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法律制定

循环经济法律制定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的各类配套法规正在相继出台,中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正在形成中,但是在法学界域内使用的循环经济概念仍然存在很大问题,主要表现为: 要么采取拿来主义,千篇一律、不加分析地直接使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概念; 要么就是大家根据各自的理解,使用“循环经济”一词,各言其是,缺乏共同对话的前提; 再就是相关立法对于循环经济概念的界定偏于宏观化、复杂化,而越复杂越难以达成共识。正因为循环经济各主体方( 包括政府、企业、公众、个体) 对于循环经济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把握不准,进而影响到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本文是从语词学角度分析循环经济概念存在之逻辑体系,通过相关概念的比较和整理,探讨循环经济概念在法律语境中的语词与语词运用之间的联系,继而在考察、分析、评价现有立法中循环经济法律概念的基础上,重新界定循环经济的法律概念。   一、概念以及法律概念的释义   1.“概念”的解读。何为“概念”? 这是探析循环经济概念时我们首先要回答的问题。《辞海》中“概念”的定义是:“概念是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人们通过实践,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抽出其特有属性概括而成。概念的形成标志人的认识已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1]( 551)依此解释,比如从白雪、白纸、白马等事物里抽出共同特点,就得出“白”的概念。但是对概念是否一定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学界有不同的声音。肯定者认为,概念是在实践的基础上所产生的反映现象、事物、特定对象的本质的必然的属性[2]( 25); 反对者认为,概念并非都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3]。笔者持一种中庸的观点,即仅仅是基于交流方便而成的概念,尤其是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概念并不必然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描述性的概念尤其如此,比如美丽、新奇、特别等,何况我们甚至常常在对某种经验对象还处于无知状态时,仅仅基于一种感性认识就为其命名的现象也是司空见惯的。当然任何概念都是人们对于某一事物共同特征的提炼、分析、整理、综合、抽象的结果,是人们思维展开和演绎的前提。概念具有客观性,因为任何事物的概念都是主观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具有其确定的内涵( 本质) 和外延( 范围) ,不能混淆不清,同时概念又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因为研究方法的不同,对于同一研究对象概念的界定因人而异则成为常态①。可以说完全不含主观因素的概念不存在,完全由主观决定的也不是概念。也正因此,使概念得到完全统一划一的理解确实颇为困难。如何克服这一困难,也就是实现概念的客观性与主观性( 实质是绝对性和相对性) 之间协调统一的问题,是我们从立法角度对循环经济概念加以澄清不能绕过的关注点。   2.“法律概念”的解读。法律概念是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缺乏这一条,我们就无法正确地理解法律问题。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概念,目前看来并没有权威的或者说足具说服力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法律概念仅仅是指刑法规范中的罪名概念”[3]; “法律概念是指所有在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应由法律规范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特有属性的思维方式”[4]; “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中出现和使用的具有特定法律涵义的概念”[3]。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概念是一种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是指表达法律、认识法律的复杂认识之网上的纽结,也就是对与法律有关的事物、状态、行为等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在法律运行和法学研究过程中意义重大。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从立法到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概念是认识、分析法律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摈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5]( 645)   二、不同学科视域下循环经济相关概念的逻辑推理   ( 一) 循环经济的横坐标———相关概念的整理   在笔者阅读的大量相关文献中,常常看到循环经济概念与其他一些新的名词同时出现,甚至出现学者用其他新经济名词直接来界定循环经济概念的现象,比如认为循环经济的本质就是生态经济或绿色经济、循环经济是达至循环型社会的必经途径等等。