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律知识范例

房产法律知识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1

关键词:房产测绘;测绘管理;房产信息;技术手段

房产测绘管理的有效进行,可保护房产所有者的权益,提高信息管理水平,进行更加广泛的房产管理信息收集和处理。目前,信息系统的建设已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但一些地区的设备信息化程度仍然比较低,缺乏专业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没有进行资源平台的整合,这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房产测绘管理的发展。

1房产测绘与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在房产测绘管理上,现有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在质量监督与责任落实方面存在一定的空白,尤其是测绘人员的工作流程、工作责任并不具体。当前市场对于高质量测绘人员的需求比较旺盛,但是大部分的测绘人员并不具有专业的资格等级证书,还有一些测绘人员从业年限较短,积累的经验较少,不能够灵活地解决实际测绘当中遇到的种种问题。现有的管理制度也没有充分重视设备仪器的重要作用,缺乏技术化手段和智能化手段的设备应用,对房产测绘单位的审查机制不够严格,未能与第三方企业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制度,工作的效率比较低,管理的有效性不足。在房产测绘信息化建设上,目前的测量设备信息化程度比较低,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有限,未能够建立起完善的监督与管理制度,现有的资源平台整合性不足,的信息存在滞后、冗余和不真实的现象。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在信息交流和数据开放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矛盾,这不利于房地产测绘建设的长期发展。

2房产测绘管理与测绘系统建设的对策

2.1房产测绘管理优化措施。2.1.1完善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依据《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全面科学的测绘管理,针对每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测绘方法。并根据测绘的具体反馈结果,对立法情况、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在目前的房产测绘管理当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交叉和法律空白的问题,未来随着民法典的进一步推行,房地产测绘的质量管理标准将完善,因而房产测绘管理人员以及业主要及时上报自己的问题,并通过网络化建议等方式,对立法问题和执法问题进行相应的反馈。管理人员在遇到具体的行政行为时,也要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限定条件,解决房地产测绘当中的办理问题、实现问题和程序问题,遵循科学化、标准化的步骤,对房地产的行政审批环节进行科学的管理。必要情况下,为了方便业主,可以砍掉一些不必要的行政审批环节,促进房地产测绘审批效率的提高。加强房地产测绘法律的政策宣传和社区宣传,使民众全面了解房产测绘法律的发展情况,应用法律手段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合理的保护,并及时反馈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违规房地产测绘行为,方便监督部门进行约束和管理。信息平台的开发以及系统的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为房屋交易产权管理权属登记等提供标准化的成果输出,并与房屋产权登记系统实现无缝对接,才能够全面提高流程管理的有效性。现有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主要包含《房产测量规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息平台的建设要遵守上述法律规范,进行技术性开发,优选项目测绘软件,通过专用组件实现流程系统和绘图软件之间的标准化关联。2.1.2全面落实责任制。现代房地产测绘管理在法律的基础之上还要完善制度,通过系统化的约束保障每一个测绘人员都明确自身的职责,应用更高的使命感和工作热情参与到房产测绘的过程当中来,每一个人都是房地产测绘的重要环节,因而只有约束其工作行为,提高其工作使命感,细化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才能够减少房地产测绘当中的不负责、不细致的问题。对于测绘过程当中的测绘软件使用、信息技术使用、测绘仪器携带、测绘数据文件记录、会议组织等相应的问题,都要安排专门的人员来负责。使所有的部门人员都可以配合在一起,定期上传管理台账,约束各个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并及时对使用的仪器进行校正、检验,上报仪器使用的数据,提高房地产测绘管理的精细化程度。除此之外,管理部门还要加强对测绘单位的约束和审查,必要情况下可以和第三方监理部门进行合作,审查房地产测绘单位的从业资格,也审查工作人员的技术资质,一旦发现违规上岗的行为,就要严肃处理,取消其测绘资格证。除此之外,还要根据相关的技术确定管理的规范,保障软件开发,更好地适应房产测绘的各种要求,并且方便部门人员利用现有的工具,实现易用性和开发进度的协同。方便工作人员按照具体的业务要求来贯彻操作方法和操作内容,实现开发人员与业务人员高效的沟通。2.1.3培养具有现代化测绘管理才能的团队。现代化的房地产测绘需要应用多种数据化工具和信息化手段,因而只有培养专业的人才队伍,才能适应当前的房地产测绘管理要求。一方面,要按照实际工作的原则,对所有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发挥团队建设的有效作用,在企业内部形成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真抓实干,约束自己的测量行为,并选择合适的测绘仪器、测绘方法和文件上传路径。避免出现测绘数据不完整、不一致或者测绘数据虚假的情况。现有的工作流程优化主要分为基于C/S的系统开发、基于流程的系统开发以及基于动态的系统开发,在人才培养方面也要适应这种需求,保障团队组建的协调性。另一方面,房地产测绘部门还要对所有的测绘人员进行思想道德的培训,可以结合党建工作、思政工作来对工作人员进行强化管理。利用工作的碎片化时间,对房地产测绘的法律知识、技术知识、人员知识、经济发展知识进行学习。例如,某房地产测绘企业就用用短视频的方式建设了自己的抖音账号和快手账号,每天上传一个法律小常识,帮助房地产测绘人员在等待期间、排队期间或吃饭期间了解这些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从而不断提高自己的房地产测绘管理水平。

2.2房产测绘信息系统优化措施。2.2.1提高设备信息化程度。房地产测绘信息系统的建立要整合单机单用户形式阶段、多用户形式阶段以及广义用户形式阶段的不同特征,整合信息数据资源,提高信息化程度。例如,广州某房地产测绘企业就根据操作人员现有的技术水平进行信息化的培训,每一个人员都发放了智能传感器,从而对自己工作过程当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有效的复盘,发现自己工作中的问题,提高房产测量的精度和速度。另一方面,通过多用户形式阶段和广义用户形式阶段,建设智能化、数字化的网络,满足目前房产测绘的深层次需求,并结合智慧城市建设的发展思路,与各级政府、开发商和房产管理机构进行联动,上传统一的数字信息时,整个信息化管理体系更加成熟。例如,广州某企业推出的防侧之光软件测绘,就遵循整体性、开放性、稳定性、易用性、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符合专业测绘的要求,并支持CAD数据的导入导出,可以与多种GIF格式的数据进行实时系统性的交换。应用该种系统之后,操作人员应用简单方便的菜单就可以实现多种专业测绘,简单快捷,既提高了测绘内业的工作效率,又达到了国内国际的先进指标,提高了工作的水平与质量。2.2.2建设统一的信息资源平台。首先,信息平台的建设要从多角度考虑,根据目前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落实资源平台的建设工作,使信息传播的速度更快,并形成统一的房产测绘信息管理网络,根据每一个地区的实际房产测绘情况,上传相应的针对性资源。其次,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要了解多用户形式阶段和广义用户形式阶段的差别,采取civil形式支持进行统计查询、目录查询以及关键词索引等,必要情况下还可以结合Bim技术和GIS软件,弥补传统图、文、表的集成不足问题。最后,在房产测绘信息系统发展当中,要打破原有的割裂、相互独立的状态,通过OA系统实现房产部门的办公一体化,方便数据的传递和公开,同时还要利用政府公开的相关数据,了解到智慧城市数字城市的最新发展策略,从而使相关合作更加密切。利用日趋成熟的GIS软件,将智能终端设备上上传的相应GIS数据形成一个整合的信息平台,推动信息系统建设层级提高。例如,北京某房产测绘企业推出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在流程管理方面进行了优化建设,统一的信息资源管理平台可以实现全过程的测绘受理、生产调度、测绘作业成果检查,并可以进行实时在线成果打印,方便工作人员进行报告的发放和测绘档案的归档。这种整合化的一体工作平台,可以为多个业务流程实现相互交联,方便各个业务节点之间信息做到完全的对称,业务协作水平大大提高,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效率提升。

3结论

综上所述,房产测绘信息系统的建设是优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只有完善房产测绘管理的相关法规,提高设备信息化的水平,并对人员进行信息化系统的培训,才能够提高房产测绘的实际效果。从本文的分析可知,研究房产测绘管理与信息系统建设,有利于从技术发展、管理创新的角度看待目前房产测绘方式的升级。应创建良好环境,根据测绘管理的主要目的和具体情况,优化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信息化与数字化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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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广彬.房产测绘技术与测绘质量的控制方法分析[J].住宅与房地产,2020(15):141.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2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法治思维;课堂教学

进入新时代后,社会也给予了我们新的使命。在新的发展环境下,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政府开始关注学生的法治思维,并且重视校园道德与法治课堂的教学效果。法治意识具体指在环境以及经验的相互作用下,人们学习法律知识,并且养成法治思维,在面临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时,可以利用法律知识予以解决。法律思维的养成有较强的动态性,会随着空间以及时间的变化发生相应的变动。法治思维提出了较高的培养要求,除了要求学生能够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外,还需要学生在之后的实践生活中积极运用法律知识。

一、道德与法治课堂在培养学生法治思维上存在的问题

(一)课堂互动性较弱,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

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对于教学目的的达成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纵观如今我国的道德与法治课堂不难发现,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较弱,大部分教师在课堂上仅仅向学生灌输法律知识,将自己作为课堂主体,对于学生的学习状况比较忽视,课堂整体比较沉闷,对于学生法治意识的养成也大多流于形式,课堂教学质量并不理想。学生法治思维的培养并不能单纯依赖理论知识的讲述,还需要让学生通过间接学习增强对于知识的理解。

(二)课程专业化程度较低,教学方法科学性较弱

就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而言,道德与法治课堂的专业性直接影响着实际教学和依法治国理念之间的融合程度,也影响着学生对于法治思维的接受水平。首先,课堂上教学内容的专业程度较低,学校道德与法治课堂上大多仅仅讲述最为基本的法律知识,就学生来讲这些知识过于基础,并不能达到培养法治思维的目的。再者,教师的教学手段不够专业,没有结合学生的学习特点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致使教学效果较不理想,法律知识很难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

(三)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性较弱,教学效果较差

在道德与法治课堂上教师需要充分意识到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设计课程内容时需要将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作为立足点,在设计教学方案时需要重视学生主体性作用的发挥,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及时转变学习模式,从被动到主动。然而目前的道德与法治课程并未重视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人公地位,认为学生是被动的一方,学生很难真正融入到课堂之中,也就很难直观地理解法治思维的真正内涵,很难做到将法制内化于心,也很难再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法治意识比较薄弱。

(四)法治精神内化不够,学生很难深入了解法治知识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教师需要在道德与法治课堂上融入学生的实际生活,让学生了解到法治思维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尽管已经将道德与法治课程作为学校的一门基础性课程,但是对于课程的具体实施细节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教师的道德与法治课程也处于不断的摸索之中,学生通过道德与法治课程并没有达到精神内化的目的。不仅如此,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授课内容更重逻辑,理论色彩较为浓厚,课堂整体趣味性较弱,缺乏对于理论知识的深入认识,课堂教学并未触碰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

