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环境范例

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范文1

关键词:法治反腐;生态环境;环境因子

生态环境,即“由生态关系组成的环境”的简称,是生态学的一个基本范畴。生态学是一门研究有机体与其外部环境相互关系的科学,主要研究生物界及自然生态系统。20世纪70年代以来,生态学的研究重点开始发生转变,生态学的思想、理论及方法逐渐应用到社会科学的各个研究领域,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法治反腐的生态化逻辑

1.法治反腐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动物与环境之间经由新陈代谢只能建立起“物质—能量”的双向交流关系,而人类与环境之间则呈现出更加复杂的“自然环境—人—社会环境”的三角交流关系。“以法治体系生态化整体思维考察问题,找出法治体系与生态思维彼此兼容、彼此相通的因素,将其合理移植而非机械地复制到法治反腐领域,从而构建生态化的法治系统及其结构功能体系”[1]。法治是人类在“自然—经济—政治—文化”诸生态因子综合的基础上创造出的人类文明成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其生成和发展依托于特定的生态环境。法治反腐作为一个特定的社会现象,也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环境才能生存,环境中的各个要素都是滋养它的“养分”和“土壤”,法治反腐中的各种理念信仰、制度设计、功能价值、行为方式等都是维持其存在和发展的环境因素。在法治反腐的生态场域中,要促进各环境因素的有机协调,防止不良环境因素的入侵,实现最佳生态效应,让法治反腐在健康平衡的生态环境中运转,从而发挥最大的功效。

2.法治反腐的生态化表现。法治反腐存在于一定的生态环境之中并且受众多环境因子影响,法治反腐的生态化表现为法治反腐生态环境有机平衡,各个环境因子之间和谐发展,没有生态危机的威胁。一方面,法治反腐按照自己的目标和步骤展开行为,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结果持续不断地影响并改变着周边的环境状况。另一方面,法治反腐所处环境中的各个因子也因各自不同的特质和状态对法治反腐的行为过程及其本身产生着或大或小的影响和改变,经过长时间的互相影响,就会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而且这种状态会随着法治反腐和环境因子二者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法治反腐是顺应时代反腐要求必然产生的一个历史性产物,同时受到本国环境和国际环境的双重影响,因所处的历史时期和地域场合的不同,其变化状态也会不同,所以法治反腐的生态环境会随着其所处时空场域的变化而产生相应的动态变化。

二、法治反腐的时空场域

时间与空间是法治反腐得以生成和发展的两个基本结构性维度。法治反腐的所有问题一定是“同时”并且“同地”一并发生和解决的,也必定是处于特定的场域即法治反腐的“时间—空间”场域中生成和发展变化的。

1.法治反腐的时间维度。法治反腐是时间持续发展而产生的历史产物,法治反腐的开展必须遵照时间的不可逆性,从法治反腐法律规范制定到执行以及修改的整个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流逝中完成的,是不可逆的。法治反腐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离不开时间因素,任何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都以法律规范为基本构成“单元”或“细胞”,法律规范有其内在的逻辑结构,这就是“假定”(或称“条件”)、“行为模式”(或称“权利义务”模式)和“法律后果”(“肯定的法律后果”与“否定的法律后果”)。时间贯穿法治反腐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的各个层面,并对其起到维持与支撑作用。时间是法治反腐的关键性因素。各个历史时期生产力水平的不同及思想观念的差异,导致各个历史时期选择的反腐方式也是不同的,这就是因为受到了不同时间场域的影响。法治反腐在时间维度中表现出了绝对的不可逆性,法治反腐随着时间的进程由落后的反腐方式不断发展进步而来,中国经历了“运动反腐—权力反腐—制度反腐—法治反腐”反腐理念和方式的变化,体现出了法治反腐是时间的纵向延续。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目前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人们的法治观念也逐渐形成,因此,当下选择的法治反腐方式是最适合中国反腐形势的。

2.法治反腐的空间维度。法治反腐存在于一定的自然空间。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法治反腐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律后果、效果状态等,都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空间”形式。人类的实践活动可以随着一段时间的结束而相应结束,但是时间并没有随着人类实践活动的结束而消失,而是记忆在人类的实践活动成果之上。伴随着反腐实践的进程,过往反腐的具体实践活动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不断发展,从而有了目前空间存在的法治反腐。法治反腐以自然空间为基础,因此,对法治反腐生态环境问题的考察离不开特定的自然空间场域。法治反腐工作的开展必须注重所处的“空间”,而且必须适应所处的“空间”,或者根据实际构建适合自身发展的“空间”场域。法治反腐在社会空间中发展。作为人类的实践活动,法治反腐只有在人与人结成的社会空间之中才能得以发展。社会空间就是人类在实践活动中结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日常和非日常的生活关系空间。在现实生活中,地域空间的不同决定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及历史文化的不同,根本不存在某个区域的法律完全适用于另一个区域的情形,“比如中国法律体系中包含民族区域自治条例和单行性条例等法律规范,这就是因为空间区域的不同所导致的结果,法治反腐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空间,但是整个社会空间又是由多个相对空间构成的,既然是在法治的指导下反腐,那么就要照顾到不同空间区域的差异性,这样才能保持整体上的和谐”[2]。

三、法治反腐的生态因子

法治反腐的生态环境是由众多的“因素”“层面”“领域”构成的,但是法治反腐无论从执行者还是治理对象来看,都是围绕着“人”这个中心运转的,法治反腐的生态环境其实就是关于人的环境。本文重点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所形成的对法治反腐具有直接影响作用的主要生态因子,包括市场经济、政治体制、文化氛围。

1.发达的市场经济是法治反腐生态环境的坚实基础。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人们必然会经常性地产生各种纠纷,为了满足各自的交换目的,使生产交换顺利完成,参与交换的各主体都需要遵守共同的规则。为了适应这种需求,负责规则制定、执行、解释等功能的部门及人员随之出现并成为常态。在规则制定的过程中,商品经济内在要求这些规则以权利平等、公平交换为前提,这种权利要求和权利意识伴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育和完善,逐渐成为人类社会普遍的价值理念。商品交换过程中内在要求相关交易规则作为前提和保障,这些规则必须具备明确性、合理性、可预测性和可操作性,如此才能真正保障交换主体的正常交换行为,长时间磨合之后自然就会升华到对“公平规则至上”理念的崇尚。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必然要求运用法治方式反腐。现代市场经济是与国家(政府)权力体系并存的,且两者是二律背反关系。一方面,市场经济并不排斥政府发挥其积极促进作用,公职人员秉公执法维护公正、政府限制公权力铲除腐败,可营造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政治环境。另一方面,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能减少腐败存在的发展空间,以保留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把以“行政强制”为特征的管理体制转变为以“合理利益诱导”为特征的经济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规律自身调节作用。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

2.民主的政治体制是法治反腐生态环境的有力支撑。一方面,民主的政治体制存在对法治的企盼。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国家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国家在所有政治活动中都要保护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并且不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而腐败行为就是对人民所委托权力的滥用,所以民主的政治体制从根本上是和腐败势不两立的。只有坚持法治反腐才能在反腐工作中杜绝权力再一次被滥用的可能性,民主的政治体制要“以强化权力制衡推进以权治权,以致力发展民主推进以民治权,以着力实现法治推进以法治权”[3]。另一方面,民主的政治体制是权力生态化的表现。现代国家一般采取代议民主制,即由人民推选信任的人来代表自己掌管国家的公共权力,并且通过组织行政、司法等各个权力机关来处理国家的日常事务。随着国家公权力逐渐稳固在一部分机关和人员手里,权力滥用以及腐败现象就容易滋生。所以,民主政治内在要求建立严密的法治系统来制约公权力的行使,只有控制住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才能保证民主政治实现其原初期冀。改革政治体制,要发挥民主,注重人的主体作用;民主的政治体制要求改革政治体制中权力过分集中、效率低下、易生腐败等问题,建立起民主、高效的政治运作体制,提升法治反腐制度和法规的执行力,这也是法治反腐生态环境的有力支撑。

