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调研分析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调研分析

摘要: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既是农业科技发展的应有之义,也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迈上新台阶的迫切需求。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已进入新时代,无论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还是实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均对农业科技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站在更高的起点,以更高的质量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就显得尤为重要。文章深入分析了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现状与问题,从完善农业科技成果的供给和熟化机制、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完善创新创业和兼职兼薪制度、强化中央地方统筹协调、加强数据分析和战略研究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省级农科院;企业;成果熟化;人才培养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它以多种形式将农业新技术、新知识推广应用到实际生产过程中,满足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态环境建设的各种需求,为农业增产、增收和生态保护等发挥重要作用[1-4]。

1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现状

1.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政策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政策,主要分为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两大类;二是金融政策,为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具体包括设立科研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提供融资支持等;三是知识产权政策,推进农业科技与产学研合作机制建设,允许产学研各合作方将科技成果商业化,加大农业科技成果保护力度,强化法制观念,并通过专利手段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四是市场政策,按照“放开、搞活、扶持、引导”的方针,加强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完善的科技市场体系,引导成果转化;五是人才政策,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健全奖励和收益分配机制;六是土地政策,减免土地使用税费,为成果转化创造条件;七是管理体制政策,改革农业科研管理体制,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质量;八是产业政策,调整农业科技研究重点,引导农业科技投资立项方向[5-6]。

1.2省级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状况

本研究项目收集了全国24家省级农科院成果转化数据(见图1、图2)。结果显示,近年来各省级农科院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水平显著提升。2015—2017年,以技术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收入总额达20.6亿元,合同数量达14688项。其中,2017年收入总额为8.73亿元,较上年增长30%,合同总数为8207项,比上年增长129%。2015—2017年,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排名前3位的是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和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其对应的转化收入分别达1.19亿、0.92亿和0.91亿元。2015—2017年,在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数量排名前10位的省级农科院中,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和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居前3位,其对应的合同数量分别为2345、876和812项。“四技”服务类科技成果转化具有明显优势,收入金额占总金额的比例超过55%,且合同数占总合同数的比例超过90%。技术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单项合同价值高:从收入金额来看,2017年技术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收入金额为3.39亿元(占39%),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收入金额为4.88亿元(占61%);从合同数量来看,2017年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合同数量为782项(占9.5%),同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合同数量为7415项(占90.5%);从合同平均金额来看,2017年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两类方式合同平均金额分别为43.35万元和6.6万元。

