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创新与金融支持体系探讨

农业科技创新与金融支持体系探讨

摘要:农业科技创新和金融支持的有机结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对我国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来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文章通过对这些国家农业科技金融体系的深入分析,找出我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并从构建多元化金融投资主体体系、创新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建立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制定相应法律法规等方面,提出了促进我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业科技创新;金融体系;投资;保险;法律法规

1引言

科技创新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对我国发展现代化农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影响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的诸多因素中,金融支持占据重要地位[1-2]。康晓虹[3]指出,农业科技创新与金融的有机结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赵昌文等[4]亦指出,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的有机结合是促进科技开发、推动自主创新、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的重要手段。然而,农业科技创新的公共性、高风险性、长周期性、资金需求特性与金融支持要求的盈利性、安全性、短周期性、资金供给性的矛盾,导致我国金融对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不足,严重阻碍了农业科技发展。如何有效地处理和解决农业科技创新与金融支持体系之间的矛盾,更好地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文章借鉴并总结国外农业科技金融体系的成功经验,旨在得出中国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相关启示和建议,以期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科技金融体系提供参考。

2国外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分析

各国农业科技金融的资本募集和运用方式不同,金融体系也存在着差异。目前,主要有三大金融支持体系:复合型金融体系、合作型金融体系和商业型金融体系。这三种类型的金融体系不是单独存在于某一国家,而是相互交叉或同时并存地出现在某一国家特定时期的农业金融制度之中。复合型金融体系、合作型金融体系、商业型金融体系典型代表国家分别为:美国和印度;日本、德国、法国和韩国;英国、荷兰和新西兰。借鉴并总结国外农业科技金融体系的成功经验,有助于促进我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2.1美国

美国的农业十分发达,其农业科技对农业总产值的贡献率超过75%[5],具有完善的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多种科技金融手段支持着农业科技创新与农业发展。由农村政策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业科技资本市场、农村保险体系、农村商业金融体系五大金融子市场组成了复合金融型的金融体系[3],其中,农村政策金融体系是实施农业政策的主要工具,提供市场金融机构不愿提供的贷款服务[6]。美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的独特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发达的风险投资体系被誉为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器”;二是拥有全国性、区域性、社区性三个层次的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三是灵活、宽松的债券发行市场,为科技创新型农业企业提供了一个便捷的融资平台;四是发达的科技金融资本市场通过债券、票据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及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并因此专门成立了纳斯达克市场(NASDAQ)、私募股票交易市场。美国科技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如下方面。1)基础设施条件建设方面。一是以国家投入为主的大型水利工程的建设,以建立信托基金、发行建设债券和股票、银行贷款等方式支持;二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基本建设,由农场主和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共同负担,农民家计局则提供低息贷款;三是建设农村电网、购买发电设备等,主要由农业电气化管理局对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发放贷款。2)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美国十分重视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投入,且投入政策以法律为依据。自1958年以来,美国农业科研投入以大约8%的年率逐年增加。美国联邦政府根据相关法令和条例对农业研究的四个主要方面进行拨款:一是农业部研究机构、农业研究局等占农业部资金投入的51%;二是各州的农业研究、学院的重点项目占农业部资金投入的30%;三是国家研究计划和小型独立项目等竞争性项目占农业部资金投入的12%;四是特别项目拨款占农业部资金投入的7%[7]。对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多方面的金融服务,企业债券、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系统等直接融资占比达87.2%,推动了美国农业科技的原始创新[5]。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分阶段分企业针对性提供融资服务。企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资金少、收入少,提供中长期创业贷款;处于成长阶段,规模不断扩大,收入增加,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处于成熟阶段,则向企业提供现金管理和全球财务管理解决方案。二是提供农业科技金融保险,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分散科技研发的风险,其中最著名的农作物保险计划有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FCIP)和农作物雹灾保险方案。三是完整的补贴政策体系。通过利差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融资、保险业务,丰富了农业科技经费的来源渠道。3)其他配套措施。注重农业科技人才的教育培养、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建立教育、科研、推广“三位一体”的农业科技体制。广泛开展农业教育,提高农民科技素质,提升农业工作者的社会地位。金融、教育、转化相辅相成。

