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例6篇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1

机关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委(局)机关管理,加快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管理科学的机关管理体系,经本委常委会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建宁县纪委、建宁县监察局机关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一、会议制度

(一)常委会议

1、议事范围

(1)上级党委、政府,县委、县政府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重大部署,重要批示的贯彻。

(2)全委会的工作报告。

(3)全县性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大部署。

(4)县纪委、监察局直接抓和重点过问的大要案或典型的案件查处。

(5)县纪委管理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任免、调动、调整、奖惩。

(6)重大经费开支。

(7)典型培育。

(8)其它需要提交常委审议的重要问题。

2、议事规则

(1)常委会议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县纪委常委参加,不是县纪委常委的监察局副局长列席会议;必要时请有关室主任(负责人)列席参加有关问题的讨论。

(2)议题由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也可以由各室提出,并经分管常委同意后报请书记或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确定。

(3)对需要提交常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主办室应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对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办公室或有关室准备,经分管副书记审核,并报请书记同意后,提前一天送各位与会人员。

(4)常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才能召开,常委如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在会前就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会后由主持人及时向未出席的常委通报议定事项。

(5)常委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讨论重要事项,会议前要把讨论的内容与常委通气,作好准备。决定问题要体现多数常委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6)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除会议决定公开或工作需要交办的外,要严格保密,任何与会同志不得向外泄露。

(7)常委会议由办公室派人记录,讨论和研究的问题与科室有关的,有关科室可另派人记录。

(二)监察局长办公会议

1、议事范围。

(1)年初计划、年终总结;

(2)上级监察机关和县纪委常委会部署的重要事项;

(3)有关行政监察工作;

(4)对监察对象的处理意见;

(5)向人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的请示、报告;

(6)其他需研究的事宜。

2、参加人员:正、副局长,办公室主任,另根据需要可请有关室负责人参加。

3、具体时间、议题由局长确定。

4、凡涉及重要议题,应邀请纪委正、副书记及相关领导参加。

5、会议由办公室派人记录。

(三)室主任(负责人)例会

1、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常委会议的决定和意见。

(2)督促检查和组织协调各室工作。

(3)研究和部署机关的日常工作。

(4)讨论各室提交会议研究的问题。

2、室主任(负责人)例会原则上由常委、各室主任(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的,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后,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3、室主任(负责人)例会由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

4、室主任(负责人)例会决定的事项,各室要抓落实,并及时把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在下一次的室主任(负责人)例会上要反馈落实情况。办公室要抓好督办。

5、室主任(负责人)例会由办公室派人记录。

(四)、常委民主生活会

1、常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

2、会前必须事先报告市纪委、县委,并将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形成材料,会后及时整理材料向上级报告。

3、认真做好民主生活会会前的准备工作。

4、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工作由机关支部负责。

二、学习制

(一)纪委常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1、县纪委建立中心学习组,县纪委常委参加。

2、中心组学习一月一次(必要时,可结合机关学习一并进行),由支部负责。

3、中心组学习内容应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习计划具体安排。

4、学习采取集中与自学结合的办法,需要集中讨论的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确定。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2

一、与时俱进完善党规党纪

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2.范围广。《准则》成为面向全体党员的廉洁自律规范,适用范围扩大至全体党员,实现了“全覆盖”。同时,又突出“关键少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要求。《条例》也对原有条款中违纪情形只针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一些规定做出调整,明确“六大纪律”规范是全体党员的基本遵循和底线。

3.内容新。《准则》针对现阶段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给出了立德向善的“正面清单”。《条例》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旧条例中十类违纪行为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并列出各类违纪行为的“负面清单”。在政治纪律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对抗组织审查”“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等都是新的提法。廉洁纪律“负面清单”新增内容涵盖了中央八项规定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等违纪条款。组织纪律规定提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群众纪律规定新增“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条款,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明确作出处分规定。党内法规内容的修订鲜明地体现了我们党党纪建设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品格。

