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协调机制范例

高效协调机制

高效协调机制范文1

1.行政协调机制的作用。

应对公共危机,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至关重要。行政协调是调整行政系统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以及行政系统与行政环境之间的关系,以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实现行政目标。对于我国而言,政府在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通过构建行政协调机制,能够更加有序地开展应对工作,提高处理危机的效率。一方面,政府要依靠其被赋予的权力协调好行政部门内部的关系,包括横向协调和纵向协调;另一方面,政府要协调好和其他参与主体的关系,既要确保自身地位不动摇,又要充分发挥其他参与者的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公共危机。

2.基于我国当前的需要。

近些年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各种类型的公共危机也悄然而生。我国的社会环境复杂,公共危机带来的危害更加广泛。因此构建行政协调机制迫在眉睫,这是政府职能的体现,也是公民权益的保障,更是社会稳定的需要。

二、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下行政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公共危机管理的研究较晚,且自然环境的多样性和社会情况的复杂性又增加了应对公共危机的难度。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国在处理公共危机时多是借鉴国外经验。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因为国情不同,在危机处理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缝隙和空白,导致我国的行政协调机制存在一些问题。

1.内部行政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公共危机预防意识。

对于公共危机的处理,既包括危机发生时的积极应对,也包括危机发生前的预防,而最好的危机管理就是危机的避免与预防。但政府部门往往缺少这种认识,认为只有发生的危机才是危机。甚至有的官员认为预防危机不能显示自己的能力,而能够处理危机才是获得政绩的机会。可见,缺乏公共危机预防意识是内部行政协调机制运行的一大阻碍。

1.2层级间信息沟通失真。

公共危机的出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初始阶段的信息常常不完全且具有不确定性。其实危机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信息渠道不畅通导致决策者不能及时掌握情况做出应对,可怕的是层级间信息失真导致二次危机的发生。非典的蔓延在一定程度上归咎于政府部门的隐瞒,由于不能准确掌握消息,领导者无法做出判断,最终致使非典愈演愈烈。

2.外部行政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外部行政协调机制是以政府为主导,协调与其他参与者的关系。当前我国在应对危机时,主要是政府一枝独秀,掌握一切大权,其他参与者的权责不明确,在实际的危机处理中难以发挥作用。因此,明确各个参与者的权力和职责,协调好相互间的关系,是处理公共危机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3.缺少内外部行政协调机制的互动。

当前我国内部行政协调机制和外部行政协调机制都是各自运行,缺少必要的联系和沟通。在应对公共危机时,由于信息不对称、资源分配不合理导致延误危机处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下行政协调机制的构建

1.政府内部行政协调机制的构建。

对于一个社会而言,一套行之有效的危机管理系统至关重要,因此需要构建行政协调机制来应对公共危机。政府内部层级复杂,无论是纵向还是横向都存在缺陷:从纵向来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信息获取不对等,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信息缺失或失真。从横向来看,相关部门职责界定不规范、不清晰,在应对危机时存在重叠和推诿,不能及时有效地减少危害的发生。因此,需要构建行政协调机制来解决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1信息传达。

我国近些年危机事件较多,一是因为信息部门工作能力不强,未能及时察觉问题;二是信息搜集方法不科学,缺乏有效的搜集、分析方法;三是信息传达失真,为了推脱责任欺上瞒下的情况多有发生。因此,行政协调机制首先要确保信息的及时、真实,且这一环节贯穿整个危机处理过程,不容许半点虚假。

1.2危机响应。

危机响应指的是在危机发生时的及时反应,这个环节的出现说明两点,一是危机已经发生;二是已经做好准备应对危机。

1.3危机决策。

作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会对可能发生的危机事先制定多套方案来预防。当危机发生时,实际的复杂会使事先制定的方案存有利弊,而决策者在此时需要协调多种情况,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出正确决策。

1.4危机处理。

危机处理是整个行政协调机制的核心,这是将决策落实到行动上的重要环节。危机处理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域,这不仅会影响到许多正常工作和业务流程,还要进行及时的信息通报和资源调拨。这项工作不是任何一个部门或机构可以胜任的,因此需要有一个能够协调各个部门的行政协调机制来应对。在危机发生时,政府部门需要运用拥有的权力和承担的职责来确保以上四个环节的有效进行,通过协调部门之间、部门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将危机的危害性降到最低,尽最大努力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2.政府外部行政协调机制的构建。

2.1政府与其他参与者的协调。

政府虽然是应对公共危机最主要的力量,但必须认识到政府不能凭借权力而一意孤行。因为政府同样存在缺陷,在许多问题上缺乏客观的认识,因此要认真听取其他参与者的帮助和建议,协调好与参与者的关系,共同应对公共危机。

2.2其他参与者之间的协调。

处理公共危机仅靠政府部门是不够的,只有各种力量相互配合才能有效、高效地降低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企业、第三部门、媒体和公民作为参与者,都有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在公共危机发生时,需要各自扬长避短,实现优势互补,这样才能显现出成效。如企业能够提供一定的资金和物质支持,第三部门能够集结国内外力量。所以协调好各个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对处理公共危机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内外部行政协调机制互动平台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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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思路

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紧扣国网公司“一体四翼”发展布局,围绕“三个一切”工作要求,锚定新形势下乡镇供电所管理提升工作重点和提升方向,落实国网公司关于健全农电综合协调机制的工作部署,设立乡镇供电所管理提升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专业协同,完善乡镇供电所日常管理工作机制,推进乡镇供电所精益管理水平和主动服务能力提升。

2机制构建

建立乡镇供电所管理协调机构,在公司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乡镇供电所管理提升工作小组,全面落实乡镇供电所管理提升各项任务,统筹推进,解决突出问题,落实省市公司有关要求,部署乡镇供电所管理提升全面工作,研究决策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营销部。办公室主任由营销部主要负责人兼任,成员由乡镇供电所管理提升工作小组成员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落实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统筹推进低压营配业务末端融合、中心供电所建设、供电所综合评价、先进供电所示范建设、服务资源优化配置、乡镇供电所基础管理等方面工作,做好管理和业务执行过程统筹,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研究突出问题,督导工作开展进度,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开展乡镇供电所各项工作的管控、考核、奖惩。明确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责任,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乡镇供电所综合管理,切实形成对乡镇供电所齐抓共管、高效协同的工作格局。各专业管理部门作为乡镇供电所专业垂直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分工责任,做好综合性管理工作的协同配合。建立起各专业纵向管理为主、综合协同为辅运行高效的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专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各自分管专业的安全管理负责。强化层级管理,加大放管服力度,持续优化管理机制,确保专业管理要求和工作措施在乡镇供电所落地落实。

