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经营契约问题与对策

农业产业化经营契约问题与对策

摘要:本文基于不完全合约理论对农业产业化中的契约风险的规避进行探讨。利用不完全合约理论,并与产权理论对比,解释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接点”农业契约风险存在的原因,探讨了农业契约订立过程中的漏洞。并期待能提出农业产业化过程中规避契约风险的有效方法,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不完全合约理论;契约风险

一、引言

现代社会的竞争已经由企业间的竞争转向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基于现代市场的发展方向,农业产业化应运而生推动着传统农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连接农业产业链条的上中下游,实现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整合,稳定了农业生产,优化了资源配置,实现了供应链条的利润传导。农业产业化有多种途径,但各种途径的各个部分因为合约才能相互连接成为产业,农业产业化的过程也就意味着合约逐步规避风险的进程。现存在的各种契约风险反作用阻止农业产业化的进程。而根据现在契约理论中的不完全合约理论,深入探讨农业产业化中契约风险存在的原因,并据此提出我们的建议。

二、不完全合约理论

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上认为企业的存在使资源得到良好整合参与市场交易,避免了因为过多市场参与者而造成的市场摩擦和交易成本,促进了市场交易效率和整体获利能力。而格罗斯曼和哈特(Grossman&Hart,1986)、哈特和莫尔(Hart&Moore,1990)接承继科斯、威廉姆森等开创的交易费用理论,并对其进行了批判发展,提出不完全契约理论。不完全契约打破经济学中对所有决策者都是完全理性人能够做出正确决策和市场信息完全的假设,提出人们受限于有限理性,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交易事项不确定等因素,约定的契约并不完全,因此出现的剩余产权在交易中的分配具有重大的激励作用。而科斯理论强调需要明确产权,但产权归谁并不重要。而哈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说明产权是激励的来源。对于清晰的产权,因为双方经过多次博弈已经找到能够接受或者感觉最优的组合,但剩余产权因为某一方的忽略而成为博弈中有利可图的部分。哈特他们看来,当契约不完全时,将剩余控制权配置给投资决策相对重要的一方是有效率的。如果合约是不完全的,就暗含了合约纠纷和违约的可能。在《不完全契约和所有权:一些新的见解》[1]一文中,Hart和Moore阐述了一种事后非效率的理论,得出农业产业化在不完全合约存在的条件下大大降低了经济效率的事实。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也可以转化成为龙头企业的契约风险[2]。具体地说,可以将契约不完全风险的原因概括为三类成本(Tirole,1999):一是预见成本,由于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疏忽无法预见或预见成本过高的事:二是缔约成本,即当事人能够预见的事情,因为在形成书面合同时存在的协商成本;三是证实成本,对于双方合约规定内容可观察但是如果证实需要花费大量监督成本或很难监督证实的。成为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主要基础[3]。农业产业化无论以何种形式存在,形成链条的基础都是合同有效并执行。以龙头企业为动力驱动的整个框架,却常常因为契约风险面临崩塌的风险。接下来,我们将详细叙述契约风险产生的原因及规避。

三、契约风险产生的原因

基于不完全合约理论产生的原因,我们将契约风险产生的原因归结于以下三点:

1.机会主义

机会主义突出特点就是不按规矩办事,谋求自己利益最大化,也是造成合同契约风险发生的一大重要原因。在农业产业化中,由于外部环境复杂,信息收集不完全,农户和企业都无法准确预测市场价格和销量,对于供给和需求也只能有个大概估计,由此引发的机会主义行为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时,一个“注定不完全合约”就产生了。PabloCasas-Arce和ThomasKittsteiner[4]介绍了具体的农业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或是投机行动而带来的契约损失。在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处于规避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原因,与农户或者中介组织签订合约,但因为农产品供给总是滞后于市场价格,就为违约埋下隐患。典型情况是当市场价格比契约价格高时,农户有将农产品转移至市场销售而违约的可能;市场价格比契约价格低时,企业则有将需求转向市场而违约的可能。

2.信息不完全

信息的搜集需要巨大的成本。对于大多为散户的农民,信息搜集渠道、销售渠道、价格发现能力还有交易成本都是阻止其看清市场的原因,因此龙头企业在这上面的优势就会让其获得剩余权利的掌控权,它可以利用自己的信息渠道获得众多农户的报价,货比三家,也可以因为自己在本地的垄断地位压低定价或延期付款,如果农产品因为有专有性导致农户不得不把农产品卖给签订契约的企业,那企业就拥有了“敲竹杠”的权利。但是企业同时也面临着信息不完全的问题,企业是整个农业产业化效果的受检方,它需要把农产品加工转化,实现产业链上的最大增值价值,然后将产品投向市场。在整个生产环节原材料的数量、质量还有价格都会因为信息不完全产生危机。因为前面所说的机会主义,市场有更大的容量和更高的价格,农户可以转移农产品而虚报产量或递交质量不好的产品充数。如果因为企业对农产品的规格或者质量的要求,需要技术和资金扶持农户的生产,那企业的投入很可能会因此大打折扣。对于数量和质量未能满足要求的原材料,企业只能再次投向市场寻求供给,这样一来企业再次面临契约规避的交易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大了交易成本。因为规定不清或者责任不明等问题虽然可以通过经验积累和规范合约来减少发生的风险,但合约的签订仍然受双方对信息的掌握程度而使双方对潜在的剩余权利有不同的掌控能力。