4.要求严。《准则》树立了崇高的道德标杆,要求广大党员自觉追求高标准,远离违纪红线。《条例》被称为“最严党纪”。“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党员遵守纪律的具体要求上,尺度高于法律。比如,《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方面的要求,转化为纪律条文,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同时《条例》还突出抓小抓早,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不使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二是对党员违纪行为的处理上,尺度严于法律。《条例》明确规定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行为要依据条例严格查处。例如,对于政治纪律这样以往难以界定和把握的规定,明确列出一系列违反政治纪律的具体行为,并作出相应的处置规定,把软约束变成了硬要求,党纪执行的强制性为之大增,表达出党内法规不是“橡皮泥”“稻草人”,不严格遵守必然会受到惩戒的强大决心。

5.标准高。《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变“不准”为“自觉”,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德。这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正面倡导、规范全党廉洁自律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准则》的立意一方面表达了中华民族的道德规范向来从高不就低的优良传统,另一方面更是提出了党的先锋队的要求,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正如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所指出的,“全面从严治党,光靠纪律是守不住的,必须立根固本,树立高尚精神追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努力解决好‘不想’的问题” 。《准则》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作出的庄严承诺。

6.可操作。《准则》和《条例》这两部党内法规全面梳理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要求和纪律要求,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细化。《条例》对党员和领导干部“不能为的事”逐条进行了规定,内容细、实,方便对照自查自省,而且明确规定了对违纪党员的具体处理,为各级党委、纪委与全体党员提供了全面清晰的制度遵循,克服了以往有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二、贯彻实施好两部法规的重要意义

《准则》和《条例》集中全党智慧、凝聚思想共识,是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都应当贯彻好、实施好,树立起党内法规法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实现依规依纪管党治党,为强化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强的纪律保证。

3.突出党纪特色,确保党的集中统一。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修订后的《准则》和《条例》,突出党纪特色,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放在突出位置,强化和突出了这几个方面的规定要求。新《条例》颁布后,争议最大的就是如何理解“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有声音认为这个规定是限制言论自由、禁止批评。这种认识将正常的批评与党的纪律约束对立起来,显然是错误的。党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党规党纪的约束,同时党的纪律并不压制和禁止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提出正常讨论和建议。批评是建设性的,而妄议是破坏性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实际上,全面看待条例就会得到正确的理解。《条例》很清楚地规定,要以具体条件及导致的后果来判定是否构成“妄议”并给予相应处分,对此不可断章取义、故意歪曲。《条例》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虽然旧《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没有出现过“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但公开发表反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言论、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是所有党内法规和文件都禁止的,新《条例》对此作了新的表述,与其他党内法规和文件是一脉相承的。

有人担心禁止“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会限制甚至扼杀党内民主,党内不能再有不同声音。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要明白,一方面,党内民主不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不能信口开河,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我们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的同时,还要保证全党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另一方面,我们党一贯强调发扬民主,允许党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这是党员的权利。但是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党中央的权威,全党都必须自觉维护,决不能违背中央大政方针,各自为政、自行其是。纵容“妄议”将会削弱党的权威和执政能力,破坏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在禁止“妄议”的规定上是没有任何值得担心、忧虑和质疑的地方的。

党员干部如果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在这方面犯错误,将会对党的集中统一和凝聚力造成极大危害。《条例》针对现阶段一些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政治纪律意识不强、政治立场摇摆、理想信念淡漠等突出问题,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并作出了对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处分规定,这也是恰当的、无可非议的,是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和党的集中统一的正确有力的制度安排。

4.使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有规可依。党的纪律建设既要靠强化党的自我监督,也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监督。《准则》和《条例》提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明确“六大纪律”,把监督贯注到日常的管党治党之中,为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提供了对照的标准、衡量的尺子,使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实现了有规可依、有据可循。

从近年来中央纪委通报的典型案件可以看到,有的党员干部党性不强,纪律意识淡薄,缺少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的敬畏,对中央一再亮明的纪律红线视若无睹、我行我素。然而,从中央纪委对那些在“八项规定”出台以后依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例的处理,则可以看到党中央坚定有力落实党纪党规的决心与行动。党的纪律真正成为了触碰不得的“带电的高压线”。《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必将为党的纪律得到刚性执行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3