二、通过道德与法制课堂培养学生法治思维的方法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发挥学生主体性

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公,积极探索教材知识,关注学生的知识掌握状况,只有如此,才能够使得道德与法治课堂的教学目标能够落到实处。教师需要充分分析当前年龄段的学生的兴趣爱好,清楚这一阶段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好奇心理,抵御诱惑的能力较弱等,挑选最为合适的教学案例以及教学素材,从学生的实际法治需求出发进行教学。除此之外,教师应当为学生学习知识提供良好的环境,让学生在积极健康的氛围中进行学习,引导学生主动开展学习,如果学生在自学阶段出现了困扰,教师首先让同学通过讨论的形式加以思考,之后对学生的思考结果进行指导。通过这种方法来提升学生在道德与法制课堂上的学习效率,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

(二)将道德与法治课程和实际生活相联系

道德与法治虽然源于生活,但是却又远远超越生活,道德与法制课堂要求学生在面临实际生活中的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知识加以解决。因此,想要学生能够更好地掌握法治知识,提升法治思维,就需要教师对学生的日常生活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展开课堂教学,提升学生的法治运用水平。法治思维要求学生在面对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时可以选择科学有效的法治手段,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就道德与法治课堂而言,教师需要挑选与学生实际生活相贴合的案例,选择与学生日常生活关联紧密的内容展开实践教学,从而有效提升道德与法制课堂教学质量,还能够让学生做到触类旁通,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学生实际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比如,教师能够在课堂上模拟法庭训练,从实际生活中找出合适的案例,例如房产纠纷问题等,通过模拟法庭演练,可以让学生更为深刻地了解法治的权威性。此外,还可以组织法律知识有奖问答,在一问一答中获取法治知识,提升法治知识应用能力。

(三)完善教学内容,通过多媒体技术提升教学质量

进入新世纪,信息技术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助力,也是教师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手段。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教师应当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通过网络渠道获取教学所需的资源。例如教师需要通过网络渠道关注社会上的热点时事,并在课堂上通过多媒体技术将这些热点呈现给学生,可以采用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使得学生可以在感官的刺激下产生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提升课堂学习的趣味性。基于多媒体教学语境,学生往往能够更为容易的融入到课堂之中,并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与课堂讨论,从而有效提升自身的法治思维。

(四)创新教学模式,助力师生双方开展良性互动

法治思维的养成要求学生能够熟练掌握法律方法,并在生活实践中践行这些法律方法。所以,在道德与法治课堂上教师需要对传统枯燥单一的教学模式进行创新,不断提升学生的法治意识。首先,在课堂上教师可以采用问题式教学手段,在道德与法治课上讲述清楚法律方法之后,需要借助于提问来和学生进行良好互动,创造特定的情境,考察学生对于法律方法的掌握情况,引导学生运用正确的法律方法来解决问题,让学生从中体会到法律知识学习的重要性,强化学生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再者,在课堂上教师可以结合教学内容采用更多的教学手段,例如圆桌讨论、课堂辩论等,在学生之间展开法律学术交流,分享自己的法律观点,强化教学效果。最后,教师还需要重视实践性的教学手段,除了通过授课让学生理解法律知识外,还需要为学生提供参与政府讨论的机会,在课堂上设立模拟法庭,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更为深刻的感知法律的权威性,并积极遵守法律。

三、结束语

道德与法治课程对于学生法治思维的养成具有重要作用,教师应当结合学生的年龄特征,以实际生活为依据,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公,以学生的实际生活为依据合理设计教案,拉近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在课堂上展开实践教学,创设模拟法庭,帮助学生运用法治知识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促使学生和教师双方建立起有效沟通、互动,提升学生的法律综合素养。希望本文的以上内容能够为相关教育工作者提供有效的指导帮助。

参考文献:

[1]王福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治思维培养[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9(05):23-25.

[2]徐惠敏.浅谈情境教学法在培育法治意识中的运用——以《道德与法治》法治模块教学为例[J].知识经济,2019(22):159+161.

[3]李圣德.新时代道德与法治教师法治素养的培育[J].福建基础教育研究,2019(07):80-82.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3

一、域外公证参与遗产管理的法律制度和做法

公证是大陆法系国家遗产管理的必选或可选方式。遗产管理制度来源于域外,向域外法借鉴和学习当为应有之义。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遗产继承从来都不适用当事人自由主义,都是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进行适当干预,以确保遗产的安全和完整,并在继承人之间、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进行公平有序的分配。在大陆法系国家,包含遗产管理在内的整个遗产继承事件是典型的非讼事件,由遗产法院、公证人或者遗产法院与公证人相结合,按照专门的非讼程序进行处理。公证人行使非讼管辖权,对遗产继承事件享有部分管辖权,履行遗产管理过程中的相应职责。在德国,《德国家事事件和非讼事件程序法》第四编即为“遗产事件和财产分割事件的程序”,明确遗产管理属于遗产事件的一部分,由遗产法院适用非讼程序进行审理。2013年6月26日,德国联邦众议院审议通过了《部分非讼管辖权移交公证人法》,其主要内容就是改革遗产制度,将遗产法院关于遗产分割的相应职权转移给公证人,从而事实上使得公证机构成为了遗产法院。公证人承担了从遗嘱继承开始到监督遗嘱执行人包括遗产保全在内的所有阶段的相关职责,法院的压力大大得到缓解。德国《联邦公证人条例》第20条第1款对公证人的职权范围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如下内容:“编制遗产清单、遗产和共同财产分割调解,以及出具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36条和第37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主要指针对那些属于遗产或者共同财产的不动产权利……”这些证明文件原本由法院出具,现在因为公证人也有权编制遗产清单,并对遗产和共同财产分割进行调解,所以法律也赋予公证人出具相应证明文件的职权。C在俄罗斯,公证人由法律直接规定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俄罗斯联邦继承法》(即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第三部分的第五编继承法)第1153条“遗产接受的方式”第1款规定,遗产接受由下列方式实现:将遗产接受的继承人声明或者将继承权证书已颁发的继承人声明,送交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或者依法被授予颁发继承权证书的公职人员。第1162条“继承权证书”第1款规定,继承权证书在继承开始地由公证人或者依法被授权实施公证行为的公职人员颁发。第1171条“遗产的保护与管理”第1款规定,为了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遗嘱执行人、继承开始地的公证人得采取本法典第1172条和第1173条规定的措施和其他必要的遗产保护与管理措施。

二、我国安排公证参与遗产管理的现实必要性

首先,我国的遗产管理制度也需要国家公权力尤其是司法权的介入。正如前文所述,遗产继承从来不是简单的事件。笔者认为《民法典》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就是在改变原《继承法》偏重保护继承人利益、忽视遗产债权人利益的以继承人自行处理遗产为主的遗产处理模式。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遗产保全、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事务已经成为继承人最终取得遗产前必须履行的程序,D这些程序的履行都离不开公权力机关参与,否则遗产管理制度就会形如虚设,造成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失衡。从国外立法看,成立专门的遗产法院(法庭)处理遗产事件是多数国家的选择,但在我国不具现实可行性。一方面,我国普通民众一直有着“厌讼”心理,不到万不得已,绝不“对簿公堂”,尤其是亲属之间更是明显,即便遗产法院处理遗产只是程序要求而不是处理当事人之间争议,也难以被普通民众所接受。另一方面,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特别是受立案登记制等因素影响,诉讼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此时为遗产继承的非讼案件再行设立遗产法院(法庭)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与之相应,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正在不断深化和完善,强调“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构建起分层递进、衔接配套的纠纷解决体系,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公证作为有明确法律依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具有公权力色彩,行使的正是非讼事件的管辖权,以特有的“职权主义、自由证明”非讼程序规则进行执业活动,快速便捷、程序灵活、柔性司法的特点更适于在遗产继承事件中履行职责。由行使非讼事件管辖权的公证机构负责遗产管理的全部或者部分程序,具有法律逻辑上的正当性。其次,公证参与处理遗产事件最可能被普通民众所认同。早在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就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联合通知》虽于2016年被废止,但已经在房产继承转移登记领域培育建立了公证模式,房产(不动产)继承采用公证形式仍然是绝大多数人员和登记机构的选择,要么是继承人直接申办公证,要么是登记机构政府采购公证服务。作为遗产中最重要的财产形态——房产(不动产)继承由公证机构处理,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的一种习惯。在《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实施中,公证机构的适度参与可以说是顺理成章,王葆莳副教授在沙龙“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中也提出让公证书成为遗产管理人身份的权利外观的观点。可以说,由公证机构参与遗产事件,实施遗产管理中的相关职责,可能是目前最被普通民众所接受的方式。

三、公证参与遗产管理的制度和职能优势

公证机构的性质和能力足以满足遗产管理的要求,其在专业、公信力、效力、成本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一是专业优势。公证员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是法律专业工作者,善于处理民商事活动中各类法律问题。而且遗嘱、继承等家事业务是公证传统业务,在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等方面,公证员能够针对当事人需求设计产品和服务,更好地实现当事人目的。二是公信优势。公证机构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影响。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无论是在继承人之间,还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之间的财产分配上都不会出现利益偏袒。而且公证通过公证书为遗产管理中相关人员提供具有公信力的信息,以权威方式宣示遗产管理中法律关系的可信性。三是效力优势。公证通过对遗产管理中的法律行为进行证明和监督,拘束当事人、指引其他有关人员,按照公证内容进行社会活动,产生不为无益争执、自觉履约的心理拘束力。四是成本优势。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使命是提供公共服务,服务收费受国家严格限制,施行政府统一定价。委托公证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相比其他社会组织,成本更低。而且公证有执业保险,因担任遗产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进行赔偿,充分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此外,公证所蕴含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功能以及所具有的保全、登记、提存、保管、代书、咨询等综合性手段,对于遗产管理的各项职责都有着提质增效甚至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公证参与遗产管理的可行性路径

具体而言,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公证机构参与遗产管理:

(一)直接担任遗产管理人。从国外立法来看,公证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路径一般有四种:法律直接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指定、继承人推选、遗产法院指定。我国《民法典》没有对遗产管理人的资质提出要求,理论上任何有行为能力者均可担任,公证机构直接担任遗产管理人并无法律上的障碍。虽然《民法典》没有如《俄罗斯联邦继承法》直接规定公证机构承担遗产管理职责,但可以通过被继承人的遗嘱指定、继承人的推选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成为遗产管理人,承担遗产管理的所有职责或者部分职责。

