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保障论文范例

权益保障论文

权益保障论文范文1

1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概念研究

1.1志愿者和志愿服务。有关志愿者概念的研究基本相似,其中较为系统的研究是肖金明等人,其对志愿服务的定义是:以自身体力、智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自愿提供服务,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公益性行为,志愿者是志愿服务主要参与对象。

1.2体育志愿者与社会体育志愿者。体育志愿者主要提供体育服务,丛宁丽对体育志愿者的定义是:为了无偿给参加体育活动的团体或者体育赛事的人提供服务,而自愿将自己的时间、体育技术和技能不计报酬地贡献的人。社会体育志愿者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本文对社会体育志愿者的定义是:为推动社会体育发展,自愿将自己的时间、体育技术和技能等无偿为社会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自然人。

1.3志愿者管理与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管理是管理者在一定环境下对管理客体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创新等职能实现目标的过程。高风尘认为,志愿者管理包括志愿者招募、项目开发、培养、培训与激励五个环节。本文对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的定义是:以社会体育志愿组织规范化、制度化为起点,运用管理学方法对社会体育志愿者招募、培训、激励与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的过程。

2国外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研究

2.1社会体育志愿者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国外发达国家对社会体育志愿服务活动出台了很多政策来保障社会体育志愿者的权益。例如美国的社区大都建有社区体育中心,体育配套设施齐全,政府负责各类设施的建设标准,并出台相关的政策要求各州具体执行。在志愿服务的工作上有很多细节的尊重,注重发展社区体育志愿服务,并且学者研究发现完善社会体育志愿者应用数据库管理系统,能够高效选出真正有意愿并且有时间参与的社会体育志愿者,尽可能多收集志愿者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参与动机,更好地分类“核心”与“”体育志愿者。综上所述,国外社会体育志愿者的研究弥补了国内发展的空白,社会体育志愿者人力资源管理尚未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如何高效选出真正有意愿的体育志愿者并且更好地调动他们加入进来,使更多志愿者转变为核心志愿者。

2.2社会体育志愿者激励管理研究。国外对于社会体育志愿者激励管理研究成果涉及不多。从影响志愿者参与因素分析,学者将社会体育志愿者影响因素分为个人和机构两个层次,分析了人们做出成为体育志愿者决定时的影响因素,从而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的困难,吸引更多人加入体育志愿队伍。对志愿者做出的承诺分析,学者提出了体育中心、志愿者团队和志愿者角色三个目标的承诺维度,可以根据承诺的内容进行有针对性激励,增加体育志愿者的自我效能。综上所述,国外有关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的文献主要从定量分析的角度进行研究,分别从人力资源管理和激励管理两个方面进行研究,研究中使用的便利抽样方法在选择研究对象时可能存在偏见和主观,研究结果不一定适合所有人群。

3国内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研究

3.1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机构研究。体育社会志愿服务组织和体育行政部门是社会体育志愿者主要的管理机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管理机构的协同和公信力两个方面。关于体育社会组织与体育行政部门关系的研究:一方面,祝良认为体育社会组织是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桥梁和枢纽,但体育社会组织参与此过程的机会较少,自身能力和承担活动的能力还不高。另一方面,王志文认为我国利他观念还未形成,慈善事业受到人们怀疑,但由于体育事业的公共属性注定了体育事业是公益事业并将长期存在。关于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机构公信力的研究:陈丛刊等人认为目前我国存在社会力量发展薄弱,体育社会组织存在数量较少,专业性不高等问题,继而其公信力不足,并且服务主要集中在微小的项目上,所以民众对其的监督和建言作用较为薄弱。对此王凯提出了体育内部和外部的元治理模式,以政府为中心,构建“强政府,大社会”结构,首先要提高政府的执政能力;其次,处理好各体育治理主体的权责关系,创造多元共治的体育格局;最后,形成有限干预的强政府,提高体育社会组织的公信力。综上所述,目前研究主要集中在社区体育行政部门和社区体育社会组织之间的管理,然而对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系统和发展规划等治理路径的研究还不足,如何拓宽志愿者与居民建言献策途径,还没提出完善的解决办法。

3.2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制度研究。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制度是开展社会体育志愿服务的制度保障。关于社会体育志愿者权益保障的研究:社会体育志愿者多数情况往往身兼数职,因此社会体育志愿者应受到法律保障,而国内相关政策法规却很少,无法切实保障社会体育志愿者开展社会体育志愿活动。我国目前还没出台关于社会体育志愿者的法律,现行的只有各省市出台的“条例”和“办法”,但其只针对有志愿组织的队伍,而针对草根体育社团,相关的管理文件还没出台。综上所述,目前学者从社会体育志愿者的权益保护和立法层面对体育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由于政策法规的缺失导致志愿者权益得不到重视,可见法治是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和治理的基础。发现和明确现阶段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制度的不足以及相关权益保障的缺失,能够为出台全国层面社会体育志愿者的法律体系提供理论参考。

3.3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机制研究。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是开展社会体育志愿服务的关键,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常态化管理、激励和评价考核机制三个方面。关于社会体育志愿者常态化管理机制的研究:万发达等人认为目前社会体育志愿服务工作主要依赖于政府提供,体育社会组织在选择项目时偏向于见效快、难度低和经费少的项目,社会体育志愿者参与的体验感随之下降。因此应该打破政府对社会资源的垄断,明确政府职能,形成顶层与基层的关系是一种新型“网格化”的互动式模式:维护顶层设计权威的前提下,汇集基层体育方案,整合基层体育资源;促进顶层与基层之间互动,实现基层多元主体的互动与协商。关于社会体育志愿者激励机制的研究:一方面,建立操作性强的物质激励机制,对志愿者给予一定津贴补助的物质奖励可以起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社会体育志愿者期望的激励方式中对精神激励的占比较高,但相当多的精神激励也无法落到实处。马娜娜调查发现:专业技能和升学的政策优惠是社会体育志愿者最为期望的激励方式,然而我国对志愿服务的激励措施主要体现为荣誉激励,激励措施有效性较低。关于社会体育志愿者评价考核机制的研究,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机构没有对志愿者的工作进行评价,所进行的奖励是通过自下而上评比产生的,缺少准确信息,激励效果也会降低。因此学者提出建立考核机制,对考核优秀的志愿者给予激励奖励。另一方面,建立志愿者绩效评估机制,发挥惩戒机制作用,通过负向激励的约束,对社会体育志愿者不当行为进行约束,规范成员的行为。综上所述,学者分别从物质、精神激励两个方面论述社会体育志愿者激励机制,显得有些片面。以后的研究更应借鉴赫兹伯格双因素理论,加强对社会体育志愿者内外部激励机制的研究,在注重社会体育志愿者物质需要的同时,更多关注他们的精神需要,完善社会体育志愿者激励管理机制理论。

4小结

4.1已有研究的不足。本研究综述主要从国外和国内两个方面对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的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国外有关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的文献主要从定量分析角度进行研究,文献数量虽然不多,但相较于国内其研究深度更接近于问题的本质。国内有关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的文献主要从社会体育志愿者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机制三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整理。总结和分析社会体育志愿者管理文献可以发现,国内的研究主要是对社会体育志愿者的现状分析和对策建议,多采用定性分析方法,也有部分学者对体育志愿者的现状进行定量调查分析,但研究的深度不足,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权益保障论文范文2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

一、官代河村简介

官代河村位于大河乡西北部,平均海拔1700米,全村所辖9个村民组,共1800多人,516多户,有耕地面积4436亩,地理位置比较特殊,坡耕地特别多,大多数是在50度以上的坡耕地。没有明显的经济产业。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官代河村具有独特的自然气候,特有的高原风光是大河乡官代河村远近闻名的自然看点。人们都爱去官代河村感受“一览众山小”的感觉。但是又因为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官代河村交通不便,通村公路狭窄,而且陡坡多、弯道大,车辆通过较难。下面笔者将从实地调研的几个方面来进行呈现官代河村:一,人口总数:1800多人,516多户,其中农业人口有1700多人,非农人口较少;二,行政区面积:6、825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有4436亩;三,主要民族成分:汉族,彝族;四,所辖村民小组:红星组,麻塘组,岔沟组,岩脚组,岩口组,岩头组,高峰组,大塘组,湾子组;五,主要经济产业:经果林,养殖业,主要特产核桃;六,办公所在地:岩脚组。