3重点抓手

高效协调机制范文3

(一)国际救援

在《国际救灾及灾后初期重建的国内协助及管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救援方是指任何提供慈善救灾的人道主义救助组织、援助国、外国人、外国私营公司对受灾国领土内的灾难作出回应,给予实物或者现金捐赠的其他外国实体。国际援助方是指在某国领土上从事救灾或者通过某国领土过境参与另一国救灾的外国国家、组织、实体或者个人。笔者认为,在国际救援中,援助方的概念界定宜从狭义的角度去理解,即排除国内援助方,因为,当一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一般国内的援助方都会参与到救灾过程中,而国外援助方则不一定会参与进来。因此,重灾后国际救援的主体从狭义的角度解释,更能够契合国际救援的本质。按照援助活动参与者的性质,国际救援主体可以分为援助国、区域性的国际救援组织、由联合国主导的国际性救援组织,等。援助国,即参与另一个国家救灾的外国国家实体,一般是通过民事或者军事方式,提供救灾及灾后初期恢复重建援助的国家,其中民事的援助是主要方式,而军事方式的援助在条件和要求上比较严格。区域性的国际救援组织是指即几个国家实体通过事先达成的条约而形成的区域救灾组织,例如欧盟为了向其成员提供有力的人道主义援助,专门成立了欧盟人道主义援助办公室(ECHO),1998年7月亚洲国家成立的亚洲减灾中心(ADRC)等。由联合国主导的国际性救援组织是指由联合国为了使其成员国在重灾后能够迅速恢复,建立独特的应急组织机构等,包括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等等。

关于救援的内容,《示范法》中规定“进入受灾某国的用于救灾或灾后初期恢复重建的援助”,基本上包括人员、资金、物资、技术与服务四个方面,其中物资即是向灾区提供的食品、药品及其它各种重要物质,技术和服务包括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提供的医疗援助,资金主要是指援助方向受灾国提供的资金。人员主要是国际救援队伍及提供救灾或者灾后初期重建的国际工作人员。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协调是指正确处理组织内外各种关系,为组织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从法学的角度讲,协调主要就是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构建相关主体能够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保持相对基本一致秩序的行为。国际协调,也不外乎是各国能够采取谈判和协商的方式,来达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基本一致的行为。国际机制的出现、发展与成熟,与国家对国际关系认识的深入程度是一致的。只有当国家意识到了某种共同需要,并愿意为此而合作时,国际机制才能产生发展。关于国际机制的概念,目前被普遍接受的是斯迪芬•克拉斯纳所下的定义:“国际机制可定义为一组隐性或显性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在这些基础上,某一特定国际关系领域中行为者能有类似的期望。原则是指对事实、因果和正义的信仰,规范是行为的标准,由权利和义务界定,规则是对应当或违规行为的详细规定,决策程序是在制订和执行集体决定时所采用的主要方式”。基欧汉对国际机制所下的定义则略有区别,“一种政府的安排—政府通过制订或采用某些活动的程序、规则或组织制度来调节和控制跨国的和国家间的关系”。

尽管两位学者对于国际机制的理解有所不同,但是“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都被认为是国际机制的四大重要要素,一方面这四个要素的是否完善有助于国际机制的形成,从而使国际社会在某一领域内能够达成更多的共识;另一方面,越是明确的原则或者规则越可以营造互信的氛围,扩展国家在该领域的决策空间,有助于国家在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减少顾虑和不确定性,促进正常的国际交往的顺利展开。综上,根据前述对于国际救援和国际救援协调机制的理解,可以得出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国际救援协调机制,本质上是指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国家、地区或者国际组织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原则、规则和决策程序调整由于国际救援中涉及的人员、资金、物资、技术和服务等方面的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国际关系。

(二)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国际救援协调机制模式

1.受灾国与援助国双边协助协议下的救援协调机制。为了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和国家之间加强了合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签订了一系列的双边互助条约,例如1985年丹麦和德国之间签订的《丹麦和德国关于灾害或严重事故时互助协定》;中国和俄罗斯于2006年3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预防和消除紧急情况合作协定》,该协定阐明了中俄双方在灾害发生时相互援助的形式,实施紧急救援的途径、保障手段、权利、义务以及救灾信息沟通、技术和人员培训交流与合作等内容。通过签订双边条约所形成的双边救援协调机制往往是两个国家之间具体协调的结果,不具有明显的代表性,本文暂不作为重点探讨的模式。

2.区域内多边合作组织内的协作救援协调机制。欧盟地区通过成立欧盟人道主义办公室来协调和组织援助事务,向自然灾害中的受害者提供有力的人道主义援助。2001年,欧盟还形成了“欧洲共同体民防机制”来解决欧盟地区应对重大灾害的协调问题。类似的区域性协调组织有中美洲国家于1988年成立的“中美洲自然灾害预防协调中心”等等。同双边协调机制一样,区域协调机制的协调模式的构建同样根据区域内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虽然区域性协调机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广泛性还是不够。

3.联合国框架下的多边救援协调机制。联合国在长期的国际救援活动中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协调体系,建立起以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为中心的协调机制。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人道主义救援、制定政策和宣传,它的产生提升了联合国应对复杂紧急情况和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了联合国在该领域内采取人道主义行为的有效性。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办公室设立了一套应急响应系统,以协调国际组织面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救援行动。

二、我国参与国际救援协调机制的现状

(一)我国参与国际救援的工作机制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渐从拒绝国际救援的态度转变为开始接受国际援助;从1959-1962年三年自然灾害谢绝美国政府粮食援助,到1980年“南旱北涝”谨慎接受外来援助,从1991年华东水灾呼吁大规模的国际救援,到2008年汶川地震首次接受外国专业救援人员入境参加救援;几次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后,我国深刻认识到国际救援的重要意义,不仅仅注重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积极协调国际救援力量,而且积极参与国际救援协调机制的构建中,目前,我国参与国际救援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1.灾后的救灾援助。《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每次大灾之后,民政部代表中国政府及时向国际社会通报灾情,积极争取外援,接受救灾援助,开展灾民紧急救助联合行动。5•12汶川地震后,我国政府积极对待来自国际社会的援助,地震不久,我国政府就做出了接受国际援助的决定,迅即建立国际援助物资和人员实行快速通关及运送机制。同时,相关部门还为援助抗震救灾开设了专门渠道,同有关国家和组织就此保持沟通。外交部向国际社会和我国驻外使馆通报灾情,争取国际社会的同情和支持,获取一切有利的国际援助。例如,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广州检验检疫局就本着“优先检、快速检、免费检”原则,特事特办,迅速行动,制定国际救灾援赠物资快速通关便利措施,设立“国际救灾援赠物资报检专窗”,实行24小时受理报检服务,确保国际救灾援赠物资快速验放和安全卫生。

