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范例6篇

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改进整合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建筑市场也越来越趋于规范,尤其在招标投标方面。过去招标投标是按国家计划指令直接将工程进行发包,没有竞争,没有风险,缺乏市场意识,缺乏优价意识,建筑市场的发展几乎就没有按招标投标的程序进行,整个建筑市场缺乏生机,缺乏动力。可是现在的建筑市场在质量监督体制不断完善、计价规范不断改进,尤其招标投标工作的全面推行下,建筑市场竞争有序,朝气蓬勃,充满活力,更加公平、公正。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不同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及权限,在招标投标领域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招标投标领域文件、法规、条例太多,缺乏通用性。

国家、各省及地区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使招标投标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客观实际,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许多与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办法及条例,如国家颁布的《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台的若干意见》等。同时每一个省根据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规及招标投标市场的需要也颁布了相应的招标投标法规及条例,如甘肃省颁布了《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等。这些法规条例的颁布为招标投标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招标投标工作起了指导性工作,使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管理更加有形、更加透明、更加规范,监督更加有力。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是随着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从不同的管理角度逐步颁布的,所以内容比较多,也比较全,同时也比较杂,相互之间局部也有相似、相交之处,在应用过程中感觉比较繁乱,缺乏通用性,一个问题有时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

这些文件法规主要涉及招标投标管理、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招标投标造价管理几个主要部分,如果将这些法规文件分成这几部分进行整合,形成综合性强、通用性高、应用比较方便的招标投标法规更有利于文件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在全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整合一部全面综合的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如将我省的《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工程建设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备案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纪分》进行整合,形成一部全而广的《甘肃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办法》。根据条例及办法组成特点我们认为可以将条例分成几个章节(设想)进行整合:第一章 总说明;第二章 招投标规模范围的确定;第三章 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管理,第一节 评标委员会,第二节 评标专家;第四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第五章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房屋建筑工程,第二节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六章 建设工程货物招标投标管理;第七章设计、勘察及规划和监理招标投标管理,第一节 设计、勘察及规划,第二节 监理招标投标 ;第八章 招标投标备案管理;第九章 附则。

(二)整合一部涉及面广的招标投标监督处罚条例。现在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国家颁布了《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这么多的处罚办法执行起来也是千头万绪,寻找处罚依据也很麻烦,应该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整合一部涉及各方面违规的监督处罚条例及办法。我们认为整合一部名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处罚管理办法》,根据违规及处罚情况分这样几章(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监督;第三章 围标、串标的处罚;第四章 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违规处罚;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违规处罚;第六章 安全生产处罚;第七章 诚信制度;第八章 附则。经过整合形成一部综合性极强的处罚办法,不管对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以及中介机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规处罚都可以通过一部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纠的效果。

(三)整合一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造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除考虑施工单位的综合施工力量及施工管理水平外,最主要的还要考虑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考虑依据报价结果进行发承包及后期的结算工作,不难看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工程造价管理根据招标投标各个环节的需要国家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结算办法》,我省颁布了《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我们认为也很有必要通过整合形成一部从招标投标、发承包到各种结算整个全过程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其内容(设想):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计价信息的管理;第三章 投标报价计价管理;第四章 发包承包计价管理;第五章 结算决算计价管理;第六章 计价违规处罚;第七章 附则。

以上暂定章节的划分只是一种设想,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及工作的需要重新进行整合。

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通过整合,形成三部与招投标有关的文件法规,不但简单明了,而且操作方便、实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显得集中,查阅便捷,给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极大方便。