二、官代河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

根据调查点官代河村的具体情况,可以将大河乡官代河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亲监护方式。由于受到我国传统家庭模式的影响,单亲监护的这种形式在农村普遍存在,为了更好地考虑到子女的教育、生活等问题,使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和监督,让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在家照看子女,以完成其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职责。

(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这种方式在调查点大河乡官代河村大量存在,甚至会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农村物质条件差,年轻人都外出务工,家里就只有老人留守;其次,受传统因数的影响,在我国的大部分农村都是这种情况;最后,主要是由于老人自身的身体条件,不允许他们外出务工。(三)成年兄、姐监护,虽然这种监护方式很少,但也是存在的。造成这种监护方式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祖辈或者无法找到其他的监护人。(四)寄养监护,就是指外出务工父母将自己的子女交由亲戚朋友或邻居等人进行监护的方式,这种监护方式在调查点只有极少数,而且只能是短时间的。

三、官代河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及其成因

(一)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

1.无法保障人身安全,因为农村留守儿童在身体和心理上都不完全成熟,无法对自我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监护人的有效监督和保护,其人身安全就非常容易受到侵害。2.缺乏教育学习,主要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导致孩子得不到及时监护,又由于其他非法定监护人自身文化水平比较低并且需要承担繁重的劳务,这样就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去关心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情况,致使农村留守儿童得不到相应的教育;另一种情况是受到农村基础设施落后、办学条件差、教育经费不足、教育资金利用不合理、师资力量不雄厚等客观原因的影响,便造成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不到位。

(二)造成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成因

1.法定监护人失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使子女不受到任何损害是其法定职责。但在调查点大河乡官代河村由于经济原因和地狱原因限制,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无法将自己子女带在身边照顾,且大多数留守儿童的父母很少或者说是基本不回家,就靠偶尔的电话和他们联系,这样是父母对留守儿童的各个方面情况都不知道、不了解。甚至子女生病了都不知道,并没有尽到其职责去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利。2.缺乏监护的监督机制,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问题。目前在我国对监护人的职责只是有一些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对监护人进行监督,监护人的监督只是停留在表面,也没有专门对监护监督的内容和法律责任作出相关规定。在实际生活中,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农村留守儿童生活学习无人照料,虽然相关法律规定了这种情况监护人将承担责任,但是对于责任的规定又模糊不清,导致监督机制无法及时有效的干预监护。

四、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启示

一方面强化家庭监护责任。一是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和权益保障至关重要,因此落实和明确监护人是必不可少的,这对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成长也是百利而无一害,而且在我国相关法律如《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对监护人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二是保证监护职责的实际履行,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抓落实,比方说在现行的法律基础上,对父母的义务和责任作出详细的规定。另一方面设立监护机构,完善监督机制。为了更好的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设立一个专门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机构是非常有必要和切实可行的。这样监护机构作为监护人便能够更好的履行监护职责。

[参考文献]

[1]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M].北京出版社,1984.

[2]高晋铭.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的法律思考[D].云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权益保障论文范文3

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老龄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回顾年全市老龄工作情况,深入分析研究人口老龄化形势和老龄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安排部署年全市老龄工作任务。下面,我向会议作工作报告。

一、年全市老龄工作回顾

年,全市各级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三角洲开发建设大局,切实加强养老保障、养老服务业、老有所为、敬老文化建设等工作,积极为老年人办好事、办实事、解难事,着力解决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市老龄事业呈现出创新发展、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

(一)党委政府对老龄工作的重视明显加强。市委书记同志在省老龄办理论中心组读书会暨银龄行动现场会在我市召开期间,亲切接见省老龄办领导班子,并指出,老龄工作是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民生建设的重要任务。要求各级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努力推动老龄事业不断上水平,争取走在全省前列。市委副书记,市政协主席、市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等领导同志率先垂范,积极参与老龄活动,在春节和老人节期间深入基层走访慰问贫困老人,为广大老年人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副市长同志亲自研究老龄工作,着力解决老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自年起70岁以上老年人参加新农合费用个人缴纳部分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在老人节期间广泛开展敬老助老活动的通知》,对各级各部门开展敬老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五个县区全部调整充实了老龄办领导班子,进一步加强了县级老龄办的领导力量。各级党委、政府对老龄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有力地促进了我市老龄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养老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完善。各级以建立完善养老保障长效机制为重点,着力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市政府印发了《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认真开展家庭赡养协议书签订工作,家庭养老主渠道作用得以巩固。全市近7万户老年人家庭、10万老年人与子女签订了协议书,占应签老年人家庭总数和老年人总数的94%、96%。全市城镇养老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5.3万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6.2万人,农村养老保险累计参保人数达25万多人,占适龄参保人数的52%。全面建立城乡医疗保险制度。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91%,居全省第一;15.5万名农村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财政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为7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人缴纳参加新农合需个人承担费用。全面落实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已为1.4万人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扶助金800余万元。积极推进“银龄低保救助”,在城乡低保政策中对老年人予以重点倾斜,对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比例增发低保金,全市城乡“低保”实现应保尽保。“五保”供养工作进一步规范。“五保”供养标准为3400元/人/年,全市3309名五保对象实现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率达97%以上。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全市共为5.3万名老年人发放生活救助金1900余万元,已累计为25万人次农村老年人发放救助金近亿元。同时创新救助金发放形式,用印有我市优待老年人政策的“红包”将救助金发放到老年人手中,进一步宣传了党委、政府优待老年人的政策规定。区、河口区、广饶县将救助金发放范围扩大到70岁,救助标准分别为240元、360元、240元。区4个街道将老年人生活救助范围扩大到60周岁。积极推进“银龄安康工程”。全市参保老年人7.8万,参保费115万余元,参保率达到47.35%,位居全省前列;办结理赔案件136起,赔付金额26.1万元,帮助许多老年人度过难关。

(三)老有所为工作更加扎实有力。全市各级大力实施积极老龄化战略,以发挥老年科技人员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以建设老年科研实验基地为重点,大力推进老有所为事业。认真贯彻书记关于老年科研实验基地的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对“银龄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23个部门单位领导为成员的“银龄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完善了工作机制。突出“银龄援农”主题,围绕党政关注、农民所需,组织农业领域的老专家,积极开展农业科研试验。以联系帮扶村为基地,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建立了100亩优质棉推广基地和10亩优质杂交谷试验基地,每亩棉田增产56公斤籽棉,每亩谷子产量达800斤(产量是本地谷子的近2倍),为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闯出一条路子。积极开展科技咨询、专家指导等活动,先后组织老专家深入基层开展科技讲座32场次,科普咨询11次,受益群众达到6000余人次。去年我市共开展老年农业科研项目26个,参与科研活动的老年科技人员达300余人次,达到了既实现老有所为、体现人生价值,又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做出贡献的工作目标。我市开展“银龄行动”的经验,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去年7月下旬,全省老龄系统在我市召开“银龄行动”现场观摩交流会议,全面推广我市的经验做法。坚持自愿量力、社会需求同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引导老年人在关心教育下一代、维护社会稳定、新农村建设、移风易俗等工作中发挥作用,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四)养老服务业推进更加快速。按照省老龄办关于养老服务业推进年活动的安排部署,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工作重点着力推进。一是优化政策环境。积极开展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专题调研,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明确了我市养老服务业的任务目标和措施。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扶持养老机构发展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15万元的补贴;市老龄办、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全面部署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任务。市老龄办下发了《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推进年”活动的通知》,有力地推动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扶持,垦利县康力老年公寓被列为省级财政养老机构扶持对象,区东城街道“阳光365”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被列为省级彩霞工程扶持对象,分别获得20万元、30万元的省级扶持资金。二是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先后将养老服务业纳入新型农村社区试点和农村文明示范区建设规划,城乡养老服务业试点工作完成年内任务,全市年内新增100张床位以上老年公寓2处,总数达到20处。中心城区建设了一处规模较大、功能齐全的东城街道365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区府前社区托老服务站试点和文汇街道居家养老呼叫网络试点已投入运营;30个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试点正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区推广了“三暖色”居家为老服务,广饶县探索实施了“无围墙”敬老院建设,动员社会力量和居民为高龄老年人提供志愿服务。三是积极推动“银龄之旅”活动。联合有关旅行社推出“夕阳红”旅游专线,积极组织老年人外出旅游观光。组织了2批70人次“银龄之旅—千名老人台湾游”活动;2批200人次“中韩老年文化交流年”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外出旅游的老年人达到3万余人次。#p#分页标题#e#