2.开展灾害领域国家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目前,民政部代表中国政府在灾害管理领域与俄罗斯联邦以及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间起草签署部级应对突发灾害的双边和多边救灾互助协定,与其他国家的双边合作也出现了良好的势头。

3.与相关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灾害管理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目前,民政部已经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办公室、联合国减灾战略秘书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亚洲备灾中心、亚洲减灾中心、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在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之前我国在接受和参与国际救援方面的实践比较少,因此,并没有建立起系统、稳定的国际救援协调机制,更多的情况下是依靠特事特办的原则,建立一些临时性的机构来解决问题,缺乏协调国际救援的专门机构和组织,导致很多优秀的国际救援资源没有充分利用起来,严重降低了国际救援的效率。例如,在汶川地震救援中,有关国际救援力量的组织和协调工作由临时组织的指挥部或者委员会来负责,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危机处理方案,如果我国在国际救援方面有专门的协调机构,每一次操作的方案都能够完整的保存下来,并且不断的更新,从而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做到有备无患。

三、完善我国参与国际救援的综合协调机制

(一)健全和拓展目前应急机构接受国际救援的职能

1.要明确我国接受国际救援的启动标准。对于如何界定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灾害级别,除了按照现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来确定灾害的级别外,还可以采取快速评估的方式判断是否需要启动国际救援。快速评估一般是由应急人员或者红会的工作人员展开的迅速评估,评估的目的主要是对危机的人员伤亡情况、建筑物倒塌数、影响范围和应急需求有一个最初的了解。虽然最初的评估由于在速度上比较快,可能会和最终的评估结果有所不同,但是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第一时间获得援助却大有帮助。

2.完善启动国际救援的外部协调机制。主要是指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报道灾情,我国之所以在汶川地震中获得了来自世界很多个国家的关注和援助,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做到了及时准确的报道灾情,这既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也有利于在重灾发生后及时获得国际援助。

3.完善接受国际救援的工作机制。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对于接受国外援助的运作机制可以以应急办(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协调机构的基础,拓展协调机构的职能,主要是将这些协调机构的职能同我国民政部有关接受国际救援的职能相整合,制定专项的接受国际救援预案和操作流程,同时还要注重建立与中国国际搜救队的配合机制。

4.拓展我国现有的协调机构的职能。要特别注意界定联合国灾害评估与协调小组、人道主义事务处及当地应急指挥机构和报告(接待)中心的角色和功能,以便中国在与国际间的互助合作上能更加协调。同时,界定国务院应急办及各级应急办或应急指挥机构、当地政府和国际救援队(或机构)在整个救灾作业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地位,以便整合防灾体系业务,发挥其整合功效。

(二)积极参与海外国际救援协调的机制建设

1.确立参与国际救援活动的总体战略。在国家和国家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一旦一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其他国家往往会通过派出国际救援队或者进行国际捐助的方式进行国际救援。纵观我国参与国际救援方面的实践,虽然我国在印度洋海啸、海地大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积极派出国际救援队伍参加当地的灾后救援,但是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最明显的一点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比较明确的总体战略。因此,今后,我国需要明晰这方面的整体战略,要在救灾的方法和途径方面进行探索,注重提高救灾的效率,通过充分参与国际救援协调,展示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在这方面,日本已经有比较成功的经验,例如日本为了在一国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做到快速反应,积极在海外设置相应的应急储备仓库,我国也应当逐步加强政府机构的派遣系统的建设。可以根据外交工作的总体需要,怎么派遣,什么地方要派,要形成很有效的快捷的派遣机制,以便决策之后就能很顺畅的开展起来。

2.积极参与国际救援协调,建立与完善应急国际协调机制。首先应积极与相关国家和地区签订国际救援协议,建立灾害互救的联动机制。这样,一旦发生灾害,协议国的救援力量可以快速抵达,从而大大提高灾害救援的效率,使灾害损失降到最低。其次,应当积极参与以联合国为中心的救援协调,联合国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拥有人道救援专门机构和完善的救灾架构,”不仅“在制定政策、设计和实施方案方面经验丰富、机制完善,完全可以作为协调国际救援的中心,而且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有目的、有针对性地集中各项国际救援资源并且有计划、有秩序地开展国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国际救援效用”积极参与联合国为中心的救援协调,不仅能够提高我国的国际社会地位,而且能够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3.完善参与海外国际救援的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我国经常会派出国际救援队参与海外的国际救援,但是长期以来,都把类似的行为作为一种特殊情况、友好方式的参与,而不是作为法定的职能。笔者认为,随着国际间交流的频繁,我们应当把这种参与海外国际救援的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去规范,一方面可以为我国的国际救援队伍参加类似的行为提供国内法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此类行为提供法律的保障,在这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例如日本就专门制定了关于如何派遣国际救援队、如何提供救灾物资和资金的《国际紧急救援队派遣相关法律》,不仅使每一次行为有法可依,而且规范了派遣的条件、程序、任务范围和指挥协调,在国际救援协调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四、结语

高效协调机制范文4

关键词:应急救援体系;安全事故特点;救援实训

0引言

煤矿开采是一项系统复杂、规模庞大的系统工程,由于其受到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复杂多变、生产条件恶劣、技术装备水平偏低及职工技术人员相对偏低等诸多不利因素影响,煤矿生产危险性较高,透水、瓦斯、煤尘、冒顶片帮、冲击地压及有毒有害气体等安全事故频发。统计表明: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工作可将事故损失降低至约5%~10%。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水平不断提升,煤矿应急救援管理水平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存在缺陷和不足,导致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1-6]。

