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1 16:20:20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条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三章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
(三)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5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减排监测,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36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3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6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及我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国控及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按国家及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布的名单为准。
国控重点污染源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并公布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省控重点污染源指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并公布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的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第五条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上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以此上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上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
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第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负责,验收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由排污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并实时传输数据,其中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必须直接传输上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实验室比对监测,其中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自动监测系统的实验室比对监测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
第八条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实验室比对监测为每季度一次,省控废气重点污染源和其它污染源为每半年一次。
第九条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联网的污染源,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依此数据进行核定。
国控重点污染源和省控废水重点污染源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一次,省控废气重点污染源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半年一次,其它污染源监测频次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第十条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统一质量控制考核,并适时组织交叉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监测机构采用的监测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环保行业标准,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监测质量管理和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
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要切实保障直接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经费,补助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二条*市环保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在线监测系统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验收技术要求,并负责在线监测系统正式联网运行前的验收及运行后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线监测系统属于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换、改动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及其信息接入、传输设备。需要拆除、闲置、维修、更换污染物在线监测仪的,排污单位应当事先报经市环保局批准。
第四条排污单位负责自筹本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建设费用。且必须按照《监测站房与仪器设备安装技术要求》(HJ/T353-2007)提供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房屋、水、电、气等条件。
第五条凡是被列入安装计划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环保局规定的有关标准、技术要求,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任务。
第六条在线监测系统正式运行前,排污单位应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并提交验收测试报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需在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七条安装范围。凡被列入国家重点污染源(国控)和省重点污染源(省控)和市级重点污染源(市重点)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省、市安装在线监控设备的时限要求,按时安装完毕,并与市环保局指挥中心联网,在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完成此项工作。
第八条排污单位优先选择使用经市环保局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线监测监控设备。
第九条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7)的要求,对数据的采集、上传进行处理,并负责数据传输接口与监控网络端口的对接,保证与市环保局指挥中心联网运行。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调试后,排污单位应当立即将该设备与市环保局指挥中心远程监控数据管理平网,并试运行30日。在试运行期满后的30日内,应当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市环保局成立专家验收组,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T354-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355-2007)的要求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进行验收,大气监测设备的验收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申请验收之日,由市指挥中心技术人员重新设定系统密码;同时排污单位将在线监测仪器房钥匙全部交给市在线监测办公室,并纳入第三方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申请自动监控设备及配套设施验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动监控设备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项目总结、设备验收对比测试报告;
(二)设备试运行30日的自动监测汇总打印数据,自动监控设备调试、校准、检测等技术资料;
(三)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四)符合验收技术规定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委托社会化运营管理单位管理自动监控设备的合同。
