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细则范例6篇

房产税细则

房产税细则范文1

第二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本条所指城市,只包括市区,不包括农村。

县城:指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

建制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工矿区: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具体划分,由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核定。

第三条  凡开征房产税地区范围内的公私房产,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征税,仍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外,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出租,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承租人负责缴纳;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在房产所在地的,承租人有代收和转交纳税缴款书的义务。承租人如不及时转交,影响税款及时入库的,承租人应负滞纳税款的责任。

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的,应由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产权或典权转移时,如有欠税未交,接受产权或典权人应负责补交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固定资产”(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或重新评估房产原值,并按核定或重估的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一至五项规定免纳房产税的房产,均只限于单位本身自用和个人非营业用的房产。这些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第七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分别给予减免房产税:

(一)经政府部门明令拆除或禁止使用的房屋,以及经有关部门鉴定,属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自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二)企业办的种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四)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改为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从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五)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基建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些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六)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房产,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行企合一的单位也照此原则输办理。

(七)经省税务局批准,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房产。

第八条  对于征收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建制镇和工矿区,由其所在的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确定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照顾。

第九条  按照《条例》规定,纳税人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房产所在地市、县、特区(区)税务局批准。

第十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每半年征收一次,每年的四月、十月为房产税的缴纳期限。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其缴纳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核定,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依照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将现有房屋的坐落(街道名称及门牌号数)、构造(钢筋混凝土、砖木结构等)、间数、面积(平方米)、房屋原值、新旧程度等情况,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应于建成或者购买后的三十日内申报登记。

纳税人转移产权或者在扩建、改装后变更原值的,应于变更、转移或竣工后三十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房产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根据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可委托有关单位房产税,发给《证书》,并在税款百分之五以内酌情提给手续费。

第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报复议。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产税细则范文2

第二条 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第五条 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房产税细则范文3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范围:

城市  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不包括市属县);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建制镇(不包括历史习惯形成的自然集镇);

工矿区县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市、县、镇以外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凡设在以上区域范围内的应税房产,均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有人确定代表交纳或经协商分别交纳。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对个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

第五条  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对下列房产列入免税范围:

(一)不在开征地区范围内的工厂、仓库;

(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三)暂行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四)城镇集体举办的敬老院、幼儿园占用的房产;

(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给予免税照顾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的业务用房。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活动的房屋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

上述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应征收房产税。

第七条  纳税人无偿使用房管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破产、关闭的企业,对原有房产闲置未用的,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照顾的,经纳税人申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市、县(区)范围内全面性(如特大自然灾害)的减税或免税,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个别纳税人确有实际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规定,本省房产税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十月各征收半年房产税。

第十一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陕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房产税细则范文4

关键词:国五条 房地产市场 建议

一、新政出台背景和核心内容

今年初以来各地房价上涨压力不断加大。据中国指数研究院统计,2月,全国100个重点城市住宅均价环比连续第九个月上涨,同比连续第三个月上涨。为了遏制房价继续快速上涨的势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国五条”。3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出台了“国五条”细则。“国五条”核心内容包括:(1)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主要是要求地方政府提出房价控制目标);(2)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重点是严格限购措施、强化差别化信贷措施、房屋买卖所得按差额征收20%利得税);(3)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年度住房用地供应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值);(4)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重点是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5)加强市场监管(重点是加快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

二、新政出台后杭州房地产市场反应

“国五条”出台后,各地房地产市场反映十分迅速,尤其是对20%所得税政策反响较为强烈。杭州二手房买卖双方“搭末班车”避税的效应也十分明显,二手房成交量出现井喷,并一定程度带动了新房交易量的上升。3月,主城区二手房共成交8627套,同比上涨329.42%,创历史之最;新建商品房共签约4755套,同比上涨10%。新房和二手房均价环比分别上涨2.2%、3.83%,房价上涨幅度略有扩大,但总体在可控范围内。据透明售房网数据,二手房交易仍以刚性需求为主。市中心老小区小户型和学区房是交易热点;外地户籍购房比例呈现下降;豪宅市场表现平稳并未出现抛售现象。