“这是局党委讨论干部的的方案,根据制度规定向你们报备,并请列席会议。”日前,我县民政局党委就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向我县纪委监委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备。

今年以来,我县纪委监委8个派驻纪检监察组注重用好列席‘三重一大’会议、发出纪律监察建议书、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三大“利器”,充分发挥派驻监督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优势,切实提升派驻监督质效,推动被监督单位党风政风不断向善向好。

列席“三重一大”会议。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结合派驻监督部门和单位实际,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提前报备制度并列席参加会议,特别是对会上“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是否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进行严格监督。“会后我们采取重点抽查或日常监督等方式,对会议决策事项执行关键环节、推进时间进度、执行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我县纪委监委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介绍。今年以来,我县纪委监委8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参加被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会议X次,提出建设性意见X条,否决不合理事项X项。

发出纪律监察建议书。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同时督促被监督单位以此作为完善制度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开展自查自纠、进行流程再造、堵塞管理漏洞、完善权力运行和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做实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截至目前,我县纪委监委8个派驻纪检监察组今年共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X份,督促相关主责单位建章立制X项。

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紧盯元旦、春节、端午、中秋等关键时间节点,督促驻在部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传达中央、省、市纪委监委有关文件规定,立规矩,明底线;定期通过多种途径重点向驻在部门转发本系统违纪违规违法典型案例和通报,时刻让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积极营造“不敢腐”的氛围;综合运用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讲廉政微党课等方式,深刻剖析典型案例,以案明纪,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最大限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4

房地产开发商代建机场10栋住宅小楼,建筑面积近5万,合同工期短,有两个业主,三支施工队,情况复杂。为了统一认识、充分协调和有力配合,只有开好监理例会和作好会议纪要。例会定于每个星期的星期五下午4点钟召开,以便检查整个一周的工作。现场监理、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需参加,使大家能够相互了解,共同掌握现场施工情况,便于当场提出问题,迅速形成决议,提高解决问题的效率。

2.例会的内容

(1)讨论需要各方面解决的问题,包括人员、材料、设备、质量、进度、安全、计量、计算、支付、税收、变更和索赔等。

(2)让承包商汇报本周工程进展情况和下周进度计划。

(3)监理对本周情况进行评述。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对承包商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对今后重要的事情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在批评和表扬时,要实事求是,言之有物,要区别问题的大小和轻重,对一般的问题点到为止,对性质严重的问题要能够说透。

(4)对有争议的难题,要多方面寻找解决的方案,在一次会议上,尽量解决一个问题、两个或多个问题,往前赶不要养成拖拉的毛病。

3.例会的作用

3.1进度控制

通过汇报本周进度情况和同上周情况进行对比,找出影响进度的因素,对症采取措施,以便下周抢回延误的进度,保证按照已批准的进度计划实施。

3.2质量控制

会上,监理要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作出评价,对近期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意见,帮助找出问题的所在和解决问题的办法,要求把重点部位的质量保证措施报告给工程师,以便如期达到质量的控制目的。

3.3安全控制

建筑业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是事故的多发行业,由建筑行业的特点所决定。

3.3.1建筑行业的特点

(1)产品固定,体积大,周期长;

(2)流动性大;

(3)在外、露天和高处的作业多;

(4)手工操作多,体力消耗大;

(5)变化大,规则性差;

(6)建筑物“由低向高”发展,施工现场 “由宽向窄”变化。

3.3.2安全措施

(1)制定出安全监理程序;

(2)审查安全技术措施;

(3)调查可能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其它原因。

(4)掌握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安全标准。

3.3.3安全实例

例:劳动厅工地。

基坑设计长74m,宽14m,为风化岩石地质,基坑下挖到自然地面以下1.9 m深处,部分坚硬地段采取打眼爆破的施工方法,其纵轴一边相邻处是另一单位的片石挡土墙。

按±0.00测量标高计算,其柱放大脚的一半要伸入片石墙的基础下面,一旦开挖爆破,一方面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对友邻造成不利的影响。

