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保护实践探索

环境治理保护实践探索

【摘要】本文对辽河多年环境治理保护及河长制实践进行总结,并对部分问题进行了思考。2008年辽宁省政府全面启动河道生态工程建设,2010年划定辽河保护区,成立管理局,实行集中管理,实现退耕(林)还河,自然封育,开展大规模生态工程建设,实行河长、段长制。2013年辽河干流成功改善了“重度污染”的问题,河道水质基本实现稳定Ⅳ类标准,生态环境持续正向演替。

【关键词】辽河;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河长制;经验

1辽河河道管理体制机制探索

1.1划区设局

2008年辽宁省提前实现了三年内实现辽河流域干流全部消灭劣Ⅴ类水体的辽河治理攻坚战确定的目标,为巩固治理成果,辽宁省决定将辽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及入海口湿地划定为辽河保护区,面积1869.2km2,设立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参公事业单位,沿河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模式分别成立了工作机构,开创了国内河道治理保护的先河。这是辽宁省在辽河治理和保护工作思路上的重大突破,是在管理体制上的积极探索,是重点流域管理的创新和突破,标志着辽宁省在辽河治理和保护工作上迈出了历史性的步伐,辽河治理和保护进入了全面整治、全面保护的新时期。

1.2成立辽河保护区公安局

为加强辽河治理保护工作,成立省辽河保护区公安局,由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和省公安厅双重领导,公安局局长任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副局长,形成管理局与公安局联动的综合执法机制,为辽河治理保护保驾护航。照此模式,省、市、县设立江河公安,统筹水政监察与江河公安机构,有效地提升了水行政执法监管能力。

1.3集中管理

为明确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行政执法地位,辽宁省人大颁布了《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规定由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治理保护工作,形成“水利治河、环保治污、林业栽树、交通修路、公安保障、齐抓共管”的格局。全面实现了从“多龙治水、分段管理、条块分割”到“一龙治水、统筹规划、集中治理、全面保护”的模式转变,按流域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为全国首创,备受关注。

1.4行政领导履行河长职责

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主要原则是由党政领导担任河长,履行河长职责,而在辽河治理保护中,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谋划、部署,每年至少两次现场检查,并召开省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具体问题,提出思想、明确方向,提出“提高标准,取得新突破,争取用2~3年时间彻底摘掉重度污染帽子”的目标。主管副省长落实、部署、调度、检查,随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扎实推进了辽河治理保护各项工作。省人大、省政协主要领导率队多次调研、视察辽河治理保护工作,指思路、提建议、提要求,强力推进治理保护体制机制形成。沿河老百姓通过公示牌主动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爱河护河的良好氛围。这些举措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体制机制完全吻合。

1.5河段长模式探索

2011年,为打响辽河治理攻坚战,让母亲河再现生机,省委省政府对省内河流实行河长、段长制,签订责任状。各市的市长担任本辖区内的河长,各县的县长担任本辖区内河流的段长,对河流治理和河流水质负领导责任,各市、县的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河长、段长在《辽宁日报》公布。省环保厅实行厅长包片、处长包市、每河一名督查员的督查制度。省辽河局实行段长责任制,每个处联系一个县级单位,全面检查、督促基层全面完成辽河“摘帽”的污染源头治理、辽干重点生态保护与恢复、支流河口湿地建设及流域垃圾处理四大任务。

1.6实行“网格化”管理

建立环境监察“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明确省、市、县局的管理责任,并在保护区重点部位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及群众广泛监督。各地初步建立了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辽河局长负总责,各巡护站(河道所)分工负责及乡镇长包片、村民组包段、任务落实到人头的管理网络,实行“专职专责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综合管理机制,建立了不同形式的执法队伍。按段、区划分责任,建立健全乡镇长包片、村民组包段、任务落实到人头的管理网络,实施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奖惩机制。

1.7全域监管

强化综合执法体系,省、市、县设保护区管理局,县以下设巡护站,共设59个巡护站,按照行政和区域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将巡护站分为中心巡护站和普通巡护站,每个县设一个中心站(共11个),每个乡段设一个普通巡护站(共48个),按标准配备相应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办公用房等。在全域建立专职专责与群防群治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1.8探索形成新理念和新思路

在学习国外先进治河模式的基础上,借鉴一条河实行一个部门为主导,并对水环境、水资源实行综合管理,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决策的民主性和公众的参与度,学习资源开发利用的市场化等治理理念,在辽河治理保护工作中探索形成并提出了“防洪是前提,规划是基础,生态是核心,人才是根本,执法是保障,投入是关键,监管是支柱,景观是形象,三带(生态带、旅游带、城镇带)是目标的总体思路,防洪、城镇、景观融为一体,生态、旅游、城镇三带镶嵌”的治河理念,并践行于具体工作实践中。