(二)颁发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证明。遗产管理人要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职责,首先遭遇的就是其身份的权利外观问题。所谓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就是指遗产管理人用于向第三人证明其遗产管理人身份和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通常权利外观都表现为公文书,因为公文书具有推定为真的效力,而私文书则不具备。笔者非常赞同王葆莳副教授提出的处理思路,由法院做出遗产管理人资格证书或者公证处做出身份公证,让遗产管理人的身份获得公权力背书:1、有公证遗嘱的,可以根据该公证遗嘱做成遗嘱执行人即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公证;2、有未公证遗嘱且各方认可的,可以首先对遗嘱效力进行确认公证,之后根据遗嘱做成遗产管理人身份公证;3、继承人推选管理人的,可以先就各方达成一致的继承协议进行公证,之后据此做成遗产管理人公证书;4、继承人共同担任管理人的,也可以通过公证确认管理人身份;5、有争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指定,启动司法程序,通过裁判文书的方式做出权利外观证书。公证实施此职责的程序和规则与现行的不动产继承公证相类似。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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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科学发展的现实要求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终身学习已经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农民通过不断学习已经走上致富之路。然而,那些贫困山区脱贫的步伐却依旧缓慢,经济发展不起来甚至进入死循环。很多农民固步自封,不愿意学习新东西,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漠视不理,继续粗放式发展生产,从事不利于自身健康、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工作,这与整个新农村建设的科学理念、和谐氛围格格不入。因而,为促进农村社会管理与治安稳定,形成淳朴民风村风,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迫在眉睫。

(二)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需要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因而,解决好农民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全面提升农民的法律素养,使其法律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将成为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也将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

(三)农民自身法律素养提升的应然要求

法律社会化,指通过主体与法律的交互作用,使个体的法律共性与个性共同形成的统一过程。一方面,通过法律教化,使主体在法律环境的作用下,掌握法律文化,造就法律共性;另一方面,通过个体内化,使主体积极作用于法律环境,选择法律文化,塑造法律个性。构建学习型社会,农民的学习问题值得关注。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素养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现实,要提升农民自身的法律素养,着眼于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理应成为一个突破口。具体来说,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就是使农民从自然人成为法律人,就是促进农民逐渐学会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并为现存法律体制所接受,就是促进农民法律态度、法律信仰、法律意识形成,也是促进农民理性认知、利用和改造自身所处法律环境,从而使山区农民养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习惯,形成积极学法、遵法的优良风气。

二、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存在的问题及归因分析

当前,我国贫困山区农民法律社会化程度较低,主要表现在:农民法制教育严重缺失,没有法制教育的相关计划与安排;缺少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农民接受法律知识的主要渠道是电视、报纸、网络等;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信仰危机,司法公信力较低,多数农民认为学习法律无用,或者认为法律程序过于繁琐;农民文化程度多为小学,法律宣传教育效果不明显;法制教育内容与农民实际生产生活关联性小,且法制教育以文本方式为主,教学方式陈旧不先进,农民对其不感兴趣。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其深刻的历史与现实根源,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一)农民习惯、干部乐意的“人治”历史传统

中国普通百姓有勤劳善良、隐忍、逆来顺受等性格特质,文化水平低且社会地位低,遇到棘手问题多是依赖别人,不习惯独立解决。由于“有事找干部”、“有事找政府”等传统思想盛行,农民平时遇到纠纷时,常寻求村里的“智者”调和,想不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贫困山区多粗放式经营,经济相对落后

贫困山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可用耕地较少,因而农民务农收入并不高,村干部经济较差,没有形成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思路,对村里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生产生活方式视而不见或者得过且过,山区经济发展一直跟不上时代步伐,仍旧是粗放式发展。比如,山区农民长期以来形成开山取石的传统,破坏了国家国土资源、矿产资源、原始森林资源,同时,造成生态失衡、引发地质灾害。

(三)地理环境受限,普法宣传不到位

贫困山区多处偏远地带,交通不便,县政府对其监管不力。一些乡镇从未组织过村干部学习法律,更没有采取措施要求干部自学或进行相关法律培训。比如,国家森林保护法、国家矿产开采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法、土地流转政策、国土资源保护与利用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并未深入进行宣讲,对农民宣讲也不到位,并未分析农民的实际接受能力与法律认同感。一些法律主管部门或者浅尝辄止,或者流于形式,在没有长期性规划的情况下便开始农民法制教育与宣传,导致成果不理想。

(四)农村干部阶层法律意识淡薄,不能很好地依法治村

虽然我国的普法教育已经进行多年,农民的法制观念有所提高,但是贫困山区农民的法制观念依然淡薄。很多乡村干部对法律一知半解,处理一些农村基层工作时,很少以法律的视角来考虑问题,常常以权压法、以暴制暴,甚至对一些积重难返问题放任自流。或者因为自身管理能力有限,心有余而力不足。部分乡村干部不依法办事,随意侵害农民合法权益,以权谋私,损害党在农民心中的良好形象。然而,农民却不懂法,常常无意识寻求合理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种现实对于干部法制观念的强化与农民法制观念的形成极其不利。

(五)农民本身文化层次低,接受法制教育的意识不强

贫困山区农民眼界受限,对外界的新鲜事物常常怀有抵触心理;为了养家糊口,平时除了干农活、打零工外,没有太多时间娱乐或继续学习提升,就算有一点农闲时间也常聚众喝酒、打麻将、闲聊等,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了解多是随意,或者有一些对时事感兴趣的农民也常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对专业的法律语言不理解,对法律程序、法律制度更是难以知晓;有时听村长宣传相关法律知识,也会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麻木心理,多数人认为,法律离自己很远,自己只要本分劳动就不会惹事端。

(六)法制教育培训少科学规划,多主体造成责任分化

从纵向看,虽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农民法制教育网络,但整个教育培训体系无统筹安排与长远规划,收效甚微。从横向看,目前涉及农民法制教育的部门众多,如组织部、宣传部、司法部、妇联、学校等,但是多方管理造成责任分化,没有主要牵头负责部门便无法保证农民法制教育的顺利展开。这使农民法制教育在实际的宣传与培训中,陷入零散、盲目、无头绪的混乱情形。

(七)农民法制教育内容滞后,方法缺少针对性

农民法制教育内容更多是法律条文的堆砌而非对文本的具体解读,更多体现国家强制性而较少关注农民实际的法制教育需求,内容多枯燥而少灵活性、专业性强而晦涩难懂,无法激起农民的学习热情。我国于2012年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但在农民教育培训方面,各地方省市还缺少相关法律法规,这就使得农民法制教育培训本身操作性不强,法理性不够。教育培训方法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单向的传单发放,不关注农民的反馈意见;多采用墙报、村务宣传栏进行短期突击宣传,不注重长期宣传及后续跟踪。

三、成人教育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

许多学者对农民法制教育的探讨侧重从法律、教育、文化、新农村建设等视角,本文重点从成人教育促进农民法律社会化视角来分析农民法制教育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具体表现在:

(一)总体思路分析

1.充分考量农民心理及农民学习实际。

在中国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生产方式影响下,农民形成了“安全第一”、“知足常乐”等生存伦理和价值取向。他们存有保守古板、小富即安心理,力图规避对基本生存形成威胁的风险。同时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农民又有脱贫致富、改变现状的迫切愿望。在这种安于现状的保守心态影响下,农民形成了过分关心实际效果的学习理念,具体明确的学习目的;同时,因农民忙于农事而致使他们严重缺乏学习时间及学习空间。因而,在农民法制教育中,应凸显尊重体谅的人文关怀、身体力行的公平正义,而不是极端偏见下的过分说教、至高权威与随意指责;应自觉打破思维预设,敢于推陈出新,并积极引导农民破除麻木冷漠、保守愚昧等落后思想观念,帮助其充分利用时空资源,养成主动学习习惯,做好对农民进行长期法制教育的心理准备,真正将农民法制教育落到实处。

2.妥善处理个群关系,使之良性互动,各司其职。

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个人往往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参与活动。因而,以家庭为单位开展农民法制教育,充分利用家庭内部与外部人力资源、关系资源、隐性资源显得尤为重要。协调好家庭内部各成员之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关系,将有助于其良性互动,更方便地开展农民法制教育。法律宣讲团成员在进行农民法制教育时,应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为了避免工作过程中互相推卸责任,必须提前进行工作分工:集体成员商议后确立短期和长期工作方案,组织部负责培训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宣传部负责前期动员与宣传;编辑部负责法律材料的编写与修正等。整个团队应注意个人与群体的良好协调及互动,并在活动中确立工作理念,逐渐形成科学的工作流程。

(二)具体操作方案

1.准备:创设良好的法律学习氛围。

(1)宣讲团成员提前深入农民生活,收集农民生活中的现实法律问题(离婚打官司问题、房产问题、子女上学择校问题、土地使用、流转问题等),以这些问题为原型设置问题困境并形成宣传资料,在培训开始前将其发给农户;(2)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进行普法动员;(3)由村委会组织村民观看法制类影片并穿插法律宣传片,充分激发农民学习法律的积极性;(4)将农民的实际法律问题改编成小品、相声等,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给农民以心灵的触动。

2.方法及计划:分阶段进行,循序渐进。

法国学者莱斯纳等人认为,成人在继续社会化过程中同时扮演继续社会化的客体、继续社会化的主体、继续社会化的施动者三种不同的角色。在此基础上,莱斯纳提出成人继续社会化的基本机制,分析形成了三类教学方法:以获得规范为导向的传授型教学方法、以个体发展为导向的帮助型教学方法、以对社会直接产生影响为导向的介入型教学方法。对农民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实质就是农民继续社会化的过程。结合农民本身的文化水平,农民法制教育的培训工作应该分阶段实施,循序渐进地完成。(1)培训初期应多采用传授型教学方法,比如讲解法(分为一般法律知识专题和与农民相关的农村法律知识、政策法规等)、读书指导法(重点解读与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专业术语)等,侧重对农民基本与重点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其形成相关的法律概念与解决法律纠纷的图式;(2)培训中期应多采用帮助型教学方法,比如讨论法(讨论并学习借鉴农民身边熟悉的法律案件、纠纷的解决过程与审判结果,帮助农民理解法律问题的关键点及如何遵守法律法规)、心理体验法(有计划组织农民旁听县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会,让其身临其境感受法律公正、法律权威、法律维权,并在此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教育他们)等,侧重培养农民的法制观念与意识、形成解决简单法律纠纷的能力;(3)培训后期应多采用介入型教学方法,以实际生活中涉及的具体问题为切入点,比如土地纠纷、村干部换届选举、婚姻财产问题等,侧重农民之间的互动,让其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互相帮助、互相学习、共同进步,争做“法律明白人”、“维权达人”。培训结束后及时总结并延续教学成果同样重要。经过集中式培训后,宣讲团要及时总结培训中成功之处及存在的问题,并在后期对村干部进行针对性培训,重点培养他们倾听农民心声、关心农民生活的习惯,鼓励他们及时发现并收集问题,帮助他们成长为农民的法律咨询员、调解员,最终促成村民与干部和谐共处、法律素养逐步提高。

3.内容选择:体现方向性,凸显地方性、时代性。

课程内容的选择在本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选择,是一种文化选择。因此,农民法制教育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的主导意识形态,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农民。在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一致的前提下,教学内容的选择更应注重体现地方特色。应该具体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及文件内容,形成一套适合农民学习的、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宣讲材料,并结合最新时事动态进行修改完善。比如,教学内容可以包括:基本法律常识、农民合法权益维护问题、婚姻家庭问题、赡养父母问题、房屋买卖问题、财产继承问题、土地承包问题、纠纷处理问题等等。