(五)老年人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全市各级强化措施,认真落实老年法规政策,有力地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均成立了老年人权益保障合议庭;市公安局设立了“老年人法律服务中心”和“老年人维权法律服务热线”;市司法局利用“12348”法律服务热线,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涉老纠纷调解工作,共排查涉老矛盾227件,调解成功219件。全面落实优待老年人政策。积极协调市级财政对承担敬老义务的单位进行补助,年市级财政仅对市公交公司落实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中心城区公交车政策的补助,由2008年的400万元增加到500万元,切实提高了有关部门落实优待老年人政策的积极性。各公共服务窗口都张贴了老年人优先优惠标志,营造了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气。

(六)基层老龄工作基础更加巩固。全市各级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将基层老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一是实施基层老龄工作目标考核,进一步提高各级做好基层老龄工作的积极性。印发了《关于对年县区老龄工作进行目标考核的通知》,对县区老龄工作从18大项、37小项进行全面考核,使基层老龄工作有度可依。各级普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形成了你追我赶、相互竞争的工作态势,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大力开展规范化老年活动室创建活动。印发了《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老年活动室(站)活动的通知》,积极开展市级规范化老年活动室创建活动,将30个建设规范、功能完善、活动经常的老年活动室命名为市级规范化老年活动室。积极争取省老龄办设立“银龄之家”1处,为基层老年人开展活动创造了条件。垦利县本着“突出重点、培育亮点、攻克难点”的原则,制定“123456”创建标准,在各乡镇开展基层老龄工作规范化创建试点,逐步扩大创建范围。利津县对基层老龄工作实行“台帐式”管理,镇村老龄组织实现“四统一,五上墙”,建立“四簿、一册、四化”制度,实现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资料齐全,管理规范的发展目标。

(七)敬老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级坚持把敬老文化建设作为推动老龄工作整体发展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狠抓任务落实,营造了尊老敬老的浓厚氛围。以庆祝老人节为契机,与市文明办联合开展以“关爱老人、共促和谐”为主题“敬老月”活动。副市长在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倡行尊老敬老之风,并向老年人祝贺节日。各级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能,扎实开展尊老敬老活动。据不完全统计,活动期间,全市各级共开展为老服务志愿活动3570余人次,组织老年人旅游2700多人次,开展文体活动197场次,举办离退休职工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300多场次,悬挂宣传横幅条幅5000余条;580多个村居为老年人发放食用油、面粉、棉衣被或生活补贴金;城区近50条城市公交线路通过车载电视进行集中敬老宣传。市海洋渔业局等单位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敬老宣传口号。民政、老龄部门大力实施“银屏惠老”工程,为625名贫困老人发放了彩电。医疗卫生部门为全市4万名老年人进行了免费健康查体,并建立了健康档案;司法行政部门充分发挥“12348”法律热线作用,大力开展法律援助,免费发放宣传册1000余份,接受法律咨询227起。广饶县扎实开展“爱老奉献年”活动,动员组织全社会的力量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利津县开展了以机关团员青年、农村妇代会主任、青年教师和中学生、医务工作者为主体的四支敬老养老志愿者服务队伍服务高龄老人活动,每月定期面向敬老院、孤寡老人、空巢老人开展生活服务、医疗保健、心理健康、文体娱乐等志愿服务活动。全市尊老敬老蔚然成风,涌现出一大批尊老敬老的典型人物和典型事迹。李士娥等5名同志被评为“全国孝亲敬老之星”,刘光美同志被评为“感动齐鲁敬老楷模”,孙胜全同志被评为“省十大孝星”,董秀杰等6名同志被评为“省敬老模范个人”,老年乐园等3个单位被评为“省敬老模范单位”。

(八)老年文体活动更加丰富。按照省老龄办的统一要求,积极参加“庆祝新中国成立60周年全省老年文化艺术节”。组织参加了“东方神参杯”全省老年人才艺大赛,全市8000余名老年人报名参赛,200多个节目参加正式演出,参赛老年人来自全市社区基层(包括油田各社区),社会反响很好,有5个节目在全省决赛中获奖,市老龄办获优秀组织奖。组织开展了“银色世纪杯”全市老年人才艺展演活动,展现了全市老年人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加强对老年艺术团体的管理指导,使其不断向规范化发展,对部分活动开展较好的老年艺术团体进行了扶持。区、广饶县、垦利县都组织开展了老年门球比赛、大型老年人文体展演活动,丰富了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九)老龄宣传调研工作不断加强。各级将老龄宣传调研摆上重要位置,利用各种手段强势推进。各级建立健全了老龄宣传工作激励机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龄宣传工作的意见》。创建了老龄网,全面公开老龄信息、老龄政策法规。不断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专题访谈、专版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老龄工作。大力加强尊老敬老大型宣传物、敬老宣传一条街建设,使敬老宣传深入基层。切实加强老龄工作调研。组织开展了养老服务业推进年活动及基层规范化老年活动室创建工作调研,为推动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了依据。市老龄办形成的《搭建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调研论文获全国第二届老年心理关爱研讨会论文一等奖,并在大会作发言交流。各县区也都结合实际开展了大量调研活动,形成了一大批高质量的调研成果,给党委、政府提供了重要决策依据,推动了老龄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十)老龄干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各级老龄部门以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老龄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老龄干部的理论素养和科学发展能力。组织部分老龄干部参加了全省老龄工作干部培训班,系统地学习老龄工作理论知识,为开展好老龄工作进行知识储备。组织市县两级老龄干部到重庆和云南就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老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考察学习,开阔了眼界,增长了见识。老龄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有力地保证了全市老龄工作的健康发展,多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受到上级表彰。市老龄办、垦利县老龄办被评为全省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孙福欣等2名同志被评为全省老龄工作先进个人并被记功奖励。#p#分页标题#e#

同志们,年,全市老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这主要得益于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得益于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和广泛参与,得益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协作,得益于老龄工作干部的辛勤付出和奋力拼搏。在此,我代表市老龄委向长期以来一直关心、支持、帮助老龄事业发展的各级领导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市老龄事业发展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基层老龄工作发展不平衡,养老服务业发展亟待进一步推动,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情还时有发生,老龄工作的创新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广泛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的氛围还不够浓厚,等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二、年全市老龄工作任务和基本要求

截止年底,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达1.67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2.5%;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达1356.5万,占全省总人口的14.8%,经预测,到2020年全省老年人口将达2208.6万,占总人口总数的22.33%;2050年将达3482.18万,占总人口总数的39.49%;我市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26.4万,占全市人口的14.1%,与去年同期相比,我市老年人口净增长近2万。可以说来势凶猛,形势严峻,必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刻影响。因此,在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开发建设的开局之年,各级必须从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严峻性,从战略化研究、体制机制、政策措施、资金保障等各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年全市老龄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推动老龄事业创新发展、科学发展为主线,以推动养老保障、推进养老服务业、开展老有所为、发展敬老文化等为重点,通过创新老龄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开创全市老龄工作新局面,为加快推进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主要做到“七个着力推进”:

(一)着力推进养老保障,扩大养老保障制度覆盖面。完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等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社会、政府、集体、家庭、商业保险“五位一体”的养老保障体系。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发挥商业保险在养老保障中的积极作用,继续深入实施“银龄安康工程”。认真落实农村7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农民医疗保险的政策。结合老年群体的特殊情况和需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完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切实抓好“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供养和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发放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活动,多途径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认真实施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制度,重点研究适度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标准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倡导经济条件好的乡镇和村居建立养老补助或救助制度。重视做好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留守老人、失地老人的生活保障工作。完善签订农村家庭赡养协议书制度,巩固和发挥家庭养老的主渠道作用。