1.3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分析

1)“路演+竞拍”相结合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有着百年历史的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在加快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培育孵化的同时,创新探索了“路演+竞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7]。“路演+竞拍”的模式成功地实现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风险投资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农业企业、种养大户等的零距离接触。2017年5月,浙江省农业科学院主办科技成果投资路演会,众多农业科技成果登台亮相,吸引了大量企业和客商的关注。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在2017年浙江省秋季科技成果竞价(拍卖)会上,不仅推出了包括水稻、蔬菜、旱粮、花卉等农业新品种,而且根据产业需求,精选了一批具有商业潜力的技术成果,涉及食品加工、肥料生产、废弃物回收利用、农业物联网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多个领域。其中,起拍价达到了700万元的茄果类蔬菜新品种,尤为引人注意。“路演+竞拍”相结合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早在2016年就被原农业部列为全国种业权益改革十二大典型案例之一。公开竞拍的方式使得科技成果与市场和产业直接对接,能够调动更大范围内的资源参与成果转化,不仅十分有助于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而且有利于发挥科技在现代农业产业转型发展中的支撑作用。2)着眼市场需求,跨区域合作研发,收益共享。2009年,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育成了适应苏中及宁镇扬丘陵地区种植的迟熟中粳稻品种“南粳9108”,先后在淮南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推广种植,获得广大农户的认可。但对于淮河以北地区该品种并不适合种植,极大地限制了其种植推广。针对这种现状,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瞄准市场需求,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跨地区合作,育成“南粳505”优良食味中熟中粳稻。该品种具有优质、高产、农艺性好等特点,其适种范围包括江苏、安徽、河南、山东等省,并于2017年通过山东省审定。为了挖掘和评估“南粳505”的潜在市场价值,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的最大化,江苏省农业科学院采用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的形式,对该水稻品种的特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推广地区种植现状等进行了全方位的专业分析。对于成果转化则采用市场化公开竞价的方式,最终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从参与竞价的6家企业中脱颖而出,以888万元品种实施权益费和0.2元/kg的销售提成价格获得“南粳505”的独占实施权。另外,售后的第二年和第三年每年销售提成不得少于100万元,实际转化价格已超过1000万元[8]。3)“即研即推,即创即转”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号召下,自大量工商资本下乡后,新型经营主体的出现使原有的主流公益性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已不能满足农业产业的发展需求。与此同时,大量农业龙头企业对农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的需求量逐步上升,不仅积极参与相关科研工作,而且愿意购买针对性强、技术含量高、长期稳定的科技服务,以期分享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江苏省农业科学院聚焦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结构调整,提出与地方政府、农业龙头企业共建“即研即推,即创即转”的农业产业研究院合作新模式[9],探索新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市场化农业产业链服务模式。新型产业研究院作为实体运作机构,本着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的原则,不仅充分发挥了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而且发挥了地方政府和龙头企业的资源优势,很好地满足了三方对科研产出、成果转化、市场推广的需求,极大地提高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在农业产业研究院合作新模式运行过程中,必须明确技术归属,强调技术的商品属性。企业通过购买技术服务,拥有技术使用权,并通过资本运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商业价值,取得经济利益。通过产业研究院建立的利益连接机制体现技术及科技人员的价值,推动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4)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构建新型产研结合成果转化模式。为加强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辽宁省农业科学院通过派遣和鼓励科研单位的技术专家到企业任职的方式,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十一五”以来,该院大力开展了“专家进企业”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以与海城市三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合作为例,该院派遣5名技术专家入驻企业,为其研发、生产和管理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企业则每年出资50万元作为技术服务费。该院专家张青被任命为企业总经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主要决策人,并得到企业30%的股权奖励。在张青的带领下,海城市三星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逐步成长为带动农户年增收10亿元的全国领先的现代农业企业,其事迹登在2015年4月26日《人民日报》头版[10]。

2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各涉农高校和相关科研单位制定了各类政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数量和质量也在逐年提高,但调研发现目前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难点。

2.1农业科技成果供给源头不强

目前,农业科技成果供给侧的主体仍然是高校和科研院所,对于各科研机构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科研经费、人才培养等;农业科技研发经费的供给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市场,农业科研项目主要来自各级政府的各种资助,政府与科研机构是委托-的关系,科研项目的取向是面向政府而不是面向市场,从而导致了科研选题与生产实际需求脱节,农业科研工作与市场需求存在信息缺位等问题。科研单位对于科研人员的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科研项目、专利、论文等,虽然最近几年少数科研单位也把科技成果转化纳入绩效考核,但是由于多年来的惯性和氛围,科研导向很难做到以生产需求为目标,从而使得农业科研成果在数量上有进展,在质量、转化的匹配度方面难以得到保证[11]。近年来,比较有代表性的高水平科研单位提出“顶天立地”的科研策略,即不但有前端的基础性、前瞻性研究,也有后端的产业化研究。但是,在定量化的高水平科研单位绩效评比的动力驱使下,大多单位更重视基础性、前瞻性研究,科研人员为了获取职称、人才称号等,也更在意专利、论文的指标考核。由此,对于能否转化应用科技成果则被放在其次考虑,且目前普遍存在农业科研中缺乏经济性研究,导致部分科研成果不具有推广的成本属性,也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2.2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机制不健全