4.启动:村委会牵头,整合人力、财力、关系资源。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5

关键词:大数据;网络营销;策略

一、大数据的定义

大数据就是需要新处理模式才能具有更强的决策力、洞察发现力和流程优化能力的海量、高增长率和多样化的信息资产,具有数据体量巨大、更新的频率快、获取数据及数据处理的速度快等特点。

二、房地产网络营销存在的问题

(一)产品缺乏针对性,品牌意识不强。尽管市场上房子产品种类齐全,有低层住宅(1~3层);多层住宅(4~6层);小高层住宅(7~11层)中高层住宅(12~16层)和高层住宅(16层以上);户型有一室两厅一卫、面积在55~70m2的单人住宅;有二室二厅一卫、面积在70~95m2适合陪读家庭的学区房;有三室二厅二卫、面积在110~150m2的首置首选住宅。从建筑风格上有地中海式风格,有意大利式建筑,有法式建筑风格。目前,市场上在售的房子能够遮风避雨,经久耐用,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的核心产品层次的需求,但是没有满足医疗教育基础设施健全、繁华地段、大方的装饰等形式产品层次的需求,未满足高水平物业管理、绿色健康的装修、有保障的信贷服务、良好态度的咨询服务的延伸产品层次的需求。一些公司由于对品牌重视程度不够,品牌建设缺乏必要投资。

(二)价格制定不精确。当前,定价策略主要是两种:(1)低价引流,差异价格出售,即在产品开始市场营销的初期采用渗透定价策略,以低价格获得消费者关注,进行项目引流。同时,采用差异化定价,南北朝向,房屋通透,楼层的南北面没有高层建筑物遮挡,采光和景观好的房子采用高位定价。对于学区房选择高位定价,对于经济实用型住宅使用地段定价。(2)利用购房者对房产的认知,采用低开高走的价格策略。即利用消费者对房子会升值的价值认知的观念出发,采用低开高走的价格策略,同时利用购房者买涨不买跌的消费心理,根据市场的价格走势逐步的提升价格加速资金回笼。但是,由于当前的定价主要是依据产品成本和竞争因素,存在定价过高导致产品滞销的风险和定价过低存在难以获得高额利润的风险。

(三)渠道建设可控性差。目前,房地产网络营销主要有两种渠道:(1)地产商自建销售官网。(2)与房地产信息网站合作。但是对于自建官网存在如何克服自主销售缺乏专门的市场调研与市场分析部门,如何克服因规模限制而未能设立专门的营销广告部门,如何克服设计出来的网页大多千篇一律,没有新意,从而导致企业网站只是徒有其表,无实际作用的问题;对于与房产中介合作面临如何有效减少销售造成的管理成本和财务成本的增加,如何对商的业绩进行有效评估,如何防止商为只谋求商利益最大化而忽视开发商利益等问题。

(四)促销方式对工作人员素质要求高。房地产网络营销促销方式有以下三种:(1)电话邀约看房。(2)在线接待咨询。(3)团购优惠活动和低首付活动,但是这三种方式要求工作人员在与客户交流时,要注意接听礼仪,对客户进行房源介绍,同时对客户的需求进行探索,并且在适当的时机进行邀约看房,要有礼貌的挂机。在与客户沟通的过程中要记录下沟通的内容。当客户说出两三个房源要素的时候,要求能够快速的回应其所说的是哪套房源,对房子楼层、面积、价格、户型、税费等相关内容能够脱口而出。对于举办的各种活动要求活动策划人员把握好优惠幅度,同时对于低首付的付款金额以及后续金额支付时间限制要求进行具体的说明,要熟悉相关法律知识。

三、大数据对房地产网络营销带来的促进作用

(一)使房地产企业对目标市场需求定位更加精准。大数据可以帮助房地产商发掘建筑价值洼地,进行项目精准选址。获取城市的交通路线数据、科教文卫体等配套数据,在结合共享单车的行驶路线数据、高德地图的导航等数据确认人流主要住在哪里?工作的地点在哪里?在双休日主要会去逛哪里?由此可以确定哪一片区域适合建造住宅,哪一片区域适合建造商业广场,那一片区域适合建造写字楼作为办公区域,哪一片区域人流量很大,但是那里却缺少对应的基础设施,如大学老师上下班需要从市里坐两三个小时的公交车才能到学校,这就意味着大学城附近的住宅建筑有市场。如万科利用大数据技术判断房山作为当时的“住宅价值洼地”会拥有巨大的升值空间,最后该项目的升值率高达85%,充分证明了大数据技术的价值。

(二)为房地产网络营销产品设计提供科学参考。通过大数据对当地客群行为进行分析,获取购物偏好、生活偏好等相关信息确定物业类型,通过对客户行为分析,得出客户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进行物业档次的选择,通过客户评价、选定户型和景观,分析客户喜好如健身、游泳、聚会等偏好进行内部配套的设计。

(三)实现房产广告精准投放。利用大数据搜集到的客户消费数据、行程数据,发掘潜在消费人群,在对潜在消费人群的消费行为特征、接受信息的方式,消费心理进行数据分析,明晰潜在消费者的需求情况(需要哪一种户型的房子、房子预算金额多少等需求信息),对潜在消费客户进行进一步细分,从潜在客户中定位出有效客户,再从其中定位出合格有效客户,研究这一部分人(即有能力、有购房需要的那部分人)的媒体接受习惯,对这部分人群进行广告投放,并结合这部分人群的关注点设计广告宣传内容,实现精准营销。

四、基于大数据的房地产网络营销策略

(一)对信息进行采集与解读。与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等具有大量用户群体公司合作,获取用户的基本信息(年龄、性别、职业、月收入等信息)。借助这些公司巨大用户基数开展问卷调查等活动,利用大数据进行分析调查数据,获取关于用户的需求信息。设计公司外网与内部的ERP系统进行信息资源管理。通过与“互联网+教育”的公司合作,让本公司员工参与线上学习。同时,与知名大学合作,校企合作培养大数据应用人才。

(二)实施精准营销策略。1、顾客主导型的产品策略。改变以生产为导向的营销观念,形成以需求为导向的营销观念,以需求特征为标准进行房地产产品设计、生产和营销。强化品牌建设工作。向万科这种品牌企业学习,万科非常重视品牌建设工作,以万科地产徐州项目万科TOP翡翠系品牌营销案例为例,万科在品牌建设上下了很大的工夫,万科在项目的不同阶段设置了不同品牌宣传主题,如在项目的第一阶段以“徐州人,让徐州更璀璨”为主题。模仿“胡润百富榜”了一个《2017胡润徐州地区财富报告》,并且开发了一款微信小程序“你的净资产徐州排行榜”与目标客户互动,获得了巨大的关注量;在项目的第二阶段以“翡翠系,让徐州再一次璀璨”为主题进行品牌宣传;在项目的第三阶段以“见证徐州璀璨之巅”为主题开展品牌公关活动;在项目的第四阶段以“让世界重识徐州”为主题开展酒会活动,四组活动连续出击,很快地就在徐州树立起万科高端品牌形象,使当地人对万科产生高度的认同感。2、多样化的价格策略。利用网络问卷、网络爬虫信息搜集,获取消费者对房子价格的心理预期,对采集过来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从而为后期的房产定价提供依据。同时,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房产建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进行核算,准确地计算出房产建造成本。结合目标利润和房产成本以及消费者心理价格预期制定出适应市场的价格。采用橄榄型定价(楼高6层,3~4层的最贵);地段定价(商业繁华地段高位定价);学区定价(重点中小学学区高位定价)。3、精细化的渠道策略。(1)自主销售的公司设立单独的市场营销部并且与专业的广告公司等第三方公司合作。(2)在选择商时进行多方面比较、考量或者采用联合销售或者协同销售模式。4、精准的促销策略。在地铁、公交车、出租车上等人流量大的地方投放宣传信息进行流动传播。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和抖音小视频以及微信朋友圈推送房产信息。实行“业主营销”,对于能够带来新顾客的老顾客,给予他们一定的销售返点。

(三)实现跨平台数据共享和保证数据安全与隐私。通过进一步规范定密管理,推进密点标注工作。严格房产大数据平台共享数据保密审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即对软件漏洞、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问题事先做好防范,安装杀毒软件、设置防火墙、定期进行漏洞检测、安装补丁,必要时对数据进行加密处理,实现数据保密。通过对工作人员进行计算机技能培训,完善房产数据项目防护标准即对大数据传输过程中各种技术参数进行严格限定,为数据传输制定标准,确保数据在传输过程中不会出现数据污染问题。一方面利用传统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安装杀毒软件、定期进行安全监测、系统维护;另一方面利用第三方网络安全大数据平台对可疑数据进行分析,避免带有病毒的文件进入系统,从而实现数据安全共享。

五、结语

大数据技术可以为房地产网络营销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实际上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网络营销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解决,因此提出几点建议:(一)制度与技术双管齐下,打破数据孤岛。(二)内部与外部多重并举,推动数据管理。(三)业务与数据加速融合,深化数据应用。(四)监督与自律同时进行,保障数据安全。

主要参考文献:

[1]霍妍.大数据在房地产营销中的应用[J].经贸实践,2018(5).

[2]雷翠玲.大数据在网络营销中的运用[J].中国统计,2017(12).

[3]郑径松.大数据在房地产营销中的应用[J].纳税,2018(3).

