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方案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创新实践“事先做评价、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的“标准地”出让制度,推动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政府“有为”之手和市场“有效”之手的有机统一,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承诺制+标准地”。

二、基本原则

标准化配置原则。在完成区域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出让“标准地”的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亩均投资强度、亩均产出和税收等一系列标准,实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目标。

政府全流程服务原则。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加强对企业承诺履行情况的全流程服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

三、目标要求

在我县省级工业园区、马金和池淮乡镇工业功能区内,全面完成新增的备案类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

四、重点任务

(一)事先做区域评价

在我县省级工业园区、马金和池淮乡镇工业功能区,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已经通过评审)、区域环评(已经完成工业园区杨村片除外)、水环境影响综合评价、地质灾害和相关事项区域评价,出台区域负面清单,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基础。

(二)事前定标准

结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工业项目咨询服务制度》和《工业项目履约验收办法》等文件要求,建工业投资项目用地“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产出、亩产税收、容积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和单位排放增加值等6个指标构成。具体“标准地”出让时,由国土部门公告出让。

(三)事中作承诺

“标准地”出让后,项目业主与园区管委会、马金镇和池淮镇政府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承诺按约兑现指标,明确违约责任。经项目业主申请,由发改局实行“一窗服务”。企业在项目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后,开工前按照承诺制要求到相关部门提交备案,由属地住建部门根据相关要求核发施工许可证。

(四)事后强监管

项目建设过程中,由县国土、环保、经信、规划、住建、消防和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依企业承诺开展资料核查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内容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县工业咨询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部门牵头,会同国土、环保、经信、安监等单位,对照承诺项目进行联合履约验收。履约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文件;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属地经信部门牵头,会同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对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产出等指标进行达产复验。通过复验的,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未通过复验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五、责任分工

(一)“标准地”预设

一园二区根据新增用地计划,提前做好场地平整基础的配套工作,打造净地出让硬环境。在土地“招拍挂”前,出具工业项目咨询服务会议纪要上,明确上述“标准地”6项指标等具体内容。县经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完成工业园区及马金镇和池淮镇二个乡镇工业功能区的区域综合评价工作,根据地块情况提前明确标准,并制定相关承诺清单及事项指导单。

(二)动态评价管理

企业通过在线监管平台报备后,各职能部门结合报备情况主动上门服务,实行全过程监管。开工前,重点审核企业承诺和报备资料情况;建设期,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承诺标准及建设方案组织施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企业,实施动态评价管理;建成后,各相关职能部门结合验收复核情况及时总结完善相应标准和承诺。(县经信科技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安监、县环保和县消防支队等建立本部门长效监管制度)

(三)履约验收制度

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履约验收办法》的通知(开政办发〔2016〕130号)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标准地”推进工作小组,由常务副县长牵头负责,落实“标准地”出让推进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联动改革落地。由县经信局会同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环保局和安监局等部门加强对县区指导协调,共同推进全县“标准地”出让工作。

(三)实行联合奖惩。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同时,将企业和参建单位落实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四)强化督查推进。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查,对不执行“标准地”出让和管理要求的平台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整改无成效的,提请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执纪问责。同时将“标准地”工作情况列入县区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