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维护范例6篇

权益维护

权益维护范文1

用法律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必备的一种自我保护的思想意识。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也是快速发展的时代,人们各种交往日益频繁,纠纷矛盾日益增多,依法维护自己权益已是必然趋势。

两人斗了3年,没有解决问题,可见劝解和相互退让都难达到相互理解和认同,如果不通过法律渠道,他们消耗的不仅是精力,更多的是生活质量。与其消耗下去,不如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高先生最后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赢得了尊严和正当权益,说明他很有法律意识。

据报道,某市一小区,曾有两人因车位的归属而闹矛盾,酿成一死一伤的悲剧。假如有法律意识,这场悲剧就可能避免。

树立法律意识,就是树立自我防范意识。

用法律维护自己正当权益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力,它能为我们赢得尊严和利益。

名企“联合之星”花大力气研发出六十多项专利,不少公司却非法恶意仿造,给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为此,公司将一些企业告上法庭,侵权行为得到制止,“联合之星”依法维护了自己利益。若不通过法律渠道,“联合之星”凭己之力能制止侵权行为吗?

3年争执,高先生蒙受损失,如果继续下去,他的利益依然得不到有效保障,旁人还以为高先生是在侵占向女士的利益,高先生的个人尊严得不到维护,诉诸法律,既维护了利益,也赢得了尊重。一元钱官司看似笑话,其实看得出,高先生是在为自己的尊严而打官司。杨绛女士为了维护丈夫和女儿的尊严,不惜与名气拍卖公司打官司,为的是什么?就是神圣的个人尊严和利益不容他人侵犯。

使用法律手段,会为我们赢得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利益。

用法律S护自己利益,有利于弘扬真善美与正义公平,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双方的矛盾3年得不到解决,高先生利益受到侵犯,没有得到向女士应有的尊重。向女士侵害高先生的利益,是一种侵权、违法行为,诉诸法律,就是对向女士侵权行为的惩治,让她懂得对高先生权益的尊重,这既对正义的宣扬,也是对真善美和公平正义的弘扬。

不打官司,高先生利益会继续遭侵害;不打官司,杨绛的权益得不到保护;不打官司,侵权行为得不到制止,“联合之星”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

当然,如果当事双方能各让一步,互相宽容地解决问题更好,打官司确乎是在无法协调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的无奈之举。

所以,1元钱的官司,权益的维护,应该将它进行到底。

权益维护范文2

【一则案例】

甲通过前几年投资房地产赚了不少钱,由于国家的限购政策,又不敢轻易在其他领域投资,因此手里有大量闲置资金。有一次与老同学乙见面聊天,聊到投资方面话题,恰好乙的公司缺乏资金投入,乙就积极游说甲加盟其公司;但是甲不想自己公开露面成为公司股东,于是乙就找了自己的一个朋友丙作为名义股东与甲签了一个《股权代持协议》,甲成为实际出资人,出资 100万元人民币,丙成为名义股东。一开始双方合作还是比较诚信的、愉快的,甲都能及时享受投资收益,也非常满意。时间一长,甲的收益越来越少,但是这家公司的经营一直都很红火,甲很纳闷,后经过甲的一番查证得知,由于丙见利忘义,其大部分收益被丙侵吞了,在社会上还以自己是公司的实际股东自居。那么,在这样情形下,甲作为实际出资人应该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法律分析 】

以上案例中的甲为实际出资人,而丙为名义股东即工商登记的股东,此种行为即“股权代持”。实践中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一般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相分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契约自由的精神。

一般来说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发生分离的法律关系一般是股权信托关系或者是委托关系。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是名义股东,受益人则是实际出资人。在现实生活中,担当受托人的既有信托投资公司,也有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由于种种原因采取股权信托方式。受托人有义务为实际出资人利益而行使股权,实际出资人也有权要求受托人履行股权信托合同,如转交股利。如果受托人违反诚信义务,反客为主,意欲将受托股权窃为己有,委托人可依据信托法规定解除信托合同,并依据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把信托股权移转给实际出资人自己。

那么在委托关系中,人(名义股东)也有义务为了被人(实际出资人)的利益而行使股权。在显名关系中一般不会发生人与被人争夺股权的现象,因为一查公司股东名册就会真相大白。即使发生纠纷,法院也很容易做出司法判断。但隐名和被人身份不公开的的情况下容易出现问题。就内部关系而言,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提供出资,由另一方当事人以股东名义享有股权,向实际投资人转交股利,并根据实际投资者的意思表示行使表决权和其他经营管理权的,此种约定原则上可以拘束双方当事人,除非此种约定意在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定。对于此种内部协议,应当依据契约自由精神办理。倘若名义股东假戏真做,拒不转交股利或在行使表决权时拒不遵循实际投资者的意思表示,则实际投资者有权追究名义股东的违约责任。

