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出纳工作总结范例6篇

国企出纳工作总结

国企出纳工作总结范文1

一、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安装分包工程转开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规定存在着扰乱财政税收经济秩序的隐患

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凭分包单位该项工程已完税票复印件和已开具给其的建筑业专用发票、分包合同,抵扣分包单位已纳税款后按差额缴纳税款,按总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即称转开建筑安装发票。这个规定可以使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各自按要求开具建筑安装发票,维护了发票管理的秩序,又保证了税款的正收管理。但现实中,有少数纳税人明明是自己做的工程,收入支出也全部在自己账面上反映,税款也由自己实际承担,却偏偏搞一份假的分包合同,以其他建筑安装企业名义缴税。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国目前财政体制属于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各级财政预算自行收支平衡,相互之间不得挤占挪用。

(二)建安企业利用“甲供材”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

现在不少建设单位(甲方)经常自己购买建筑材料,然后供应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甲供材”现象。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不论合同如何签订,必须以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人工工资、其他费用的合计总金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有的甚至要好几年,建安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完毕,才办理“甲供材”价款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金。而这些建筑材料早就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还有些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使施工企业长期占有国家税款。更有甚者,少数单位在工程结算支付价款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安发票纳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建筑安装业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涉税事项较少,对税收管理不熟悉。而税务机关由于上述单位不是纳税人,也很难将其列入管理范围。少数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利用上述原因造成的税收盲点,用收据、白条以及竣工结算单等种种不合法票据收取工程款,偷逃国家税款。

(四)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纳税地点与营业税纳税地点不一致,给税收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建筑安装企业的纳税地点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规定,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其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征收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与营业税纳税地点可能不在同一个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外出经营,往往是跨省经营的情况较多,纳税人使用的发票是经营地税务机关提供的,开具情况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如果纳税人故意偷税,这种管理模式就给偷税提供了方便。

(五)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的管理机关分离,易导致税收难以控管

企业使用的发票是按照流转税的管理范围分别进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在国、地税分别管理的纳税人,在现在国、地税征管信息没有达到共享的情况下,纳税人少记、漏记应税收入在短时间内很难被发现。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是以企业成立的时间为划分标准,在2002年以前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2002年以后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管理。而流转税则以应税项目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在现行的管理模式下,国税机关负责管理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使用的销售发票是通过地税机关进行发售、核销的,纳税人申报的营业收入地税机关是可以得到有效的控管,到国税管理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其申报的收入要进行有效的控管就不是很容易,必须从地税机关获得有关信息,这就需要国、地税进行配合才能达到有效的控管。

(六)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划分不当,造成税务管理机关执行政策的不统一

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的划分按照企业成立的时间进行划分,造成国、地税管理机关在所得税管理范围上的混乱,在纳税人中间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原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重新进行了工商登记,改变经济性质,由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变成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或者在2002年以前就存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因破产通过拍卖方式被2002年以后成立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所购买,新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非法人企业。这些情形在不同的地区因对政策的执行不同,就出现有的地方一个纳税人国、地都要管,有的地方都不管的现象,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七)工程项目管理方式造成建筑安装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现在建筑安装企业的工程基本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人财物全部由项目经理支配,成本、利润全部归项目经理所有。而建筑安装企业的财务核算大多数不规范,以收到的工程款作为营业收入,以支付给项目经理的账款为工程营业支出,按公司收取的工程管理费用扣除公司管理机构的正常开支后余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领取工程款基本上凭白条或内部工程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而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检查,最终导致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大部分流入了项目经理的个人口袋。

二、对策

(一)尽快修改相关的能够导致市场违规操作的条文和规定。例如:“对企业(单位)附属建筑安装企业承担本企业(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如果建筑安装企业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应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凡不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征收营业税”这样能够人为鼓励市场违规操作的规定应尽快修改完善。

(二)改变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的划分规定,不再实行按企业成立的时间作为划分国、地税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的规定,而实行按照流转税管理的范围确定企业所得税管

理的税务机关,国税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营业税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管理。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收入不实的问题。

