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出资管线迁改补偿管理事务通知

财政出资管线迁改补偿管理事务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管线迁改项目顺利实施,节约财政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土地征收、出让或项目建设等需要并由县财政出资的管线迁改项目。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上或地下的给水、燃气、燃油、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财政出资的管线迁改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即由负责实施管线迁改的单位(以下简称迁改单位)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以货币形式补偿管线权属单位,由管线权属单位按约定完成管线迁改。迁改按原标准、规模还建,对不能按原标准、规模还建的,按原功能还建。因新建、扩容、提高标准等所增加的费用不列入预算,由管线权属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条迁改单位全面负责管线迁改的各项工作。县发改、规划、财政、审计、建设、交通、城管、园林、水务等部门和所涉镇(街道)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并配合做好管线迁改相关工作。

第二章、迁改方案的制定

第五条财政出资管线迁改须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迁改单位应向管线权属单位报送管线迁改申请,并会同管线权属单位根据相关规划和现场实际制定初步管线迁改方案,经县发改局、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确定管线迁改方案,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管线迁改框架协议。

第七条管线迁改框架协议应包括迁改单位和权属单位及线路名称、迁改范围、迁改内容(含迁改范围内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道路、市政、水利等设施的破除与恢复,绿化移栽与恢复)、迁改时间、计费办法、相关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三章、迁改方案的审核

第八条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确定管线迁改方案和框架协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线路迁改的勘察、设计和预算编制,在项目未实施前经迁改单位审查后依序分别报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审核。管线迁改单位、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收到报审资料后审查(审核)时间分别不得超过2、2、6、6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上述相应时间的1倍。

第九条实施管线迁改应取得相应规划许可,按规划路径实施。规划许可手续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办理,迁改单位应积极协助。对县域内建设的管线未在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规划局办理审批手续的,由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无条件拆除或迁改。经县规划局批准的临时管线,规划审批要求“在规划需要时须无条件服从,自行迁改”的或超过有效期的应由管线权属单位无条件拆除或迁改。

第十条迁改单位须会同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监察局、县检察院,以县财政局审定的预算控制价为基础与管线权属单位谈判,初步确定管线迁改包干费用(包含勘察、设计、监理等二类费用),报县政府批准后与管线权属单位签订管线迁改正式协议。管线迁改正式协议除含框架协议中的基本内容外,应包括经县政府批准的管线迁改包干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第十一条县建设局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对管线迁改方案进行优化评审。管线迁改单位向县建设局申报工程设计优化评审时应提交如下资料:(一)管线迁改批准文件;(二)施工图、施工图电子文档及迁改方案审查意见;(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按县建设局审定的方案审查管线迁改费用。管线迁改单位向县财政局申报管线迁改预算审查时应提交如下资料:(一)迁改项目批示文件(原件);(二)县规划局批准文件(原件);(三)迁改方案会各部门签署意见(原件);(四)经优评、迁改单位盖章的2套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单、设计变更图并提供电子版;(五)地勘报告(原件);(六)加盖迁改单位、编制预算单位公章、工程造价人员执业印章的工程预算文件(原件,提供电子版)。

第四章、迁改实施

第十三条管线权属单位应按照审定的迁改方案和协议实施迁改工程。

第十四条迁改单位应配备相应专业人员配合管线权属单位,加强对管线迁改项目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项目监督管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实施符合迁改方案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对涉及的管线迁改不具备相应迁改能力的,应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将管线迁改移交给具备条件的县属国有公司负责迁改。移交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须做好管线迁改配合工作,并提供管线迁改实施条件及相关资料。如移交的管线迁改费用需由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接收迁改任务的县属国有公司依规划拨管线迁改资金。

第十六条因管线迁改需要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电力通信通道,由迁改单位按地下电力通信通道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对应急工程涉及的线路迁改所需的地下通道建设,按应急工程建设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对县财政出资实施的管线迁改需使用地下通道的,免收权属单位地下通道建设费用。迁改包干费用不包含通道建设费用。

第五章、验收与结算

第十八条迁改单位负责牵头召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监察局、勘察设计单位、管线权属单位、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对包括迁改范围内的道路、市政、水利等设施及绿化恢复在内的管线迁改进行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如在工程实施过程或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迁改工程实际实施情况与原审定的方案不相符合,迁改单位应及时查清原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属于实施单位遗漏的迁改内容,迁改单位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后再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如属须变更迁改内容而导致减少费用的,迁改单位应督促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实际实施内容完善竣工资料,并就变更或减少的实施内容送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审查出具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据实调整包干价后结算。

第十九条管线迁改单位可根据迁改项目缓急程度、费用结构、资金来源等具体情况,在管线迁改正式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60%迁改费用,完工验收后据实支付余款。管线迁改所涉费用主要为材料费的,首付款比例报县政府审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军缆迁改费用可按包干价一次性支付。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条在管线迁改过程中,对被迁改的原有管线由迁改单位依照《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性投资管线迁改工程残值资产处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公共利益(医院、学校、敬老院)的迁改项目,各管线权属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实施迁改,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管线迁改金额未达到10万元的,由迁改单位参照本办法直接与管线权属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谈判确定迁改包干费用并签订迁改协议。

第二十三条财政出资的管线迁改除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外,经产权单位同意由迁改单位自行实施的,按以下程序实施迁改:(一)迁改单位向产权单位提交申请,产权单位向迁改单位出具同意由其实施迁改的回复。(二)迁改单位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三)竣工后由迁改单位会同产权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齐备后报审计结(决)算。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出资管线迁改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双办发〔20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