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县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县统计工作,加强对经济运行的分析和监测,在新形势下探索和建立科学可行的统计工作机制,努力推进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创新,不断提高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和统计系统的执行力,促进统计服务上水平、上台阶,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七项工作管理机制。

一、建立定期研究工作机制

(一)县委、县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经济运行分析会,专门听取由县统计局牵头的经济运行情况汇报,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县经济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安排。(参加人员:县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县统计局领导班子,各镇主要领导,农场分管领导)

(二)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统计局负责组织每月召开一次统计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当月全县统计工作及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积极向县委、县政府出谋献策。(参加人员:县分管领导,县统计局领导班子,县统计局各专业股负责人,各镇分管领导、统计员,农场分管领导、农场统计员)

(三)各镇(场)每季度要召开统计工作分析会议,一是由各村(居)委会、作业区统计员或统计协管员汇报当季各种生产、经营、投资的统计情况,分析各类数据报表,查漏补缺;二是镇(场)领导要对汇总的各类数据做好分析,重点分析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和计划,第一时间部署安排,认真抓落实;三是以会代训,对村(居)委会、作业区干部、统计员、统计协管员进行一次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四是各镇(场)每季度开展一次统计数据“清查”活动,目的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对开展统计工作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的统计员、统计协管员,各镇(场)要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参加人员:各镇(场)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包点领导、镇场统计员)

(四)各村(居)委会、作业区每月底上报数据前要召开统计工作碰头会。由村(居)委会书记、作业区负责人主持,集中收集汇总本村(居)、作业区统计工作各种数据、信息,查看是否有遗漏,确保应统尽统。

二、建立统计数据的收集、汇总、审核、上报工作机制

(一)村(居)委会、作业区统计员或统计协管员负责定期收集、整理本村(居)、作业区的相关统计数据;镇(场)、部门统计员负责定期收集、汇总本镇(场)、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

(二)各镇(场)、各部门要成立统计数据资料审核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在审核统计数据质量时一定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尊重客观实事,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在审核专业数据和综合数据时要注意把握好衔接关系和平衡关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标准,统一统计口径,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于变动幅度较大的统计数据,必须附有分析,说明原因。

(三)各镇(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按时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各镇(场)、各部门的统计上报数据必须经过审核合格,统计报表一式两份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报送县统计局,一份留存备案,以保证本单位统计资料的统一性与完整性。

(四)各村(居)委会、作业区,各镇(场)、各单位的统计报表、统计台账均应按种类、年份的不同分别装订成册,并保存于专柜。

三、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一)建立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统计法》,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接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在系统内实施的调查项目须报县统计局备案;涉及系统外的调查项目须报县统计局审批后方可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布置的调查项目应先到县统计局登记备案,后才实施。

(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各部门各行业要依法向县统计局提供本部门本行业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年度统计年鉴、全面小康监测、政府宏观决策、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等所需要的基本统计资料,部门统计资料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要抄送一份给县统计局。

1.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县工商、地税、质监、民政、编办等部门每年8月31日前向县统计局提供本年度1至6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次年2月28日前提供上年度7至12月底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资料。

2.核算统计:每季度后8日前,县邮政局、人民银行、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提供金融、通信统计数据;县人社局、就业局提供就业、从业人员和工资统计数据;县财政局提供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统计数据;县地税局提供营利性服务业营业税统计数据;县交管所提供交通运输统计数据。

3.农业统计:县林业局、水产服务中心在年度和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林业、水产品年报和定期报表的同时要抄送一份给县统计局;县畜牧局做好日常畜牧业服务工作时,整理工作中形成的畜牧行政记录资料,如畜禽防疫记录、能繁母猪、猪苗,鸡苗、鹅苗补贴记录等形成统计资料,并按季度提供县统计局,协同统计局、调查队对各镇上报的畜牧业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对存在漏报的单位,责令限期核查补报;县农业局、农机中心、农技局等单位负责统计工作人员参与对本县年、季报数据统计数据的审核工作,从本部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各镇上报的统计数据质量提出审核意见。

4.投资、建筑和房地产统计:每月1日前,县发改委向县统计局提供上月项目立项情况;县住建局提供上月办理的建设许可证情况;县房产管理局提供每月商品房销售情况;在建的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业主单位提供上月的投资进度情况。