(三)合适时机国家应将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纳入增值税的管理范围,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金税工程”系统管理,通过抄报税和发票认证等工作程序,就可以有效的控管建筑安装企业收入申报难以控管的问题。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增值税管理后,可以解决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纳税地点不一致的问题。但是,建筑安装企业实施增值税管理后,企业要取得进项税额抵扣,就要取得抵扣凭证,可以有效的督促建材行业取得的销售收入必须开发票,提高了建材行业申报缴纳税款的真实度,减少了这部分纳税人偷逃的税款。

(四)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管理的力度,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甲供材”的,建筑安装企业必须按季、半年、年与建设单位进行材料价款结算,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对建筑安装企业不进行结算的,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除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单的外建单位和少数账证核算规范经审查批准的建筑企业外,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对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普遍实行企业所得税按一定比例进行预缴,年末汇算清缴。对收取工程款长期挂往来款,不按规定按期结转收入计算成本、利润或者用白条和内部结算凭证领取工程款作为经营成本支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建筑安装企业,一律视为会计核算不规范,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国企出纳工作总结范文2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工程 总承包企业 会计核算

一、前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展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了由于营业税扣税链条的不完整而造成的重复征税的现象,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有深远的意义。营改增对于建筑安装类企业来说是机会与利益并存的,做好税收筹划与管理工作,有利于企业减轻税负,利用时间差盘活资金流动降低资金成本,带动营业收入增长。在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有助于改善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总承包企业的技术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人工成本的支出,便于总承包企业管理,从而增强建筑总承包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但营改增政策的出台,也会对建筑总承包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此,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发挥营改增的优势,保证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与可持续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总承包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企业收入核算的影响

对于建筑总承包企业而言,在营改增改革之前,企业工程造价、利润等都是缴纳营业税的重要依据。而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总承包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为价外税,也就是说,建筑总承包企业在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纳税依据就成了不含有增值税的工程造价。此外,在实际的税务工作中,由于存在一部分增值税无法抵扣的问题,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建筑企业的税务负担,使其出现利润下滑的情况。

(二)营改增对企业成本核算的影响

在营改增的实施过程中,建筑总承包企业的成本核算发生了一定变化。在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的成本核算为价加税,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进项税额,另一部分就是实际成本。而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所需缴纳的增值税,需要销项税与进项税发票相抵扣计算。这样一来,企业成本核算环境发生了变化,销项税与进项税之间的差距增大。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现金流是建筑总承包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现金流的增减与企业税负存在直接联系。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其利润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收入、税负、成本。因此,现金流在营改增改革中受到影响,势必会对企业的会计核算造成影响。在营改增改革之前,其营业税的缴纳税金依照工程进度的百分比进行计算,于是这部分实际缴纳的税金高于应缴税款。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建筑总承包企业可以在整个项目工程结束之后再缴纳税款。这就有效避免了总承包企业现金流减少的问题,而且保证了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中的可用现金流。

(四)影响建筑企业财务报表

按照现阶段会计核算的准则,建筑总承包企业的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是将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金额”也纳入其中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就是减去增值税后收入的金额,企业的财务报表在数据结构与信息上也会有所改变。营改增后,在损益表中不再反映增值税,会计账务处理的方式也区别于当前营业税税制下的缴纳方式。

对于建筑总承包企业而言,固定资产是其重要资产,如果固定资产的价值出现变动会直接影响建筑总承包企业总资产的内部结构,总承包企业的负债表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动。在营改增使用之后,能够减少固定资产原值入账的金额,减少一定的累计折旧,从而不会再有营业税,期末余额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税费也会相应地降低。

三、建筑总承包企业对营改增改革影响的措施

(一)实施税收统筹管理,减轻税负

第一,及时将销项与进项税额进行汇总。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建筑总承包企业应安排专门的税务人员进行税收管理,培养专业能力较强的人才,对建筑总承包企业税收进行统筹管理。增值税税务制度有着纳税要求高、税收监管严格、发票开具复杂的特点,因此总承包企业必须加强增值税筹划管理,及时对纳税申报与抵扣增值税进行汇总,提升企业税务管理的效率。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要注重高精细化的管理,对税负的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