二、有些文件法规局部内容存在相互冲突。

在招标投标这一领域不同的主管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从不同的角度颁布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比如部队上有自己的招标投标法,财政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责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各省参照执行。我省根据《政府采购法》制定了《甘肃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弥补和完善了招标投标领域的空白之处。虽然《政府采购法》对使用财政性资金集中采购货物的品种及限额规定比较明确,可是《政府采购法》中某些货物的采购和建设领域中《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有冲突,比如在《甘肃省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第一款第一条通用类采购项目货物类中的电梯、锅炉,第二条专用采购项目中的工程类(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10万元以上装饰、维修工程),这些采购项目都属于建设工程类的,同时也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工作,这样政府采购办和建设主管部门就有冲突。这些由财政投资的工程类的项目不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投标管理,而让政府采购办组建工程类招标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是没有必要的。一方面给政府增加了负担,使政府采购办另外专门组建建筑方面的专家去管理工程类招标投标工作而影响了其它方面的工作,同时建设主管部门设有专门的建设工程方面的招标投标管理人员及庞大的建设工程方面的专家库,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资源;其次也和国家颁布的建设方面的招标投标的相关法规相一致,不容易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将政府采购办所采购的工程类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归口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方面与国家的相关招标投标规定相互协调一致,而且在管理上也比较方便,避免一个工程支解成几部分进行招标投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建设主管部门在这一方面的优势和权威性,也符合国家各部门专业管理职责的划分。如果按《政府采购法》执行,在表面看根据不同主部门的职责而各负其责,其实政出多门,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带来很多工作上的麻烦,甚至产生一些不应该发生的错误。

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范文2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306号令工作省政府306号令出台后,我市组织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各业务主管局分管负责人、招标机构、拍卖公司从业人员,深入学习宣传《办法》,以增强依法依规意识。市招投标市场的综合监管机构把宣传贯彻《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深抓实,通过组织例会学习、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学习使招投标工作监管人员、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和招投标机构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尽快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切实领会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运用近年来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纪案例,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使学习宣传工作既做到形式多样,又做到注重实效,取得各级领导的重视和社会的支持与理解,为其全面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通过认真学习《办法》,提高了综合招标投标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了综合招投标工作的执政能力。

二、创新机制,完善制度,从源头构建招投标统一平台惩防体系

根据省政府306号令文件精神,我市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合招投标市场准入及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综合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工业土地出让等交易活动监督及责任追究办法。通过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构建合力等举措,做到了“四明确”,即一是明确了各业务主管单位与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及职能职责分工,形成了监督管理工作的合力;二是明确了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公开交易范围,做到了应进必进,杜绝场外交易活动的发生;三是明确了市场准入及不良行为记录机制,以市场主体建设为突破口,全面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了我市综合招标投标工作的深入发展。四是明确并完善了各类公开交易业务的程序并将相关程序通过网络、公示栏、挂牌等多种途径进行公示,着力拓展综合招标投标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提高办事效率和社会效应。上半年,我市共受理政府采购、交通、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等各类公开交易业务159件,办结155件,办结金额9056.61万元,直接效益3278.64万元,接受来信来访咨询1450多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完成了清江还建小区项目法人招标、市民政局服务大厅和救灾物资仓库维修改造工程、陆城滨江大道延伸段工程、东阳光热电厂搬迁还建一、二期工程公开招标等大型公开交易活动,据情况分析,我市招标投标工作制度完善,市场规范,监管得力,社会经济效益显著,所有各类交易均做到了应进必进,应管必管。

三、规范程序、拓宽范围、促进招标投标效能体系建设

在建设工程监管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管理,对招标机构的入场实行备案制。对建设工程全面推行委托机构公开招标制;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取消业主评委,推行资格后审,提倡合理低价中标办法;全面采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统一制式范本,强化对招投标文件的审查,最大限度消除人为因素。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体系建设。二是监督机构实行投标保证金集中提交、退还。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提交、退还,改变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实行投标报名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有效遏制了企业资质挂靠或租借营业执照,及招投标时串标、围标、陪标等弄虚作假现象发生,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在政府采购工作方面,我市一是扩大了政府采购范围。政府明确规定:⑴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土地开发及农田改造建设等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⑵政府采购服务类、货物类项目单项预算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单件货物预算价格超过1万元的必须公开询价或竞争性谈判;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公有物品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无形资产出让处置必须公开拍卖;⑷项目单位认为因情况特殊,不宜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交易)的,项目主管部门向市综合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采取其他招标形式。二是进一步探索政府采购新路子。我中心针对政府采购部分商品特殊性、时效性,探索实行了计算机及部份外设、空调器、办公用品及家具的协议采购方式,并不断扩大协议采购、专项设备和服务项目采购范围,为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科学合理发展开辟了新的路子。三是在规范操作上讲精度。

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范文3

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在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和支持下,经过专班人员的共同努力,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正式挂牌成立了。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对中心的挂牌运作表示热烈的祝贺!