2.2日本

日本农业科技金融体系以农村合作金融为主导模式,由基层农业协同组合(以下简称“农协”)、中层信用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高层农林中央金库(以下简称“农林公库”)和全国信用联合会构成,这几层系统之间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下级要服从上级系统管理,上级系统服务于下级系统,在组织资金困难时给予下级系统帮助。其中,农协系统不以营利为目的,贷款利率比一般银行低,农民贷款无须担保,贷款对象包括农民、农业机械生产等大型企业;农林公库等农业政策性金融需要重点保障农业现代化贷款(用于生产设施和农业现代化设备的购置)、灾害贷款、农业改良贷款(用于发展农业新技术)、农林渔业贷款(用于垦荒农用设备购置、土地改良、农田水利建设),农林公库并不吸收存款,多采取委托贷款、联合融资等方式,支持那些无法从其他机构得到贷款的项目[8];银行在农业科技型企业融资中占主体地位,与企业联系紧密,拥有部分企业股份,主要对大型或风险较小的农业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9]。为促进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日本政府拨付大部分的农业科技创新经费,建立了信用担保机构及相关运营的法律体系,实施了相关减税优惠政策。

2.3英国

高额补贴和商业银行农村信贷是英国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最大特点。进入21世纪,英国对农业的补贴金额不断提高,到2006年补贴高达国民收入的36%[10]。除此之外,英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之一,享受着欧盟各种农业补贴,利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促进本国农业的发展,补贴的具体形式包括:农业基础建设补贴、农产品津贴、价格补贴、耕地补贴以及农业货币补偿,英国农民成为保护型农业政策的最大受益群体。英国的农业金融体系是商业银行、政府主导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并立而行的体系,商业银行占据了英国金融机构70%的市场份额。农村金融模式独具特色,成为世界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典型,其主要特征为:一是数量众多、小规模“私人银行”提供大量的、规模较小的贷款。二是政府不介入农村金融事务、农村金融机构。三是农村乡村银行模式促进了英国农业发展,其主要的金融机构包括:长期金融机构,如农业抵押公司、清算银行、土地改良公司等,主要为农村提供土地及农用资产抵押贷款;中短期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由于商业银行的从业人员都是当地农村人,所以贷款时无须提供任何担保;合作金融监管,主要负责制定监管规则、风险控制。

2.4其他国家

1)荷兰。为满足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资金需求,荷兰建立了普惠的农村金融体系,由结构完善的农业贷款机构与数量庞大的农业贷款担保基金、农业发展和改组基金构成。荷兰合作银行是农民合作金融制度的组织资源,是荷兰农业融资的主渠道,提供90%的农业贷款。同时,也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荷兰国家财政通过减免荷兰合作银行的赋税、允许其混业经营、自行发放债券、赋予其监督职能等,大力支持农业贷款,荷兰合作银行体系也是国际上最为著名的农村合作银行体系之一。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是荷兰农业发展的重要融资工具之一,所担保的农业信贷金额达5亿欧元,占每年农业投资的10%,该担保基金由荷兰农业部负责,政府每年给予200万欧元财政补助[11]。农业发展和改组基金主要用于提供贷款补贴、利息补贴,以及改善经营结构、购置现代化装备等,以增强市场竞争力。2)新西兰。新西兰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体系与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体系类似,也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储蓄机构、保险公司等构成。提供个人、企业、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代表性银行有:新西兰国民银行、新西兰银行、ASB(AucklandSavingsBank)银行、西太平洋银行。另外,LoanHub贷款公司汇集了农村和农业金融的专业人士,为新的农业企业、农户量身定制合适的融资。在农业保险方面,新西兰有着自己的特点: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采取政府干预的强制性保险;二是农村保险体系健全,主要体现在险种齐全、保险产品设计合理、保险条款简便易行,如有农村材料损毁险、农村业务中断险、农村责任险、交通险、农村收入保障险、农村机械故障险、农村存货腐变险等;三是因灾害天气遭受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赔付,政府的救助逐渐减少,农业政策支持体系比较倾向于“小政府、大社会”。3)德国。德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发展模式为合作金融主导型,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强大支持:一是享誉全球的全能型银行,包括合作银行、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三大类;二是农村信用合作体系,由基层的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中间层的区域合作银行、顶层的德意志合作银行构成,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全面服务原则;三是德国政府建立政府担保与多层次风险分担的科技金融机制。由联邦州担保银行为小企业担保、联邦州政府和德国政府为大中型企业担保,低、中、高三级架构担保旨在强化对企业的金融支持[12]。