3.证实成本

证实成本是在合约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成本以及事后违约向法律寻求帮助时各个环节需要的成本。法学意义上的契约理论认为,实施法律的人是法律不完全性的体现,因为对于法律条文的应用和决策会影响违背契约的惩罚力度,更可能会更改法律的本意[5]。而RobertE.Scott和GeorgeG.Triantis[6]阐明在整个农业契约的履行过程中存在巨大的成本。因为企业无法证实农户在是否真的谎报或者滥竽充数,农户也无法证实企业企业是否真的存在投机心理或者压榨其利益。更何况在违约后因为高昂的诉讼陈本还有长久的时间成本,农户和企业大多通过再协商来解决争端,但这样主动权仍然掌握在违约的一方,被违约方只好让渡中间利益,使现有的结果更加糟糕。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契约问题的解决对策

于上一章中,本文分析了契约风险,并得出契约风险为什么产生,而这些风险会严重阻碍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理论研究成果,给出相关建议[7]。首先,契约遵循率问题的存在,根据不完全契约论的观点,是因为契约本身是不完全的。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个体都在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由此,在契约不完全的前提下,理性经济人就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谋求最大利益,这就导致了契约遵循率低,履约率不高的问题,因此本文提出了以下三个解决措施以提高契约的遵循率。

1.减小市场上的风险

要想减小市场上的风险,主要措施包括构建和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对大宗农产品实行保护价格,比如相应的设置最低价格和最高限价等措施,农产品的储备制度也应尽快建立健全。不仅如此,政府还要时刻关注市场动态,做好管制层面的等工作,并且为农民们提供正确且及时的信息。

2.加强外在管制

我们要适应全球化经营和市场化不断提高的步伐,在遵循基本法规的基础上,完善相应的专业性法规,与时俱进,补充实施细则及规定。此外,在规章制度的上要及时,使监管透明化可视化,在解决问题时真正用到公布的规章制度,真正实现以法律法规为准绳进行监督管理。

3.确定合理的契约价格

契约价格可以采用浮动价格制度,设定一个固定的区间,也可与某类价格波动较小的农产品实行挂钩制度,并形成完备的应急预案,譬如当发生自然灾害时,应该按照补充说明的条款执行。其次,加快立法步伐,在履约率低这样的背景下,法律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完善法律系统势在必行。我国法律颁布的速度远不如生活发展的速度,虽然中国立法步伐已然明显加快,但专业法律法规仍然是少之又少,特别是关于农产品交易与合同规定的法律更是凤毛麟角,因此政府应尽快制定和颁布规范农产品交易标准的法律法规,完善和规范交易双方的契约行为,提高合同标准,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双方。此外,农产品本身就是一种特殊商品,农产品的质量高低受很多因素影响,诸如环境、时令、气候。鉴于此,我们就不能将农产品和工业品同等对待,应设立专门针对农产品的质量标准体系,而不是以工业品的标准来衡量农产品,而科技、技术的发展与制度的约束同样是保障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的农业生产已由传统农业向生态农业和效益农业转变,高新技术开始在农业科研和生产中得到应用,但是我们国家高科技应用在农业的方面的成果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我们需要认识到这方面的不足,加快研究步伐,提高科技成果的应用率[9]。最后,加快农业产业化理论和机制的创新[10]。探索建立关于保障农业订单利益和规避其中风险的机制,还要进一步积极探索建立农产品风险基金。李明刚在《我国农业产业化契约稳定性分析》一文中阐述了这一观点,在不可知风险面前,企业与农户都将得到适当的补贴,以弥补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此举可以促进契约双方正常履约。此外,龙头企业和政府两方都将其投入风险基金。这样一来,契约的利益各方自身的利益就能得到较大的保障,相应的合约的履约率也会得到大幅的提升[11]。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与结论:一、只有农业发展到一定水平和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才会产生,它能够充分适应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是高水平的合理的组织形式,它能够充分的利用市场调配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业产业链中各参与主体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带来交易费用的降低和规模收益的增加以及生态效益的提高。我们可以从纵向与横向两个不同的维度来分析这种变化。横向上,科学技术是不断进步向前的,随着科技发展,生产效率提高,规模收益的获得都将是专业化分工后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改善经营效益的结果。而在纵向发展的基础上,各经营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也将因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建立商品和要素契约而形成,这不仅能大幅削减交易费用,还能够提高整个产业链上的资源配置效率[12]。二、我们知道农户个体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是重复和不断进行的。因此建立和维护好长久的契约关系是非常重要的。重点是如何在农户独立经营和农业产业化共同经营之间寻求平衡和建立合理的契约关系。首先,法律保障是必要的,而且法律一定是要起到事前的保障作用,不能等到不完全契约给当事人造成危害后,再寻求诉讼裁决。政府应当健全评价监测机制,同时出台相应的激励政策提高农业产业化的专业化和组织化程度,以及提高农户自身的政策理解程度,当然还要促使相关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通过政府的协调来寻求契约参与各方的利益均衡,政府也应行政为民,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过程中不断引领企业与农户双方始终遵循契约精神,规范契约行为。此外,在农业产业化组织的内部也应该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不断强化契约精神,规范履行契约流程。再次,严谨科学的签约与认证服务也应尽快建立,政府还应制定评价体系和相关条文规定。政府在评价和监督机构方面还要不断进行创新,另外,政府还应积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农民专业协会的创新,此类组织或协会愈详细,愈专业化和制度化,就对农业企业经营愈有效果,对企业与农户购销双方愈公平,契约也愈加顺利签订履行。农户分散,履约率低的现象也迎刃而解。

作者:顾如意 单位:共青团青岛西海岸新区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