢失。抵(质)押品无故变更、撤走造成贷款形成不良或形成损失,有关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三、次要责任人:因管理不善,间接造成不良贷款的,主要包括审批不严、贷款到期后经办人未及时清收,造成资金不良和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负次要责任。

四、无责任人:因遭受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形成的不良贷款。

五、领导责任认定:由于管理不善,贷款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指令信用社发放贷款,造成贷款风险和损失,有关领导负工作失职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违规人员的处罚

对因违反贷款管理制度或工作失职,造成信贷资金风险或资金损失的工作人员视情节予以如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调离原岗位;

三、下岗清收;

四、经济赔偿;

五、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六、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以上六种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三十三条信用社在开展贷款业务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得贷款支持借款人炒股票、期货;

二、不得用贷款支持借款人转借他人,牟取非法收入;

三、不得在借款合同规定之外附加任何条件;

四、不得擅自发放异地贷款。

第三十四条对贷款人的约束

一、贷款人应按《贷款通则》向借款人公布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贷款的条件和发放贷款时要审查的内容。

二、要严格控制信用贷款,除小额的农业生产费用外,其他的贷款(包括:个体工商户贷款、畜牧业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民营企业贷款)必须实行担保、联保、抵押或质押。投放其他贷款的信用社必须先经联社批准后方能发放,并对贷款发放收回情况专项统计按月上报。

三、不准发放人情贷款和跨区、跨片贷款。

四、不得越权审批和超计划指标发放贷款。各信用社、营业部不得超权审批贷款和超计化指标放款,各社放款前必须申请放款指标(包括活化贷款)不准先斩后奏,一经发现参照(长银发〔2002〕346号)规定执行。

五、不得因借款人的某种政治身份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六、不得因借款人一向信用程度高,对其新的借款放松审查。

七、信贷人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不得在办理贷款业务中接受借款人的现金及礼品,不得吃、拿、卡、要、报,不得参加由借款人支付的旅游、消费活动。

八、各社内部正式职工累计担保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九、公务员和财政开支人员为他人提供联保贷款或担保贷款累计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十、内部正式职工或公务员以薪金提供担保的贷款,一切手续和程序与正常担保贷款手续和程序相同。

第三十五条信贷人员工作变动要办理离任审计贷款交接工作。信贷人员工作变动,要对其发放和管理的贷款逐笔进行核对,如有风险贷款和违规贷款,在未收回前不得调离,把贷款交接情况的文字材料及核对表上报联社信贷资金管理科备案。

第三十六条对入股贷款要求。

发放2004年2月末前入股的股本金贷款时,享受优惠利率,贷款额度是股本金的2倍,各社要在发放权限内掌握发放,但单户累计贷款最高额不准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发放2004年2月末以后入股的股本金贷款时,不享受优惠利率,各社要在发放权限内掌握发放,超过审批权限责任的贷款划分清楚后报联社审批,经联社审批小组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三十七条支农再贷款的管理。

信用社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必须认真执行沈银贷信字[1999]第172号和前人银发[1999]第13号文件精神。支农再贷款只能投放农业和农民生活的农户贷款,贷款方式可采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四种形式。发放支农再贷款手续与一般贷款发放的手续相同。信用社对农户发放的支农再贷款要建立台帐,要与一般贷款分帐管理,单独记帐,单独考核,单独清算,借据单独保管,贷款归还后,由联社统一归还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各信用社、营业部要认真组织全体职工学习《z县农村用社合作联社信贷资金管理办法》、《z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贷款操作实施细则》、《z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z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抵贷资产管理办法》、《z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表外资产管理办法》、《z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贷款利率管理办法》、《z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公示管理办法》以及上级行贷款管理方面的办法、意见等,严格管理和发放贷款,确保贷款质量。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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