3国外农业科技金融体系的经验启示

3.1发达的政策性金融体系

美国、日本、英国及其他国家,虽然金融体系不同,但国家的农业科技金融体系相对完善、高效,其政府保障了充足的农业科技创新政策性金融投入,尤其是对农业科技研发经费的投入。采取拨付、补贴、低息贷款、利息补贴等形式,极大地调动了农户和企业的科技创新积极性,推动农业科技发展,并在科技金融体系发展逐渐成熟时会淡化自身作用,实现金融体系的自主协调。

3.2完善的农业科技金融支撑体系

美国等发达国家拥有完善的农业科技金融支撑体系:一是建立信用保障和信用担保体系,如信用服务局的设立,为银行及时有效地采集、跟踪和监测借款人的信用信息提供了便利;二是建立健全中介服务系统、信贷系统;三是提供丰富多样的保险保障类型,包括农产品价格保险、农民收入保险等。这种完善的支撑体系,可有效解决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金融问题。

3.3强大的法律保障后盾

法律保障在农业科技金融支持体系中的地位不容忽视,发达国家的经验充分证明,法律法规是金融资源介入和支持农业科技的保障和基础[13]。例如,美国的《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农业信用法案》、《小佃农取得土地贷款法》,日本的《农村金库法》、《农林协同组合法》[14],英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德国的《农业中央银行法》、《佃农信用法》,荷兰的《产业投资法》等,这些强大的法律保障后盾,刺激了农业领域的投资,确保了农村金融政策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对农业科技金融体系的发展起到保障和导向作用。

4我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十八大以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成为支持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金融支农环境的改善,金融支农产品、支农模式推动了涉农贷款总量稳步增长,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主导、农村信用社为基础,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建设的金融体系框架逐渐显现[15]。但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制约着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

4.1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不足,地区差异较大

农业科技创新的投入机制不健全以及金融支持不够,是造成我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低下的原因[16],尤其是中西部地区金融供给明显不足。一方面,财政支持力度不够。截至2015年,我国科技进步贡献率仅为55.3%,科技拨款仅占公共财政支出的3.98%[17],支农科技拨款更是偏少,农业科研投资占农业产值比重低于2%。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政策扶持相对较少,绝大多数的财政拨款用于基础性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补贴、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方面。另外,中西部省市农业科技投资强度较发达地区偏低,农村金融投入较城市明显减少,地区差异较大[18-19]。另一方面,鉴于金融机构的盈利性、低风险性与农业科技创新的公共性和高风险性之间的矛盾,金融机构对农业科技创新投入谨慎,贷款把控十分严格,门槛高、程序烦琐,审批周期长,还要求一定的担保,导致“断投断贷”现象普遍存在,农业科技创新金融资本市场难以打开。

4.2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体系不完善

1)金融产品单一,选择面窄,缺乏创新。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大多还是抵押贷款,投贷联动方式贷款比例过低[20],且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固定,无法满足农业科技创新金融市场的多样化、多层次需求。2)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创新金融体系以政策性金融为主,农村合作、商业型金融机构力量较弱,私人借贷更是微乎其微。缺乏农业科技创新的服务中介机构、融资服务中介机构、农业科技创新担保机构[21]。风险投资主体过于单一化,审批程序又十分复杂,整个风险投资市场运行状况不佳。各金融机构间不能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支农金融机构资金来源途径较少,无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农业科技创新[22]。3)金融服务制度不完善。金融信用体系和风险防范体系不完善。虽然我国已有1.6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1亿农户进行了信用评定,但无法对广大农户和中小企业诚信状况进行及时、有效地记载和跟踪[5],尚未建立起有效、完善的信用体系,致使抵押登记平台建设滞后,不利于金融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另外,由于农业受自然风险影响大、抵抗力弱,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又一直居高不下,大多数保险机构会控制农业保险的出口,加之没有得到政策和法规的支持,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愿意提供涉农服务,农业保险覆盖率低,难以引导金融机构参与支持现代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农环境没有得到有效改善。

4.3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法律保障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所有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3]。近年来,虽然仅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科技部等部门为了科技发展而专门制定的政策就不下30条[15],如星火计划、科技入户计划等,但大多针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与农业科技创新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较少。另外,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缺乏规范的法律体系,致使投资者承担的政策风险比技术风险还大,知识产权保护风险也成为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制约因素[9]。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导致出现政府的过度干预、农业科技金融操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等问题,阻碍了农业科技创新的发展。