3.廉洁的文化氛围是法治反腐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法治信仰的普及和权利文化的建立共同构成廉洁的文化氛围。面对社会整体的廉洁文化氛围,人人都自觉抵制腐败,腐败现象将会处处碰壁、无处藏身,所以廉洁的文化氛围是法治反腐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信仰是最高层次的信念,具有强大的统摄作用,法治的实现在于全体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要引导全党全民遵守宪法法律,崇尚廉洁文化,共同建设良性政治生态。权利文化能够有效防止公权力的滥用,若想实现法治反腐的最终目标,就必须构建并维护公民权利文化,使维护权利成为社会的普遍要求,使权利保护制度成为社会的核心制度,使权利文化成为社会的主流文化。“法治与反腐之间存在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一定程度上而言,腐败兴,则法治亡;法治兴,则腐败亡。两者的逻辑关系在于法治助力推进反腐,反腐又有助于法治的不断完善。”[4]只有做到对法治真正的普遍信仰,才能使人们面对腐败现象时不是选择屈从,而是选择据法抗争。惟有如此,才能在社会上营造崇尚廉政、反对腐败的氛围,才能使公职人员自觉做到洁身自好,主动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实现法治反腐的最大危险因素,不在于法律法规不完备或者体系构建不合理,而在于社会全体公民对自身权利的漠不关心。如果人人都不维护和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法治反腐也将无从谈起。“应通过法治的方式和力量保护公民权利以制约公共权力,在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发挥民间反腐的优势,从而推进和保障权力体制外的异体权利监督。”[5]在法治反腐的诸生态因子中,民主的政治体制和廉洁的文化氛围都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基础之上,导源于社会经济关系的需求;廉洁的文化氛围具有一种引导和控制力量,所以民主的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同时又受制于一定的廉洁文化氛围;而廉洁文化氛围又必须外化于一定的民主政治体制才能实现廉洁文化氛围的价值,发达的市场经济也需要民主的政治体制作为基础。法治反腐生态环境各因子之间在差异性的基础上相互补充、相互配合、相互对接,使各个生态环境因子在法治反腐的实践过程中始终保持高度的融合,在价值导向层面上保持高度统一,在激励约束层面上保持高度均衡,在相互协作层面上保持高度配合,真正提升反腐倡廉制度的执行力,增强公民对法治的信仰,促进法治反腐生态化发展,把法治反腐生态环境的三个环境因子整合成一个互为依存关系的整体,形成一股反腐的内聚力,从而最终建立起适合法治反腐生存发展的良性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田旭明.法治反腐生态化:深化制度反腐的必然选择[J].理论导刊,2015,(4).

[2]孙楠.法治反腐论[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6.

[3]张深远.以权治权、以民治权、以法治权:打破反腐僵局的体系构建[J].领导科学,2013,(23).

[4]廖永安,李世锋.论法治与反腐之间的内在逻辑——兼论法治提升反腐败斗争水平[J].湖南社会科学,2016,(3).

法治环境范文2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治

当前我国大部分的环境防治制度和法律法规,基本上都是针对我国城市地区而制定的,我国的农村环境防治制度和法律规范还处于缺失的状态。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不仅严重的影响了农村的生态环境,同时也使美丽乡村建设受到了影响。针对农村环境污染越来越严重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并且要加大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从而改善农村的环境问题。

1当前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的一系列问题一直是社会和国家非常重视的问题。近些年我国整体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也开始在人们面前显现出来。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中,很多都是农业自身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这些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来自农业和养殖业。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过度使用农药和化肥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每年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可使用的化肥总量达到4000万吨以上,其中的有机化肥总量还没有超过30%,更是一些发达国家设置的安全使用上限的2倍。我国每年农药的使用量也非常大,已经达到130万吨以上,其中大部分还是高毒性的农药,这些农药对环境的危害十分严重。近些年我国在农业技术推广的过程中,还大力推广了地膜这项农业技术,这样就导致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塑料薄膜的使用量在大幅度提升,同时还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白色污染[1]。养殖业也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根据相关的研究数据表明,我国的养殖业污染治理率只达到了20%。有80%的养殖场并没有采取任何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这样就对农村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污染。养殖业在生产活动的过程中,会产出大量动物粪便,这些污染物对水资源的污染要大于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的污染。在21世纪初我国的养殖业造成的有机污染物是工业的4倍。农村很多居住点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相关环境治理措施都比较落后,甚至还有的地区没有配备完善的下水道、垃圾处理厂等基础环境保护设施,同时农村的污水处理率也要低于城市很多。不仅如此,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并没有达到相关的标准,还有30%多的农村人口引用水没有达到标准。这些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因为在农业活动中长期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以及养殖业随意排放动物粪便等一系列问题,最终造成农村的水源、土壤、空气等环境受到严重的影响。这些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严重的污染了农村的生态环境,同时还对农村居住人口的健康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2]。

2农村环境污染的法治成因分析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将农村环境问题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但是在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这样就导致相关部门在开展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时候,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从而严重的影响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防治工作的整体质量和进程。

2.1农村环境污染的相关立法有待完善

近些年我国越来越重视环境污染问题,针对这方面的问题也制定了非常多的法律和政策,建立起了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但是当前存在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比较重视对工业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对城市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很少有法律是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这样就导致农村的环境问题成为环境防治法治中的盲区,在农村居住的村民的合法权益也有没有受到比较完善的保护。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规定比较抽象,大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相关的立法部门要清楚的认识到这一问题,要详细的了解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中的重要成因,并且要针对这些问题来设置相关的法律制度。例如可以针对农业生产中,因为化肥、农业不正确使用造成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和养殖业造成的污染问题。要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完善这方面的法治空白,减少环境防治法治中存在的盲区,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3]。

2.2农村环境保护机构设置不完善

我国在城市中以及工业比较集中的区域,有非常完善的环境保护机构,但是在我国的农村地区,环境保护机构的整体数量就比较少。在我国农村大部分的环境保护机构,都是县级的环境保护机构,导致这些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在进行防治管理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很难对乡镇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监督。甚至在我国还有很多乡镇没有设立环境保护机构,人员和相关的经费也比较的欠缺。一些已经设立环保机构的乡镇,也经常因为没有专业的人员以及经费不足等方面的问题,导致环境保护工作难以开展。针对这些情况,可以总结出我国在对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投入上,存在非常严重的失衡。国家在对城市地区的环境防治投入非常的多,而对农村环境防治经费投入非常少。

2.3在环境污染问题防治中的执法手段比较落后

在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因为自身经济比较的落后,同时还因为我国对农村环境污染的资金投入不高,这样就导致很多的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缺乏相关的技术和设备。执法手段和相关的设备、技术落后,就会让这些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降低。甚至有的基层环境保护部门,没有建立完整的环境监测站,这些问题就严重影响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开展。根据我国当前的农村环境治理体系来看,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的过程中自身的防治力量还比较的薄弱,同时法律的适用性也不高,所以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比较完善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治体系[4]。

2.4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不适合农村的实际

当前我国的环境管理模式依旧是采用比较传统的,“末端治理、点源控制”为主要的管理方式,运用法律、科技、教育等手段的环境管理制度并没有完全的建立起来。当前使用的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主要是用行政强制控制和直接控制为主要的治理方式。这种治理方式对城市环境污染问题和工业生产环境污染问题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但是在对农村环境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就存在非常多的问题。当前我国农村主要是以一家一院为主,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非常的分散,同时工作量非常大。在采用传统的环境污染治理方式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治理的过程中,就会导致工作量增大,工作效率降低的情况。再加上当前农村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比较严重,伴随出现工业污染、生活污染以及农业活动污染重叠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有些地区甚至还出现新的环境污染问题和旧的环境污染问题重叠的情况,这就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了非常大的阻碍。

2.5村民缺乏环境保护教育和相关的环保意识

我国农村的基础教育和城市的基础教育存在一定的差距,在对环境保护教育方面上更是存在严重的不足。由于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速度比较慢,农村在发展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并没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同时也没有突破农村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这样就导致很多农村地区的人们对环境保护的意识的缺失,甚至还有很多农村地区的人们认为,环境污染问题只存在于城市和工业集中的地区。此外,还因为很多地方官员都比较重视当地以及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这也是工作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而环境污染保护防治工作需要的时间和资金都比较的长,在短期内的效果并不明显,所以很多地方官员在开展环境问题防治法治工作的过程中,并没有很好的积极性。