1煤矿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管理是对紧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全过程管理,是为了预防、控制及消除紧急突发事件,降低其对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及环境破坏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及恢复的活动。煤矿应急救援是针对煤矿特有的事故开展的应急救援工作,是为了煤矿安全生产,避免出现突发事故、降低事故危害,尽可能地减少人员伤亡和重大次生灾害威胁而组织开展的一系列活动;煤矿应急救援由应急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恢复4个动态管理过程构成[7-11]。煤矿应急救援体系是为应对煤矿突发事故、尽可能保障煤矿应急救援能力而由各职能不同应急救援机构组成的一个完整的闭环体系,该体系包括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机制及救援装备等要素,煤矿通过该体系实现对事故和危险源的控制。矿山企业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既能预防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又能较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12]。

2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存在的问题

随着国家对应急管理方面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大及矿山企业不断强化自身建设,煤矿应急救援体系逐步完善,煤矿应急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有效的应急救援活动大大减少了事故损失。近年来,煤矿应急救援事故也反映出不少煤矿存在应急管理意识薄弱、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不落实等问题。

2.1应急管理制度及机制不完善

近年来在煤矿安全检查考核过程中,不少煤矿存在应急管理制度及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应急管理制度不健全、可操作性差,应急管理制度未得到充分落实;应急救援机制不完善主要是应急救援机制针对性差、可操作性不强及职责划分不明确。应急管理制度及机制不完善导致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效率低、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开展应急救援等一系列问题[13]。

2.2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偏低

由于应急管理意识较差,应急救援装备水平仍处在较低的水平,煤矿救援装备水平未随着人工智能化、大数据快速发展等时代科技发展而迅速提升。应急救援装备仍存在以下3方面的问题:煤矿救援装备配备不足或装备物资老化未定期更换,装备物资与矿井生产规模不相符;应急广播系统等通信设备未实现全区域覆盖、存在通信盲点;我国煤矿选址多在偏远山区,矿区附近的医疗条件难以满足工伤抢救要求,而且煤矿医疗急救装备水平较低。

2.3应急预案及演练不完善

应急预案编制前未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及应急资源调查,导致应急预案编制程序不规范、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及应急预案不全面;应急预案未根据煤矿生产接续及实际条件及时进行修订;煤矿应急预案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或报备不规范,未按要求将应急预案进行抄送备案等。不少煤矿虽然按要求编制了应急救援预案,但未结合矿井实际,未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导致煤矿应对突发事件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置能力处在较低水平;个别煤矿应急演练多采用桌面演练和虚拟演练的形式,针对矿井实际灾害的实操演练较少,应急演练的效果多流于形式。

2.4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较差

近年来,时常发生应急救援队伍因不具备专业救援技能而导致救援过程中发生救援人员损伤的安全事故。与国外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相比,我国煤矿应急救援队伍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较差,应急救援水平参差不齐,应急救援队伍未真正起到灾后抢救生命和财产的关键作用。

3对策及建议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直接关系着矿工的生命安全,加强煤矿应急管理工作及完善煤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有利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不利影响。

3.1完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必须做到预警到位、指挥得力及处置得当,及时将煤矿及周边应急资源高效、迅速的投入到应急救援工作中。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必然需要协调各种人、机、物等关系,若应急救援协调机制不完备,必然造成各小组工作人员沟通不畅、浪费大量时间、协调效率低,导致应急救援工作延滞。高效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应该依托大数据研究和先进的通信技术,提升各小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促进各小组(部门)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及工作协同,各小组(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最终形成高效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

3.2提升应急救援装备水平

应急救援装备是保证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救援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应急救援装备不仅要满足《矿山救护规程》规定要求,更应将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VR技术及无线通信技术应用到煤矿应急救援工作中,提升应急救援装备的水平。近年来,煤矿应急救援工作中实现了利用无线通信在指定地点、随机时间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并通过通信网络与上级应急指挥平台实现实时视频监控、指挥。

3.3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是煤矿应急救援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应急处置工作的行动指南,在出现突发安全事件时,完善、可靠的应急救援预案可最大限度保障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理。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及评审工作。对矿井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等知识进行分析评估,并结合煤矿应急救援经验和典型案例分析,确定应急预案中的关键细节、编制煤矿应急救援预案;按程序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重点评审应急预案的合规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从客观上保证应急预案作为应急救援的行动指南。

3.4提高应急队伍实战水平

与国外煤矿救护队相比可发现,我国煤矿的救援队伍建设还处于发展阶段,矿山救护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应进一步提高。时常发生因缺乏专业救援知识而去救援出现二次损伤事故的案例。不断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的实训管理,提高应急队伍实战水平,是降低应急救援事故的有效举措之一。根据应急预案,对煤矿从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队员加强应急培训和演习,培养专业救援人才,锻炼专业救援队伍,提高其实战水平,使救援队员在实战时安全、快速、高质量地完成各项救援任务;重点培训事故风险意识和各种避险救灾知识,提高自我能力、责任意识、心理素质及团队精神。

4结语

高效协调机制范文5

近年来,国家财政对“三农”投入大幅增加,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不完善、不到位的地方,有的投向不准、乱用滥用、损失浪费严重,有的滞留缓拨、结存沉淀、长期在账上“趴窝”,特别是挪用、截留、套取、贪污等问题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本文旨涉农资金管理政策建议在通过梳理天津市涉农资金管理现状,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助力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

关键词:

涉农资金;管理;建议

一、存在问题

近年来,天津市不断加强涉农资金管理,从总体上看,涉农资金管理水平稳步提升,为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夯实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随着涉农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本市涉农资金管理同全国各省市类似,存在一些管理需要与管理现状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问题之一:部门之间缺乏制度化工作协调机制和权责分担机制。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土地手续不齐全影响施工、工程实施进度缓慢等情况,由于尚未建立解决此类问题制度化协调机制,容易出现推诿扯皮,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形成滞留、延压项目资金等问题。同时,涉农项目管理部门与资金管理部门权责不清晰,也容易造成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等问题。问题之二:部分涉农项目评审论证欠科学,推动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部分涉农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细致,如土地占用不符合政策规定、确定项目施工队缺乏公开透明等等,往往容易引发土地纠纷、施工冲突等矛盾,影响涉农项目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加之涉农项目受季节性影响较大,导致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和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等问题。问题之三:涉农项目资金管理碎片化,资金管理制度仍缺乏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涉农项目类型多、资金量大,客观上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和形成监管漏洞,特别是在缺乏完整、系统、科学、规范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体系的条件下,加之“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的局面一时难以改变,涉农项目资金管理碎片化问题比较突出,难以形成涉农资金监管合力,导致涉农项目财务管理不符合规定问题时有发生。问题之四: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目前,本市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重点是将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整合,侧重于增量资金统筹整合,而目前,尚未形成涉农存量资金整合与预算管理挂钩机制,难以将涉农领域存量结余资金高效整合使用。问题之五:涉农项目资金配套有关规定亟需清理整合。目前,涉农项目申报立项时往往要求区财政或项目单位配套资金,中央和市级涉农项目均需要落实到具体的项目承担单位,过多过繁的配套资金要求,造成项目单位配套资金压力较大,导致配套资金难以落实,轻则难以完成项目建设内容,重则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风险,形成涉农项目资金监管隐患。问题之六:乡镇基层组织对涉农项目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账工作不重视,导致个别区出现农户缴费保险单据发票不齐以及中标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政策建议