5促进我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通过借鉴国外农业科技金融支持体系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农业科技金融体系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我国金融体系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5.1构建多元化金融投资主体体系,明确支持重点

农业科技创新与金融支持体系之间的矛盾,导致我国金融投入力度明显不足,单纯依靠财政投入解决农业科技创新资金短缺问题还远远不够。因此,要通过构建多元化金融投资主体体系,拓宽融资渠道,解决农业科技创新中的金融问题。1)加大政策性金融投入力度。针对农业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机构研发的公益类的有市场价值的创新,可以设置农业科技创新基金、投资引导基金等,以政府投入为主导,并依据发达、欠发达区域划分,调整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做到有针对性、重点性支持,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2)有效改善商业性金融投入。针对大中型企业的农业科技创新,政府首先出台一些相关的税收、利率、补贴、贴息等优惠政策,调动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各金融机构研究适合现代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信贷评价新模式,适当增加信贷供给。一是定期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农业相关知识的培训,让其对农业领域有所了解。二是对需信贷的企业进行农业评估、成果评价,以便金融机构更好地了解客户的技术水平、成果推广转化应用的前景和资金状况,降低涉农贷款不良率。三是建立金融机构联盟,针对资金需求量大的企业,采取联合贷款方式,并依据企业特点,适当调整贷款利率、抵押方式、回收方式等,在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的同时,为大中型农业科技创新企业提供便捷、准确、适当的金融服务,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发展。3)积极引导合作性金融投入。针对小型企业或者农户,在加大政策性扶持和指导力度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政府及农村信用社的引导和支持作用,鼓励风投、私募基金投资[23]。建立农村合作基金会、农业企业互助基金会这类民间金融机构,并赋予其合法地位。同时,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制度,规范投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适度放宽个人风险投资的要求[9],积极引导民营资本、国外资本的风险投资和社会融资,激活民间资本,消除地方尤其是农村金融空洞化现象。

5.2创新支持农业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

改变传统的抵押贷款方式,可利用商标权、专利权等作为质押,针对企业的性质和产品的特点制订差别化信贷政策,创新金融服务。搭建互联网农业科技创新金融支持平台,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信息、业务办理、信贷资源搜集和支付结算等服务,有效对接农业科技创新资金的需求端与资金供给端,在信贷、税收等政策上向互联网金融倾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激发互联网金融市场活力,并对互联网金融等活动中的违法现象进行披露,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平台。

5.3建立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促进金融供需双方合作

构建“政府+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多重风险补偿、分担、保障机制,是解决农业科技创新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之一。在风险保障体系的建设中,政府细化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建立一些风险补偿基金,分担和消化部分风险损失。金融机构培育一批农业金融复合人才,对科技创新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价值、市场价值等内容进行分析,选择市场前景好的科技项目进行贷款,降低风险。构建现代农业金融抵押担保体系和信用体系,鼓励开展“林权证+保单”抵押贷款、经营权和大型农用机具抵押、订单抵押贷三权贷款等金融信贷[24],建立现代农业企业公开透明的诚信体系,将采集到的农业科技创新企业主体信息入库评级,并由金融机构提供授信,降低贷款风险。同时,构建政府、农村合作、互助基金会等组织的联合担保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的利益。要加强农业保险体系建设,调动企业、农户、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政府应加大农业科技创新过程中保险的财政补贴力度和补贴比例,强制企业、农户购买农业巨灾险,并出台有效补偿机制,弥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巨大损失,通过补贴等形式鼓励企业和农户购买其他农业险种,降低风险。另外,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不断拓展农业保险业务范围,创新保险品种,研究一些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尽可能满足农业风险多样化的要求。

5.4完善服务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金融机构应强化服务与参与意识,改变服务模式,注重主动营销,从被动服务变为主动服务,从单纯的资金服务变为多元化的服务,针对企业的性质和产品的特点制定差别化信贷政策与信息服务,从细节上提升服务水平。培育中介服务机构,为农业科技金融供需双方提供信息咨询、市场分析、交易等服务,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资本市场、信用体系、担保体系、保险体系协同发展。

5.5制定相应法律法规

制定相应法律法规能保证金融有效地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出台一些鼓励科技创新、金融投资、金融监管、市场交易等法律法规,有助于促进农业科技创新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使农业科技创新金融运作有章可循,更好地为农业科技研发和涉农科技企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作者:唐江云 刘永波 胡亮 曹艳 唐庆祥 向平 单位: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与农村经济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