3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治化路径

3.1要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

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主要针对的是城市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工业比较集中的地区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中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法律规范。但是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还存在很多的盲区和空白,这种状况已经不能应对当前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的局面[5]。要认识到保障人们的环境权是完善环境法的基础,同时也是非常核心的一个问题。我国宪法对人们的环境权规定方面存在缺失,这样就会导致公民的环境权没有得到合法的保障。我国的立法部门在完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过程中,可以考虑将环境权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这样就可以为环境法和其他的法律提供合法的依据,同时这也是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防治法治工作的基础。还要针对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现状,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防治法律制度。要从法治的角度来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防治工作原则、工作的基本制度、相关的责任主体等内容,并且还要强化相关机构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防治的责任。在制定相关法律的时候,还要以农村人民的环境权作为基础,同时还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农村地域环境以及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特点。这样才能让制定的农村环境防治法律规范,和农村的环境问题相符合。例如针对农业生产中农药化肥的使用、农村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等众多问题的防治细则和相关的规定。这样可以让基层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防治工作在开展的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更好的提升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防治工作的效率和整体质量。

3.2要建立完善的防治机制

针对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机构缺乏的情况,政府可以在乡镇中设立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防治机构,同时还要配备专业的人员以及完善的检测设备,这也是开展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防治工作的基础。乡镇环境保护机构的上层县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乡镇环境保护机构的人员和资金投入。同时还要加大对乡镇环境保护部分的技术以及设备上的支持,这样才能让更多的专业人员,投入到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防治的工作中。县级的环境保护部门要设立专人专岗,将具体的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身上,避免在工作中出现问题没有人及时的处理和负责的情况。基层的环境保护部门,在开展农村环境防治工作的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农村生态环境检测体系,还可以定期的对外界公布近期的农村环境状况。这样不仅可以让农村的居民们详细的了解自己的居住环境,同时还能让外界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在完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防治制度的过程中,还要完善对农民以及其他群众的生态补偿制度。在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治理的过程中,会出现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对影响生态环境正常功能的人们或者是对农村生态环境做出突出贡献的人们,进行剥夺和鼓励的行为。很多对城市造成环境污染的工业在向农村地区专业的时候,会收到一定的补偿,但是并没有给农村地区的人们进行补偿。我国当前的环境保护法治体系,在这方面上是存在不平衡的现象的。很多城市工业转移到农村中,会对农村环境造成非常大的影响,甚至还会对土壤和水源造成污染。农民为为了提升粮食的产量,就会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大量的使用化肥,从而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恶化[6]。针对城市和农村人们生态权不平衡的情况,在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治体系的过程中,要加强完善对农门的生态补偿制度。这样不仅可以让城市人口的受益情况和农村人口的受害情况进行平衡,还能从根本上保护农村居住人口的根本利益。

3.3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环境保护宣传和村民的教育力度

农村居住人口的环境保护意识比较低,这为开展农村环境污染问题防治工作带来的非常大的阻碍。因为在环境保护部门治理的过程中,如果环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就会不断对农村环境造成破坏,降低环境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针对这样的情况,不同地区的农村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对当地人们的环境意识教育和宣传活动。这样不仅可以提升当地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同时还能让当地的人们积极的参与到农村环境的保护防治过程中。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可以在不同的农村中开展环保知识宣传活动,并给要和当地的村委会进行合作,积极的引导农村人口积极的参与环保知识宣传的过程中。同时还可以针对不同层级的管理者,开展环保意识培训班,这样可以有效的提升管理者们的环保意识。在对农村人口进行环保知识培训的过程中,其中的重点内容要针对农村日常生活废弃物的排放、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的使用等这些环保知识进行宣传。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农村人口,在日常生活中随意丢弃生活废弃物、以及大量使用化肥等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这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

4结语

法治环境范文3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1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意义

我国目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人们常把重点聚焦在城市,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受重视。自我国实现全面脱贫后,如何将全面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成为重要议题。与全面脱贫的基本标准不同,乡村振兴对农村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除满足基本需求外,更要追求更高质量的农村生活与发展。生态环境作为农村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影响着村民的日常生活质量,也影响农村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开展,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是农村寻求振兴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所有的社会治理方式中,法治因其具有权威性、程序性、正当性等特点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方式。2018年“生态文明”入宪,奠定了我国生态文明法治的宪法基础。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对城市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被广泛关注,相比之下对农村的环境法治建设的研究较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不断从农村涌向城市,工业生产的污染则逐步转移向农村。目前农村的生态环境不容乐观,工业排放污染、农业生产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问题频出。人类对农村环境的污染远超农村生态自身所能净化的水平,过去由村民依靠环境本身净化能力的思想主导的对农村环境治理方式需要淘汰,依靠法治作为农村生态环境的基础已经成为必然。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仅有利于推动农村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能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2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困境

2.1农村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欠缺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支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单行法规组成的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法体系。但生态环境立法时多受“城市中心主义”影响,导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数量占比少、乡村生态振兴所需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虽然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如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的污染、农村旅游开发产生的污染、汽车尾气排放污染等。农村现代化的发展使农村环境保护不断产生新的领域,但是针对一些领域的专门立法还存在许多空白。2021年《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将农村生态保护单独列章,明确了政府对农村生态保护的义务,并在其他条文中提及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城乡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虽然此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领域的空白,扭转了一贯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保护立法视角,但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一部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为中心的综合性法律。

2.2现有法律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我国有包含《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畜牧法》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范,各级政府规章、政策中也有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有些规定、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存在农村执法机构的不完善、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农村居民配合度低等因素,使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按照我国行政机关层级与职能的划分,乡镇机关作为最基层机关,其职能划分简单且人员数量少,并无专门的环境保护职能机构,也缺乏专业的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政府对农村环境治理呈现出被动保障的特点。执法人员对农村生态进行执法时欠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意识,把惩戒违法行为放在第一位,出现环境污染问题后对违法个人或企业采取罚款、责令改正等刚性执法方式,此类执法方式虽能起到警示作用,却无法发挥良好的教育作用,未能使村民真正地理解法律政策的意义,激发其主观能动的去遵守法律,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而且一味地依靠事后补救去保护农村生态,也无法完全发挥法律政策的引导作用,更好地促进乡村生态振兴。

2.3农村居民环境法治意识淡薄

随着全面脱贫的实现,农村居民的物质生活得到实质性的改善,但有些落后的思想观念与生活习惯还未扭转。当前农村的常住人口主要由中、老年人与儿童组成,此类居民受思想观念、受教育程度、学习能力的限制,对法律制度的认知程度低、对环境权益保护的积极性低、在生态环境方面自治意识不强。虽然已针对农村开展普法工作,但在日常生活生产中,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法制遵守情况与环境权益维护现状并不理想。有村民为了个人利益,无视法律,损害环境保护资源,甚至有村干部未能正确认识农村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以环境利益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放任村内企业违法排污。除了不能正确认识到实施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外,当自身合法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部分村民也缺乏以法律捍卫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更有部分村民甚至意识不到自身环境权益正在受到侵害。农村居民对生态环境法治的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给涉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的实施带来阻力。

3农村生态法环境治理建设的经验考察

3.1国内实践启示

3.1.1重视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

我国农村的自主治理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与社会基础。我国《宪法》中明确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基层治理作为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在推进环境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被评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的永春县吾江村,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中,村里的基层自治组织发挥了关键作用。吾江村的书记黄秀萍在建设“美丽乡村”的过程中,深刻地认识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在她的提议下,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对村内吾江溪河道的污染问题进行商议,将吾江溪河道整治纳入重点脱贫攻坚项目。在吾江溪流域治理的过程中,黄秀萍积极协商,说服村党支部书记与村两委发挥带头作用,在实施触及到村民个人利益的整治措施时,率先响应号召,以身作则配合整治措施的进行。此外,村两委和村党支部书记积极发动村中党员与“老人协会”的理事加入宣传工作,挨家挨户上门普法,宣传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后的益处,使整治项目得到村民们的认同与参与。在村两委与村党支部书记的带动下,吾江村村民对村里的生态环境治理拧成一股麻绳,共同努力使吾江村成为风景宜人的美丽乡村。