杭州细则出台后,二手房签约热潮明显降温。4月1日,杭州版“国五条”细则正式出台,仅重申了国家政策的原则性内容,并未出台具体严格化的实施细节,对于20%所得税也没提出具体执行办法。受此影响,清明小长假期间,主城区二手房仅签约37套,其中住宅30套。

三、各地新政细则比较

截至4月1日,全国已有31个省、市公布细则或房价控制目标(见附表)。从内容上看,北京、上海等城市细则内容较为全面,而厦门、南京、贵阳等城市则仅公布了房价控制目标。根据“国五条”细则,“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除拉萨外)”均应在一季度末公布房价控制目标,截止4月1日尚有太原、呼和浩特、沈阳、西宁、乌鲁木齐等5个城市未公布。在已出台城市细则中,有以下三点值得关注:一是广州市在细则中明确“从化市、增城市应严格落实〔2013〕17号、粤府办〔2013〕11号文,切实采取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我们理解为广州市将对这两个城市纳入限购范围,对此前限购政策进行修正,而同样存在限购范围不覆盖全市现象的合肥、郑州、昆明等城市则未在细则中明确;二是除北京明确进一步提高二套首付比例外,大多城市表明将适时或由人民银行当地支行确定时机进行调整;三是针对20%个税征收,仅北京、天津、广州等市进行明确规定,其他城市表述均不明确或未提及;四、多数城市房价控制目标再度成为房价上涨目标,大多与居民收入实际增幅挂钩,“保持稳定”前提未能充分体现。

四、新政总体影响分析及五点建议

(一) 密切关注中央调控导向及各地政策动向,做好后续各项细则的储备工作

在积累了多次调控的经验之后,中央已把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重点放在抑制投资投机性需求。“国五条”的出发点即增加投资投机性购房的炒作成本。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国家只给出了原则性的政策框架,各地政府目前都处于相互观望的态势,谁都不愿直接出台过细措施伤及楼市,新政执行效果要看中央的后续态度以及各地的配合程度,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建议杭州密切关注兄弟城市政策动向,并做好配套细则的酝酿和储备工作,以便后续根据中央政策导向相机行事。

(二)主动维持好住房市场供需关系,防止税赋成本转嫁推高房价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所得税税赋最终是转嫁给消费者推高房价还是成功遏制投机炒作,关键取决于供需关系。杭州曾于2004年1月执行过按差额征收20%所得税这项政策,由于当时住房市场供不应求严重,卖方几乎完全把税负转嫁给了买方,导致短期内房价快速上涨,执行8个月后叫停。据监测,截至2013年3月31日,市区可售套数84260套,其中住宅55957套,按照月均6000套的成交量,目前待售房源可满足14个月的销售,加上后期将推出的增量和进入二手房市场的房源,目前杭州住房市场供给总体大于需求。建议下阶段杭州继续加快住房用地供给,并完善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主动地维持好住房市场供需平衡关系。

(三) 借鉴国税总局06年文件精神,制定细则时注意保护改善性需求

目前学术界以及市场对于新政最大的异议在于“20%所得税”政策是否会影响合理的改善性需求。事实上,2006年国税总局出台的文件曾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计划卖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同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建议杭州在后期拟定相应细则过程中,充分借鉴国税总局以上文件精神,保护合理的改善性需求。

(四)做好新房市场价格预期管理工作,防止短期二手房价格上涨带来的传导效应

京、沪、渝等地已出细则中均提到:“新建商品住宅报价过高且不接受指导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预售手续。”这表明不少地方政府已注意到新的住房个税政策短期内可能推高二手房价格,为避免其对新建住房市场的价格传导效应,纷纷对新建住房采取较为审慎的价格审查和备案制度。根据近年数据判断,杭州主城区房地产交易中二手房占据较大份额(据透明售房网统计,2012年杭州市主城区二手房共成交18648套、新建商品房成交52809套),二手房价格一旦上涨将有充分条件快速传导给新建住房市场。建议杭州在新政出台初期,密切跟踪新房价格走势,并严格执行相关价格备案制度。

