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部门党组议事制度

城管部门党组议事制度

第一章议事要求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执法局党组决策时,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

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并按规定的权限议事和决策,不得越权做出决策。

第三条市执法局其他会议决策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但也应充分听取和尊重大多数人的意见。

第二章议事程序

第四条 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研究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没有特殊情况,分管领导必须到会。

第五条 研究决定有关事项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议不搞临时动议。分管领导应与主要领导作会前沟通酝酿,确定上会议题,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科室队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准备上会材料。研究重大问题的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须于会前2个工作日内书面送达应到会人员。

(二)会议讨论时,主要领导原则上不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事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三)党组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确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进行逐项表决。局长办公会等行政、业务会议,由主持人最后作出会议结论。

(四)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时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决策意见。

(五)分管领导可根据情况召开分工负责范围内工作的会议,涉及全局性或协调性工作的会议,要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召开,并要将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会议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

第三章监督与处理

第六条 市执法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制度的情况,须受到监督。

(一)市执法局党组执行本制度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及翌年民主生活会的通报内容。

(二)班子及成员执行本制度情况,应当接受上级和机关党组织、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及本系统、本单位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做出相应处理。

重大事项,没有通过集体讨论和会议表决,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必须立即纠正,重新议定;对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附 则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执法局党组、领导班子。局各科室(中心)、执法支队、大队领导班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由市执法局党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