借此机会,我根据常委市长联席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就今后如何加强和推进综合招投标工作,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的重要意义

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化反腐败抓源头的重要举措,是完善市场机制、优化发展环境的客观要求,是改革所趋、发展所需、民心所向,是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讲党性、讲纪律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是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的需要。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房屋建筑工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得到了有效规范;交通、水利、土地整理、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土地招标拍卖等专业工程和项目的招投标也相继启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化,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政事不分、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日益显露出来,中心多、主体多、业务量小、效率低、各自为政、监督乏力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浪费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信息资源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少数单位和个人围标串标、分包、转包、泄露标底、“明标暗定”、同体监督等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地损害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市委、市政府决定对招投标实行综合管理,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为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今后中心将依据《招标投标法》、《省招投标综合管理办法》,按照省政府、省纪委的要求,坚持“统一进入,分行(级)管理,集中监督”的原则,把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全部纳入市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阳光操作。这有利于实现资源共享,节约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有利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水平;有利于规范办事行为,改变办事作风,提高行政效能。

(二)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需要。近年来,我们先后建立了行政服务中心、投诉中心、财会核算中心,实施了政务公开、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等源头治腐举措,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这也为实施项目综合招投标积累了经验。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意味着对招投标项目实行集中办公,公开办事,全程监控,是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的重要举措。可以从机制上保证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监督,防止暗箱操作;可以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铲除、权钱交易的土壤和条件,保证并监督领导干部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可以从根本上遏制“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的现象产生,标本兼治,更好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切实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

(三)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效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保证市场的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实行招投标综合管理,就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集中服务、依法监督”的运行机制,通过整合资源,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我市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资金、技术和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切实提高综合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水平

建立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是顺应改革发展新形势,加强招投标综合管理的一种新模式。要使这一管理模式具有生命力,使之健康持久地发展下去,必须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强化管理,才能使工作收到实效。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确保综合招投标工作顺利运行。

市政府《关于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对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家要认真学习,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一是要明确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为规范执法行为,市政府在成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时,成立了市综合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职责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履行,两办合一,其职责是:负责全市招投标日常监管工作,对全市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招投标工作实施协调、督办;对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负责全市专家评委库的建立和管理。市政府办与、有关部门协商,拟建立三市区域评委库,这个办法很好,这样可以解决评委不足和评标失范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切实管好使用好专家评委;要做好招投标活动中投诉案件的管理、分流、处理工作及督办、协调工作。确保《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市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二是要明确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的职责。服务中心是一个综合性的操作平台,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搞好各类招标信息的收集、存储、工作。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要为各类招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场所。为提高服务水平,使之操作规范,市政府投资建立了电视监控系统,电子评标系统及相关设施将随之配套,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手段,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中心要严格按制度办事,按程序操作,严于律己,创优质服务,优良作风和优美环境。全力打造规范、高效、廉洁服务平台。凡在服务中心进行交易的各类招投标和政府采购业务,都必须在电视监控系统的监控之下进行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规避监督,违者,将严肃查处。

三是要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实施综合招投标管理后,有关职能主管部门不再直接参与招投标具体操作,但各行业和部门的执法主体没有变,监管职能没有变,要依法对本行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建委、财政、土管、水利、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行业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举报和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加强对中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做好招投工作。