就外部关系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约定不能对抗公司和其他股东,也即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信赖股东名册载明的名义股东。如果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公司和其余多数股东仅知悉名义股东,并仅接纳人为股东时,实际出资者就不能强迫公司承认其股东地位。但是,倘若实际投资者有证据证明公司和其余半数股东明知或者应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事实,且公司承认或默认实际出资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时,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实际出资者的股东资格应予确认。

2010年12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等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使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保护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维权的几个途径

实际出资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尽量避免采用股权代持

实践中,法院有时认可委托人(实际出资人)为实际股东,有时又仅以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准,实际出资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可能出现名义股东在法律上成为真正的股东的情形,剥夺了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建议在无必要的情形下,尽量不采取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实际投资人要求将自己登记在工商备案中,并在公司章程中有所记载。根据中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登记在工商备案中的股东资格具有明显的证据优势。

(二)应注重证据保存

为了保护自己的切身权利,我们认为实际出资人应尽量做好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应主要围绕能够证明公司的股东或多数人认可实际出资人为实际的股东。可保存的证据一般包括银行转账记录、公司内部有关认可出资人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等等。

(三)重视公司章程

不论是采取何种投资方式,公司章程都具有重要的地位,这里所讲的公司章程是指在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和法律文件,也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在公司章程里将记载包括股东出资比例、出资金额、分红方式以及公司增资、减资引进风险投资等相关约定,对日后出资人与公司的合作或者纠纷处置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因此,建议实际出资人一定要重视公司章程。

(四)同时还应注意在股东协议、股权信托协议或者委托协议中明确界定投资者的股东地位。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甲可以参照通过上述几个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权益维护范文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的10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

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

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

老年人受虐待、遗弃严重。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年轻时未能读书或读书很少,无固定工作,老来没有养老金;有些老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婚后仍和子女住在一起,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有些很难缓解,往往导致矛盾激化,此时的老年人本身处于劣势,在见中受虐待是常有的事,个别老人受不了这份“气”选择了离家“出走”,被赡养人遗弃在外。

老年再婚受到强烈干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可是现在社会上仍有两股不正常的势力,一是外在势力,如某位老人结婚了,遭到的多是非议,有的说这么一把年纪还结婚“干什么”,有的干脆说其没出息还找个老太;二是内在势力,即子女们的阻拦和干涉。致使很多老人裹足不前,甚至是结了婚也痛苦连篇,今年4月21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专门播送了子女干涉父母婚姻的节目,否定了子女们的错误做法。河南鲁山县土楼王村早年离婚的袁书荣,与同村已丧偶的景锡良再婚,袁的四个子女除横家阻拦外,还经常上门吵骂,认为袁的行为是伤风败俗的行为,并拒绝履行对袁的赡养义务,双方一度对峙,水火不容。袁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2001年7月18日,鲁山县法院到当地开庭,并当庭宣判,四个子女供给其母每月65元赡养费。

老年人财产经常受到侵犯。

我们的老人都是以一颗慈善的心来对待子女的,对子女的生活、婚姻、住房无不予以操持和关心,甚至是自己不吃要给子女吃,自己不住要让子女住,只要使有些子女产生了错误的想法,认为父母的钱就是自己的钱,父母的房子就是自己的房子,以至于自己不劳作向父母要钱,与父母在一起坐吃山空,有的要求父母把已购的所有房权过户给自己,还说父母死后继承时不交遗产税,致使一些父母尚健在时已两手空空,自己住的房子却是“子女的房子”。更有甚者有的子女还强行叫父母分家产。

5、老年人权益受侵犯得不到有效制止。

我国已进行三个五年计划的普法,目前正在进行第四个五年计划的普法,国家虽然高度重视普法工作,但发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人仍未能认识到什么叫老年人权益,应该从哪些方面保障,法律有什么规定,甚至有些组织、有些以及老龄工作的人员也知之甚少,向社会宣传维权、组织老年人维权还仅在起步阶段。有些家庭成员侵犯了老年人权益还认为这是“家务事”,外人无权干涉。长期下来,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后本能有效地得到制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主要对策。

老年人权益工作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人心工作,是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它关系道德风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法律实施,做好这项工作迫在眉睫,十分重要。为此,我提一些粗浅的见解,以供参考。

发展社会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点是依靠社会力量来进行。一是要强化宣传,要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中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有关组织和家庭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让老年人自己了解这些规定;二是要在现有的条件下,发展社区文化生活和社区医疗,发展敬老事业,切实做到老有所乐、老有所医;三是大力宏扬社会正气,对老年事业成效显著的基层组织要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对尊老敬老做的好的家庭要予以褒奖。对遗弃、虐待老人的当事人要积极取证、追究根源,动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法律手段,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制裁相关的违规违法人员。