[4]张迎春.大数据时代的房地产营销[J].住宅产业,2015(4).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6

一、公证精神文化的基本内涵

公证文化是公证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切实遵从的道德观念、价值准则、职业情操和精神气质的综合,它是公证人实现自我发展的内动力,是公证行业崛起的基石①。公证文化作为中华文化的行业文化之一,同其他行业文化一样,包含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这四个层面。其中,精神文化是核心,有何种精神文化,就会产生相对应的制度文化和行为文化,最终将实现何种物质文化。德国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金说过:“一个国家的前途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它的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它的公民的文明素养,即在于人们所受的教育、人们的学识、开明和品格的高下,这才是利害攸关的力量所在”②。公证事业的发展,也需要先进公证精神文化的助推。在公证文化的这四个层面中,精神文化是最难改变也最难形成的,因此建设公证精神文化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公证精神文化的形成与完善任重而道远。公证精神文化是公证行业受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影响,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的精神成果和文化理念,是公证人灵魂领域的“立法”,指引着每一位公证人心灵的航程③。公证精神文化建设的目标是要通过对公证人和公证行业人格魅力的塑造,使得公证人不仅仅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通过精神文化的培育,使公证人在内心树立法律信仰至上和慎独自律的精神,遵从、敬重公证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由此形成公证行业特有的职业精神和职业气质。公证精神文化具有如下特征:

1.精神独立,排除干扰。众所周知,司法的灵魂在于独立性。因此,作为法律服务人员,公证人必须具有独立的精神、独立的人格。在办理业务时,公证人必须排除权、情、利等因素的干扰,敢于坚持法律法规、坚持办证程序规则。

2.廉洁自律,洁身自好。公证作为国家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人必须廉洁自律、正身守道。公证人应当有崇高的人生目标及价值取向,对于物质生活应该淡泊知足,生活严谨;与其浊富,宁比清贫,不计得失,甘于奉献。

3.执法守法,客观公正。依法公证是公证人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也是公证人最重要的执业理念。公证人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判断公证对象是否真实、合法;执业时,严格遵纪守法,按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业务,避免随意性,更不允许以权谋私,徇情枉法。

4.勤勉尽职,严谨细致。公证工作中相当一部分公证业务繁杂琐碎,且工作量很大。随着经济工作的复杂化,公证工作的审查任务也日益重要。这就要求公证人要有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的精神。公证机构作为法定证明权的行使者,公证制度作为一项纠纷的预防及解决机制,要求公证人必须站在一个不偏不倚,公平公正的中立立场上办理公证业务。这一崇高使命的实现,需要公证人员自身道德素养、职业操守和人文修养的不断提升。因此,引导公证人树立“服务民生、为民解忧”的思想理念,倡导公证人培养为国为民的法律人情怀,汲取中华传统文化中兼爱、平等、以人为本的精神,提升公证人的人文和法律素养,是公证精神文化建设的必然要求。④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改革开放后的巨大经济建设成就已证明: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是中国人民强大的思想武器,在公证精神文化的形成完善中,也必将发挥主导作用。同时,我国悠久的传统文化更是公证行业汲取营养的精神宝库,是构建中国公证行业精神文化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二、公证精神文化的儒学依托

我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古代文明与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公证行业要建设属于自己的行业文化,当然要借鉴优秀的传统文化资源,只有符合传统文化理念的公证精神文化才能符合我国国情的实际需要,精神文化对我国公证事业的促进作用才能更充分地得到发挥。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儒学是影响最为深远的文化之一,儒家文化能够历经四千余年的发展而没有中断的原因就在于其核心价值具有先进性,在于其人性化、人情化倾向所具有的穿透力和生命力,在于它体现的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在于它所具有的永恒的普世价值。笔者认为,公证行业在建设自身文化的过程中应善于利用、借鉴儒家文化的精髓,特别是儒家思想中“仁、礼、信、智”的文化理念,对于构建公证精神文化的框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仁”。是指同情、关心和爱护这样的心态,即“仁爱之心”。孔子的主要学术思想是以“仁”为核心。在不同时期对于“仁”有不同的解释,归纳起来主要包含了“恭”“宽”“诚”“敏”“惠”“孝”这几层含义,集中体现了“人本主义”的核心思想,“仁”文化主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观念,对于正处在上升时期的公证行业来说恰恰是最迫切需要的精神支柱。以“仁”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被视为中国古代文明和传统文化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这一思想也在我国法治发展史上留下深深的烙印,这使得我国法律规范不只是冷冰冰的文字组合,而是充满了文化底蕴和人文道德,这是法律的“仁”。公证人作为法律的诠释者和传播者,在面对不同职业、不同修养的社会群体时,在面对纷繁的公证需求时,不仅要有宽以待人之心,更要有敏锐的洞察力,理智的判断力,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社会公众的内心道德评判,也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素养,才能让自己在执业过程中更有效地躲避风险,更好地服务大众。

(二)“礼”。是指礼仪、礼貌和礼节这样的举止,即“礼仪之规”。儒家提倡以“礼”治国,孔子有句名言:“克己复礼为仁”,意思是说,每个人都应克制自己不正当的欲望、冲动的情绪和不正确的言行,做到“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使自己的视、听、言、行都符合“礼”的规定。古代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管仲提出了“礼仪廉耻,国之四维”的治国理念,把“礼”放在道德规范之首,把“礼”升华为治国的四大要素之首。“礼”在中华传统美德中占有着重要位置。“礼”从广义说,就是讲文明;从狭义说,就是待人接物的表现,即谓“礼节”、“礼仪”。公证行业在面对各行各业的当事人时,公证人的“礼”体现着个体的修养,也体现着公证行业的集体素质。#p#分页标题#e#

(三)“信”。是指诚实守信、坚定可靠、相互信赖这样的品行,即“诚信之品”。“信”不是简单的诚实,信用才是“信”最基本的内涵。以儒家思想为基石的公证文化大厦更应侧重于公证的“诚信”建设,没有诚信就不可能取信于社会,没有诚信就不可能赢得社会民众的认可,没有诚信公证文化大厦就只是一具空壳。如何在这座公证文化大厦中打造“信”这一基石呢?笔者认为,首要任务是塑造、培养公证人的信仰,也就是要培养公证人“慎独”和“慎微”的意识。“慎独”一词源自《礼记•中庸》,“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见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其大意是说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仍能坚持自己的道德信念,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自觉地遵纪守法,自觉地按照一定的规范、准则和要求去做。作为公证人要始终牢记自己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形象,行使着法定证明权。很多时候我们的工作是自己独立地去完成,类似于自由心证的公证办理模式,加上经常外出办理公证事项,给我们制造了很多看似无人监督的环境。这时考验的就是公证人员的高度自觉性,要时刻不忘党纪国法、法律法规、办证规则对自身的约束,更要牢记“不畏人知畏己知”。在失去外力约束的情况下,要坚持做到慎独自律。“慎微”,古人云:“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公证人要注意自己行为中的每一个细小环节,时刻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在我国公证行业恢复重建这三十多年期间,有些公证人没有很好地坚持办证规则的要求,有的甚至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心追求经济利益,最终出现错假证的严重后果。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究底就是在小事上放纵了自己。

(四)“智”。是指辨是非、明善恶和知己识人这样的能力,即“智谋之力”。孔子常说:“君子道有三:仁者不忧,智者不虑,勇者不惧。”《中庸》云:“智仁勇三者,天下之大德”。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对我们公证行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证人如何才能做到“智”?笔者认为,首先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才能保证公证工作的质量。如果没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文化知识,就难以胜任公证工作,更难以保证公证质量。而专业技能的获取,则要通过不断学习,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学习,还包括其他与公证相关的技能学习。除此之外,公证人要做到“智”,还应深刻理解《论语》中“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这一名言所蕴含的道理。人的知识再丰富,总还是有不懂的问题、不熟悉的领域,那么公证人就应当具有实事求是、能者为师的态度,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获取更多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自己的辨识能力,这才是智慧之举。

三、公证精神文化的培植与尝试

公证精神文化,说到底是公证实践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公证实践的总结和升华,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需要公证人不断地用心发掘创新,并成为推动公证事业前进的动力。笔者所在公证处对公证精神文化建设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弘扬孝道,尊老爱老”,“仁孝”文化融入公证办证程序

在我市旧城改造之际,很多家庭通过父母赠与、家庭协议等形式将原属于父母的房产转为子女所有,并进行了公证。然而父母赠出房产后,却出现子女不赡养老人、老人无处居住的现象。如何保证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成为许多家庭及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处针对这一问题,借助我市大力宣传“孝文化”的有利时机,积极延伸公证服务面,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将我国传统的“仁孝”文化融入公证办证程序,大力推行“弘扬孝道,尊老爱老”活动,并采取了几项措施,有效地预防了纠纷的发生,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在当事人签订的赠与或析产协议中增添有关保障父母居住及生活的条款作为赠与的附加条件。其次,在与当事人进行交谈询问时向当事人宣传法律、弘扬孝道,耐心解释赠与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撤销赠与的条件及程序,让老人知道如果出现自己权益受侵害时应采取何种措施和途径进行救济。再次,要求分得财产的子女在办理公证的同时,以保证书的方式承诺接受财产后负责安排好父母晚年的居住生活,否则接受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从而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最后,我处制作了宣传册,编制了《公证当事人“弘扬孝道、尊老爱老”三字歌》和《公证员“弘扬孝道、尊老爱老”三字歌》,利用墙报文化进行宣传,公证员带头弘扬仁孝文化和父贤子孝的传统美德。这一系列措施的推行,使公证人员与当事人都在不知不觉中接受了“仁孝”文化的熏陶,不赡养老人的现象大大降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强化礼仪,使品质与表现、内容和形式完美统一

公证作为法律服务行业,当事人在公证处获得的是综合性的法律服务,它包括前期的咨询服务,也包括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服务以及公证书出具后的后续服务,不管当事人处于哪一阶段,他都可根据其自身的体验,在内心对公证行业有一个综合的评判,而公证行业的礼仪在其评判的依据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良好的礼仪是公证人提升社会形象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强化礼仪也必将对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很好的推进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公证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礼仪水平,提升对外形象,我处结合“作风建设年”活动的深入开展,举办了礼仪知识系列讲座,授课者从公证员日常生活的行为举止、着装、谈吐以及办公过程中的窗口接待、外出核实、发送公证书后的后续服务等多个方面的礼仪进行了讲解阐述。结合礼仪知识讲座,我处添置了《礼记》、《仪礼》、《弟子规》等传统礼仪书籍,以丰富全体人员业余时间的阅读和学习。通过一系列的礼仪授课、古籍阅读和撰写心得体会,使全处人员对于各个细节的礼仪都有了更加全面的认知,礼仪也逐渐成为公证人员的自觉行为,融入了日常工作的方方面面。同时,我处借开展作风建设年这一活动契机,组织开展了“倡文明、举礼仪、展素养”活动,利用墙报文化制作了“文明用语”、“警言警句”看板。这不仅强化了全处人员重礼仪、讲文明的自觉性,也使前来办证的当事人感受到公证精神文化的氛围,接受了传统文化的熏陶,为提高国民素养提供了一个学习的平台。这一系列礼仪文化的培育使公证人员认识到,礼仪是一个人内在品质和道德修养的外在表现,是社会风气的现实反映,是一个民族精神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礼仪文化的不断强化,公证人员越来越自觉地注重行为举止,并主动从身边做起,从细节做起,通过自身言行和礼仪的完善,进一步提升了个人综合素质,向社会公众展示出公证人的良好形象。#p#分页标题#e#