监理根据现场情况,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讨论,为了安全,建议由建设单位出面与友邻单位协商,对挡土石墙是先拆除后在原址上修建。由于现场劳动力不足,市场劳动力又紧缺,为了安全,监理建议石墙分段分别拆除,先拆除两边,再拆除中间。在拆除前,设置安全监督小组,基坑上设5个安全人员,基坑下设5个安全人员,各负其责,并对小组人员进行拆除前的安全教育,使这一拆除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为基坑的开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工程施工到二层时,友邻单位的四个低压电线杆最近的距离楼房阳台边70cm,随时都有可能发生触电的伤亡事故。为此总监理立即下发暂停施工指令,同时与业主积极联系,提供了两个方案供业主参考。一个是采取支撑围护措施,二是将低压线杆移掉改为直埋式线缆。业主采纳了后一个建议,虽说协调工作多一些,可有两个好处。即排除了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又解决了建成后住户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

3.3协调工作

很多情况下,如人员的组织与到位,材料的采购与供应,设备的进场、运行、管理与维修等,有专业人员负责和问题不是特别复杂时,就不需要再召集专门的会议,周进度例会上即可解决。协调是监理的职责之一,协调的好可起产生“功半事倍”的作用,协调的不好就会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所以监理在例会上不要简单地“以权服人,只卡不帮”,而要抱着满腔热情“以理服人,严中带帮”,相相互沟通,互理解,把住各个关节,使各方关系融洽,树立监理的威信。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5

 

历年以来,法国的党派并不稳定,政党的分裂、合并、改组和新建时有发生。围绕选举和组阁等问题,各政党之间经常结成或解散联盟。1944 年以来,法国历届政府都是多党联合政府。按照历史作用、得票率等来衡量,法国的主要政党有:法国社会党、人民民主联盟、法国共产党、民主运动党等。

 

在党派众多、选票相对分散的现实下,法国各政党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高效以争取更高的执政机率,均高度重视党的自身建设,严明党纪。党的纪律,是政党按照一定的原则,根据党的性质、纲领、任务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党规、党法的总称,是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其中,党的章程是党内的根本法规和制定各项具体纪律规范的基本依据。由此,通过考察法国主要政党的党章及相关条例,可以透视其重视党纪的做法与经验。

 

一、法国主要政党党章关于党纪的规定及特点

 

(一) 党纪规约内容完备严格

 

法国主要政党的纪律总体上较为严格和完备,在党章等主要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党员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职责、权利、义务、行动、违反规定的惩处等;规定了党内具体事务的归管、监督及相应责任;规定了党在参与议会和选举活动中的行动准则,等等。例如,在涉及党内资金的问题上,各党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党费。各党均强调党员必须缴纳党费,不得长期拖欠。社会党规定,全国理事会每年根据生活费用和党的需要,根据公共捐赠和民选代表的党费的数额,确定全国年度党费个人的分摊额,任何个人的党费不能低于全国年度党费个人的分摊额,拖欠党费达一年的党员将被注销党员身份;如果该党员在得到通知后的六个月的期限内交纳其拖欠的全部党费,注销可以终止;超过这个期限,注销就变为辞退。人民运动联盟内部条例规定,党费应在要求交纳的 60 天内一次付清;政治局可以确定青年联合会成员党费减免的数额;禁止用现金交纳党费;禁止由第三方账户支付党费,除非是“夫妻入党”和以同居者、直系亲属和下一代账户进行支付;连续两年未更新党费者将失去党员资格。法国共产党规定党费的数额由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根据党员的月工资或月收入按比例收取,只有那些按时交纳当年党费的党员才能参加选举。民主运动党强调,如无全国执行局下发的决定,连续两年没有缴纳党费的成员将被注销资格。

 

关于党的资金来源与经费分配。法国共产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党费、竞选费、认购和公众的支持;同时也收取省市职业联合会和国家金融协会等的捐助;以及通过全国行业协会和省市行业协会提供的议会选举和欧盟议会选举等的活动经费。党费收入按如下比例分配:党支部 50%,省市理事会 25%,理事会 25%。如果分支部申请经费,党支部可以拨出25%。人民运动联盟的资金由党费、全国融资协会缴纳的资金、法律规定的公共资助、借贷的收益和一切由法律允许的其他资金组成。民主运动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缴纳的党费 (由全国执行局制定标准)、自然人的捐赠和遗赠、借贷、关于政党资金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其他收入。