第二,对外交易的合同要进行统一。一切工程项目的对外交易合同名称要进行统一,要以企业的名称进行签订,得到的增值税发票在买方的名称上一定要与该企业的全称相符。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的义务是要独立履行的。建筑企业的会计人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合理地减轻税负;会计人员要不嗵剿鳎制定适合建筑企业发展的筹划方案,以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二)调整会计核算的方式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在建筑总承包企业营改增后,企业在购入材料、发出材料、与甲方验工计价、给分包方验工计价等多个环节中都可能涉及税额的会计核算,对相关应缴纳税金的核算也更加明细化。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强化会计人员的队伍建设

新的会计制度和营改增的改革,都强调建筑总承包企业在适应营改增的过程中要强化会计人员队伍建设,夯实财务会计工作的基础。首先,建筑企业要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从而更好地胜任岗位工作;其次,强化综合型人才的引进工作。对于建筑企业而言,综合型的高素质人才是营改增背景之下企业强化财务工作建设的重要基础。

四、结语

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出台的根本目的在于完善税制,避免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在建筑总承包企业中实行营改增,需要总承包企业领导者与相关负责人员积极应对并进行超前的策划。对于营改增涉及的会计核算、税收工作等,会计人员与涉税人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提高财务管理能力。

(作者单位为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苏白羽(1983―),女,本科(双学位),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工商管理学专业。]

参考文献

国企出纳工作总结范文3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台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主要记载企业预缴税款、享受税收优惠、弥补亏损等事项,以便在汇算清激工作中进行核对。

4.备办文书。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核以及办理处罚、税款的补(退)手续。

1.资料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责令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

2.资料审核。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审核:

(1)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

(4)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及各机构、场所账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5)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是否正确。

(6)企业已预缴税款填写是否正确。

3.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5月31日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

4.实施处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未按《办法》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按照规定实施处罚;必要时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5.汇总申报协调。

(1)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后,应于5月31日前为企业出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

(2)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汇总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对其他机构的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可以向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见附件1),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其他机构有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见附件2)。

(4)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规定对其他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亏损额的,应及时将征收税款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其他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

(三)总结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未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及其原因、据实申报企业户数、核定征收企业户数;据实申报企业的盈利户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亏损户数、亏损企业营业收入、亏损金额等内容;核定征收企业中换算的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2)主要指标分析和说明。主要分析汇算清缴面、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面等指标。

(3)据实申报企业盈亏情况分析。根据盈利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缴户数分析盈利面变化情况;分析盈利和亏损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未弥补亏损前利润总额、亏损总额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4)纳税情况分析。包括预缴率变化,所得税预缴、补税和退税等情况。

2.企业自行申报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和报送,自行调整的企业户数、主要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税务机关依法调整情况。主要包括税务机关依法调整的户数、主要项目、金额,同时应分别说明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亏损总额的户数、金额等情况。

4.主要做法。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安排和落实情况,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对申报表的审核情况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等情况。

国企出纳工作总结范文4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 合理合法 节税目的

纳税筹划工作需作好三个结合:本企业的业务流程所涉及到的所有税种与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结合起来;相关税收政策与相适应的纳税筹划方法结合起来;纳税筹划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处理相结合。下面主要从几个方面来说明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的纳税筹划

在具体筹划分支机构设立形式时,需考虑企业的发展前景、税基及税收优惠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应设置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创立时的成本冲抵总机构的利润,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对于成立初始就盈利的分支机构,应设立子公司,或许可享受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如果总机构汇总起来亏损,且新设立机构不享受税收优惠或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很小还应设立分公司,汇总冲抵总机构利润。但目前跨区域的大企业集团普遍面临的问题是: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如何汇总缴纳问题,尤其是在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法中只明确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但未明确同一市辖区跨区县的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需由省一级税务机关进行明确汇总纳税方法。

二、严格按照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帐目,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通知: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企业会计资料不规范,税务机关难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即使企业经营业绩较不错,也只能采用核定征收,核定的应纳税额往往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企业还应关注的是审核原始票据的合法真实性,原始凭证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一旦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不合法,可能会沾上“偷税”的罪名,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将接受票面金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且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做好相关的审核及备案工作