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基础上,还要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中心、土地交易中心与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的关系。三个中心都是依法建立的服务平台,都属市政府管辖,都要接受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管。同时,政府采购中心还要接受政府采购办的监管,按政府采购法的程序操作,所有政府采购业务必须在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运作和交易,接受统一监督。土地交易业务暂不进入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但必须接受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管。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的关系。《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是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专门法律,两部法是平行法,根据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长办公会决定,政府采购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按政府采购法程序由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水利、交通、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产权交易等工程和项目皆按招投标法程序由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组织实施。三是要正确处理好综合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市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协调、督办,各职能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同时,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对本行业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不能形成两张皮、两不管,要上下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总之,各单位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做到“到位不缺位、到位不越位、到位不错位”,严把交易制度关、交易程序关和交易中各环节的监督关,确保招投标交易活动公正、公平,规范运行。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招投标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认真执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招投标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要抓源头,要在交易项目的“应进尽进”上有新突破;要抓制度,要在健全统一监管的机制上有新突破;要抓监管,要在发挥齐抓共管优势上有新突破。一是要强化每一个环节的备案管理工作。重点要放在“一核查四备案一公示”上,即:一核查:就是核查招标条件、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四备案:就是招标项目的公告或邀请书备案;资格审查文件及结果和招标文件备案;建立评标定标组织和评标定标报告备案;书面报告备案。一公示:就是每个招标项目中标结果,都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备案审核的重点是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二是要加强招标过程中主要环节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场主体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检查。重点是检查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三是要探讨和研究招标后的跟踪管理内容和方式,查处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等不法行为。要加大对招投标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招投标弄虚作假、串标、陪标等行为,维护招投标的正常秩序。

(三)尽快完善专家评审制度,确保评标活动公正性。要按照国家、省对评委专家库的组建要求,尽快组建天仙潜三市区域评委专家库。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补充,实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评委参与评标。要严明评标纪律,对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不得再录用;同时提请其主管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市综合招投标服务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廉政制度建设,规范监管行为和服务行为。严禁招投标管理人员单独执行重要公务,严禁参与评标、定标的具体活动。要模范带头执行相关法规,建设一支清正廉洁、高效务实的招投标监管和服务队伍,为我市的招投标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强化领导,严肃纪律,确保综合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

(一)要加强部门配合,形成整体合力。综合招投标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部门、各单位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要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站在大局的高度,与市委、市政府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服从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推进综合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强化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要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一是加强民主监督。要建立投诉信箱和举报电话,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建设和施工单位等代表参与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争取市人大、市政协的支持,尽快在城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中选聘部分人员作为我市综合招投标工作的义务监督员,对招投标的主要环节实行有效监督。二是加强纪律和执法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在中心设立监察室,加强对全市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察,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三是加强司法监督。对重大工程,检察等部门可以派驻人员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

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范文4

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达到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包括各委、办、局、区、县)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特殊情况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同意投标通知书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投标办)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区、县招投标办,也可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招投标办或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行政上属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市招投标办指导。

第六条  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三)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的;

(四)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五)核准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不包括施工图)及标底;

(六)仲裁决标中的分歧;

(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招投标办负责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批准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三千平方米、或批准投资额不满一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属市招投标办管理的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投标办可授权有能力管理的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区、县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一千平方米、或批准投资额不满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按本办法进行招标,也可自行委托施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但造价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应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二)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并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四)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工程质量应在本市内进行);

(六)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七)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八)开标和审查投标标书;

(九)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组织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参加;

(二)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技术、预算、财务和基建管理人员;

(三)有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评审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帮助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实施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拆迁工作基本完成,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的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和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三)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

(四)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协作配套条件已经落实;

(五)标底编制已经完成。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施工招标、单项工程施工招标、分部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等形式。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经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应按下列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一)公开招标: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施工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招标单位申请施工投标,经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施工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发出施工投标邀请书,邀请四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

建设工程施工应尽可能实行公开招标,具体范围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向招标单位提供本市以及外省市进沪施工企业的概况和资质情况。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招标项目的内容、建筑面积(包括各层的建筑面积)、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主要是三通一平)、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日期等;

(二)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量清单(编设计预算时用);

(四)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五)材料与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和材料差价计算方式;

(六)工程特殊材料的供应方式,工程特殊功能和结构的做法及要求,采用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要求等;

(七)标书编制要求;

(八)投标、开标、评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应预缴的投标保证金及其他说明事项。

招标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必须同时附送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名单。

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在接到招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后,应在七天内审核完毕。

第十七条  施工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时间,一般工程为二十天;大中型、特殊工程为四十五天。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八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咨询公司或专业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工程造价、施工工期和水泥、钢材、木材的数量等。

接受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计算,应执行现行的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计算标底费率时,应考虑招标工程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等因素,并一律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取费标准计算。