(二)着力推进养老服务业,优化为老服务环境。抓住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历史机遇,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规定,积极争取资金,多渠道扩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年,在全市开展养老服务业促进年活动,促进各项养老服务政策规定的落实,促进养老服务组织和服务的配套完善,促进养老服务业大项目的落地建设。深入实施银龄彩霞工程和银龄通信工程,积极扶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信息化平台,建设以通信技术为支撑的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系统。积极推动有关部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向农村延伸。继续抓好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养老服务业。开展规范化养老服务机构评定工作。协调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逐步建立养老服务培训教育体系,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以养护服务、医疗康复保健、老年用品、体育健身、观光旅游为重点,积极培育老年消费市场。认真做好省级财政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名单的筛选、推荐和市级财政扶持养老服务机构的评定工作。

(三)着力推进“银龄行动”,搭建老有所为广阔平台。认真贯彻落实书记批示精神和全省老龄系统“银龄行动”现场观摩会精神,突出服务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积极开展老有所为。着力推进老年科研实验基地建设,广泛征集老年农业科研项目,加强服务指导,拓宽项目领域,提高项目档次,壮大人员队伍。加强对老年科技人才信息的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储备老年人才资源。重点搞好300亩优质杂交谷高产示范田种植工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充分发挥市“银龄行动”领导小组职能作用,逐步加大政策引导和项目扶持力度,合力推动“银龄行动”实施。指导和鼓励县区开展老年科研基地建设,争取更多的老年科技人员参与科研基地建设。积极发挥老年人在传承文化、传播文明中的积极作用,围绕青少年成长的需求,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鼓励和支持农村老年人在民主议事、民主理财、民事调解、移风易俗、村容村貌治理以及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中发挥独特作用,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四)着力推进老年维权工作,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泛开展老年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增强广大老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重视涉老纠纷调解和来信来访工作,妥善处理老年人反映的各类实际问题。适时研究修订《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健全完善优待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政策,进一步提高优待水平。

(五)着力推进老年活动阵地建设,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加强老年文体活动阵地建设,配套完善活动设施。启用市老年活动中心,扎实做好市老年活动中心的设施配套和管理工作,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继续开展规范化老年活动室创建活动,切实推动农村老年活动室和城市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建设。深入推进“银龄之家”建设,积极向上争取政策、资金支持。重视发挥老年人文艺团体作用,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充分发挥各级老干部党校、基层老年组织、离退休党支部、社区退管机构和老年体育协会、老年文艺协会等老年社团的作用,组织老年人广泛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按照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活动经常、作用明显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村居老龄组织建设,使村居老年人工作委员会真正承担起村居老龄工作组织者、老年活动组织者和老年人权益维护者的任务。#p#分页标题#e#

(六)着力推进敬老文化建设和老龄宣传工作,营造尊老敬老的浓厚氛围。加强敬老道德教育,把尊老敬老纳入干部考察、中小学思想道德教育、村规民约、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全社会的尊老敬老观念。以开展助老惠老活动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敬老月”活动,动员全社会以各种形式向老年人奉献爱心。重视抓好老龄宣传工作,完善老龄宣传工作奖励办法,提高各级宣传老龄工作的积极性。重视发挥平面、网络和视频媒体的作用,协调设立敬老文化专题、专栏,扩大老龄公益广告、尊老敬老典型事迹宣传,形成立体化的老龄工作宣传阵地。突出抓好敬老宣传一条街、一面墙建设,开展“二十四孝”图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和尊老敬老观念。

权益保障论文范文4

加强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工作,特别是加强政府对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工作的管理和扶持,是进一步深化民办高等教育改革的需要。文章主要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民办高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据公共产品理论、“第三部门”理论及教育公平理论,对我国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公共政策制定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公共政策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民办高校作为民高等教育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民办高校在办学规模和办学质量方面有了长足的发展,社会对民办高校办学的认可度也逐渐增强。根据《2015教育发展统计公报》我国目前共有民办高校734所,其中含独立学院275所,在校生610.90万人,比上年增加23.75万人。其中,硕士研究生在校生509人,本科在校生383.33万人,高职(专科)在校生227.52万人。民办高校高层次办学不足的根本原因在于民办高校整体学科水平的薄弱,没有高水平的学科为支撑,就没有高层次办学能力的根本保障。

(二)研究意义

国家新一轮民办教育改革的启动,为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政策机遇。经过几轮规模扩张后,我国民办高校办学规模的基本固定,民办高校间新一轮的竞争焦点也以规模为代表的“量”的竞争转向以学科水平为代表的“质”的竞争。以学科建设为核心的民办高校内涵建设逐渐成为民办高校办学重点,成为民办高校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二、相关概念界定及基本理论阐释

(一)相关概念界定

1.民办高校

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个人或是社会组织,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根据相应法律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其办学层次分专科和本科。

2.学科建设

一般来讲,学科有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学术分类。指一定科学领域或一门科学的分支。第二种含义是高校教学、科研等的功能单位,是对高校人才培养、教师教学、科研业务隶属范围的相对界定。该论文所指学科主要是指第二种。学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涵盖高校学科布局、学术方向凝练、人才培养规格、科学研究水平、学术队伍及学术平台建设等多方面因素。

(二)基本理论阐释

文章研究的主要理论依据包括公共产品理论、市民社会理论以及公平理论。

1.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将人们生活所需的产品分为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一般由市场来提供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分为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纯公共产品如立法、司法、国防等属于这类公共产品,它必须由政府提供。准公共产品如教育、铁路等,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

2.“第三部门”理论

第三部门就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宗旨的独立部门。它是介于政府组织和营利组织之间的社会组织,又称为非营利组织。

3.教育公平理论

教育公平是概念内涵广泛,综合国内外学者关于教育公平的研究,可以把教育公平定义概括为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教育结果公平。还可以具体解释为教育机会均等、受教育权利和公共教育资源的占有平等。

三、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困境分析

由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缺失和实行乏力,我国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工作面临诸多困难,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不公平的体现。具体表现在:

(一)政府学位点审批政策严控,造成学科建设起点不公平

2011年,教育部批准了五所民办高校硕士生培养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在研究性人才培养方面的突破。经过五年的发展,从《2015教育发展统计公报》显示的数据来看,我国目前共有民办高校734所,610万在校生中,仅有硕士研究生509人,民办高校平均每年招收研究生数量100人,民办高校硕士培养发展非常缓慢。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我国高校研究生培养实行申报审批制,而我国民办高校按照国家规定,根本不具备申报资格。研究生培养是高校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在硕士点申报方面,政府对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实行的是差别性政策,造成我国民办高校学科建设起点的不公平。

(二)法人属性不明晰,民办高校学科建设缺乏长远规划

实践中民办高校被划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这一属性划定成为阻碍民办高校发展的最根本的制度障碍。由于法人属性不明确,直接导致民办高校产权性质模糊,加上《民促法》中对民办高校取得“合理回报”规定含糊,使民办高校的投资人缺乏应有的财产所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的法律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民办高校投资人的办学热情,由于缺乏产权激励及相应的权益保护,使得民办高校投资人对学校建设缺乏长远打算,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办高校的学科发展。

(三)教师权益保障政策缺失,民办高校学科支撑乏力

由于民办高校法人属性不明确,在身份认同方面,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教师待遇不公平。是否具有国家事业编制身份成为教师在“公办”、“民办”高校间选择的一大障碍,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民办高校吸引高层次人才带来困难。由于缺乏高学历、高职称教师,民办高校的学科建设缺乏有力的人才支撑,成为民办高校学科建设的另一个障碍。

四、促进民办高校学科建设的政策建议

(一)适当放宽教育审批权,为民办高校提供公平竞争环境

根据国家对应用性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定位,到2020年全国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将达到1:1。民办高校凭借其灵活的办学机制,以及多元的投资主体,使民办高校在校企联合开展应用型研究生培养方面具有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政府应适当放宽对民办高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审批限制,批准更多有能力的民办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包括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为社会提供更多高层次教育产品,更好地满足大众高层次教育需求,更好地发挥民办高校的公益属性。

(二)确认民办高校法人属性,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民促法》要在协调各部门利益的前提下做好总体规划,要有一定前瞻性。对明显冲突的法律法规,则应当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系统解决。民办教育的问题并不局限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之中,还涉及教育领域的其他法律,要对《民法通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教育法律同时修订,彻底解决民办高校产权问题。民办高校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法人地位应在法律层面予以规定,解决投资人合理收益权的法律和公共政策保障问题。

(三)适当加大对民办高校的经费投入和政策扶持

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其兼具公益性和营利性。从公益性的角度看,保护和扩大社会公共利益是政府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中,政府应给予适当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公益性程度是政府财政支持与否的重要依据,公益性程度越高,政府支持的力度应该越大。