3.1.2重视村规民约的制定与落实

村规民约广泛存在于我国农村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之中,是我国现代乡村社会治理及乡村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手段。浙江省贺田村自2008年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来,取得一系列优秀成果,其治理工作的成功离不开普遍认同的村规民约和多层级低成本的监督体系。贺田村充分意识到村规民约在基层自治中的重要地位,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中,对村规民约进行大量修改,明确村内环境保护的可为与不可为。通过村两委草拟、村民代表大会与党员大会讨论、进行公示等合法程序使村规民约力求民主,在修改的过程中形成广泛的村民共识。为落实好村规民约与其他生态治理的相关制度,村里设置了多层级的监督体系,将监督的权利落实到户,形成由村级层面的全局监督、责任区的部分监督、保洁员的日常监督、农户间的相互监督组成的层级清晰、成本较低的监督体系。通过科学环保的村规民约与多层级的监督体系,使村民环保观念得到转变,促使村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行动。

3.2借鉴国外经验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立法经验

3.2.1制定专门领域的农村环境立法

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制建设起步较早,对农村环境立法问题也较早得到重视。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的德国,为此制定了多部环保法规。在欧盟政策的影响下,德国注重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有机农业生产、农村发展等方面的衔接,以此为指引,制定了大量的专门领域的法规,如《生态农业法》《肥料使用法》《土地整理法》等,形成了对农业生产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融合的、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和激励政策,确立了德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在生态法治的建设上,德国的环境保护法治坚持实行“城乡一体化”标准。在生态环境的治理中,城市与农村的生态环境管理措施一致,标准相当,对应内容相近。几乎无差别的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立法与治理标准,构成了完整的德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无独有偶,属于发达国家的韩国在享受“新村运动”带来的农业经济快速发展成果时,也面临大量的农村环境问题。为此韩国进行专门立法,颁布了《环境农业培育法》,并出台了相关农业生产的环保政策,为韩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保障。

3.2.2增加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

除了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立法,也有许多国家在对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时,选择在原有的法律中增加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美国就是其中之一。自1972年《农村发展法》出台后,美国开启了农村政策制度化的时代。较为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与农村发展法律政策,给美国的农村发展与农村生态环境一定的法律保障。在处理专门的农村污染问题上,美国选择在相同领域的法律中加入特别条款和内容来应对,如对农村用水污染上,在《清洁水法案》中加入特别条款予以整治。作为现代化农业发展大国,美国政府非常重视乡村的生态环境保护,在农村发展上坚持走可持续的路线。美国在修订《农业法》时,专门增加了可持续农业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除此之外,美国还在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政策中,如《气候变化政策》《低碳经济法案》《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法》《荒地和景观河流法》等,不同程度的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立法保障。

4完善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建议

4.1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

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要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在立法过程中需转变“以城市为中心”的立法意识,坚持“城乡一体化”。对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完善地方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我国地理环境组成复杂,不同地区的农村之间的生态环境的现状、治理手段、治理要求和治理难点不同。面对复杂多样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需求,需发挥地方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作用,坚持以宪法为指导,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条件下,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能动性,因地制宜,制定更符合当地现实需要、更易推广实践的法规政策,完善地方法制建设。二是制定专门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将坐上快班车,高质量的发展离不开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驾护航。为有针对性地改善我国当前农村生活环境问题,更好地维护农村可持续发展,制定一部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的法律势在必行。

4.2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实施

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要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首先要明确生态环境执法的权责分配,将环境执法的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中具体的岗位、个人。并加强对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相应的培训、考核方案,提升其法律意识素养与执法专业技能。其次要发挥基层组织的自治作用,根据村内实际情况修订符合法律政策且能取得村民普遍共识的村规民约,制定落实村规民约的配套制度,发挥村两委的带头作用,引导村民共同参与村中环境保护事务。再次要丰富环境普法的形式,让环保法治教育走进幼、小、中学课堂,从小培养村民环境法治意识。还可邀请环境保护专家联同村中有影响力的老人合作普法,由专家向村民普法,讲授农村生产生活中的环保习惯,再由村中部分老人带头影响其他老人转变传统观念与生活习惯,针对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文化水平的人群进行深度科学普法。此外要完善村内法律服务岗位,由政府牵头与当地律协开展合作,为村中法律服务事务提供帮扶,使村民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及时、便利地获得咨询与帮助的机会,维护村民的环境权益,也进一步保障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实施。

4.3健全多层级低成本的监督体系

法治环境范文4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

1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意义

我国目前存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人们常把重点聚焦在城市,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受重视。自我国实现全面脱贫后,如何将全面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成为重要议题。与全面脱贫的基本标准不同,乡村振兴对农村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除满足基本需求外,更要追求更高质量的农村生活与发展。生态环境作为农村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影响着村民的日常生活质量,也影响农村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开展,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是农村寻求振兴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所有的社会治理方式中,法治因其具有权威性、程序性、正当性等特点成为社会主要治理方式。2018年“生态文明”入宪,奠定了我国生态文明法治的宪法基础。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对城市的生态环境法治建设被广泛关注,相比之下对农村的环境法治建设的研究较少。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不断从农村涌向城市,工业生产的污染则逐步转移向农村。目前农村的生态环境不容乐观,工业排放污染、农业生产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问题频出。人类对农村环境的污染远超农村生态自身所能净化的水平,过去由村民依靠环境本身净化能力的思想主导的对农村环境治理方式需要淘汰,依靠法治作为农村生态环境的基础已经成为必然。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不仅有利于推动农村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能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2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困境

2.1农村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欠缺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支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为核心的一系列单行法规组成的中国特色环境保护法体系。但生态环境立法时多受“城市中心主义”影响,导致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数量占比少、乡村生态振兴所需法律制度供给不足。虽然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如城市工业向农村转移的污染、农村旅游开发产生的污染、汽车尾气排放污染等。农村现代化的发展使农村环境保护不断产生新的领域,但是针对一些领域的专门立法还存在许多空白。2021年《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台,将农村生态保护单独列章,明确了政府对农村生态保护的义务,并在其他条文中提及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城乡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虽然此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领域的空白,扭转了一贯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保护立法视角,但我国目前仍然没有一部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为中心的综合性法律。

2.2现有法律政策执行效果不佳

我国有包含《乡村振兴促进法》《农业法》《畜牧法》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涉及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范,各级政府规章、政策中也有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有些规定、政策在落实的过程中,存在农村执法机构的不完善、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农村居民配合度低等因素,使执行效果大打折扣。按照我国行政机关层级与职能的划分,乡镇机关作为最基层机关,其职能划分简单且人员数量少,并无专门的环境保护职能机构,也缺乏专业的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政府对农村环境治理呈现出被动保障的特点。执法人员对农村生态进行执法时欠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意识,把惩戒违法行为放在第一位,出现环境污染问题后对违法个人或企业采取罚款、责令改正等刚性执法方式,此类执法方式虽能起到警示作用,却无法发挥良好的教育作用,未能使村民真正地理解法律政策的意义,激发其主观能动的去遵守法律,保护农村生态环境。而且一味地依靠事后补救去保护农村生态,也无法完全发挥法律政策的引导作用,更好地促进乡村生态振兴。

2.3农村居民环境法治意识淡薄

随着全面脱贫的实现,农村居民的物质生活得到实质性的改善,但有些落后的思想观念与生活习惯还未扭转。当前农村的常住人口主要由中、老年人与儿童组成,此类居民受思想观念、受教育程度、学习能力的限制,对法律制度的认知程度低、对环境权益保护的积极性低、在生态环境方面自治意识不强。虽然已针对农村开展普法工作,但在日常生活生产中,农村居民的环境保护法制遵守情况与环境权益维护现状并不理想。有村民为了个人利益,无视法律,损害环境保护资源,甚至有村干部未能正确认识农村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性,以环境利益为代价换取短期的经济利益,放任村内企业违法排污。除了不能正确认识到实施侵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外,当自身合法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部分村民也缺乏以法律捍卫自身权益的意识与能力,更有部分村民甚至意识不到自身环境权益正在受到侵害。农村居民对生态环境法治的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上给涉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的实施带来阻力。

3农村生态法环境治理建设的经验考察

3.1国内实践启示

3.1.1重视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

我国农村的自主治理有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与社会基础。我国《宪法》中明确了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地位。基层治理作为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在推进环境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被评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的永春县吾江村,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中,村里的基层自治组织发挥了关键作用。吾江村的书记黄秀萍在建设“美丽乡村”的过程中,深刻地认识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在她的提议下,村两委和村民代表对村内吾江溪河道的污染问题进行商议,将吾江溪河道整治纳入重点脱贫攻坚项目。在吾江溪流域治理的过程中,黄秀萍积极协商,说服村党支部书记与村两委发挥带头作用,在实施触及到村民个人利益的整治措施时,率先响应号召,以身作则配合整治措施的进行。此外,村两委和村党支部书记积极发动村中党员与“老人协会”的理事加入宣传工作,挨家挨户上门普法,宣传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后的益处,使整治项目得到村民们的认同与参与。在村两委与村党支部书记的带动下,吾江村村民对村里的生态环境治理拧成一股麻绳,共同努力使吾江村成为风景宜人的美丽乡村。

