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及社区财务管理工作意见

村及社区财务管理工作意见

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工作,切实搞好村、社区集体财务和集体资产管理,巩固和壮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村、社区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按照《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省农业厅等4部门《关于转发农业部等4部门〈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工作〉的通知》和《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村社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共县委办公室人们政府办公室关于村社集体财务规范华管理的实施意见》、《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的通知》、《农业局关于印发〈村社集体资金财产和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提出进一步加强村、社区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化管理的目的、意义、作用

1、推行村、社区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其核心是推行村社集体财务“双代管”,即村、社集体资金委托镇财务托管中心代管。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把各项农村政策和财务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改变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滞后以致混乱的状况,通过各种规范化的管理措施,将村、社区集体的财务活动及财务成果置于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全面监督之中,更有利于推动村务、社务公开,切实做到记账更及时、管理更规范、资金更安全,促进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再上新台阶。

2、推行规范化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行“六个统一”、有利于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基层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落实“四个监督”,把过去事后监督改为跟踪全过程的全面监督,使财务工作更加透明,更有利于堵塞财务漏洞,防治集体资产流失,减少矛盾纠纷;通过定期和规范的财务公开形式,将集体的财务收支状况向群众公开,可以真正实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有利于摸清村、社区集体经济的家底,增强集体收支的计划性,在经济工作中努力增收节支,发挥集体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保护村、社区集体和群众利益不受侵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3、按照《村务公开条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管理镇村、社区的财务管理,达到公开、规范、透明的作用。

(1)公开:财务公开的内容要规范,公开内容要让老百姓能看得懂;村、社区每季度公开一次,公开内容一式二份:交镇政府存档一份,村、社区留存一份,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

(2)规范: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要完善各种制度,做到“六统一”,村、社区的各种收支全部纳入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进行管理。

(3)教育:加强对村、社区财务人员和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业务考评工作,加强对村、社区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和审查工作。重点开展村社区干部任期和离任、村社区债务财产情况、农民负担、农村“一事一议”、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村社区补助经费、镇财政补助的专项经费审计审查工作。

(4)稳定:通过这一系列的工作使我镇村、社区财务管理能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使我镇群众针对村、社区财务信访势头得到扭转,起到稳定的作用。

二、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村、社区企业除外)的所有财务收支活动都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包括:依法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拍卖收入,村、社区企业上缴收入,征(占)地补偿费,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和补助经费,清收的村社提留尾欠,公积公益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各种由村、社区实施的工程费用,村、社区以各种名义收取的管理费,单位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给予村、社区的各种捐助赞助,各种服务收入和村、社区各种其他集体资金和其他收入。

三、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全面实行村、社区集体财务“双代管”。一是成立机构,明确职责。镇党委、镇政府成立镇村、社区财务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和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二是将村、社区集体资金委托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代管,即以村、社区为单位将村、社区所有集体资金存入当地金融机构,存折不再由村、社区保管,直接由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总出纳员保管。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接受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委托对村、社区财务统一做账,村、社区不再设会计,分村、社区设报账员,由村、社区文书兼任村、社区报账员。集体资金进入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帐户,分村分社区再设立二级帐户;印鉴统一为: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公章、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主任私章、委托会计私章、总出纳员私章。相互监督,防止资金挪用、挤占,以维护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委托会计必须认真履行会计职责,每季度向村、社区提供财务报表,每季度向村、社区提供财务公开详细资料,每半年向村、社区提供财务报告,并随时接受被村、社区的检查、监督。三是将村、社区财务档案包括会计账目、会计报表、财务凭证和单据,全部交由镇村社财务托管中心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分村、社区设置档案柜,实行一帐一柜,一柜一锁。

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已封好的档案,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走。查阅档案资料,须经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同意,保管人员在场,查后应及时归档。加强会计档案的安全管理,严格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和销毁制度,定期检查保管情况,确保档案资料安全无损。

实行“双代管”以后,村、社区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审批权不变,属村、社区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或侵占集体资金。