 

关于党内财务的监管机构与人员的职责。法国社会党每届例行的全国代表大会任命一个全国财务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 33 人组成,由选举产生。在每个联合会里,由联合会例行代表大会根据同样的规则选举联合会的财务监督委员会。人民运动联盟全国司库由政治局根据主席建议推选出来,负责联盟经费的管理。他向全国理事会请求就预算草案作出决定,并就其管理向全国理事会进行汇报。经费管理监督委员会由政治局推选的十名成员组成,监督全国司库的管理。法国共产党财政监督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省市会议和全国会议推举而出,其主要任务是参加并主持财政辩论会、监察其所辖区域行政机构的财政管理、批准并着手实施由该委员会制定的全年计划;在省市一级设立一个监察小组,其成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党支部的代表,负责监督和审查其他机构转来的经费使用是否公平公正。民主运动党财务主管是全国执行局成员,由党的主席任命。财务主管负责制定和执行经全国委员会通过的预算。财务报表由全国执行局批准,本党成员经申请可查看报表。

 

(二) 通过党纪统一党内思想, 增强党员对党的认同感

 

法国各主要政党加强党纪的一项重要目标,是增强党员对党的理论纲领的认同,保持党员思想的一致性,进而增强党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在这方面,法国政党的主要做法有:加强对党的刊物的监督与管理;在党章中强调伦理价值与道德条款,要求党员遵守;明确要求所有党员对党忠诚,不得加入其他政党组织,等等。

 

法国一些政党拥有党的全国和地方机关刊物,作为发表党的正式文件、宣传党的思想主张、统一党员思想认识的阵地。例如,法国社会党在党章及相关条例中对党的机关刊物的管理、监督以及党员在出版物上发表意见等作出了规定:属于党的机关刊物受到由全国理事会所代表的党的政治监督和行政监督。所有党的省联合会以及所有地方支部,都应订阅党的全国机关刊物。属于一个或几个联合会,或者属于这些联合会内一个或几个支部的机关刊物由联合会加以监督,联合会由其领导机构代表。一切关于学说的问题,都可以在出版物或口头上进行充分的自由讨论。

 

但如果有的党员坚持在出版物或口头上发表与党的决议相反的意见,或与另一位党员进行论战,这类行为要受到全国理事会或全国执行局的监督。由全国理事会衡量是否适合于向全国仲裁委员会控告有关人员。

 

全国执行局被授权在两次全国理事会会议之间作必要的说明。当党的全国机关 (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会议、全国理事会) 在其职权的范围内已经对某一个政治问题做出结论后,所有党员必须同党所通过的决议保持一致。作为法国共产党中央的机关报, 《人道报》 在法国报业独树一帜,是法共阐述奋斗目标的喉舌。监督委员会是 《人道报》 报业集团股东的代表,根据报社的基本规则决定集团的大方向,核实运营状况,任命董事会和董事会主席。该董事会全权负责《人道报》 集团公司的经营合作。

 

一些政党在党章中对伦理、道德、价值等重要思想理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法国社会党在党章中专门设有一个全体党员和当选者都保证遵守的道德宪章。人民运动联盟也在党章中明确提出了其价值观及奋斗目标,力图将分享这些目标的全体法国人团结在一起。法共在党章中确定了党员的行动纲领。

 

民主运动党除设有党章及附带的内部条例外,还有伦理宪章和价值宪章,要求党员必须遵守这些项章程的规定及本党的政治选择和决策。

 

各党均强调党员要对党忠诚,不得同时加入其他政党组织。法国社会党强调,除了在保持互惠的情况下,可以成为欧洲社会党或社会党国际其他成员党的党员之外,党员不得加入其他政党或者与其他政党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政治团体。在履行选举职能时,党员只能支持社会党授权或支持的候选人,不得支持其他候选人。民主运动党声明:从属于民主运动党意味着,不能加入遵守宪法第四条精神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政治派别,法国民主联盟成员除外 (民主联盟是民主运动党前身),违背该项规定将被自动注销党员资格。