(四)允许民办高校适当营利,确定民办高校合理收益比例

必须承认高等教育的营利性。尽管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又精英教育转为大众教育,但毕竟有别于义务阶段教育。从一定意义上将,民办高校对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促进正是其公益性的另一个体现。但是,这并不能取代民办高校营利性一面。“非营利”指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并不等于否定民办高校投资人取得“适当合理收益”的权利,这也可以算是政府对提供公益性物品的私人一种补偿性激励。

(五)消除民办教师身份歧视,为民办高校学科建设提供人才保障

建议政府尽快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即将修订的《高教法》的范畴,依法尽快明晰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同是“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并尽快依法明确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的事业单位身份,稳定民办高校教师队伍。同时出台制定相关政策,促进人才在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间正常合理的流动,加快解决医疗、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解除民办高校教师的后顾之忧,为民办高校学科建设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五、结束语

民办高校学科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良好的政策环境是民办高校学科建设工作的前提保证。在《民促法》即将修改的政策背景下,明确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客观、合理地解决民办高校营利性与公益性的问题,消除民办高校教师身份歧视,将有力地促进民办高校学科建设。

作者:王丹 武宝贵 单位:三亚学院管理学院 三亚学院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张辉.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J].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10.

[2]李玲,周兴平.民办学校“合理回报”标准测算及模式探析[J].中国教育学刊,2014,10.

[3]肖俊茹.论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J].现代教育科学,2011,1.

[4]李望国.资本逐利性与教育公益性研究[J].中国高教研究,2010,10.

权益保障论文范文5

 

一、人格尊严权独立性之争   人格尊严是指生存的尊贵庄严,不容侵犯的身份、地位、资格。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人格利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已成为共识,但对其采取何种方式保护?民法学界存在争议,经概括基本上有以下三种观点。   其一是一般人格权说。认为:“人格尊严已涵盖了人格权的全部内容,应作为一般人格权对待”;[1]“人格尊严权是一般人格权的代名词”;[2]梁慧星教授也在《民法总论》中认为“:人格权有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之分。一般人格权,指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其标的包括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全部人格利益。因此,一般人格权是以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总括性权利。……特别人格权,指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所规定的权利。[3]   其二是名誉权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相当长的司法实践也是将人格尊严权纳入名誉权中保护的。   其三是独立的具体人格权说。认为:“人格尊严的内容不能完全为其它人格权所分化,更不能为哪一种具体人格权所包容,它具有自己的独有内容,应当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规定和保护。”[4]谢怀栻先生认为,在今天,人格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以权利人的人身为客体的,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类是以权利人的其他人格利益(精神上、心理上、作为独立人格者而存在的利益)为客体的,包括姓名权、自由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秘密权)、个人尊严权、个人情报知悉权等;[5]   罗玉中、万其刚和刘松山也曾论述到:“《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对于这一规定,有的学者将其认定为‘公民的一般人格权’。我们在这里把它作为‘个别人格权’看待。”[6]以上三种观点可以看出,将人格尊严权等同于一般人格权来保护,基本是以我国著名民法学者如王利明、杨立新等为代表,大多数学者关于此的学术论文都追随这一观点。但这种观点没诠释人格尊严权、一般人格权与人格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名誉权说主要原因在于《民法通则》把人格尊严权内容规定在名誉权中,实质上人格尊严与名誉人格利益有许多不同。基于人格尊严权立法历程以及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人格尊严权成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更具必然性。   二、人格尊严权走向独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独立的人格尊严权是和谐社会应有的内容   从权利产生来看,任何一项权利都根源于社会主体的某种生活需求,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用实验的方式举例说明了人的基本需求的范围和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需要、对认识和理解的欲望、对美的需要等等。   现代心理学关于人的需要理论成为了现代人格权的立法基础。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对人格利益的需求不断丰富,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在法律上表现出多层次性:最低层次的生物形态的人格利益,主要包括人的生命、健康和身体部分机能的安全利益需求,它以权利主体的人身为核心;较高层次的社会形态人格利益,它是公民与他人或社会发生联系的需求,主要包括归属与爱的需求(婚姻自主权、信仰自由等),尊重的需求(姓名权、名誉权、个人隐私权等)等;最高层次的心理形态人格利益,主要包括自我实现的需求和对美的需求等,它以人的精神活动为核心。因此人格权制度的立法基础经历了从纯粹把人作为生物发展到作为社会关系的载体,又发展到对人的精神存在赋予了法律意义的过程。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提倡和保证人的基本人格的要求,重视人的社会化和精神健康。人格尊严,是一个人作为人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应受到他人或社会最起码的尊重,是人的一种基本需求,当一个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就会产生精神痛苦和疾病,就会破坏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目前我国正处于大量社会形态人格利益法律确认和保护阶段,许多社会性权利要求在未来制定的民法典中被确认为独立权利,如隐私权、婚姻自主权、声音权、信用权等。人格尊严在人格利益的三种形态上属于社会形态上的人格利益,是社会性权利,对人格尊严权保护能使民事主体的自身完善和发展得到了保障,推动社会文明与和谐发展,在现代法律权利本位的思想下,法律赋予它独立地位是社会走向和谐的必然之路。   (二)独立的人格尊严权是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中,重刑轻民的特征非常明显,刑法体系非常发达完善,在汗牛充栋的法典中,却找不到一部民法典或具有民事性质的法典,尤其漠视民法中人身权的保护。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开始重视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利益中的人格尊严利益的保护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1982年我国通过的《宪法》第一次从法律高度宣示人格尊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一次确认了人身权制度,是我国人权保护的一个巨大的进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在追求利益欲望的膨胀过程中,必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激化,如消费歧视、就业歧视、性骚扰等还大量存在,将人格尊严权包含在名誉权中已达不到保护民事主体人格利益的目的。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类型少、范围窄弊病充分暴露出来,尤其是把人格尊严权包含在名誉权保护之中,将不能满足人们对价格利益保护的需求。后来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人格尊严权与名誉权分离并加大对人格尊严权保护力度,人格尊严权渐渐形成了一项独立具体的权利,但它适用范围有很大局限性,如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人们生活水平的极大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物质的需求越来越强调内涵和质量,越来越重视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渴望地位平等和人格被尊重已成为迫切愿望,人们需求更多的权利和权利类型。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文规定人格尊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使人格尊严权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确立,适用到普遍领域。人格尊严权从无到有,从包含在其它权利中到分离,逐渐独立成为一种具体人格权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是和谐社会的客观需求。#p#分页标题#e#   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完善人格尊严权的民法保护   加强和完善人格尊严权民法保护制度,有利于发展个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   首先,在今后的民法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人格尊严权。现今的《民法通则》对人格尊严权没有进行直接保护,而是将人格尊严规定在名誉权中,对人格尊严权保护的客体界定不清,常会导致司法实践中不能确定哪些类型的人格利益可被归结到人格尊严权范围来保护。因此在民事立法中应彰显其独立的地位,将人格尊严权同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等一样在民法典直接规定,在全部列举具体人格权后确定“其它权利”对其它人格利益的保护,使人格尊严权与所谓的一般人格权区别开来,真正发挥作用,使人格利益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其次要明确界定人格尊严权的内容和范围。只有先明确人格尊严权的内容和范围,才能对人格尊严权实施全面的保护。最好采用列举与概括式方法明确人格尊严权保护的范围。一方面对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的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明确列举;另一方面对于不确定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人格尊严侵权行为采取概括式的形式规定为“其它侵害人格权的行为”,单列一项。使人格尊严权的保护有明确的内容。同时对已经具备独立地位和条件的隐私权、贞操权、信用权、法人秘密权、人身自由权规定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将不属于人格尊严权保护的内容从人格尊严保护制度中分离出来,使人格尊严权的制度内容得到提纯,得以系统化。   最后要完善人格尊严权的损害赔偿制度。侵害人格尊严权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对人格尊严权侵害主要是造成心灵创伤,承担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在规定受害人可以提起人格尊严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同时,应明确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和方法,以缓和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平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此外,对于侵害人格尊严权的免责条款也应加以明确规定。