(三)“内诚于心,外信于人”,打造公证诚信品牌

公证作为一项重要的信用保障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立足之本就是诚信。为夯实这一基础,我处在多年工作经验积累的基础上,多措并举,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凭借过硬的公证质量、高质的附加服务,着力打造公证的诚信品牌。第一,实行首问负责制。我处所实行的“首问负责制”除了要达到便民目的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审查当事人办证的目的、动机,以及更确切地掌握所办公证事项的第一手资料,以确保公证质量。我处要求公证员对每一个首次前来咨询的申请人及案件情况及时做好咨询登记,并写出相关的处理方案,日后其来办理该公证事项时,则可要求首问公证员负责办理。这一措施有效地防止了别有用心的当事人采取规避公证程序、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骗取公证书现象的发生。第二,采取三项措施,加大证据核查,确保公证质量。房地产继承、买卖、赠与、析产类公证一直是公证行业的支柱业务,但由于现在人口流动性强,社区、单位很难为当事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即便出具,随意性也较大,可信度低。如果公证处在核查证据方面做得不够细致,很容易出现错证、假证,会严重影响公证声誉。为此,我处通过成立核查科、建立网络查询系统和聘请公证联络员这三项措施,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有关疑点进行核实,以确保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链接完整、证据真实,从而保证公证质量。第三,严把审查出证关。受理的公证事项进入出具公证书环节后,从质检、校对、审批到装订、发证、归档,各环节均有专人负责,对公证文书的起草、审批、打印实行三级校对制度,分别由打印人员、承办公证员、主任层层校对、级级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建立了公证文书评比制度。每季度开展公证文书评比活动,评选出优秀公证文书和差错公证文书,并将评查结果列入年终业绩考评档案,对评查出的瑕疵、差错公证文书组织全处人员进行集体解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第四,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掌握各部门对公证文书的使用要求。目前,相当大的一部分遗产继承、房产赠与及借贷合同等公证事项的办理不仅仅是当事人有办理公证的需求,而是相关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公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我处随时与这些部门进行充分地沟通、探讨,全面掌握该部门对公证书的期待值,即该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公证书在其业务办理时要承担哪些证明责任、解决哪些问题,随后在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则准许的范围内,对公证书的形式和内容表述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而实现公证文书更好地服务于当事人这一目标。

(四)学而不厌,“慧”其表,“智”其心

近年来,我处为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为载体,以全面提高业务水平,建设务实、高效公证处为目标,不断探索完善学习的长效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学习方案、营造学习氛围、着力激发全处工作人员学习的内动力。通过加强与关系单位沟通、组织人员定期学习法律法规和参加各种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学习的吸引力和外驱力,使得学习成为全处工作人员的一种经常化、普遍化、制度化的行为。为此,我处通过确立“五种理念”使全处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学习观:一是确立学习就是工作,工作就是学习的理念;二是确立学习就是素质,学习就是效率的理念;三是确立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的理念;四是确立继续学习,终身学习的理念;五是确立学习创造幸福、终身学习幸福一生的理念。在此基础上,我处采取“三结合”的学习方式确保学习效果,激发公证人员的学习热情,切实提高公证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能力素养。我处还建立了集体学习、培训学习、个人学习等一系列学习制度体系,健全完善了学习管理制度、督察制度、考核制度等考评体系,使得学习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7

【关键词】新形势;规范;高校;合同管理

长期以来,高校的主要职能是教授知识和科学研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数量较少、类型较为单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转型发展和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高校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涉及的合同关系日益多元,引发的合同纠纷日益复杂。因此,规范合同管理对于高校防范业务风险,维护正当权利显得尤为重要。

一、规范高校合同管理的必要性

(一)市场主体地位凸显。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对高校的成立创办、招生规模、专业设置、毕业分配等方面实行的是严格的计划管控和行政管理,高校一度丧失了独立自主的治理能力而成为政府附庸部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条文的出台,高校教育体制发生巨变,其独立法人地位和校长法人代表身份得以明确,高校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高校的社会职能不断延伸,其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融合度越来越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教育领域的改革要求高校不再局限于跟政府打交道,更多的是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通过签订合同开展教育培训、合作办学、技术研发、合作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合同成为高校与市场主体之间相互约束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和法律保障,合同管理成为高校参与社会市场经济活动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

(二)高校自治改革需求。教育领域的供给侧改革呼声要求高校逐渐淘汰规模化粗放型发展路径,转变为更关注教育供给质量的内涵式发展路径。从投入产出绩效来看,教育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是否产生了应有的效益成为近年来高校关注的重点,合同管理成为提高高校经费使用效果的重要切入点。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合同控制成为高校内部管控的一个重要业务层面,从合同立项、谈判、起草、审查、签订、履行、变更、验收、解除、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合同管理有助于优化业务流程、预警运营风险、降低经济损失、保护资产安全和维护高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高校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类型多元,纠纷复杂。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社会法治程度加深,高校参与市场活动的类型日益多元,涉及的合同类型有劳务人事、联合办学、技术研发、设备材料采购、资产租赁、购买商品服务、投融资、后勤承包、维修维护、基建及修缮工程、保险、捐赠、合作开发房地产等。单就劳务人事聘用合同来看,根据人员引进方式不同,有聘用制、长期临时工制、人才引进年薪制及包干合同制等,不同类型劳务人事合同中薪资待遇、社会保障、工作任务、考核方式等也不尽相同,这些在合同具体条文中得以体现。多元化的经济活动给高校教育事业带来了发展活力,同时也带来了风险。由于合同主体身份的不适应性和缺乏专业的法律意识及合同管理机制,高校在起因多元、类型复杂的违约诉讼中往往陷入被动局面。

(二)观念淡薄,风控不强。市场经济遵循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契约和法治精神,而多年来受传统思想影响,高校对自身定位存在不适应性,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而兼职人员往往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法律意识淡薄,风控能力不足。碍于长期合作情面,合同签订前对合同文本中主要条款的推敲、审核敷衍了事;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水平和履约能力审查不严,草率签订格式合同;合同履行结束后没有按合同条款而随意验收;很多合同未经学校法人授权,未使用高校合同章,而是具有非独立法人地位的二级单位或部门对外签订,违反了合同主体的基本规定。

(三)多头签订,监管乏力。高校各部门及二级单位的日常对外经济业务相对独立,由于没有成立专门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在对外签订合同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且互不干涉。如:联合办学由教务处签订,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处签订,房屋租赁由房产办或后勤部门签订,各类教育培训和课程委托设计由各院系签订,设备采购由国资办、招标办签订,很多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也对外签订商品服务购买和委托加工合同,这些合同一旦出现问题责任都由学校法人承担。高校合同审核、监管分工不明,缺乏专门的部门和专业的法律人员对校内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和动态监控,合同资料分散在如财务处、国资办、招标办、基建处等管理部门和各院系二级单位,缺乏协调和系统管理,无法及时了解学校所有合同台账的签订情况和履约进度,不便于事后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没有形成集中、动态的全周期协同管理预警机制。

(四)形式合同,纠纷隐患。实践中,合同发起单位往往为了快速签订和履行合同,在合同内容的细节方面重视程度不够,例如出现了合同义务履行起始时间不明、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格式合同文本、没有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计算及具体金额、未明确争议处理方式、口头约定合同条款变更等问题,为合同的继续履行留下了法律纠纷隐患。一旦合同发起单位与签约单位发生法律纠纷,出现经济损失,学校层面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出面解决就显得非常被动。由于缺乏专业处理诉讼纠纷的法律人员和管理机构,高校需要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应对,在诉讼时机上常常处于不利地位。

三、规范高校合同管理的对策

(一)强化法治观念。全面落实教育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为了更好适应市场经济规则,高校需强化契约精神、法治理念和风险意识,推进法治化现代治理。重视合同管理对规范各项经济行为、防范潜在风险的作用,对广大教职工尤其是合同管理人员普及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细化合同管理步骤,维护高校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推进教育事业健康平稳发展。

(二)明确管理机构。高校需引进专业的法律人士组建法务部门,聘请专业律所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重大经济合同和诉讼纠纷的兼职法律顾问。明确高校法务部门是合同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统领全校各类合同全流程的信息监督和管控,加强合同专用章和合同文本档案的管理,杜绝违规订立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负责协调合同管理相关部门如校办、财务处、审计处、招投标办及各二级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协同效用。

(三)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各高校部门设置及分工不同,需因地适宜地制定可实现合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制度,由学校主管法务的校领导任合同管理工作组组长,校办、财务、招投标办、审计、基建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参加。内容涉及合同管理主要责任机构及岗位职责、合同管理相关责任机构及职责、授权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审签及会签制度、格式文本修订、合同管理业务流程实施细则、合同变更制度、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合同归档及重大合同管理制度等。

(四)细化管理流程。合同管理流程是自合同立项开始,到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截止的系统的、全程的动态管理体系。合同立项时要充分考量发起该经济行为的必要性,合同相对方的资格审查时要搜集主体资质、经营能力、履约能力、信用程度、法人委托权限等,合同起草及审签要注意合同内容如合同履行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的严谨性和完整性,合同执行过程要对合同主体的持续履约信息进行监督和预测,合同变更、调整要及时签订补充条款,合同执行完毕要核对是否执行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合同纠纷要及时发现和积极应对,合同归档要将合同正(副)本、补充协议、审签单、签收单、验收资料、纠纷处理等相关单证分类编号整理、登记在册便于查阅。

四、结语

高校合同管理是一项涉及部门多、业务类型广、管理流程复杂的系统性工作,若一环节稍有差池恐会危及高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高校管理者要从思想上重视合同管理,从制度上规范合同管理,从流程上协同相关部门形成全过程信息流动态管理机制,为实现高校的现代化治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实保障。

【参考文献】

[1]赵化建.高校合同管理现状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2(04)

[2]宋洁.论高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和防范措施[J].文化学刊,2016(10)

[3]孙培清,梁桑.浅议新形势下高校经济合同管理[J].教育财会研究,2015(03)

房产法律知识范文8

广告作为一种传播经济信息的有效手段于1979年得以恢复和发展并越来越受商家的青睐。然而,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部分商家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随意虚假宣传广告或者假冒名牌产品以获得经济效益,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甚至人身伤害。如何遏止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作为国家层面,必然要行使公权力对市场加强监管并颁布相应的法规,但国家权力资源存在着分布不均的制约因素,法规的执行还受到一些社会因素的干扰,以致在虚假广告这一初始尚未引起足够注意的领域往往存在政府失灵的问题,这就需要社会的力量的参与监管,以作为国家权力的补充。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法制的完善和民众自主意识的提高,民间社会在消费领域的反虚假行动①越来越活跃,其表现形式有:消费者组织与行业组织的相继成立、民间反虚假人士自觉行动和组织化趋势以及表演艺术作品对虚假广告的讽喻。民间社会反虚假广告是制约虚假广告泛滥的重要社会力量,消费领域的反虚假行动集结民间力量促进了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成熟。本文将对改革开放30年来的民间社会反虚假行动的组织和行动作一回顾性探讨。

一、30年来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的状况与特点

虚假广告一般分为两类:欺诈性虚假广告,所宣传商品的信息与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不符;误导性虚假广告,则是所宣传的内容往往夸大失实,语意模糊,令人误解,使受宣传影响的人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本文所涉及的广告是指媒体传播中常见的商业性广告:包括传统四大媒体上的广告及包装广告、POP广告、户外广告等等。假冒商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或者模仿包括商标、产地、包装装潢及整体外观等商品特征,使该复制或仿制品与真品难以辨别的劣质商品。被仿冒的产品多是有一定声誉的名优品牌以及新近创造出的质地优良、适销对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名牌商品。企业不通过艰苦创业和市场探索,只简单仿制同类名牌商品来创造效益,这给正牌企业和消费者都造成重大损失。