加强涉农资金监管,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只有通过建立健全涉农项目科学论证机制、工作协调机制、制度研究机制、资金整合机制以及数据管理机制,并注重工作机制之间的协同性和联动性,最大限度发挥各项机制作用,才能进一步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涉农项目科学论证机制

科学论证关乎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科学论证有助于促进涉农项目预算编制科学性,提高涉农项目预算执行均衡性。涉农项目科学论证机制可以从组织管理、论证标准、论证程序、论证方式、专家管理等方面着手,通过总结涉农项目论证实践成果,逐步归纳、整合,形成一套科学规范、务实管用的涉农项目科学论证机制,提高涉农资金投入使用科学性。

(二)建立健全涉农项目工作协调机制

从实践来看,涉农项目涉及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多部门,既包括项目立项、计划批复、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环节,又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审计、竣工结算等资金管理环节,建立健全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可以更深入、细致推动项目落地,特别是及时解决涉农项目组织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土地纠纷、施工冲突等矛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涉农资金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健全涉农项目制度研究机制

制度建设是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保证。涉农项目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扎好涉农资金管理的“制度笼子”,应坚持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四项原则。对尚未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项目,应按照程序及时研究制定,确保涉农资金管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对已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应定期评估整合,针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提高涉农资金管理制度时效性。

(四)建立健全涉农项目资金整合机制

推进涉农项目资金整合的目的是统筹涉农资金用于重点项目、急需领域,有助于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应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协调、相统一的原则,着力打造现代都市新农业资金整合平台。一方面围绕现代都市型农业构建涉农资金整合平台,发挥顶层设计引导作用;另一方面注重总结在实践中探索的成果和经验,挖掘现代都市型农业实践内涵,拓展涉农资金支持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的路径,发挥实践探索的推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涉农项目数据管理机制

通过收集、整理涉农项目基础数据信息,做好分类、建档工作,确保涉农项目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以满足涉农项目基础信息筛选、查询、分析、等工作需要。同时,要做好涉农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通过入户访问、发放问卷、开展统计、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了解掌握基层的实际情况,提高涉农资金投入公平性和精准性。

作者:李伟 闫自仁 单位:天津市财政局农业处

参考文献:

[1]桂咏梅.当前财政涉农资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政监督,2015(25):44-47.

[2]余瑾霞.县级财政涉农资金监管探析[J].财政监督,2015(24):39-41.

[3]李萍.加强基层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的思考———以广西为例[J].财政监督,2013(13):42-46.

高效协调机制范文6

近年来,国家财政对“三农”投入大幅增加,涉农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总体是好的,但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不完善、不到位的地方,有的投向不准、乱用滥用、损失浪费严重,有的滞留缓拨、结存沉淀、长期在账上“趴窝”,特别是挪用、截留、套取、贪污等问题时有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本文旨在通过梳理天津市涉农资金管理现状,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加强涉农资金管理的政策建议,助力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

关键词:

涉农资金;管理;建议

一、存在问题

近年来,天津市不断加强涉农资金管理,从总体上看,涉农资金管理水平稳步提升,为天津市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夯实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随着涉农资金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本市涉农资金管理同全国各省市类似,存在一些管理需要与管理现状不相适应的地方,主要表现为:

问题之一:部门之间缺乏制度化工作协调机制和权责分担机制。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土地手续不齐全影响施工、工程实施进度缓慢等情况,由于尚未建立解决此类问题制度化协调机制,容易出现推诿扯皮,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形成滞留、延压项目资金等问题。同时,涉农项目管理部门与资金管理部门权责不清晰,也容易造成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地点等问题。

问题之二:部分涉农项目评审论证欠科学,推动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部分涉农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细致,如土地占用不符合政策规定、确定项目施工队缺乏公开透明等等,往往容易引发土地纠纷、施工冲突等矛盾,影响涉农项目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加之涉农项目受季节性影响较大,导致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和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等问题。

问题之三:涉农项目资金管理碎片化,资金管理制度仍缺乏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涉农项目类型多、资金量大,客观上容易出现监管盲点和形成监管漏洞,特别是在缺乏完整、系统、科学、规范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体系的条件下,加之“重资金分配,轻资金监管”的局面一时难以改变,涉农项目资金管理碎片化问题比较突出,难以形成涉农资金监管合力,导致涉农项目财务管理不符合规定问题时有发生。

问题之四: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仍处于探索阶段,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有待提高。目前,本市涉农资金整合工作的重点是将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整合,侧重于增量资金统筹整合,而目前,尚未形成涉农存量资金整合与预算管理挂钩机制,难以将涉农领域存量结余资金高效整合使用。

问题之五:涉农项目资金配套有关规定亟需清理整合。目前,涉农项目申报立项时往往要求区财政或项目单位配套资金,中央和市级涉农项目均需要落实到具体的项目承担单位,过多过繁的配套资金要求,造成项目单位配套资金压力较大,导致配套资金难以落实,轻则难以完成项目建设内容,重则存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风险,形成涉农项目资金监管隐患。

问题之六:乡镇基层组织对涉农项目基础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类、报告和建档等台账工作不重视,导致个别区出现农户缴费保险单据发票不齐以及中标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政策建议

加强涉农资金监管,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只有通过建立健全涉农项目科学论证机制、工作协调机制、制度研究机制、资金整合机制以及数据管理机制,并注重工作机制之间的协同性和联动性,最大限度发挥各项机制作用,才能进一步提高涉农资金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涉农项目科学论证机制