权益保障论文范文6

财务报告是一种以对外汇报的形式进行达到工作目的的会计,其内部的因素。如财务会计体系,财务会计工作途径,财务会计最终目的均会受到其所处的外界环境的影响,随着其参数的改变而不断变化。在这个物质需求快速变化的时代,财务会计的执行过程当中容易出现种种问题,对这些问题的不断深入探讨,才能够归结出适合当前经济市场的合理发展趋向,使财务会计可以更好地进行发展。

关键词:

财务;会计;知识化经济;国家化特征

整体来讲,市场经济越发达,会计的作用就显得越为重要,从我国并没有专业会计行业人员的历史,到现在拥有人数可观,质量上乘的专业会计人员,从极为单一的会计体系,发展到现在较为完善的财务会计理念,这些发展和变革与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水平及需求密不可分,因而可以得出,财务会计行业的发展与变化和整个会计市场一样,其发展的趋势由所处的大环境决定。我们要从整个社会的背景下去寻找当前财务会计的不足与问题,找出这些不能够符合当前社会环境的地方作为切入点,以促进整体财务会计发展。

1.什么是财务会计

说到财务会计的问题,必然要先了解财务会计的具体内容。简单讲,财务会计是一种对外报告的会计,它使用自己所存在的特有的方法与较为专业化的技术,将一个企业在一段时间内的财务状态用较为通用的格式整理并总结出来,因而我们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来整体了解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整体动向,包括资金的方向,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对整个企业产生的相应影响,以使得我们可以根据财务会计更好的了解整个企业的发展,并为其制定更加适合企业内部的发展方向。

2.财务会计的问题及改革方向

作为外部会计信息的直接接触者,确实需要其拥有一些基本的会计概念知识,可对于实际情况来讲,财务会计所提供的内容为不同对象提供的有用信息是不一样的,而不同对象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也是不同的,造成财务会计不能满足各色要求的状态,同时又不能实现能够同时满足不同对象要求的状态,这使得财务会计的通用财务报表失去了其原本要提供信息的意义。

2.1会计职业判断能力不足

目前我们处于一个全球经济模式不断变化的时代,我们经常很容易把一些企业的风险与损失都归结到财务会计的头上,认为是企业财务会计的财务报表没有真实的起到对整体企业内部情况如实反映的作用。从这些观点来看,我国财务会计领域依然存在着相关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力不足的问题。而这个原因所产生的问题并不是客观不可改变的,而是由于主观的影响,如相关经验不足,对其整体的定位偏差,使整个财务会计工作失去了真实有效的特点,加上我们所说的不确定性的经济业务,这些会在最终的结果判定与输出中产生一定的偏差。而该问题的解决方式是在可控的角度上存在的不可完全消除状态。因为造成这种财务会计问题的同时,并不是我们刻意为之,而是因为相关技术从业人员本身的知识水平以及素质水平导致的。当我们按照相关的专业要求对相关的技术从业人员进行培养,使财务会计从业者得以实现内部提升时,虽然可以保证在整体操作过程中更加规范,更加严格,却不能保证不同个体之间会产生不一致的结论与成果。财务会计相关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存在太多人为的衡量,审视,对比的步骤,这些过程并没有明确化的相关指标与要求,因而才会造成主观意识影响整体结果的现状。因此,为了使整体财务会计职业在进行业务操作的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对真实状况的失真反应,企业必须整体加强会计相关从业技术人员的资格水平,提高整体素质素养,为相关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必要培训,最大程度的保证判断内容的公正性以及客观可靠性,这一不可更改的步骤也将成为财务会计行业发展的必要趋势。

2.2企业管理结构不够完善

综合目前整体的财务会计行业来看,很大一部分问题在于企业的管理结构不够完善,其对内部整体的控制及监管工作不能得以有效实施,监事会对整个企业的经济活动业务不能有效行使监督权,这使得过多的披露信息并不存在客观的可信性,完善整个企业的结构,使得财务会计工作可以及时发现相应弊端,使得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真实性可以不轻易被领导层左右,拥有自主的客观判断权。企业管理结构的不完善会导致一监督为主的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使得整体财务会计工作陷入较为尴尬的局面,在某种程度上无法保证对舞弊,违法等现象的避免。追其根本,根据企业内部结构与相应的发展状态,我们可以从优化股权结构作为一个基本切入点,在此之上对整个企业的管理结构进行相应完善。

2.3财务会计中的不确定因素及影响

通过对现有财务会计状态的整理与反思,我们可以看到不确定性在整个财务会计中起到很大影响,不确定性的经济活动给企业所带来的最终结果影响也是不确定的,我们无法同通不确定的性质来推测最终的情况,是盈利还是亏损。但可以确定的是,整个经济业务的实现与否是建立在单独一个或是多个不确定事件的是否实现上的。目前财会会计所采用的是传统的通用财务报表,在收入与成本关系间的处理来看,如果我们一味坚持传统原则,我们就不能够通过财务会计的财务报表来分析出企业内部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相关影响,也就是说财务会计的财务报表在某种程度来讲已经失去了对风险或利润结果的披露。从更实际的角度讲,准确并如实的对不确定性的经济活动进行披露,是一种有助于对整个企业相关状况进行深入了解的极为根本的途径。正是由于对不确定性的披露有如此大的影响,便出现了许多企业使用小伎俩,在财务会计的财务报表中使用“障眼法”,使真实存在的问题被分成不同部分或者不同步骤进行披露,以此来缓解进行集中披露所产生的相关影响。因而,对不确定性的企业内部经济活动披露依然存在一定的问题,整个不确定性经济业务所涵盖的内容过于广泛,而在披露财务会计不确定性的过程中整体理论的不完善会存在一定的约束,使得太多内容不能够在财务会计的财务报表中显示出其真实的状态。因而不论是规范程度,实施方法方面,还是具体内容范围方面均有待提升。

3.财务会计发展趋势分析

3.1知识型经济发展

就目前的发展状态来看,整个世界都在朝着数字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这使得目前的各色产业在向知识型方向转化,只有知识型人才,知识型企业,知识型变革发展才能追赶社会的需求。但我们迎来全新的知识型经济,整个市场社会背景将产生极大的变动,这使得以市场背景环境作为发展基础的财务会计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对于这样的一个将有可能颠覆传统的变化,其实前人早就做过一定量的分析与讨论。之所以说整个发展趋势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是因为我们从最初的对物质的要求已经被满足,当我们满足了外在要求的时候,一定会对更加高层次的经济有所追求,此时知识化经济就会因时代的变化而被融入各行各业,财务会计行业更是不会例外。企业的构架结构和财务会计制度及宗旨也必然会改变传统模式,融入更过内涵化财务会计发展,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拥有更高的操作技术水平及市场适应程度。

3.2国家化特征研究

在对整体财务会计问题的发展趋势分析中,我们必须融入对目前以及将来社会经济背景环境的整合以及预测。在前人对财务会计的发展分析中,我们得以总结出财务会计国家化特征中会计信息质量所制定的标准,这使得财务会计结果的质量与相应指标有标准可循。国家化特征研究是因为我们在财务会计工作中要切实要求一种“相关性”,相关性即为一种联系,其要求我们对整个财务会计工作进行一个复合性的界定,来保证财务报表的最终完成质量。之所以将国家化特征的研究放在财务问题的发展趋势分析上,正是因为在研究中,我们是将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财务报表所呈现的相应事实信息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相关要求联系起来的。这对于整个财务会计的发展来讲是一个符合我国当前市场经济背景环境的全新切入点,使得国家化的发展研究想法得以实现对我国社会经济市场背景环境下财务会计工作完善的保障。在对国家化特征发展方向的研究分析上,还有一个部分不可忽略,即财务会计的财务报表的相应质量与其对财务报表要求所设定的方向是有相互制约的关系的。整个财务会计工作内容的完整度与保真程度,可以影响到最初我们发展财务会计的预定方位及具体实现程度,而最终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目标设定又反馈出整体财务会计工作的质量特征。因而在,在国家化的财务会计发展过程中,财务会计基本假设与财务会计所反映出来的最终形式应该是一致的。只有在二者相互统一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对财务会计行业的整体发展。综上所述,依照知识型经济的转变与整体财务会计的国际化变革来分析发展趋势,是当今社会经济市场背景下财务会计发展的主流,可以在整个发展过程中解决相应的财务会计中存在的问题,也对整体财务会计行业水平与业务质量起到良好刺激作用。这需要在发展过程中做到对财务会计中工作报表保持我们所要求的各种标准,比如对真实性、可衡量性和整体性等各方面的衔接与衡量。同时要求,相关财务报告在合适性、可校对性等方面深下功夫。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财务会计的实质与体系的发展是在不断整体地跟随社会市场大背景的变动而进行改革与变化的,我们的发展方向也应该是为了不断实现背景的变化要求。

参考文献:

[1]黄娴雅.农村土地资本化与农民土地权益保障机制问题研究(硕士论文)[D].湖北省社会科学院,2016.

