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十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巩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成果,进一步摸清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现状,彻底整治解决污染存量问题,严控新增污染,压实各级责任,构建长效机制,依据《全省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冀生态环保委〔2020〕1号)及《全市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石生态环保委〔2020〕1号)、《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确保全镇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统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坚持全域覆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务求实效,组织全镇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网格化环境监管力量,按照统一排查标准和治理原则,对固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坑塘沟渠污染、“散乱污”企业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切实摸清污染底数,落实整治责任,加大治理力度,解决存量污染,消除风险隐患,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进全面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

二、排查整治内容

(一)涉水污染源

涉水工业企业。以村为单位,重点排查精细化工、化学制药、原料药制造、染料及中间体制造、化纤、农药制造、化肥、纺织印染、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食品加工等涉水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排放标准、排水去向等,核查是否存在无环评手续、无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或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以及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非法排污、恶意排污问题。(责任站所:环保所。村级负责人:各村书记,包村干部)

农村生活污水。以村为单位,重点排查村庄生活污水是否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是否存在污染农村环境问题。各村是否按照要求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管控,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是否优先就地就近就农进行资源化利用。(责任站所:农业办、环保所。村级负责人:各村书记,包村干部)

农村黑臭水体。以村为单位,重点排查行政村庄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是否有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河塘沟渠(简称“农村黑臭水体”),是否对污染源进行溯源排查,是否采取封堵污水直排口、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治理措施。(责任站所:农业办、环保所。村级负责人:各村书记,包村干部)

坑塘沟渠污染源。以村为单位,重点排查面积大于5平方米、平均水深在25厘米以上的坑塘沟渠颜色是否异常、有无异味,是否有污水排入,坑塘沟渠岸边是否存在垃圾,水体中有无漂浮物。已整治的纳污坑塘是否反弹。按照农村黑臭水体要求进行整治,优先治理村庄及周边1000米以内的坑塘沟渠。对入河的其它坑塘沟渠,按照相应受纳水体标准进行排查,对超标的限期治理;不入河的坑塘沟渠,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二级标准进行排查和限期治理。(责任站所:农业办、环保所。村级负责人:各村书记,包村干部)

地下水污染源。以村为单位,重点排查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加油站等高风险区域,是否建有完备的防渗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等是否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已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是否建立污染场地清单、制定污染治理计划;以村为单元,重点排查农用灌溉井出水是否存在色度异常、浑浊、异味等情况,是否存在污染问题。对排查发现的疑似或污染问题,全部纳入问题清单,依法依规整治。(责任站所:环保所、农业办、安监站、土地所。村级负责人:各村书记,包村干部)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以村为单位,重点排查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否做到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无乱堆、乱排问题。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否配套建设治污及资源化利用设施。(责任站所:农业办。村级负责人:各村书记,包村干部)

(二)土壤污染源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以村为单位,重点排查辖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是否全覆盖;企业是否依法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是否制定实施土壤自行监测方案,监测结果是否向社会公开;企业搬迁或关停后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是否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土壤、地下水二次污染。(责任站所:环保所。村级负责人:各村书记,包村干部)

(三)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污染源

生活垃圾。以村为单位,全面排查生活垃圾产生数量、贮存情况、处置方式,重点核查是否集中收集、有效处置,是否存在乱堆乱放、长期堆放,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等问题。(责任站所:土地城建所。村级负责人:各村书记,包村干部)

危险废物。以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为单位,重点排查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及申报情况,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防遗撒措施,危险废物是否分类分区存放;废弃危险化学品是否申报,易燃、易爆废弃危险化学品是否进行稳定化预处理。(责任站所:环保所。村级负责人:各村书记,包村干部)

医疗废物。以村为单位,全面排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内部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制度落实情况,核查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是否有效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否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医疗废物暂存场所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消毒和清洁。(责任站所:计生办。村级负责人:各村书记,包村干部)

(四)“散乱污”企业污染

以村为单位,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散乱污”企业,对已列入清单的“散乱污”企业是否整治到位(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实现动态“清零”;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原址丧失恢复生产能力;列入整改提升类的,达到整治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重点涉污行业企业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或其它反弹现象。(责任站所:环保所。村级负责人:各村书记,包村干部)

三、进度安排

(一)排查摸底阶段(方案印发起至5月31日)。镇相关站所、各村制定细化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对本领域建立任务清单、问题清单,对发现的问题边排查、边整治,实行动态管理。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镇相关站所、各村针对发现问题建立整治清单、责任清单、成效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站所、责任人。对能够立即整改见效的,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整改需要一定时间的,明确时间表、路线图,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或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对排查整治成效进行全面“回头看”,补短板、强弱项,巩固深化排查整治成果,把整治过程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7月1日至31日,镇相关站所,各村开展全面监督检查,查台账、查整改、查隐患、查责任。8月1日至31日,区组织专项督察和集中检查,根据集中检查和专项督察情况,对排查污染源不全面、不彻底,整治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存在虚报瞒报漏报、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市指导监督部门提出问责建议,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站所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四)集中核查阶段(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对排查整治成效进一步核实推进,确保排查整治结果事实清楚,数据真实有效,迎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集中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镇环保所负责全镇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管理。镇相关站所负责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对牵头排查事项进行梳理汇总,督办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做好上下对口单位的衔接。各村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推动落实,定期汇总并向镇环保所报告排查整治进展;负责所属辖区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指挥、统一调度和监督落实,负责对辖区内污染源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各村负直接责任,镇直部门承担监管指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谁排查、谁签字”“谁验收、谁担责”的原则,通过全面排查、专项检查、集中整治、检查验收,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承担污染整治主体责任,实施环境污染问题自查和整改。

(二)严格工作标准,夯实清单台账。排查整治工作要充分依靠、村基层力量,建立排查清单和整改工作台账。对每一个污染源要逐一明确排查主体和责任人,做到全覆盖、无死角、零遗漏,清单台账准确无误;对每一个问题要逐一明确责任站所、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做到标准细化、措施实化、效果量化,可调度、可检查、可考核。

(三)明确时间节点,坚持全程问效。各村,镇相关站所要把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纳入2020年重点工作内容。于每月5日前把上个月排查整治情况呈报环保所;镇相关站所于每个阶段结束后10日内形成指导检查情况报告,报环保所;镇相关站所结合职责加强监管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地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对问题突出、工作缓慢、整改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将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站所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四)做到真查实治,严格执纪问责。污染源排查要坚决杜绝降低标准、放松要求、走捷径、做表面文章,对排查问题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整治工作要务求实效,杜绝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省、市将制定污染源整治排查追责问责办法,对排查阶段出现虚报、瞒报、漏报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追究村或其他排查上报单位部门负责人责任;对整治阶段存在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追究组织验收单位负责人及村主要负责人责任;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后,对散煤复燃、餐饮油烟、扬尘污染、坑塘沟渠、“散乱污”企业、黑臭水体、危险废物、偷排偷放等各类污染源整治不彻底、出现反弹和死灰复燃的,严肃追究村主要负责人责任和镇直监管部门负责人责任;对存在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公开曝光、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等严重问题的,依规依纪依法和有关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