倡导道德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是运用道德手段来进行。道德是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这些理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要靠道德的力量,让人民普遍的尽义务,讲义务不争权利,讲奉献不求索取。现在有一些不尊老敬老的人,常常怨恨自己的父母,责怪自己的父母“没本事”,以致造成没有劳保、家境穷、房子少,怨不得儿女对他们不孝,他们自辞其咎,这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对此,应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和宣传,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着力点,广泛开展公民道德的实践活动,使“不孝之子”们在实践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严格法律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是采取法律措施来进行。一是要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婚姻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要依法强制赡养人履行义务,让他们真正做到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实现老有所养,让老人们颐养晚年;二是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再婚权利,对干涉阻拦老年人婚姻的除进行劝导教育外,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三是有计划地在老年人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除让他们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外,还要对他们进行《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依法来保护自己的再婚权、被赡养权、物权、增与权以及其它民事权利,在无撼中享受晚年。

加强自我保障。版权所有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关键实际加强自我保护老进行。自己的权益掌握再自己的手中,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实现。一是要克服“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思想,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要行使《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赋予的权利,敢于诉诸法律来保护;二是对子女虐待、遗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多做疏导工作,并可随时请求基层组织和单位进行调解,对工作无法做通的子女,要向司法部门反映或提讼,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慎重对待自己的财产,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尤其对住房这样的大宗财产的赠与更应慎重,要善待自己的财产,一旦决定财产给哪位子女,可采取遗嘱的办法,可进行公证,完善自有财产处分的合法性。

权益维护范文4

关键词:海权争端; 海洋权益 ; 维护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3)05

收稿日期:2013—06—3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美国重返亚洲的中国因素及中国的战略选择》(12XGJ0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辉,男,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校政治学教研部教授,主要从事国际政治、中国外交、世界军事等方面的研究。

中国是个沿海国家,拥有18000公里的海岸线,从北至南拥有四大海域,分别是渤海(8万平方公里)、黄海(38万平方公里)、东海(77万平方公里)、南海(350万平方公里),海区总面积为473万平方公里,有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6961个,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我国管辖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海域面积有将近300万平方公里(其中渤海8万平方公里、黄海25万平方公里、东海54万平方公里、南海21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我国陆地面积的1/3。

一、中国与周边国家海权争端概况

中国由北向南与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等国家毗海相邻。由于海域狭窄或邻国对我海上资源的觊觎,造成我国与海上邻国的矛盾非常突出,周边国家片面划定涉及我国管辖的海域范围约150万—190万平方公里(包括越南非法主张的“西沙群岛”海域则为190万平方公里,不包括大概为150万平方公里),也就是说,在应归我国管辖的约300万平方公里海域中,大约1/2 的海域存在着岛屿被侵占、海域被瓜分、资源被掠夺的状况[1]。在黄海和东海,中日韩三方都主张200海里的权利,但东海和黄海的宽度均不足400海里,于是出现海域主张重叠,海域划界存在争议的情况。在黄海,我国与朝鲜存在着3000平方公里的海域争端,和韩国存在着6万平方公里的海区纠纷。在东海,我国与日本、韩国分别存在着16万和10万共计26万平方公里的海域争端。我国虽然与日本和韩国分别签订了《中日渔业协定》和《中韩渔业协定》,但我国与日、韩东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谈判由于分歧巨大,而几无进展。我国与日本在东海还存在着之争,而的归属也对东海划界问题产生着直接影响。在南海,我国对南沙群岛及其周围海域享有长达数千年的历史性权利,但由于周边海上国家对这块海域资源的觊觎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造成一些海上邻国铤而走险,不顾历史事实,公开声称享有南海部分或全部,并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陆续占领了南沙群岛大部分岛礁,这样我国应管辖的海域面积为210万平方公里的南海,现在约有140万平方公里存在争议,争议面积达三分之二,目前,在南海已形成六国七方激烈角逐的局面。在所有海权争端中,我国除与越南完成了在北部湾的海域划界外,而在其他海区都还没有正式划定海域界限。

二、当前海权争端的特点

(一)海权争端成为中国与争端国发展关系的严重障碍和潜在的冲突因素

中国与周边国家存在着海权争端,在未解决之前,无疑会对发展彼此间的关系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事实证明,争端未解决,争端国之间的“信任赤字”很难消除,这是由于海权的争端涉及各国的核心利益,一个争端国做出的政治、经济、外交、军事决策及行动,只要涉及争端问题,往往会引起有关国家的猜疑、担心、不满等反应,其相应也会采取一些措施来应对,其应对行动常常又换来对方的进一步反应,于是有关各方往往会陷入互不信任的恶性循环中。这种状况无疑会使双方关系紧张,进而会影响到其他领域的合作广度和深度。

(二)在、南沙群岛和东海划界等重要争端中中国未处于明显优势地位

其中的不利态势和地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实际控制方面。在南沙群岛争端中,50余个面积较大的岛礁,绝大多数都被周边国家侵占,中国只占有8个岛礁(包括台湾太平岛)。在争端中,中国海监船及渔政船虽然持续在海域执法护渔,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日本长期单方控制的状况,但由于日本距离该岛及其海域较近,非法巡航更为便利,加上台湾与大陆在共同维护权益方面无实质性合作,因此并没有根本改变日方优势控制(在领海基线内外不间断巡航,中方进入领海基线以内次数较少)及国际舆论偏向日本的现状。在东海海域纠纷中,中方的石油开采,共同开发区域的谈判目前都集中在日本主张的中间线附近,而不是双方重叠区的中间线,这对中国未来的划界谈判很不利。二是立法方面。在南沙群岛争端中,越南、马来西亚、菲律宾、文莱等国都已按照《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向联合国提交了南海专属经济区的要求及外大陆架划界案或初步信息。并大都完成了国内立法程序,将国家对相关海岛及海域的拥有权加以法律明确和宣示。中国在此方面滞后于这些国家[2]。