本条前款有关定额规定如有修改或补充的,须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定额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标底造价应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招标单位编制的标底应在报送招标文件的同时,连同批准的工程计划任务书和扩初文件一并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确定最终合理标底。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标底价超出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时,应书面通知招标单位暂停招标,待建设资金落实后方可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最终合理标底由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后封存,在开标时送达招标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标底编制单位和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公司,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还须出示施工许可证或同意投标通知书);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的全员人数,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工程及其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和拟开工程项目。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在领取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时,须缴纳概算造价千分之零点五到千分之一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的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其内容包括: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按核实的工程量填写单价、单项造价、工程总价、钢材、木材、水泥用量;

(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

(四)施工组织措施和工程总进度;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总工期;

(六)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标书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须齐全,字迹须清楚,加盖单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在规定日期内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标书一经送达招标单位,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二十七条  投标标价及工期计算,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定额,结合不同所有制企业取费标准以及本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施工能力等情况自主确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单位应以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计算工程标价。

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的,投标单位应在开标前的答疑会上提出修改,经招标单位核准并以招标补充文件通知各投标单位及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投标单位应按核准后的工程量编制标书。

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发现招标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误差的,可与招标单位协商变更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差额由建设单位负责。因接受委托编制标底单位的责任造成工程量误差的,应向招标单位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费从收取的委托咨询费中支付,最高不超过委托咨询费总额。

投标标书的算术计算有误,开标后不得更改投标标价。

中标后如需更改设计,凭原设计单位的书面文件,可以调整造价。但调整后的造价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招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标底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组成。施工招标开标会由评标小组组织召开,并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企业标书的主要内容,公布最终合理标底。

召开开标会议,招标单位应通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投标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

第三十条  投标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未加盖单位印章、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三十一条  评标的原则须根据直接费造价、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现行取费标准浮动率、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评标、决标应在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参加下进行。

评标办法由评标小组在开标前确定。评标办法一经确定,在评标时不得更改。

决标由评标小组成员表决确定,可采取评分、投票或其他约定的方式。评标小组成员因重大分歧不能确定中标单位时由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仲裁决定。

自开标至决标的时间,一般工程不超过七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五天。

第三十二条  投标的有效标价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最终合理标底价的上百分之三与下百分之六之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最终合理标底价的上百分之零与下百分之十之间。

招标单位应在上下限之间按评标办法选择中标单位。投标标价均超出有效标价时,招标单位可以组织议标,但中标标价不得超出经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

特殊建设工程的投标价低于标底价下限,但有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切实可行的组织措施,能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可优先中标。

特殊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委确定。

第三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在评标小组确定中标单位后两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价应等于中标价。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单位,由招标单位通知其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由招标单位退还投标单位预缴的保证金,并付给三百元至一千元的标书编制补偿费。标书编制补偿费在招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四条  因中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所缴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还可取消中标单位对该工程的承包权。因招标单位的责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保证金,该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仍属中标单位。

当事人因前款规定而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申请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裁决。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标价的万分之四,中标单位以中标标价的万分之二,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分别向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在招标单位的项目管理费和中标单位的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招标投标管理费主要用于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须编制收支决算报表,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招标单位应按市招投标办的要求填写综合报告和报表,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实行招标而无正当理由未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提请规划建筑管理部门不发建筑执照,并对建设单位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单位或编制标底单位泄露标底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处责任单位标底价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处直接责任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泄露标底而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调离原岗位。

(三)对用非法手段获取标底信息而中标的单位,尚未开工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开工的,处中标单位中标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投标单位在投标中恶意串通、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对责任单位各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十八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五)投标单位在投标中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或有隐瞒、虚报企业资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六个月以下的投标资格。

(六)违反本办法自行招标的,对招标单位处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犯有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须给予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收到罚款后,应开具罚款收据。罚没财物按国家财政部一九八六年的《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对市招投标办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市建委申请复议;对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区、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建委或区、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终裁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未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造价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大修理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范文5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xx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关联法规: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拖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负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人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己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末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电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素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处以罚款: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该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工程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对建议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施工单位,取消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宣布招标无效,工程另行组织招标;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除不得参与本招标工程投标外,6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对串通作弊的投标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七)决标后不按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从认证中标通知书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工程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赂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赂、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彻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末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 水利工程;招投标;上海市