在农业实验室科技成果向产业化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中,还有大量工作要做,这个环节需要大量的投入,不但风险高、周期长,而且由于市场波动和新技术、新产品潜在的替代威胁,收益普遍存在不确定性[12]。基于上述风险,农业科技成果需求方(如企业等)持比较谨慎的态度介入,而成果供给方(如高校、科研院所等)由于缺乏产业化人才和市场推广渠道,普遍对后端的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环节介入不深,收效甚微。资金短缺是造成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不高的重要原因,为此,国家于2001年设立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专门用于农业科技成果的开发、中试和熟化,以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但该基金的规模有限,来自政府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所占比重较小,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存在严重不足,不仅体现在政府投入的不足,更表现在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因此,如何引导社会风投资本参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3缺乏对专业转化队伍的建设及相应激励措施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专业性的活动,当前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滞后、能力不强,体现在能满足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不足。调研结果显示,目前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大概分以下几类:一是原科研管理人员。部分科研单位将成果转化工作纳入科研管理部门的工作之中,他们对科研技术及技术市场的了解十分有限,更缺乏融资、谈判等专业技能,同时,这部分人员因人事管理制度及单位顾虑,在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上,相关激励措施得不到落实。二是科研人员。涉农高校和农业科研院所还缺乏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度,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不够重视,也不够了解,他们工作重点仍然是科研项目。三是农业协会、农业企业人员。这部分人员对市场情况相对熟悉,但对科技成果的信息缺乏了解,其所能发挥的中介作用有限。四是技术推广体系的农技人员。目前,这部分人员主要从事公益性推广工作,在定位上是否能承担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中介职能还值得商榷。综上所述,目前适应我国市场机制的专业化服务性中介队伍尚处于萌芽阶段和探索期,很难满足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需求,由此导致了技术推广能力不强,科技成果转化率低。

2.4农业企业实力薄弱,主体地位尚未确立

农业科技型企业具有与市场联系紧密、熟悉市场环境和需求等优势,相比科研机构和高校而言,应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占据主体地位,能够实现更高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和收益率。然而,目前我国农业科技企业大多还处在发展初期,其规模、资金、人才和技术储备都不足以完成科技成果的自主创新和转化,很难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扮演主体角色[13]。另外,调研中还发现目前省级农科院院属企业实力普遍较弱,院属企业及院属研究所成果转化企业在前期股份制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国有股份退出或持有比例下降等现象。

2.5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不平衡

在对省级农科院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调研中发现,各院对科研团队的分配比例均高于50%,最高的甚至超过90%,相关转化政策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科技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但是,收益分配需要平衡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比例,过多的个人分配比例将造成单位经费过少,从而影响继续研发投入和单位基础建设,以及单位科技成果研发的持续性。同时,由于农业科研长期性、公益性的特点,科研单位从事基础研究、公益推广、行政后勤人员的奖励份额较少或没有,收益分配不均、收入差距急剧拉大的现象值得警醒,长期失衡也终将制约农业科研单位成果转化的发展速度和质量[14-15]。

2.6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作用发挥亟待提升

目前,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县、乡等几个等级。其中,县、乡两级作为农业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的主体队伍承担着关键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及农业灾害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农业资源与环境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和农民教育培训等公益性职能。但从整体人员情况来看,还存在队伍的专业素质整体上不高的缺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农业技术的推广提出了新要求,原有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下,出现了严重的不适应:在多次机构改革和重组中,人员不稳定和流失严重,人才队伍质量和数量难以保证;其定位的公益性推广职能常常受到商业性利益的挤压,公益性推广与商业性推广之间交合不清;对所推广的农业科技成果缺乏源头接口;部分推广部门以推广之名行推销之实,片面追求商业利益;一些地方部门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人为设定标准限制和排挤外来商业性技术推广,甚至存在部分基层技术推广部门为了政绩考核,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广等情况。