房产税细则范文5

新政出台 成交火爆

小董的情况和心态在当前楼市中很具有典型性,与其他还在犹豫该不该出手的刚需族相比,年前就已经出手买房的小董显然幸运得多。2月20日新“国五条”出台时,许多人都认为新政只是老调重弹,毫无新意,温柔一刀,摆摆样子,并认为实施细则不会很快出台。谁知9天后迅速出台的新“国五条”细则却让所有人傻了眼。为了规避二手房交易一律按差额所得20%征收个税的新规定,许多刚需这才如梦方醒,忙不迭地签下了自己看中已久却一直在等待房东降价的房子。

3月4日,细则出台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沪深股市放量大跌,以“招保万金”等地产股为代表的49只个股跌停,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市场对今后调控继续升级并朝一手房市场开刀表示担忧。

无独有偶,北京、上海、南京、天津……这几天微博上流传最广的就是各大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爆棚的照片。3月4日,上海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早上9点开门前就已有上千人排队等候,直到凌晨2点多许多人依然没能完成交易手续。同一天,南京原“江南八区”共受理市民房产交易登记1571份,这个数据接日的8倍。更令人感到惊讶的是,这一天南京全市开出了1600多张单身证明,单身证明业务量远远超过婚姻登记。最让人哭笑不得的是,有人刚办完离婚登记,就要开单身证明,显然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急着赶上“缴纳房价1%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取消前的“优惠税收”末班车。

人的智慧是无穷的。新“国五条”细则出台后的第三天,微博上就流传着一个可以避免缴纳差价20%个税的避税方法:第一步,上家离婚,准备出售的房产归于上家男;第二步,下家离婚,房产归于下家男(如果有房产的话);第三步,上家男携房产和下家女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房产归下家女;第五步,各自复婚,交易完成!当然,这种方法更多地体现了网民对新政的调侃,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显然风险太大。

细则落地尚需时日

如今,购房者最关心的话题是:新“国五条”细则将何时落地?末班车还有多少时间可以赶?这个问题恐怕目前还没有确切答案。

另一个购房者关心的问题是:力度如此之大的新“国五条”细则会否出现先紧后松或者在落地后会受到地方政府软抵抗的情况?因为从经济学原理上说,并不是税率定得越高,政府能收到的税就越多。如果个税税率超过了一定的阈值,就会导致房产交易迅速减少,使得实际税收大幅下降,这可能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可能会出现房屋原值信息查询系统因各种原因迟迟无法交付使用的情况。

对此,姜伟新近日表示“国五条”并不存在先紧放松的可能,他说:“文件出来了,要执行。就如同所有新政一样,需要执行一段时间后回头再看。”同时新“国五条”也不会像媒体猜测的在施行一段时间后退出,反而“也许会更加严格”。在楼市调控上不存在“先干干看,心里还没谱”的情况,国务院发文意味着对后续效果“心里有谱”并有决心。

而对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新“国五条“细则会“误伤”改善性需求和刚性需求的担忧,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表示,如果新‘国五条’细则执行起来发现问题,会有保护措施。楼市调控细则实际已包含在五条措施中,但还需各地方政府“翻译”成可操作的具体条款。另外,各地方政府需要制定并当地房价调控目标。他透露,地方细则出台时间为3月底,不存在房价上涨过快城市先出台、上涨相对较慢城市后出台的问题。