1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现状

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了投资力度,上海市水利建设的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公平竞争,打破行业和地方保护,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上海市水利部门从1997年起就全面实行了施工招标投标制。经过3年多的不断努力,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已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上海市水利部门在招标工作中又加大了力度,所有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水利工程全部实行了施工公开招标,同时勘察设计、监理的公开招标工作也全面展开。

截至1999年底,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计施工招标231个标段,设计招标16项,勘测招标10项,监理招标9项,合计中标价为9.35亿元。从招标工作的发展速度来看,主要有4个显著特点:(1)招标量在逐年增加,1997年仅为0.6亿元,1998年为2.2亿元,1999年为6.55亿元,3年中增长了10倍;(2)行业界限已经打破,1997年系统外中标单位仅为10%,1998年上升为27.2%,1999年已达到50%;(3)通过招投标,工程造价降低了10%左右,为国家节约了投资;(4)工程质量也在逐年上升,优良率呈递增的趋势,1999年优良率已达到76%。

目前,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实现了两个百分之百,即应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招标,应公开招标的工程百分之百地进行了公开招标。

2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做法

2.1 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市场运作程序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了《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成立7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水利建设项目的报建、招标审批、发包资格审查、施工合同鉴证等建设工程招标过程的管理,并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统一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了上海市水利工程承发包管理,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全部进入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奠定了基础,并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市建筑市场中应有的专业管理地位,形成了在统一的大建筑市场中,各行政主管部门互相尊重、彼此协调的格局。

建立市场运作程序,是实现上海市水利工程建筑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主要内容,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运作的程序和管理节点主要是工程报建、工程发包资格审查、勘察设计发包及初步设计审批、监理、施工招标发包、工程合同登记、施工许可申办,为实现以建设项目为主线的建设市场的闭合管理、简化办事手续,上海市水利工程同市其它建设工程一样,实行了工程建设项目IC卡制度。该卡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的同时申领,并按照市场的运作程序,办理各管理节点的手续,每办理完一道手续,均要打入“Y”,表示“通过”,以进入下一道管理节点,若节点单位读卡后显示“XX”,则前面的节点尚未完成,该节点管理部门的读卡机就会揭示建设单位应该先办理哪些手续,否则该节点单位就无法进行操作,真正做到“前事未完、后事不办”,促使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2 实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中介机构的招标作用

在实行招标承包制的起步阶段,上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曾具体地管理过建设单位招标活动,这种做法曾为推动招标投标制起过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建设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事无巨细、全由政府做主”的政府包办做法已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把应该采取市场手段的事情交给市场去解决,已是大势所趋。

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组建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投标机构,把招投标工作中的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解、转移出去,机构成立后,充分发挥了专业优势,具体负责编制招投标文件,提出评标办法,组织报名、现场监测、答疑、招标、开标、评标等各项工作。

招标中介机构招标,对于建设单位专业人员不足、业务能力差、或因长期不搞建设项目而不具备常设项目管理机构的单位,可减轻其招标工作的压力,使其招标工作能在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范围内运作,并可使建设单位节省大量的工作人员。同时,为了在同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招标机构就必须在技术上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3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投标的情况看,中介机构招标作用的发挥,对规范招投标工作、提高招标质量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2.3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招投标过程中,上海市水利部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到“六公开”:(1)公开招标信息,招标单位必须在接受投标报名的5d(不含节假日)前,通过“上海热线”、《中国水利报》、《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等相关报刊统一向社会公开招标信息;(2)公开报名投标的条件,并与招标信息同时;(3)公开接受投标报名,在规定时间内,招标单位公开接受投标单位的投标报名,接受投标报名的时间不少于1d;(4)公开选定投标单位,每个标段招标不得少于6家,投标单位的选定,分为全部选定和在公开情况下部分抽取两种办法,部分抽取的投标单位不能少于2/3;(5)公开评标办法和程序,招标单位拟定的评标办法连同招标文件应一起发给投标单位,于投标前公开,在评标、定标的过程中,除规定必须保密的内容外,其程序向社会公开;(6)公开招标的结果,招标结果通过《上海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向社会公布中标单位。