可以看出,循环经济概念与这些新经济名词存在非常密切且极易引起混淆的关系。由此,在对循环经济概念进行准确界定之前,有必要先对经济、生态经济、绿色经济以及循环型社会等相关概念进行厘清。   1. 经济。   “经济”在《辞海》中的主要解释是: 其一,“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是政治和思想意识等上层建筑赖以建立起来的基础”; 其二,“经济活动,包括产品的生产、分配或消费等活动”; 其三,“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的总称,或指家庭或者个人的生活用度”[1]( 949)。经济覆盖的范围如此之广,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经济就是一切,一切都是经济。在循环经济界域,经济一词取第二种解释为宜,为了更好地理解循环经济,我们可以把经济作为循环经济的上位概念。   2. 生态经济。   生态经济是这样的经济形态: 整个产品的生产、使用和废弃的全过程像生态系统一样形成全封闭循环,最终实现资源的零输入和废弃物的零排放。在这种经济形态下,生产系统能够实现自我维持,也能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生态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其物质基础与以化石燃料或以碳为基础的传统工业经济不同———是以太阳能或氢能为基础的[6]( 133)。基于此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纯粹意义上的生态经济只是一种理想的可持续发展状态,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即使是在最发达的国家,生态经济也并没有完全实现。目前,各个国家的生态经济发展仅仅都是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趋势。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循环经济强调物质的闭环流动,主要研究经济活动中如何利用“3R”原则以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恰恰是通向经济生态化的具体途径。而且,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的循环经济是仿生态的,其本质是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有效途径。#p#分页标题#e#   3. 绿色经济。   绿色经济又被称作环保经济,目的是通过“环境友好方式”实现可持续发展,方式是通过一系列环境保护标准防治污染,使经济活动有益于环境或与环境不对抗。以对环境问题思考的不同深度为标准,绿色经济有浅绿色和深绿色之分。浅绿色的环境观念是建立在环境与发展对立的思想基础上,是20 世纪60 ~70 年代第一次环境运动的基调,主要关注对各种环境问题的悲观描述和渲染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常常散发出对人类未来发展的悲观情绪甚至反对发展的消极意识。深绿色的环境观念立足于将环境与发展进行整体性思考,是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第二次环境运动的主题。与浅绿色的环境观念侧重于依赖单纯的技术手段解决环境问题不同的是,深绿色的环保观念侧重于探究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与社会原因以及在此基础上探寻解决之道,是从技术到体制和文化的全方位透视和多学科的综合研究。简而言之,浅绿色的环境观念是就环境论环境,很少探究工业化运动以来的人类发展方式是否存在问题,其结果就是强调对于旧的不适宜的工业文明方式的修修补补。而深绿色的环境观念,敏锐地洞察到环境问题的病因深藏于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理念和现代化的生活方式之中,要求从发展的机制上防止、堵截环境问题的发生,因此它更崇尚人类文明的创新与变革[7]( 1)。我们可以确定的是,在环境与发展的观点上,循环经济与深绿色的环境观念完全吻合,它们都没有停留在对环境问题的一般性关注上,而是深入剖析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弊端,揭示环境问题与传统线性经济发展模式的内在联系,探究人与自然关系的传统理念对环境问题的深刻影响,寻求通过发展模式的创新与人类环境价值观念的革新,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①。因此,笔者的结论是: 绿色经济是循环经济内容的一部分,是循环经济内涵中的应有之义。   以上是对于循环经济相关概念的多角度思考,梳理和了解这些新经济名词,对其与循环经济的关系加以剖析,有利于我们将循环经济概念与其他新经济名词加以区别,有利于我们更全面地探究循环经济的内涵,更深入、更完整地理解循环经济( 如下图所示) 。   ( 二) 逻辑推理过程与反思   1. 一个抽象的逻辑链条———逻辑坐标。在介绍循环经济相关概念时,我们遵循的思路是: 在概念的逻辑网络中,通过此点寻找彼点。具体而言,就是“经济—生态经济—( 深) 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的推导过程,结合以其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以及辅以相关学科的支撑,试图找出其中的规律,从而比较科学地得到循环经济的法律概念。具体逻辑推理框架如下图所示。需要说明的是,其一,上述所涉相关理论或学科纯粹是以其与所研究对象的紧密度大小进行参考引用的,笔者关注的是所研究对象的逻辑分类性,并没有关注所涉及学科间的统一性( 如上图: 部分是一级学科,部分是三级学科,部分是边缘学科,有些甚至不属于规范的学科分类) ; 其二,上图展示的是一个类似概念金字塔的形式,由下而上,这个金字塔越是丧失每一层的宽度,就获得了一定的高度,宽度越大,其内容的抽象性程度越低; 高度越高,远眺的可能性越大,则对应的概念越是抽象,这似乎有一种概念法学的味道①。