(三)其它争端国对外部大国的拉拢和外部大国的主动介入,使争端问题的解决更为困难

与中国有海权争端的日本、一些东盟国家,为了壮大自己力量,给中国施加更大国际压力,使争端问题国际化、复杂化,以有利于自己的实际控制,纷纷拉拢美国、印度等大国参与进来,而美国在亚太有着广泛的利益所在,为阻滞、防范中国的崛起,美国也乐意介入,并实际倾向于它们。因此,在此背景下,各方一拍即合,相互勾结。东盟、日本的这些做法以及美国主动介入的意图和行动,使中国在解决海权争端问题上处于比较孤立的不利地位。

(四)各个争端的解决难度和可能运用的手段有所不同

在几大争端中,南沙群岛争端和争端由于东盟争端国、日本拥有优势控制岛屿的有利地位,解决起来难度最大,而东海海域划界难度次之。和东海海域划界争端牵涉到中国和日本两个世界大国,日本由于存在一些军力和自然资源条件的不足,不愿意与中国爆发大规模战争;而对于中国而言,如果爆发战争,则可能面临美日联合对华作战的局面,退一步讲即便美军不介入,中日间如果爆发战争中国也难免遭受重大损失,这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统一大业,因此双方都力避战争,维持现状的可能性较大。而通过和平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目前时机并不成熟,相对争端而言,未来东海海域争端通过谈判解决的可能性较大。而南沙群岛争端,由于东盟争端国在实际控制岛礁方面占据有利地位,背后又有美国撑腰,因此通过和平谈判途径解决争端的可能性极小,目前只能维持现状,而从长远来看,通过军事手段解决的可能性较大。

三、海洋权益维护之道

(一)摒弃“重陆轻海”传统历史观念,增强国民海洋意识,重视海洋安全战略的制定与推行

进入上世纪70年代后,我国的海洋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出现这一局面除了周边国家对我国丰富的海洋资源心怀贪欲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中国在海洋时代继续坚持与时代不相符的“重陆疆轻海疆”的传统观念,缺乏海洋意识,没有认识到海洋本身的战略价值。面对海洋安全的严峻形势,我们必须摒弃“重陆轻海”传统历史观念,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海洋意识,同时认真构建适合于周边形势和中国国情的海洋安全战略,从国家、军队层面研究对策,使用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法律、科技等各方面的综合手段,维护我国的海洋安全。

(二)重视对争议岛屿与海区的宣示和实际控制

一是要采取各种措施对争议岛屿或海域加强控制、显示存在及不断宣示。这些举措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途径。从解决海洋争议的实践看,首先实际控制争议地区是最常见的宣示的方式,然后才是其他手段的跟进。真正过硬的证据,就是实际控制。越南于1982年、2007年先后宣布成立黄沙县、长沙县,分别管辖黄沙群岛和长沙群岛(即我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及其海域,任命黄沙、长沙群岛(即我西沙、南沙群岛)行政官员,举行两岛国会代表选举,组织人员赴长沙(南沙)群岛旅游,提出向长沙(南沙)群岛移民以加强各岛开发力度的设想,目的就在于宣示对争议岛屿拥有和加强控制权。日本在设立灯塔和神社,还派巡逻舰船和飞机加强警戒,也是在确立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权和宣示。过去,中国在海洋的主张上过于依靠历史证据,对于显示存在和宣示重视得不够。在当今各国瓜分海洋的斗争进入白热化的形势下,国家应充分利用法律、政治、外交、经济、科研、文化、旅游等各种手段,强化中国在争议海域的存在,争取在维护海洋权益斗争中赢得主动。如:第一,中国可对已控制的南沙七个礁盘进行必要的建筑物扩建,进一步完善生活设施和驻守军事设施,具备条件的可建设军用码头和机场,可选择一些岛屿开展小规模的旅游,通过这些措施来宣示和进一步加强对岛屿的控制;第二,我国国内各有关单位可在协调机构的协调下,对和南沙岛礁海域进行巡航、护渔、资源调查,这既是一种宣示的行为,也为将来进行资源开发打好基础;第三,中央电视台的天气预报节目已涵盖南沙群岛、西沙群岛和钓鱼诸岛,这项制度应进一步坚持与完善,如增加东沙群岛、中沙群岛、黄岩岛等其他南海诸岛,并且以上南海诸岛及钓鱼诸岛的天气预报节目应扩展至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及主要报纸、有影响的网站,通过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平台宣示岛屿;第四,中国目前已具备深海勘探和开采油气的技术和能力,为宣示和获得稀缺的油气资源,中国应该单独或与他国合作(主要指非争端国家和区外国家)在南沙岛礁附近海域勘探、开采油气,首先要在自己控制的区域来进行,以后再逐渐向其他区域扩展;在我们的油气勘探、开采行动刺激下,东盟争端国可能被迫与我进行共同开发,这样就可以改变目前“中方搁置,他方开发”的不利局面,实现归我,资源共享。目前,美国、泰国等非争端国家及马来西亚、文莱等争端国在共同开发问题上已表现出积极的姿态。在东海,我们也可以联合外国大石油公司开发东海的油气资源,从而大大减小开发的风险。第五,大陆渔民到南沙、海域进行渔业捕捞也是宣示海洋的重要途径,针对南沙、海域中国渔船近年来锐减,渔业损失严重,宣示无力的情况,中国首先要加强南沙、海域的护渔力量和力度,开展常态护渔,确保渔民安全生产;其次要增加政府投入,加大对渔民扶持力度,特别要高比例补助渔民在南沙及海域被抓扣的损失;第三要在南沙控制岛屿建设渔业码头和渔船补给基地,解决渔民远离大陆,渔船、人员补给困难的问题[4]。我们应通过以上措施,从根本上改变通过渔业捕捞宣示南沙及不力的状况。