为体现公正原则,做到公正评标,技术专家全部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组成,技术标规定为暗标,即投标书中不应有任何隐含投标单位身份的内容,否则为废标。

为确保公开竞争,防止不正当的压价、串标和泄漏标底行为,合理控制标底价,上诲市水利部门实行了“无标底招标、有标底评标”的招标方法,即招标单位不设标底,只参考定额,并结合市场行情编制出参考工程造价,在招标文件中一并向投标单位公布。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通过的前提下,商务标评审可通过抽定报价算术平均值权数和加权平均工程造价下浮率(此中两个区间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计算出期望工程造价(即为评标的标底),接近期望工程造价者得高分,技术标和商务标合计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这个方法也称“制约四方法”,对于制约发包方、承包方、中介方和管理方,排除不正当人为因素,确保招投标公正性起到了有效的、积极的作用。

3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发展设想

3.1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

根据1997年上海市水利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的规定,原上海市水利局是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基建处),具体负责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规定;(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4)组织审查招标人或者招标人的资格;(5)组织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6)审批评标机构;(7)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8)审批评标报告;(9)调解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

笔者认为,根据“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机构改革原则,政府的主要职能应该是宏观调控,为完善和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宏观条件,在行政管理上应该由全部直接管理转变到直接管理、间接管理并存,并最终过渡到宏观管理,这样才有利于行政行为的专业化和政府机关的精简。根据这个观点,笔者认为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的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能应该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来,其主要职责是原上述职责的(4)、(5)、(7)、(10)等项,而政府职责应该是(1)、(2)、(3)、(9)等项。

设立专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主要还有以下优点。

第一,使招投标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招标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化工作,有完整的程序,环节多,专业性强,专职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由于其专门从事招投标管理活动,在人员力量和管理经验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有足够的人力和精力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招标工作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招投标活动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机制下进行,有利于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保护。

第二,有效地控制了市场的准入,保证市场的有序化,首先要控制市场的准入,有些具备市政资质的投标单位虽然兼营范围中包含水利工程,但却没有主营水利,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就不能参加某些水利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投标;有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提供了业绩资料,但却是分包工程的业绩,或者有同类工程的经历却没有较好的业绩等等。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通过其日常建立的一套有关企业及工程动态的资料库,对投标单位资质、业绩的审查将更加全面。

第三,有利于及时发现、解决招投标中的问题,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专职招投标管理机构人员由于直接、长期工作在招投标第一线,业务水平比较高,经验比较丰富,比较容易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串标压价、合法不合理等问题,并能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法,同时对探索和推广科学的编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办法,严格专家评委的资格审查,实行动态管理,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和质量发挥重要的作用。

3.2 建立在上海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

目前,上海市已建立了一个交易管理中心和25个分中心,形成了总包、专业、建材、中介4个层次的,覆盖全市所有区域和部分专业的立体的有形建设市场体系。

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从1998年进入上海市建设工程管理交易中心统一管理的,随着近几年水利投资的不断加大,尤其是今年重新组建水务局后,上海市水务工程的投资规模从原水利工程的每年8个亿左右扩大到近20个亿,建立在市统一的有形建筑市场下的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就非常必需。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应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水务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优质服务,并进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单位。行政上隶属市水务局,业务上接受市交易中心的指导,其基本功能是:(1)信息服务功能,主要是收集、存储和集中各类水务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法规政策信息、项目经理、评标专家和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才的信息等,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信息服务,解决了过去水务工程招投标信息分散、渠道不畅的问题;(2)场所服务功能,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了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周到、统一、公开,并在一定交易规则制度制约下的承发包场所,增加了工程交易的透明度,有利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督;(3)“窗口式”集中办公服务功能,通过工程报建、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进驻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的“一条龙”配套服务,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承发包人提供方便,而且保证了管理的程序化和制度化。

水务工程专业分中心的成立,将会进一步推进水务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法制化,对建立一个高起点、体系完善、管理科学的水利建设有形市场具有深远的意义。