第十四条经验收(校验)合格后的自动监控设备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管理和排污收费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环境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对比监测校验。正常生产条件下对比监测校验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第十六条市、县两级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安装的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的监督检查,并将其纳入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内容之中。
第十七条污染源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需停运、拆除、部件更换、重新运行,应当在7日前报经市环保局监察支队批准同意。监察支队自接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自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或导致不能正常运行时,排污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
第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停运或闲置后重新启动,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由环境监测机构重新进行校验。自动监控设备检修、部件更换后,须进行人工标定。
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必须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营管理委托给依法取得运营管理资质证书的社会化运营单位维护管理,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与社会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签订运营管理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关键词:污染源;在线监控;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E08文献标识码: A
1环境污染源的研究内容
(1)大气污染源.(2)水污染源状况.(3)固体废物污染源.(4)种植业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5)畜牧养殖业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等等。 以下就这些方面对其防治方法进行了阐述,并对其监控进行了探讨。
2各污染源污染所采取的方法
2.1大气防治方法 .(1)加强大气监测,大众媒体监督;(2)促使企业进行工业改造,加大环保投资;(3)控制交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4)选好树种,搞好卫生防护林的营造与管护。
2.2 针对水体污染的对防治。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尽快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过程控制的战略转移,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综合治理点源、面源和内源污染,高度重视污水再生利用。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实现由单一的污水处理达标排放向污水综合利用转变。
2.3 固体废物的防治方法。(1)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全名环境保护意识;(2)逐步推进固体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3)实行工业企业固体废弃物排放许可证制度;(4)积极推行ISO14000生命周期思想。
2.4土壤种植业的治理方法 。(1)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2)积极指导农民科学施肥,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3)普及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农药用量;(4)积极回收农膜,大力推广新型可降解农膜;(5)依靠科学技术,开展生态农业建设
2.5畜牧业污染治理方法 。(1)合理加工日粮,在饲料中减少使用含硫矿物质如硫酸铜和硫酸铁,可降低含硫臭气;(2)添加酶制剂,消除相应的抗营养因子,补充动物的内源酶,提高饲料转化率、减少排泄物;(3)粪便能源化和肥料化,畜禽粪便可以作为沼气池填充原料,经发酵后的残渣返田增加肥力,改良土壤,防止土地板结,减少化肥的用量。
3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平台的应用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应用自动控制技术、数据通讯、数据库等技术,建立起完善的数字化环境监控体系,采集具有时效性、可靠性的环境信息,提高信息的利用率,最大化的为环境监测与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科学的依据。(1)数据传输方式。数据的传输一般是采用通讯公司的GPRS方式来实现的,该传输方式保证了数据的稳定性、运营费的低廉性的前提下,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2)数据传输特点。数据传输具有实时性强;可对监控点仪器进行远程控制、建设成本低;监控范围广、良好的扩展性;系统传输容量大;数据效率高等特点。(3) 污染源监控平台的功能。监测项目类别的界面,实现废水监测、废气监测项目的归类管理;监测类别是对监测项目的一个具体诠释,对污染物和污染物产生的数据进行分类,达到监测数据的要求;权限管理设置是完成对用户访问数据的授权
4 污染源监控设施的监督管理
国家把“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高度融合”作为“十二五”环保规划的核心思想;让重要的生态系统休养生息;突出强化环境保护的国家意志;对此我们要多研究多重视新技术的应用,努力实现污染源全面监控与完善管理措施。
4.1工况在线监控系统。此系统的建立可以对企业污染治理实行全天候监控,对无组织排放污染源进行有效地定量控制,同时弥补视频监控由于夜晚光线不好的难以取证的不足,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该系统由传感器系统、采集系统、信号分配系统、存储系统、传输系统、中心数据系统平台组成。用户根据需要对现场设备进行配置,对检测频次、通讯延迟、报警参数、通讯参数等各种参数进行设定,并在中心系统平台上显示及控制。
4.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环境保护部颁布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旨在落实污染减排指标,强化监测和考核体系能力建设工作,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要求,全国所有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治污设施,均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要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4.3视频监控系统.目的是对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状态,检测仪器工作状态等情况的图像监视,对图像数据进行存储,同时将视频信息传输到地市监控中心及省监控中心。系统由摄像机、DVR(视频服务器)等设备,主要完成图像采集、编码和传输等工作。 视频监控设备的功能要求。远程视频监控设备需长时间运行,处理数据量大,因此要求设备稳定性好,运行速度快,达到实时监控效果,需要考虑设备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为方便远程视频监控,前端的各种设备如:视频参数、支持的解码器协议要求、录像控制、报警功能等应实施统一管理。
4.4移动车载应急视频监控。(1)移动环境检测车。在环保部门制定的车辆上进行改装,配置移动视频监控系统远端站、350M警用无线集群系统、处理系统等辅助设备,是应急指挥系统的远端移动信息采集平台。(2)5.8G扩频数字微波系统。无需频率申请,系统可靠性高,传输能力强,安装使用灵活方便。(3)监控中心站显示系统。(4)广播系统。在应急通信车上完成现场的宣传广播和喊话。
4.5其他措施.对于一些不具备条件实施在线监测管理的污染源,比如,小型企业,农业,固废等,我们通过污染源调查、污染源评价和污染源控制来完善污染源管理。其中污染源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有助于掌握污染源的变化趋势和污染物消长规律,结合环境质量监测可以监测量变化趋势,同时采取相应对策,减少和控制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通过污染源调查,可以找出一个区域或一个工厂的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资源、能源及水资源的利用现状。为企业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综合利用、加强管理指出方向;为区域污染综合防治指出防治什么污染物,在哪防治;为区域环境管理、环境规划、环境科研提供依据。污染源调查是污染综合防治的基础工作。