虚假广告与假冒商品的出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其宣传的内容与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如所周知,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效率经济,又是差别经济。市场的竞争性促使商品的生产者不得不去追求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用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企业是产权和利益的主体,追逐盈利最大化是企业奋斗的目标,也是企业的生机和活力的关键所在。市场体系又是开放的系统,多数企业和劳动者都是通过市场调查,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并加强管理,以此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另一些企业和个人则置法律和道德于不顾,利用简陋的设备、质次价廉的原材料,仿制那些有一定市场声誉的正牌产品,以追求自身的利益。另有一些企业在其产品广告中或者在包装上随意夸大其产品的功能价值,或用歧义的文字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虚假广告和假冒商品在中外历史上,即便是西方等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发展初期都曾存在。在中国近代,只因人们消费水平低下,未产生很大的社会影响。我国自改革开放确定市场经济发展模式之后,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推行,实行企业自负盈亏制。企业利润与销售量直接挂钩。一些企业为了推销其产品,扩大效益,不惜在产品宣传中,随意夸大产品的性能甚至假冒名牌产品。纵观30年来广告业发展,可发现虚假广告的传播也存在阶段性特点。1980年代,市场经济刚起步,广告业经过计划经济时期停顿后刚刚恢复,《广告法》尚未颁布,也没有严格的广告审查和证明制度,更遑论广告公司的制度,企业多以夸大质量和伪造资质证书的方法来推销产品。当时虚假广告的特点,首先是随意夸大产品性能及售后服务。如一家猪饲料广告:“四月肥、四月肥、四月不出肥,厂家包索赔。”这则广告存在随意夸大产品质量之嫌。如果不能达到目标,厂家包赔偿,这又出现过度承诺的广告之弊。其次,当时的广告多以“获奖”来证明其产品的质量。1980年代的广告通篇一律先是介绍产品,然后再是“省优、部优到国优”,奖状、金杯与产品同时展出。之所以如此,盖由于人们刚从计划经济走出来,难以割舍“国营”企业的产品质量。一些商家正是利用人们这种心理,伪造专利、获奖、名人推荐、甚至科技成果或发明等等,用以取得顾客信任,获取不正当利益。

1990年代,随着国家对广告监管的规范化,那种明显夸大型和“名优”的虚假广告渐渐退出媒体,虚假广告出现了新特点:首先,部分商家请出演艺、体育明星来代言其产品,以扩大销路。当然,名人代言的也有不少优质商品,但代言劣质产品的也不乏其人。另有商家迎合人们向往健康的迫切心态,钻着医疗广告的监管空白,聘请名人代言其劣质药品和医疗器械。其次,误导性广告增多。商家在广告文字上故意使用歧义性字词或隐藏关键字词,使虚假广告朝着迷惑性强、难以判断的方向发展。如“娃哈哈”饮料,在电视广告中宣传是“铁锌钙奶、AD钙奶”。而实际产品外包装上却是“铁锌钙奶饮料、AD钙奶饮料”,故意把“饮料”二字印得很小不起眼,使消费者误以该饮料就是奶制品。[1]这是典型的误导广告。当时“娃哈哈”在媒体上的广告投入占全国所有“奶饮料”类产品的57%,其影响和获利都是惊人的。新世纪以来,误导型虚假广告还出现在大宗商品的交易之中。这突出表现在商品房交易中虚假宣传和实际兑现间的差距导致开发商与购买者的纠纷。其原因,乃是国家房改之后,居民买房行动高涨和房地产业兴起后的监管不力所致。其次,虚假广告一直存在,高居不下。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数据来看,就在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3.02万件,停止的虚假广告4.07万件,曝光典型违法案件2300件[2](P115)。虚假广告存在巨大的社会危害,不仅分割了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还影响了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更消减了社会的诚信指数。

我国假冒商品是在1990年代初出现并泛滥。当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在物质生活方面,我国正在奔小康,部分发达地区业已实现了小康生活水平。突出表现在城市已出现大型卖场和超市。超市的优点就是货物充足、价格低廉,能让消费者在最短的时间内选购所需的商品,并能享受优质的服务和体验购物文化。但是超市大规模低价进购货物也为假冒商品进入超市提供了条件。1980年代以来,我国乡镇企业和家族型的草根企业异军突起,这些企业因其生产技术和设备不完善以及急于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假冒正牌商品。因此,草根企业成为当时假冒商品的重要来源。此外,一些国营企业也加入造假行列。截至1992年底,浙江省共查获万元以上大案248起,捣毁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窝点653个。国内几乎所有的名牌产品都有被假冒经历。据不完全统计,上海重要的名优消费品企业有83个,122种产品被假冒。参与生产假冒产品的外地企业高达数百家。在全国已呈现出由分散、个别的假冒伪劣活动向集团化、专业化发展。到1992年底,全国捣毁制假窝点3899个[3](P20)。在1990年之前,“打假”还是个新词,但此后成为政府和公民的常态行为,这表明假冒商品是在1990年代兴起并难以根除。#p#分页标题#e#

二、介于国家与民众之间非政府组织的反虚假行动

虚假广告与假冒商品引发的消费者权益受损乃至生命受威胁,作为公权力的国家必然对之加强管理,以履行公共治理的职能。但面对市场经济后社会急剧转型,我国许多行政管理手段相对滞后,在应对社会问题常常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大小来配置执法资源,对于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初始未加重视;改革开放之初,国内行政法规也不是很完备,加上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存在“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两种困境。在这种背景下,国家从治理角度倡办专业化的非政府组织去治理乃是一种高效和专业的措施。从消费者角度来看,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在知识、经验、信息、资金实力等方面均处于明显的弱势,经营者受利益驱动,容易利用其强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消费者只有通过团体力量,才能汇聚信息,形成对经营者的约束和制衡,甚至影响国家的干预力度。这种消费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有中国消费者协会、广告行业协会等。

我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非政府组织是“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它是国家让渡管理空间交由社会监管的选择结果。从成立过程来看,“中消协”是国家在联合国相关保护消费者问题磋商会上受到启发而于1984年倡导成立的,属于外部输入型和官办性质的民间组织。从组织结构来看,我国各级消协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中消协成立后,各省市的消费者协会组织迅速组建起来,形成全国性消协组织网络。目前,全国县以上消费者协会(委员会)3086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消协分会,在村委会,行业管理部门,高等院校,厂矿企业中设立监督站,联络站等各类基层网络组织达15.6万个,义务监督员、维权自愿者10万余名。基本上形成了覆盖全国的消费监督网络[4](P384)。

中消协是国家倡建的社会组织,它利用与政府的脐带关系,通过其网络展开调查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制定与修订多项法规。中消协成立后,促成了国家颁布的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近200部,其中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有60余部,逐步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使消费者权益在法律上有了切实的保障。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中消协功不可没,它和各地协会做了大量呼吁、推动、调研、协调和论证工作。《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经营者的十项义务,以及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和职能。中消协成立宗旨就是国家放权让专门的社会组织来维护特定群体的利益,也即消费者的利益。地方消协也是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支持,在民政部门注册的非政府组织,具有公益性、社会性、服务性、公正性和相对独立性的特点。作为非政府组织的消协,其监管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途径有:首先,消协利用“官办社团”的背景和行政渠道,实行与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工作。甚至,直接援手消费者,如每年的“3.15”现场举报虚假广告及假冒商品。据统计,1993年,全国消协系统共受理投诉341196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0363万元;2002年共受理投诉690062件,挽回损失64204万元。《消法》颁布十年,投诉总量上升102.24%,挽回的经济损失上升315.29%[4](P488)。其次,通过加强与行业协会间合作和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推动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如,浙江省消协与餐饮、皮革、珠宝等行业协会制定有《浙江省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及消费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鞋类商品三包暂行办法》及《浙江省黄铂金和珠宝石饰品三包暂行办法》[5]。这些规定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使行业纠纷处理更具有操作性,为公平、公正、及时处理各类商品和服务的消费争议提供了依据。

如果说中消协更多的是惩治制假企业和个人,救助消费者的损失,那么中国广告协会则是防治广告行业虚假广告的行业组织。中国广告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广协)是于1983年在中国对外贸易广告协会的基础上成立的,重点是以其行业性专业知识要求各广告从业者加强行业自律。它是中国广告界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6](P161)。中广协由广告公司、广告媒体、广告主、广告调查机构、地方性广告组织、广告教学研究机构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政府组织。中国广告协会的执行理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到90年代末,中广协下设的专业委员会在不断扩充,在原有的电视、广播、报纸和杂志传统四大媒体委员会的基础上,增加了铁路委员会、公交委员会、广播委员会、电视委员会、公司委员会、广告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法律咨询委员会等[7]。如同中消协,中广协成立后,也指导各省市分别成立地方广告协会,形成全国性的网络结构。

广告行业协会独立从事反虚假广告行动。首先,通过制定行业自律的准则,切实履行好广告企业的广告制角色而杜绝虚假广告的制作与。中广协成产伊始便制定了《中国广告自律准则》等,随后于1990年通过《广告行业岗位职务规范》;1994年中国广告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国广告自律规则》。这项自律规则要求会员维护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提高广告业道德水准和整体服务水平。此后,中广协又颁布了《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广告行业公平竞争自律守则》、《城市公共交通广告发而规范》、《广告自律劝诫办法》、《奶粉广告自律规则》、《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等自律性文件。中国广告协会还将《广告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关于虚假广告的规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使确认虚假广告有法可依。其次,广告行业协会直接参与审查广告制作和的过程。虚假广告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及信息搜寻成本所致,商家在虚假广告与信息时消费者往往不能正确地识别。这就需要建立第三方的广告自律审查制度,也即广告行业协会的角色。广告协会一方面确认广告企业从业资质,审核其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另一方面参与广告内容审查。#p#分页标题#e#

审查主体有国家主管部门、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以及行业协会,审查的客体是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目前,广告行业协会意识到必需完善行业自律机构建设,加强其在监督、审查、仲裁方面的权力。部分地区的广告协会开始转型,增强其独立的民间性,减少对政府的过度依赖,拉近同广告监管客体间的距离,树立行业威信,提升行业内部凝聚力。如,2006年底,广州市广告行业协会召开大会确定广州市广告协会与广州市工商局政、会分开,与工商脱钩,实现了民间化[8]。这是广东省广告行业第一个转制的行业协会,也是全国第一个转制最彻底的广告行业协会。通过改革,它营建一种适合市场经济良性运行的机制,切断各广告单位、广告协会和广告学会与国家权力的脐带,使它们成为独立有效的非政府组织。除了上述两个官办非政府组织外,在反虚假行动中被仿冒品牌的企业及一般企业或个人也成立了“中国广告主协会”。广告主协会以“维权、自律、服务”为基本职能,既维护被假冒品牌的企业权益也拒绝制假。在防伪技术的研究方面有“中国防伪行业协会”对防止品牌被假冒做了许多努力并编辑出版《中国品牌与防伪》杂志。上述所有这些介于政府和民众之间的非政府组织及其从上到下的结构网络是打击虚假广告和假冒商品的重要社会力量。

