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设施和管护机制的完善

农田水利设施和管护机制的完善

一、明确产权主体

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其产权天然归属国家所有,由县级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或授权镇(处)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较大的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修建的,其产权归工程所在地村组集体所有或者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也可卖给村组集体、用水合作组织或者个人经营。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投资修建的,其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由受益户协商推选产权人代表。受益农户较多的,应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二、规范确权方式

各镇(处)和县级水利主管部门要按管辖权限,对辖区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实地踏勘,逐一登记造册,健全工程档案。县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人统一核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产权人、水利设施的名称、地点、主要参数、受益范围和产权人的权利、义务、管护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产权人若要变更,必须报发证机关审批。

三、畅通流转渠道

坚持能包则包,将“小农水”承包给个人或团体,既积累水利资金,又解决了部分小农水年久失修、工程老化、管理粗放的负担。坚持酌情拍卖,拍卖能够通过竞价实现小农水市场价值最大化。但是各类拍卖都存泄露信息、故意压价、恶意串标围标等问题,且水资源作为稀缺资源变得越来越宝贵,出让所有权的同时也是出让“小农水”的预期增值收益。鼓励股份合作。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农民可以入股,集体也可入股,资金可以入股,劳力、土地和技术也可以入股。政府和集体通过投资为导向,吸收农民的劳力和经营,达到优势互补。大力发展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协会属于民间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型社会实体。用水协会具有针对性,运作相对规范,协会作为民间组织,运作更加灵活。协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从事生产经营范围更广,收益更高,应该按照受益范围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

四、完善管护机制

1.明确管护主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人即为该水利工程的管护主体,应依法承担管护责任,确保其良性运行。管护主要内容包括防汛抗旱、维修养护、生产调度、设施设备管理、水费计收、档案资料管理等。

2.落实管护人员。管护主体(产权人)可依法自行确定经营管护方式,落实管护人员。除自行经营管护外,管护主体(产权人)还可依法采取承包、租赁、委托协会代管、组建专业管护队等多种形式落实管护人员,搞活经营管护。实行承包、租赁、委托协会代管、组建专业管护队方式的,必须上报镇(处)人民政府同意批复。

3.厘清管护责任。管护主体要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不论是自行经营管护,还是实行承包、租赁、委托协会代管,都必须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尤其是产权人在流转水利工程经营权时,必须依法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相应管护责任。承包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除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外,其承包经营权依法予以收回,由产权人自行经营或再依法流转。在签订的管护合同中,要明确管护人员的主要经营范围必须优先保证农业灌溉功能。

4.保障管护经费。要广开思路、多措并举,广泛筹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护资金,市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400万元专项资金,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统筹用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项目建设补助。各地各部门也要通过完善“一事一议”、“民办公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机制筹措管护资金,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

5.保障收益权利。要依法保障产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害。因国家和地方公共建设确需占用的,应严格按照《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进行补偿。因公共利益需要而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国家和地方公共建设占地中对国家投资部分不予补偿。

作者:黄远平 单位: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