5.劳动工资统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30日前将本单位本季度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抄送统计局。

6.小康监测统计:每年5月15日前,县就业局提供城镇登记失业率统计数据;县国税局和地税局提供各镇税收统计数据;县财政局提供R&D(科技研发)经费支出和公务员退休人数统计数据;县农村养老保险局提供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人数统计数据;县社保局提供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离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统计数据;县新农合办公室提供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数统计数据;县教育局提供高中阶段毕业生中男生人数和女生人数统计数据;县妇幼保健院提供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数和新生儿出生人数统计数据;县法院提供刑事犯罪(被告人判决生效)人数统计数据;县安监局提供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统计数据;县国土局提供地表水达标率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达标率统计数据;县林业局提供森林覆盖率统计数据。

7.旅游、贸易和住宿、餐饮统计:县旅游委每月3日前提供上月抽样宾馆过夜旅客人数、天数和开房率统计数据;县商务局每季度后3日前提供上季度新增批零、住宿个体和企业名录资料;县国税局每季度后3日前提供上季度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的总营业税额统计数据;各镇(场)每月后2日前报送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与零售业分单位营业额、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与餐饮业分单位营业额,季度后3日前报送上季度年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的批发与零售业总营业额、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与餐饮业总营业额。

8.工业、交通统计:县科工信局每月1日前提供上月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工业企业单位名录资料;县交管所每月3日前提供上月交通相关统计数据。

9.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县财政局、教育局、文体局、公安局、国土局、卫生局、林业局、住建局、旅游委、社保局、农保局、新农合办公室、安监局、调查队、电视台、农行、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局、邮政局、有线电视分公司等单位每年4月底前,向县统计局提供上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相关统计数据。

10.年度统计年鉴编撰:县水务局、气象局、公路局、邮政局、电信局、旅游委、教育局、图书馆、有线电视分公司、电视台、卫生局、社保局、民政局、公安局交管大队、扶贫办、公安局等单位每年6月底前,向县统计局提供上年度统计年鉴编撰所需相关统计数据资料。以此建立起我县的统计数据交换平台,达到互补、双赢与资源共享的目标。

(三)建立部门统计资料制度。各部门本系统的统计资料,要与县统计局的相关资料一致;涉及全局性的部门社会经济统计资料,在前要经县统计局审核。各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对外统计信息,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四)建立部门参与大型调查工作制度。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参与政府主导的大型统计调查活动,如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共同完成调查任务,共享调查成果。

四、建立健全企业统计工作机制

(一)各企业单位统计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按时如实收集、整理、汇总、审核、分析、上报本企业的统计数据,统计报表一式两份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份报送县统计局,一份留在单位备案,以保证本单位统计资料的统一性与完整性。符合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的企业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报表制度,按要求按时上网报送本单位的各类统计报表,同时将上报数据以纸质版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留在单位备案。

(二)县统计局每季度采取以会代训或分头上门指导的方式对企业统计员进行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实行重点约谈,强化责任落实。县统计局采取平时督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企业统计数据和统计员进行严格考核评比,对开展统计工作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的统计员,企业要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对有意迟报、拒报、瞒报、漏报统计数据的企业,县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或县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约谈该企业的主要领导。

五、建立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建立部门统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县领导或政府办主任担任会议召集人,县统计局局长担任副召集人,根据整合部门统计资源的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部门分管领导或统计负责人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部署部门统计工作。

六、建立落实责任人负责机制

(一)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分管领导抓统计员,统计员抓统计协管员的工作机制。

(二)分管领导、统计员要随时了解和掌握本镇(场)、单位的统计工作动态和经济形势,出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措施给予解决。

(三)分管领导应根据县统计局的要求,结合本镇(场)、单位的实际,及时对阶段性的统计工作提出意见,经研究后进行安排部署,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狠抓落实。同时做好全镇(场)统计相关工作的协调和处理。

七、建立统计工作奖惩机制

(一)县统计局每年对各镇(场)统计工作、分管领导、统计员和统计协管员评比一次,县政府每年年终组织对各镇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表彰。

(二)推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机制。对工作被动,迟报、漏报、瞒报统计数据,明显影响全县统计指标完成的镇(场)、单位予以“预警”,并责成限期核查整改,整改期限满后统计数据、统计指标仍没有明显改善的,根据不同情况,按《统计法》相关处罚条款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