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第13号)规定: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而对非正常损失(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的损失)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才能在当年扣除。因此企业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及时申报,当年扣除。对于符合条件的减免税款,绝大多数减免税都有期限,过期就很难再享受。《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和备案类后,报批类按照审批的方式办理。对于备案类减免项目,则需要提出备案后经税务机关登记,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所以,建议企业请专业机构依据减免税的条件进行审查,确信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后再进行备案,以免遭受缴纳滞纳金甚至罚款的损失。煤炭企业按照国家相关文件提取的规定比例的安全费用,应于提取年初报送税务部门备案,总之,企业按行业规定提取或发生的费用,虽然有国家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但未在税法中明确的仍应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或报批。

四、认真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理解税法精神

1.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税前扣除中提出了“合理”这一标准。合理性原则的适用是国际上的一般做法。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补偿,但对于合理性这样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国税函〔2008〕159号)指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这样企业可以将使用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劳务人员的工资都纳入工资薪金核算,同时.按工薪总额14%为界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也可以扣除。

2.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虽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限定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但仍存在几个不明确的问题:一是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认定;二是研究开发费用项目内容;三是原来的关于技术开发费的相关规定如何适用。所以,企业对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项目内容的,可适当归集进行筹划。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项规定有减免期限,所以企业一定要做好对此类项目的投资及工程项目管理,及时认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

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这里存在着与原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认定不一致的衔接问题。如,新税法规定运输工具、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由5年分别缩短为4年和3年。所以企业应及时调整相应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及计提折旧方法。

综上所述,企业可以利用国家税法制定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目的,同时也可以利用税收立法的空间进行纳税筹划。所谓筹划,就是在具体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的,属于超前行为,所以必须具备超前意识。如果纳税业务已发生后,则相应的纳税义务也就产生了,企业(纳税人)因承受的税负重而进行的避税行为往往是不合法的,属于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所以纳税筹划是充分尊重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达到合法合理减少税负的目的,同时纳税筹划也能促进税收法律法规不断地修订与完善。

参考文献:

国企出纳工作总结范文5

关键词:公路工程 财务管理 资本控制

一、我国企业财会税收的状况

企业财会税收的种类可以简称叫“税种”。由各类不同的税种构成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通过纳税人进行征收。我国的基本税种的营业税是按企业提供的服务收入的5%进行缴纳;增值税是按企业的销售收入额的不同比例,如:17%、6%、4%进行缴纳;除此之外企业财会税收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不同税种。这些都属于一种国家对企业的征收税种。在这些不同的税种中,各种不同的税种既有各自的特点,又具有共同点。因此,在研究我国企业财会税收的状况时,就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对不同的个税进行分类研究。可以按照具体的标志,把性质相同的个税或近似的税种可以归为一类。

1.企业财会税收核算中的问题

(1)合同签订内容中的税收问题。现在企业的合同价款得标准主要有两种计价方式:这两种计价方式叫做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清单计价法是在企业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企业按照工程量的清单计价法,依据施工设计图纸的清单,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计价方式。有的施工项目的预算费用、管理费用是按照施工项目的直接费用收取的,也叫定额计价,例如,由于甲方企业提供材料的费用不能计入工程的定额计价,这时施工乙方收取的定额计价费、管理费和税费不但减少,而实际缴纳税费时还要以包括甲方所提供材料的营业额来计算,这必然减少了企业的营业利润。显然,在企业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存在着不同的方式,税收不同的结果。

(2)工程项目是否分包的税收问题。首先要明确工程项目分包必须在营业税法和建筑法允许的范围内:企业才可以将建筑工程采取分包给的方式,但是接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这种分包形式的发包方可以取得的全部工程价款和价外费用,然后由企业财务扣除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这就是发包方营业额的缴纳税金。需要指出只有总承包人才允许实施差额纳税,至于分包企业,如果再把项目继续分包不仅违犯法律,在税收上还要承担全额纳税。

(3)企业交纳营业税的问题。企业交纳营业税是按企业提供的服务收入5%进行缴纳;与企业营业税相关的税种还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等;由于企业抵御较广,施工所在地方的税收法规可能会有差异,在有的省市进行施工,按照规定有的施工项目还要上交地方税种,如地方教育费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等项目。

2.企业营业税纳税的具体要求

(1)企业的纳税地点。作为企业的财会部门,一定要根据税法规定,按指定纳税地点交纳税金。如果企业工程项目未在企业总部所在地,就应主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及时按照规定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2)企业的纳税时间。关于企业的纳税时间问题,这会由于企业与发包方的结算方式不同,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具体如下。①实行合同一次性结算价款的工程项目,纳税时间为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②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时间为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③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工程项目,其纳税时间为收款的当天;④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项目,其纳税义务为发包单位结算工程款的当天。纳税时间的合理选择,可以使税款支付留在企业,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增加营运资金,减少贷款,减少财务费用。