4.6监控方面的日常工作.监控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企业前端情况的掌握、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理、自动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环保相关业务的支持等等。(1)企业前端情况主要包括:装机容量,机组情况、机组运行负荷、发电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治污工艺、排放口基本情况、设备检修等等。(2)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理主要包括:数据掉线处理,数据异常处理、数据超标处理。(3)自动监测数据的统计分析包括:联网情况统计、数据传输情况统计、超标分析,总量分析、异常情况分析等。(4)环保相关业务支持包括:环境监察部门、污染控制部门、环境检测部门等提供相关的业务支持数据。
结束语
当前污染源污染日益加剧,通过环境保护部门颁布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污染源污染,合理利用在线监控系统管理模式和自动监控管理模式,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脚步。
参考文献:
一、切实加强领导,强力推进减排工作,确保年度任务的完成
一是通过工程减排项目的落实、产业结构的调整、城市污水处理厂及管网的建设等三大措施,落实减排任务,确保20*年度化学需氧量削减0.67%,二氧化硫削减1.97%工作目标的完成。(责任科室:总量办)
二是明确职责,采取统计、监测、考核三个办法,加强对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减排项目的监管,促进减排工作落实到位。(责任科室:污染控制科、监察支队、监测站)
三是运用预警通报、区域限批、一票否决三大手段,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监管,督促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部门和污染源单位加强监管,履行环保职责,落实减排措施,确保环境安全。(责任科室:总量办、监督管理科、监察支队)
二、切实加强科学指导,全力做好污染源普查、重点环境规划工作
一是按照实施方案,认真筹划,周密部署,广泛宣传动员,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力争20*年8月底前完成普查,年底前完成数据处理工作。(责任科室:普查办、规划法规科)
二是指导协调、科学谋划环境功能区划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法律制度,按环境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为环境监管提供科学依据。(责任科室:规划法规科、监督管理科、环科所)
三是完成乡以上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规划工作,为做好水源保护奠定基础。(责任科室:污染控制科、监测站)
三、切实加强环境监管,大力推动环保治理达标工程
一是突出重点。加强对重点企业和规模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的监管,突出抓好造纸、矿山、纺织、印染、电镀等行业的监管,加快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实施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现场检查,促进企业达标排放。在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监管上,要进一步巩固禁建区治理成果,扩大非禁建区治理面,为2009年基本完成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打下基础。(责任科室:监督管理科、污染控制科、监察支队)
二是加强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监管,促进工业园区建设项目落实环保“三同时”。(责任科室:监督管理科、污染控制科)
三是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治理监管,全面整治一、二级保护区内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饮用水安全。(责任科室:污染控制科、监察支队、监测站)
四是加强对环评市场监管,严格环评文件审批,确保环评行为规范、客观、公正。(责任科室:监督管理科、环科所)
四、切实增强宗旨意识,着力关注民生问题,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一是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娱乐场所、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扰民等危害群众环境权益的问题。(责任科室:监察支队、110办)
二是协调配合城市建设、公用事业、交警、公安等部门解决污水、垃圾、汽车尾气、社会噪声等污染问题。(责任科室:监督管理科、污染控制科、监察支队、110办、监测站)
三是认真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建议和上级领导关于群众环境批办件。(责任科室:有关科、室、队、站、所)
五、切实加强环保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是提升环境监察能力,不断改善和改进监察手段和方法,提高环境监察有效性,扩大重点污染企业在线监测面,规范排污费征、管、用。(责任科室:监察支队)
二是提升环境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对环境要素的常规监测和污染物实时监测能力,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为环境监管、经济社会发展和主要污染物减排提供科学的监测数据。(责任科室:监测站)
三是提升环保宣教能力,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宣教活动,制作宣传精品,满足群众的要求,切实发挥环境宣传教育的作用和功能。(责任科室:宣教中心)
六、切实加强环保队伍自身建设,全面树立环保队伍良好新形象
一是健全完善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规范机关各项工作的运作,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整体效能。(责任科室:办公室、监察室)
关键词:环境保护;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总量控制;法律体制
我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1]。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是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排放行为的唯一行政许可。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1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于2019年8月进行了修改,该项管理办法是我国现行的排污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该制度衔接环评制度,融合总量控制制度,为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管理平台。排污许可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美国是最早建立排污许可制度的国家之一。美国涉及污染物排放的许可证是依据单项立法分别制定的,因此大气排放许可证、水排放许可证是分别发放的,并且依据不同的法律,许可证的要求也不同。我国排污许可制度起步较晚,从1989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正式把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为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之一开始起步,经过多年的探索、修改、完善,逐步形成现有的污染物排放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1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模式
