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文化活动下娱乐场所的管理创新

群众文化活动下娱乐场所的管理创新

【摘要】本文在概述娱乐场所内涵与管理现状的基础上,从问题出发,提出几点创新对策: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中,科学把握“可控度”;严格落实备案;建立联合登记制度;加强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关键词】群众文化活动;时代价值;娱乐场所;管理

新时代背景下,为充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精神文化的个性化需求,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陆续呈现在人们面前。从很大程度上来讲,每年举办众多群众文化活动对促进当地文化建设可以发挥关键作用,因为文化活动不仅体现于举办活动之中,而且也深入到娱乐场、网吧等休闲场所。当前,我国休闲产业发展迅速,这为市民在提供精神欢乐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治安隐患。对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而言,如何确保群众文化沿着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契合的方向前进则是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历与经验,围绕“群众文化活动的时代价值及其管理创新”这一论题,从娱乐场所内涵、当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现状等方面展开阐述,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娱乐场所内涵及外延

娱乐有两种释义,其一是让人快乐,其二是有趣快乐的活动。根据娱乐活动的划分,我们可将娱乐场所分为公共娱乐场所和非公共娱乐场所。根据营业性质,我们可以将公共娱乐场所分为非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与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前者功能多是为了大众休闲、增加文化知识等,如少年宫、文化宫、公园、广场等;后者一般也称娱乐服务场所或者娱乐场所,譬如酒吧、网吧、歌厅等,后者为本文探讨的重点对象。

二、当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现状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现状存在诸多问题既制约了我国群众文化活动的健康发展,也对文化价值传播产生了消极影响。

1、执法依据不足

当前,一些娱乐场所虽然具有地方政府规章予以确立,但多数规章并未针对洗浴按摩类场所管理进行全国性立法,这些场所也不能提出安装监控设施、包间不能上锁等要求。虽有相关人员汲取经验教训而对法律条文作了精心研读,但仍会因为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2、公安机关推行信息采集系统的法律缺失

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公安机关既没有明确被赋予采集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信息的权力,也没有强令从业人员佩带某种特定工作标志的权力,从而致使营业人员在非营业期间有权拒绝公安机关的信息采集要求。因此,我们需要反思当今信息采集工作是否充分,立法机关是否需要赋予相关执法部门执法权力等问题。

3、在法律边缘试探的现象多见

此点对于新时代群众文化活动建设极为不利。“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于法制不断完善的社会,容易致使“法无禁止就是自由”的观念泛滥,其所产生的“警示”应当有助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以让健康文化深入人心,令不法分子再无钻法律漏洞的机会。尤其是娱乐场所,“一些行为看似违法却在实际举报后无法对当事人进行真正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在法律边缘试探的不法行为既有伤风化,更违背社会善良风俗,执法人员应当“果断亮剑”、“绝不手软”。

三、群众文化活动背景下,完善娱乐场所执法的对策

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文化日新月异,各种类型的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却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安全隐患,亟需相关法律保护,“让群众文化能在阳光下开展”则成为文化执法人员的应尽责任。

1、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中,科学把握“可控度”

当前,对于法律制度无法触及的那些违法行为,相关执法部门实现“零违法”的目标难度较大,因此,在娱乐场所管理过程中,执法部门应通过常态化管理与灵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在将其违法行为维持在较低水平的同时提升执法理念与执法能力,以便保持治安秩序的稳定并营造娱乐场的良好风气。娱乐场“可控度”的具体操作是通过大量的基础工作与社区结合而展开,与群众及娱乐场所本身息息相关。正当经营是娱乐场所开展一切工作的大前提,其应当自觉做到这一点,积极为维护良好社会风气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娱乐场所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杜绝一切与色情相关的活动,禁止一切对社会风气有所损害、对民众生活有所打扰的行为;娱乐场所应听从执法人员的安排,一旦发现违法行为或上述行为应当于第一时间进行举报,同时积极搜集和收藏相关证据,并加强与执法人员的沟通,以便于实现较为有效的自我监督。同时,执法部门还应积极发挥群众的力量,将举报电话、信箱等举报方式公布于众,对实名举报重大案件线索的群众,一经查实即按当地奖励制度对其进行适当奖励,以此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和创建文明社会的积极性。

2、严格落实备案,加强执法力度

严格落实备案制度,为执法人员的检查提供便利。严格落实备案制度,为执法人员的检查提供便利。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在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经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由此,执法人员应对案件的管理予以制度化、规范化,对于在娱乐场所发生的案件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并要求娱乐场所及时对备案进行更新。如此一来,则极有助于文化执法人员掌握娱乐场所最新内部结构和人员情况,为顺利开展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做好准备。当然,执法人员还应针对案件频发点展开多角度的重点安全检查,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的优势,统筹安排,将各方力量有机融合在一起。

3、建立联合登记制度

一是要对治安检查及时记录。执法人员应对娱乐场所包括歌厅、网吧、足疗等在内的从业人员、消费人员进行全方位的治安检查,并在检查的同时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详实有迹可循,记录内容包含但不应局限于场所名称、所在地址、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数量、一般客流量、所属公安机关等,在检查记录后对内容进行整理上报,这样有利于治安机关掌握当地管辖娱乐场的治安状况。二是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实名制登记制度。登记信息要详细规范,将登记人员的详细信息,包括年龄、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建档,统一实施信息化管理。严禁并打击涉毒、涉黄人员,实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动态。三是建立与多部门联动制度。加强文化执法部门与工商、教育、劳动、环保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加大对娱乐场所的联合检查,并针对黑足疗、黑网吧等违法问题定期召开会议,多方商讨以得出最佳解决策略。同时,深化治安、消防等多警联勤合作,通过共同执法对各自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进行通报,以此促进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良性互动,确保娱乐场的文化活动真正健康发展。

4、加强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一是加强娱乐场所的日常管理培训。执法人员应有效组织从业人员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娱乐场所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其法律法规素质。另外,执法人员可联合娱乐场管理者定期组织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反恐防暴、防火、防震等紧急疏散演练,以此来提高娱乐场所处理突发事件的危机意识以及提高其对于违法犯罪活动的预防和自我保护能力。二是执法人员要加强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教育,使其一旦发现违法违规事件便能及时举报,以加强其法律意识,增强其“违法经营不仅伤及自身,而且危害社会”的深刻观念,使其在经营过程中不断提升自律。[3]三是执法人员应向娱乐场所相关从业人员普及安全防范培训。通过开展各种安全防范知识竞赛的方式提升从业人员对于安全的深刻认识;从业人员必须通过安全防范培训才能上岗,以此引导其主动提升人身安全意识以及法律意识,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治安管理,进而消除违法犯罪的案例,而在这一点上,执法部门可以通过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提升其对安全防范的重视程度,通过抽检让娱乐场所从业人员逐步建立安全防范意识,如此才能从真正意义上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综上所述,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涉及政府、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非政府组织,文化执法工作面广量大。尤其在群众文化活动极大丰富的时代,文化执法人员更要在把握控制基本文化活动的同时,积极深入了解休闲场所,于方方面面推动文化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峪霆.群众文化活动的时代价值与管理创新[J].文化学刊,2019(01)185-186.

[2]张文华.谈谈群众文化活动的时代价值及其管理创新[J].文化产业,2018(14)52-54.

[3]孙荣.探究群众文化活动的时代价值与管理创新[J].戏剧之家,2019(25)247.

作者:贺晓琳 单位:烟台市牟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