各路专家众说纷纭

不过对于新政是否真能把房价打下去,不同人有着不同的看法。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张广通认为,市场和舆论对新“国五条”细则的反应似乎有些过度了。因为就法律条文来说,转让不动产毛收入减去成本的余额征收20%个人所得税是早有明文规定的,并非新政。只不过过去可以有两种计算方法供选择,在房价连年快速上涨的环境下,选择房屋总价1%的方式缴纳个税显然更划算。如今强调按照差价20%征收,就是针对目前房地产市场投资投机倾向过于活跃而推出的政策。这必然会遏制拥有多套房的需求,使得量价齐升的楼市得到有效遏制。

不过长期从事房屋中介工作的小张却表示,由于过去10年房价总体呈现上涨态势,二手房市场普遍是卖方市场,作为强势方,卖家在挂牌时往往只报一个净到手价,剩余的一切税费都由买家承担,只要供求关系没有发生根本改变,这次交易税费的增加最终也会由买家承担,实际上最终只是增加了买家的购房成本。从经济学理论上说,政府虽然可以规定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由卖家承担,但却无法用立法规定真正负担个税为哪一方,这只能由市场交易双方中相对缺乏弹性的一方承担。对小张个人而言,他更担心的情况是:此次个税政策调整会大大增加“非满五年”或“不唯一”的房屋的税费成本,如此巨大的增量税费负担恐怕很难让买家心甘情愿接受,从而导致买卖双方心理预期差异增大,最终结果只能是二手房成交量迅速下滑。“最近几个月我们门店生意刚刚有了明显起色,现在这么一来,恐怕又会迎来一波新的中介关店潮了。”小张忧虑地表示。

知名地产评论员蔡为民也认为,新政实施后部分买家会选择观望,部分等不及的买家则会进入一手房市场,从而在二季度推高一手房价格,到了三季度可能会反过来倒逼二手房价格上涨。新国五条只是一种“技术阻挡”,无法改变一线城市的上涨趋势,只是将其上涨模式由直线变成锯齿。

经济学家李稻葵则从可操作性的角度指出二手房交易征收20%个税看上去很美,但实施起来很难,因为配套机制缺位,购房成本不好计算,尤其是装修成本。他举例说:“100万元买的房子, 今天要卖150万元,但50万元的差价并非全由房价上涨导致的,也许其中有20万元是装修费,而且装修还花了主人不少的创意心思。这怎么算?”因此李稻葵建议,相比对差价的20%征税,还不如对房屋销售总价收一定比例的税,可以在目前1%的基础上提高一点。

经济学家陈志武更担心的是,税收是上调容易下降难,目前我国房产交易环节征收的各种税费已经偏多,将来还要开征房产税,这次提上去的个税就更难下来。但是政府不能总把征税作为经济调控工具,因为调控是短期,而税收的影响则是长期的。

还有不少专家认为,应该更多在存量房上做文章。潘石屹在回复记者提问时就分析认为,中国目前人均住房面积已超35平方米,从住房总量上看并不缺,正常的市场中根本无需担心房价上涨的压力。问题在于有人房多,有人没房。因此真正解决问题的办法不是堵而是疏,即应该从第三套房开始征收房产税,逼出那些买房后空关浪费资源的投资客,从而加大市场供应量,房价自然就降下来了。与此同时,免几年二手房交易的各种税费,让二手房市场充分流通起来,最终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理想。

尽管未来房价走势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在新“国五条”细则正式实施前的这波房产交易“末班车”行情将很快结束,随后而来的必定是市场重新回到观望状态,成交大幅下降,市场再度冷却,恐怕这也是出台这一新政的意图所在。

相关链接

法国房屋交易增值税怎么征

对二手房交易差价征税并非中国独有,许多发达国家也有,但与我国的规定相比,他们的规定更加细致,比如法国就是典型。

在法国,征收房屋交易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也和我国一样,一看房屋数量,二看房屋持有时间。从数量上看,如果卖家出售的是所谓“主要住房”,即家庭成员平时居住的第一套房产,那么即便是卖了赚了大钱也不征税。在主要住房以外的二套以上的其他房产,交易转让的增值部分需要收税19%,外加个人收入本来都要承担的一般性个人所得税15.5%。