 

法国共产党规定:如果党员加入了另一个政党组织,将受到开除党籍的处分。

 

(三) 通过党纪维护党的集体决议, 统一党员在选举和议会中的行动

 

法国各政党均明确要求党员遵守党的章程及集体决策。社会党强调其党员应接受党的“原则声明”、章程和决定。凡涉及到党的政治方向的选择 (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分子会议、对党员的直接咨询),涉及到领导机构的选择或涉及到候选人的指定,都必须在选举办公室的组织下进行。在书面咨询过各联合会并经全国会议批准、由党的全国领导签署的全国性协定,对于党的各级组织来说是必须接受的,不管该组织是不是选举产生的。当党的全国机关 (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会议、全国理事会) 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某一个政治问题做出结论后,所有党员必须同党所通过的决议保持一致。人民运动联盟要求所有党员承诺遵守本党章程和联盟的内部条例。民主运动党则声明:成员应坚决拥护本党的集体决策,尤其要拥护各种选举中对本党候选人的正式提名。民主运动党成员承认共同行动中组织的必要性,并同意在行动中遵守纪律、加强协调。

 

各党加强党纪的最深层意图是为了保障党的选举和议会活动。因而,党员在选举中必须支持本党候选人、在议会中必须和党保持一致、按照党组织的意图投票;如果在选举和议会活动中违反党纪,将会受到党纪处分。例如:法国社会党议会中的社会党党团由众议员和参议员组成。法国社会党议会党团区别于所有其他政治组织,并且完全由党员组成。

 

每位议员在其支部和联合会中都要履行党员的全部义务,如果发生争执,直接由全国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但是,议员的议会活动和在议会中的投票,仅仅属于议会党团和全国理事会的职权范围。每一位国民议会的当选议员和组成议员团的整个党团都要接受全国理事会的监督。违反纪律的民选代表由全国理事会提醒其注意遵守党的决定。在必要时,全国理事会可以给予其处分。民主运动党规定:在紧急状况下,特别是在违反关于选举正式提名的决定时,由调解与监管委员会宣布对违纪党员的临时停职决定。在被证实违反党章、宪章和内部条例规定,特别是违反对选举正式提名或支持候选人参选的决定时,由调解与监管委员会宣布对违纪成员的永久开除决定。

 

(四) 党纪执行及监督机构职责明确

 

法国主要政党党章中对党纪的执行、仲裁及监督机构的产生、构成和职责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机构具有较大独立性。政党内一般设有仲裁委员会等专门的机构,负责执行党的纪律。为了保证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各政党一般强调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主要做法有两点:一是强调仲裁委员会所有组成人员必须由选举产生,二是强调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在党内兼任其他职务。

 

①法国社会党党章规定:在基层一级,法国社会党在每个联合会必须选举产生一个仲裁委员会,其编制人数由联合会章程来确定,这个联合会仲裁委员会的主席和书记必须在其内部选举产生;在中央一级,法国社会党全国代表大会每三年选举一个由 33 名成员组成的全国常设仲裁委员会。对违背党的原则和规则、违反自己承担的某些诺言以及行为和品性对党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可以宣布:警告、惩戒、暂时停职、暂时开除或最终开除,这些处分由 (全国或联合会的) 仲裁委员会可以部分或全部缓期执行。

 

人民运动联盟对党员的惩戒权由省委员会或全国理事会行使。根据省的书记的报告,在省委员会主席的建议下,省委员会负责通知对其联合会的党员进行处分的要求。为此,省委员会可以把下达处分要求的指示授权给一个委员会。在等待决定时,省委员会或授权的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当事人的党员资格。在没有省委员会的决议时,总书记可以提交给全国理事会审理,最终宣布对一名党员的处分。对于持有选举、行政和国民议会委任的党员,惩戒权由全国理事会行使。