3新时代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建议

3.1优化农业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机制

农业科技成果一方面要满足企业和市场的需求,另一方面还具有一定的基础性和公益性,主要体现在区域内进行大面积推广以带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另外,一般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致使企业的参与度不高。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动力还在于政府的推动、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技术研发力量投入。因此,我国应继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将财政资金主要向公益性、基础性科研领域倾斜。在考核和评估时,对政府直接支持的研发项目,应构建有针对性的评价指标体系;对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创新项目,应降低考核频率,给予其稳定的长期支持,不宜急功近利;对于应用性、开发性研究项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和决定性作用,建立以农业生产实际需求为导向的科研立项机制和考评机制。涉农高校、科研院所要从注重计划项目立项转向组织和发动更多的社会资源进行创新,完善产学研平台建设机制、以协同为导向的顶层设计和组织机制、资源管理和利益风险共享机制,建立以协同为导向的组织运行构架,改善农业科技创新环境。同时,鼓励企业提升自身的科技成果研发能力,增加成果的产出量,增强成果供给后劲。

3.2完善成果熟化机制,推进科技金融协作

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虽然众多,但呈现“头重脚重中间轻”的状态,即科研机构前沿技术研发(头部)与技术最终商业化(脚部)之间存在一大段空白。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通过政策设计解决实验室成果到商业化成果的“接力”与“协同”的熟化问题。在科研机构内部对评价机制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制进行改革探索,在此可以考虑设置开发研究高级职称,探索赋予科研团队应有的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以充分激发科研团队进行成果转化的内生动力;在科研机构外部,加强科技金融的协作,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技术孵化,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利用现金、股权或混合形式获取科技成果,建立一批专门从事技术集成、熟化和工程化的中试基地,制定各类资本市场化的参与和退出机制,从源头上消除未来资本证券化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和法律纠纷,加快探索制定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

3.3培育农业科技中介机构,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对人才的需求是全方位的,需要配套技术、法律、管理、市场等方面高质量课程体系来实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以人才队伍为保障,发展农业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和动员专业技术力量,推动政府、科研机构、企业等联合兴办农业科技中介机构,提高农业科技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综合加工能力,逐步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创立品牌和信誉。

3.4完善创新创业、兼职兼薪制度

在调研中发现,有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兼职兼薪仍然是科技体制改革中的难点。各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都是以方向性、思路性内容为主,在该条款上表述也较模糊,导致实际运行中难以落实。而且,各单位在自由裁量时态度比较保守,一般采用默许但不鼓励的方式,科研人员本身也顾忌较多。严格的人事管理制度、巨大的职称晋升压力等因素往往造成创业通道的“锁死”。高校、科研院所不但要在内部建立和完善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评价体系,而且要树立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到支持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创新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大胆创新,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同时,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创业做好跟踪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其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制定相应的人事保障政策,消除其创业的后顾之忧。另外,要通过完善聘用合同管理、强化考核等办法,加强规范管理。对于科研人员本身也要在倡导分享知识价值、尊重人才的大环境下,呼唤契约精神的回归,加强职业道德的培养。

3.5强化中央地方统筹协调,形成政策落实合力

国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各项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政策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和连续性,加强中央和地方政策配套和衔接。发挥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加强地方政府对所辖区域成果转化监督管理与统筹指导。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税收优惠、国有资产管理、兼职取酬、股权激励等涉及面广、敏感复杂的政策,应加强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联动,形成抓政策落实的合力。

3.6加强数据分析和战略研究,为决策提供支撑

农业科技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多个领域,农业科技成果的统计工作分属多个部门管理,统计口径也不一致。在本次调研中,对于成果转化数据的收集也几经波折,各单位对科技成果转化数据的共享存有顾虑。因此,有必要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数据统计工作,研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估方法体系,探索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活跃度指数等指标体系,重点关注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和质量、创新能力和活力等,进一步推动落实系列政策法规,支撑培养壮大新动能,为推进重大决策部署提供数据分析的有力支撑。

作者:柏宗春 孟洪 李梦涵 蔡彦虹 单位:江苏省农业科学院人事处 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