科学论证关乎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科学论证有助于促进涉农项目预算编制科学性,提高涉农项目预算执行均衡性。涉农项目科学论证机制可以从组织管理、论证标准、论证程序、论证方式、专家管理等方面着手,通过总结涉农项目论证实践成果,逐步归纳、整合,形成一套科学规范、务实管用的涉农项目科学论证机制,提高涉农资金投入使用科学性。

(二)建立健全涉农项目工作协调机制

从实践来看,涉农项目涉及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多部门,既包括项目立项、计划批复、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等项目管理环节,又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审计、竣工结算等资金管理环节,建立健全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可以更深入、细致推动项目落地,特别是及时解决涉农项目组织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土地纠纷、施工冲突等矛盾,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涉农资金使用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健全涉农项目制度研究机制

制度建设是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保证。涉农项目具有“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扎好涉农资金管理的“制度笼子”,应坚持完整性、系统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四项原则。对尚未制定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项目,应按照程序及时研究制定,确保涉农资金管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对已制定的资金管理制度,应定期评估整合,针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提高涉农资金管理制度时效性。

(四)建立健全涉农项目资金整合机制

推进涉农项目资金整合的目的是统筹涉农资金用于重点项目、急需领域,有助于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应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协调、相统一的原则,着力打造现代都市新农业资金整合平台。一方面围绕现代都市型农业构建涉农资金整合平台,发挥顶层设计引导作用;另一方面注重总结在实践中探索的成果和经验,挖掘现代都市型农业实践内涵,拓展涉农资金支持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的路径,发挥实践探索的推动作用。

(五)建立健全涉农项目数据管理机制

通过收集、整理涉农项目基础数据信息,做好分类、建档工作,确保涉农项目基础信息完整、真实、准确,以满足涉农项目基础信息筛选、查询、分析、等工作需要。同时,要做好涉农项目资料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通过入户访问、发放问卷、开展统计、调查研究等多种方式,了解掌握基层的实际情况,提高涉农资金投入公平性和精准性。

作者:李伟 闫自仁 单位:天津市财政局农业处

参考文献:

[1]桂咏梅.当前财政涉农资金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政监督,2015(25):44-47.

[2]余瑾霞.县级财政涉农资金监管探析[J].财政监督,2015(24):39-41.

[3]李萍.加强基层财政涉农资金监管的思考———以广西为例[J].财政监督,2013(13):42-46.

高效协调机制范文7

我国卫生部、发改委等9部委于2009年8月联合《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行和实施的主阵地是在医疗卫生机构,对于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和配送环节的质量管理则归属于药品安全监管部门。为突出药品监管部门在国家基本药制度中的职责,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笔者拟探索我国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中质量监管机制的技术监督与行政监督协调机制,旨在为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参考。

1国内外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监管状况

很多发展中国家在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积极倡导和协调下,相继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就加入基本药物行动计划,但具有实质性进展是在2009年“新医改”的引导性政策背景中实现的。

1.1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概述

基本药物是指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WHO于1975年开始提出基本药物概念(EssentialDrugsorMedicines),建议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建立国家基本药物政策,以保障公众能以低廉的价格获得基本医疗所需的必需药物。1977年,莫桑比克制定了本国的国家药典,包括有430种基本药物的清单,以加强当地药物的可及性;1971年,秘鲁实施基本药物规划,鼓励制定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清单,为WHO提供了国家基本药物的范例。而斯里兰卡于1959年就制定了一份药物清单,以供国家卫生保健系统采购之用,又《锡兰医院处方手册》为这些药物的使用提供信息;斯里兰卡基本药物制度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普及教育,从而提高民众对健康重要性的认识并激发了对一般卫生服务的强烈需求。

1.2国外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监管

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并没有建立基本药物制度,主要是这些国家的医疗保障体系对药品的报销品种很多,绝大多数上市的药品对民众来说都是可获得的,因而在发达国家区分基本和非基本的药物似乎无大的必要。相对来说,基本药物的概念对发展中国家有着特殊的意义。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低收入国家的大多数国民没有能力承担疗效显著、价格高昂的药物,尤其是进口药物,其医疗保障体系也难以将这些昂贵药物悉数纳入。因此,低收入国家的政府引导其医疗保障体系和民众将药品开支优先用于价廉的基本药物,非常必要。但是,发展中国家鼓励和引导使用基本药物,不等于基本药物的生产和供应是低水平重复,加强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监管是世界各国药品监管部门的职责。WHO在《国家药物状况评价的指标体系(Ⅰ级和Ⅱ级监测指标概况)》(2006年版)的“中央/区域/区级公共部门供给仓库”中规定了“药物的充分保存条件和控制”的调查指标[1]。《WHO中期战略性计划(2008~2013年)》设定了“用于改进医药产品和技术的提供、管理、使用、质量或有效管制的新的或更新的全球质量标准、参考制品、准则和工具”战略目标。津巴布韦的成功经验是在药品目录和常规诊疗规范制定上,将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划分为5类。南非卫生部在其“战略计划”中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分为《成人用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儿科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基层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和《一周内基本药物缺货目录》等,并构建“药品流通领域的追踪系统”,以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和有效。

1.3我国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现状

从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政府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药品生产经营也经历了低水平重复生产的阶段,其中一方面原因在于当时人们用药短缺的状况。我国政府从1979年就开始参加WHO基本药物行动计划。1996年,我国首次了《国家基本药物中成药和化学药品目录》,但是“基本药物”当时在中国更多只是一个概念,而不是一种有效的公共政策。由于“以药养医”机制较为普遍,医疗机构倾向于开贵药、多开药,由此导致了社会所谓的“药价虚高”。目前,我国基本药物制度政策中规定“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并统一配送”;国家发改委颁布《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中“公立医院销售药品零差率改革”政策,或多或少要对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临床使用数量产生影响,但是当前我国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和使用等环节存在着流通环节过多、企业盈利能力弱、临床使用少而过期等问题[2]。因此,有必要强化我国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力度,发挥技术监督与行政监督的积极作用。

2基本药物质量的技术监督与行政监督关联分析

技术监督和行政监督是属于国家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的两方面,二者既有区别,也紧密关联。技术监督为行政监督提供了科学决策的产品质量信息。