 

根据总书记的报告,政治局将联盟主席明确提出的处分要求进行通知。政治局的建议由联盟主席提交给全国理事会。在等待处分决定时,经政治局表态后,联盟主席可以停止其作为有当选者身份的党员的资格,理由是针对他正在提起一项处分行为的诉讼。由省委员会或全国理事会宣布的处分决定可以向全国上诉委员会上诉。全国上诉委员会在接到上诉请求报告的七天之内通知其一名成员。如果当事人希望的话,可以由全国上诉委员会对其进行听证。全国上诉委员会具有最终裁决权。

 

法国共产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主席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任务不是在冲突时宣布哪一方是正确的、哪一方是错误的,或支持某一派别、反对另一派别;而是按照党的精神和党章的条款,提出一个可接受的观点,使双方的观点趋同。这一观点的形成,建立在多次讨论、交流,并让矛盾双方多次交换意见的基础上。双方最终都要尊重这一观点。法国共产党给某位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首先要由其所在的支部 (行政机构) 报请仲裁委员会审核和批准。

 

如果某位党员认为其遭受的裁决是不正当的,可以向地区或省的行政机构请求审理。该行政机构必须在当事人和其所在组织之间斡旋调解,使矛盾得以顺利解决。如果矛盾不能在分支机构得到解决,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投诉。

 

民主运动党设立调解与监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党的纪律监管。在党员违反党章、宪章和内部条例规定时,由调解与监管委员会宣布开除、注销资格或停职等决定。党员对本党决定提出的异议须提请调解与监管委员会受理。违纪党员可向全国委员会的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被授予同调解与监管委员会相同的特权,并依据同样的程序。在违反党章、宪章或内部条例的规定时,经全国执行局提议,调解与监管委员会宣布解散某一省级民主运动的决定。

 

(五) 严明党纪与重视民主并行不悖, 尊重和维护党员个人权利

 

法国主要政党在加强党纪的同时,重视党内民主建设,无论是面临方向性的抉择,还是当党内出现矛盾冲突时,都充分尊重并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等平等权利。

 

人民运动联盟在党章中明确提出,保证构成联盟的各种政治倾向的自由表达,确保在党的生活中和进入选举职务时,尊重男女对等的原则。当某一组织出现严重不履行联盟的原则、章程和内部条例的情况时,在辩驳程序结束之后,尤其是文件要通知到相关组织代表并对其进行听证之后,在政治局获得绝对多数票后才能做出停止该组织的决定。

 

在大方向的选择上,法国共产党理事会提出会议日程和议题,号召全体党员全身心地投入到会议之中。无论是以个人还是以集体的名义发表自己的想法,对会议日程和议题进行部分的或全部的批评和质疑,每一个党员都有权过问和支持党的一切事务。按照这一系列工作程序,理事会起草一份经大多数人通过的针对大会议题的讨论计划。所有这些努力都是为了形成一个能最大限度地集中最广大党员意愿的议题。为了让每个党员了解大会议题,会期至少要三个星期。在临时委员会的主持、监督下,讨论会在完全公开、透明的状态下进行。如果省市理事会或者至少200 名党员提出采取表决的方式做决定,那么该讨论会最终将以表决结果而定。

 

所有应届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代表大会的党员,以及他们的省市代表大会的代表们对大会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对该议题提出部分或全部修改意见。修改文本投票通过后,与原文本共同发放给全体党员,直到党代会对其进行讨论、修改、投票通过。总的原则是,无论是哪一级的选举,无论选举的是男是女,是秘书还是主席,都必须是得到选票最多的人获胜。当党员内部的意见不统一而产生矛盾冲突时,其解决方式必须是在党内或相关的组织内以民主的方式进行。仲裁委员会负责研究并提出一些能消除分歧的建议;无论在何种状况下,首先要在尊重每个党员的权利、尊重党的多样性原则的基础上,展开政治性辩论。

 

民主运动党在其伦理宪章中强调,党内严格遵守对外倡导的民主原则,尤其是知情权、参与权、辩论自由和决策透明。党组织的各项活动均保证所有成员充分了解本党信息,以增强成员的理解力和参与力。

