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之刑罚配置优化探析

污染环境罪之刑罚配置优化探析

【内容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重要战略体系,将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作为历史使命。然而,我国污染环境罪刑罚幅度小,罚金随意化、辅助措施缺乏,导致法律震慑力缺失,环境犯罪越来越多。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加大污染环境罪的自由刑处罚力度、规范罚金配置、明确刑罚辅助措施独立性,构建治理环境污染的有力体系。

【关键词】污染环境;自由刑;罚金;辅助措施

我国环境犯罪活动日益增多,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人民群众渴望用重典去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作为环境犯罪的典型罪名“污染环境罪”更是承载了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刑法》第338条明确规定了污染环境罪两档刑罚:第一档是严重污染环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是后果特别严重,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罚太轻,为人们所诟病。如何亮剑环境犯罪,守护蓝天碧水?优化污染环境罪的刑法配置势在必行。[1]

一、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实施情况

(一)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到污染环境犯罪的判决文书共13654篇,根据年份和相关司法解释或会议纪要生效时间分别列表统计。[2]注:《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6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依次分别于2011年5月1日、2013年6月18日、2016年12月26日、2019年2月20日生效。总体上,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修正案(八)》降低了犯罪门槛,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犯罪由故意转变为过失或故意,犯罪客观方面由“人身以及财产因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而受到侵害”改为“严重污染环境”;《2016解释》又增加了“后果特别严重”“公私财产损失”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使得更多的现实情况入罪。二是相关司法解释和纪要相继出台,打击环境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但力度主要集中在扩大入罪范围,统一法律适用方面,对刑罚并未做任何改变,对犯罪的震慑力不足,越来越多的人或单位铤而走险,导致案件越来越多。[3]

(二)对590份法律文书的深入研究。根据张弟对2017年、2018年590份污染环境罪裁判文书的研究结果,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罪的刑罚普遍较低,581位自然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一半以上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占比93.63%,仅有6.37%的人被判处3-7年有期徒刑,还有69人被适用缓刑。大部分案件同时判处罚金,但罚金数额较低,1万元以下的犯罪人数占46.24%,1万-2万元的犯罪人数占20.49%,2万-3万元的犯罪人数占12.97%,以上共占79.7%,其他最高未超过40万;单位犯罪数极少,仅有17件;虽然所有案件都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但刑罚辅助措施种类少,仅有2例案件宣告了禁止令,1例宣告了从业禁止,1例责令赔偿经济损失,1例责令被告人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费用,但因缺少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予以改判。

二、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力度软。污染环境罪的刑罚分为两档,最高刑罚是7年,从581位自然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来看,仅有37人被判处3-7年,第二档刑罚处于闲置状态。第一档刑罚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偏向1年以下,执法力度明显偏软。从69个人适用缓刑来说,平均每8.5个人中有一个适用缓刑。如果长期“轻刑化”,难以震慑不法分子,法律预防、教育、惩罚等功能必将落空。

(二)罚金随意性。污染环境罪中明确规定了罚金,但罚金的数额和幅度并没有规定,这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具有随意性,一审法院往往相对保守,判处较低罚金,避免上诉改判的风险。上述590份法律裁判文书中,接近80%的文书中罚金在3万元以下。低罚金对于因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简直就是杯水车薪。另外,不同法院的法官在办理类似案件时,罚金数额相差较大,案件标准不一,具有随意性。

(三)刑罚辅助措施不足。污染环境罪除侵犯自然人法益外,往往还会对环境法益和社会法益造成损害。社会公众除了关心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更关心的是被污染的环境能否得到恢复,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会造成多大的风险。环境恢复正义往往超越被告人的刑罚正义。然而,法院直接判令被告人承担环境损害费用在上述590份裁判文书中仅有1例,且最后因为没有刑事附带民事的当事人而告吹。而类似刑罚辅助措施在其他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出现,如2017年4月,被告人陈某因过失烧毁林地,法院判决被告失火罪,并承担复种责任。

三、污染环境罪刑罚配置优化措施

(一)加大自由刑的处罚力度。我国《刑法》在1997年设立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正案(八)》将其修改为污染环境罪,然而刑罚依然保持23年前的标准。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已经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较大的负面效应,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源,成了普通老百姓所稀缺的资源,因此必须顺应时展,加大处罚力度、惩治环境犯罪。具体可以参照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立法模式,制定污染环境罪的刑罚标准。

(二)规范罚金刑配置污染环境罪的罚金没有上限,存在较大弹性浮动空间,因此也遭致很多学者抨击。学者认为无限额罚金制使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产生权利寻租空间,滋生腐败,导致司法不公。笔者认为,不妨采取分档设定罚金刑、比例倍数、按日计罚等方式,细化罚金刑。

(三)明确刑罚辅助措施的地位。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时,不仅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法责任,更要尽快采取行动治理污染环境,使损害程度降至最低,将环境恢复如初。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在主刑和附加刑外单独设置刑罚辅助措施,并增加其种类,如限期治理、要求付治理费用或实施治理行为等。

作者:李珍 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