(三)严守谈判底线,讲究斗争策略

在谈判解决海权争端时,最忌讳的就是轻易暴露谈判底线,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使自己陷入被动,利益受损。因此要坚持原则,严守谈判底线,积极主动地运用谋略去维护国家利益,据理力争,沉着应对,不轻易妥协。同时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适当照顾对方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作出合理有限的让步,以利于问题的解决。

(四)建立高层统一协调机制、独立的综合管理部门和相对统一的海上执法力量,有效维护海洋权益。第一,高层统一协调机制——海洋工作委员会应尽快组建起来,用以协调各涉海部委,统筹制定海洋安全和发展战略,统一推进海洋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应将海洋管理部门——国家海洋局升格,成立国家海洋部或国家海洋总局,使之脱离国土资源部管辖,成为正部级的独立的综合性海洋管理部门;同时还要组建执行巡航、护渔、环保、打击海上恐怖袭击等多种职能的海洋警察,多管齐下,理顺海洋立法、执法体系,改变我国海上执法队伍多头管理、力量分散,难以满足随时根据需要对我国主张海域进行巡航监视的较高要求的现状, 提高海上执法能力。第二,中国要不断派出海监船、渔政船、海调船等到争议海区巡航、护航、护渔、调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和损害我国海洋权益的活动。第三,海关缉私警、边防武警甚至海军必要时可以对海洋部门的各种海洋执法活动尤其是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权益维护行动给予必要的支持,建立联合维权机制。第四,为了增强我国在南海的军事存在,为了制止一些周边国家对南沙岛礁的进一步侵占和对南沙资源的掠夺性开发,我国海军水面舰艇、潜艇等需要加强对南沙海域的巡逻,包括对海洋科学考察的护卫,这一行动同样适用于。

(五)成立中国海权维护委员会,专门维护几大海权争端方面的权益

中国应在国家海洋工作委员会或国家海洋部(海洋总局)下设立中国海权维护委员会,设定为副省级行政机构,职责是专门维护、南沙群岛、东海及黄海等海上权益,内分四个维权小组,分别是权益维护小组、南沙群岛权益维护小组、东海划界权益维护小组、海洋权益维护综合小组,综合组维护以上三者之外的其他海洋权益,如黄海划界、渔区划界、苏岩礁争议等问题。四个维护小组下设法律处、实务处、国际处、军事处,成员分别由从事国际国内海洋法、海洋执法实务、国际关系与外交、军事等四个领域研究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军事人员可由退出现役的军官或学者专职担任,或者由军队学者、高级军官兼任。法律处职责是深入研究海洋法和各主要国家法律,提出海洋立法建议,积极准备海洋勘测资料及相关论证材料,为国际司法途径解决海权争端做好法律上的准备等;实务处职责是提供本国和其他争端国的海洋执法操作程序及其经验、教训;国际处职责是根据国际形势的发展与变化,提供外交方面的建议;军事处职责是根据相关方军事力量的对比,军事战略的分析,提供军事解决可能性方面的建议。各小组根据各争端事态的发展演变、国内外形势及军事与安全形势、国际国内海洋法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出维权报告,维权报告先由各处从专业角度分别撰写,再由小组加以协调与综合,形成维权委员会的正式报告,上交给全国海洋工作委员会乃至中央最高层,供上层决策时参考,上层作出决策后,就由全国海洋工作委员会出面协调各涉海涉外相关部委执行,各部委通力合作,最大限度地、最科学地维护我国的海上权益。各维权小组平时搞调研、写报告,需要时直接参与处理海权争端的外交谈判,或直接为国家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争端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六)深入研究海洋法和各争端国法律,健全我国海洋法律制度