[2]韩英.行政会计行业财务会计系统分析与设计(硕士论文)[D].吉林大学,2015.

[3]周舟.中美部分会计准则扼要比较研究(硕士论文)[D].昆明理工大学,2015.

权益保障论文范文7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公共管理部门;重要性

1引言

公共管理部门是经济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且随着近年来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完善,其无论是自身发展还是作用发挥均得到很大程度的提升。与普通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有所不同,公共管理部门对人力资源管理要求更高,继而导致人力资源管理在人才选拔、人才培养中充满更大的挑战,如何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在公共管理部门中的科学性与适用性成为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1]。因此,就人力资源管理在公共管理部门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强化策略作深入细致的分析探讨十分必要。

2公共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概述

在分析公共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前,需要先对公共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目标有系统的认识。从人力资源的最本质目标分析可以明确一点,人力资源管理是要让组织获得更好的工作,因而决定人力资源管理目标与组织会始终保持一致,并在法律规范约束范围内向社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总的来说,公共管理部门中的人力资源管理目标是接受和培育优秀人才,完善内部人员之间的合作机制,全方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促进个人发展与集体发展,提升集体凝聚力,以此满足社会发展。人力资源管理涉及很多的专业知识和利益主体,本身具有较大的复杂性,而公共管理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无论是目标实现还是职责落实均会与人力资源管理发生牵扯。因此,这决定公共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具有更多的特点,包括公共性、复杂性、服务性、透明性。例如,在服务性方面,公共服务部门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不会过于注重自己的利益,而会通过不断完善自身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服务,这要求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培养和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切实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权益[2]。再如,在透明性方面,公共管理部门因为与社会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因而其内部数据信息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必须接受来自外界的监督。实践应用发现,当公共管理部门受到来自外界的监督时,往往会避免或减少权利滥用情况的发生,人力资源管理公平性可以得到更好的体现,无论是对社会公民权益保障还是公共管理部门长远发展均有积极的意义。

3人力资源管理在公共管理部门中的重要性

鉴于公共管理部门在社会事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想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与质量,在组织内积极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形成“以人为本”的管理哲学尤为关键。随着近年来公共管理部门思想不断革新和发展,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总的来说,人力资源管理在公共管理部门中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人才选拔和人才培养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而这与公共管理部门长期发展需求相一致。公共管理部门通过科学应用人力资源管理优势可以为组织内部寻找到优秀的专业性人才,并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例如,在组织内部大力宣传“以人为本”“管理就是教育”的思想与理念,确保专业化人才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除此之外,在此基础上实现一系列的人才应用、人才培育目标,以此更好地提升本单位的服务水平,更好服务于公众,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与信任[3]。②公共管理部门结构层次较为复杂,往往各项管理目标直接、具体且最终,如何保证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共管理部门目标一致,相互依存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人力资源管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在促进公共管理部门社会公平和服务大众方面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公共管理事业日益发展和复杂的大背景下,人力资源管理可以依托于实际需求培养更多的专业化人才,为公共管理部门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同时,在公共管理部门职能发挥方面,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始终与其共进退,坚持创新的服务理念,例如,通过对公共管理事务进行成效评估与管理,可以明确公共管理部门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继而对实际的管理经验加以完善,对管理方法加以创新,保证和提升公共管理部门在社会事务中的作用。③公共管理部门与一般性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较大的差异,尤其是在人才选拔与培育方面公共管理部门的要求更高,这决定人力资源管理无论是组织性还是实践性均需要达到很高的水平。实践应用发现,公共管理部门通过应用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可以让人才招揽更加的富有针对性和科学性,不会出现因为招揽人才而人浮于事的现象,还可以通过定期开展学习培训活动增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意识,继而全面提升公共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与质量。④公共管理部门在利用人力资源管理开展人才培育规划的过程中,可以对全社会各类人才的实际情况有详尽的掌握,并开展规范有效的人才选拔和培育。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对有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进行行之有效的调控,以此确保社会人才分布的合理性,最终保证社会和谐发展。

4公共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强化策略

4.1不断完善相关的考核评价体系。虽然公共管理部门所开展的人力资源管理更倾向于社会,具有较强的透明性和服务性,但为有效推动公共管理部门自身发展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不断完善相关的考核评价体系同样尤为重要和关键。具体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在激励制度完善方面,要始终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员工提供晋升机会和平台,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培养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在奖惩制度建立时可以参考企业制度,既要营造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竞争氛围,也要在组织内部构建完善有效的评价机制[4]。待完成组织内部的工作成效评估后,还需要将评估结果实际运用,以此解决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②责任制度、监督制度和奖惩制度均是一个企业获得可持续发展的有力抓手,同样适用于公共管理部门。鉴于公共管理部门日常涉及的事务较多,因而将具体的工作职责落实到某个人身上十分必要,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组织内部事务“无人管”和“多人管”的情况。同时以监督制度进行定期绩效考核可有效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也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懒政怠政的发生,于公共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发展十分有益。

4.2优化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人才因素是人力资源管理所倚重的核心元素,更是推动公共管理部门良性发展的动力,因而人力资源管理无论何时均需要将人才培养作为重点工作之一。总的来说,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①新时期人才竞争更加激烈,公共管理部门要在人才竞争中占有相对的优势,就必须不断健全人力资源培训开发体系,从员工专业素养锻炼和责任意识培养方面着手,强化培训工作,重点树立学习型组织,以求提升公共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②人才培养模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可以很大程度上影响人才培养质量,因而公共管理部门在借助人力资源开展人才培训时,要不断优化培养模式。例如,公共管理部门通常为了提升工作的有效性和精准性,会应用数学经济方法、统计学方法、社会学方法及模拟方法等,因而人才培养时可以重点从这几方面着手,开展针对性的人才培育。

5结语

随着竞争机制和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管理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重要性日益凸显,进一步提升人力资源管理在公共管理部门中的适用性与实用性更为关键。公共管理部门在进一步强化人力资源管理作用时要重点以人才选拔、人才培训、考核机制完善等为重点,结合自身实际发展需求和特点,不断完善和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保证人力资源管理方法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鲍宜周.人力资源管理在公共管理部门的价值探析[J].福建茶叶,2019,41(11):47-48.

【2】刘星佑.基于新公共管理视角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J].现代国企研究,2019,156(06):129.

【3】陈玲.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的困境与突破研究———基于新公共管理[J].现代商贸工业,2019,40(04):100-101.

权益保障论文范文8

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融合的过程中相对于自身的发展规则来说总是融合和变换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无规则性最终是想正确规则的走向不断地变换,市场在实际化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着诸多的实际状态变化,市场的运营不是社会规律的普遍现象是实际运营状态下市场做出调节的自我机制。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不断地完善和市场运行规律的深刻把握,我国的经济法适用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人们在局域视野下的日常经济活动受到的法律制约幅度也是越来越强,在各司其职的社会工作岗位不断地的形态化提高生产力,使得经济活跃的强度加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普适性也在不断地分开,使得社会生产工序体系更加的完备,经济法的责任力度不断地加大,社会经济形态的过渡性更加明显。

关键词

经济法责任;法律独立性;法律普适性

一、经济法责任主体的普适性对比

经济法责任的细致化区分是经济发展进步的一种法制体现,只有生产力水平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于人们经济活动的时候,经济法的责任主体地位才能够集中化的显现出来,法治责任不仅仅是经济相对独立状态下的行为约束,也是经济独立性相互依存的一个重要依据,经济体的责任相互依存与经济发展的粘连性不断地降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主要行为依据是根据经济发展过程中,行为规则不断演绎的一种方式主体,法律本身没有经济体相互独立的使用界限只是行为形态责任上的频率共享性表现。法律相对的适用范围调整是经济相性规划的一个稳定权重的表现,没有规划性的法律执行原则很难统一经济直接走向性,对于专业化的公司组织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不同行为准则约束下有着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经济法主体适用范围的独立效力认定

