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环境治理现代化研究

环境保护法环境治理现代化研究

摘要:

史上最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法具有创新环保理念、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环保责任等特点。江阴市在贯彻落实新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也存在一些问题。基层政府要在强化绿色发展理念、落实生态环保责任、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和构建多元共治格局等方面有所作为,推进基层环境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阴市;绿色发展;多元共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保法》体现了中央“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新理念,凸显了创新环保理念、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公开等亮点,并在提高违法成本、强化环保责任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作为首批“国家生态市”,江阴市在贯彻落实新《环保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也存在一些问题。基层政府要紧跟新《环保法》的新规定和新要求,在加强环境治理方面有所作为,推进基层环境治理现代化。

一、新《环保法》的主要特点

(一)创新环保理念,完善管理制度

1创新环保理念

新《环保法》第4条明确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新《环保法》中,彰显了国家对环境和发展协调一致的清醒认识和战略考虑。而第5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新《环保法》调整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体现了发展理念的重大变化。

2完善管理制度

一是完善了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包括联防制度、“三同时”制度、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制度等。二是明确和增加了一些制度。包括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生态保护红线规定、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等,如第45条新设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总结了各个地方的环保经验,使得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名正言顺”。

(二)推动公众参与,倡导多元共治

1明确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是此次修订《环保法》的热点和难点之一。新《环保法》第58条首次明确将破坏生态的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公益诉讼主体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目前,全国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有700多个[1]。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当天,“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诉“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立案,标志着环境公益诉讼向前跨了一大步[2]。

2加强信息公开

一是公民层面。新《环保法》第53条第1款规定了公民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了“全民参与”“全民治污”的环保新理念。二是企业层面。新《环保法》第55条明确了企业公开信息的义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政府层面。新《环保法》第53条第2款、第54条明确了政府公开环保信息的法定责任。

(三)提高违法成本,强化环保责任

1提高违法成本

针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刚性执法手段,为环境执法提供了“利剑”。一是查封扣押。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这是环保部门对付违法排污企业的执法“利剑”。二是按日计罚。污染者受到罚款处罚后还不改正的,按日计罚,上不封顶。三是限产停产、停业关闭。环保部门通过对违法企业限产停产、停业关闭,扭转企业限期治理弊端。四是行政拘留。这是环保部门对四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的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五是刑事责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强化环保责任

一是强化政府的环保责任。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行政强制权,强化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针对“环保腐败”案件频发的现实,突出政府监督责任,对监管主体规定了行政问责。二是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规定了企业清洁生产、防止污染和危害、执行“三同时”制度等十项环保责任。三是强化公民的环保义务。新《环保法》规定保护环境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江阴市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的实践

(一)主要做法和成绩

1加强环境综合整治

一是大气污染治理成效显著。加快热网整合工程建设步伐,完成云亭阳光热电、泰富兴澄热电、双良热电等6家企业整合关停,完成苏龙热电和利港电厂机组超低排放工程改造,城区热网全线贯通。加快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出台《江阴市高污染燃料锅炉大气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和《江阴市高污染燃料锅炉大气污染整治以奖代补实施办法》。加快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实施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区域限行,对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罚,2015年共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8620辆。二是水环境整治全面推进。实施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区域平衡制度,对区域未完成上年度减排任务的项目不批,区域内无总量指标平衡来源的项目不批。2015年共审批环评752个,验收473个,对194家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总量进行审核。深入推进城市黑臭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建立月度调度制度。全市15个镇街园18条黑臭河道,通过清淤、沟通水系、污水截流等措施进行整治,总投入6000多万元。实施水环境质量评分考核制度,制定《江阴市水环境质量考核办法》,选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3项指标作为断面监测指标,以每项指标是否达到功能区要求来评价。

2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秦望山产业园规划建设。产业园规划环评已启动,生活垃圾焚烧扩能、工业固废填埋焚烧等重点项目也已启动。开展农村覆盖拉网式环境综合整治,12个村开展整治,50个村收集处理生活污水,进一步提高农村环境整治能力水平。引进废水自动取样器,利用其远程定时采样功能进行采样,弥补日常监管不足,真实掌握企业排放达标情况。完成30km污水主管网建设,梳理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情况。3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江阴市贯彻落实新《环保法》,重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组织各镇开展了7021家企业自查填报工作。全面启动“一企一档”模式,各镇、街道、园区对1089家重点监管企业、2190家重点核查企业完成录入、审核工作。二是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2015年江阴市共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297件,罚款数额达1271.2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1件,实施限制生产8件,实施停产整治4件。责令关闭1件,行政拘留1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3件,环保约谈12人次。三是开展环境信访工作。接报调处各类环境信访6408件,其中省级以上信访365件,接报率及调处率均为100%。4创新环境管理制度一是建立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引入个性化评级指标,开发信用管理平台,自动评分,自动生成等级。在环保网站、江阴电视台、《江阴日报》等平台公布结果。二是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江苏省内率先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三是实行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四是实行生态红线制度。编制《江阴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划定全市7个类型12块生态红线区域。

(二)存在的问题

虽然江阴市的环境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对照国家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存在着一定差距。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方式的逐步转变,我市已经进入环境问题的凸显期。一是产业结构偏重与自身资源有限的矛盾依然明显。二是生态环境质量与人民群众期望值的差距依然明显。三是环境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差距比较明显。

三、新《环保法》视野下推进基层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建议

(一)强化绿色发展理念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首提“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绿色发展上升为党和国家的执政理念。基层环境治理要强化绿色发展理念,就是要明确环保工作的方向,把握环保工作的大局,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过去提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好、环境差”的“蓄电池之乡”是其无法回避的灰色名片。通过几年的专项整治和环境治理,长兴县关停了近91%的铅蓄电池企业,倒逼企业转型升级,企业产能提高近12倍[3]。

(二)落实生态环保责任

生态环保责任重于泰山,要以“十三五”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为指导,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生态环保责任。一要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牵住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属地负责这个“牛鼻子”,把“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底线和红线。二要落实工程项目责任。建立工程项目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资金来源和年度建设计划,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实施。三要优化考核监督。提高生态环保责任在考核分值中的权重,考核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直接挂钩,对考核差评实行先进评比和提拔“一票否决”,营造出“比追赶超”的工作氛围。

(三)完善环境监管体系

环境监管体系是环境治理体系的核心,地方政府要牢固树立“严标准、严检查、严督查、严惩处”的监管执法理念,着力完善环境监管体系。一要完善网格监管。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提升环境保护工作效能,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二要完善日常监管,做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两个随机。三要完善环保信用评价。实行量化刚性动态调整,根据企业的环境行为,每季度调整五级评定结果并及时公开信息。

(四)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多元共治是此次新《环保法》修订的最大亮点,也是推进基层环境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环。基层政府要在构建环境治理多元格局方面有所作为。一要尽好宣传义务。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设立“生态日”,传播绿色发展理念。二要尽好引导义务。积极引导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事务,进一步充实环保志愿者队伍,让社会公众意识到环境保护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三要尽好公开义务。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细化环境公开内容,丰富环境公开形式,拓展环境公开渠道,及时准确地回应热点事件,公开环保信息。

作者:黄春英 单位:中共江阴市委党校 教育培训科

参考文献:

[1]王亦君.700多个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EB/OL].(2015-01-14)[2016-04-03].

[2]蒲晓磊.2015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EB/OL].(2015-01-14)[2016-04-03].

[3]周一宏,杨欣华.长兴新能源:涅?重生[EB/OL].(2015-04-17)[201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