第一,深入研究国际海洋法和各主要国家法律,为谈判解决或通过国际司法途径解决海权争端做好法律上的准备。深入研究海洋法和各主要国家法律是实现我国海洋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公约》赋予的海洋和利益的法律手段。在周边国家纷纷完善海洋立法,调整海洋政策和海洋战略,不顾历史事实和海洋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以往的判例,不恰当、不严肃地引用其中对其有利的条款来侵害我国的海洋权益,给我国敲响了警钟的形势下,我们应该深入了解,准确而灵活地把握国际海洋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深入了解争端国关于海洋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采取的法律行为,如研究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尼、日本、韩国等国的国内海洋立法,它们提交给联合国的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或初步信息,以及个别国家将争端提交国际司法机构扰乱国际视听的行为等,做到知彼知己,了然于胸,从而为将来可能出现的谈判途径解决争端或应对国际司法干预做好充分的法理准备,避免出现损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形象的被动局面。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可由中国海权维护委员会、外交部、海洋部、高校、科研院所的相关专业人员承担。第二,积极准备海洋勘测资料及相关论证材料。对于我国与海上邻国间海域争议和资源开发利益的矛盾,我国除依据《公约》的法律规定与海上邻国进行划界谈判外,还需要在争议海域开展大量的环境资源调查和法理历史研究,获得全面、精确的海洋勘测资料及相关论证材料,为未来的外交谈判或国际司法解决做好相应的准备。如,我们应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大对东海大陆架和冲绳海槽地貌地质、资源等的调查和勘察,收集分析大陆架单波束回声探测数据、多波束回声探测数据、地震反射得出的探测数据等多种证据,弄清大陆边缘、大陆坡脚转折点等资料,弄清冲绳海槽的槽底深度数据,逐步掌握东海油气资源的资料和准确数据等,为申请东海外大陆架划界案以及与日本解决大陆架和海区争端做好充分的法理和资料上的准备。同时,我们也要重视调查、勘查南海海域,确切掌握南海海域和底土的渔业、油气等资源状况,为今后的资源开发和利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再如,我们要积极搜集、整理中国在明清两朝对进行有效治理的具有法律效应的种种证据,以确认日本后来侵略的事实。第三,针对我国海洋法律地位有待提高,海洋法律体系内容不够健全,结构缺乏完整性和协调性,涉海法律操作性较差等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海洋立法工作,推动“海洋入宪”,制定《海洋基本法》,加强海洋经济立法力度,制定《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重要法律的配套法规,从而构建起层次分明、效力有别、科学合理而运行有效的海洋法体系,与此同时,要加强地方海洋立法工作的力度。通过一系列的努力,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律制度。

(七)大陆与台湾应齐心协力,联手维护和南海权益

要想有效维护和南海,大陆与台湾联手是最好的策略。但由于政治分歧,大陆与台湾官方一直未在解决和南海问题上有实质性的联合举措。和南海问题是关系中华民族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是国家尊严和民族尊严能否得到维护的试金石。民族利益与民族尊严高于一切,高于意识形态的分歧,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都是中国和中华民族的一部分,为了国家的完整统一,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双方应当抛弃前嫌,联手维护和南沙群岛利益。目前,大陆和台湾在维护和南沙群岛问题上已具备了一定的合作基础,在维护问题上,台湾与距离更近,经常有渔民捕捞和民间人士保钓行动,台湾官方也表现出支持的一面,另外两岸民间也有过联合保钓的行动,今后,台湾官方应坚定保钓立场,提升保钓声调与措施,与大陆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维护中国对的。同时,在南海,台湾控制着南沙群岛中的最大岛屿——太平岛,战略位置重要,可以与大陆控制的礁盘遥相呼应,相互支援,在1988年“3.14”中越海战中,太平岛曾为大陆军舰提供了淡水供应和维修服务,双方已经心照不宣的进行了一次战时合作,显示了具有很强威慑力的前景[5]。总之,在民族利益和民族尊严受到挑战和威胁的情况下,大陆台湾双方联合起来,共同维权,才是维护民族利益与尊严的首选之路,也是两岸炎黄子孙应尽的义务。

(八)采取必要的实际行动,在捍卫国家基础上维护地区稳定

对于争端问题,原则上我们主张通过和平方式解决问题,但对于不断侵犯我国和领土完整的,并不断使局势复杂和紧张的不友好的国家,我们不能息事宁人,软弱退让,要知道过分软弱,会“对内失人心,对外损形象”,我们要针锋相对,进行有礼有利有节的斗争,必要时可以采取武力手段加以惩戒和打击。要学习俄罗斯的“必要的实际行动”(顶住西方压力,打击格鲁吉亚)。如,中国必要时可以在南海和采取以下行动:第一,要敢于与菲律宾、越南及日本等国的军舰或渔船对峙、碰撞;第二,敢于出手打击向我挑衅的对方军舰、执法船或武装渔船;第三,中国可以效仿马来西亚等国领导人的登岛行动,派出政府官员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登上南沙岛礁“视察”工作、慰问守岛官兵和其他人员(如科考人员、渔民等),以达到宣示的目的;第四,继续派出军舰,海监、渔政等执法船在黄岩岛、南沙群岛、进行巡航、护渔等执法行动,维持已经形成的对黄岩岛的实际控制和对的持续执法的较前有利局面。同时有效制止菲律宾、越南、日本等争端国的进一步侵权行为,粉碎其巩固非法实际占有的企图,与此相应,努力谋取对我有利的维护海洋权益得以巩固和扩大的态势和局面。