3.3 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近年来,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机构对保证招标质量,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有益的作用,但是在招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一些招标机构依附于行政机关,借用行政权力或行政影响,实行强制,甚至超越权限,越权;为承担项目无原则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违反了招标的公正性原则;有的招标项目服务质量不高,收费较多等等,为保证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公正、客观、有效地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首先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凡原隶属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真正独立从事招标业务及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中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业务的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上述的管理分工来看,由于对招标机构的管理没有法律和控制手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就不够全面、彻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只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对水利工程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仅进行业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机构服务质量如何,在实际中能否达到水利工程招标的要求等动态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得就不够清楚、透彻、由于对水利工程的业务不太熟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资格时往往只重视其静态的资料,不重视其动态的服务质量。因此,应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资格前,须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将水利工程招标机构的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起来。

3.4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3.4.1 逐步推广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

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主要是不设标底,由专家评委从最低报价的标评起,以低推向高,逐个论证,如低标者经分析论证认定其技术先进、方案可行、报价合理即为中标,高标者不予考虑,这种方法不仅防止了行政干预、地方或行业保护及腐败现象的滋生,还解决了目前广泛采用的标底上下浮动方法的随机性和不科学性的问题,同时提高了企业工程管理的市场竞争力,从而减轻加入WTO以后对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冲击。

但合理低价的评标方法目前还不能全面推广的主要障碍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尚未全部形成,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暂不具备完全开放、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条件,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工程计价、定价和规则还未制定,所以,建议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建设工程承发包价格管理规定》,作为《招标投标法》的配套实施文件,明确工程造价管理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标底价、投标价、评标、定标、签定合同价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变更、结算等各环节工程价格的计价规则,明确工程承发包价格的纠纷处理办法,同时严格落实对建筑市场竞争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惩罚措施。

第二,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专业性、技术性、经济性、事务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承发包单位都要有一定的技术、经济、法律人才,但目前,特别是对招标机构而言,工程造价和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非常匮乏,从事工程造价的专业人士的素质还不能完全胜任合理最低价的评标要求,同时由于大部分水利工程都要求在汛前完成,往往缩短招投标的时间(一般要求工程招标时间为3个月左右,但现在大部分只用了一个月左右),增加了评标的难度,限制了合理最低价评标的推行。

第三,招标机构为了避免承担评标中出现的错误等责任,建设单位害怕以后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如设计变更等)而造成中标单位的索赔等诸多麻烦,都不愿意采用合理的最低价中标方法,所以要尽快制定赔偿制度和索赔与反索赔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行业协会以及合同争议的评审、调解机构,坚决按社会主义市场化的经济规律和原则办事。

3.4.2 将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

招投标工作与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是工程建设阶段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由于上海市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是由招标机构承担,承包合同管理由监理单位承担,造成了招标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脱节,这对项目法人的总体利益是不利的。在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监理工程师未参与招标工作、不熟悉招标文件和合同,在执行合同初期不能很快地进入监理角色,只能边上岗边学习;另一方面由于编制招标文件的招标机构不参与合同管理,招标文件编制的质量没有实践的检验,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就很难提高,这给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造成了很多困难,给工程合同变更和索赔带来很大的隐患,许多工程在完工之后,工程合同与原来招标文件已大相径庭,违背了招标单位在招标时的初衷。笔者认为,招标工作应与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机地连接起来,虽然目前招标机构与监理公司合并困难较大,不符合现实,但监理工程师作为专家参与招投标工作全过程应该是可行的,而招标机构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延续到工程竣工决算阶段,由招标机构来参与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

3.4.3 引进竞争机制,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

目前水利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严进宽出”的现象,即招标很严,中标很难,中标之后工程质量能否达到投标时的承诺,就没有很强的约束措施,同时也不影响下次的投标,“严进宽出”的后果,使得投标者越来越追求投标的技巧,而忽视企业的业绩,笔者认为在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同时,要引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对那些业绩好,获得部级、市级工程优质奖的投标单位,应在以后一定时期的招投标中给予评标加分或优先推荐的奖励,对那些业绩不好、发生过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屡次违约的投标单位,应实行评标减分或取消投标资格,以激励投标单位向高质量和技术创新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