公司是组织化的经营活动或者说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社会化活动群体,对于适用于股权效力的经济法独立性有着重要的区分,或者隐形条件下的公司利益的限定有着重要作用,在不同组织条件下公司的变革过程中积极责任划分还是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在公司法的视野中,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约定,以名义股东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名义股东名下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来担负并享有该投资权益。在现实的法律事务的行为责任判定的过程中;实际上公司出资人的隐性资本输出是多元化的特点,资本介入的方式是多样性的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行为责任主体,在不同地法律法规的适用条件下具有不同地法律行为约束责任。在我国法理论与实务中,隐名出资现象引发的最大困惑是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其虽为核心问题,但并非隐名出资问题的全部。既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主要通过隐名出资协议来构造其法律关系,那么隐名出资协议的法律效力就成了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毕竟有效的隐名出资协议是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存在的基础。通常情况下,由于合同缔约双方具有不同地法律行为效果,在法律判定视野下责任主体的行为变动是依据法律条款内容进行细致划分的,所以在合理化的责任区分中,经济法与公司法是相辅相成的,对于不同公司架构下的股东集体约定,经济法对于股东及出资人的限制还是有着较大的行为准则约束,难以同于公司的集体性决议,对于隐名出资人,法律是有着自身架构于社会公司适用准则状态下的行为约束,或者说对于隐形法律框架下的行为约束不可打破。

三、法律适用独立性约束条款的界定

经济法适用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尤其是对于公司经营组织的协调适用化有着更加明确的行为主体辨别能力和适用力,对于组织化公司行为经济束缚有着严格的界定,但是对于经济组织的市场隐性经济能力的限制就不是很充足。例如:在法律法规已对无权处分情形下物权的得失变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立法者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情形“参照适用”现行规定。但是在名义股权的司法变动条件下立法所参考的具体实例不同造成了不同种类法律元素的大量堆积,在既定条款的约束下进行合理化的股权名义变动难以奏效,所以依据既定条款的约定进行合理化的权利交接转移,要在不完全悖逆法律约束的条件下进行调整。但是在第二十五条条又仅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收益权,并不具备股东身份。这必然导出一个结论,对于不同出资元素下的股东情况的判定是难以了解的,所以进行股权的合理转让或者是股权的合理划分,需要进行法律约束条件下的调节,但是在既定条款约束下的股权受益人的行为判定是模糊不清的,难以直接有效的进行出资占比的股权名义划分,导致诉讼行为的失败或是司法介入调节的失衡。这里可以看出:对于不同形态下的经济机制经济司法有着详细的条款要求,但是在面对不同突发状况下的经济调整经济法的普适性就显得捉襟见肘,明显是法律权益保障不足,执行效力不够,很难满足于日益多元化的经济发展。

四、公司僵局化形成的经济法适用状态

在不稳定的经济探讨背景下对于实际控股化公司的经济适用有着强烈的反差,在多种利益关系的作用下形成了公司体系僵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公司僵局在司法实践中愈来愈显现。目前在我国司法层面上却没有明确的定义,学者们的观点也无法达成一致。综合国内外的观点,公司僵局是因为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之间因经济利益的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和摩擦,致使公司的管理部门和权力部门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的状态。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公司封闭性因素。从实践中发生的公司僵局案件来看,公司僵局多发生于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其股东人数一般相对较少,致使股权较为集中;股东推出机制也并不顺畅。第二,公司资本制度因素。公司的资本制度和运营机制是保证法律保护其权益的基本根源结构,公司的实际化运营操作是产生公司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不同资本介入的条件下过多的资本纠葛产生了深层次的利益分配僵局。第三,利益分配因素。股东或董事间的争执从根本上而言,就是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实际出资人欲推翻形式要件,除须证明其实际出资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还须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以弥补形式要件的缺陷。但是在司法解释途径上实际出资人的公司资本来源是公司直接经济补偿的途径,在满足于股份分配的利益前提下需要对股权转让进行单一解释,依据法律既定条约进行合理范畴内的资本转移。但是隐名出资人通过身份隐藏采用变相资本的汇聚的手段对公司进行注资,虽不参与公司的现行管理却是公司幕后的实际掌舵者,公司无论是上市或是新三板估值都在其影响力范畴之内,依据现行的经济适用条款并无实际可制约其减少控权力的方式,难以摆脱其作为实际公司执掌者的影响,难以跳出其对公司的合法拥有权。所以总结来看;无论是隐名投资人的合理规范还是经济法的适用条件管理,公司业务在不同条件下开展是有着不同的行为定性的,总体上是合理化法律的使得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五、经济法适用条件下的雇佣关系理论

在经济法的事实划定界限过程中;每个国家对于经济法的劳动雇佣关系理解都是有偿而现行的。各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雇主对雇员的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雇用关系的存在,而雇用合同是判断存在雇用关系与否的重要条件。雇佣合同一般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雇主和雇员达成了用劳务交换工资和其他待遇的合意;第二,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监控与被监控的关系;第三,合同规定的条款不相互矛盾并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判读由于雇佣关系的一般标准,但却不是唯一的标准,因为在当今社会存在许多没有雇用合同,但是实际上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的状况。把雇佣合同作为判断雇佣关系存在的唯一标准显然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状况。所以当我们判断是否存在雇用关系的时候不仅要看是否有雇佣合同,还要结合其他的条件来判断。例如:雇主与雇员是否处于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雇员实际上有无向雇主提供相应劳务等等,控制和监督理论认为在生活中雇员的职务行为都是基于雇主的命令,雇主需要对雇员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如果雇主并未尽到监督和控制雇员行为的义务,而致使雇员的行为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雇主就需要对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该学说认为雇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是雇主为尽到选任和监督的义务,实际上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其属性更接近于自己的过失责任,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进行举证。无论是集体化的法律共用控制或者是群个体之间的单纯雇佣,在本质意义上是相辅相成的,经济法依据雇佣定义的理论基础集中的进行劳动报酬体系的完善对于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经济状态进行监督对于逾越红线的个体或者组织进行处罚,基于市场平稳运行的状态;劳动与付出劳动是维持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因素,没有调解化关系市场很难进入状态,进而可持续发展。

六、经济法适用状态下的公司调节机制

对于打破公司僵局走向公司的共同进步有着诸多的方法,在经济法的适用范畴下,协调公司僵局状态建立合理的化的公司调节机制对于破除公司潜在威胁有着重要的作用,实际化的公司僵局破解是建立在公司法与经济法相辅相成的关系状态下的一种手段方式的运用,不仅仅是对于公司责任双方的状态破击,同时也是行为主体履行责任的一种方式。经济在合理的经济纠纷责任获取问题上有着较为严格的司法定性考虑范畴,一方的经济责任定性势必影响另一方的经济运营,采用合理化的公司调节措施可以有效的避免公司运营错误的发生和公司僵局的产生,合理化的调解有时有着更大的适用空间,能够发挥更显著的作用。调解的出发点往往并不在于完全明确分清当事人间的是非对错,而是调节双方的利益,找出双方都适用的解决机制,疏导经济纠纷,抚慰双方的情绪,倡导双方在经济纠纷的问题上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在双方利益都损害不大的情况下,提出适用于双方的矛盾解决方案,不在于严格意义上的输赢,是在合理的矛盾解决前提下做出利益让步。调解的方式使纠纷各方当事人感到,自己即便不是赢家,至少也不会是输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理的调节可以有效避免冲突的发生,打破行为僵局,塑造有意义的行为新准则。

七、结语

在不同因素尝试下的经济法有着多种目的应用无论是市场经济的动态调节还是行为僵局的有效化解亦或是基于雇佣关系理论的产生,经济法是独到而现行的准则,对于经济的调节有着重要的作用,极力的建立社会经济法适用调节机制可以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减少社会经济矛盾。

作者:薛贝妮 单位: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内法律事务部 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杜宴林、苗炎.驯化法律:部门法哲学的基本使命.法学评论.2011(6).

[2]蒋悟真.经济法总论研究之检视——以近年来法学主流刊物论文为视角.法学评论.2011(6).

[3]史际春、赵忠龙.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历史维度.法学家.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