(九)对美推行合作加斗争策略,掌握处理争端问题的主动权

由于美国重返亚洲,有意介入海权争端,积极支持其他争端国,使中国在维护海洋权益时处于孤立和不利地位,为了反制美国的介入政策,中国应奉行合作加斗争的策略,以合作为基本取向。目前的合作重点应放在经贸、防扩散、反恐等方面,必要时的斗争要有理、有利、有节。具体而言,应做到:合作积极真诚、斗争适可而止、能力积极展现、军力适时显示、高层交往保持、强调求同存异、经济合作制约、大国有效制衡、推行公共外交,尽最大努力谋取国家利益最优化的战略布局和态势,从而掌握处理争端问题的主动权。

(十)积极发展海空军力量,为维护海洋安全提供强大保障和坚强后盾

中国是个海洋大国,但还不是海洋强国,要成为海洋强国,有效维护海洋安全, 必须要有强大的海空军力量作为坚强后盾。为此中国应针对周边的海洋军事环境,加大海空军军事力量的投入,重点发展远洋海空军,推进海空军现代化建设,利用高科技缩小空间距离,拉长军事作战半径,培养高素质人才,大大提升海空军联合作战能力,从而有效保护我国远海岛屿的、海洋资源开发和海洋经济发展,实现中国的“海洋强国梦”!

参考文献:

[1]刘艳.从中日东海之争谈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J].海洋法苑,2006(2):77.

[2]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课题组.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10)[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0:551—554.

[3]王全宝.低调海南:“这里没有三沙市”[N].东方早报,2009-03-19.

权益维护范文5

复旦大学公益维权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2009年5月7日正式成立的学生公益类社团,由热心公益、支持维权的复旦大学学生发起组织,以维护大学生作为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和提高大学生整体消费维权意识为目标,通过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知识,普及消费维权方法,并辅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帮助大学生鉴别和抵制消费侵权行为。从普法和维权两方面着手,帮助大学生树立理性的消费观念和积极维权的意识,共同创造一个和谐安全互利共赢的消费环境。

我们将积极营造学术和实践氛围,借助法学院学生专业优势,广泛吸纳对公益维权事业充满热情并志趣相投的同学,并对其提供内部培训和交流,宣传相关理论知识和消费维权实践现状,对不同主题和细分专业领域内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探讨。尤其是在现今在我国频发产品质量危机的大背景下,为庞大的大学生消费者群体提供一个预防侵权和权益保护的平台,对改善我国消费现状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

二、组织架构

1、核心成员架构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下设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实践部、学术部和外联部。

2、基本职能

会长:统一管理协会常规事务,对外代表协会;两名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分管协会各部。一名副会长主要负责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和工作分配的上传下达,另一名以协调实践部为工作重心,参与并监督社团常规活动与大型主题活动的规划与实施。

秘书处:负责管理会员档案,会员与协会的互动沟通,及时反馈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发现和推荐优秀会员参与管理层。主要负责社团活动的各项答辩。

外联部:负责协会对外联系,主要包括与学生会社委办、校内各社团、外校同类社团及各大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如消协、消保委、工商局等行政机关。

财务部:负责协会一切财务收支、现金管理和帐目记录。严格遵守社委办的相关规定。

宣传部:负责协会宣传工作,包括各类海报的制作、向校园媒体或各大报刊杂志投稿,协会宣传资料的编辑以及社团主页的制作与更新。

学术部:负责制定消费习惯、消费侵权和维权行为调查问卷,并对问卷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和总结,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进行相关消费维权理论的研究工作。

实践部:负责协会活动的提出与可行性研究,向会长提交活动草案,负责协会活动(内部交流或外部实践)的组织安排;对会员组织进行基本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带领会员参与公益维权的社会实践活动。

3、社团内建

由于公益维权协会是新近成立的,还未开展相关活动,因此调研报告将侧重于对社团发展方向和演进模式进行思索,以期强化制度建设并逐步锻造协会品牌。

步骤一:思考未来社团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下是上学期末核心成员充分交流后开展的头脑风暴。

宣传部:如何实现有效的宣传?以海报为例,在形式上如何建立社团品牌,使同学快速关注并记住我们这个社团;在内容上如何吸引他们参与我们的活动,即能够满足受众需求。

外联部:如何建立并运用资源网是对于拓展影响力尤为关键的环节。我们需要考虑下有哪些现有资源和潜在资源,后者的探索应该建立在前者基础上,即我们能为对方提供什么,后者则在于需要对方提供什么。

实践部:怎样的主题活动和形式,才能赢得潜在合作方的青睐同时又保证同学的参与度?