(二)坚持“两审议”制度。

坚持村、社区两委审议制度。村、社区集体每年的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的承包、集体财产的处理、集体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基建项目资金安排等重大财务活动必须经村、社区两委讨论审议。坚持群众代表大会审议制度。经村、社区两委讨论审议的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必须交由群众代表大会通过才能履行,真正体现民主自治,民主理财的作用。

(三)加强村社财务“四监督”。

要不断完善村、社区集体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对村、社区集体财务实行全面监督。一是实施民主理财小组监督。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农业社居民小组由3-5人组成,村、社区由5-7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集体财务收支事项,并形成会议记录,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反映。二是实施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监督。镇村社财务托管中心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经营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全面掌握村、社区集体财务的真实情况。三是实施县级农经部门监督。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提请县农经部门(农村经济审计站)要每年有针对性地、有重点地对部分村、社区的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审计,重点开展对离任的村、社区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和征地补偿等热点费用的使用情况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实行群众监督。村及社区财务收支状况要定期由村、社区向广大群众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对集体财务工作的监督。

(四)严格实行“六统一”制度。

一是坚持统一的现金管理制度。村、社区集体所有的现金收支统一由村、社区兼职报账员管理,并在收款后一周内存入统一开户的金融机构,存款回单交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登记备案。根据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状况和规模大小,由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核定相应的备用金,严禁坐支现金,帐外品迭,以收抵支,决不允许资金体外循环,严禁小金库等不良形象的发生。备用金一般每农业社居民小组200元以内,每村500元以内,每社区300元以内,每季度结算一次。二是坚持统一的票据制度,严禁白条入账。村、社区经济收支必须开据由县农业局统一设计、印制的《村(社)合作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村(社)合作经济组织付款凭证》和《“一事一议”专用收据》等票据,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要建立领用登记、销号制度。三是坚持统一的办公制度。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要在每季度末的25-30日把委托会计、村、社区报账员集中到镇村社财务托管中心集体办公一次,在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指导下,认真做好村、社区以及农业社、社区小组的记账算账、财务报表和财务公开榜的填写工作(农业社和居民小组每半年在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指导下做一次帐)。每周三、周四为全镇村、社区的报账日。村、社区负责人审批签字的单据到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审核(800元以上大额支出由镇长审批)报账。四是坚持统一的开支审批制度。村、社区集体财务实行“双代管”后,村、社区集体的各项开支实行两审核一审批办法,即由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并由组长签字并做好相关记录,村、社区负责人审批签字,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审核(村、社区大额支出由镇长审批)后方能入账报销。现金支出审批权限为:村、社区单笔支出200元以下由村、社区主任审批,由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核后报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审核后直接在总出纳处报销。村、社区单笔支出在200-800元的由村两委讨论后由村主任签字并做好记录报村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审核,由组长签字后再由村主任签字后到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审核后在总出纳处报销。村、社区单笔支出在800元以上的由村、社区两委造出支出计划,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由组长签字并形成会议记录后报填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审核后报镇长审批后方可支出。对于特别重大的财务支出由村、社区两委造出计划并经村、社区民主理财小组讨论通过组长签字并做好讨论记录,并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会过半数同意报镇村财务托管中心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报销同样按此程序报销。所有报销票据必须具备发生时间、地点、名称、用途、领(收)款人、经办人、证明人、参加人、审批人、支出事由等报销要素,否则不予报销。报销的票据原则上使用税务发票,如有的支出的确没有税务发票必须在支出中注明事由,领款人、经办人、证明人本人签字并被审核通过后方可入账。村、社区报销员到总出纳员处接受票据审核并完清票据交接凭总出纳员开取的银行取款单到银行取报销金额和备用金。各村、社区一律不准新增债务,凡新增债务的支出一律不得报销,严格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纪律支出,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后果。五是坚持统一的财务公开制度。要切实按照农业部、民政部、监察部制定的《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及《村务公开条列》的要求统一公开时间、统一公开内容、统一公开方式,切实做到村、社区财务每季度月末公开一次,农业社居民小组财务没半年公开一次。六是坚持财务档案统一管理制度。村、社区财务档案统一集中在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设定的财务档案室保存,专人管理。