二、企业纳税需要注意的问题

所得税是企业主要国税之一,现行税率有:基本税率25%,低税率20%。

1.企业核算应纳税时的注意事项

(1)企业收入的确认。企业收入的确认现遵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根据其规定: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2)企业税前主要应扣除的项目。①)必须有真实、合法的凭证,包括真实的收料单、领料单、各类摊销表、各类发票等。建设项目不能用“白条”、“虚假发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入账。②人工费用。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等相关人工费用准予扣除。但是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也不能计入薪金总额。③固定资产。

2.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具体要求

(1)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税法规定: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设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企业总部汇总缴纳。企业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有跨地区经营项目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2)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税法规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来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的收入是按资产负债表日和建造合同法所确定,选择有利企业发展的合理预缴方式,可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为企业的发展铺好纳税筹划的道路。

三、结语

通过企业财会税收的分析,使企业在财会税收方面,明确了应从项目工程签订合同开始,直至施工项目完成的过程,都存在着交纳税金的问题,作为企业的财会部门,要在认真学习税法的基础上,掌握税法,按规定交纳税金,这是保证企业发展的重要之路。

参考文献:

国企出纳工作总结范文6

(南京图书馆 210018)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税法对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以及目前事业单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常采取的两种变通方法,分析了这两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结合事业单位经费构成情况,采用新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

【关键词】事业单位 企业所得税 汇算 方法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从定义可以看出,事业单位不同于企业,它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有公益性的特点。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不断深入,只有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进一步强化了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此外,事业单位与企业的会计核算也有很大差别,首先在核算基础上就明显不同,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事业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而企业所得税主要是针对企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这点与事业单位的核算基础是相悖的。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上的种种差异导致了事业单位的所得税汇算方面存在政策模糊区域,造成了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比企业复杂。

一、税法对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规定事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事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说。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同时对公式中“收入总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作了规定。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主要包括:(1)工资。(2)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3)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事业保险基金支出。(4)用于公益、救济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5)为取得应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6)贷款利息等。上述支出项目均需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同时,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项目也作了规定,将应税收入与应税支出相互配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实际工作中,事业单位的执行情况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制定的,事业单位与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差别较大,导致上述办法对于事业单位而言,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因此,事业单位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常采取以下两种变通方法。

(一)据实扣除法

站在企业角度,将事业单位收支按照企业核算的要求,大致划分出应税收入与应税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规定,将事业单位的收入划分为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该还是比较容易的。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但是,在实际支出中,哪些成本费用与应税收入有关,哪些成本费用与应税收入无关,税法无明确标准,只规定了范围,无法准确划分,因而在操作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举例来说,事业单位通常需要通过创收来弥补人员经费不足,从事多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工资如何分摊?即使是专业的税务人员,也常常无所适从。此外,事业单位是收付实现制,收入支出难以准确配比。因此,会计人员通常只能将支出按自己理解简单划分,肯定不会准确。

(二)分摊比例法

税法规定应税收入支出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额= 支出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对于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支出项目金额。

(三)对上述两种方法的分析

据实扣除法,这是一种理想的方法,但实际操作上根本无法实现。将应税收支与免税收支分开核算,意味着不仅仅要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建两套账,还要将每笔经济业务按照应税、免税的标准划分。不仅是工作量大的问题,税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能划分清楚?