3.1.2重视村规民约的制定与落实

村规民约广泛存在于我国农村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之中,是我国现代乡村社会治理及乡村社会秩序维护的重要手段。浙江省贺田村自2008年开展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来,取得一系列优秀成果,其治理工作的成功离不开普遍认同的村规民约和多层级低成本的监督体系。贺田村充分意识到村规民约在基层自治中的重要地位,在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中,对村规民约进行大量修改,明确村内环境保护的可为与不可为。通过村两委草拟、村民代表大会与党员大会讨论、进行公示等合法程序使村规民约力求民主,在修改的过程中形成广泛的村民共识。为落实好村规民约与其他生态治理的相关制度,村里设置了多层级的监督体系,将监督的权利落实到户,形成由村级层面的全局监督、责任区的部分监督、保洁员的日常监督、农户间的相互监督组成的层级清晰、成本较低的监督体系。通过科学环保的村规民约与多层级的监督体系,使村民环保观念得到转变,促使村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行动。

3.2借鉴国外经验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立法经验

3.2.1制定专门领域的农村环境立法

发达国家的环境法制建设起步较早,对农村环境立法问题也较早得到重视。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的德国,为此制定了多部环保法规。在欧盟政策的影响下,德国注重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有机农业生产、农村发展等方面的衔接,以此为指引,制定了大量的专门领域的法规,如《生态农业法》《肥料使用法》《土地整理法》等,形成了对农业生产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融合的、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和激励政策,确立了德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在生态法治的建设上,德国的环境保护法治坚持实行“城乡一体化”标准。在生态环境的治理中,城市与农村的生态环境管理措施一致,标准相当,对应内容相近。几乎无差别的城市与农村生态环境立法与治理标准,构成了完整的德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无独有偶,属于发达国家的韩国在享受“新村运动”带来的农业经济快速发展成果时,也面临大量的农村环境问题。为此韩国进行专门立法,颁布了《环境农业培育法》,并出台了相关农业生产的环保政策,为韩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保障。

3.2.2增加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

除了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立法,也有许多国家在对农村的生态环境治理时,选择在原有的法律中增加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美国就是其中之一。自1972年《农村发展法》出台后,美国开启了农村政策制度化的时代。较为完备的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与农村发展法律政策,给美国的农村发展与农村生态环境一定的法律保障。在处理专门的农村污染问题上,美国选择在相同领域的法律中加入特别条款和内容来应对,如对农村用水污染上,在《清洁水法案》中加入特别条款予以整治。作为现代化农业发展大国,美国政府非常重视乡村的生态环境保护,在农村发展上坚持走可持续的路线。美国在修订《农业法》时,专门增加了可持续农业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除此之外,美国还在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政策中,如《气候变化政策》《低碳经济法案》《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法》《荒地和景观河流法》等,不同程度的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内容,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立法保障。

4完善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建议

4.1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完善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要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首先在立法过程中需转变“以城市为中心”的立法意识,坚持“城乡一体化”。对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一是完善地方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我国地理环境组成复杂,不同地区的农村之间的生态环境的现状、治理手段、治理要求和治理难点不同。面对复杂多样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需求,需发挥地方法制建设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完善作用,坚持以宪法为指导,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条件下,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能动性,因地制宜,制定更符合当地现实需要、更易推广实践的法规政策,完善地方法制建设。二是制定专门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将坐上快班车,高质量的发展离不开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驾护航。为有针对性地改善我国当前农村生活环境问题,更好地维护农村可持续发展,制定一部以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的法律势在必行。

4.2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实施

完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建设,要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首先要明确生态环境执法的权责分配,将环境执法的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中具体的岗位、个人。并加强对相关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制定相应的培训、考核方案,提升其法律意识素养与执法专业技能。其次要发挥基层组织的自治作用,根据村内实际情况修订符合法律政策且能取得村民普遍共识的村规民约,制定落实村规民约的配套制度,发挥村两委的带头作用,引导村民共同参与村中环境保护事务。再次要丰富环境普法的形式,让环保法治教育走进幼、小、中学课堂,从小培养村民环境法治意识。还可邀请环境保护专家联同村中有影响力的老人合作普法,由专家向村民普法,讲授农村生产生活中的环保习惯,再由村中部分老人带头影响其他老人转变传统观念与生活习惯,针对不同年龄层次、不同文化水平的人群进行深度科学普法。此外要完善村内法律服务岗位,由政府牵头与当地律协开展合作,为村中法律服务事务提供帮扶,使村民的环境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及时、便利地获得咨询与帮助的机会,维护村民的环境权益,也进一步保障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的实施。

4.3健全多层级低成本的监督体系

法治环境范文5

关键词:新媒体环境;法制廉政;文化建设;路径

一、新媒体环境下我国法制廉政文化信息传播的特征

(一)新媒体环境下我国法制廉政文化信息传播的成本低

新媒体环境下我国法制廉政文化信息传播的成本很低。比如,新浪微博传播信息,只需要注册一个账户就可以查看自己所关注的社会热点新闻,发表自己的观点,也可以对新闻做出评论。通常公众消费的是时间成本。因此公众都乐于参与其中。

(二)形新媒体环境下我国法制廉政文化信息传播的内容社群化

新媒体环境下我国法制廉政文化信息传播中,可以采用多种信息传播模式。信息的接受者来根据信息内容选择自己所需要的,还可以在接受信息的信息中,与群内的人员交流,还可以成为社群讨论的热点。

二、新媒体环境下建设法制廉政文化建设的路径

(一)应用新媒体的多元渠道使得信息传播的出口有所增加

微博和微信大受欢迎,为建立廉洁政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了传播法制文化和政府文化,微博和微信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可以使得信息的传播更有针对性,推送的热点传播速度快,受众在日常生活中就可以获各种信息。应该指出的是,信息内容是需要结合微博的特点,还要符合微信的特点,这样能够让受众更容易接受。信息传播模式要尽量简单化,将与民众的日常生活相关的信息整合之后就可以了。比如,在腾讯新闻中,微信就被很好地利用起来,国家政府的相关决策,还要第18届全国代表大会以来落马的“大老虎”等等信息,能够将受众的好奇心激发起来,引动受众积极参与。信息的有效对于加大廉洁政府的监督力度,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意义重大。

(二)新媒体的多媒体性可以充分利用以丰富文化建设活动

由于移动数字新媒体的互动和多媒体特点,廉政文化建设中,就要通过具有时代感的“包装”让受众乐于参与其中。比如,反腐中已经尝试使用过微信的3D形式,效果非常好,良好的互动让受众感到信息更为贴心。微博、微信和互联网媒体可以将信息用非线性模式播出,诸如视频和音频等等都可以进行信息的有效传输,法律体系的内容更为丰富了。新媒体的信息传播中,也可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访谈的方式等等,使得信息更具有及时性,还可以有效地拓展法制廉政文化建设的空间,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

(三)利用新媒体的互动功能将交流渠道进行延伸

在法制廉政文化建设的工作中,良好的交流反馈渠道不仅仅有助于激发参与者的积极性,还能促进廉政建设。传统媒体没有对组织者和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予以完善,没有将交流反馈平台建立起来,信息单向传播。新媒体时代不同,新媒体可以交互,使用移动网络,不仅接受信息,还可以反馈信息,很多人都会及时互动。按照参与者接受信息的需求,就需要将各种媒体工具充分利用起来,包括微信、微博、QQ等等,打开智能手机,上网就可以开通沟通渠道,让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对遇到的问题提出见解,有助于促进平等交流,加快相互沟通。所以,使用移动网络新媒体可以拓宽各方的沟通渠道。