2.1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监管

2002年,WHO在完善基本药物的概念时指出:基本药物是“在适当考虑公共卫生相关性、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成本-效果的基础上选定的”,因而有效、安全是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的基本属性。国家药监部门响应“医改”政策,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基本药物生产和质量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并确立了基本药物评价性抽验与标准提高的联动机制。国家药监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的规制,将进一步促进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的技术监督与行政监督协调和互动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2.2技术监管与行政监督的关联性

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划分为技术监管与行政监督两部分,二者既有区别,又紧密相关,共存于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流程之中,行政监督离开技术监督就缺乏科学性,技术监督离开行政监督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3]。基本药物的质量标准、监督性抽验和评价性抽验属于技术监督工作范畴,而对基本药物质量保证体系的核查、全品种电子监管、基本药物的不良反应监测报告体系等则属于行政监督工作内容。技术监督主要为行政监督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而行政监督根据技术监督所提供的质量信息,进行监管科学决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性规范和业务流程规范,对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应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明确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区别与关联性,旨在确保二者的基础能力和履职情况。基本药物的行政监督与非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监管有所不同,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更加强调常规性、普遍性,例如基本药物的技术监督更多情况下是监督性抽验,行政监督则是对基本药物质量体系的现场监督检查。#p#分页标题#e#

3构建基本药物的技术监督与行政监督协调机制

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的技术监督和行政监督源自国家“新医改”的政策背景,行政监督以技术监督为基础进行信息甑别,将实现基本药物的预警、应急和救济等过程的风险管理。

3.1基本药物制度的引导性政策

2009年3月,我国政府在《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体内容包括:制定基本药物目录、生产供应保障体系、零售指导价格、制定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确定使用比例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提出着重“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对药品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明确了技术监督在基本药物安全质量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条件,政府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的地位和作用,是药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关于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提出:地方药监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查检验”,“建立基本药物生产核查品种档案”等,突出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职责。同时,随着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监管体系的提出和构建,对基层药品监管能力的保障和监管水平的持续改善,成为实现我国药品安全“质量、安全、有效”的关键点。因此,对基层药品监管能力、技术监督和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指标设定,将大力改善我国药品安全监管的整体现状。

高效协调机制范文8

关键词:产业化联合体;管理机制;农业现代化

当前,我国经济正朝着高质量阶段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民生的基础。我国农村人口仍占据一半比重,但农民的生产劳动回报率、利润率很低,因此必须促进农业高效率发展,通过农业制度创新、多方合作互补等措施,最终实现农业效益提高,产业利润增长,农村人口生活水平得到改善。我国也在农业不断发展过程中积极探索,学习先进理论,及时吸取教训,总结出大量新经验,其中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就是农业组织模式的重要创新,是新时展优质农业的关键,对我国农业发展有重要的显示作用和实际意义。第一,有利于建立现代化农业管理体制。在有联合管理之前,相关农业主体之间毫无联系,各自做各自事情,政府监管较为困难,但进行生产联合体之后,主体之间不仅协作更加紧密,分工更加明确,而且管理也更加方便。第二,有利于促进三产融合发展。农业供应链向下延伸,必然能加快农业机械制造、农旅融合等第二三产业发展,在促进农业发展的同时,不断与第二、第三产业融合,最终实现共同发展。第三,有利于提高综合生产能力。通过与上下游企业间的长期合作,并有利于开展专业和基于品牌的运营,及时分享经验教训,加强组织联动不断提高综合生产能力。第四,有利于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管理协调机制构建

“机制”是指有机体的结构、功能和发挥功能的作用过程和作用原理,其实质是系统各部分互相影响所产生的维持、促进、制约系统地内在工作方式,通俗地讲就是影响有机体发展的各项因素。从发展动力上讲可分为内部动力、外部动力;从协调发展上讲可分为决策机制、风控机制等,只有各机制协调发展,最终才能促进农业产业联合体蓬勃发展。

(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协同动力机制

1.环境动力

环境动力又称外部动力,主要由政府、市场及互联网技术等外部因素影响。在互联网发达的今天,通过互联网连接到各种信息,是降低成本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农业加速改革、政府调控和市场的促进下,各种新模式不断被创造,在外界环境因素的培育下,最终形成农业产业联合体。因此环境可认为促进联合体形成的直接动力。

2.内部动力

内部动力是指农业产业联合体通过自身行为,如降低内部交易费用、优质资源各主体共享、获得区域规模利益等。通过这些内部因素的拉动促进农业产业联合体的发展,内部动力从本质上区别于环境动力。

(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协同运行机制

1.治理决策机制

治理决策机制是农业产业联合体运行的基础,包括联合体的成员构成、治理结构、联合体章程等。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能充分尊重各主体的意见,保证民主及正确战略的实施,只有通过多方决策,工作内容和项目建设才会更加科学,各主体损失才能降到最低

2.协同合作机制

协同合作机制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运行的保证。农业产业联合体一般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组成,其中龙头企业发挥着中坚力量。只有确保各主体协同合作,加紧各主体之间的联系,才能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促进最终融合发展,创造更多利益,各主体能否有效合作,主要看联合体的协同合作机制能否发挥最大作用。农业产业联合体中各主体有相对独立的产权,通过组织章程、服务合同等形式联系在一起,最终实现一体化发展。但龙头企业在研发、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极大优势,在联合体中处于主导地位,优惠政策龙头企业永远是最大受益者,这时利益分配不均,可能会导致各主体涣散,积极性不高。所以在签订协议时,应考虑多方利益,使各主体充分发挥其能力,使联系进一步加强,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保障各主体的分工建设更加明确,集中力量办大事。

3.风险管控机制

风险管控机制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运行的有效保障。虽然在专业化分工、利益共享等管理机制方面已经建立相完善的体系,但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依旧不可控,主要体现在自然灾害和农业产品价格波动。由于受到天气等自然灾害影响,影响种植和生产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家庭农场很难提供高质量原材料,会导致龙头企业生产加工效率低下,口碑降低,难获得稳定原料保障,对联合体发展不利。同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的供需关系与价格波动都会影响利润,对联合体资金链造成影响。且在目前发展中,各主体普遍缺乏参保意识,承受市场波动风险较弱,小型主体抗压能力较弱。一些主体没有保护机制,造成损失由生产者自己承担,造成巨大经济压力,部分主体信息不完善,缺乏信用机制,除了外部环境造成风险外,内部也会产生违约风险。任何事物的发展不可能都是一帆风顺的,因此风险管控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必不可少,是保证联合体正常运营的前提,只有提前对风险进行预判,才能及时采取措施降低成本,使利益最大化。