权益维护范文6

【关键词】工会;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措施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公司担负着集团公司下属的所有铁路运输任务的管理和协调以及矿区原材料和产品外运的铁路运输任务。生产职工和工会职工在数量方面悬殊很大。为确保公司安全高效的运行,在加大安全投资力度的同时还需要工会保障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只有保障和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激发其工作的积极性,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才能得以加强,才能更好的确保公司各项运输任务的顺利、安全、高效的完成。由此可见,工会工作任重而道远,那么应该如何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企业安全高效的运行呢?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分析及拙见。

一、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前提

工会作为企业与职工之间的沟通桥梁,要想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因而要采取以下几点强化措施:一是始终将职工作为公司的主体,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全体工会职工参加多种培训,并尽可能的以博学多能的形象服务广大职工;二是认真履行各项工会职能,精通各项工作业务,并始终把工会职能的履行与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和核心业务有机结合,增强说话办事的底气,增强在职工中的威信和号召力;三是确保工会职能行使及时有效,始终将反映和呼吁职工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作为主要任务,并时刻关注国家出台的有关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的同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及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根本前提就是加强自身建设,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具体内容及措施

1、切实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

只有维护广大职工的政治权利,才能确保工会工作顺利开展,因而我们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时始终将职工作为工人阶级的主体,着力发挥职工在公司建设过程中的职能,参与公司民主管理,使广大职工享有公司各项事务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方面,作为企业工会组织首先应坚持并不断完善职代会制度,从而确保职工的政治权利得到制度上的保障,只要是企业的一切重要变革以及与职工自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来决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从而尽可能地确保企业各项重大决策的有效性以维护职工民益;其次坚持厂务公开制和民主监督制度,将职工所思所想与自身切身利益有关以及容易激发矛盾的热点问题当做厂务公开内容,把企业的运行状态、领导行为以及各项重大事务置于职工的监督之下。再次,还应在日常工作中从空间、时间和形式上不断完善厂务公开制度,充分借助现代网络技术,打造阳光工作,把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

2、切实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

在经济利益方面,职工经济利益至高无上。首先要建立集体合同、平等协商等机制,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完善,以尽可能覆盖全体职工经济利益为宗旨,并充分发挥工会的特殊作用,建立系统完善的职工保险体系。在维护职工权益方面,作为企业的工会组织应规范职工的劳动合同,从源头上杜绝出现劳资纠纷,做到协商平等,结合企业的战略目标和职工需要针对性的协调和充实并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始终代表职工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重大改革方案的编制,以合理化和科学化的法规政策构筑一道保障职工经济权益的重要防线,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既要注重职工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解决,又要注重合同条款的落实,并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将出现劳资关系纠纷的现象尽可能的扼杀在萌芽状态。其次,要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职工所思所想,并尽可能的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对弱势职工群体,特别是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工作,是新时期工会维权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例如在重大节假日发放慰问金,对困难职工实行一帮一对口帮扶制度,落实广大职工的四险一金等等,以培养职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要深入了解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生活,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就业,为大病职工、困难职工申请低保及相关救助。对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扶助,建立困难职工帮扶和维权服务中心,为弱势群体提供常年性的援助和服务,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切实维护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

当前一些企业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了企业精神文化的建设,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被极大的忽视,从而给企业的发展造成重大影响。作为工会组织,必须切实维护职工的精神文化需要,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氛围,结合时展特点,充分了解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重新定位基层文化。与此同时,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时代到来,只有不断提高职工文化技术与素质水平,才能更好的开展新时期的工会工作,因而要主动积极配合行政,将自身与职工紧密联系的优势发挥出来,采取多种方式着力提升职工文化技术与素质水平,以尽可能的满足时展的需要,开展一系列具有群众性和广泛性特点的经济技术创新活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更好的维护广大职工的长远利益。

4、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随着社会的进步,作为工会组织应引导广大职工充分抓住当前社会背景的大好机会,勤奋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帮助其全面适应企业发展和技术发展的需要,使职工自身的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发展,为企业建功立业,同时使自身价值得到体现。职工队伍的素质建设,不仅是企业整体素质的一面镜子,也是工会职工组织最根本的维权内容,同时又是维护职工权益的基础和保障。只有不断提高广大职工自身素质,才能真正维护好职工的劳动权益,才能为最终获得平等发展创造条件。

三、结语

综上所述,工会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企业工会组织,只有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才能体现自身的真正价值,才能提高工会工作质量,成为一道企业与职工之间沟通的桥梁。在日常工会工作中,应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并切实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经济利益和精神文化权益以及劳动权益等合法权益,真正发挥工会职能作用,提升工会形象,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归属感,从而更好的确保企业各项任务顺利、安全、高效的完成,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