(四)发挥新媒体的优势完善监督机制

法制建设和廉洁政府文化建设中需要有效的监督制度。传统媒体也可以发挥监管作用,但是,单向信息输出难以了解公众的想法,新媒体则改变了传统的单向信息输出模式,采用了双向信息传输,使得信息透明化,使得多种监测机制得以实现。法制廉政文化需要更多学习的榜样,新媒体的使用可以将这些榜样通过视频、声音等载体进行传播,不仅传播的覆盖面广,而且传播的功能更多。使用移动媒体传播正能量,让社会从榜样发挥作用,发挥其法制衡量廉政价值的标准,逐步形成一套积极的评价指标。对于社会上的负面形象,新媒体也发挥传播载体的作用,对公众公开,一方面发挥着警示的作用,另一方面让公众看到法制建设的成果。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利用新媒体开展反腐活动,各种负面的新闻曝光,对社会环境净化。由于舆论监督媒体曝光的新闻信息非常及时,信息得到快速传播,具有非常大的冲击力,不仅覆盖的范围非常广,而且更为深入,新闻信息的加工也更为及时。新媒体的使用让滥用权力的官员胆战心惊,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无论是谁,违法就会受到惩罚,这也是保证社会公平的重要方式。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中国,新的网络媒体将在建设法制廉洁的政府文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加强和改进政府信息公开的建设,就要建立开放机制,新媒体知情权逐渐扩大,完善新媒体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建设,可以强化舆论监督的有效性,利用网络新媒体监管法制廉洁建设,以更好地服务于民众。

[参考文献]

[1]杜治洲.新形势下法制廉政文化建设的四个着力点[J].时政经纬,2012(05):54-55.

[2]赵翠玲,张莉莉,张世良.新媒体视阀下的法制廉政文化建设[J].2015(04):17-18.

法治环境范文6

关键词:农民;水环境权;法律进路

随着时间的发展,中国的经济正在不断转型,而近几年正是转型的节点。部分高污染、高排放的生产企业伴随着相关产业的转移以及不断调整的经济结构而持续向我国的农村地区进行迁移,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不完善的技术手段等等,使得环境污染事件在农村不断发生,在这样的状况下面对自身水环境权不断遭受侵害的问题,农民们却无力救济,那么此类问题的不断呈现都严重挑战了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对农民特殊的水环境权应重视起来,切实保护农民的水环境权,使得法律在农村中逐渐应用起来。

一、实现农民水环境权价值的重要性

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享有权利生活在福利以及尊严的环境下,且享有充足、平等以及自由等基本权利的生活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人类有责任改善以及保护这一代以及将来世代的环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水环境权已然获得肯定,而在环境权中,水环境权是其关键组成部分,换言之,人人都有权利用水环境的功能以及资源等对其生存的发展需要以及其基本需求等进行维护,且在利用水环境权利的基础上获取相应的社会以及经济效益,它对人类来讲不仅是一项应有权利,更应是一项实有权利或者是法定权利,在水环境权中,富有、洁净的水资源是一项重要的内容。水资源意义无比重大,它作为一种稀有的自然资源尚存于干旱的地区,作为一项基本的前提条件存在于社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更最重要是它也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保障。在2015年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务院指出,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以及人们群众的切身利益等都与水环境息息相关,它同样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它要求对建设的生态文明进行持续的推进,将水环境安全保护作为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而提升到一个见所未见的高度。2011年国家统计局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进行,在其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当前约有6.74亿人口居住在乡村,占总人口的一半多一点,而要想实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那么水环境权的实现便至关重要。

二、分析侵害农水环境权的原因

1.滞后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

伴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现代环境问题应运而生,因此在城市环境保护上人们投入了更多的精力,对城市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表现在众多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但是以上法律法规针对农村环境困扰却不能完全适用。就环境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来讲,我们可以发现巨大的缺陷存在于现行法律以及农村环境的立法上,在法律中很少出现对农民水环境权益以及农村环境等相关方面的保护,也缺乏独有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

2.农村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中的“缺位”与“越位”

最开始要讲的便是在农村中片面对经济的追求而持续对环境保护进行忽视。现如今在我国,当地的经济水平作为衡量政府政绩的最大指标而存在,因此,经济效益对各级政府便便是重中之重。在农村农民水环境权受到侵犯主要是由于对经济效益过渡的追求,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上:①乡村环境因凸起的乡镇企业而遭到损害。众多乡镇企业在1980年开始不断凸起,虽对国家经济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来说,带来了便利,但是众所周知,众多企业是以牺牲环境来发展自身水平以及技术含量不高等粗放经营方式广泛存在于中国的乡镇企业当中,并且对防治环境污染的设备相当匮乏,简陋的设备、陈旧的成产工艺以及随意的布局等等广为存在,使得农村污染问题异常突出。②政府部分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不断“招商引资”。部分县政府大搞“政绩工程”只为追求政绩。尤其是当政府官员们费尽心思所请来的企业污染,并且与农民所提供的“产值”相比较为丰富时,政府官员们的态度不是否认污染企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就是公开辩护排污企业,或者是网开一面上级环保部门所要求的关停企业,以此来牟取暴利;③环境破坏由落后的生产方式所引发。人多地少是中国的特点,而开发的土地资源也即将达到极限,那么农民要想对土地产出水平进行提升,不免会用到农药、化肥等。根据统计,在我国,农药的施用量达到0.14千万吨,而化肥也达到4.7千万吨,但是它们的利用率只有三分之一。在农田的生产上,土壤以及土地的生产力因大量化肥以及农药的使用而造成的其板结以及生产水平持续下降,而水体以及农产品因化肥农药的流失而造成污染以及农药残留超标现象的发生,极大地危害了人体的健康,导致农民对自己养的鱼以及种的粮食等都不敢食用。此外,农作物生长因地膜以及温室大棚等不可降解的塑料残留而受到阻碍,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土壤。然而,针对以上三个农村环境的问题,政府部分在管理上却不闻不问,其管理以及指导的责任并未尽到,从而农村环境的问题便进一步的加重了。接着要说的便是农民环境知情权得不到实现。所谓的环境知情权也就是国民可以获取对各地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以及国家环境管理的状况等等信息,也可称为环境信息权。国民要想对环境的管理进行参与,那么前提便是行使环境知情权,对环境保护而言它同样也是必要的民主程序。《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轼行》是我国在2007年所颁布,此办法同样是从城市的视角出发来实施或者是制定的,而农民知情权得不到保障分为两方面原因,主观上讲在共开环境信息进程中,环境执法部分侧重向其上级机关进行汇报,农民所了解的公开环境信息少之又少;客观上讲,农村基层环保部门缺乏环境信息公开的条件,全面、实时、无误的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需要办公自动化、充足的经费以及高超的检测手段等等,而这些在农村却极为匮乏,造成农村环保信息在公开上极大的受到限制。

3.农民环保意识淡薄,环境维权难

社会存在的反映是社会意识,社会意识能够对实践进行指导,同样也能作用于实践。农民水环境权的保护问题直接与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水平息息相关。从一定程度上讲,农民环境意识薄弱直接造成农村环境侵权问题的不断恶化。地广人多是我国农村地区普遍的特点,众多偏远地区因不便的交通,其信息也相当闭塞不通,一直生活在小农经济生产的状态之下,其环境保护意识与文化素质以及生活水平极不对称。在农业生产当中,农民固执的对经济效益进行追求,对自然资源也过度的开发,更是对化肥、农药等过度的使用,进而生态环境便遭到严重的破坏与污染。此外,农民在寻求法律救济上因薄弱的经济基础而造成救济途径较为单一,众多农民更愿意将前用在养家糊口上。一旦外来人员侵害了其自身的水环境权,深受传统观念影响的他们也鲜有走寻诉讼的道路。

三、强化:农民水环境权价值实现之法律进路

要想实现安全、正义以及平等的价值,前提是必须设计科学合理的制度。而农民水环境权价值的实现进路便是进一步完善立法。

1.对全方位的农村水环境保护立法体系进行建立起来

专门性以及综合性的基干法律应当以农村地区整体环境保护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对农村环境而言,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全面统筹的进行保护,将众多自然要素也加入其中,像是水、土壤等等,并且以此为基准来对相应的应对方法、权责关系以及管理机构等进行具体的设置等。我们不仅要对现有规范的可操作性进行增强,对现有法规进行充实,且对法律法规来讲,应对地方性立法作用进一步发挥使得对其进一步进行补充。我国各省的经济状况以及自然环境因宽广的地域而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就水环境保护问题上,就包括了社会以及自然两方面因素的差别,当然所对应的解决步骤与方式也不尽相同,那么便需要地方立法来对本地区的水环境保护进行针对性的立法,有效的补充国家立法。