三、民间个人的反虚假行动

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生效。由于《消法》中规定遇有假冒加倍赔偿的原则,促成了民间个人以《消法》为依据进行反虚假行动。这些反虚假人士,初始为自身维权,渐而专职为之打假,媒体称之为“职业打假人”。这部分人既不是国家的执法人员,也不是注册在案的民间组织成员,而是民众个人出于志愿而投身于反虚假行动之中,民间俗称为“打假”。为了打假的需要,他们钻研法律知识,同时还掌握一定的产品生产、流通过程的专业知识。他们比起政府执法者更贴近消费者,更具有灵活性、流动性,也更了解商家制假内幕,因而,所发挥的作用往往是政府所不具备的。在个人打假行动中,王海是始作俑者,其后,各地不断涌现职业打假者,形成一支不容忽视的反虚假民间力量,其行动有以下特点:首先,在法律许可的原则下打假。个人打假的前提必须是以国家法律或地方法规为其合法依据,否则个人的打假行动本身就存在违法的困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通常我国民法的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的一倍。王海打假即本着检验这条法规能否落实的态度购买一些假冒商品再到有关部门寻求其向商家索赔的支持,经过周折,终于获得了如额赔偿。《消法》出台后,各地方政府为落实国家法规还制定有配套的法规。如,北京市于1995年9月1日推出《北京市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列举了15种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并支持民间个人的打假行动。这些规定无疑为职业打假行动提供了尚方宝剑。

民间反虚假行动的最大困境是职业打假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索赔,不是消费。职业打假者并不等同于《消法》保护的消费者,双倍赔偿是否适用于“知假买假”者。这一争论持续多年,众多专家、学者及各地法院判决也时有不同意见。其间,如,民法专家何山以及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和各种新闻媒体均持肯定态度。2009年,北京石景山法院明确将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此后,地方城市的法院,如昆明中院在一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中,也认定“打假”的被上诉人“行为属于正常消费行为,其具备消费者主体资格”。

其次,打假个人多由消费受害者转化而来。民间个人打假来源有多种多样,大多是由深受虚假广告其害的消费者转化而来。为了让更多人免受虚假广告之害,他们走上了“公益打假”和“公益诉讼”道路。民间打假人的动机有如下几种:(1)激情、良知打假。这以王海为旗帜,媒体称这些人为长沙王海、南京王海、上海王海等等。上海高敬德的医药打假就是此类代表。(2)经历虚假广告之害愤而打假。如,西安孙安民购房听信虚假广告而受损。他通过调查发现,该房地产公司是一家“五证”(即“土地证”、“建筑证”、“规划证”、“开工证”和“预售许可证”)全无的公司,广告上的承诺全是虚假的。孙安民在诉讼过程中认识到:要打假就要走公益的道路,仅为了个人利益去打假,与敲诈没有区别。(3)受王海的激励,检验自身的能力。这类人多是本身从事商业营销,对商品流通环节比较熟悉,对自身能力充满自信。于是以己之长,在自身营利的情况下也对社会做出贡献,以北京的杨连弟为代表。(4)跟风打假,以赢利为目的。这部分打假者盯住一些中小企业,当得到一定的补偿后,即鸣金收兵,但客观上也震摄了制假者,以长沙喻辉为代表。上述职业打假人各有打假起因并有自己擅长的反虚假领域。再次,个人行动的组织化转变。国内知名打假者都积极招募自愿者加入其行列,有结成自愿者组织的趋势。打假者之所以组织化,原因如下:(1)打假者面对的是营利性商家企业,是一种组织化的力量,而个人打假者是个人力量。个体力量与组织力量的博弈,显然是失衡的,几乎完全处于劣势。打假行为组织化,则成为打假个人提升博弈力量并寻求最终突围的最佳途径。(2)随着法制的加强,司法机关不再支持职业打假。在这种情况下,打假行为有必要通过组织的形式来操作。通过组织的形式进行打假,同进也便于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鉴于国内法律不允许成立私家侦探公司的背景,打假组织纷纷冠以公益性的咨询服务的名义从事打假信息的采集工作,并将之提供给政府执法部门或被假冒的企业。(3)个人打假者的道德底线在巨大的打假成本压力下,很可能无法坚持,打假与敲诈只是一线之间。成立组织能够既能壮大行动的力量,同时也便于接受政府的监督。

目前,民间打假组织多已注册,其经费来源多是打假获利单位馈赠以及依法打假获得的赔偿,从经费来源看,是盈利性的。而从他们的目标来看却又是公益性、自愿性组织。如王海在“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营利基础上维持的“王海热线”是公开的非营利组织。“王海热线”非营利项目以提供义务咨询为主,在报纸上开辟专栏,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帮助客户调查取证,到造假工厂实地拍照,寻找证人,核对票据等。#p#分页标题#e#

四、表演艺术作品对虚假广告的讽喻

表演艺术是通过演员的演唱、演奏或人体动作、表情来塑造形象、传达情绪、情感从而表现现实生活的艺术。其形式有歌唱、舞蹈、曲艺、魔术等。在这些表演艺术形式中,歌唱及曲艺节目中的相声、小品与现实生活的关系最为紧密。它们或者歌颂现实中的人和事,抒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或者讽刺、鞭挞现实社会中的腐败丑恶及宣扬良好的道德风尚。虚假广告的大量泛滥恰恰是社会急功近利的表现,不仅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还会形成损人利己的不良社会风气。因此,虚假广告也就成为文艺作品中常常被讽刺的对象。在表演艺术中最具鞭挞讽刺功能的艺术形式当推相声、小品。甚至中央电视台春节晚会上的相声、小品节目也常常把虚假广告作为创作对象并加以讽刺。借助于春晚平台,虚假广告的普遍现象为大众所周知,很快转化为民间揭露和批评虚假广告商家的话语。

早在1980年代初,就有表演艺术作品对普遍存在的虚假广告进行揭露、讽刺。当时,经过“”期间的停顿,国内广告刚刚恢复,监管的法规也付诸阙如。人们也不具备许多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思想观念。在经济效益的推动下,商家不是思考如何打造品牌和保护品牌,而是在广告传播方面随意给产品命名和夸大商品性能,这些营销现象在表演艺术作品中得到展现和批判。在1984年春节联欢晚会上,马季创作表演了《宇宙牌香烟》的单口相声,对当时企业无品牌观念,只凭直觉迎合消费者心理或随意夸大产品质量的营销行为进行了批评和讽刺。相声总结出商家广告经验:首先,频换品名,反映了当时企业没有品牌观念和不注重塑造品牌的现象。其次,随意夸大企业硬件和产品质量,“我们宇宙香烟历史悠久,经验丰富,设备完善,技术一流”。最后,恐吓营销,“你不抽我这宇宙香烟就没有幸福美满的家庭!你不抽我这宇宙香烟,年轻人就搞不上对象!你不抽我宇宙香烟,学生考不上大学!”1990年代,表演艺术中的小品节目深受人们喜爱。讽刺虚假广告依然是小品创作的重要素材来源。表演艺术家赵丽蓉连续两年在春晚舞台上讽刺经营单位的虚假宣传,或者误导广告,误导消费者。

1995年春节晚会上,赵丽蓉表演了《如此包装》,揭露和讽刺了部分演艺单位胡乱嫁接艺术,然后通过包装宣传而招徕观众的现象,给人印象深刻。次年,赵丽蓉表演小品《打工奇遇》讽刺餐饮企业从店名、食谱到酒水都普遍夸大或误导消费者,获取暴利。小品中,二锅头兑水命名为“宫廷玉液酒”;胡萝卜、白萝卜、青萝卜混在一起叫“群英荟萃”,这些菜单广告都极易误导消费者。小品中打工老太最后写下“货真价实”四个字赠送给店主,一方面讽刺商家的虚假欺诈行为;另一方面也告诫商家在从事商业活动时要秉承“守法经营、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新世纪之后,国家实行房改,取消了福利分房制度,购置商品房便成为民众生活中大宗交易。而购房者与房产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时出现。其主要原因在于开发商的房产虚假广告的夸大误导,给购房者造成重大损失。2008年春节晚会上,小品《梦幻家园》即对房产开发商的虚假误导广告进行了尖锐讽刺,也赢得了人们的喝彩。它反映了房产广告中的普遍存在的误导消费者现象,广告中说小区有森林、水景,业主入伙以后才发现,广告中的水景就是没有水的水沟,森林乃是几棵小树。前文已述,1990年代,正是我国改革开放继续深化的年代,也是人们开始全面奔小康和实现小康生活的年代,表现为超市的出现及大型卖场中商品极其丰富。然而,在这琳琅满目的衣食住行货物中,假冒伪劣也充斥其中,令人防不胜防,给广大消费者造成很大损失。“产品质量问题”竟然成为中国国情问题,影响我国国际形象。外贸货、进口货成为保证产品质量的代名词。如何判断国货的产品质量成为人们购物普遍遇到的难题,犹如雾里看花,难以判辨。在这样背景下,国家和民众个人都介入反虚假行动,甚至在流行歌曲中都得到体现,并呼吁商业信息要保持简单透明,这便是歌唱演员那英演唱的《雾里看花》。词作者阎肃坦言该词作是为1993年“3.15”晚会而写的主题曲。当时,不仅假冒伪劣现象猖獗,因社会变革过于迅猛,人们的道德观念、思想意识、文化概念都遭受到了巨大的冲击。歌言志,作者把众多难以理解的假冒伪劣问题提升到对社会、人生体悟的禅境。歌词结尾真挚地写到“借我借我一双慧眼吧,让我把这纷扰看个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雾里看花》因披露假冒商品现状和消费者无奈的富有哲理性思考以及呼吁造假者良知回归而很快流行,要求商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共同恪守诚实经营的古训。两年后,另一首歌曲就直接以诚实待人接物的口号昭告于天下。1997年,一首宣言式的《中国娃》经解晓东演唱而风行全国。这首歌的主旋律是爱国和作为中国人的自豪感,但其中的唱词也有告诫经营商家要“一清二白做人也不掺假”、企业要靠品牌“站得稳走得正踏踏实实闯天下”的意蕴。《雾里看花》和《中国娃》在1990年代中期连续出台并迅速流行并非偶然,反映了人们对产品质量的忧虑和期望商家清白而不掺假。上述的表演艺术节目虽然是在部级媒体上展现出来,但它所显现出的教化效果还是落实在民间的层面。文化本身有大传统和小传统之分并能相互转化[9](P129)。这些表演艺术内容都来源于社会现实,经过艺术加工,变成雅俗共赏,最终流变为大众文化的小传统,不同层次的消费者均有感触,甚至还能沉淀于造假者的潜意识中,不时发挥警诫的作用。所以,我们认为表演艺术对虚假广告的讽刺和明喻仍是一种民间文化的形式,它以其教化功能,倡导健康的公序良俗,最终使人们自觉地拒绝和抵制消费领域的虚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