房产税细则范文6

2011年重庆1亿元房产税仅占其2900亿元地方财政收入的0.04%,与其820 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相比数额很低。同样,2011年上海地方财政收入3429.8亿、土地出让收入为1510亿,新增房产税3亿。虽然从现状来看房产税占整体的财政收入的比重还比较低,但是考虑到房产税可以抑制投资性需求、完善税制结构、促进合理使用土地的功能,沪渝两地开征房产税的试点意义重大。

二、渝沪模式的同一性

2.1保有环节征税

沪渝两地房产税细则表明,房产税的征收主体都是最终持有房产的所有者。通过开征房产税增加持有房产所有者的持有成本,从而到达抑制市场过度的投资性需求的目的。为了解房产税开征后,房产所有者所增加的持有成本进行。现以上海市为例,上海细则的差异的背后还有需要可以解读的地方,以下就对细则做些简要的解读。

从试点范围来看,上海市的征税区域为上海市全行政区域相比于重庆市的九个区范围要更大。从上海和重庆不同的区域经济发展特点来看,两者都有明显的合理性。重庆市主城九区与周围郊县发展差距较大,若在全市范围内推开房产税,其开征的难度较大,且不利于公平,因此重庆先在主城九区进行试点后再推向全市,显然更合理。上海各区域发展较为平均,在全行政区内推行新的房产税的条件是比较成熟的。更大范围内的试征收房产税标准的划分是以2010年全年新建商品房均价22261元/平方米的两倍即约45000元/平方米为标准,作为税率划分的分界点。小于45000元/平方米,税率为0.4%;大于45000元/平方米,税率为0.6%。那么一个外地人在上海购入一套单价30000元面积100平方米的房子。每年应缴纳的税额=30000×100×0.4%=12000元,这12000就将作为房产的持有成本。

2.2针对个人收税

中国的税收体系中,主要以法人为主体,从来没有过对个人进行征税的传统,而沪渝的房产税的开征是首次针对个人进行缴税,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根据国外的实践表明经济发展水平越低的国家中间接税和所得税比例较高,财产税比例很低,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的国家中间接税和所得税的比率下降,财产比例上升。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必然上点也有利于房产税的全国更大方位内推广。

房屋均价确定标准不同:上海是以上一年度官方统计机构公布的住宅均价为准,重庆以官方统计机构公布前两个年度主城新建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成交均价的算术平均为房屋均价标准。对比来看之下,上海的均价价格取自上一年的均价,更能体现这一年房地产的市场表现。重庆的以两年的的成交均价作为标准显得更为稳定,避免由于市场过渡的波动从而导致房产估值变化,也有利税收的稳定。

对于存量住房的态度不同,上海市对于升,税收构成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针对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可以缩小贫富差距,才能进行社会财富二次分配,从而达到社会公平的目的。沪渝两地的房产税从本质来看主要是针对高收入阶层进行征收的税种。

2.3税率比较温和

从沪渝的两地的房产税条例中规定中都可以知道沪渝两地的税率都比较温和,重庆为0.5%,1.0%,1.2%三个档次,而上海为0.4%和0.6%两个档次,这样的税率相对来说都比较低。对于真正的居住者来说,是可以承受的一个比率。因此重庆和上海两地房产税为下一步逐步推广全国性的房产税积累经验。

三、渝沪模式的差异性

2011年1月27日,重庆和上海同时推出了各自区域内的房产管理细则。我们通过下表可以详细了解出沪渝两地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区别。

存量住宅采取一律不征的方式,而重庆市采用的对于独栋住宅进行征收。在细则中独栋住宅的定义是: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别墅。对于别墅住宅进行征税,对征收富人税收,有利公平原则。相比之下,上海不对独栋住宅进行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可能是考虑到开征时机的问题。将来对存量开征是房产税可以预见的前景。