2.形成有效的农民参与机制

农民水环境权价值要想得以实现,那么前提便是环境知情的权利。众多公众参与机制与信息公开制度应不断创建与完善,在对农村水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序以及原则内容等规则制定的前提需与农村的具体特点相结合,此外在宣传的内容上还要使用农民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使得农民的水环境知情权的得以充分实现。另外,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资格应当进一步进行降低,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来鼓励公民个人与社会团体,特别是农民对未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污染者进行公益诉讼,此外针对客观现状中所存在薄弱的法律意识以及较差的农村法治环境问题,利用减免诉讼费用以及实时的供给法律援助等手段进行立法倾斜,使得真正实现全民参与的环境保护制度以及农村的司法救助制度,让农民这一主体在水环境权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实现。

3.完善环境监管机制与环境执法

在农村,就水环境保护而言,将垂直管理制度不断创建起来,对农村水环境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是利用上级环保部分所垂直管理的乡镇环保所所实现的,对农村执行率低下的水环境保护制度进行有效的改善。另外,众多的责任制度与环境违法制裁机制应同步建立起来,例如刑事、行政以及民事责任等,对司法机关应强化其保护水环境,使得农村水环境在安全方面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追、执法必严以及有法必依的局面,在农村地区真正落实法律制度保障。

四、结语

总的来说,要不断向农民普及现代环境以及科学信息,对农村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着重的宣传,将“环境宣传教育下乡”的活动广泛开展,对其环境科学素养以及意识进行不断的提升与培养,使得农民在思想上领悟在农村的发展当中,法律至关重要,动员广大农民积极投身环境保护的行列,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自觉地维护,进而实现我国农村水环境价值,促进我国农村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袁易鑫.论农民环境权的特殊法律保护[J].法制博览,2016(20):290.

[2]尉琳.论农民水环境权价值之法律实现[J].法制博览,2016(01):37-38.

[3]张芬霞,张忠勇,张可擎.论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4(21):211-212.

法治环境范文7

关键词:大数据应用;环境执法;环境监测

一、绪论

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重点任务,这是关乎中华民族延续的千年大计,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任务和目标。过去我们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如今我们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开始加强环境执法和监测力度,创建生态文明社会。21世纪信息革命更加剧烈,大数据的出现带给社会极大的震撼,大数据技术在世界取得了广泛运用,信息分析和处理的能力加强,提高了环境执行与监测能力。

二、环境执法与监测中的大数据

大数据发展是循序渐进的,20世纪90年代,大数据处于萌芽阶段,这个阶段大数据还只是一个概念;到了21世纪大数据迎来了发展阶段,开始受到各界的关注,关于数据的处理技术层出不穷;2011年后迎来了大数据的兴盛时期,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成熟,大数据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逐渐地大数据渗透进入各行各业,不断改变原有行业的技术,促进各行业发展进入一个新高度。大数据需要与互联网计算机技术相配合,其主要是通过对大范围数据进行收集处理,也就是说大数据不再像过去一样需要抽样调查,通过新技术可以对所有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管理。环境执法与监测过程,正是收集环境中的各项数据,对其进行研究分析,这样的模式非常使用应用大数据,例如监测某个时间段该区域的环境状况时,会收集到大量数据,通过大数据平台对这些数据进行整合,通过计算机分析,能够直接明了地呈现出这些数据的特征,通过研究数据的处理结果,便能够清晰了解该地区的环境状况,如果有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也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治理措施。大数据的出现和应用促进了环境执法和监测的公正性,并且为治理环境提出了新方法,推进了我国现代环境执法和监测的技术发展,同时有了计算机的帮助,减少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将过去人工做的工作变成计算机工作,提高了数据统计和分析准确性和科学性。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加快,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也越加重视,对企业的监督也越加严格,有了大数据技术的加入,我国环境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督将更加全面,更大程度上实现全方位监测,杜绝企业偷排漏排的现象出现,还能够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更好地发展。

三、大数据在环境执法与监测的价值

(一)执法价值。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在经济增长的同时,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但是在环境执法工作中还是有一些困难难以得到解决,而大数据的引入运用,成功的在执法方面弥补上一些空缺,由于大数据与环境资源的有机结合,通过一些二维图形向我们展示了环境污染的分布以及情况,将这些信息精分细化,放大污染问题的关键之处,从而找到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使环境执法能力与效果得到显著提高。目前,我国正面临着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环境污染,这些污染无不影响着我们的生活。随着科技的发展,技术的完善,将大数据应用在环境执法刻不容缓,环境执法与大数据的有机结合,通过数据处理和图像分析,可以迅速找到问题所在,通过法律改善环境执法部门权限不足的现状,提高环境的不良情况。环境执法,检测先行。下面,让我们来探讨大数据对监测的价值。

(二)监测价值。环境监测为环境保护提供实际可行的方法,是环境管理的主要表现,也是环境改善的重要体现。相较与其他国家,我国的环境监测行业开始阶段较晚,只有大约40年的历史,但较晚并不代表监测力度要更弱,我国通过这些年颁布的政策进行环境质量控制,取得一定进展,而大数据技术能够帮助监测部门进行数据采集和储存,监测数据实时保存,过去对大量的数据的分析难度大,效率低,有了大数据技术,能够提高监测数据的分析效率,不仅如此,大数据技术还能挖掘数据规律,发现有价值的数据,提升环境的预警能力和提高工作人员的决策能力。

(三)综合价值。大数据是未来发展的重要技术手段,合理运用大数据技术,不仅能够为治理环境提供新办法,还能提高环境监测的准确性。当前环境执法和监测受到各方的关注,使用大数据技术能够构建完整的综合系统,能够将政府与社会大众相连接,系统不仅能够提供信息监控,给民众了解信息的渠道,还能实现大众共同监督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方式也提高了监测的准确性。

四、环境执法与监测中的大数据应用

(一)环境监测数据的应用。大数据技术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数据采集。环境监测过程中,数据是最重要的信息,环境监测数据是需要长期保存的,并且呈现实时更新的状态。大数据的出现帮助环境监测实现了数据的长时期保存和实时更新。环境监测大数据有两个特点:第一,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是需要长时间保持的,数据库中的监测数据跨度可能有数十年甚至几十年之久,因此数据库中的监测数据量大且跨度长;第二,监测数据类型多样,由于外界环境不同,数据所要表现的也不同,加上环境因素变化莫测,监测数据出现较大的变化也是可能的,因此数据类型复杂。(2)数据处理。监测数据量大且复杂,人工分析难度大,大数据技术能够较好地处理这个问题,提高数据分析效率。首先根据监测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模块整理,在大量的数据中并非所有数据都是真实有效的,因此第一步需要排除垃圾数据,减少数据的数量,大数据技术会将多条重复的、不完整的、无关的数据筛选排除,保障数据库中数据的有效性。其次数据在采集过程中,存在不完整的情况,例如设备故障、人员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数据丢失或不完整,这些都是需要及时补充的,否则整组数据将会作废,因此在数据分类和甄别后,还需要对数据的完整性进行检测,发现缺失及时补充,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数据分析,根据设定的需求,利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分析,形成直观的曲线图或是数据分析图,方便工作人员查看。(3)数据模型建立。根据过去的数据规律,还能建立数据模型,有利于环境发展情况的预测和相关环保措施实时的效果分析。大数据使得环境监测整体水平提高,实现数据的稳定性和准确性,借助大数据平台,建立数字模型,为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提供有力支撑,提高了决策的正确性。

(二)环境监测系统的形成。环境监测涉及水资源、大气资源以及土壤资源等等,能够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将其都涵盖在内,那么能够减轻工作人员大量的工作。借住大数据的作用,建立不同地域、不同空间维度的系统,实现数据传输到统一平台,并且针对特殊的污染源进行自动监测,实现预警和警报功能,这样就能够方便工作人员制定治理计划,并且能够及时控制住污染情况。

(三)环保产业的应用。我国出现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是前期经济发展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造成的,现阶段我们需要发展环保产业,促进过去污染企业整改,在整个企业监控执法过程中,大数据产业的建立帮助环保执法人员提供有力线索和监督渠道,为环保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环保大数据产业的建立,主要以地区发展为主,将范围内的企业纳入产业中,通过一系列的数据管控,从各方面监督企业环保工作的进行,这样减轻了环保执法人员的工作量,一旦某些企业违规偷排乱排,那么产业系统将会提醒执法人员,并且在整个区域内通报,这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声誉和形象,通过这种手段督促企业保护环境,加强自身治理。