2辽河环境治理保护实践

2.1开展河道“四乱”综合治理

针对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强力实施河道清障工程。2010年,保护区管理局与公安局开展砂场清理“零点行动”,清理关闭砂场123家,所有砂场全部停止采、挖、运,采砂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拆除管理房屋等建筑设施,从此结束了辽河保护区内乱采乱挖的历史。辽河主行洪保障区内清理套堤183km,拆除各类违法建筑284处,移出阻水林木2.8万亩,迁出居民187户,逐步解决违法违规侵占河道问题。

2.2实施辽河“生态带”建设

辽河实行自然封育,主行洪保障区内64万亩河滩地实现退耕(林)还河,自然封育,滨河带植被覆盖率保持在82%以上,重要节点工程生态景观明显改善。大部分河滩地出现了水草丛生、树木茂盛、水清滩绿、草长莺飞的景象,辽河干流两岸已初步形成了千里绿色生态长廊。

2.3实施河道综合整治

划区设局以来,辽河保护区实施了大规模、集中式的河道综合治理,截至2017年,共计完成橡胶坝及钢坝闸24座,岸坎治理19.17km,砂基砂堤处理37.88km,险工险段处理150.00km,清淤疏浚河道167.00km,修建围栏1037.00km,修建管理路770.00km,共计投入省级以上资金13.0亿元,1.4亿元用于辽河保护区堤防、管理路、橡胶坝(钢坝闸)的运行维护,为解决辽河重度污染做出了巨大贡献,使辽河河道防洪能力及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2.4节点工程改善生态环境

通过在沿线重要节点加强防洪工程综合整治、修建城区段生态景观、建设滩地带状公园,基本建成辽河铁岭凡河湿地公园、辽河干流源头示范区、法库和平橡胶坝、沈北七星湿地、新民毓宝台、盘锦城区段、太平河口、入海口红海滩湿地等诸多河道生态景观,在有效恢复河道自然生态的同时,河湖环境明显改善,生物恢复鱼类40余种、两栖与爬行动物5种、鸟类83种、植物234种,为沿河群众提供了优美河湖生态产品,有效地提升了城市品位和竞争力。

2.5河道泄洪能力有一定提升

对比2010年和2013年洪水,量级相当,但部分河段、时段洪峰推进速度加快,传播时间减少,河道槽蓄量增大、洪峰坦化明显,洪水水位相对降低,淹没范围减小,淹没损失减小。说明通过实施自然封育、河道综合整治、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执法等措施,有效地提升了辽河防洪能力。

2.6摘掉重度污染帽子

继2008年辽河干流消灭劣Ⅴ类水体后,实施“辽河污染源头治理、辽河干流重点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支流河口湿地建设、流域垃圾处理”四大工程,197个重点项目,2013年初,经国家环保部、财政部、发改委、监察部、水利部等6部委联合评估,干流断面水质全部达到或好于Ⅳ类水质标准,已形成500km生态廊道,植被覆盖率从13.7%提高到63.0%,生态系统完整性趋于良好状态,生态环境正在从“次生正向”演替阶段向形成完整“生态链”的“原生态”格局快速演替。辽河干流彻底消灭了重度污染问题,恢复了河道健康生态,实现了辽河治理保护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2.7辽河流域生态示范区试点

2013年,辽宁省政府提出建设辽河生态文明示范区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推进辽河两岸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转变,积极推进辽河“生态带、旅游带、城镇带”建设。2014年7月,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等6部委印发《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河流域被国家确定为全国唯一的流域型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

2.8社会护河氛围初步形成

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与团省委共同启动了“爱护辽河生态实践行动”,配合省人大开展了以“治理保护辽河建设生态辽宁”为主题的环保世纪行活动,全力打造宣传平台,拓展宣传领域,延伸宣传触角,扩大爱河护河宣传力度,爱护母亲河光荣、破坏母亲河可耻的良好氛围基本形成。

3结语

自从2010年辽河划区设局以来,辽河实施了大规模的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建设,贯彻恢复自然、保护自然、顺应自然的生态理念,符合党中央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总体思路,辽宁省已全面建立河长制,建立了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辽河治理保护进入了新阶段,并将按照《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全面开展河湖综合治理保护“五大”专项行动,实现“五清、三达标”目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美的河湖优质资源。?

参考文献

[1]孙继昌.河长制———河湖管理与保护的重大制度创新[J].水资源开发与管理,2018(2):1-6.

[2]姜斌.对河长制管理制度问题的思考[J].中国水利,2016(21):6-7.

作者:康军林 单位:辽宁省河库管理服务中心(辽宁省水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