概念法学的逻辑思维是从最一般概念入手,推出不同种类或者不同下位种类的概念,这些概念的内容并由最一般概念所决定。这样,作为位于下阶的循环经济概念,与其上位概念虽有着密切联系,但本质却不同,在不断演化的进展中,循环经济概念的个性化趋势也在不断地增强,与其上位概念形成了一个多态化但绝对不可能完备无缺的法律概念体系。   2. 循环经济概念的语义分解。“循环”,辞海中的解释是“顺着环形的轨道旋转。比喻事物周而复始的运动”[1]( 2170); 至于经济,前面我们已经阐述其概念并且强调,在循环经济界域,经济是指“经济活动,包括产品的生产、分配或消费等活动”。从语义上讲,最基本的循环经济概念就是指“经济活动,包括产品的生产、分配或消费等活动顺着环形的轨道运行”。其中循环就是“周而复始”,其具体方式不外乎三种: 一是循环重复,循环是周而复始的重复,是封闭的圆圈,当然,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 二是循环的递增,如同生命的生长,经历每一次循环之后,不断发展,不断壮大;   三是循环的衰减,就像太阳相对于地球的每天不变的升起,就是一种循环,看似没有变化,实际上,太阳每天都是在衰减消亡的,只不过和人的生命相比,其过程实在是过于缓慢罢了。当然,需要强调的是,上述仅仅是通过语义解释得到的定义,这是我们界定法学领域内的循环经济概念时的参照概念,如何重新界定循环经济的法律概念,是我们下文要关注的重点。三、循环经济法律概念的重新界定   ( 一) 现状分析   循环经济作为一个法律语词,最早出现于德国 1994 年 9 月 27 日公布的《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中,但是该法规中并没有对于循环经济的法律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而在作为致力于推进循环经济模式、构建循环型社会的典型国家日本于 2000 年颁布的《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中,我们也只是能够看到循环型社会法的明确界定①,看不见循环经济的明确法律概念。在我国,2009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条,对循环经济的概念直接明确地进行了法律界定:“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本法所称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本法所称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这也是迄今为止官方最权威的循环经济法律概念。   从语义分析角度看,《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循环经济”的法律定义可以分解如下。第一,循环经济的发生领域限定在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这几乎涵盖了所有的经济活动; 第二,《循环经济促进法》把经济活动循环的方式明确限定为三种: 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可见立法者有“环形”循环的基本考虑,减量化在“始”,再利用和资源化在“( 中) 末”,考虑到了循环经济的字面含义,即笔者前文所述的“循环经济是指经济活动,包括产品的生产、分配或消费等活动顺着环形的轨道运行。其中循环就是‘周而复始’,其具体方式不外乎三种: 循环的重复、递增和衰减”。#p#分页标题#e#   从语义分析角度理解,笔者认为完美的循环经济线路( 完美的重复) 的核心中转站有三个: 生产—销售环节; 购买—消费环节; 弃置—回收环节。这正是应了“始即是初,初即始”的循环本意。所以,在界定循环经济概念时,我们的关注点恰恰应该放在这里。而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其实应该是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中把它们表达为具体的循环方式( 活动) ,不符合人们习惯中对于“循环”一词的认识。作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引导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于“循环经济”的定义有不够严谨的嫌疑。   目前,为了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我国各个地方颁布了大量促进循环经济实施的条例,在这些条例中,循环经济的法律概念表现形态各异: 第一种,条例中直接照搬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定义,此为绝大多数②; 第二种,与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定义直接不同③,不同是因为先于《循环经济促进法》出台,没有受到后者的影响; 第三种,在条例中不对“循环经济”进行直接定义,而是在条例中将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规定为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或者是将条例的主要内容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顺序及框架展开,实际上仍然是沿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定义④。作为推动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于循环经济的概念界定具有极为重要的导向性,在我国引入循环经济概念还没有多长时间的今天,在我们已经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有所认识的今天,循环经济的法律概念问题依然很重要,否则,会引起概念适用上的混乱和执法上的不确定性。   ( 二) 学理上的争议   对于循环经济概念的法律分析,学界极少探讨和关注。在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前,对于循环经济相关研究,法学界存在的非常明显的状况就是奉行“拿来主义”,直接不加分析地将经济学领域对于循环经济的定义搬到法学的领域去探讨相关法律问题①,导致该概念的法律特质很不明显。彼时,循环经济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人们的认识是有限的,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人类的语言和文字还没有完善到足以表达人们想要表达的一切。可是,自从 2009 年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实施后,法学界更是鲜有不同的声音,学者几乎众口一词地采用该法中“本法所称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的定义,并以此作为逻辑起点进行相关法律研究②。对于概念本身的具体含义则无人关注,这不能不说是非常不严谨的。   ( 三) 循环经济法律概念的再界定   在对“概念”、“法律概念”、“循环经济”等相关概念进行多学科角度的分析后,如何对循环经济进行法律上的重新界定———即重新生成一个恰当的循环经济法律概念,是本文重点要解决的问题。从形式意义上讲,选择以何种方式重新生成循环经济的法律概念是一个基本前提。法律概念的生成主要有继承、移植、革新与创造等几种方式。在目前的中国,“创造”这种方式显然已经不适合“循环经济”法律概念的生成,因为这一概念在《循环经济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文件中已经有所涉及,人们对此有了一个先入为主的观念,如果再去创设生成,反而会引起人们思维上的混乱,那么,可行的方式应该是继承、移植、革新。当然,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具体的生成方式可以有异,也可以结合使用。重新界定“循环经济”法律概念时,一个基本态度应该首先是继承、移植各个不同学科对于循环经济概念的认识,实现该概念向制度形式的转化。其次,在与时俱进、理解各异的“循环经济”概念面前,基于法律特质和法律价值理念的需要,要以“革新”的方式进行概念取舍,对于“循环经济”概念赋予新的内涵、意义,保证循环经济概念的法律性、合时性、科学性、实用性、开放性和灵活性。值得一提的是,在概念的界定上,法律性是最重要的,但反而也是最容易被立法者忽略的一个方面。事实上,概念的法律化是一个特定的过程。正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说:“日常用语一旦成了法律用语,它的含义就被特定化了。”[8]( 256)在某个一般概念成为法律概念后,无论其原来的语境何如,在新的法律网络中,该概念重新获得了生命。   根据上述内容,站在立法者的立场,我们可以给循环经济这样的法律定义: 所谓循环经济是指在产品的生产—销售环节、购买—消费环节、弃置—回收环节,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基本原则的经济活动。该循环经济法律概念优点如下: 第一,概念强调在生产—销售环节、购买—消费环节、弃置—回收环节,也即是整个从“始”至“末”阶段都要使用“3R”原则,体现“环形”循环思维,符合人们对于循环的认知习惯,符合语义学原理; 第二,概念强调遵循生态规律和经济规律,则体现了立法价值的传导,循环经济是仿生态模式的循环,是与经济规律兼容的循环,反对不经济的循环; 第三,概念将“3R”原则作为循环经济基本操作原则对待,而不是作为循环经济的具体形式,使我们对于循环经济的理解不至于太过狭隘,原则是指导性的,是抽象的,而循环经济具体形式则千变万化,如同天空中的云朵姿态万千,是没有定式的; 第四,概念简单通俗,易于理解并达成共识,循环经济各方主体( 包括政府、企业、公众、个体) 易于把握其内涵外延,从而可以保证循环经济法的正确实施。   由于笔者从语义学角度出发,对于循环经济法律概念的再界定创新性地提出首尾相连的“循环经济”三环节,在此稍作进一步阐述。首先,生产—销售环节在循环经济中不仅是首当其冲的,而且是整个“循环经济”真正实现“循环”的最为重要的一个链条,它担负着三个方面的“循环经济”建设任务: 一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的使用量,以节约资源的途径来实现保护资源的目的,进而实现“完美循环”; 二是最大限度地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使得其在所消耗资源量减少的同时,为下个环节( 购买—消费环节) 的“循环利用”做努力,实现低消耗产品的长寿命使用; 三是最大限度地为第三个环节( 弃置—回收环节) 做准备,使得该产品在用后的弃置—回收环节中顺畅地实现最大限度地回收再用。其次,购买—消费环节紧随生产—销售环节之后,虽然此环节是涉及社会人员最为庞大、最不易控制的一个环节,然而相比于前者( 生产—销售环节的主体) ,却显得被动而无多大能动性,其对于循环经济应当贡献的力量主要是在观念的更新和积极的配合上。再次,是弃置—回收环节,这个环节是与上一个环节在一定程度上有重合的环节,由于消费者的角色和活动渠道的有限,他们所能做的主要就是配合弃置—回收环节,能够在购买—消费环节中完成自己的配合任务后,积极地做好最小量限且准确无误地定点分类弃置,以利专业人员回收。而回收这一关节点,目前需要系统建立、职业培训、量化考核与科技手段等多方面结合。#p#分页标题#e#   综上,循环经济法律概念是循环经济立法的基础,并直接影响到循环经济执法、司法、守法的效果,同时还是一切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法律研究的逻辑起点。循环经济的概念不仅仅是一个法学概念,它是法学、经济学和生态学的共同概念和“公因式”。因此,在各个学科交汇贯通的现代,笔者试图重新生成一个明晰、准确、法律特质明显的循环经济法律概念,这种努力显然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