五、大数据应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数据信息的安全管理问题。当我们看到大数据应用的有利之处时,也应该要注意到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大数据在环境管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执法与监测过程中收集到的数据中并非所有数据都是可以公开的,虽然我们一直提倡公开信息,但是一些涉及国家机密、安全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被保护,否则将被不法分子利用。因此在环境执法与监测中应用大数据的同时,也需要建立信息保护机制,政府对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需要加以完善,利用制度的准绳保护新科学新技术的有效发展;同时还需要加强技术保护,提高大数据的数据保护级别,对相关人员进行保密培训等等,各阶级的人员要重视信息的保护,有信息保护意识。

(二)大数据应用的困境。虽然大数据被广泛宣传并运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大数据的应用在环境行业中占据比例不高,主要还是我国地区发展不均衡造成的,发达地区大数据技术成熟,早早建立了相关体系,将大数据运用的得心应手,但是依旧存在许多小城市以及边远山区,对大数据一无所知,更无法谈及应用。这也说明当前我国大数据相关人才的短缺,人才分布不均等问题存在。

六、结语

随着社会飞速发展,环境情况日渐复杂,大数据在环境的运用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大数据拥有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等强大的能力,为环境的监测和执法提供了巨大帮助,不仅能够改善环境问题,还能促进连带产业与技术的进步,并且大数据发展是未来的主流,环境执法与监测对大数据的应用将越来越多,涉及范围将越来越广,创造的价值也会越来越多。

参考文献:

[1]潘伟,姚宇平,艾岚.大数据在环境执法与监测中的应用创新[J].黑龙江环境通报,2018,42(01):72-75.

[2]杜国智.大数据在环境执法与监测中的应用创新[J].电子技术与软件工程,2019(09):160.

[3]孙朔.大数据在环境执法与监测中的应用创新[J].环境与发展,2020,32(01):187-188.

[4]方印,徐鹏飞.大数据时代的中国环境法治问题研究[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6(01):66-80.

法治环境范文8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排污权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重点倾向于城市,忽视了生活在广袤农村地区的广大农民的环境权益。农民作为环境弱势群体,其环境安全正不断遭受着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威胁,这明显有违权益公平的原则,究其原因在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宪法的第26条将环境保护和防止污染上升到国家基本国策的高度,规定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行环境保护,且《环境保护法》中第16条至第23条也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环境质量负责。然而从实践效果来看,将这些法律条文用于解决城市环境污染问题行之有效,但对于农村环境治理而言适用性不强,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一直处于法律边缘化状态。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农村面临的环境治理困境,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以此作为我国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本法规,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本文认为在目前的立法过渡时期,面对严峻的农村环境问题采取一些有效的法律手段十分必要,进而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提供实践依据。

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企业组织或个人存在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使得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为了维护环境公益拥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力。然而,在2013年出台的新《民事诉讼法》中,将原告资格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公民“个人”则被排除在外。同时,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面对着不菲的诉讼成本问题,且环境诉讼案件的审理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诉讼费用的承担和分担问题尚无定论,导致很多环境诉讼案件最终不了了之。另外,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为对农村环境造成侵害的责任主体相对多元化,如造成农村河流污染的源头可能来自于企业的工业废水亦或农民的生活污水,或者兼而有之,证据的缺乏很容易导致真正的制污者最终逃脱法律的追究。因此,首先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环境污染具有潜伏周期长、危害面积广的特点,生活在乡村中的农民对此自然是有深刻的感受,他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公民履行法定权利的应有之义。因此,我国法律有必要拓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范围,应囊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使农民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提升他们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过高往往会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障碍,导致很多案件最终选择了息事宁人。因此,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很有必要,政府应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并制订配套的基金管理办法,以支持农民发起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最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证据制度。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果原告因为技术原因及经济原因等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法院可以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收集令,规定相关的企业、法人、公民及其它社会组织有责任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如拒不配合则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应该注意的是,要对证据收集的主体、客体、范围和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建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

目前,我国农民已成为环境纠纷中的弱势群体,无法保障自己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在与强势的排污者进行协商和谈判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同时相较于城市居民而言,在环境保护资源供给不足的同时也阻止不了城市的污染转移。加之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在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方面还十分薄弱,导致他们在法律活动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总体而言,环境保护法律具有明显的城市中心主义特征,不能充分反映农村和农民对环境污染控制及生态保护的要求,在基于环境公平和环境正义的前提下,迫切需要借助法律援助手段来满足广大农民在环境污染中的利益诉求,这也是建立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导致环境法律援助工作进展缓慢。因此,首先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援助法》。为了确保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顺利执行,应制定《法律援助法》并在其中以条文形式对农村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援助程序和资金使用等进行规范;其次,设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中心等类似援助机构,并规定其援助范围应包含农民的环境权益保护,通过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文书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依法维权;再次,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环境法律援助基金的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同时通过舆论引导等手段吸引社会捐赠,进而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减轻农村法律救助机构的经营压力;最后,强化合作意识。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工会、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相关组织进行密切合作,进而减轻工作量、扩大覆盖面,使法律援助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实施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

实施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是治理农村污染、保护农村环境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它以控制污染总量为基础,充分发挥政府行政管制与市场价格杠杆的双重调节作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障了环境公共权益和农民环境利益,用最低的投入成本控制污染物排放目标,进而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从美国引入我国,目前已有山东、江苏和山西等省开展了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践证明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解决了因农村环境污染源较为分散而采取的传统“点对点”治理方式的弊端。为了保证排污权市场交易制度的顺利实施,首先应出台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确认排污权的地位,详细规定各个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让排污权交易从区域层面走向国家层面,并细化指标核定、分配方式及使用年限等具体法律条文,促进排污权的跨地区交易,对于破坏正常市场运行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基层环保部门应全面评估当地能够承受的排污总量。在整理和分析了当地的排污数据之后,结合当地的环境发展规划,确定本区域能够容纳的最大污染物负荷。环保部门再根据制污者的实际情况,将排污权根据制污者的实际需要进行初始分配,赋予排污权以商品属性使之可以在市场内自由交易,制污者无疑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主动将自己过剩的排污权向外转让,而过量制污者则买进排污权,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化到企业生产成本当中,促进污染控制技术的升级。

四、提高民间环保组织法律地位

民间环保组织具有自发性和公益性两大特征,因此能够获取全社会的信任,可以较为顺利地整合资本和技术等广泛的社会资源。但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制约了民间环保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是设立条件严苛。我国对民间环保组织的设立采取的是“双重许可”审核制度,即需要通过业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双重审核方能获得主体资格,因而其设立门槛被大幅抬高。同时,我国采取区域内民间社会团体“限制竞争”的法律制度,即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如果已有民间环保组织,则其它同类的民间社会团体无法审核通过,妨碍了民间环保组织彼此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其次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民间环保组织作为法人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利益,法律应当充分给予权利保障,而我国目前缺乏对民间环保组织的专门立法,使得其法律权利比较模糊、法律保护机制并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民间环保组织难以充分发挥法律效用,在推进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到司法救济。因此,首先应放宽民间环保组织的设立条件。国家要减少对民间环保组织设立的条件要求,对一些不合理的准入要求应予以撤消,从而为民间环保组织的成立和登记提供宽松的行政环境和法律环境,且政府对民间环保组织的监管重点应以规范和引导为主,从控制型管理转向服务型管理,减少行政干预以免影响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其次,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要使民间环保组织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团法人,应完善与民间社团相关的法律制度,使民间环保组织拥有环境知情权,进而监督其他市场主体的环境污染行为和环境管理行为,同时对于一些相对成熟的民间环保组织,可以赋予其行政主体资格,使其承担部分公共管理功能,减轻政府行政压力并节约行政成本;最后,赋予民间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权。这是民间环保组织维护农民环境权益的重要司法救济制度,因为当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受害者的农民个体在面对制污者时显得过于“单薄”,这时民间环保组织就可以充分发挥其组织优势,代表农民对制污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效地解决农民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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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赵秀华,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机制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4]刘尊梅韩学平,论我国农民环境权利保护的法律援助[J],学术交流,2011(8):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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