4.收益协调机制

收益协调机制是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运行的核心。联合体创立的初心就是使各方受益,促进协调发展,因此建立联合体的收益协调机制非常重要,是各主体利益分配的保障。但目前来说,联合体成员大部分只注重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发展,因此合作关系相对松散,利益方面分配不均,合作效果并不好。部分联合体利益创新程度不佳,只针对单一项目生产收入,龙头企业没有积极引导农户加入产业链延伸,小型主体享受的工业增加值较少,利益纽带还需加固,收益机制还需完善。

(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协同支撑机制

1.内部支撑机制

内部支撑机制主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运营主要是由谁来决定。就目前我国运营模式来说,内部支撑的核心是龙头企业[1]。因为龙头企业自身有较多的资源、先进的技术,在生产运行方面经验较多,因此龙头企业支撑着整个联合体,在内部发挥更大话语权。

2.外部支撑机制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外部支撑机制主要是通过政府的政策措施和服务所构建。但外部支撑最重要的就是政府的政策措施。政府在出台的一系列乡村振兴战略之后,许多地区通过吸收政策红利,不断改革创新最终创新出农业联合体,且数量不断增加。作为创新型发展模式,联合体具有强大和发展前景,但其早期力量薄弱,成立时间较短,需要政府较全面支持。在人才方面,没有专业的管理人员进行指导,仅依靠各主体签订合同,在更详细的条例方面略显不足,且风险监督,预警体系薄弱,不能及时应对化解风险。在土地方面,农用土地涉及产权问题,难以指导土地流转和发展土地信托服务,导致大规模开发生产缺少土地。在资金方面,政府没有相关降税政策,金融机构也无贷款优惠,项目开发资金相对薄弱。由于联合体起步较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很多方面还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最终保证联合体的顺利建立和发展。

(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协同约束机制

在联合体的运行过程中,由于利益或其他因素造成破坏联合体合作稳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约束标准,约束机制包括建立管理标准和惩罚机制[2]。现有联合体虽有自己的管理模式,但每个业务主体责任,权利和义务不太明确,具体分工有待提高。运营过程中缺乏相关记录,发展计划和工作计划不够清晰,信息管理不到位,不能及时查看不足,各主体需求和困难缺乏有效沟通和解决,从而影响长期运作合作,组织管理需要标准化,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才能真正促进产业一体化,促进乡村振兴[3]。各主体应主动建立绩效评估体系,对长时间评估较差的主体应予以剔除,对生产业绩不佳、积极性不高的主体应给予适当的惩罚金额和教导。通过高效的监督作用和约束机制,有效保证各主体行为一致,分工明确,合力发挥更大作用。(五)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激励机制只有农业联合体自发地组织形成,并通过政府宏观引导,在签订一系列合同之后,形成规模经济,最终促进联合体的发展。通过扩大经营范围,联系各优秀企业,将分工之间优势互补,资源合理配置,降低生产成本。在形成规模之后,组团式的发展,才能最终促进农业高质量运行。

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特点

(一)分工与合作实现共赢

分工与合作是社会的必然产物,农业联合体只有在分工和合作的相协调下,才能提高农业管理效率,使利益最大化,实现“1+1>2”的情况。农业联合体也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只有在相互的合作和博弈之中,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实际作用,避免出现吃大锅饭的行为。通过签署合同,明确服务、销售、流通等一系列生产要素,通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实现共赢。

(二)有效做到信息交流

联合体以市场为导向,通过技术手段,充分了解市场需求,并调整相关行为和政策。龙头企业在经过研究和判断后,调整产品的周期和销售计划,并通过合作社内容和生产标准。对于农民来说,农民在企业和合作社的相关指导下,进行统一生产会降低风险,有效运用相关经验来提升收益,降低成本并收获利益。因此农业产业联合体能有效连接各市场主体,并使信息传达更为顺利和科学,能使加盟者都按照标准进行生产,提高容错率,降低成本。随着互联网的应用,有能力的企业会通过一些手段,准确了解市场信息和价格变化,并向下级最新研报,帮助和指导下级主体科学了解市场环境,做到各成员数据共享,提高决策准确性,解决盲目、无目标的情况发生情况。

(三)产业链延伸

当今的市场竞争已不再是单一主体竞争,而是向整个产业链的扩展。农业产业联合体,以分工和协作为前提,利益为纽带,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向外延伸产业链,寻找更多的企业加盟和合作;并通过科学的栽培育种、生产,再到最后的运输和电子商务平台的售卖,都是产业链延伸的一种形式,通过业务来往使联合体做大做强,降低经营成本,提高附加值。

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管理机制构建的要点

(一)搭建服务平台,优化发展环境

建立服务平台,加强政府与联合体的沟通协作,不断优化发展环境,通过合作交流,提高抗风险能力。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成立农业互助组织,抱团应对风险,在抗风险能力方面提供更大保障;要求各主体积极投保,应对自然灾害等风险;金融机构也应创新保险产品,针对农业联合体等农业方面进行特殊保障;鼓励农业经营单位参与小规模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获得另一份收益,提高自身经济能力。同时引进相关人才,积极构建风险预警体系,预测风险发生,做好应对措施降低损失。

(二)规范制度约束,维护农民利益

规范制度建设与约束,发挥政策协同作用,能效促进联合体稳定发展,并维护农民利益。整理并整合与农业有关的政策,将与农业有关的资金和项目向联合体倾斜,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优先支持联合体各主体均衡发展,完善预算。同时积极发挥地方优势,培育和提升农业品牌,整合特色资源,促进主导产业发展,通过多媒体、网络、电视等平台宣传推广。完善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监督,探索建立配套的检验中心,抓好绿色有机产品认证,将提高产品质量作为重点。全方位多环节制定政策,是保障联合体全链路生产的关键,并切实保障农民利益。

(三)交叉融合发展,拓宽组织边界

坚持各主体民主决策、合作共赢的地位,制定章程,明确职责,共同制订生产计划,挖掘各主体发展潜力,通过构建产业链来增强价值链实现利益提高。加强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增强联合体凝聚力、竞争力和发展活力,积极调整优化企业结构,发挥产业组织优势,完善产业体系,不断增强示范和带动作用,通过交叉融合发展,形成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的更高级形态,推动全方位,高水平发展。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