四、规范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根据我镇目前经济条件和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管理要求:

(一)办公场所设在镇政府财政所内的村、社财务托管中心,并制作吊牌。

(二)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和器材(含公章、私章、条章、电脑及财务软件等)。

(三)抽调相应的专职公章人员并给予一定岗位补助。(各村、社区的报账员每月给予20元交通补助,在本村、本社区的自有资金中支出)。

(四)具备专门的财务档案室,并具有防火防盗设施,配备防火金属柜,做到一镇一室,一村一社区一柜。

(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统一制作的《会计人员职责》、《出纳人员职责》、《会计核算制度》、《财务审批制度》、《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职责和制度。

(六)具有规范的财务公开栏。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各村民委员会、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在办公室或者群众常聚地设立规范的财务公开栏目,定期公布村社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由于机构改革后镇村财务管理和农村集体经济责任审计由农业中心划归镇财政所管理,人员有相应变化,因此对镇村、社区财务托管领导机构进行调整。建立镇村、社区财务托管领导小组,组长:、邱林,副组长:成员:组成。成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平时工作,主任:,成员:组成。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具体负责村、社区财务托管工作。

六、明确职责,定岗定员

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实行定岗定员,定岗定责。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代明根,负责中心具体工作,并兼任村、社区委托会计和社区集体经济责任审计审查工作。刘伯君任村、社区总出纳员,管理村、社区财务档案,村、社区票据领用登记销号工作,村、社区收入支出票据审核工作,根据各村各社区的支出票据为各村、社区支付报销金额和备用金。

七、建立奖惩处机制

奖励:镇政府对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人员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镇村、社区财务托管中心人员全面完成任务的给予补助,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扣发岗位补助并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各村支部书记、社区党委书记是村、社区财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村、社区报账员是村、社区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村、社区财务管理工作与各村、社区以及个人年终绩效考核相挂钩。村、社区财务管理工作占镇政府年终绩效考核分10分。对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和本意见,成绩突出由镇人民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和表彰。

惩处:一违反本意见,有下列行为其一的,视其情节,报请县业务管理部门给以相关处分:1、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上报要求核销或减免的应收款未经认真审核擅自批准核销减免的:2、未按时组织村、社区财会人员集中进行结算的;3、统一做账时,对村、社区财务收支审查不严的;4、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上报的重大经济事项不认真审查处理的;5、未按规定办理村、社区财务人员任免手续的;6、发现平调、挪用村、社区集体资金行为,不及时制止或上报的。二违反本意见规定,有下列行为其一的,应视其情节,由镇村、社区托管中心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分别给以社区干部、直接责任人必要的处分:1、村、社区集体财务未坚持审批制度和未按规定报销费用支出的;2、未督促财务人员按规定公布账目的;3、未监督财会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移交的;4、重大经济事项应报村社财务托管中心审查而未报的;5、未经镇村社财务托管中心批准擅自支取集体资金的;6、未坚持现金限额管理和未按规定专户储存集体资金的;7、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使用县农业主管部门统一设计、监制的帐、表、薄、据的。

八、法律责任

1、村、社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和镇政府予以一定处罚,责令改正。

(1)对重大财务支出、资产处置等需要经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获得过半数通过的。

(2)对土地、房产等村、社区资产的经营,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进行招标、发包、入股、转让、捐赠或其他行为的。

(3)进行年终收益分配时,未按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提留和分配的。

(4)不公布或不及时公布财务收支及资产权产权属变动情况的;资产统计报表及资产变动情况不报送镇村社财务托管中心备案的。

(5)财会人员的任用,未经镇村社财务托管中心考核批准的。

违反上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00元一下罚款;违反上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下罚款。

2、镇村、社区财务管理中心有关人员在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谋取私利的,应依法给与行政处分。

3、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镇纪委调查,从严处理,并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它事项

1、各村可参照此工作意见制订农业社的财务管理办法。

2、本工作意见从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