分摊比例法简单方便,但是它的前提是应税收支在全部收支中的比例一致,这显然是没有科学依据的。这种方法实际上也是估算,对单位而言,存在多缴和漏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这不符合会计谨慎要求。

上述两种方法,其实都是估算,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唯一,缺乏税法的严肃性。就会计学科而言,选用任何一种方法都不够严谨。

三、考虑新的方法——以收定支法

以收定支法,简而言之,就是以免税收入确定免税支出,从而倒轧出应税支出的方法。

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结合事业单位经费构成情况,以谨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紧扣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采用合适的方法。对于事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通过分析应纳税收入总额和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得出新的方法。

(一)应纳税收入总额部分

对于事业单位,通常免税收入比较好划分,也较容易取得免费证明。应纳税收入总额为剔除免税收入后的收入总额。计算公式为:应税收入= 收入总额- 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和免税收入税法已有详细界定,这里就不再赘述。计算应税收入只要根据事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将免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即可,这点应该较好理解。

(二)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即公式中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

这部分支出就是应税支出,它的定义是“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事业单位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不易划分清楚,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难点。可以重新定义应税支出,得出新的方法。首先从分析事业单位的经费构成情况入手。

1.财政补助收入。目前,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不断推进,国家将加大对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力度。《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事业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对公益一类,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由此可以看出,事业单位的收入,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这部分收入根据税法定义属于免税收入。

2. 事业收入。目前即使是以往按照老的分类标准划分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也不能全部满足事业单位运转的需求。经费不足主要体现在人员经费上。事业单位需要通过创收来弥补这部分缺口。主要的创收收入就是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但是,由于事业单位从事各项业务活动是以社会公益而不是以经济效益为首要目标,因此,大多数事业单位的这部分收入收取标准很低,相对于财政补助收入而言,数量有限,只能视为对财政补助收入不足部分的有效补充。这部分收入中大部分是纳入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属于免税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通常事业单位的这部分收入就更少了。其中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免税收入。结合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的免税收入不足以承担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全部支出,超出的支出由取得的应税收入分摊,这部分应税收入包含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将超出的支出与应税收入配比,反映的就是剔除了免税收入影响后,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盈亏情况。如将这部分支出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即应税支出,应该是合理的。

(三)得出新的方法——以收定支法

新方法与税法相比,应纳税收入总额的规定不变,准予扣除的项目定义为免税收入所能承担的支出以外的支出,两者的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不变: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收入总额- 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事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说。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事业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的项目,是免税收入所能承担的支出以外的支出。计算公式为:免税支出= 免税收入承担的支出,应税支出= 支出总额- 免税支出。以免税收入确定免税支出,从而倒轧出应税支出。这种针对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方法,对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应该普遍适用。

(四)实际操作

事业单位年度预算中明确规定各项支出分类科目对应的收入来源,根据税法规定很容易区分各项支出的来源是免税收入或应税收入。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将事业单位预决算相互比对,分科目逐条分析支出,确认免税收入承担的支出,倒轧出应税支出。但是,上述方法仍然很繁琐。

换个角度考虑,事业单位的支出通常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现逐一分析:

项目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发生的支出。项目收入通常全部是财政拨款,支出全部计入免税收入承担的支出,这点应无异议。项目支出根据预算执行,通常不会超支,可能会有结余。基于专款专用原则,结余结转下一年。项目支出全部是免税支出,数值可从账上直接取到。

基本支出是事业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三部分。既然创收收入是为了弥补免税收入不足争取的收入,可以认为免税收入不能满足事业单位运转的需求,免税收入通常全部用完,不存在结余。这时,可以认为基本支出中免税支出等于基本支出免税收入。当然,基本支出免税收入也不排除存在结余的可能性,不需要创收收入弥补经费不足,基本支出结余来源于免税收入。这时,当年总收入与总支出的差值为总结余,包括项目支出结余和基本支出结余。已知总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可以倒轧出基本支出结余。然后用基本支出免税收入减去基本支出结余部分得出当年基本支出中免税收入承担的支出,也就是基本支出中的免税支出。当然,如果该事业单位还有额外的创收收入,需在计算基本支出结余中剔除创收收入结余。最后,用应税收入减去应税支出,就可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了。

经过上述操作会发现,最终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反映的是基本支出的盈亏情况。如果数值是正值,与年终决算中转入事业基金数一致;如果数值是负值,则与年终决算中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数一致。这也印证了上面所说的应纳税所得额反映的是剔除免税收入影响后,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盈亏情况。

四、结论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不同于企业,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事业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有公益性的特点。应充分考虑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结合事业单位经费构成情况,以谨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紧扣税法中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采用适合事业单位的计算方法。以上介绍的以收定支法容易理解,便于操作。对于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事业单位普遍适用。计算结果唯一,维护了税法的严肃性,也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这种方法应该是切实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