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参与民主管理论文

工会参与民主管理论文

一、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重点: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是企业所有人员还是全体职工

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是谁,即由谁来进行民主管理,顾名思义,毫无疑问是全体职工而不是企业所有人员。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是把企业所有人员都作为民主管理的主体,除了全体员工之外,还包括企业行政领导人。在召开职代会时,坐在台下的职工代表听取和审议坐在台上的“职工代表”的工作报告;台下的职工代表评议监督台上的“职工代表”的年度工作,职工代表大会岂不成了职工互相审查,互相监督的机构了?造成职工民主管理主体混乱主要原因是职工概念的不明确。关于职工的概念,在不同的体制下有不同的含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职工指的是“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的职员和工人”,包含了国企的领导人和其他员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工的概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也发生了变化。市场经济改革后,国有企业从数量上急剧减少,非公有制企业迅速大量地涌现出来。工会和职代会的组建也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在非公有制企业,如果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工概念便彻底行不通了。因为无论非公有制企业的老板还是打工者,没有一个是“在国家劳动计划指标内的职员和工人”,即没有一个“职工”,职工民主管理便无从谈起。如果照搬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把企业所有人员都作为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这样的民主管理只是作表面文章而已,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其非公有制企业行政领导人即是企业的代表,依法行使企业的自主经营决策权,无须再增加一个“职工代表”的头衔。用最通俗的话说,老板就是老板,管理上就做决定,无须再增加一个“打工者代表”的称号,老板不可能代表打工者对自己的拍板权进行审议和监督,这也是不必要的。即使在国有企业,也应对“职工“这个概念加以重新界定。因为如果职工指的是包含行政领导人在内的企业所有人员,即企业的行政领导人也是职工,那么在国有投资占主体的公司制企业里的董事、监事,都有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资格,他们都可以是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又何必多此一举,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公司法》中关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规定也毫无意义。笔者认为,必须明确,职工民主管理的主体是企业的全体职工。但这个职工的概念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含义而非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含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职工是指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与用人单位相对应的直接生产者,包含物质产品的生产者(工人)和精神文化产品的生产者(科技人员),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员工。作为用人单位一方代表的企业行政领导人员是不包含在此范围内的。无论是在公有制抑或非公有制企业,其行政领导人本身就是投资者或其授权的管理者,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不应该也没必要再赋予他们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因此,在实行职工民主管理过程中,在职代会代表、平等协商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资格认定上,必须坚持职工身份尤其是一线职工的身份,明确规定一线工人和技术人员不能少于全体职工代表总数的80%,车间、科室的中层管理人员不能超过20%的比例,企业行政领导人不宜作为职工代表。

二、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难点:职工民主管理的性质是职工“作主决策”还是“参与管理”

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职工是以什么身份来管理;二是管理的性质是作主决定还是参与决策。从政治理论上讲,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人民在社会管理中当家作主的地位,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这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国有企业占绝大多数,由于企业属全民所有,职工是全国人民的一部分,因而企业当然也属于职工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当家作主管理自己的企业,这也还勉强说得过去。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非公有制企业已在数量上占绝大多数,企业的资产为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及其他们委托的管理者掌握企业的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他们在企业有钱有权,他们才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在企业中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其主人身份从何而来?没有主人身份,在管理中又如何去“当家作主”?身份决定地位。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作为公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很难说他们是企业的主人。即使在国有企业,职工群众在管理中也不能完全当家作主。如果说在国企是由国家(国资委)代表全民来管理企业,决定权在国资委手里,职工群众不可能当家作主的话,那么在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就更不可能当家作主了。职工群众在管理决策中只能是提提意见和建议,只能称之为“参与管理”。对这一点党的十七大报告阐述也很明确:“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造成职工民主管理的理论和实践相脱节的主要原因是政治上的拔高。作为企业的职工,其地位具有两重性的特点:一方面在政治上享有国家主人的地位,其公民权利受到保护;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劳动过程和企业的劳动关系中,他们又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他们与企业具有隶属关系,要服从企业的合法管理,其享有的是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在理论上和政治宣传上,我们把职工的政治上的主人翁地位无限放大,并延伸到作为经济组织的企业中去,把职工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行为提高到作为企业主人的“当家作主”的高度,使职工民主管理提高了一个档次,提升了大家对职工民主管理的过度期望。这样拔高的结果是一把双刃剑,在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如理论上的拔高,现实中又远远不能做到,导致职工群众对职工民主管理失去热情,消极应付,职工民主管理便流于形式。

三、结语

笔者认为,我国职工民主管理的性质是职工以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身份参与管理而不是以主人身份当家作主。不能把公民政治上的当家作主与企业职工的参与管理混为一谈。作为公民,职工有权通过自己手中的选票直接或间接推选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制订法律,选举政府、监督政府;而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其管理权是从属于所有权的,企业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者只能是投资者本人或他们授权的董事会和管理层。职工群众在管理中只能是提出意见,参与管理。因此,将之称为“员工参与管理”更为确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