我国现行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排污企业的管理采取两种控制标准,一个是污染物排放标准,一个是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浓度数量所做的限量规定,按适用范围分为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内普遍存在,或危害较大的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和浓度,适用于各个行业;而污染物总量控制是以环境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根据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各种水质参数及其允许浓度,对区域内各种污染源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实施控制的管理制度。企业污染物排放在满足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还应满足环境管理部门结合区域内环境允许纳污量情况分配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两种控制标准相结合,可有效控制单个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也与实际的环境质量目标相联系。我国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的法律依据为《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现行的排污许可制度为“一证式”管理模式,一个企业核发一个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对企业实施监管执法。所谓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整合了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申报、排污权交易等固定源环境管理相关制度,将许可制度与前置审批、过程监管、违规处罚等相衔接。
2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改进措施
2019年8月生态环境部修改后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与原《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有几方面的改进。
2.1进一步完善了原有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在结构和思路上与原《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保持一致,内容是进一步细化强化,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结合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2.2完善细化管理分类
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关系,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该名录纳入的行业由原来的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增加至10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并且依据企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在原有的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上,增加了登记管理。
2.3加强了技术支持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规定“环境保护部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及其他排污许可政策、标准和规范”,环境保护部已制定了一系列《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据不同行业分类,在技术规范中将各行业的原材料、生产工艺、产污环节、产污量、污染防治措施、污染物排放方式、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量、监测管理要求、环节管理台账等进行模块化划分,细化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要求,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
2.4便于依证监管执法
环境监管执法部门可对照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按照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计算原则,通过核查台账记录、在线监测数据及其他监控手段或执法监测等,检查企业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情况。
2.5细化法律责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细化规定了排污单位、环保部门、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内容。细化规定了无证排污、违证排污、材料弄虚作假、自行监测违法、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违反规定的情形,并根据相关法律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2.6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自主性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实行企业自主申请、申请、举证、监测、公开的管理制度。申请排污单位只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即可确定是否应申请排污许可,申请管理类别,同时对照相应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即可上网填报排污许可申请,报送环境管理部门审批。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行政审批时间和数量,另一方面,明确企业主体责任,通过数据平台,建设国家排污许可数据库,可对排污企业进行精准有效的监管。
3现行环境排污许可制度对环境管理的推进作用
按照环境保护部源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我国将在2020年底完成名录中所有固定污染源的许可证发放工作,意味着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法律体系完备、技术体系科学、管理体系高效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3.1对环境管理制度体系的衔接融合作用
我国已推行了八项环境管理制度,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制度、“三同时”制度为代表。虽然这些制度能够起到针对性的要求与规范作用,在污染物防治的不同阶段都发挥了独有的功效,但这些制度间却缺乏有效衔接[3]。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度。首先,在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方面,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实现了相互衔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会对明确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各污染物年排放量以及污染物防治设施和措施等基本信息,排污许可申报过程便以环评中排污内容为基础,结合项目建设实际,进行报告填写。同时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以及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等也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其次,将已有的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确定许可污染物排放量的一个依据,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许可排放量,即为企业污染物的总量指标。再次,排污许可与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之间的衔接,重点在于数据的共享,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的建立,将企业的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产物环节、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量等信息进行了全面的收集,同时在2020年底前,实现名录上所有固定污染源的许可证发放,意味着该数据平台将在2020年底,完成名录上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信息统计,建立了一个环境管理的大数据平台,可作为环境保护税、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基础数据。
3.2实现系统化精细化的环境管理
新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通过排污许可,改善了原来排污许可发证数量与“二污普”企业清单数量相差大的情况,将之前游离在环保管理之外的企业,逐步纳入环保管理体系,同时排污许可管理平台结合环保在线监控系统,形成系统精细的环境管理体制,为有效提高环保部门污染源精细化管理打下了基础[4]。