耻感文化与罪感文化下的中西文化论文

耻感文化与罪感文化下的中西文化论文

1何谓“耻感文化”与“罪感文化”

1.1耻感文化观

耻感文化在中华历史中占据重要地位,耻感文化的历史渊源也颇为悠久。“耻,古作,《说文》曰:‘辱也,从耳,心声。’《六书总要》曰:‘,从心耳,会意,取闻过自愧之意。凡人心惭,则耳热面赤,是其验也。”四书之一《中庸》中也有关于“耻”的描述:“好学近乎知,力行近乎仁,知耻近乎勇。知斯三者,则知所以修身;知所以修身,则知所以治人;知所以治人,则知所以治天下国家矣。”翻开《论语》,孔子师徒对话,最精彩、最深刻、最集中的部分,就是如何做人,其中仅是对于知耻的论述就有多处。从《论语》中孔子弟子记载的孔子所言来看,孔子是以有违仁和礼为耻。儒家把耻感同道德联系起来,认为耻感是成就道德理想的基本环节。时至今日,“知耻”与中国人而言仍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一追求中的重点。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过程中,树立人们心中的道德标准,充分发挥道德的自律作用,从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入手,自发地、自觉地“以荣为荣”“以耻为耻”,进而“尚荣弃耻”,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使社会主义荣辱观在人们心中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在这一过程中,“知耻之心”的树立和培养,则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1.2罪感文化观

在西方社会中,“罪感文化”作为基督教文化的精神基底,对西方人的心理和价值取向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关于“罪感文化”,西方人对其下的定义是“提倡建立道德的绝对标准,并且依靠其发展人的良心的社会的文化”。这个含义也告诉我们,在一个罪感文化的社会里,人们普遍地认为,如果违背“道德的绝对标准”,就会感到罪。西方的罪感文化以基督教“原罪说”为形成基础,“原罪”教义是欧洲中世纪基督教思想家奥古斯丁提出来的,在他之前是没有“原罪”一词的。在基督教里,“原罪”具有模棱两可的意味并被人所责诟,但原罪说的提出却是奥古斯丁对基督教教义学和神学所作的重要贡献。奥古斯丁对“原罪”的定义是:“原罪,就是那从一人入世界,又传给众人的罪,就是使婴儿也要必须受洗的罪。”因此人类是有为善的可能性,但是后来罪介入了,产生了恶,人的善就不再完全了,这样,人的善性因为先天的原罪性而不能得到救赎。人不能靠自己来得到救赎,而必须靠上帝的救赎才可以得到拯救。

2“耻感文化”与“罪感文化”的冲突

2.1起源不同

若要研究耻感文化和罪感文化的冲突,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二者形成的内在因素。儒家文化对东方文化的影响不言而喻,而西方的罪感文化则深受宗教信仰的影响。各民族在起源时由于环境的不同、生活经历的差异和人类创造力潜能的不同发挥等因素,形成了初始的民族文化差异。开始时,这种民族文化差异可能很小,随着几千年来在各自地域的发展,民族文化的差异变得越发明显。“耻感文化”最大的特点就是精神价值高于生命价值。这也正是为什么“面子”在东方文化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就解释了为什么东方人十分在意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评论,他人眼中的自己比自己眼中的自我更加重要。“面子”一词只有简单两个字,却蕴含了儒家思想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是东方人最典型的社会意识。

2.2强制力来源不同

“耻感文化”和“罪感文化”构建社会的方式是有显著差别的,前者依靠外部力量,后者倚重内部力量。所谓“耻感”或“知耻”重要的先决条件,就是外部的力量。“耻感文化”源自社会及他人所施加的强制力。正如本尼迪特克所说:“真正的耻感文化依靠外部的强制力来做善行。真正的罪感文化则依靠罪恶感在内心的反应来做善行。羞耻是对别人批评的反应。一个人感到羞耻,是因为他或者被公开讥笑、排斥、或者他自己感觉被讥笑,不管哪一种,羞耻感都是一种有效的强制力。但羞耻感要求有外人在场,至少要感觉有外人在场。但是在一些民族中,名誉的含义就是按照自己心目中的理想自我而生活。这里,即使恶行未被人发觉,自己也会有罪恶感,而且这种罪恶感会因坦白而切实得到解脱。“罪感文化”所体现的是一个由内向外的心理过程。他人是否在场或知晓并不是内心愧疚最根本的来源,自己的内心才是痛苦的源泉。只要认为自己没能达到自我期望,或者违背了自己内心的道德准则,那么罪恶感就会产生。这完全与他人无关,是不存在侥幸的,因为人无法欺骗自己的内心。“罪感文化”由此看来比“耻感文化”更加直接作用于人的内心。

2.3解脱方式不同

耻感文化和罪感文化采用迥异的解脱方式。在罪感文化中人一旦觉察到自己违背了绝对的道德标准便会产生一种深重的罪恶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恶行不被人发现,自己也会受到罪恶折磨,尽管这种罪恶可以通过忏悔来得到解脱———这就说明,在“罪感文化”中,引导人们向善的是一种来自人的心灵深处的自发和自主的力量。这一点,从西方电影中频繁出现人物去教堂忏悔的桥段中就可见一斑。而“耻感文化”中引导人们向善的则是一种从外部提醒和推动的力量。与“罪感文化”的自主性相比,“耻感文化”要求有外人在场,至少要当事人感觉到有外人在场,这种心理所与“罪感文化”对待“恶行”的心理上来说是有所差异的。东方人不会在做错事的情况下,主动找人倾诉忏悔,因为他们会认为这会破坏他们在别人心中的形象或影响自己的社会地位。忏悔于事无补,只会加重自己的心理负担,因此“耻感文化”下的东方人会默不作声。

3“耻感文化”与“罪感文化”对我国道德教育的启示

对于传统的“耻感文化”,宽容接受、批判传承的思考模式是必须的。“耻感文化”根源于儒家文化,强调个人对他人和社会的贡献,受“他律”的制约。“耻感文化”让人懂得关注和体谅他人的感受,不至于过分以自我为中心而忽视社会的需求。另一方面,“罪感文化”对当前我国社会道德建设也有着积极的作用。“罪感文化”教会公民“自律”,这样就避免了“耻感文化”中的罪行没被人发现的现象,避免了人们对自己的罪行还心存幻想的可能,在这一点罪感文化对降低人们的犯罪尝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将这两种文化融汇,取两者精华,不仅对提高我国公民的道德水平意义重大,而且对实现我国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接轨有一定的作用。“耻感文化”与“罪感文化”的不同塑造了东西方两种不同的价值理念,“耻感文化”使东方人养成了“爱面子”的性格,“罪感文化”则使西方人能够从内心深处不断地自省,但两者的终极都是“劝人向善”。其原本涵义颇为相近,只是在历史的进程中其实现方式步步“分道扬镳”,看待这两种文化不能从“非此即彼”的角度,而应该融会贯通、虚心接纳。如此,人生和世界才能被正确、宽容地对待。

作者:王笑盈 单位: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