对于新购普通房征收管理办法不同,上海的规定需征收房产税的新建房屋如下:本市家庭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包括新房和二手房);非本市家庭中新购住房(不论是否第一套)。重庆是规定的征收房屋范围如下:本市家庭独栋商品住宅(无论存量还是增量);新购的高档住房(指价格比主城新房成交价高2倍) 非本市家庭(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第二套住房。从对外地购房者的不同规定来看,上海针对所有的外地购房者征收房产税,重庆是外地购房者的第二套住宅需要缴纳房产税。虽然两地都重视打击投机性购房者的行为,显然上海市的打击力度更大,更坚决。

免征面积的不同,上海市按“人均面积”算,人均60平方米(含)为起征点。重庆市按“户面积”算,一个家庭只能对一套应税住房扣除免税面积。分每户10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两种起征点。这个细则的区别上海市的规定更加合理。若根据重庆市一户一个标准的话,那么可能出现用假离婚来规避房产税,逃避调控的情况出现。

适用税率不同,上海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从税率级差来看,重庆的税率更加有区分度,能够对不同档的房屋进行更加细化的征收管理。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上海是的房产税应纳税额=新购住房应税面积×新购住房单价×相应税率×70%,重庆市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对应税率。上海的房产税相当于减免征收30%。

这些具体条例的差异折射出两者最本质的区别;重庆的房产的目的在于调控过热的房产投资市场,而上海市的房地产税政策更接近于未来在全国内开征房产税的一个试验方案。也就是说渝版房产税以调控为目的,沪版房产税是改革的过渡。

四、两种模式的适应性分析

由于,房地产市场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可谓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地步了。沪渝两地推出的房产税还只是限定范围比较小的房产税,其影响肯定无法全部达到预期。

4.1保有环节进行,可以抑制需求,降低房价

目前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的主力主要有投资性需求和自有性需求。我们先来看看投资性需求情况。目前,房地产市场收益率高于一般行业,这直接导致了社会资本大量流入房地产市场,引发房地产投资过热的情况。通过开征房产税,增加住房的持有成本,降低人们对房产市场的收益预期,从而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进行降温。以下就具体条例来看:上海市对外地投资者调控尤为严厉,规定凡是非本地居民所购住房都必须缴纳房产税,而重庆对非本地居民的第二套住房征收房产税。这些条例加上其他的一些调控措施,的确能够对投机资本进入房地产市场起到抑制作用。自有性需求来看,上海是规定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重庆市规定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这样可以有效的对那些高收入人群购买高档住宅进行征收管理。当然两地的政策对于抑制需求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重庆市以每户作为征收单位,居民可以通过假离婚、子女独立开户在法律上实现多户而对房产税进行规避,这可能导致政策的失灵。若一个本地居民具有几十套普通住宅,现有规定就无法对其有效的控制。总体来看,沪渝两地房产税政策可以对购房者的心理预期产生影响,从而能抑制部分过度需求;就目前市场表现而言,沪渝房产税还是适应的。

4.2改善税制,调节社会财富

目前,我国的税种构成中主要以流转税比例过高,过高的财产税对活跃市场,促进商品流通不利。沪渝两地开征房产税是进行调整税制结构的重要尝试,就长远而言也是二次分配社会财富的一个有效手段。目前,沪渝两地房产税都只是针对个人进行征税,那些法人的房产未纳入征收范围,一些富人可以以法人名义对税收进行规避。目前的房产税征收管理未能适应这样的目的。

五、渝沪模式的结果:构建全国的调控性房产税模式

目前的发展来看,中国并不具备全面征收的房产税的条件。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房产税既作为一种税种在全国逐步推开,同时也将作为一种调控的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渝沪两地房产税是未来成熟房产税的政策的两个试点,目的在于构建全国的调控性房产税模式。调控性房产税可以作为调控楼市的组合拳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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