 

二、几点启示

 

尽管世界各国政党所处的国情、党情有很大差异,但强化政党管理等方面具有相通性,他们的一些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我们不能照搬照抄,但能给我们一定的启示。

 

(一) 依法治党、 依纪管党是政党生存合法性的要求

 

从法国政党政治的现实来看,主要政党的基本任务大多与选举有关,参与各级选举并推出相应的候选人等活动若失去法律及党纪保障就无法顺利完成,政党活动亦会陷入混乱,不仅会失去民众的信任,而且会丧失存在的合法性。因此,法国各政党不仅自身纪律严明,其活动还必须遵守宪法、选举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例如,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 规定了政党活动的基本原则:政党和政治团体借助选举表达意见;可以自由组织并进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和民主原则;法律保障政党和政治团体在国家民主生活中的多元观点表达和公平参与,等等。2012年 《选举法》 详细规定了政党在国民议会议员、省议员和市议员选举中选举经费的筹措与上限、竞选宣传等活动规则。

 

《关于政治生活资金透明的法律》,对政党和政治组织在议会选举中的活动规则及其资金来源、上限及使用,作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样存在依法治党的问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出现了阶层多样化、利益多元化等趋势,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可避免地进入党内,只有做到依法治党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同时,政党的纪律化程度也反映了党内民主化程度及决策程序的规范化程度。没有法律和纪律的约束,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党内民主。党纪严格的政党,其内部规则有助于使党内各派冲突减至最低限度,或至少为这种冲突提供一种可预测的渠道,有助于推动领导权的平稳过渡,以利于国家的政治稳定。因此,必须把依法治党、依纪管党提高到战略高度。

 

(二) 完善有效的制度环境是加强党纪建设的基础

 

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①纪律监察制度是政党政治运行中的免疫系统,对贯彻落实政党的意志,防范权力对政党及其党员的腐蚀,维护政党的生命力,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中国共产党内各类制度比较健全,但在党纪建设实践中,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制度的与时俱进性,即随着形势的发展对党纪的一些具体内容进行修订,避免党纪内容滞后,形同虚设;二是制度的现实性,避免制度标准过高,脱离实际,难以执行;三是制度的可操作性,避免出台过于抽象、缺乏一定程序约束、操作性不强的制度。通过持续改进制度,形成有利于党员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的制度环境。②

 

(三) 严明党纪与加强党员思想教育相辅相成

 

严明党纪是提高党员思想认同的重要路径,而加强党员思想教育是党纪顺畅施行的前提。党纪观念既要靠党员自身的修养,也要靠党组织的教育培养。

 

因而,对我们党来说,首先要注重教育的针对性,通过开展岗位教育、谈话教育等方式,根据党员思想实际解决个性问题;对于新党员,尤其是年轻人,党组织需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各类必要的培训,使之对党的思想理论、行动纲领有深刻的认知。其次要重视教育的持续性,对思想信念、纪律规章、优良作风,必须坚持不懈地进行教育,通过教育形成一种文化,使党员无时无刻不受到党的文化的影响。再次,要重视教育方式,既要强化正面典型的示范激励作用,还要发挥反面案例的警示作用,增强受教育者对法纪的敬畏意识、端正对权力与责任的正确态度。

 

(四) 有力的执行机制是党纪发挥实效的保证

 

再完备、严格的党纪,如果得不到有效执行,也无法发挥效力。这就要求我们党在实践中,必须将党纪的执行真正落到实处,形成加强党纪建设的长效机制,而不是摆样子、走过场。各级组织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首先要做到;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深入探索治本之策,防止问题反弹和花样翻新;对于违纪问题,要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坚决依法依纪严肃查办,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

 

(五) 完备的监督机制是党纪建设的有力补充

 

加强党纪是为了防范与治理党内出现的危及党的生存及发展的行为,自上而下的监督、事后的惩处与监督虽然必要却并不足够,如果忽视正面的和超前的监督,缺乏党内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那么党纪将难以发挥作用。

监理例会的会议纪要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